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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热度:26

院校管理规定

第1篇 某某学院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某学院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和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校园,营造幽雅、舒适的育人环境,增进全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41号)、《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平政(1996)85号)等文件和我院后勤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我院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绿化的计划、规划、实施、监督、保护和管理等,后勤发展总公司及其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校园绿化养护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校园范围内(包括东西校区)进行的校园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校园绿化是校园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校园发展规划,需要全院师生员工积极支持和共同维护。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学校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均有维护校园绿化,参与校园绿化建设,制止和检举破坏校园绿化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校园绿化规划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制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纳入校园总体规划逐步实施。

第七条 校园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保护学校的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

第八条 校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第九条 校园绿化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采用邀请或招标方式,委托相应的专业队伍承担。招标工作按《平顶山工学院绿化及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后勤管理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校园绿化中必须按照规划设计和学校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预算按规定应有3-5%的费用用于对建筑物周边环境的绿化设计、施工及竣工后保养期的养护。在基建主体工程完成后六个月内,由院后勤管理处具体组织完成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第十二条 基建施工后的拟建绿化地,在基建清场时必须将施工余留的建筑垃圾、杂物等全部清理干净,保证绿化工程施工不受影响。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三条 校园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管理责任:

1、校园绿地按照后勤社会化的的有关绿化协议委托后勤服务中心进行养护管理。校园绿地的范围,包括校园道路绿地、广场绿地,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医院楼、体育场馆、学生宿舍区等处的配套环境绿地,校园内各处风景林地、人工湖周围绿地等。

2、教工住宅小区绿化由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养护管理。

以上各项责任区的管理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管理合同或责任书,由后勤管理处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校园树木。因校园规划建设确需砍伐、迁移树木的,必须报院后勤管理处,由院后勤管理处向院主管领导和上级职能部门申报,获准后方可实施。无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而擅自砍伐或迁移树木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确因建设、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开挖绿地或修剪树枝等,须经院后勤管理处同意并交纳一定的绿地占用押金方可施工,事后必须按要求恢复绿地或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地的补偿费。

第十六条 校园绿地中的植物铭牌,由学校统一制作、悬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悬挂,以求统一、美观及规范。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从事下列有损绿化的行为:

1.往绿地内丢弃垃圾等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

2.开展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3.攀折、刻划、钉栓树木;在树木上张贴;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4.擅自进入绿地,践踏草坪、地被;擅自采摘花卉、树叶、果实;

5.将绿地圈为己有;在校园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放养家禽、家畜等;

6.其他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因教学、实验或开展文体活动等需要借用绿地,采集花、叶、果等,需报校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按要求进行;已经占用绿地搭建、种植的,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给与处罚:

1.攀折、刻划、钉栓树木的;擅自采摘花卉、树叶、果实的;分别处以50-500元罚款。

2、在绿地中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的,处以50-500元罚款。

3、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处以50-100元罚款。

4、在校园内树木上擅自钉钉悬挂标志牌、广告牌的,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公布后,继续将绿地圈为己有的,在校园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等的,除责令其无条件退还并将绿地恢复原貌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在校园绿地中放养家禽、家畜等的,一经发现由校综治办、后勤管理处组织人员捕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按其造价的三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擅自砍伐、迁移或修剪校园树木的,除承担市政部门处罚外,另由学校处以每株树1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开挖校园绿地的,除责令其清除并恢复绿化外,并按每平方米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绿化工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的,除责令其返工外,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各责任区绿化管理不善的,责令其定期整改,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植物死亡或绿地荒废的,按该植物或绿地造价的三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故意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校园绿化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管理的,由校保卫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后

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__学院

第2篇 z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学院消防部门应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接受省、市两级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院保卫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四、学院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火灾预防

五、学院基建及各单位、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等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七、原则上禁止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禁止采用易燃材料。确需采用有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九、根据消防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设施。

十、学生公寓、礼堂、俱乐部、阶梯教室、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图书馆、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四)严格控制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

(六)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七)学生公寓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也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经常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十一、学院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确需燃放时,必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经过批准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的单位、部门,地点选择、厅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逐级报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维修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义务,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柜,堵塞消防通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消防经费和消防设施

十四、学院保障经常性消防维修费用和必需的消防专项经费。

十五、全院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保卫处每年提出购买计划,组织配备和更换。配备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新建的消防系统项目的购置和安装,由基建单位牵头,会同保卫处、施工单位共同负责。任何消防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必须符合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消防工程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公安机关批准的消防工程安装公司。

十六、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配备,统一维修,所需经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火组织

十七、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附件(一),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兼任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把防火工作列入教学、科研、生产等日常管理范围。

(五)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处理火险、火灾隐患。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落实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

(七)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

(八)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

十九、各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学习和训练。

第五章火灾扑救

二十、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起火地点、部位,并及时报保卫处报警服务中心(保卫处接警电话223771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二十一、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救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和财产,并派人协助接应消防人员和消防车灭火。任何发现火警、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灭火。

二十二、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单位都应会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并于事后整理出书面材料。

第六章防火监督

二十三、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办理、指导和监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十四、保卫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消防安全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做详细记录。

二十五、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火险、火灾隐患时,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保卫处。

二十六、保卫处消防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学院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二)定期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四)火灾过后,协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起因。

(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

(六)定期对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二十七、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健全,火灾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着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八、违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造成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以致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消防问题条款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八章附则

三十、济宁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享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第3篇 z学院校园出入证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出入证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我院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要求全院广大师生员工及相关人员自觉遵守。

(一)本规定师生员工是指:全体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全体正式在校注册的大、中专学生、全体在校临时用工和其他人员(包括食堂、超市、商店等人员);相关人员是指来校执行公务、联系业务、外聘教师、会客人员等。

(二)出入证是学院师生员工进出校门的凭证,进出校门必须佩带出入证,自觉接受执勤人员的验证、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更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

(三)来校联系业务、进行文化交流、会客等人员,必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征得保卫处的许可,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校园。

(四)在校区内也应佩带出入证,服从巡逻人员的管理,一次不佩戴者,口头警告;两次或以上者,通知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出入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持相关部门的证明,及时到保卫处办理补证手续,同时交补证费20员。

(六)出入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借用或转接,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出入证第一次补办按正常价收取费用,第二次及以上补办按证件正常价二倍收取,补办时间为每周二、四。遗失的出入证找到后,持证人应立即将原证交到保卫处,如发现有持两证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罚款。

(八)教师调离、学生毕业、退学、临时工终止合同等,要及时将证件交到学院保卫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九)对于忘带出入证的师生员工、应在门卫值班室填写登记表,扣押有效证件,确无有效证件者交押金50元,发放临时出入证,交回出入证时退还。

(十)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管理规定。执勤时做到着装整齐、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语言文明、照章管理。对于使用假证、他人证件的,一律将证件扣留,并记录备案。门卫执勤人员因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他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听从劝阻者,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出入证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办理,并经学院保卫处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证件。

(十三)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从下学期开学后(3月26日)执行,原有关出入证管理规定同时自行失效。

(十四)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4篇 职业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文化舆论占领网络阵地,建立安全高效的网络信息平台,现就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下文简称《规定》):

一、校园网信息发布的依据和信息员制度

(一)学院内网及外网信息的交流,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有二级子网站和开设有ftp空间的各部门应成立网络信息工作小组,由该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并设置1名网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网络信息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党委宣传部及图文信息中心备案。

(三)各部门对本部门上传的数据信息要严格审核,严格杜绝涉及黄色、淫秽、暴力、_等不良信息上传到网站。

二、校园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总体信息:包括介绍学院概况、学院领导、学院机构设置及学院新闻信息等。

(二)部门信息:包括部门通知、工作职责、教育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等,以及其他需要并适宜于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

(三)教学科研资源:包括精品课程建设、适用于共享的学术成果、常用软件或数据的下载等无版权争议或不违反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

三、信息发布与管理

(一)学院网站内容在学院宣传部的统一管理下实施发布,信息上传技术服务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

(二)各部门有责任将本领域的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发布到网站,对外信息发布的审核由各部门领导负责。

(三)学院网络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学校网站的直接管理者,负责为各部门的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各部门对本部门上传、下载或其它形式交流的数据信息要严格审核,严格杜绝涉及黄色、淫秽、暴力、_以及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等不良信息通过我院内外网传播。

(四)发布信息时要注意信息的完整性(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教育意义等)、真实性、及时性等,标题要能完整精确地反映信息内容(字数控制在20个左右),严禁涉嫌非法转载他人信息,开通bbs论坛的部门,务必指定专人对论坛内容严格审核。

(五)各部门负责上传信息、审核信息的有关人员,务必管理好用户名和密码,如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该密码管理员及相关部门承担。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性、敏感性和广泛性特点,做好网络信息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正面信息的引导和有害信息的过滤处置工作。

(二)上传信息实行谁上传、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涉及评论性内容,凡不能准确把握新闻方向的要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审定;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各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学院负责网络安全的技术部门,要及时做好技术更新工作,防止网站或网络信息的恶意修改。

(四)违反本《规定》,对学院的安全稳定及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泄露国家秘密的,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律、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网上传播的有关信息或发表的有关言论影响学院安全稳定或有损学院社会形象等重大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酌情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信息中的新闻、文字、图像、视频的政治把关及审核工作。党委宣传部对在网站信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具体意见,责成有关单位或网络信息员尽快做出处理。

(六)学院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全院网络技术的支持和监控工作。对网络监控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进行技术查处。

五、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及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5篇 z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校园者,应当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讲卫生,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的规定,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学院师生员工应佩带“校徽”,外来人员应在门卫登记。

二、驶入学院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院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三、严禁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按规定张贴在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五、在校内设置、安装临时设施,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设施。

六、禁止在学校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八、禁止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内留宿。

第6篇 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学院消防部门应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接受省、市两级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院保卫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四、学院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火灾预防

五、学院基建及各单位、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等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改动。

确需改动的,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七、原则上禁止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禁止采用易燃材料。

确需采用有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九、根据消防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设施。

十、学生公寓、礼堂、俱乐部、阶梯教室、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图书馆、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四)严格控制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

(六)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七)学生公寓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也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经常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具体内容详见 四。

十一、学院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确需燃放时,必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经过批准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的单位、部门,地点选择、厅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逐级报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维修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义务,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

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柜,堵塞消防通道。

具体内容详见 三。

第三章消防经费和消防设施

十四、学院保障经常性消防维修费用和必需的消防专项经费。

十五、全院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保卫处每年提出购买计划,组织配备和更换。

配备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新建的消防系统项目的购置和安装,由基建单位牵头,会同保卫处、施工单位共同负责。

任何消防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必须符合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

消防工程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公安机关批准的消防工程安装公司。

十六、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配备,统一维修,所需经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火组织

十七、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

(一),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院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兼任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把防火工作列入教学、科研、生产等日常管理范围。

(五)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处理火险、火灾隐患。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落实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

(七)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

(八)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

十九、各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学习和训练。

第五章火灾扑救二

十、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起火地点、部位,并及时报保卫处报警服务中心(保卫处接警电话2237715)。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十一、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救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和财产,并派人协助接应消防人员和消防车灭火。

任何发现火警、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灭火。

十二、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单位都应会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并于事后整理出书面材料。

第六章防火监督二

十三、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办理、指导和监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 防工作情况。

十四、保卫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消防安全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做详细记录。

十五、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火险、火灾隐患时,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保卫处。

十六、保卫处消防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学院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二)定期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四)火灾过后,协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起因。

(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

(六)定期对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 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二

十七、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健全,火灾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着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十八、违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造成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以致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有关消防问题条款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处罚,详见 二。

第八章附则^三十、济宁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享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三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体育学院校内橱窗报栏悬挂物张贴物管理规定

体育技术学院校内橱窗、报栏、悬挂物、张贴物管理规定

为了保持整洁美观的校容校貌,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办学环境,规范校内各种橱窗、报栏、广告悬挂物及各类张贴物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各橱窗、报栏、悬挂物、张贴物是指在校园内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橱窗、广告牌、悬挂的横幅、标语、张贴的通知、海报、铭牌、招贴画等等。

二、校内各类橱窗、铭牌、悬挂物、张贴物等统一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即宣传管理部门)管理。

三、校内各单位的铭牌,须按统一规格制作,在指定位置设置。各类橱窗、报栏、悬挂物、张贴物等均应在指定地点设置、悬挂、张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建筑物、电杆、树木等处张贴、悬挂、设置广告、通知、招贴画、横幅、铭牌等。

四、凡在校内张贴、悬挂各类横幅、标语、招贴画等,应由悬挂、张贴单位到学院党委办公室申报,批准后制作、张贴或悬挂。

五、宣传橱窗的负责单位,要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并保证宣传内容的正确、健康,维护橱窗的完好、整洁、美观。根据活动需要活动举办单位可以申请采用移动报栏进行宣传,活动结束后及时撤回。

六、校园内各类悬挂物必须根据活动需要拟定宣传内容,提出计划悬挂的时间地点,经批准后方能悬挂。

七、各类招贴画、海报、启事、宣传画等张贴物必须在指定公告张贴栏中或移动报栏中张贴,不得随意张贴。

八、校园内严禁张贴大小字报、传单、非法印刷品;严禁损害国家利益、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悬挂、张贴物出现。

九、校园内不允许设置永久性商业广告。张贴或悬挂的宣传品要在活动结束后一天之内及时收回,严禁只贴或只挂不收。各单位的临时性展板、指示路标、铭牌等,按指定位置摆放,用后及时撤回。

十、本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f医学院校园绿化卫生管理规定

医学院校园绿化卫生管理规定

__医学院校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学院绿化的总体规划,管理校园花草树木、景点的美化、绿化作业,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与保洁,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创造优美整洁的生态环境。

第一条 爱护花木,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和移动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及其设施。严禁摘花采果、割破树皮。因基建、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砍伐、移植、 树木、 须报校园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不准在绿地、树林内挖土、开垦种菜和倾倒污水、杂物。

第三条 严禁损坏绿地草坪、花卉及校内各式栏杆,不得在草坪上走近道或进行各类文体活动。

第四条 校园内的基建维修工程应文明施工,各类建筑材料的堆放不得损坏树木和占用绿地及园林设施。

第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须减速慢行,爱护道旁绿化及花格围栏。

第六条 校园内所有道路的卫生, 必须在每天上班前清扫完毕, 其余时间对其它部位的环境卫生进行保洁。

第七条 校园内不准随地乱泼脏水, 不准随地乱扔果皮、瓜壳、纸屑及其它废物。生活垃圾必须袋装、封口投入垃圾筒内,非生活垃圾要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到及时清运。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各类垃圾和废旧物品,以免污染空气。

第九条 保持校区内湖、池水面的清洁,不得将垃圾杂物抛入湖、池。

第十条 校园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内的各种车辆,其所载物料不得沿途飞扬撒落。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私搭乱建、乱设摊点,各种通知、海报必须张贴在专设的公告栏内, 严禁在校内乱贴、乱画。

第十三条 校园内基建、维修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物料要堆放在指定的范围内并做到码放整齐,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做到随出随运,工完场清。

第9篇 技术学院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校园内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各种机动车驾驶员进入校园,要按规定限速行驶,禁止鸣笛,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校内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校门内外两侧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三、外单位机动车未经批准,禁止停放在校园内,经批准的车辆,应停放到指定位置。

四、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并自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放。

五、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门,须在门口值班室领取“机动车车辆出入证”,妥善保管,不要折叠,出门时再交上;丢失者,经调查情况属实,需交纳补证费20元。

六、教职工个人车辆(轿车)凭个人书面申请,经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字,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入校园。

七、除校属车辆及办理通行手续的教职工车辆、施工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八、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靠人行道右边行走,不准在马路上玩耍、打闹,要注意交通安全。

第10篇 学院校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校)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和教学、科研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按照《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部门员工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实行防火责任制,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自觉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三条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公安消防机关、学校保卫处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处室、部门、岗位”的三级消防管理责任制,后勤与基建处党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二级部门领导担任二级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兼任部门安全自查小组组长)并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后勤与基建处建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确定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员在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保卫处业务指导下,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消防预案方案参加训练和开展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章消防重点部位

第五条 根据后勤与基建处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火灾危害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四大”原则,确定后勤与基建处消防重点部位。

第六条 凡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的所属部门应特别加强对该部位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险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报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要有各项健全的消防档案,设专人进行管理,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章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八条各级消防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颁发的消防法规、条例、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当好部门责任人的助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三)一旦发生火灾,必须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清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

(四)经常进行“四防”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五)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六)建立和逐步完善防火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本岗位的防火职责。

(二)经常对本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发现火险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汇报,落实整改。

(三)积极参加消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技能,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

(四)一旦发生火灾积极参加扑救和协助检查。

第五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定。全面落实用火、用电、危险物品、消防器材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部门所建立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安全领导小组将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列入部门的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新上岗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生产和操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及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校园火警,会灭火器材的使用,会初期火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消防器材管理、使用制度要随岗位职责落实到人,立牌公布上墙。重点部位应有提示、警告和防火标志并立卷备案。

第十三条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计划内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并将计划报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检查监督和整改

第十四条后勤与基建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火险隐患排查和监督工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防火检查监督的权力。各部门在接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保卫处发出“情况反馈信息”或“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做到定人、定事、定期限,并在整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必须一并报处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高配房、仓库、木工房等重要防火部门要坚持安全防火日(自)查工作,并做好日查记录和签名。其他部门的安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队员每周至少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一)重点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其他部位检查和巡查的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4、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其他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

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各部门职工对自己负责和保管的设备、物品在每天的上下班时都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严格禁止违章建筑和装修;未经审批,擅自扩建、装修的按消防法规和合同相关条款处置。

第十八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部门必须配合。

第七章火源、电源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明火管理是控制、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部门应根据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禁止烟火的范围和注意事项,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禁止烟火区域。

第二十条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测检查电路,及时更换陈旧老化设施;非电工人员不准私拉电源。

第二十一条值班室内严禁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食堂在使用电炉、电烤箱等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电器使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火种带入明令禁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提前一天报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动用明火时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高配值班室等重点部门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炉等电热器。

第二十四条电工、电焊工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有消防教育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禁止烟火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生产、生活,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采取严格措施、保证安全。用火证明应注明用火地点、时间、理由,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库房、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设备进行明火取暖。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必须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高配房应严格执行电力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用电保护装置规格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在配备板插座、继电器、空调器以及灯泡等 50 厘米以内和上方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二十九条各类库房的电器及线路必须符合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对电器设备、线路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

第三十一条电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范操作规程,对自己所管辖的电器线路设备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危险及时整

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章消防设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消防器材由院保卫处统一配备到位,使用部门必须与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部门要制定岗位管理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正常(火警)消耗的消防器材由学校保卫处负责配置;其他无故损坏、损耗的消防器材由当事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备受消防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损坏或移作它用。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应尽义务。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备及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第三十六条灭火器应该放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挪用,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七条所有消防器材如遇拆除、搬迁、挪用时,必须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章学生食堂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食堂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对于所配的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易见、易取的明显位置,专物专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准移位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九条加强安全用电管理,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对使用电器的绝缘、负荷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以防电阻使用过大而发生火灾事故。食堂在工作结束时,必须关闭电源和火源,锁好门窗。如遇停电时应立即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开关。食堂对火源的管理必须做到有用火登记。

第四十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了的要通知有关单位,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迅速组织扑救,并在事后写出书面材料,如实反映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

第四十二条食堂要经常检查油烟管道的卫生,确保不留油渍,每年必须清洗两次以上,并有检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堂操作间物品要摆放整齐,保持通道的畅通。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而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章配电房消防管理

第五十五条后勤与基建处管理的区域用电、送电及电气设施管理均由配电房负责,未经配电房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十六条配电房对要求测试的电气、线路及电气有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修复。

第五十七条配电室的门窗要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门向外开),不带其他人员随便进入。

第五十八条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防范小动物进入。

第五十九条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第六十条配电室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监控用电,不超负荷用电。

第六十一条停电清扫检修室,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第六十二条做好防雷设备检修、安装、测试等工作,落实防洪、防漏等措施,检查设备、绝缘和接地装置,防止人身触电。

第十一章锅炉房消防管理

第六十三条司炉工就职必须持证上岗。施行开机就值班制度。

第六十四条严格按照重点部位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对设备运行的安全检查,确保锅炉正常运行。

第六十五条锅炉开、停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十六条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每天检查灭火器的有效性。

第六十七条锅炉表面、辅机、燃烧机、操作台表面的清洁,无明显集灰油污。

第六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包括油烟管道的清洗),其他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或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二级档案还应该包含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的各种文字资料和各项安全制度。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与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11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 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_、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_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_、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2篇 z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园治安环境,搞好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发生的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治安保卫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和地方政法部门领导下,立足宣传教育,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指示,制定学院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处具有行使院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处分权、检查监督权及上级公安部门和本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院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院内治安事件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学院内部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院注册常住户口的人员为学院内部人员。院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禁止一切违法违纪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院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必须下车通过,机动车必须停车示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院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本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叫骂,乱扔杂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准损坏、侵犯或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准赌博,不准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不准调戏妇女和对女学生使用下流语言;不准私自引入院外人员滞留在学生公寓、职工宿舍过夜。

(四)不准私自闯入办公区、教学区影响扰乱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准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人员执行任务。

(五)不准加入_组织,不准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鼓动罢工罢课。

(六)禁止在院内违法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准制造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条:院内人员应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释、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外来的施工队、民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遵纪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进行登记注册个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必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及情况。

(二)凡在学院两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并交纳用证押金。

(三)凡在学院十五天以上者除办理“临时出入证”外,还须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处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交纳,但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须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

(四)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五)学生、临时工家属来院探亲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须住宿者两天以上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转证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

(二)严禁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车辆门卫一律进行登记,指定停放位置,不准在院内乱跑乱放。过夜外来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学院内随意乱放,所有进入本院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区,并放牢上锁,有序排列。保卫人员发现随意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有权扣押,车主认领必须持车证和身份证。不按规定停放丢失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保卫部门不予受理报案。

第十五条:凡拉运物资出院门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主要价格和数量。私人物品出门,门卫有权检查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路及违章出门的人,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档案室、图书馆、微机室、化学药品库、实验中心、爆炸物品存放处、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物资仓库、车库等为重点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学院与其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在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打印上墙。对所配防盗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凡有现金存放的部门、单位,必须有专人保管,设立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七章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进院摆地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

严禁院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内部违法经商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制止和取缔,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没收物品。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学院内指定范围经商的商业摊点,必须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手续。夜间有人看守,并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章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均应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由保卫处按照处罚程度,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按各级处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九章治安管理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学院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第13篇 师范学院校园机动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规定

大学师范学院校园机动车辆出入及停放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996>12号),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_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通知》(教党<2007>9号)文件精神,维护校园内的正常秩序,减少校园内机动车辆流量,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出入、停放归口学院保卫处管理。

2、机动车辆通行

因我院校园内道路狭小、人口密集,人、车流动量大,本着尽量减少校园内机动车辆停放和流动的原则,对个人和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加以限制。

1机动车辆一律凭保卫处发放的通行证进、出校门及在校园内停放(通行证必须放在挡风玻璃前)。

2出租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送病人或给校内单位送货等特殊情况除外)。

3外单位来院临时办事的机动车辆,到门卫处登记并领取通行证方可进入停放。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大型会议请来的领导、来宾、或者来校联系工作需进入的车辆,由院办公室和保卫处统一安排停放。

4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禁止超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与师生争道。

5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3、机动车辆停放

1院内停放的机动车辆一律凭保卫处发放的通行证在统一划定的车位内停放,禁止乱停、乱放。

2临时停放的外来机动车辆应停放在临时停车位内。

3租房户及校外机动车辆原则上不能进校停放,特殊情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停放。

二、办证对象

1、需经常进出校园的教职工及家属的私人机动车辆;

2、在院内购房的校外人员的机动车辆;

3、教职工凭行驶证、驾驶证,校外人员凭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及停放证,并与保卫处签订停放协议。

三、违规处理

1、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凡违反者,保卫处有权没收通行证。

2、在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直接拨打122报警电话,同时报保卫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拒不执行本规定者,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对无理取闹、故意滋事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__年四月

第14篇 医学院校园绿化卫生管理规定

医学院校园绿化卫生管理规定__ __ 医学院校园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学院绿化的总体规划,管理校园花草树木、景点的美化、绿化作业,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管理与保洁,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创造优美整洁的生态环境。

第一条 爱护花木,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和移动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及其设施。严禁摘花采果、割破树皮。因基建、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砍伐、移植、 树木、 须报校园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不准在绿地、树林内挖土、开垦种菜和倾倒污水、杂物。

第三条 严禁损坏绿地草坪、花卉及校内各式栏杆,不得在草坪上走近道或进行各类文体活动。

第四条 校园内的基建维修工程应文明施工,各类建筑材料的堆放不得损坏树木和占用绿地及园林设施。

第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须减速慢行,爱护道旁绿化及花格围栏。

第六条 校园内所有道路的卫生, 必须在每天上班前清扫完毕, 其余时间对其它部位的环境卫生进行保洁。

第七条 校园内不准随地乱泼脏水, 不准随地乱扔果皮、瓜壳、纸屑及其它废物。生活垃圾必须袋装、封口投入垃圾筒内,非生活垃圾要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到及时清运。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各类垃圾和废旧物品,以免污染空气。

第九条 保持校区内湖、池水面的清洁,不得将垃圾杂物抛入湖、池。

第十条 校园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内的各种车辆,其所载物料不得沿途飞扬撒落。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私搭乱建、乱设摊点,各种通知、海报必须张贴在专设的公告栏内, 严禁在校内乱贴、乱画。

第十三条 校园内基建、维修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物料要堆放在指定的范围内并做到码放整齐,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做到随出随运,工完场清。

第15篇 某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院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院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校园的治安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学校整体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努力做到人人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工作中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着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 对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的临时工经常进行法纪、安全教育,使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对有不良习惯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两劳”释放人员要由专人进行重点帮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严防重新犯罪。

第十一条 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对重要教学、生活设施、仓库、办公大楼及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要害部位单位领导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按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校园治安管理:

(一)机动车辆必须持《学院车辆通行证》或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二)学校门卫有权对进出校门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登记。在学校行驶车辆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不准鸣喇叭。

(三)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报保卫处备案。

(四)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学校秩序。

(五)不得在学校道路、运动场、办公室、宿舍推销商品。

(六)不准在校内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

(七)不准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八)不准私拆、隐匿他人邮品。

(九)禁止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允许的除外)进入学校。

(十)禁止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

(十一)禁止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十二)未经允许,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员。

(十三)禁止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_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字报和宣传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组织_、_、_和请愿、_。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社会机构到校园对学生进行公益服务的,必须由学校联办单位到保卫处备案,并同意承担治安防火、环保等义务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校园周边禁止从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不利办学环境改善的活动,否则保卫处会同有关机关予以取缔。

(七)禁止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或进行伤风败俗的活动。

(八)深夜十二点,仍在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应接受执勤人员的盘查(检查),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九)非经允许,不得紧靠学校围墙搞临时搭建,严禁在围墙穿洞开门。

第十五条 校内流动人口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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