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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段管理规定6篇

发布时间:2022-12-23 热度:16

工段管理规定

第1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两票一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的安全行为,杜绝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煤气工段区域内所有检修作业、临时性作业及相关方的临时作业活动。

3 管理内容

在煤气工段执行“两票一证”(工作票、确认票、煤气设备动火证)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3.1凡是检修、临时任务、非正常生产作业、多个单位相互交叉等作业前必须填写工作票;

3.2工作票由“谁实施谁填写”,经过工作地点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发;

3.3工作票签发人,要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措施不完善的工作票,要求重新填写;现场实施人员落实确认票的内容;

3.4今后所有工作、检修任务都要以《工作票》、《确认票》的形式下发,领导在下达任务时没有《工作票》、《确认票》视为违章指挥、操作者没有填写《工作票》、《确认票》视为违章操作;

3.5煤气系统检修动火要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

第2篇 乙炔工段电石卸车与破碎管理规定

化工厂乙炔工段电石卸车与破碎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乙炔工段电石库的卸车与破碎管理,确保安全平稳生产,来车电石及时卸车破碎入仓,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电石卸车与破碎的外委公司、外来务工人员、电石车司机等相关人员。

3职责

3.1乙炔工段长与当班班长、破碎工对电石卸车与破碎负管理责任。

3.2外委公司民工队对乙炔工段电石卸车与破碎管理工作负责。

4内容

4.1电石卸车时的管理规定。

4.1.1电石车司机必须按先后顺序在物资部人员的指挥下排队入厂过磅。

4.1.2雨雪天气电石车司机必须要对本车的电石最少盖两层蓬布,严禁淋雨见湿的电石车入厂过磅。

4.1.3电石车必须排队从电石库东北门处依次进入卸车,严禁电石车绕电石库南门倒入卸车。

4.1.4如遇冬季,过磅后的车辆等待卸车时严禁开过电石库北马路,可先在煤场北马路停靠等待,等第一辆车卸完开出后,再开进第二辆,依次类推。

4.1.5冬季严禁下午新来车未卸时直接进电石库停放,以免第二天起动时困难用煤油喷灯烤车。

4.1.6冬季电石车司机应在库外击落轮胎、刮泥板、车架底部的冰块后方可入库卸车。

4.1.7外委公司人员卸车时必须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帽、防尘口罩、防砸伤鞋等。

4.1.8严禁卸车人员站立车厢电石块上直接用撬杠卸车。

4.1.9铲车司机在确认电石车厢侧门全部打开后方可推进卸车,同时必须鸣号警告,方可卸车。

4.1.10卸车人员要确保电石库墙体的完好无损,严禁卸车时有大块电石直接砸向墙体造成破损或倒塌。

4.2电石破碎时的管理规定。

4.2.1铲车司机对库内电石要多次翻倒、摔碎,粒径为300mm时方可铲入粗破机。

4.2.2严禁将红热电石加入粗破机,以免将皮带烧坏。(红热电石为用测温仪测的电石表面温度为80℃以上。

4.2.3严禁破碎民工在铲车推进时,由于误操作而导致墙体被推歪或倒塌。

4.2.4严禁破碎民工私自操作破碎设备。

4.2.5如遇雨雪天气,破碎民工不得将遇湿或淋雨的电石块加入破碎机,以免破碎机下料口着火,烧坏皮带或引发更大的事故。

4.2.6卸车民工发现入库电石车电石有淋雨遇湿或车底有冰块的可拒绝卸车,并要求其开出库外处理。

4.2.7破碎民工在铲车推进时有着火现象,则要立即停止破碎,并用铲车反复反倒,使其火燃完熄灭,待乙炔吹散后再破碎。

4.2.8破碎民工在加料时,有异物卡住粗破机的要立即果断停机,并确认断电挂牌后方可腰系安全绳下去掏料。

4.2.9严禁民工将受潮的电石灰铲入电石钢仓。

4.3其它规定。

4.3.1严禁电石卸车与破碎人员、外来司机到乙炔工段界区吸烟,严禁外来司机在冬季用煤油喷灯烤车。

4.3.2严禁外来司机将车上的饮料瓶、食品袋、烟头等杂物扔到乙炔工段界区。

4.3.3严禁外来电石车辆撞倒或损坏乙炔工段界区的墙体、路沿、各类标识牌等设施。

4.3.4严禁电石卸车与破碎人员、外来司机到乙炔工段界区随地大小便。

4.3.5如遇电石着火,禁止用水扑灭,可用沙土掩盖。

第3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及氧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气工段区域内的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使用、回收、输配、设备的施工、运行、维修等。

3 管理内容

3.1凡有煤气设备的场所,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工段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3.2煤气设备的焊接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工担任。

3.3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作业程序、步骤作出具体的安排,并标出动火部位示意图。

3.4煤气作业必须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严格按照申请票内容认真填写,安全科、动火申请人、动火监护人、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安全生产部、主管副总经理等签字,化验完毕,化验人签字,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由现场动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3.5《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一式三份:安全生产部、安全科、动火申请单位各一份。

3.6煤气防护站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对煤气进行监测、化验、分析,对监测数据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救护负责。

3.7在动火作业现场要挪走5米以内的易燃物品。要根据情况准备必要的灭火工具。

4 动火作业

4.1动火作业申请人必须由段长担任,申请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全责,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具体责任。

4.2在办理了动火作业申请票后,实际动火作业的部位与申请票不符或其中主要项目有变动,申请票作废,停止动火作业,继续动火作业属违章动火。

4.3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票或手续不齐全的属违章动火。

4.4动火作业过程中,经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属违章动火。

4.5动火作业时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必须打开吹扫段人孔、放散,对设备进行吹扫,吹扫介质为蒸汽或氮气。

4.6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合格标准为:

4.6.1用氮气吹扫,高炉、转炉煤气中co含量为0。在氧气管道内动火,氧气含量不能大于23%。

4.7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用于电焊焊补),煤气中氧含量不得大于0.8%;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严禁在负压情况下动火。

4.8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分析,作业中断后,恢复作业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第4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煤气报警仪及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一、通则:

1、    煤气防护救护器材是指空(氧)气呼吸器及加压设备、固定及便携式煤气报警仪,自动苏生器、长管呼吸机等。

2、    煤气防护救护器材属于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维护,防止丢失和损坏。

3、    使用人员要熟练掌握防护救护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技能,做到会使用,会正确配带。

4、    所有以上器材必须保证随时能用,压力充足。

5、    定期校验,登记造册。

二、使用前的检查

1、使用前的检查

1)  使用前检查背带、面具是否完好。

2)  检查送气导管是否完好,连接严密。

3)  检查呼吸器吸气阀是否严密、好使。

4)  检查气瓶压力是否在280-300bar之间。

2、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  使用面具前应关闭供气阀,打开气瓶开关,然后戴上面具。

2)  使用面具时应避免磕碰。

3)  煤气区禁止摘下面具。

4)  当气瓶压力降至60bar时,呼吸器发出报警,此时使用者应立即撤出煤气区。

5)、使用碳纤维瓶时,要装上防护罩,发现瓶体损坏,要立即停止使用。

三、使用后的处理

1)  使用后应检查内外各部件是否完整无缺。

2)  用完后应对面具进行消毒。

3)  查看气瓶压力,不足立即填充。

四、维护

1、保管室内湿度合适,温度保持在5~35℃。

2、呼吸器应保持清洁,防止磕碰,灰尘及油污。

3、使用氧气呼吸器要严禁烟火。

4、造成损坏及丢失的,视情况,由当事人从奖金中扣除。

第5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关于“两票一证”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的安全行为,杜绝由于管理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煤气工段区域内所有检修作业、临时性作业及相关方的临时作业活动。

3 管理内容

在煤气工段执行“两票一证”(工作票、确认票、煤气设备动火证)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3.1凡是检修、临时任务、非正常生产作业、多个单位相互交叉等作业前必须填写工作票;

3.2工作票由“谁实施谁填写”,经过工作地点单位负责人确认后,由实施单位负责人签发;

3.3工作票签发人,要对检修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措施不完善的工作票,要求重新填写;现场实施人员落实确认票的内容;

3.4今后所有工作、检修任务都要以《工作票》、《确认票》的形式下发,领导在下达任务时没有《工作票》、《确认票》视为违章指挥、操作者没有填写《工作票》、《确认票》视为违章操作;

3.5煤气系统检修动火要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

第6篇 煤气工段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及氧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气工段区域内的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使用、回收、输配、设备的施工、运行、维修等。

3 管理内容

3.1凡有煤气设备的场所,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工段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3.2煤气设备的焊接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工担任。

3.3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作业程序、步骤作出具体的安排,并标出动火部位示意图。

3.4煤气作业必须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严格按照申请票内容认真填写,安全科、动火申请人、动火监护人、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安全生产部、主管副总经理等签字,化验完毕,化验人签字,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由现场动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3.5《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一式三份:安全生产部、安全科、动火申请单位各一份。

3.6煤气防护站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对煤气进行监测、化验、分析,对监测数据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救护负责。

3.7在动火作业现场要挪走5米以内的易燃物品。要根据情况准备必要的灭火工具。

4 动火作业

4.1动火作业申请人必须由段长担任,申请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全责,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具体责任。

4.2在办理了动火作业申请票后,实际动火作业的部位与申请票不符或其中主要项目有变动,申请票作废,停止动火作业,继续动火作业属违章动火。

4.3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票或手续不齐全的属违章动火。

4.4动火作业过程中,经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属违章动火。

4.5动火作业时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必须打开吹扫段人孔、放散,对设备进行吹扫,吹扫介质为蒸汽或氮气。

4.6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合格标准为:

4.6.1用氮气吹扫,高炉、转炉煤气中co含量为0。在氧气管道内动火,氧气含量不能大于23%。

4.7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用于电焊焊补),煤气中氧含量不得大于0.8%;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严禁在负压情况下动火。

4.8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分析,作业中断后,恢复作业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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