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a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 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 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 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 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 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起施行。
第3篇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zz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师范大学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凡拟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立项报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设方面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项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受理。
(三)基建处负责的大型工程项目经校务会同意立项后向地方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立项报告的审批。
(一)基层单位不准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基层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的立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建设计划及资金在经费预算内并已由学校下达经费预算的立项,经受理立项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指分管受理立项报告部门的校领导,下同)审批。
(三)新立项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审批:
1.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4.投资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八条 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责令停工。
第三章 设计、预算与发包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应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后必须进行费用预算(紧急抢修工程除外)。预算必须使用正规的工程预(决)算表,并加盖预算员专用章。预算总金额不得突破投资计划。预算须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凡属陕师校发[2000]4号文件第三条所列工程,须送校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并按审计处意见拨付工程项目预付款;其余工程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预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凡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不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实行招标发包,也可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议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招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并提前3天向监察处报送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实施前要报告监察处,以便对招标过程中的有关环节进行监督。招标工作小组须有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招标结束后5日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招标结果(主要应说明招标过程及结果,并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书面报监察处备案。工程项目议标前3天应向监察处报送有关材料,议标时须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我校基建、后勤、资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人或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相关事项外,并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费用及“工程预决算必须经校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有关事项。合同签字前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施工与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对议标或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中按市场价采购的数额较大的材料,建设单位事先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材料质量及市场价格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由调查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
第五章 验收与决算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小组(2人以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依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正规的工程项目决算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名。审核人必须注明所审核的工程项目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决算是否合理。工程项目决算书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费用结算手续。
第六章 违纪行为与处
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当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立项或者立项未获批准擅自开工的;预算未经审计擅自开工的;基层单位擅自在校内建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采购、强令使用不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强行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搞串标、假招标等不正当活动的;招(议)标事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议)标活动、事后不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程招(议)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给工程招(议)标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限制、排斥外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已中标项目自行作废、变更并另行发包的。
(九)以各种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正当的招(议)标活动的;授意选择、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代理、监理等单位的;为亲友承包工程项目或者生产、供应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十)接到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的报告而不制止、不纠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擅自减少或者截留、挤占、克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降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随意加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十二)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不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对有关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见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应当核实而不核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挪用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外,还应责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清缴全部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工程建设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违法违纪的;
(二)利用职权指示、暗示、默许或者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不认真进行审核,导致预算超出投资计划较多,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5%的,对工程建设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10%的承包单位,视其情节,停止其6个月至1年在校内承包工程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4篇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规定(7)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规定(七)
一、目的
_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对员工违纪行为处罚,公司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________的所有员工。
2、涉及员工违反部门业务管理度或是流程的以部门管理制度或是相关考核制度为准,涉及行政处罚的,以本制度为准。
3、涉及员工个人行为违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经济处罚,以本规定经济处罚为准。
三、说明
1、公司期望所有员工都能热爱工作、勤勉敬业、遵守劳动纪律、生产纪律、保密纪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2、如有员工未能遵守规定,员工直接上级有责任对其进行培训、纠正,如该员工仍未有改善或其所犯错误已达到违纪辞退的范围,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以口头教育、书面警告、解聘,并根据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要求违纪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3、累计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公司给予解聘处理。
四、违纪处罚操作程序
1、员工违纪时,所在部门提供详细的事实依据,直接主管与违纪员工进行沟通,指出违纪的危害,并做出处理建议;
2、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核对违纪事实;
3、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部门
空缺岗位
部门审批权限
人力资源审批权限
子公司总经理
创力总经理
生产人员
操作工
主管+部长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
非生产人员
专员/职员
主管+部长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
总经理
主管/副部长
部长+总监/副总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总监
总经理
部长
总监/副总
人力部长+总监
总经理
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
总经理
总监
总经理
总经理
子公司总经理
总监
总经理+董事长
_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由被指导人两级主管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
4、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有效期均为一年,有效期内的任何指导记录都将作为员工的周年工作表现评估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内的书面指导将直接影响被指导人的升职及年度调薪。
五、口头警告
_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处以口头警告。
1、在车间工作时,不穿戴劳保用品的。
2、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未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员工)。
3、未经允许,随意将外人带入公司或工作间。
4、在一个自然月内无故旷工一次(未达到30分钟的)或者累计未达到一天的。
5、参加会议、培训等未有正当理由并且未告知的前提,缺席一次的。
6、言语粗俗,衣冠不整,工作期间行为不雅有损公司形象的。
7、随地吐痰、到处乱写、乱画的,到处乱扔垃圾等破坏环境卫生者。
8、在工作期间聚众闲聊,高声喧哗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工作的。
9、在上班时间内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上网聊天、打打闹闹等等。
10、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工艺装备者。
11、不服从保安人员正当指挥者。
12、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者;在车间内骑车影响工作秩序者
13、背后攻击他人,搬弄是非。
14、遇非常事故故意躲避者。
15、翻越公司院墙的。(属偷盗行为的给予辞退)。
16、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以下损失的。
17、工作场所工作台面脏、乱、差影响公司良好形象的。
18、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19、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20、在作息时间,未经同意擅自闯入异性宿舍逗留者。
21、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累计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
22、下属人员明知上级领导失职或隐瞒过错,并庇护上级领导过错的。
23、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六、书面警告
_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处以书面指导
1、上班时间睡觉;
2、在一个自然月内无故旷工二次或者累计一天的
3、违反公司安全规定或从事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活动
4、蓄意失职,或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和合法的命令,或拒绝主管分配的工作,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具、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及浪费材料、水电能源等,导致各类经济损失
6、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视频等非工作行为的
7、用公司时间从事私人活动或未经主管同意擅离职守
8、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及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包括工作时间同客户喝酒)
9、替他人(双发当事人)代打考勤卡(如果公司实施)。
10、考勤(所有当事人)弄虚作假的,经济处罚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11、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
12、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当众互相争吵,谩骂等,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13、未按公司正常程序,随意更改公司、部门组织、制度、规定和流程的
14、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损失的。
15、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6、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1000元(含)以
上10000元以下的。
17、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3个月内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
18、不履行公司正常程序,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而私自招聘或解雇员工的。
19、在为创力服务期间,不得为同行业或是相关行业兼职的。
20、三次口头警告作为一次书面警告(1年有效期内)
七、解聘
_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辞退
2、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无故旷工三次或者全年累计超过(含)三天。
3、一年之内受过三次书面警告的。
4、诋毁公司名誉和信用,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
5、损公肥私,行贿受贿。
6、各种不诚实行为、各类弄虚作假。诸如盗窃(无论价值多少,无论所盗物所属公司或其他同事),涂改或虚报各种业务开支票据,伪造个人资料或其他欺骗公司的行为;未经允许动用、出售或是购买公司财产(公司产品、办公用品、车辆等);留存公司促销货物或礼品。
7、考勤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经济处罚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8、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情节严重的。
9、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有关公司业务财务、交易详情、技术绘图、数据等,向传播媒介透露公司经济情况等。
10、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6个月内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
11、违章指挥或违反安全标准操作规范,造成工具、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或给公司带来其他经济损失;无证驾驶或私自动用机动车、叉车,造成不良后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12、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超过10000元(含)以上损失的。
13、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4、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5、违反上级主管的指示或者违反安全纪律引发重大事故者。
16、在公司内赌博、从事非法经营或相关违法乱纪活动的。
17、本人打架斗殴、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为或煽动他人闹事、怠工或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进行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18、对于兼职的,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19、违反劳动合同或是其他相关协议相关条款的。
2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包含但不限于拘留、拘役、判刑等)。
八、经济处罚
惩罚类型
经济处罚
是否通报
备注
口头警告
10-50元
通报批评
书面警告
100-500元
通报批评
_产生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制度赔偿或是处罚
_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解聘
当月工资缓发
通报批评
取消年终奖
_未罗列完全的处罚,可以参照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理
_涉及个人罚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20%
_因个人失误或是失职造成的赔偿,可以不受20%的约束
九、生效和解释
1、本规定经人力资源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颁布生效。
2、本规定自20__年8月1日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公司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正。
第5篇 违章违纪行为处罚管理规定
一、处罚范围
序号
类 别
违章违纪行为
处罚标准(元)
1
个体劳动保护
1.1未穿戴好本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50
1.2下井时,不按规定携带照明灯具;
50
2
违反劳动纪律
2.1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派班指令;
100
2.2违反派班纪律;
50
2.3班后未及时进行交班;
50
2.4损坏通风设施;
200
2.5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200
2.6脱岗、串岗、提前离岗;
200
2.7上班期间打架斗殴;
300
2.8在井下场所睡觉、睡岗;
200
2.9 不参加班前会或安全活动
50
2.10 乘罐时,抢罐、挤罐、嬉闹,不服从有关人员指挥;
500
2.11辱骂安全管理人员
300
2.12 当有违章行为发生时,在场人员未及时制止;
100
3
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3.1 在巷道贯通、与空区相通的作业点,未设置警示或防护等安全设施;
200
3.2 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场所未设警戒;
200
3.3雷管、炸药混放及未入箱上锁;
200
3.4爆破后放炮器钥匙挂在放炮器上而未随身携带;
200
3.5放炮前及放炮后未将放炮母线端头裸露部分拧结短路;
200
3.6放炮母线发生破损、接头未进行绝缘包裹有联电、短接可能的;
200
3.7 爆破后未及时撤除警戒;
100
3.8 凿岩作业的同时进行装药;
200
3.9工作结束后,未将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库;
200
3.10进入漏斗内进行顶炮或进入采场进行装药;
200
3.11起爆破点之间的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
50
3.12爆破时,对周边可能造成破坏的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
100
3.13爆破后,未按规定时间利用局扇进行通风,或局扇出现故障后未在交接班时未交接说明;
100
3.14炸药、雷管混装背运;
200
3.15响炮后,未达到规定时间后进行验炮;
200
3.16爆破器材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规定;
100
3.17爆破器材帐物不符;
500
3.18单人从事爆破作业;
100
3.19爆破后,未进行彻底通风进入作业现场;
100
3.20火工品存放点放置杂物;
100
3.21领用爆破材料,未按规定放入专用箱内或袋、包的行为;
100
3.22领用雷管、炸药后,将雷管、炸药混装运送的;
200
3.23爆破材料使用三轮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运输的;
200
3.24未按规定两人分别携带雷管和炸药的(不准放入衣袋里);
200
3.25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中途暂放、不得乱丢乱放,违反规定的;
200
3.26除爆破作业外,其他人员不得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100
3.27爆破作业人员丢失爆破器材被捡到交回矿山的,按1000元/每(发、管)累计处罚领用者;
1000元/每(发、管)
4
顶板管理违章行为
4.1 作业面无找顶钎;
50
4.2 作业前未“敲帮问顶”安全检查;
50
4.3 撬渣时,无人监护;
50
5
绞车工、信号工违章行为
5.1擅自离岗、脱岗者
违规一次;
100
同一人违规两次;
300
同一人违规三次;
自动离职
5.2在岗期间不得做
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违规一次;
警告
同一人违规两次;
100
5.3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不全;机房、操控室脏、乱、差;
查出一次给予当班者;
警告
同一当班人员二次违规每人罚款;
100
6
溜井管理违章行为
6.1 溜井未及时安装格筛;
100
6.2 溜井内倒放杂物(泥沙、砂浆、铁器、毛石等)和水等;
100
6.3 溜井内倒放大块矿石;
200
6.4 运矿时,放空溜井;
200
6.5 溜井口无照明,或照明损坏后未及时修复;
100
6.6 溜井口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故障修复时间为24小时);
100
6.7 交班时,溜井口未挂防护栏杆;
100
7
检修作业违章行为
7.1不是机修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氧焊、电焊、切割机;
50
7.2砂轮机启动旋转不平衡而未及时进行调整,处罚机修班负责人;
50
7.3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或损坏未及时更换;未接地保护的处罚机修班负责人;
50
7.4砂轮机禁止侧面磨削;不准正面操作;不准共同操作;若违规,处罚操作者;
50
7.5 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
50
7.6 电气设备接线绝缘不良,无接地、无漏电保护;
100
7.7 现场内的危险场所无警示标志;
50
7.8 现场内孔、洞无挡板、盖板;
50
7.9 检修现场无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50
7.10 电气设备检修无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200
7.11 高压设施检修时未执行工作票制度;
100
7.12 单人检修,无人监护;
50
7.13高处作业前,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00
7.14 动火时,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
200
7.15 动火结束后,未清除现场遗留杂物;
100
7.16 气焊(割)作业时 ,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到5 m
50
7.17 氧气瓶、乙炔瓶滚动搬运;
50
7.118 氧气瓶、乙炔瓶无防倾倒装置;
50
7.19 跨越运转的皮带或其他运行设备设施;
100
7.20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
500
7.21卷扬、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交其他人员操作;
300
7.22在动力空压机站、卷扬机房、信号房、油库等场所,未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0
8
定置管理违章行为
8.1 炸药、起爆器材、充填材料未定置摆放;
100
8.2 行车路线上有大块矸石、铁件等未及时清理;
50
8.3 风管、水管、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和安全要求;
50
9
有轨运输违章行为
9.1 未按规定检查电机车的灯、铃、刹、连接器、过流保护装置;
50
9.2 司机离开工作室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钥匙、拌紧手刹;
50
9.3 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300
9.4 非机动车辆未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
300
9.5 电车通过弯(岔)道、矿仓、坡度大的区段,前方有障碍或有行人时,未减速、未发出信号;
100
9.6 发现前方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车;
200
9.7 电车未停稳前摘挂钩;
50
9.8电机车超速行使;
100
9.9电机车无照明、喇叭、制动不灵 ;
50
9.10 电机车车头运送爆破器材或列车载人;
300
9.11 在卸矿桥及矿仓两侧上下人员;
200
10
电耙作业违章行为
10.1电耙开动前没有确认电耙道内是否有人的,未空载运转三十秒后就开始作业的;
100
10.2 电耙绳接头超过25厘米;
50
10.3 电耙阻力过大而强制运行的;
50
10.4 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时处理;
50
10.5开动电耙前未检查顶柱及电器设备安全状态;
50
10.6 电耙安全设施不全;
50
10.7 电耙周围杂物太多;
50
10.8 下班后,闸刀手柄未拉下来;
50
11
电器设备违章行为
11.1 开关无盖;
50
11.2 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50
11.3 开关板设置不合要求的;
50
11.4 电缆和照明线的悬挂或安装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1.5 电缆与铁质(水)管交叉敷设、或平行敷设安全距离
50
12
人行道违章行为
12.1 人行道架设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2.2 人行道平台的选料、架设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2.3 人行道无照明;
50
12.4入井人员携带金属物件(钻杆、找顶杆、撬杠、工具等导电体)肩扛高度不得高于1.8米(防止接触电机车架空导线上);
200
13
中孔装药作业违章行为
13.1 用金属重物敲击桶体;
100
13.2 装药器与地面之间垫有绝缘材料;
200
13.3 装药时,输药管口直接面对人体;
100
14
采场管理违章行为
14.1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明显标识;
50
14.2 采空区边界区域无安全防护网;
50
14.3 在采场底部结构放置杂物;
50
15
凿岩作业违章行为
15.1 打眼工进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检查通风、检查并处理顶(帮)浮石、喷雾洒水)、检查凿岩设备是否完好;
50
15.2 打干眼、老眼;
100
15.3 开风、水前未先联系好,风、水管接头不牢固;
50
15.4跨越在凿岩机上进行打眼;
50
15.5 打眼时未随时注意顶、帮板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停机处理;
50
16
防尘通风违章行为
16.1 凿岩时,未湿式作业;
100
16.2 掘进爆破前,未对通风设施进行必须的安全防护,而导致通风设施损坏;
200
16.3 掘进爆破后,未进行二次通风;
100
16.5 损坏通风仪器、仪表;
100
16.6 压入式通风时,风管口距作业面超过20米;
100
16.7 风机的电缆、闸刀、起动装置、按钮开关不单独;
50
16.9 移动、检修风机未切断电源;
100
17
高处作业违章行为
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包括天井作业);
500
18
三轮车使用管理
18.1下班后不得将三轮车从作业点开回宿舍停放,按规定停放在作业地点的安全地段;
100
18.2作业人员(包括机修人员)不得乘坐三轮车上下班;
100
18.3未经矿山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三轮车或借给他人使用;
100
18.4未经矿山管理人员允许不得擅自拆卸他人三轮车上的零部件或停用的待修的三轮车上的零部件;
100
二、对个人“三违”的处罚:
1、因“三违”造成一般未遂事故,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500元,给予违章者警告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全年个人发生“三违”造成两次一般未遂事故,因“三违”造成较大未遂事故,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1000元,给予违章者记过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
2、因“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轻伤,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1000元,给予违章者警告一次,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全年个人发生“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轻伤事故被警告二次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三违”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2000元,并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三违”造成他人工亡,对“三违”责任者处以一次性罚款5000元。
三、其他事项
1、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中所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所实行的处罚细则。
2、本规定适用于群吉萨依铜矿全体员工。
3、管理人员在“三违”发生的现场未加制止,视同“三违”, 将予加倍处4、罚。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安全教育两类。
5、 安全教育。凡违反上述条款之一者,视情况送安环部进行安全教育。
6、 矿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查出的“三违”行为,由安环部依照本标准执行处罚。
7、本标准经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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