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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管理规定6篇

发布时间:2022-12-21 热度:86

甲醇管理规定

第1篇 甲醇公司硫化氢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工艺管理

第一条 存在h2s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初始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h2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h2s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呼吸带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统一作业许可证制度”办理作业票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1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 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2篇 充装甲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甲醇为亦然有毒化工产品,为保证安全充装,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灌区充装站及甲醇车间、联醇车间。

3 职责

3.1联醇车间负责充装站及本车间其它岗位充装管理。

3.2甲醇车间对本车间充装甲醇工作负责。

3.3环安处负责对联醇车间、甲醇车间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4 甲醇的充装管理

4.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4.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4.3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

4.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等事故。

4.5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4.6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4.7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4.8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4.9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4.10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4.11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4.1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4.13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到槽车上去操作。

5考核

5.1罐车接地线不连接或连接不规范罚款10元。

5.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元。

5.3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处罚。

第3篇 甲醇灌装放置和转运甲醇安全管理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

4、用小桶乘装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槽车卸醇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9、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10、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11、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2、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3、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流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15、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4篇 甲醇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充装前对槽车检查

1、在汽车甲醇槽车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用户进行如下检查:槽车的指示信号、防火装置(阻火器)、防毒面具及“五证”: 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槽车底盘与附件阀门合格证)、汽车槽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等,证件不全或失效、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不予充装。

2、槽车充装前,充装人员或当班操作人员要及时向槽车客户发放甲醇产品技术说明书和甲醇安全标签。并告知相关产品安全信息。

3、有防止汽车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三角木等),充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并保管。

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罚款100元。

二、充装时遵循的制度

1、充装时车间干部、充装工、操作工、押运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观察、监护、以防不测。槽车人员不得远离车辆休息、睡觉、打牌等,否则车间充装人员可拒绝充装。车间充装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2、充装人员在充装前要对甲醇罐、安全阀、截止阀、液位计、甲醇鹤管、甲醇输送泵及防静电自动报警器等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有无安全隐患。并备好防甲醇用防毒面具,做到有备无患。

3、充装人员必须先对甲醇槽车接好防静电接地线,确认连接正常,报警消除后方可充装甲醇,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4、装车时要进行定量充装: 槽车容积 (m3)×0.9(醇度)×0.85(充装系数)×0.79(密度),槽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充装量,严禁超装,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充装人员(值班干部、充装员、操作工)要对醇罐上的各阀门位置、用途做好确认,做好事故预想,并要认真学习落实醇库安全事故预案的内容及紧急处置预案。

6、在充装中,严禁甲醇输送泵抽空或甲醇槽车溢流现象的发生,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严重污染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充装期间,凡出现下述情况槽车必须立即停止充装作业,并妥善处理:a、雷击天气;b、附近发生火灾;c、附近10米范围内有动火作业;d、检测出甲醇液化气体泄漏;e、其他不安全因素。

8、充装人员要认真填写《甲醇槽车充装记录》,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且不能随意乱填、涂改及缺项,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9、车间干部要认真巡查,确保充装过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充装安全。

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第5篇 甲醇灌装、放置和转运甲醇安全管理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

4、用小桶乘装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槽车卸醇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9、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10、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11、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2、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3、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流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15、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6篇 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职责

4.1 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 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

b) 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2 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5.1.2 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 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

5.1.4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5.1.5 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5.1.6 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

5.2.1 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

5.2.2 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

5.2.3 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a) 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b) 圆钢直径的6倍;

c)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5.2.4 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5.2.5 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防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5.2.8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5.2.9 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5.2.10 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11 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2.12 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

5.3 防静电接地要求

5.3.1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3.2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5.3.3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3.4 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5.3.5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3.6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5.3.7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3.8 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5.4.2 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

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3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5.4.4 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5.4.5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

5.4.6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5.4.7 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5.4.8 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5.4.9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5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5.5.1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5.2 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5.5.4 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

5.5.5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

a) 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b) 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

5.5.6 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

5.6 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6.2 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5.7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5.7.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5.7.2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

6 相关文件

7 记录

7.1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

7.2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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