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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2-12-20 热度:83

执法管理规定

第1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_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2】

近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受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委托,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分类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原则。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均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为抓手,加强和改进公务员管理工作。

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解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引不进、留不住、干不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层机关压职压级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的具体思路是什么

答:公务员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与我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干部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因此,研究制定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立足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和现状,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二是坚持依法分类,在公务员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将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划分出来,实现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类别公务员的分渠道发展。

三是体现职位特点,分别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形成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

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管理特点,实行分类招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专业化建设。

四是注重平衡衔接,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三类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空间上大体平衡。

三类公务员主要立足本类别发展,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相互交流,有利于干部资源优化配置。

问: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两个《规定》稿均为6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权限;第二章职位设置,明确职位设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规定职务序列、职务级别对应关系、职数核定办法;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任职资格、职务晋升、免职降职、任职定级等;第五章管理与监督,规定分类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工资待遇、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则。

两个《规定》稿在框架上基本一致,具体内容上分别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作出了相应规定。

问:如何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答:在对机关公务员职位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分解的基础上,立足于职位职责特点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成长周期长,培养成本高。

对这类公务员,从培养导向上看,我们倾向于将其定位成技术能手和技术专家。

基于这些因素,我们考虑在制度的设计上注重使他们能够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专注专业发展。

同时满足机关对专业性人才的需求,建立符合专业性人才成长规律的吸引、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线,因此,制度设计主要考虑基层实际,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同时通过从严管理提高执法效能,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问: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后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今年是分类管理法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们要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做好法规入轨实施工作。

一是要抓紧制定出台公务员分类管理配套办法。

两个《规定》属于完善公务员管理体系顶层设计的范畴,规定相对原则,实施时需要制定配套的职数设置办法、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职务套改办法以及有关工资政策。

二是要切实摸清范围。

哪些能纳入专业技术类管理,哪些公务员能纳入行政执法类管理,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是公务员分类管理顺利入轨实施的前提和关键。

下一步要抓紧与地方和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范围。

三是要及时完善分类后各项管理工作。

在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不同类别职位特点,及时研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制度,逐步开展分类招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第2篇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3篇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档案归档内容

第二条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执法档案。

第三条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

5. 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8.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

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

11. 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2. 文书送达回执;

13. 其他有关材料;

14.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4. 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6.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9.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1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

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

12. 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13. 集体会审意见;

14. 文书送达回执;

15.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

16. 其他有关材料;

17. 备考表。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审批表;

3.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书复印件;

5. 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未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

6.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9.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

10.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 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有关记录和资料,现场照片;

12. 集体讨论意见;

13. 文书送达回执;

14. 其他有关材料;

15. 备考表。

消防行政许可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

第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和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等);

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的有关材料;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

8.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的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9. 其他有关材料;

10. 备考表。

(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3. 责令改正通知书;

4. 复查记录;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6.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的申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同意或者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及审批表;

7. 文书送达回执;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卷可以以被抽查单位为单位,以抽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四)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材料;

3. 群众来信材料、来访反映情况记录;

4.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5.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 责令改正通知书;

7. 复查记录;

8.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处理情况的文书;

9. 文书送达回执;

10. 其他有关材料;

11. 备考表。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卷可以以每起核查案件为单位,以举报、投诉受理登记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检查材料;

4.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 其他有关材料;

6. 备考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可以以每起大型群众性活动为单位,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时间为序,按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

(六)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及审批表;

3.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4.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材料;

5. 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材料;

6. 向质检、工商部门的通报材料;

7. 文书送达回执;

8. 其他有关材料;

9. 备考表。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4. 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 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基本情况,建筑、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文件,生产、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主要建筑的消防基本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专职消防队及其装备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情况);

6. 单位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7. 其他有关材料;

8. 备考表。

第六条 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审批表;

3. 立案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 重大火灾隐患现场照片;

5. 立案前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6. 给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的报告,政府批复意见;

7. 单位撤销重大火灾隐患的申请;

8. 复查时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9.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的照片;

10. 复查后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意见;

11. 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及审批表;

12. 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情况记录;

13. 政府督办的有关材料;

14. 文书送达回执;

15. 其他有关材料;

16. 备考表。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档案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火灾事故调查卷和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卷。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卷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 卷内文件目录;

2.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3. 现场调查材料;

4. 其他有关材料;

5. 备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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