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煤厂管理规定7篇

发布时间:2022-12-19 热度:10

煤厂管理规定

第1篇 选煤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制定选煤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各类规程、措施的审核、监督落实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制定、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的演练与落实。

(九)收集整理各类安全档案,做好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选煤厂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和厂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投入保障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  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额度不低于有关规定的额定要求(不低于销售收入1%或10元/吨精煤提取)。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重点保证的原则

安全费用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用在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完善和重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和杜绝重大事故的目的;

(三)突出效果的原则

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通过过程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验收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工程必须有计划、有审批、有设计和审查、有监督、有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 安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逐级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厂和所属各车间、科室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制定和落实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工资总额的20%作为安全绩效结构工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绩效综合考核办法,与职工行为规范、工作质量等挂钩,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环节人员意识、责任意识,并明确考核方案。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厂安监部门按规定考核后落实兑现。

第五章  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车间安全例会、厂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会以及专题安全会议,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  车间安全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厂安全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安全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分析总结安全状况,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安全述职制度。生产车间行政正职每月在厂安全例会进行一次安全述职,述职人对安全述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安监部门对安全述职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逐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组培训、教考分离、全员参与、质量保证、重点突出、整体提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形式是:业余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二)按要求选派符合要求人员参加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按时培训、考核、换(发)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四)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业余培训形式;

(五)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鉴定等其他各项培训工作;

(六)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七)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制定近期和长远安全技术规划,详细规划安全装备和设施的更新与完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经过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程序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常规规程每年要结合实际至少审核修订一次,逐级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发后贯彻执行;技术、工艺、设备等变化后,要随时修改有关规程,确保规程有效,能够起到规范运行、指导操作、防范事故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程、重点工程、安全重点管理区域、危险环节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并按规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开展安全技术项目评先创优活动,规范项目的申报、评比程序,创新奖励和推广机制。

第七章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安全小分队突击检查。

第三十五条  每月由厂分管安全领导、安监部门组织,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全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车间和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班队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对车间和要害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小分队不定期、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厂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5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0天。其它厂领导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副总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其他业务科室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0天。

各车间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下车间、下基层的要抓“三违”、抓安全培训学习和抽考、抓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实行隐患分级管理,层层分解责任,按照隐患排查---筛选---“三定”落实---整改---验收---再排查的模式,严密隐患治理程序,确保隐患治理过程安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的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专门的安全会议,按照分析定级、上报、研究制定处理方案、“三定”落实、复查验收的程序加以治理。

第四十条  隐患治理完成之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尤其是减少对人的伤害。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是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二条  各分管副职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班组和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和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分级、汇总、上报和复查验收。

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选煤厂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事故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追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按下列要求报告: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厂调度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车间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的同时,向厂调度员和厂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调度人员和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掌握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措施;

(四)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必须按要求赶赴调度室或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和事故调查有关要求,由厂安监部门组织、协调或协助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大小,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厂、车间和班队(组)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对措施。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任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可能引起一人以上生命危险的或损失财物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事故的应急。指挥部在安监部门设立办公室,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

生产车间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队,负责对可能发生一人重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事故应救援。

班队(组)长担任事故现场处理指挥员,负责对可能发生发生一人轻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元以下的事故应急。

事故发生后,下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无条件服从上级救援机构调遣。

第五十一条  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厂长牵头,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每年至少对全厂的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和挂牌,生产车间由行政正职组织,对本单位危险源(害)并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五级以上危险源必须制定控制风险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针对危险源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进行全面的贯彻学习,并考核存档。

第五十四条  厂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次,车间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讲评,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解释权归         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洗煤厂管理处罚规定

1、对违章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停班解雇三种形式。

2、洗煤厂的启停应由值班领导全面了解生产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联系好调度后,对当班班长发出启停设备指令。当班班长应根据领导的决定对运行工发出指令(在紧急情况下,当班领导有权发出急停指令)。

3、洗煤厂一切设备的启停均以铃声为准:一声长铃停,二声短铃开。当指挥者发出启停指令时,接到指令者应回答收到的指令铃声,当再次收到指令后方可开停机,否则均按违章处理。罚款50元。

4、任何领导和个人均不得以打手机、打手势、喊话等方式命令岗位工开停机,否则视以违章处理。罚款50元。

5、任何岗位工、维修工不得随意启停设备,如停运后对设备进行检修,必须经过当班班长、岗位工同意,办理工作票。在挂出警示牌,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方可施工,完成后及时注销工作票,并清理好场地卫生;不办理工作票施工者视为违章,罚款50元。

6、任何岗位工在没有接到指令的情况下均不得随意启停设备,非本岗位人员更不许乱动、启停设备,否则按违章操作处理,罚款50-100元。

7、岗位工在上班期间应按规定佩戴好防护用品,如戴安全帽、穿矿用服装、绝缘胶鞋,不按规定佩戴者罚款50元。

8、职工上班期间串岗、空岗、玩手机等,一律罚款50元。

9、职工上班期间睡觉罚款100元。

10、安排后不上班,造成空班者,必须停班检查,并罚款100元。

11、值夜班人员提前离岗者,视为旷工,罚款100元。

12、上班前不准喝酒,酒后上班者,罚款100元,并停班检查。

13、工作中不服从班、队长指挥,无理顶撞领导者罚款50元。

14、岗位工虚填报表,发现一处罚款50元。

15、上班点名不到者视为迟到,下班早退者罚款50元。

16、运行中出现缺水、缺电影响生产事故的罚款50-200元。

17、不请假旷工一天者罚款100元,并停班检查。

18、值班员不按时巡检,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9、值班员不操心造成皮带跑偏者罚款50-100元。

20、岗位工不尽心,造成溜槽堵塞影响生产者罚款50元。

21、上班期间不许吸烟,否则罚款50元。

第3篇 选煤厂起吊口起吊重物安全管理规定

1、开电动葫芦或起吊绞车的司机要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起吊重物要有专人指挥,否则不得作业,按一般违章处罚。

3、起吊重物要有专门联系信号,室内要有声光电铃、专人联系。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开工前要有专人检查起吊设备钢丝绳、起吊工具用具等的完好情况,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5、对起吊用的设备,车间要有专人管理,落实到人头、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修。否则,对责任者按四级过失处罚。

6、起吊重物要捆绑牢靠,先试吊离地面200mm,检查起吊重心,机械索具受力情况等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起吊现场周围要有专人站岗,防止人员通过。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8、起吊重物下严禁行人和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9、起吊重物超过500kg,进入现场时,要有专门拖拉工具,严禁用人工拉拽。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0、500kg 以下重物用人工拉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拉绳人员体重要和起吊重物相匹配。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重物在起吊前就要栓好拖拉绳索,严禁在起吊口现栓绳索。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起吊氧气、乙炔气时,必须用吊篮、分装分吊,不得同时起吊,且必须拧好瓶盖。吊篮要结实、可靠、完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往起吊梁上挂滑轮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4、各种起吊设备、设施、绳索、滑轮、工具、用具等不得超负荷使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一吨以上重物起吊,车间要有专门安全措施,经厂、安全监察部及处领导审批后方可起吊,且必须有厂、车间干部及安检员现场把关,否则不准作业。违

者,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16、各起吊口超过5kg 重的废旧物料严禁往下抛掷,只允许吊运(废旧胶带不在此限),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7、经检修可做它用的废旧材料严禁抛掷。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8、抛掷下方是硬化地面时严禁抛掷。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9、各起吊口往下抛掷废旧物料时,抛掷人员不准戴手套,必须系好保险带,抛掷下方现场周围要有专人站岗,上下联系好后方可抛掷。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第4篇 选煤厂机电管理处罚规定

机电事故指因机电设备或设施的不正常运作而导致生产和经营蒙受损失的现象。为搞好机电管理,减少机电事故的发生,使每个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增强自己的责任心,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

13.1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设备、配件、五小电器、通风设备、计量器具的处罚

13.1.1照明灯具100分,灯泡2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2按钮、盘装20分,双眼50分,防爆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3指示灯盖2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4转换开关50分,限位开关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5拉绳开关100分,跑偏开关100分,拉绳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6电话机200分,手柄话筒10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7接地线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8电缆线每米按其价格30%考核分,水线、电话线、照明线每米5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9各类议表100分,皮带称100-50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10配件、小型设备按其价格20%考核分。责任单位承担。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设备、配件、五小电器、通风设备机电车间维护范围内由机电车间补齐,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13.2对电机损坏的处罚:

13.2.1电机烧包:22kw以下扣100分;22kw-55kw扣300分;55kw-110kw扣500分;110kw以上扣800分;210kw以上按公司规定执行。由责任单位承担。

13.2.2因人为原因造成电机底座损坏、断轴:55kw以下扣100分;55kw-210kw扣200分。扣款根据事故分析结果落实到责任单位。

13.3 电动滚筒损坏的处罚:

13.3.1电机烧包扣300分,其余部件损坏按其损坏价格20%考核分。责任由管辖单位承担。

13.3.2滚筒缺油造成损坏扣责任单位200-1000分,并承担材料费。

13.3.3电机轴承损坏,责任单位100分。

13.4机电检修质量事故处罚

13.4.1各类机电设备检修后就不能正常使用或检修后一周内出现同类故障,按影响生产时间处罚责任单位50-100分/小时。

13.4.2在检修过程中因野蛮拆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配件损坏,按其价格的10%-50%考核分。

13.4.3因润滑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的按影响生产时间处罚责任单位50-100分/小时;造成设备配件损坏的按其价值的10%-50%扣考核分。

13.5电器事故的处罚

13.5.1因外力撞击、绝缘击穿等原因造成线路短路的事故,罚责任单位300-1000分。

13.5.2因误操作、积尘、水迹等原因造成电器分件短路事故,罚责任单位200-1000分。

13.5.3电器事故构成重大机电事故或人生伤害的按事故分析结果处罚。

13.6其他机电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50-100分/小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50%处罚责任单位。

第5篇 某选煤厂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选煤厂,根据《安全生产法》、《选煤厂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选煤厂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副厂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二)制定选煤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各类规程、措施的审核、监督落实工作;

(四)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

(七)组织和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组织制定、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案的演练与落实。

(九)收集整理各类安全档案,做好上报、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选煤厂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和厂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本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投入保障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强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安措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 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额度不低于有关规定的额定要求(不低于销售收入1%或10元/吨精煤提取)。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选煤厂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重点保证的原则

安全费用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用在安全装备、安全设施的完善和重大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达到消除事故隐患和杜绝重大事故的目的;

(三)突出效果的原则

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通过过程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验收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工程必须有计划、有审批、有设计和审查、有监督、有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 安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逐级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厂和所属各车间、科室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制定和落实安全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工资总额的20%作为安全绩效结构工资,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绩效综合考核办法,与职工行为规范、工作质量等挂钩,进行考核兑现。

第十六条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环节人员意识、责任意识,并明确考核方案。

第十七条 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厂安监部门按规定考核后落实兑现。

第五章 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会议制度,主要包括车间安全例会、厂安全办公会、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会以及专题安全会议,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 车间安全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厂安全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安全会议由领导班子成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全面分析总结安全状况,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安全述职制度。生产车间行政正职每月在厂安全例会进行一次安全述职,述职人对安全述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安监部门对安全述职书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逐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组培训、教考分离、全员参与、质量保证、重点突出、整体提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的形式是:业余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业余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安全培训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符合生产实际的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二)按要求选派符合要求人员参加上级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三)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要按照规定,按时培训、考核、换(发)证,做到全部持证上岗;

(四)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业余培训形式;

(五)按时、保证质量完成上级组织的技术比武、技能鉴定等其他各项培训工作;

(六)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七)制定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制定近期和长远安全技术规划,详细规划安全装备和设施的更新与完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隐患整改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经过设计、审查、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程序管理,确保安全设施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常规规程每年要结合实际至少审核修订一次,逐级审核,并经总工程师批准签发后贯彻执行;技术、工艺、设备等变化后,要随时修改有关规程,确保规程有效,能够起到规范运行、指导操作、防范事故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临时工程、重点工程、安全重点管理区域、危险环节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和应急预案必须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经过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单位领导要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系认证,并按规划实施。

第三十三条 开展安全技术项目评先创优活动,规范项目的申报、评比程序,创新奖励和推广机制。

第七章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全厂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安全小分队突击检查。

第三十五条 每月由厂分管安全领导、安监部门组织,有关科室、车间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全厂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由车间和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班队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对车间和要害场所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整改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小分队不定期、不定时进行突击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厂长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5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0天。其它厂领导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副总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其他业务科室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10天。

各车间干部每月下现场不少于20天。其中夜班不少于15天。

下车间、下基层的要抓“三违”、抓安全培训学习和抽考、抓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各种检查查出的隐患实行隐患分级管理,层层分解责任,按照隐患排查---筛选---“三定”落实---整改---验收---再排查的模式,严密隐患治理程序,确保隐患治理过程安全,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的闭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专门的安全会议,按照分析定级、上报、研究制定处理方案、“三定”落实、复查验收的程序加以治理。

第四十条 隐患治理完成之前,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事故时的损失,尤其是减少对人的伤害。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是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控制和治理。

第四十二条 各分管副职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班组和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和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分级、汇总、上报和复查验收。

第八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选煤厂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事故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追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按下列要求报告:

(一)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及时向本单位值班领导、厂调度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车间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救援的同时,向厂调度员和厂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调度人员和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掌握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采取措施;

(四)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必须按要求赶赴调度室或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抢救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等级划分规定和事故调查有关要求,由厂安监部门组织、协调或协助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的主要工作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的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分析,查清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大小,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汲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立厂、车间和班队(组)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理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应对措施。

选煤厂成立由厂长任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可能引起一人以上生命危险的或损失财物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事故的应急。指挥部在安监部门设立办公室,由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的救援组织。

生产车间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的应急救援队,负责对可能发生一人重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事故应救援。

班队(组)长担任事故现场处理指挥员,负责对可能发生发生一人轻伤以下或损失财物可能达500元以下的事故应急。

事故发生后,下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无条件服从上级救援机构调遣。

第五十一条 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副厂长牵头,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每年至少对全厂的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和挂牌,生产车间由行政正职组织,对本单位危险源(害)并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五级以上危险源必须制定控制风险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编、审、批的程序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 针对危险源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必须进行全面的贯彻学习,并考核存档。

第五十四条 厂每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次,车间每半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讲评,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解释权归 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选煤厂各起吊口起吊重物安全管理规定

1、开电动葫芦或起吊绞车的司机要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2、起吊重物要有专人指挥,否则不得作业,按一般违章处罚。

3、起吊重物要有专门联系信号,室内要有声光电铃、专人联系。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4、开工前要有专人检查起吊设备钢丝绳、起吊工具用具等的完好情况,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否则,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5、对起吊用的设备,车间要有专人管理,落实到人头、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查,定期检修。否则,对责任者按四级过失处罚。

6、起吊重物要捆绑牢靠,先试吊离地面200mm,检查起吊重心,机械索具受力情况等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7、起吊现场周围要有专人站岗,防止人员通过。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8、起吊重物下严禁行人和作业。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9、起吊重物超过500kg,进入现场时,要有专门拖拉工具,严禁用人工拉拽。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10、500kg 以下重物用人工拉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拉绳人员体重要和起吊重物相匹配。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1、重物在起吊前就要栓好拖拉绳索,严禁在起吊口现栓绳索。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2、起吊氧气、乙炔气时,必须用吊篮、分装分吊,不得同时起吊,且必须拧好瓶盖。吊篮要结实、可靠、完好。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3、往起吊梁上挂滑轮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4、各种起吊设备、设施、绳索、滑轮、工具、用具等不得超负荷使用。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5、一吨以上重物起吊,车间要有专门安全措施,经厂、安全监察部及处领导审批后方可起吊,且必须有厂、车间干部及安检员现场把关,否则不准作业。违

者,作业人员按一般违章处罚,施工负责人按四级过失处罚。

16、各起吊口超过5kg 重的废旧物料严禁往下抛掷,只允许吊运(废旧胶带不在此限),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7、经检修可做它用的废旧材料严禁抛掷。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8、抛掷下方是硬化地面时严禁抛掷。否则,按一般违章处罚。

19、各起吊口往下抛掷废旧物料时,抛掷人员不准戴手套,必须系好保险带,抛掷下方现场周围要有专人站岗,上下联系好后方可抛掷。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罚。

第7篇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 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

(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三)重点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专职瓦检员负责,一般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车间兼职瓦检员负责。

(四)发现瓦斯浓度超限,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及时汇报并协助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同时作好瓦斯超限及设备设施故障记录。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第九条矿相关部门负责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管理,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术规程,按设备检修要求,制定设备定期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选煤厂负责按照操作技术规程使用,同时做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矿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中界定的重点瓦斯区域必须配置瓦斯传感器、现场显示仪表和通风设施,同时数据能够实时传输至选煤厂调度室。

第十二条选煤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与监测系统实现闭锁关系,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报警临界值时,能够自动开启风机强制排风降低瓦斯浓度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系统必须立即停止20米范围内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设备、设施、管路系统防雷、接地良好。

第十六条所有用于瓦斯抽排的通风口、通风设施,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封堵、停运和毁坏。

瓦斯、风机自动监控系统的电缆、元件及专用电源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停运和毁坏。

第十七条瓦检仪由矿负责按规定进行充电、发放、收回、保养、维修、校验、报废等管理,选煤厂专、兼职瓦斯检查员,要按矿、厂有关规定,按时到矿瓦检室领换瓦检仪,以保证瓦斯检测的质量,并负责领用后的正确使用和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八条 对现场安装的瓦斯探头、风机传感器、电源、电缆以及通风设施,严禁用水冲洗,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抢修处理,保证监控排放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加强瓦斯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等。

第四章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煤仓上、下除自然通风外,必须有抽出式机械通风设施和系统。并能够实现各仓独立控制风量,风门要有明显的开关标识。

第二十一条仓内瓦斯排放所使用的风机必须安装在仓外,严禁安装在仓内、仓口或走廊内。

第二十二条产品仓上下、原煤仓上下、及缓冲仓(受煤坑)上要配备必要的移动风机,用于局部瓦斯积聚、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的通风需要。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人随意封堵排风口、进风口;严禁任何人破坏瓦斯排放管道及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停止仓上风机运行,当排风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时,岗位人员或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室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或装车时,原煤仓下、产品仓下放煤口的通风闸板应全开,不放煤仓口的通风闸门应全关闭。缓冲仓(受煤坑)下、原煤仓下、产品仓下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严禁放煤。

第五章应急响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矿负责制定完善可行的瓦斯管理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储备充足有效的应急物资,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选煤厂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和配合矿参与应急演练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洗煤厂必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疏散现场人员,同时上报矿相关部门,由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煤厂管理规定7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