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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管理规定5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热度:40

采暖管理规定

第1篇 关于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的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部门、项目部: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范围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从分包队伍选择招标、材料统购乃至施工中技术、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设计

1.1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1.2必须由具有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专业设计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供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是前者设计,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签章认可。

1.3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施工图纸为主,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加热管平面布置图、分水器、集水器、地面构造示意图等内容。

2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热源及热媒参数;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以及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规格及厚度等。

1.4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大于60℃;民用建筑供水温度采用35~50℃,供回水温差不大于10℃。

1.4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且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必须设绝热层。

1.6面层采用热阻小于0.05m2•k/w的材料。预留面层时,应将此项建议写入使用说明书中。

1.7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值。

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 20mm

与土壤或不采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 30mm

与室外空气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 40mm

1.8地面填充层的材料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为5~12mm;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填充层厚度不小于50mm。

二、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材料

2.1所有材料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检验合格,有关强制性性能要求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

2.2地面辐射采暖工程中采用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 单位 性能指标

表观密度 kg/m3 ≥20.0

压缩强度(即在10%形变下的压缩应力) kpa ≥100

导热系数 w/m•k ≤0.041

吸水率(体积分数) %(v/v) ≤4

尺寸稳定性 % ≤3

水蒸气透过系数 ng/(pa•m•s) ≤4.5

熔结性(弯曲变形) mm ≥20

氧指数 % ≥30

燃烧分级 达到b2级

2.3加热管管材生产企业应向设计、安装和建设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1国家授权机构提供的有效期内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2产品合格证;

3有特殊要求的管材,厂家应提供相应说明书。

2.4塑料管的公称外径、壁厚与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塑料管材 公称外径 最小平均外径 最大平均外径

pe-_管、pb管、pe-rt管、pp-r管、pp-b管 16 16.0 16.3

20 20.0 20.3

25 25.0 25.3

2.5分水器、集水器(含连接件等)的材料为铜质。

2.6铜制金属连接件与管材之间的连接结构形式为卡套式或卡压式夹紧结构。

三、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施工

3.1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齐全;

2有较完善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已完成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具有供水条件,有储放材料的临时设施;

4土建专业已完成墙面粉刷(不含面层),外窗、外门已安装完毕,并已将地面清理干净;

5相关电气预埋等工程已完成。

3.2所有进场材料、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标志应清晰,外观检查应合格。必要时应抽样进行相关检测。

3.3加热管应进行遮光包装后运输,不得裸露散装;运输、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滚、拖。不得曝晒雨淋,宜储存在温度不超过40℃,通风良好和干净的库房内;与热源距离应保持在1m以上。

3.4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油漆、沥青或其他化学溶剂接触污染加热管的表面。

3.5施工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在低于0℃的环境下施工时,现场应采取升温措施。

3.6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人员踩踏加热管。

3.7加热管应按照设计图纸标定的管间距和走向敷设,加热管应保持平直,管间距的安装误差不应大于10mm。加热管敷设前,应对照施工图纸核定加热管的选型、管径、壁厚,并应检查加热管外观质量,管内部不得有杂质。加热管安装间断或完毕时,敞口处应随时封堵。

3.8加热管切割,应采用专用工具,切口应平整,断口面应垂直管轴线。

3.9加热管安装时应防止管道扭曲;弯曲管道时,圆弧的顶部应加以限制,并用管卡进行固定,不得出现“死折”;塑料管的弯曲半径不小于6倍管外径。

3.10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3.11施工验收后,发现加热管损坏,需要增设接头时,应先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补救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增设接头时,应根据加热管的材质,采用热熔或卡套式、卡压式铜制管接头连接,并应做好密封。无论采用何种接头,均应在竣工图上清晰表示,并记录归档。

3.12加热管应设固定装置。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固定:

1用固定卡将加热管直接固定在聚苯乙烯泡沫板上(板面粘接一层纺粘法非织造布/pe镀铝膜层,其总重量大于55g/m2,其中非织造布重量不小于35g/m2,pet镀铝膜表面印刷50mm_50mm坐标。

2用扎带将加热管固定在铺设于绝热层上的网格上,如表面铺设一层0.8mm,网眼150mm_150mm的氩弧焊钢丝网。

3、《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中允许的其他方式。

3.13加热管弯头两端宜设固定卡;加热管固定点的间距,直管段固定点间距宜为0.5~0.7m,弯曲管段固定点间距宜为0.2~0.3m。

3.14在分水器、集水器附近以及其他局部加热管排列比较密集的部位,当管间距小于100mm时,加热管外部应采取设置柔性套管等措施。

3.15加热管出地面至分水器、集水器连接处,弯管部分不宜露出地面装饰层。加热管出地面至分水器、集水器下部球阀接口之间的明装管段,外部应加装塑料套管。套管应高出装饰面150~200mm。

3.16加热管与分水器、集水器连接,应采用卡套式、卡压式挤压夹紧连接;连接件材料宜为铜质;铜质连接件与pp-r管或pp-b管直接接触的表面必须镀镍。

3.17分水器、集水器宜在开始铺设加热管之前进行安装。水平安装时,宜将分水器安装在上,集水器安装在下,中心距宜为200mm,集水器中心距地面不应小于300mm。

3.18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与内外墙、柱等垂直构件交接处应留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填充材料应采用搭接方式连接,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mm。伸缩缝填充材料与墙、柱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与地面绝热层连接应紧密,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10mm。伸缩缝填充材料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

2当地面面积超过30m2或边长超过6m时,应按不大于6m间距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伸缩缝填充材料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3伸缩缝应从绝热层的上边缘做到填充层的上边缘。

3.19混凝土填充层施工中,加热管内的水压不应低于0.6mpa;填充层养护过程中,系统水压不应低于0.4mpa。

3.19混凝土填充层施工中,严禁使用机械振捣设备;施工人员应穿软底鞋,采用平头铁锹。

3.20在加热管的铺设区内,严禁穿凿、钻孔或进行射钉作业。

3.21系统初始加热前,混凝土填充层的养护期不应少于21d。施工中,应对地面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在地面上加以重载、高温烘烤、直接放置高温物体和高温加热设备。

3.22面层施工按照《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中有关条款。

3.23卫生间应做两层隔离层。过门口处应设置止水墙,在止水墙内侧做防水。加热管穿止水墙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四、检验、调试及验收

4.1低温热水系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

1管道、分水器、集水器、阀门、配件、绝热材料等的质量;

2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等施工质量;

3管道、阀门等安装质量;

4隐蔽前、后水压试验;

5管道冲洗;

6系统试运行。

4.2专业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4.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节点图、原始地面至面层的剖面图、伸缩缝的位置等;

3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级保管存放措施;

4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

5施工、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包括:绝热层铺设、加热管安装、填充层、面层施工质量、水压试验,隐蔽前、后综合检查,环路、系统试运行调试,竣工验收等;

6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7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措施。

4.4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组件、配件、绝热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4.5阀门、分水器、集水器组件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数量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一个。对安装在分水器进口、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阀门,应逐个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6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1倍,公称直径不大于50mm的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持续时间应为15s,其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密封面应无渗漏。

4.7加热管安装完毕后,在混凝土填充层施工前,应按隐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4.8地面供暖系统中间验收时,下列项目应达到相应技术要求:

第2篇 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杜绝事故,确保厂区供暖,特制订本规定:

一、遵纪守法,持证上岗。司炉人员必须遵守电厂规章制度,服从值长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操作,确保供汽供暖。司炉人员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严禁设备无人监控运转。同时坚持谁值班谁维护的原则,经常看运转、听声音,检查所有螺丝,螺栓、阀门、仪表、电流、电压是否正常,并及时上煤、除渣、除灰、补水、排污、加油,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按照《采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及时报告值长,以保证及时维修,正常供汽供暖。

三、坚守岗位,按要求供汽供暖。按照热交换站值班人员的要求供汽,若天气过冷,增加或延长供汽供暖时间,不得无故推迟供汽,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注意安全,讲究卫生。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自我保护,规范操作,严防火灾、触电等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清理炉渣、炉灰和设备上面的灰尘,以保持锅炉房及设备卫生清洁。管理好煤场燃煤,防止丢失,注意煤场及烟囱周围生物质燃料的安全状况。

五、定时巡检供汽设备及管线,定期维护。对室外设备、阀门、管道、室内汽、水、煤、渣等相关设备,每班必须按规定检查,若有异常现象,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值长,联系检修人员。

六、值班人员负责保管好锅炉房的全部工器具,不得丢失,如小推车、火钩、f扳手、铁锹及其它配备的必要工具。

七、当值运行人员保持锅炉房照明正常,如有损坏,汇报值长,联系电气人员处理。

八、认真填写《采暖锅炉运行日志》,准点交接班。交班人员将本班有关采暖锅炉的运行操作和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入值班日志,并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清点工具,检查设备,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接班手续。

第3篇 _大学校区采暖管理规定

大学校区采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采暖管理,合理利用能源,减少浪费,提高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采暖管网上所有的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第三条 采暖单位、个人用户都应自觉缴纳采暖费用,树立全局观念和节能意识,促进我校采暖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采暖收费政策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未安装采暖计量装置住宅用户:全校未安装采暖计量装置的住宅用户(含教工单身宿舍)采暖收费标准与西安市当年城市居民按面积采暖收费标准一致。

2.已安装采暖计量装置住宅用户:全校已安装采暖计量装置的用户采暖收费标准与西安市当年城市居民按热量采暖收费标准一致。无论用户是否有采暖计量热费,均按照省市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收取采暖设施基本运行费。

3.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户和挂靠各院、处、所等非学校建制的单位用户必须全额缴纳采暖费,使用学校采暖设施且在日常办公之外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校内单位实行全额收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市有关非居民采暖收费标准执行。各类采暖凡涉及补贴事项的,由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采暖补贴方案,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4.行政办公用房、教室、学生公寓等公共用房暂不收取采暖费。

5.采暖期间调出人员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或热量核算采暖费。

第五条 采暖费收费方式、时间

1.学校职工用户采暖费从工资中一次性或分次扣取。

2.无法实行工资代扣的个人用户实行水电联动收费办法,在能源收费厅缴纳采暖费。

3.采暖费收取时间为:工资代扣采暖费用户在次年五月份从工资中扣取;非工资代扣暖气费用户,包括各类经营性商户在当年十二月前以水电联动方式自行缴费。

第六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负责采暖计量表具的监管与更换,公共用房首次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采暖计量表的维修、更换费用由住户承担,如遇用户拒绝自费更换,则该户采暖收费核算变更为按建筑面积收费。

第七条 采暖设施(除计量表外)在使用中如果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办公场所、校内公共场所及未购房(单身宿舍)教工住户的采暖设施自然损坏由学校负责更换,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除此以外的采暖设施的安装、更换由住户自行解决。

第八条 为确保供暖期内安全供热和供热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对违反者处以当年采暖费2倍的罚款。对于恶意破坏采暖设施的个人及单位,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类维修改造项目如涉及到新增、改造采暖设施,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采暖设施安装、改造方案报后勤处审批、备案,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学校、单位或个人承担费用,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并网。私自安装、改造、拆除采暖设施由相关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为规范学校采暖管网上各用户的用暖行为,保障正常供暖秩序和公共安全,后勤处召集有关单位不定期进行采暖设施检查,在执行检查任务时,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专人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堵塞、损坏、跑、冒、滴、漏等现象应及时拨打号报修。

第十二条 收费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带头遵守各项用暖法规制度,廉洁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对玩忽职守、违反制度的管理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全校师生监督举报违章用暖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由后勤处依据本规定制定采暖收费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下发的各类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4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现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防止施工现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燃油、燃气等内燃机设备和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住总集团所属建安施工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材料料场以及各生产经营场所、车辆专业运输单位。

3. [设备范围]本规定所称内燃机设备包括:动力内燃机(发动机)及包含内燃机的机械设备如:燃油发电机、燃油砼泵、汽车等。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包括各种燃油、燃气、燃煤等采用燃烧方式升温的加热器具、采暖炉具等。

第二章 设备的选用与入场要求

4. [选用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工程客观条件科学合理的选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本着安全、环保、经济的前提,优先选用电动、电热设备。

5. [技术方案]采购和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前应提前了解设备性能,并编制专项方案,明确安全措施。

6. [方案协议]在签订的设备租赁、采购经济合同中应当约定或单独签订协议,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工作内容、标准和责任,还应明确出租设备出现故障或事故时的责任。

7. [进场检验]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入场时应进行入场检验,并履行设备入场手续。设备接收人员应要求出租、出售方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出库] 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出库使用时应当履行材料设备出库领用手续,并有书面签字记录。

9. [安全交底]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前应当由工长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措施。

第三章 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10. [使用范围]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许可范围使用,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11. [明确责任人]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落实每一台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管理职责,并对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期间专业人员要进行值守,

12. [室外使用]内燃机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外,严禁在有限空间内使用内燃机设备。

13. [设备选址]固定使用的内燃机设备必须远离生活区、宿舍、办公室、值班室等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以及建筑物的通风口,原则应置于下风向位置,防止出现一氧化碳倒灌的情况。

14. [场所通风及监测]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工作场所必须通风良好。凡是可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场所,均应安装通风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场所的空气中氧气、一氧化碳等成分进行监测。

15. [安全设施标志]现场使用的大型发电机应设置封闭围栏,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和责任人姓名,由专业人员操作。

16. [内燃机排烟要求]搭设有封闭式的防护棚、隔音棚的砼泵、发电机等大型内燃机设备的废气排烟管道必须伸出棚(室)外。

17. [燃烧式采暖设备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专项方案,并办理审批手续。

18. [燃烧式采暖设备排烟要求]建筑物内、室内使用的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设置排烟装置,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建筑物外或室外。

第四章 设备的管理要求

19. [设备检查保养]施工现场使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检测。严禁私自拆改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

20. [停用封存]施工现场停用的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应当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入库或现场封存。

21. [特殊天气要求]遇到雨、雪、大雾等不利于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一氧化碳散发的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检查设备工作场所,必要时应监测场所的空气成分含量,并可根据情况暂停设备使用。

22. [应急要求]使用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演练。如果发现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场所人员出现头晕、胸闷,手脚无力等症状,应该立即与医疗急救联系,室内进行通风。

23. [检查与处罚]内燃机设备、燃烧式加热采暖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行保、机械设备、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上述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依据《北京住总集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等有关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24. [时效说明]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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