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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2-12-16 热度:24

支护管理规定

第1篇 锚杆支护管理规定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锚杆支护质量管理,提高巷道支护的可靠性,保障生产安全,实施锚杆支护设计、施工、监测闭环管理,杜绝隐蔽工程,特制定锚杆支护管理办法。

1职责界定

1.1领导职责:

(1)总经理对锚杆支护管理体系负总责。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不同地质条件下锚网梁索支护参数进行研究、会审选择合理的支护参数,对支护质量负技术责任。

(3) 掘进副总对锚杆支护技术培训、支护设计、现场质量检测、锚杆支护设计修改完善负责。

1.2部门职责

(1)生产技术部职责

①负责锚杆支护设计、设计校核、论证及修改工作。

②负责锚杆支护材料的动态抽检和定期试验以及存档记录工作。

③负责锚杆支护施工工艺、质量检测及巷道监测等技术培训工作。

④负责建立锚杆支护技术档案,抽查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仪器的安装及使用工作,收集分析处理各种监测数据,确定合理的支护参数。定期出《锚杆支护简报》。

⑤负责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做好巷道顶板岩层钻孔收集、观测及分析工作。

⑥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施工单位锚杆(索)施工台帐,督促指导施工单位锚杆支护的日常工作。

(2)安全监察部职责

①负责全矿锚杆支护巷道施工质量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及验收。

②负责对安监员业务培训、支护设计审查、措施的学习贯彻工作,监督检查措施整改落实情况。

③安监员对锚杆支护施工过程现场监督检查验收。

(3)施工队职责

①施工单位对锚杆支护技术管理、业务培训、现场施工管理、监督检查等负责。

②掘进队对施工巷道及其生产系统以内巷道锚杆支护施工质量、检查、监控、整改、加固等负责。

③当班对本班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终身负责。

1.3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完善、落实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监测及验收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考核机制,审查锚杆支护记录台帐。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2)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区锚杆支护技术管理工作;协助负责人做好本单位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技术员负责本队顶板离层仪的安装、巷道位移测站的建立及数据采集。负责锚杆支护日检记录整理和存档工作,按规定做锚杆拉拔力试验。

(3)队长对本队锚杆支护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锚杆支护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队小班管理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小班施工质量;对所施工巷道及沿途巷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锚杆检测仪器的使用和保管。

(4)班长对当班锚杆支护施工质量负责,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及措施规定,完工后对当班施工的锚杆在m型钢带上喷号留名,对当班施工的锚索在托盘上喷号,对当班锚杆(索)施工质量终身负责。

(5)当班安监员认真巡查施工巷道及沿途巷道锚杆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汇报、处理。当班安监员对本班锚杆、锚索施工质量负责,必须对当班的锚杆锚索安装角度、间排距、外露长度、锚杆扭矩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施工。对当班锚索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并签字验收。

2质量控制与监督流程

具体内容见附件11《锚杆支护质量控制与监督保障体系》。

第2篇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第3篇 采煤工作面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管理,进一步提高和巩固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焦煤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焦煤公司除采用充填开采、沿空留巷开采或有其它特殊要求以外的所有采煤工作面。

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端头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单体柱铰接梁支护的炮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循环进度一致。

2、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的炮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π型钢梁一致。

3、采用悬移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优先使用端头支架加强支护,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时,端头π型钢梁迈步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一对棚,够一架悬移支架宽度时,要及时加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循环进度一致。

4、采用综采(放)工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端头支护必须使用端头架。端头π型钢梁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对棚,够一支架宽度时,要及时换成综采(放)支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为600±100毫米。

5、采用大采高综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端头支护必须使用端头架或过渡架。端头π型钢梁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对棚,够一支架宽度时,要及时换成综采支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为600±100毫米。

6、端头π型钢梁长度为3.6米,一梁不少于4柱,柱间距(中-中)为1100±100毫米(可以适应机头及安全口宽度进行调整梁长、柱间距),两端单体柱距梁端100±100毫米,端头对棚同步梁间距(中-中)为600±100毫米,并对梁间距为(中-中)200±50毫米。

7、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或采用工钢棚支护时矿压显现明显,必须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进行超前换棚,π型钢梁长度与巷宽相适应。如工钢棚矿压显现不明显,只把原工钢棚工钢柱腿替换成单体柱。端头第一对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必须完全托住超前替棚梁或工钢梁的梁头。

8、顺槽采用锚网支护时,排头架与非回采侧巷帮间距不大于2米,排头架与非回采侧巷帮之间必须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架设迈步对棚加强支护顶板,同步梁间距(中-中)为600±100毫米,并对梁间距为(中-中)200±50毫米。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缺口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炮采工作面机头处开缺口,机尾处不开缺口。缺口处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

2、悬移支架机采工作面机头、机尾处开缺口。缺口处选用端头架或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时,梁柱数量不少于“四对八根”。

3、缺口处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与端头支护形式一致。

4、综采(放)工作面不得超前采缺口,如确需采缺口时,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顺槽超前支护必须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超前距离应根据超前压力的实测数据确定,支护强度应与巷道压力相适应,确保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安全要求。最低要求为超前距离不少于20米范围内叉子棚不少于两排,20-100米范围内叉子棚不少于一排。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的,采用单体支柱托梁(一梁不少于两柱)加强超前支护。

2、综采(放)工作面及悬移支架机采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选用超前架支护,长度不少于20米,20米以外叉子棚加强支护长度不少于80米。

3、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的,换棚段必须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沿巷道中心线方向必须至少打设三排叉子棚加强支护,上、下帮各一排,中间(或靠转载机)一排,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超前换棚以外采用单体柱u型钢托梁加强支护,换棚段与单体柱u型钢托梁加强支护段总长度不少于100米。

4、顺槽采用锚网支护的,超前不少于20米范围内沿巷道中心线方向必须至少打设三排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棚向与巷道平行,上、下帮各一排,中间(或靠转载机)一排,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棚向与巷道中心线方向垂直时棚间距不得大于800毫米,一梁不少于三柱,梁长与巷宽相适应,柱间净距离不少于800毫米。

4、顺槽采用锚网支护的大采高综采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超前不少于40米范围内,采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棚向与巷道中心线方向垂直时棚间距不得大于600毫米,一梁不少于三柱(因设备原因打不上的,作业规程中要有说明,并采用其它方式加强支护),梁长与巷宽相适应,柱间净距离不少于800毫米,以外单排叉子棚支护长度不少于60m,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

5、顺槽超前支护以外巷道顶板下沉掉兜、两帮收缩严重时,要及时维修补强,确保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安全要求。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采煤工作面两端头及安全出口处单体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11.5mpa),超前支护单体柱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6.4mpa),并采取防倒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工作面端头及超前矿压显现不明显的,单体柱可以不穿柱鞋、不加底梁。

2、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顶板垮落不充分时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放顶,严禁使用风障、风帘导风处理瓦斯。

3、工作面端头、顺槽超前支护及超前换棚、换柱支护形式、规格参数、超前支护及换棚长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及施工图板上图示说明,标明架间距、棚距、最大、最小控顶距、支柱间、排距,且与现场保持一致。

4、顺槽超前100米以外叉子棚可用工钢梁、柱替代π型钢、单体柱,但单体柱柱头必须垫扣板,防止单体柱柱牙承受压力。顺槽坡度达到或超过10度时,打叉子棚必须使用π型钢梁、单体柱。

5、顺槽超前支护用铰接梁替代π型钢时,铰接梁应铰接,不得出现丁字棚。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工作面端头及超前支护示意图

第4篇 采煤工作面端头两巷超前支护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管理,进一步提高和巩固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焦煤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焦煤公司除采用充填开采、沿空留巷开采或有其它特殊要求以外的所有采煤工作面。

第二条采煤工作面端头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单体柱铰接梁支护的炮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循环进度一致。

2、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的炮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π型钢梁一致。

3、采用悬移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优先使用端头支架加强支护,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时,端头π型钢梁迈步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一对棚,够一架悬移支架宽度时,要及时加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循环进度一致。

4、采用综采(放)工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端头支护必须使用端头架。端头π型钢梁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对棚,够一支架宽度时,要及时换成综采(放)支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为600±100毫米。

5、采用大采高综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端头支护必须使用端头架或过渡架。端头π型钢梁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对棚,够一支架宽度时,要及时换成综采支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为600±100毫米。

6、端头π型钢梁长度为3.6米,一梁不少于4柱,柱间距(中-中)为1100±100毫米(可以适应机头及安全口宽度进行调整梁长、柱间距),两端单体柱距梁端100±100毫米,端头对棚同步梁间距(中-中)为600±100毫米,并对梁间距为(中-中)200±50毫米。

7、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或采用工钢棚支护时矿压显现明显,必须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进行超前换棚,π型钢梁长度与巷宽相适应。如工钢棚矿压显现不明显,只把原工钢棚工钢柱腿替换成单体柱。端头第一对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必须完全托住超前替棚梁或工钢梁的梁头。

8、顺槽采用锚网支护时,排头架与非回采侧巷帮间距不大于2米,排头架与非回采侧巷帮之间必须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架设迈步对棚加强支护顶板,同步梁间距(中-中)为600±100毫米,并对梁间距为(中-中)200±50毫米。

第三条采煤工作面上下缺口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炮采工作面机头处开缺口,机尾处不开缺口。缺口处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

2、悬移支架机采工作面机头、机尾处开缺口。缺口处选用端头架或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时,梁柱数量不少于“四对八根”。

3、缺口处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与端头支护形式一致。

4、综采(放)工作面不得超前采缺口,如确需采缺口时,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顺槽超前支护必须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超前距离应根据超前压力的实测数据确定,支护强度应与巷道压力相适应,确保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安全要求。最低要求为超前距离不少于20米范围内叉子棚不少于两排,20-100米范围内叉子棚不少于一排。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的,采用单体支柱托梁(一梁不少于两柱)加强超前支护。

2、综采(放)工作面及悬移支架机采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选用超前架支护,长度不少于20米,20米以外叉子棚加强支护长度不少于80米。

3、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的,换棚段必须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沿巷道中心线方向必须至少打设三排叉子棚加强支护,上、下帮各一排,中间(或靠转载机)一排,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超前换棚以外采用单体柱u型钢托梁加强支护,换棚段与单体柱u型钢托梁加强支护段总长度不少于100米。

4、顺槽采用锚网支护的,超前不少于20米范围内沿巷道中心线方向必须至少打设三排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棚向与巷道平行,上、下帮各一排,中间(或靠转载机)一排,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棚向与巷道中心线方向垂直时棚间距不得大于800毫米,一梁不少于三柱,梁长与巷宽相适应,柱间净距离不少于800毫米。

4、顺槽采用锚网支护的大采高综采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超前不少于40米范围内,采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棚向与巷道中心线方向垂直时棚间距不得大于600毫米,一梁不少于三柱(因设备原因打不上的,作业规程中要有说明,并采用其它方式加强支护),梁长与巷宽相适应,柱间净距离不少于800毫米,以外单排叉子棚支护长度不少于60m,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

5、顺槽超前支护以外巷道顶板下沉掉兜、两帮收缩严重时,要及时维修补强,确保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安全要求。

第五条其它规定

1、采煤工作面两端头及安全出口处单体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11.5mpa),超前支护单体柱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6.4mpa),并采取防倒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工作面端头及超前矿压显现不明显的,单体柱可以不穿柱鞋、不加底梁。

2、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顶板垮落不充分时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放顶,严禁使用风障、风帘导风处理瓦斯。

3、工作面端头、顺槽超前支护及超前换棚、换柱支护形式、规格参数、超前支护及换棚长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及施工图板上图示说明,标明架间距、棚距、最大、最小控顶距、支柱间、排距,且与现场保持一致。

4、顺槽超前100米以外叉子棚可用工钢梁、柱替代π型钢、单体柱,但单体柱柱头必须垫扣板,防止单体柱柱牙承受压力。顺槽坡度达到或超过10度时,打叉子棚必须使用π型钢梁、单体柱。

5、顺槽超前支护用铰接梁替代π型钢时,铰接梁应铰接,不得出现丁字棚。

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工作面端头及超前支护示意图

第5篇 某某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某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第6篇 锚杆支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锚杆支护质量管理,提高巷道支护的可靠性,保障生产安全,实施锚杆支护设计、施工、监测闭环管理,杜绝隐蔽工程,特制定锚杆支护管理办法。

1职责界定

1.1领导职责:

(1)总经理对锚杆支护管理体系负总责。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不同地质条件下锚网梁索支护参数进行研究、会审选择合理的支护参数,对支护质量负技术责任。

(3) 掘进副总对锚杆支护技术培训、支护设计、现场质量检测、锚杆支护设计修改完善负责。

1.2部门职责

(1)生产技术部职责

①负责锚杆支护设计、设计校核、论证及修改工作。

②负责锚杆支护材料的动态抽检和定期试验以及存档记录工作。

③负责锚杆支护施工工艺、质量检测及巷道监测等技术培训工作。

④负责建立锚杆支护技术档案,抽查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检测仪器的安装及使用工作,收集分析处理各种监测数据,确定合理的支护参数。定期出《锚杆支护简报》。

⑤负责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做好巷道顶板岩层钻孔收集、观测及分析工作。

⑥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检查施工单位锚杆(索)施工台帐,督促指导施工单位锚杆支护的日常工作。

(2)安全监察部职责

①负责全矿锚杆支护巷道施工质量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及验收。

②负责对安监员业务培训、支护设计审查、措施的学习贯彻工作,监督检查措施整改落实情况。

③安监员对锚杆支护施工过程现场监督检查验收。

(3)施工队职责

①施工单位对锚杆支护技术管理、业务培训、现场施工管理、监督检查等负责。

②掘进队对施工巷道及其生产系统以内巷道锚杆支护施工质量、检查、监控、整改、加固等负责。

③当班对本班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终身负责。

1.3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完善、落实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监测及验收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考核机制,审查锚杆支护记录台帐。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2)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区锚杆支护技术管理工作;协助负责人做好本单位锚杆支护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技术员负责本队顶板离层仪的安装、巷道位移测站的建立及数据采集。负责锚杆支护日检记录整理和存档工作,按规定做锚杆拉拔力试验。

(3)队长对本队锚杆支护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执行锚杆支护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队小班管理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小班施工质量;对所施工巷道及沿途巷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锚杆检测仪器的使用和保管。

(4)班长对当班锚杆支护施工质量负责,认真执行作业规程及措施规定,完工后对当班施工的锚杆在m型钢带上喷号留名,对当班施工的锚索在托盘上喷号,对当班锚杆(索)施工质量终身负责。

(5)当班安监员认真巡查施工巷道及沿途巷道锚杆支护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汇报、处理。当班安监员对本班锚杆、锚索施工质量负责,必须对当班的锚杆锚索安装角度、间排距、外露长度、锚杆扭矩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施工。对当班锚索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并签字验收。

2质量控制与监督流程

具体内容见附件11《锚杆支护质量控制与监督保障体系》。

第7篇 锚杆支护质量管理考核规定

一、工作职责

1、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锚杆支护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把现场施工质量关。

2、监理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使用的支护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确保每天有人下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关处理。

3、生产部对锚杆支护质量负全责,确保每天有人下井检查,避免出现大面积不合格,以便应对变化,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4、安全部要确保现场监管到位,跟踪到位,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安全员做到班班在现场跟踪检查,遇到变化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5、调度室根据现场变化汇报情况,及时通知生产部、安全部、地测部及相关领导,跟踪落实,并做好相关记录,做到现场情况时时处于受控状态。

6、地测部要及时做好巷道岩性写实,遇到顶板变化,及时提出支护意见。

7、生产部每月邀请天地科技公司开采设计事业部,来矿到井下现场进行巡察指导两次,及时处理顶板支护方面的疑难问题。

二、技术要求

1、支护材料

(1)锚杆使用φ20mm×2400mm的左旋无纵筋螺纹钢筋,钢号为335号,尾螺纹为m22。

(2)锚杆托盘规格为120mm×120mm×8mm的高强度托盘,配合球型垫和减阻尼龙垫圈,托盘高度大于36mm,承载能力不低于153kn。

(3)锚索使用φ18.9mm×6300mm的1×7股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

(4)锚索托盘规格300mm×300mm×16mm高强度可调心托盘,托盘高度大于60mm,承载能力大于400kn。

(5)锚固剂:msck2335、msk2360两种。

(6)金属网:规格2000mm×1000mm,钢筋直径6.5mm,网孔为100mm×100mm。

(7)联网丝:16#铁丝。

2、施工设备及工具

矿斧、手镐、风镐、卷尺、大锤、穿钎、铁锹、锚索张拉器2个、力矩扳手2个、风刨、单体风动锚杆机、气腿帮锚杆机(或风煤钻)、锚杆机钻杆b19、锚杆机钻头φ28mm双翼、麻花钻杆φ26mm、麻花钻头φ28mm双翼等工具准备齐全。

三、施工工艺

1、锚杆施工工艺流程:

(1)顶锚杆施工工艺:安全检查(敲帮问顶后)→铺钢筋网→临时支护→钻顶板中部锚杆孔→清孔→安装树脂锚固剂和锚杆→用锚杆机搅拌树脂锚固剂至规定时间(20-40s)→停止搅拌后等待1分钟左右→拧紧螺母至300nm,禁止超过500nm→从中向外依次安装其它顶板锚杆。

(2)帮锚杆施工工艺:挂钢筋网 钻孔、清孔安装树脂锚固剂和锚杆搅拌树脂锚固剂等待1分钟左右拧紧螺母至300nm,禁止超过500nm 安装其它帮锚杆。

2、锚索施工工艺流程:

锚索应紧跟掘进迎头及时支护,安全检查(敲帮问顶后)→画眼位→用单体风动锚杆机钻孔(保证钻孔角度、深度)→清孔→上树脂锚固剂(先放一支msck2335锚固剂,再放两支msk2360锚固剂)并插入锚索将树脂锚固剂推至孔底→锚索下端用专用搅拌器与锚杆钻机相连→开机搅拌先慢后快,待锚索全部插入钻孔后,采用全速旋转搅拌10~15s(总搅拌时间控制在20-40s)→停止搅拌后等待1分钟→收缩锚杆机,卸下搅拌器,搅拌后锚索外露长度应控制在200-300mm→15分钟后→安装托板与锁具→用张拉千斤顶张拉锚索到设计预紧力(230kn)→卸下千斤顶→放炮震动后,锚索应进行补张拉。

3、严禁在空顶下作业,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最大控顶距≯1200mm,当顶板比较破碎时,应适当缩小空顶范围,最小空顶距≯300mm,严禁留较大的空顶交给下一班。

4、帮锚杆应紧跟掘进迎头,及时支护,空帮距≯2000mm。

5、遇到顶板破碎、顶板淋水等条件时要及时补打锚索,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大的地质构造时需及时汇报,以调整支护方案,加强支护设计。

四、质量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质量严格按gb50213-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山西省煤矿(井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022年7月)、《潞安矿区煤巷锚杆支护技术规范》(2022年修订版)和潞矿生安字【2022】138号文《关于整合矿井使用锚杆支护的若干规定》执行。

2、质量保证措施

(1)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质量意识,使每一位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锚杆支护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工艺,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现场交接班,做到质量问题不过班,并认真填写工程质量现场检查记录。

(2)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跟班队干、班组长必须全过程紧盯锚杆、锚索的施工工艺流程,必须保证全过程的材料使用、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安全员必须熟练掌握锚杆支护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工艺,班班进行抽查,并做好检查和汇报记录。

(4)项目部质量验收员必须班班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上尺上线,严把工序质量关,做到质量问题不过班,并做好相关记录。

(5)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到每个工作面每天检查一次,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上尺上线,严把工序质量关,做到质量问题不过天,避免出现大面积不合格现象,并做好相关记录。

(6)生产部技术管理人员时刻掌握设计规格要求、质量标准化要求,严格全面质量和工序管理,杜绝出现大面积不合格现象,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1、标准:(1)巷道净宽、净高:允许偏差0-+200mm;(2)中线:允许偏差0-+60mm;(3)巷道底不能出现弧角;(4)巷道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0-+50mm,无明显的错差,钢筋网紧贴煤墙,巷道感观质量整体印象良好;(5)超挖范围不得超过长1000mm,深300mm,否则要安装背板或补打锚杆加强支护。

考核:巷道净宽、净高、中线、平整度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100元/处;巷道成型差,平整度不符合要求,处罚100元/处。

2、标准:锚杆预紧力矩不低于300nm,禁止大于500nm;锚固力不低于105kn;要求全部合格。

考核:锚杆预紧力矩不达标,处罚1000元/根;人为因素造成的锚杆锚固力不达标,除重新补打外,处罚1000元/根。

3、标准:锚杆、锚索安装牢固,托板紧贴煤璧,如锚杆、锚索打设失效,必须在200mm范围内进行补打,对于外露超长的失效锚杆要进行处理,配套构件要进行回收。

考核:锚杆、锚索托板及槽钢等支护时,未紧贴煤璧,处罚100元/处;出现失效锚杆未按要求进行补打的,处罚1000元/根;对于外露超长的失效锚杆没有及时处理或配套构件没有回收的,处罚100元/根。

4、标准:锚杆(索)角度偏差为≤15°、锚杆外露长度:露出螺母30mm-50mm,达标率确保在90%以上。

考核:按标准进行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处罚100元。

5、标准:锚索预紧力全部达到230kn,配套检测工具必须统一仪表,表盘上必须有mpa和kn双刻度显示。

考核:锚索预紧力不达标,处罚1000元/根;检测工具不符合要求,处罚200元。

6、标准:锚索外露长度:露出锁具200mm-350mm,达标率为100%。

考核:按标准进行检查,锚索外露超长的,处罚50元/根。

7、标准:锚杆、锚索间排距符合要求,允许偏差±50mm,间排距较大的,必须在中间进行补打锚杆(索)。

考核:锚杆(索)间排距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处罚100元/处;间排距超大后,未进行补打锚杆(索)的,处罚500元/处。

8、标准:锚杆、锚索严格按照设计深度打设,不得擅自剪短锚杆(索),配套锚固剂要按要求使用安装。锚杆钻孔直径为28mm,钻孔深为2300±30mm,每孔使用msck2335、msk2360各一支。锚索钻孔直径为28mm,钻孔深为6000±30mm,每孔使用msck2335一支、msk2360二支。

考核:现场发现锚杆(索)打设深度不够,擅自剪短锚杆(索)时,处罚1000元/根;现场锚固剂未按要求使用安装的,处罚5000元/处。

9、标准:联网质量符合要求,搭接长度为100mm,用16#铁丝孔孔联接。所有连接点采用双丝双扣梳辫法孔孔相联,铁丝扭结不得小于3圈。

考核:联网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00元/处。

10、标准:现场离层仪、位移测站或相应观测牌板要确保完好无损,定期清理,动态保持干净、清晰。顶板离层仪每隔30m在顶板上及时、标准安装,挂牌管理,填写准确、及时。在掘进期间,每天观测一次,观测离层值,掘完一周后,除非离层松动仍有明显增长的趋势,一般可停止测读具体数据,改为观察两个刻度坠的颜色,每周观察一次。由当班班长或跟班技术员负责观察,其他人员也应随时注意观察,以便及早发现异常现象,确保安全,一般如发现顶板离层仪读数超出蓝色区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便采取措施控制顶板下沉。

考核:现场离层仪、位移测站或相应观测牌板人为损坏的,处罚200元/处;测站或牌板表面脏,读数不清晰的,处罚100元/处;未按要求安设的,处罚500元/处;观测牌板未按要求填写的,处罚100元/处。

11、现场检测工具、仪器齐全完好,一用一备,规格统一,符合规定要求。

考核:现场检测工具、仪器不齐全,处罚10000元/件;现场检测工具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5000元/件;现场未做到一用一备的,处罚500元/件;两套仪器不统一的,处罚100元。

12、标准:须复验的支护材料必须经我公司确定的、有资质的材料试验室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经生产部、监理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考核:锚杆支护材质符合设计要求,进场批次材料必须有合格证、试验报告,并经生产部和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使用。违反规定,处罚10000元/次。

标准:我矿管理人员在责任范围内在规定检查地点、时间确保支护质量全部合格。

考核:检查出现支护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挂钩处罚10%。

六、其它

1、本《办法》从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生产部。

vol. 24

第8篇 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_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第9篇 炮采工作面支护回采工艺管理规定

顶板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便于采面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达标工作,特制定炮采工作面支护与回采工艺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作面支护

1、工作面切巷支护

使用2.4m或2.2mπ型钢梁配合dw22-30/100型单体液压支柱两梁五柱对棚支护, 支架排距1.0m或0.9m,棚距为0.6m,采用椽子、荆笆护顶蔽帮。

淘汰使用2.0m以下的π型钢梁。使用2.0m以下π型钢梁的矿井,在工作面复产后必须制定替换措施替换成2.4mπ型钢梁后方可生产。

新投产工作面必须使用2.4mπ型钢梁配合dw22型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按《郑新煤业公司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2、工作面安全出口支护

工作面切巷铺设40t以上运输机的,机头、机尾安全出口采用不少于四对八根3.5m至4.0mπ型钢梁配合dw22型单体液压支柱一梁三柱成对使用,交替迈步前移,每对棚距不超过0.6m,工作面机头、机尾与顺槽搭接处应架设一对抬口棚。

工作面切巷铺设30t以下运输机的,机头、机尾安全出口采用不少于四对八根3.0 m至3.5mπ型钢梁配合dw22型单体液压支柱一梁三柱成对使用,交替迈步前移,每对棚距不超过0.6m,工作面机头、机尾与顺槽搭接处应架设一对抬口棚。

有条件的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抬口棚可采用自移式端头步移支架支护。

3、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

工作面上、下出口两巷20m范围内必须进行超前支护,使用金属铰接顶梁或长钢梁配dw25-25(30)/100型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①、u型钢支护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要求,行人道宽度达到0.7m以上时,超前替棚长度为5~10m,两巷替棚段必须打双抬棚支护,替棚段外打单抬棚或点柱支护,超前支护长度不少于20m;巷道断面达不到要求的,替棚长度不少于20m,两巷距煤壁10m范围以内打双抬棚支护,10~20m范围内靠煤壁侧打单抬棚支护。

②、采用矿工字钢支护时,超前替棚长度不得少于20m,两巷距煤壁10m范围以内打双抬棚支护,10~20m范围内靠煤壁侧打单抬棚支护。

③、两巷超前支护必须连续架设,使用长钢梁的长度不小于2.4m,必须一梁三柱对接支护,使用金属铰接顶梁支护的必须一梁一柱一平销铰接支护, 超前支架与原巷道顶梁接实,不实处用木楔背实。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低于1.6m,行人道宽度不小于0.7m。

④、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必须采取防倒措施且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底板松软初撑力难以保证时,必须柱下站鞋,替棚顶空时,必须采取措施将顶背实,确保支柱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

⑤、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替棚、维护必须制定专项措施,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巷道断面、宽、高、行人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垮落不及时的,要采取增打切顶柱、抬棚或支设木垛等措施加强支护,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二、回采工艺

1、工艺过程

工艺:破煤、装煤、运煤、支护、采空区处理、放顶煤。

流程:注水→打眼、装药、放炮(风镐或手镐落煤)→移主梁→攉煤认柱→移副梁→放顶煤→清煤移溜。

2、注水、落煤、装煤、运煤、移梁、放顶煤、移溜

⑴、注水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

①、注水流程为:泵站、高压管、截止阀、压力表、水表、卸载阀、封孔器、注水孔。

②、工作面煤厚在6m以上时,注水孔呈三花眼布置,沿煤壁距顶梁0.2m处打间距为6m,上仰角为15~35度、深5m 的一排注水孔,另沿煤壁距顶梁0.5m处打间距为6m、深5m 的一排水平注水孔;工作面煤厚3m<6m时,沿煤壁距顶梁0.5m处打间距为4m、深5m 的一排水平注水孔;工作面煤厚h<3m沿煤壁距顶梁1m处随巷道坡度打间距为4m、深5m的一排注水孔。

③、打眼时要保证钻孔的质量,防止扩孔造成封孔不严。

④、注水压力应控制在3~5mpa之间。

⑤、注水时封孔器应全部插入孔内,防止胀坏封孔器。

⑥、采面煤层潮湿(手握后煤层成团状)煤墙稳定时,不再进行煤墙浅孔注水工作,但回采期间必须加强顶板管理。

⑵、落煤

采用风镐落煤或手镐落煤,或人工打眼、爆破落煤。

⑶、装煤

采用爆破落煤的除爆破自装一部分外,主要是人工装煤;采用风镐、手镐落煤的主要是人工装煤。

⑷、运煤

工作面切巷采用刮板运输机运煤。工作面运输巷采用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刮板运输机、胶带运输机运煤。

⑸、移梁(2.4mπ型钢梁)

准备好作业工具和足够的支护材料,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对作业地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加固支架,回主梁老塘柱并站于副梁中间,此时主梁变为一梁两柱倒悬棚,副梁变为一梁三柱。回柱前要清理好退路,挡好舍帮门,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工作面(放炮)落煤后,要及时移主梁护顶,移主梁前,提前准备好注液枪,采煤工落主梁煤墙支柱至适当位置(200mm左右),攉煤工落主梁中排巷支柱至适当位置(200mm左右),落支柱时,两人要相互配合,扶稳支柱和主梁,然后采煤工、攉煤工一起托起顶梁迅速将主梁垫步移设1.0m,主梁移到位后,及时用荆笆、椽子护顶,顶护好后迅速升紧煤墙及中排巷支柱,然后摘副梁舍帮柱站在主梁煤墙下,此时采面最大控顶距3.4m;如果顶板冒落要及时用坑木背顶,严禁空顶架棚,端头采煤工移主梁时,要从抬口棚向里逐棚进行,至少两人操作,必要时及时停机,保证作业安全。要根据棚距大小、支架歪旋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保证棚距0.6m,误差±100mm,主梁垂直煤壁。遇到长时间停电,停水,泵坏等不能升柱支护时,要及时用坑木进行支护,严禁长时间空顶。工程验收员及班组长要巡回到现场协调指挥,保证主梁移平。工作面分段采通或全部采通后,要及时移设副梁,移副梁前,用荆笆椽子把舍帮挡严,准备好注液枪。移副梁时,两人相互配合将副梁两根支柱下缩200mm左右,使副梁脱离顶板并扶稳支柱和顶梁,以两根支柱为支撑点向前移副梁,副梁到位后,将副梁中间柱和舍帮柱升紧,摘下主梁中排柱站到副梁煤壁侧梁下,升紧支柱。此时主梁一梁二柱,副梁一梁三柱,工作面保持最小控顶距2.4m。移副梁时,要按照由下向上的顺序逐棚进行。主副梁移齐成对架设,梁头抓帮,主副梁间隙不得超过50㎜。采面支架移好后要保证对棚五柱,柱距、排距、顶底板移近量、支柱迎山及直线性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棚与棚之间坡度要一致,不出现台阶。

⑹、放顶煤

工作面副梁移设后,进行放顶煤。放煤前瓦检工必须检查放煤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严禁放煤作业。放煤前放煤工要清理好退路,准备作业。放煤工作要在班组长或带班队长的指导下进行,放煤时至少两人操作,保证一人放煤,一人观山。放煤时采用分段间隔多轮次进行,放煤步距1.0m,放煤口的位置在溜子沿以上0.3m处,规格为0.3×0.3m。放煤口间距1.2m,每班同时可开2~4个放煤口,且在不同作业段内, 每轮放出煤量的三分之一,三轮将顶煤放完,直至顶板均�垮落。放煤时,严禁摘老塘侧支柱放煤,严禁在支架顶部或高位放煤。

⑹、清煤移溜

采面顶煤放完后,将浮煤清净,采高保持在1.8~2.0m之间,然后进行移溜,移溜前必须拉线,移溜后溜子要平直,运转正常,与煤壁保持一定间距。

①、推溜工作必须在支架牢固安全的情况进行,移溜前要清净浮煤,煤壁侧不准站人。

②、推溜工作必须在班长或验收员指挥下统一进行。

③、推移时只准从机头往机尾或从机尾往机头进行,不准从两头往中间推,溜子要推直,偏差不大于±150mm。

④、移溜时要按顺序进行,采取边去柱边移溜,移溜摘中排巷柱长度不超过20m,压力大或支架不稳固的地段要打上戗棚,移溜后要及时站柱,防止因空顶时间过长而发生冒顶。

⑤、留有顺接头时,溜子弯道长度不大于15m,并且每棚打上临时支柱,工作面严禁出现两个顺接头。

⑥、对压力大,支架歪旋地点必须先加固支架,必要时打上临时支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进行可移溜工作。

⑦、溜子每推20~30m时要对溜子进行试运转,防止推死溜子,溜子运转前要发出信号并且保证机头机尾压戗柱牢固。

⑧、推移过程中要及时把高压管路回出并铺设好,推溜结束后,将注液枪带入人行道内悬挂好。

⑨、推移溜子机头、机尾必须在支架齐全牢固、顶板完好的情况下进行。

⑩、溜子推移后要及时在机头机尾打上压戗柱(150型除外)并对运输机进行试运转。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10篇 顶板支护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采煤方面

第1条:采煤工作面要根据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数据,严格按规定进行支护设计。确定的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工作面投产前10天完成编制、审批、贯彻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室备查。

第3条:工作面初采、末采、过地质构造、切眼扩刷、安装和回撤都必须制定顶板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工作面初采必须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结束后10天内必须写出生产技术工作总结,并存档备查。

(二)开掘方面

第5条:每一开掘工作面设计前地质部门必须提供总工程师审查的地质说明书,生产技术部门依据地质报告、支护技术规范、已掌握的支护监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6条:生产设计部门在进行支护设计时,锚杆支护巷道顶部锚杆必须使用树脂锚杆,高应力区必须采用左旋螺纹钢全锚锚杆,帮锚杆回采侧推广使用玻璃钢锚杆,巷道两肩角锚杆推广使用多功能(调心)托板或楔形托板,巷道净断面尺寸必须按支护量最大允许变形后断面计算。

第7条:施工队组(区)技术员在开工10天前要编制好符合实际条件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要依据巷道断面、地质条件、采动影响、服务年限和其它具体情况综合验算支护设计参数,进一步确定支护形式。

支护相关参数如锚杆(喷)支护的形式、规格、间排距、扭矩(紧固力)安装角度、锚固剂的规格及锚固形式、混凝土标号、配比、喷厚、金属网(梁)及托板的规格形式,架棚支护的规格、形式、棚距、以及永久(临时)支护到迎头的距离等均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凡不包括有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一律视为不合格规程,严禁使用。

第8条:施工期间队组技术员要经常及时地生产地测部门反映本工作面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遇到断层、无碳柱、顶板破碎、顶板风氧化、含水层或淋水加大、小煤窑、煤层坡度变化、空巷、大断面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支护参数,调整支护参数必须有支护变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9条:每一开掘工作面掘进完成1个月后,科、队组技术员必须进行技术总结,技术总结包括工作图(标明巷道长度、断面、支护状况、构造情况、煤层状况、顶板离层监测位置)、顶板离层监测分析、支护的经验教训和建议以及其它情况。生产技术部门按期收回技术总结编号存档以备参考使用。

二、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现场管理规定

(一)采面支护管理

第10条:采煤工作面支架(柱)和顶梁的数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11条:工作面必须根据作业规程的要求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包括单体液压支柱、兀梁、道木、板量、构木、垫板、木楔等)。

第12条:工作面必须实行追机作业,及时移梁、移架,并保证移梁、移架到位。综采工作面端面距不得大与340mm,高档工作面端面距不得大于200mm。

第13条:支架顶梁接顶严实:顶梁上无浮矸顶梁面与顶板间隙不大于50mm。

第14条:支架排列符合规定:综采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相邻架间隙不大于200mm;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角不大于7度。高档工作面兀梁必须成对布置,平行支设。迈步前移,梁间距、迈步距符合规程规定;不得有连续3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超过规定。

第15条:工作面支架初撑力:综采支架初撑力不小于规定值的80%,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不小于100%;高档支柱初撑力不小于90kn(11.5mpa)。

第16条:工作面端头支护: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应使用综采支架,当采面综采支架与巷道煤柱侧的距离大于1.2米时,必须采用长钢梁支护形式,成对布置,迈步前移,对梁间距不大于250mm,长钢梁不得少于一梁三柱,柱、排距不得超过900mm;高档工作面端头必须使用4对8梁支护,成对布置,迈步前移,作业规程中应明确对梁间距、迈步距、兀梁支柱数量等支护参数。

第17条;软底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过100mm时,必须采取支柱穿鞋措施,采面不得有连续3根以上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

第18条;工作面不得随意留设顶、底煤,特殊情况需要留设,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9条:综采开采2.5m以上或煤体松软易片帮煤层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顶,采面支架护帮板损坏不能现场更换时,必须采取特殊支护措施。

第20条:工作面严禁使用与工作面采高不相适应(超高或超低)的支架(支柱),但工作面遇特殊情况,局部采高较大时,应采取特殊支护措施,确保支架(支柱)初撑力。

第21条:采空区悬顶面积不得超过2×5m2,超过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

第22条:工作面支架完好:综采支架侧护板、护帮板、卡环、穿销等部件齐全、标准、安装合格;高档工作面无空载支柱,失效支柱不超过3根,严禁使用折断、开焊、变形严重的兀梁。

第23条:队组小班验收记录,必须有较详细的顶板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支架初撑力、煤壁片帮、支架(柱)完好、液压系统管理、两巷支护情况等,矿生产科要制定统一的验收表格,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

(二)采煤工作面两巷管理

第24条:正、付顺槽必须打好封口柱,封口柱要带帽,柱距不得大于0.3m,综采工作面封口柱与支架顶梁末端打齐。

第25条:两巷超前支护距离:双排不得小于10m,单排不得小于20m,支柱初撑力不小于50kn(6.5mpa);巷道高度较大,使用2.5m以上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时,必须采取栓梁栓柱措施;巷道顶板压力大、顶板破碎时要适当调整超前支护的距离和支护密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6条:巷道支护完好,不得有明显失修,行人道宽度不小于0.7m,超前支护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不小于1.8m,高档不小于1.6m。

(三)采煤工作面液压系统管理

第27条:回采工作面应选用大功率、大流量泵站系统,实现长距离供液,泵站做到固定化管理。

第28条:泵站压力:综采不得小于30mp,高档不得小于18mpa,乳化液浓度配比:综采3-5%,高档2-3%。

第29条:管路系统材料要保证与泵压相匹配,综采工作面进液管直径不得小于1.2英寸,回液管直径不得小于1.5英寸,高档工作面液压主管直径不得小于1英寸,管路吊挂整齐,注液枪不得落地,泵站与管路系统(综采包括支架等)严禁有漏液现象。

(四)锚杆(索)及喷射砼的施工管理

第30条:煤巷锚杆支护工作面要采用保护性爆破,岩巷锚喷支护工作面要采用光面爆破,要按照爆破图表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眼距、抵抗线等有关参数画线、定眼位,不准随意增大装药量。

第31条: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32条:打锚杆(锚索)眼前,首先要敲帮问顶和检查已有支护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后方可进行打眼工作。锚杆(锚索)到迎头的间距必须小于锚杆(锚索)的设计排距(间距),要做到随打随锚,及时紧固和张拉。

第33条:打眼前一定要根据锚杆(锚索)的长度、托(垫)片及锚梁、螺帽厚度、外露长度确定眼孔深度,并在钻杆上做好标记。打眼时工作面应配备长短两种钻杆,采用短打长套的方法保证锚杆(锚索)眼孔的设计深度、角度。眼孔深度不得小于杆体的有效长度,且不得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做到锚孔角度符合要求,严禁打穿皮眼或沿顺层面、裂隙面打眼。

打眼机具推广使锚杆钻机和帮锚杆钻机,淘汰风钻和煤电钻打眼的方式,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提高锚孔质量。

第34条:安装前,要先检查锚孔的方向、深度、锚固剂、杆体(钢角线)及其构件是否合格,如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得进行安装。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还应将孔碧冲洗干净。

锚固剂必须送到孔底,严禁不送到位就开始搅拌,树脂锚固剂的搅拌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确保搅拌充分、锚固效果良好。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操作要求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螺帽,确保锚杆紧固力达要求,托板紧贴巷壁。

锚杆紧固推广使用高速锚杆扭力扳手,提高紧固效果,减少人为因素。

第35条: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砼时必须潮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做到初喷、复喷的距离、厚度、水沟的规格尺寸、距迎头距离、平整度等符合设计及规程规定要求,同时复喷时必须按要求开挖基础,杜绝赤脚现象。

(五)架棚支护的施工管理

第36条:架棚巷道支护所选用的支护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第37条:棚梁、柱窝位置必须按中腰线进行确定,撑木(拉杆)必须齐全、紧固且成直线,盘帮构顶必须背紧构实并用木楔加固,棚腿必须支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小于10cm,棚梁接口必须严实合缝,支架迎山角度不得超过设计值±1°,以保证巷道的成形和支架良好的受力状况。

第38条:车场、交叉点、曲线巷道(水平曲线、竖曲线)段应绘制局部支护大样图(1:50或1:100),标明每架棚的支设位置。

第39条:对炮掘巷道,靠近工作面10m内要设可靠的防倒连锁装置,以防放炮时蹦倒支架。

第40条:掘进后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但又无法支设正规支架时,要按作业规程要求支设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41条:采用可缩性支架进行支护时必须使用金属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其扭矩不得小于160n.m。

第42条:一条巷道尽可能选用一种规格的金属棚(矿用工字钢或u型钢),如因支护材料供应制约必须采用两种支架时,矿用工字钢和u型钢必须分段使用,以便撑木(拉杆)、防倒连锁装置的正常使用。

第43条:对其它形式支护的巷道,如因地压增大、遇构造等情况时可采用套棚方法加强支护,但一组棚的数量不得少于3架,以保证支架的稳定性。

第44条:每班必须进行支护质量验收,并对整个巷道进行观察,发现撑木松动、棚腿挤回、棚子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如巷道变形严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返修。

(六)巷道开口、贯通、刷扩及返修等施工管理

第45条:巷道开口、贯通、刷扩前必须提前加固原有支护,新掘部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如锚杆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架棚支设双抬棚等。

第46条:原有支护受地质条件影响发生变化,不影响安全生产时应安排定期观测,影响安全生产需要返修时必须及时安排整修。返修时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其它

第47条:采掘开工作面起吊设备或重物时制定专门的措施,严禁利用原有支护起吊设备。

三、顶板监测顶板监测顶板监测顶板监测

第48条:各矿井必须在生产技术科设立回采工作面矿压观测组、锚杆拉力实验及顶板离层监测组,配齐人员和设备,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49条:每一回采工作面初采阶段都必须进行矿压观测工作,工作面推进100m后,矿压观测小组要写出矿压观测报告,并存档备查。

第50条:做好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工作面支架压力表不得少于10组,圆图自记议不得小于5组,高档工作面要设置10条以上测线(每10米一条),监测小组经常要对采面监测仪表进行检查,发现测力计、压力表圆图自记议损坏必须更换,发现采面支架(支柱)初撑力不达标必须立即补液,对每天的观测数据要进行分析处理,并及时给相关科室、队组反馈。

第51条:锚杆拉力实验(300根或100米一组)、砼强度实验、顶板离层仪的安设(煤巷100米一组、岩巷50米一组)及检测资料的收集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做好原始记录,及时分析整理,将结果报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审阅。

第52条:锚杆拉力实验时必须有专门的措施,监测仪器必须完好能正常使用(20吨、30吨的拉力机每矿均不得少于3台),严禁在现场扭力扳手检验代替拉力实验。

第53条:不准随意减少顶板离层监测点数,在特殊点及顶板破碎区段应适当增加监测点密度。监测点要有牌板显示。

第54条:对所有巷道的顶板支护质量检测和维修,要划清安全责任范围,明确责任单位。支护质量监测专业组要定期全面检查,如发现有锚杆失效、顶板下沉、托板(支架)变形、喷层脱落等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四、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第55条:各矿生产(开掘)副矿长对本单位(本职范围内)顶板支护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有关方案、措施的落实执行,定期组织召开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审查支护质量监测结果。

第56条:各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顶板管理有关方案、措施的制定负技术责任。负责审查地质说明书、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研讨会议,根据现场实际确定不同围岩、不同支护、不同施工方法下的顶板支护技术方案,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57条:各矿安全处长对本单位顶板支护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顶板支护的有关方案、措施的执行情况,组织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旬、月、季验收管理工作。

第58条:各矿生产技术科在生产(开掘)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编制顶板支护设计和审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在顶板支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保证支护质量,加强支护强度的有效措施;负责所使用的支护材料的检验和质量把关;负责对顶板支护监测组实施技术指导及数据分析总结等日常的支护质量管理工作。

第59条:各矿安全科在安全处长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顶板支护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安全处长组织好矿井顶板支护安全质量的旬、月、季验收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60条:各开掘队长是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要建立支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如锚杆安装人员与验收员的对应编号管理制度等),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各队技术员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要及时提出不同条件下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负责抓好验收员的日常检验,负责作业规程贯彻及职工技术培训。

各班验收员对当班锚杆(锚索)、锚喷作业全过程(打眼定位、孔深、方向、安装、质量测试等)的支护质量负直接检查验收责任,负责每根锚杆初锚力的测试,对扭矩达不到要求时提出补救措施,并要落实到人头。验收时不同班次以不同颜色区分开,建立挂牌留名制度和验收档案。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11篇 金属支护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

随着矿井的发展,回采工作面支护已全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为加强单体支柱及顶梁的管理、维修,确保矿井正常生产与安全,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 管理职能:

1. 供应科负责单体支柱、顶梁、三用阀的购置工作。

2. 计划科负责全矿采煤工区的单体支柱、三用阀、顶梁及摩擦支柱的月底清点考核和井下支护质量日常检测及现场管理工作。

3. 机电科设支护车间几单体支柱管理员,负责建立全矿单体支护材料台帐、流动帐、档案明细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材料的进货质量验收、单体及三用阀的编号、发放、回收、小中修及外出大修等工作。

二、 支护材料的购置:

单体支柱购置由计划科按使用要求提供单体支柱型号数量,三用阀及顶梁等由支护车间提供购置计划,经分管矿长同意,供应科到矿指定厂家购置。入库由机电科支护车间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发放。

三、 支护材料的发放、回交:

1. 凡使用单体及顶梁的单位都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单体、顶梁、三用阀等台帐管理,领用及回交支护材料时必须由专管员持台帐到支护车间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支护车间一概不予发放、回收。

2. 单体支柱、三用阀一律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并建立各领用单位明细台帐。支护车间必须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作为兼职技术员,负责单体、顶梁、三用阀的维修、技术及质量管理。

3. 对各工区回交的支护材料,支护车间要做好档案记录和台帐管理工作,并对支护材料严格检查损坏情况,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损坏的一律报计划科,其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4. 三用阀的领用一律按一棵柱子一个阀的数量发放,并以旧换新,不得有丢失现象,否则,按原价罚款。

5. 注液枪的发放、回交由支护车间负责,按每10米一个注液枪发给,同时按20%增加其备用数量,领用以旧换新,不得丢失,否则按原价罚款。

四、 支护材料的维修管理:

1. 机电科成立支护车间,建立单独厂房,支护车间应具有月维修1000棵单体支柱的能力和试压设备,建立能储存4000棵单体支柱的库房,确保维修好的支柱或多余支柱的存放。另需配置相应的三用阀维修间、顶梁维修场地。

2. 支护车间要逐步配齐相应维修及管理人员。

3. 对单体的小中修一律在矿内解决,维修好的单体经试压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将其维修情况及试压数据记入档案。对需大修的单体,由车间先进行拆洗,对矿内没能力维修的要统一归类,分管技术员书面鉴定报分管矿长,经同意后,支护车间方可集中到矿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出矿时,维修车间出具证明,到保卫科换出门证,修复拉回的单体及部件,由修理车间进行抽查试压,并按大修标准检查,合格后出具证明,设备库保管员清点数量,出具修理数量证明,做好大修情况的档案记录。修理费结算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修复数量证明,经分管矿长签字、经营矿长签字后到财务结算。

第12篇 金属支护材料管理规定

随着矿井的发展,回采工作面支护已全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为加强单体支柱及顶梁的管理、维修,确保矿井正常生产与安全,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能:

1.供应科负责单体支柱、顶梁、三用阀的购置工作。

2.计划科负责全矿采煤工区的单体支柱、三用阀、顶梁及摩擦支柱的月底清点考核和井下支护质量日常检测及现场管理工作。

3.机电科设支护车间几单体支柱管理员,负责建立全矿单体支护材料台帐、流动帐、档案明细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材料的进货质量验收、单体及三用阀的编号、发放、回收、小中修及外出大修等工作。

二、支护材料的购置:

单体支柱购置由计划科按使用要求提供单体支柱型号数量,三用阀及顶梁等由支护车间提供购置计划,经分管矿长同意,供应科到矿指定厂家购置。入库由机电科支护车间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发放。

三、支护材料的发放、回交:

1.凡使用单体及顶梁的单位都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单体、顶梁、三用阀等台帐管理,领用及回交支护材料时必须由专管员持台帐到支护车间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支护车间一概不予发放、回收。

2.单体支柱、三用阀一律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并建立各领用单位明细台帐。支护车间必须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作为兼职技术员,负责单体、顶梁、三用阀的维修、技术及质量管理。

3.对各工区回交的支护材料,支护车间要做好档案记录和台帐管理工作,并对支护材料严格检查损坏情况,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损坏的一律报计划科,其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4.三用阀的领用一律按一棵柱子一个阀的数量发放,并以旧换新,不得有丢失现象,否则,按原价罚款。

5.注液枪的发放、回交由支护车间负责,按每10米一个注液枪发给,同时按20%增加其备用数量,领用以旧换新,不得丢失,否则按原价罚款。

四、支护材料的维修管理:

1.机电科成立支护车间,建立单独厂房,支护车间应具有月维修1000棵单体支柱的能力和试压设备,建立能储存4000棵单体支柱的库房,确保维修好的支柱或多余支柱的存放。另需配置相应的三用阀维修间、顶梁维修场地。

2.支护车间要逐步配齐相应维修及管理人员。

3.对单体的小中修一律在矿内解决,维修好的单体经试压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将其维修情况及试压数据记入档案。对需大修的单体,由车间先进行拆洗,对矿内没能力维修的要统一归类,分管技术员书面鉴定报分管矿长,经同意后,支护车间方可集中到矿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出矿时,维修车间出具证明,到保卫科换出门证,修复拉回的单体及部件,由修理车间进行抽查试压,并按大修标准检查,合格后出具证明,设备库保管员清点数量,出具修理数量证明,做好大修情况的档案记录。修理费结算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修复数量证明,经分管矿长签字、经营矿长签字后到财务结算。

4.严格执行支柱定期上井检修制度。新购置的单体入井后连续使用一年半的必须上井检修;对经过检修的支柱入井后连续使用八个月的必须上井检修。对超期使用的支柱造成损坏的,其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该项工作由支护车间监督实施,报计划科在当月材料费中扣除。

5.对维修后的单体支柱必须经过严格的试压检查,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下井,凡查有不合格的支柱入井,按每棵20元对支护车间处罚。

五、井下单体支柱管理:

1.加强单体支柱支护质量的监测是对单体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回采面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为此矿成立单体支柱支护质量检测小组,借助仪表开展日常支护质量监测工作,各工作面每天监测一次,每个工作面设10条观测线,每条线测6个点,每个工作面共测60多个数据,将测的数据进行微机处理分析,得出工作面支护质量状况图表,并及时发放到矿领导及有关科室工区,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另外,通过实测发现单体支柱、三用阀在使用中不符合要求的现象,由计划科下卡,督促工区将这类支柱、三用阀升井维修。

2.加强井下支柱使用过程的管理,检测小组实行分片负责制,同时负责相应工区单体支柱管理状况,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惩罚:

⑴运输单体支柱要将活柱降到最低位置,阀孔必须用密封盖封好,支柱存放都必须站立放置,严禁野蛮搬运、倒放,否则按每根10元罚责任单位,并限时整改。

⑵三用阀运送时,必须用干净的专用箱运送,上井时也要集中装箱上井,井下存放也要专用加锁保管。凡发现运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三用阀污染的每个罚款10元。

⑶注液时要先冲洗注液嘴,发现不冲洗注液嘴,每次罚款10元。

⑷乳化液配制必须使用自动配比器,泵站司机必须严格按要求浓度配制,每班用析光仪自检一次,如发现配制不合格或不按要求自检的一次罚款50元。

⑸对损坏的柱梁必须及时上井修理,对积压超过7天的每棵单体罚使用单位50元,顶梁每棵罚50元。

⑹对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支柱,计划科下达上井维修卡,对下卡后仍继续使用的每棵每天罚10元。

六、对支护材料的考核:

1.单体、顶梁、三用阀一律不得丢失,计划科根据支护维修车间每月报给的各单位的领用量及井下实有量,对丢失的单体、顶梁、三用阀一律按原购置费罚款。

2.对单体、顶梁的使用一律实行租赁制,单体支柱1米及以下的每棵月租金为20元,1.2米及以上的单体月租金为30元,顶梁每棵月租金10元。

3.计划科根据各工作面长度及作业规程支护密度,计算出各面所需要单体及顶梁的使用、备用量(12煤7%、14煤10%),计算出各工区租金基数,补贴给各使用单位,同时按当月各单位实领在册总数最高数量计算使用租金,进行月底考核,节奖超罚。

4.对各使用单位丢失、人为损坏的单体及不按规定使用的罚款也一次由计划科在月底统一考核兑现。

《支护管理规定1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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