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实验教具外借管理规定
实训中心实验教具外借管理规定
实训中心的实验教具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也是学校多年来积累的固定资产。近年来由于理论教学的需要,部分教师经常要在理论课堂上应用实验教具,为了避免实验教具的流失,现将实验教具外借管理规定如下:
1.实训中心实验物品有限,在不影响本中心教学的情况下才能外借。
2.申请单位须于借用前二日提出申请,以利实验教师准备。
3.借用人应妥善保管物品,若有任何毁损须负赔偿责任。
4.归还时须将物品整理、清洁干净。
5.逾期归还者,暂停申请部门或个人的借用权利。
6.贵重物品或外单位借用,须主管校长签字同意才能外借。
7.申请人须填写《z卫生学校实训中心实验教具外借申请单》。
7.本申请单一式二份,一份经手实验教师保管、一份实训中心主任保管。
借用流程:
1. 借用:借用人提出申请→借用人填表→实训中心主任签字→主管实验教师核对签字→领用
2. 归还:物品整理、清洁干净→送回实训中心→经手实验教师验收签字→实训中心主任签字
实训中心
第2篇 外借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随着在集团公司的维修日益频繁,工作量日益增多,外借工的数量也在增多;根据已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频次分析,发生事故的人大部分是外借工人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借工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外借工的安全意识,特做如下规定:
1、外借工的提供单位必须是在建安公司登记靠挂的合格供方;
2、外借工的提供单位除了上交到安全科的风险抵押金,每次施工前,须向五分公司安全员处交纳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在施工期间,保证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不违章违纪;如发现违章违纪者,将按处罚规定,在保证金中扣罚相应金额,进行处罚;
3、在施工结束后,未发生任何违章违纪的情况,安全保证金如数退还;
4、为了便于识别外借工,五分公司将发放与借工数量相等的胸卡,胸卡上填写相应的编号,如有违章,在处罚单上只填写相应的编号;
5、施工结束后,由外借工负责人将胸卡一起收回;发现丢失、损毁的情况,每张胸卡交纳工本费10元,在保证金中一并扣除;
6、外借工每次施工前,必须接受由五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对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的外借工,外借工负责人须向施工的负责人及安全员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如外借工负责人施工期间换调人员须经经理、施工员同意,并由施工员、安全员或班长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否则,换调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五分公司不予承认;
7、外借工人员必须服从班组管理,听从公司调遣;
8、外借工人员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同样拥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的权利。
建安五分公司
2009年2月1日
第3篇 外借工安全管理规定
随着在集团公司的维修日益频繁,工作量日益增多,外借工的数量也在增多;根据已往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频次分析,发生事故的人大部分是外借工人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借工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外借工的安全意识,特做如下规定:
1、外借工的提供单位必须是在建安公司登记靠挂的合格供方;
2、外借工的提供单位除了上交到安全科的风险抵押金,每次施工前,须向五分公司安全员处交纳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在施工期间,保证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不违章违纪;如发现违章违纪者,将按处罚规定,在保证金中扣罚相应金额,进行处罚;
3、在施工结束后,未发生任何违章违纪的情况,安全保证金如数退还;
4、为了便于识别外借工,五分公司将发放与借工数量相等的胸卡,胸卡上填写相应的编号,如有违章,在处罚单上只填写相应的编号;
5、施工结束后,由外借工负责人将胸卡一起收回;发现丢失、损毁的情况,每张胸卡交纳工本费10元,在保证金中一并扣除;
6、外借工每次施工前,必须接受由五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字,对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的外借工,外借工负责人须向施工的负责人及安全员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如外借工负责人施工期间换调人员须经经理、施工员同意,并由施工员、安全员或班长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否则,换调人员发生安全事故,五分公司不予承认;
7、外借工人员必须服从班组管理,听从公司调遣;
8、外借工人员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同样拥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的权利。
建安五分公司
2009年2月1日
第4篇 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备品备件、应急装备及贵重检验检测设备、精密仪器仪表(包括汽车吊、斗臂车、绞磨、应急发电车、便携发电机、液压机、变压器储油罐、滤油机、sf6回收处理装置、配电变压器、红外线成像仪等)外借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的齐全完备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满足正常生产维护及应急抢修需求、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外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借管理规定
第三条外借的含义:借用方不属于通辽供电公司系统所属生产单位,称为外借。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原则上不得外借或从事与电力生产无关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严禁外借。
第五条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外借时,必须履行完整的审批程序。
㈠借用价值3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借用方与借出方协商→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㈡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生产用具
由借用方填写《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审批单格式见附件一)→经借出方确认具备借出条件→报送领导逐级会签→借出方与借用方签订《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二)→借用方领取所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
借用价值3万元以上15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借用价值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借用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分管副总经理(总工)审批;借用价值50万元以上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由总经理审批。
较为贵重的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应由专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时,借出方应派熟悉该用具的人员跟踪操作并对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不按本规定履行程序的借用关系认定为私自外借。
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出、入库要履行手续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为电力安全生产用具保管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保管的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发生电力安全生产用具私自外借问题,保管单位行政正职要在适当场合向公司经营者集团“说清楚”。同时,视情节轻重对保管单位进行经济考核。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审批单(范本)
附2:电力安全生产用具借用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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