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学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规定
大学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公寓管理,保证学生在毕业时能够按时、顺利、文明离校,现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凡属我校应届毕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高职生,进修生),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做“文明离校”的表率。
第一条毕业生要注意安全,临行前将衣物、行装清点整理好,学校将组织跳蚤市场、联系邮政部门到校集中统一办理托运等有关服务活动;不要扔下丢掉,尤其是现金、手机等重要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二条凡宿舍公物,如桌、椅、床、书架、灯管、门窗玻璃等物品,毕业生必须完好归还,如有损坏、丢失,按章赔偿。
第三条毕业生离校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包括门,窗,椅,床,柜等),不准损坏;不准在宿舍及公共场所(楼道,水房,厕所等)乱刻,焚烧杂物;不准在宿舍,楼道内摔酒瓶,墨水瓶等。
第四条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转单),并经各有关部门检查核实(包括退还椅子,交还钥匙等)后才可离校。
第五条毕业生离校时应将宿舍打扫干净,家具摆放整齐。最后一名学生离开宿舍前,必须报告宿舍楼值班员,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毕业生离校应将自己的行李,物品收拾干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带走,逾期存放或遗忘的,学校有权处理。
第七条毕业生退宿后不准再住宿,不准到低年级同学的宿舍内住宿。
第八条凡已考取本校研究生并打算继续在公寓的居住同学,须先办理离校手续,再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公寓办理登记手续,公寓办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第九条各学院(系)辅导员应重视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加强对毕业生的管理,关心毕业生的生活,会同公寓办及时处理好出现的问题。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第2篇 大学学校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规定
大学(学校)毕业生文明离校管理规定
毕业生应文明离校,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安全离校。
1、不准故意损坏室内公物,不准在宿舍及公共场所(楼道、水房、厕所等)乱刻、乱画、乱涂、焚烧杂物;不准向窗外或楼道内摔酒瓶、暖瓶等危险物及乱扔杂物,不要把外人领进宿舍里来,更不要留宿外人。
2、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经宿舍管理中心检查房间物品是否完好,包括桌、椅、衣柜、梯子、书架、灯管、门窗玻璃、电话、窗帘等,如有损坏、丢失,主动按价赔偿后方可离校,特殊情况延期离校,需经院辅导员批准。毕业生退宿后不准到低年级同学的宿舍内住宿。
3、毕业生离校时应将宿舍打扫干净,家具摆放整齐,并以寝室为单位统一将钥匙交到门卫处。学生离开宿舍时,必须告诉宿舍门卫,经检查合格,锁好门后才能离开。
4、毕业生离校时应将自己的行李、物品收拾干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带走,逾期存放或遗忘的,学校有权处理。
5、若有违纪行为发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__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__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加重一级处分,并记入该生档案。
第3篇 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根据《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教育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的通知》(酒人社〔__〕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近年来通过全省统一招考选拔到我县的进村进社、农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乡镇卫生院、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农技推广站、基层旅游事业单位、乡镇文化站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选拔招募,由省、市统一组织实施,正式录用后,先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所考录的项目分别组织进行。
第四条 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上岗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缺额情况向人社部门提出分配意见,人社部门参考各业务主管部门分配意见综合提出分配方案。对不服从岗位分配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被录用后,进村进社人员与乡镇(社区)签订就业合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县教育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县卫生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站工作人员与县农牧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旅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县旅游局签订就业合同;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与县文化局签订就业合同;基层社保岗位工作人员与县人社局签订就业合同。就业合同由人社局负责鉴证,所有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离本专业岗位。
第六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政策标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乡镇(社区)要做好到基层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有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考录的项目全部安排到相应的业务岗位上,同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对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要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离。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层实际需要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日常业务指导,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适应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县人社局根据职称评聘相关规定做好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聘工作。
第十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双重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由乡镇(社区)负责,业务考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以乡镇(社区)考核为主,考核结果计入高校毕业生个人档案。对服务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到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因考录公务员、自主创业、继续深造、重大疾病等原因离开服务岗位,各乡镇(社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与其解除就业合同,并报人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