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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管理规定14篇

发布时间:2022-12-10 热度:45

加工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司职工食堂食品加工烹调制作管理规定-样本

公司职工食堂食品加工烹调制作管理规定样本

1总则

1.1为了加规范职工食堂食品加工烹调制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加工烹调制作,指在员工食堂将食品原料及半成品加工成饭菜的过程。

2职责

本制度由厨师长、厨师、副厨、清真厨师、小厨、菜案负责执行。

3内容

3.1加工前准备

3.1.1食品加工烹调操作人员按规定流程更衣、洗手后,方可进入食堂操作间进行食品加工与烹调。

3.1.2加工前认真检查各种待加工原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严禁加工不合格原料。

3.1.3待加工原料进行清洗处理后,分类存放,以作备用,防止交叉污染。

3.2加工烹调制作

3.2.1加工植物类原料,应根据菜品及烹调的具体要求对蔬菜原料进行捡、摘、剥、削等加工处理;对容易去皮氧化的蔬菜要及时浸入水中,沥干水分,存于相应盛器内。

3.2.2水产品和肉类产品加工应除尽污秽杂质,按用途进行原料加工,加工后严禁落地存放。冷冻食品应解冻后进行粗加工。

3.2.3活禽类加工应放血完全、褪毛干净、取内脏彻底;肉禽类清洗后无血、无毛,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并保持清洁卫生。不同原材料进行分开加工,防止污染。

3.2.4加工间应配备有盖的污物桶、臊水桶,桶内垃圾日产日清,污物桶、臊水桶存放点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消毒杀菌。

3.2.5烹制前,必须对烹制材料进行检查,严禁烹制变质食品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

3.2.6熟食品应存放在专用的经过消毒的用具、餐具中。

3.2.7剩余熟食品放入熟食箱存放,存放超过四个小时的熟食品,回锅后应彻底加热煮透方可供应。

3.2.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调料瓶、炊具、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台面清理干净,地面清扫拖净。

3.2.9厨房管理人员下班时,应检查各功能区域的卫生状况,并做好记录。

4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职工食堂管理员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考核。

5.附则

5.1本规定由总务管理处起草。

5.2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2篇 f机加工车间管理规定

机加工车间管理规定【1】

1、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消防安全是车间生产第一要素,是车间正常运作的前提,为了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1.1员工上班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将衣服袖口扎紧,严禁穿凉鞋和拖鞋进入车间。

1.2 工作前认真检查各自的机床设备,并进行例行注油、保养,确认一切正常后,才可上机操作。

1.3 留有超过颈根以下长发的员工操作旋转设备时,必须戴工作帽,并把头发放入帽内,操作旋转工具时禁止戴手套。否则酿成事故个人负全责。

1.4 在工作台上操作生产,要注意安全,不得随便倚靠在工作台的护栏上,工作台和防护罩上的铁屑要及时清扫干净,以防伤人。

1.5 清除工件上铁屑时,严禁用手拿或用嘴吹,应使用专用工具。

1.6 高速切削或切削脆性材料时,要戴好防护眼镜,防止铁屑崩入眼内。因不佩戴防护眼镜出现相关事故,个人承担责任。

1.7 严禁在传动部位上传递物品。

1.8 装卸调换工夹具、测量尺寸、擦拭机床时,必须停车进行。

1.9 在磨刀具时,应遵守砂轮机的操作规程。

1.10 要经常清除机床周围的废物垃圾和油渍,定期更换机油, 保持机床供油系统正常,以防发生机床故障。

1.11 高电压作业时要设置安全防护标志,准备灭火器材;按照设备运行方式,设置安全围栏,要明显区别带电和不带电设备,防止误登、误进、误触、误动。

1.12 工件堆放要稳妥整齐,不得超出作业区线进入通道,以免安全通道被堵。

1.13 在使用各类刀具、铁棒、铁钩时禁止对准其他人员,以免误伤他人,使用完后要妥善保管。

1.14 下 班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气 源、熄 灭 火 种,清 理 场 地,关 好 所 有门 窗,认 真 检 查 水、电、气 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1.15认真遵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各类机床安全操作规程、抛光工安全 操作规程以及机电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1.16 爱护生产设备和设施,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并迅速予以排除。

1.17 对从事电气、焊割、行车、机械操作等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具备合格操作资格后,持证上岗。

1.18 机床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和带病运行,做到正确使用,定期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1.19 生产工作场地有危险的地方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1.20 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贮存、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应有一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与明火保持在两米以上的距离。

1.21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按照定措施、定人员、定期限的原则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1.22 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各部门、车间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员工实施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1.23 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未遂事故后,各部门、车间要联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1.24提倡文明生产,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以下文明操作规程:

1.24.1 自觉保持绿色通道地面的清洁、无铁屑、无明显拉毛划痕;

1.24.2 认真保持安全防护柱的整齐划一,隔离带铁练条完好无损;

1.24.3工件翻身时必须在指定翻工件区域内进行,以防造成地面和工件的损伤;

1.24.4 钢丝绳使用完毕后,必须放回规定区域,运送钢丝绳时,禁止在地上拖拉。

1.25注意防火,车间内禁止随意吸烟,吸烟要到吸烟室。 2、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2.1员工必须遵守厂规厂纪,违反者按《违反厂规厂纪处罚条例》处理。

2.2员工上班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进入工作岗位,不准时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迟到一次罚款5.00元,早退一次罚款10元。下班没到规定离岗时间,不可离开自己的岗位,否则按早退论处,更不允许站在门口喧哗,聊天,如发现将批评教育对屡犯者处以10元/次的罚款。

2.3上班时间不得串岗闲聊,不允许大声喧哗,打闹嬉笑,更不得擅自出厂或回宿舍,有事离岗必须向组长或车间主任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擅自离岗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2.4上班操作中不准坐凳,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看报纸、杂志,用手机发短信,打游戏,吃零食,如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对屡犯者罚款20元。

2.5有事须写请假条,经班组长签字后交车间主任批准,为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原则上每个班组请假不得多于2人,每月在合计三天事

假后还需请事假的,车间需根据生产情况安排签署意见,经厂部批准方可续休,不经准假而私自离厂者,除按旷工处理外,还将视情况课以每天50-100元罚款。

2.6下班、吃饭或因公事离岗时,须将自已机床上的灯及机床电机(数控机床例外)关闭,特别是电焊机在上述时间及无工作任务时必须关闭电源,对不执行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发现一次,将处以5元罚款。

2.7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全厂服从董事长、总经理,对车间、班组的安排如认为不合理,可以越级反映,但不得顶着不办或消极怠工或打架斗殴,违者予以罚款惩处,情节严重者建议厂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开除。

3、现场管理制度

3.1保持现场良好的工作秩序,创造亮丽、舒适的工作环境。

3.2积极参与“5s”管理活动,保持车间内的整齐、整洁。工具箱、工作台、原料、在制品、成品必须定位摆放,不得放置与生产无关的物料。

3.3在制品必须按性质区别放置,合格品、不良品分区摆放,所有在加工的在制品、合格品、不合格品等均须用标识牌标明。

3.4下班时每位员工必须按照“机床保养内容”进行清扫与保养机床。

3.5爱护公司财产,严禁在机床设备上人为刻划,留下痕迹,一经查实将给予罚款50.00元。

机械厂车间管理制度【2】

一、 总则:

为了规范车间工作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品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 管理要求:

1. 培养和营造车间全体员工的团队精神,做到思想统一、着装统一。

2. 效率的提升,是靠激励、互助、协同、鼓动出来的。

3.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包括提前准备生产所需的工具、岗位异常时要提前发现及时纠正、关注产出,坚持每天公示产量。

三、 环境卫生与秩序:

1. 所属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保持车间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物品(料)摆放有秩序。每天保持工作范围清洁、干净无杂物,所有物料应统一靠黄线摆正,不准压线,确保物流(安全)通道畅通。

2. 各人负责公共区域的清理、清扫工作。

3. 车间内禁止吸烟。

四、 生产过程管控:

1. 生产任务:车间负责人按生产任务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的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如完成不了,应即时向上级主管汇报,以便协调;同时切实安排好车间生产,保证各组的正常生产,避免衔接不良、产生误工。

2. 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零配件符合质量要求和物料正确与齐备,尤其是确保产品首件质量的前提下,在生产过程中要时刻关注产品的质量,巡检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巡检、抽检,避免常见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发生,发现质量问题应现场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要迅速向上级主管反映,以便尽早解决。

3. 安全生产:每日上班时,先检查全车间的电源、电线和机器设备,保证无安全隐患方可生产;工作人员不得离开机台并严密监视机器操作情况,在下班时,关掉车间内所有电源,严禁在无人状态下机器仍在运转。

4. 生产协调:在日常工作中,员工应积极与主管进行沟通协调,确有难度的,可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请求支持。

五、 车间纪律:

1. 所有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需严格遵守公司及车间的规章制度。机械厂车间管理制度。

2. 所属员工无特殊情况必须穿厂服上班。

3. 员工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如生产需要加班的,则由经理临时通知,有事需请假的,要向经理说明事由,并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 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带任何零食到车间内吃;讲文明、讲礼貌,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不得带有歧视观念,要有团队合作精神。

5. 上班时,主管应对每个岗位的员工进行耐心指导与帮助,不得向员工乱发脾气,更不准置员工提出的合理要求不理不睬。

6. 上班时,员工须坚守岗位,不得随处走动,做事须主动配合,不得消极等待、观望,更不得在岗位上偷懒、耍滑,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7. 上班时,工作消极,不认真工作,影响他人工作情绪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甚至说和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态度恶劣者,予以开除。

8. 工作期间不宜接听私人电话、发短信或上网聊天、玩游戏,原则上在工作时间不准接听私人电话,接听过程不得超过3分钟;在此特别强调,接听电话前必须处理好手上的工作,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负全责,如果有特别事情需要接打私人电话的,要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9. 每组员工在工作时,必须与机器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非安全状态操作,同时必须自觉地做好自检和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主管反映,不可擅自使用不良材料以及让不合格品流入后道工序,必须严格按照品质要求作业,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10. 在生产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工具和量具等。

11. 车间内员工必须按安全规程操作,不得擅自调整机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操作非本工种设备和机台,如因违规作业,造成人力和设备事故的,将按损失赔偿。

12. 物流(安全)通道不得堆放任何东西与杂物。

13. 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品必须区分清楚,须做上明显标志,不能混乱,不得随意乱扔配件、工具,掉在地上的产品必须及时捡起。

14. 员工在操作过程中,闲杂人员不得靠近,攀谈,影响其工作。

15.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6. 每个工种必须接受主管的检查,监督,不得蒙混过关,虚报数量,并配合品检人员工作,不得顶撞、辱骂,经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7. 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18. 上下班随时留意,岗位有无偷盗现象,对车间内偷盗者立即开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9. 员工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出办公室,拿办公用品、翻阅文件等。

20. 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一经采用将根据实用价值予以奖励。

21. 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处予以严厉处罚,并对举报者经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22. 在工作其间,车间主管离岗时,应指定代理负责人,要求所属员工必须服从安排,代理负责人必须尽心尽力地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

23. 爱惜公物,在工作中如有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盗窃公司财物的,不论公物或是他人财物的,一经发现将立即予以无薪开除,并依照盗窃之物价值款的两倍赔偿或视情节轻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为无意损坏生产设备,应按价赔偿。

第3篇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 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4篇 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设计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三条 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按sh/t 3096-1999《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规定,合理选用设备、管线材质。

第四条 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 加氢装置的高热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第九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直属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

同时优化生产平衡,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

第十条 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

第十二条 炼油企业应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的分布图,制定有关工艺管理规定,严格岗位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

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第十四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第十五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

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石化股份炼〔2022〕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22〕89号)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22〕89号),切实做好设备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

第十九条 加强设备安全监测。

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生产装置,应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22〕89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

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 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油品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直属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属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二十五条 加强防硫化氢中毒管理,严格执行《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对所有相关人员应进行防止硫化氢气危害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严禁无组织排放,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二十八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单位应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二十九条 对所有含硫污水应全部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炼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按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加工高含硫原油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2022〕安字227号)和《关于严格高硫(含硫)原油加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石化〔2022〕安字500号)同时废止。

第5篇 钢筋加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钢筋加工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钢筋加工机械以电动机、液压为动力,以卷扬机为辅机者,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

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

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二)钢筋调直切断机

1、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倒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2、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坚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应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3、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

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

4、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

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5、当钢筋送入后,手与电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

6、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应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穿过钢筋再送入调直前端的导孔内。

7、作业后,应松开调直筒的调直块并回到原来的位置,同时预压弹簧必须回位。

(三)钢筋切断机

1、接送料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短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2、启动后,必须检查切刀应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

3、启动后,先空运转,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4、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

切料时必须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送入。

5、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

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

6、剪切低合金钢时,应换高硬切刀,直径应符合铭牌规定。

7、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8、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9、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10、作业后,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保养。

(四)钢筋弯曲机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要保持水平,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芯轴、成型轴、挡铁轴或可变挡轴,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2.5倍。

3、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紧固可靠,经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时,将钢筋需弯的一头插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检查机身固定销子确定安在挡住钢筋的一侧,方可开动。

5、作业中,严禁更换芯轴、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等作业,亦不得加油或清扫。

6、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7、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8、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

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9、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五)钢筋冷拉机

1、根据冷拉机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并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

卷扬机的位置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离冷拉中线不少于5m。

2、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

严禁去关人员在此停留。

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3、用配重控制设备必须与滑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没有指示记号时应有专人指挥。

配重框提起时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m以内,配重架四周应有栏杆及警告标志。

4、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必须完好,滑轮、拖拉下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均应齐全牢固,确认良好后,方可作业。

5、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看到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

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随时注意停车信号或见到有人进入危险区时,应立即停拉,并稍稍放松卷扬钢丝绳。

6、用延伸率控制的装置,必须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7、夜间工作照明设施,应设在张拉危险区内,如必须装设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泡应加防护罩,导线不得用裸线。

8、作业后,应放松卷扬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6篇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

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

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 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

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

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 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 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 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 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 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 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 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 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 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 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4. 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

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

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

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

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

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

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

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

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

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

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 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 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 要健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

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 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

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

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

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升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200市斤。

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 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

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 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

生产中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厢,清除厢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

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 储存保管

第三十二条 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 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 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 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

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条 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

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

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条 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 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

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 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

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

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

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度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12%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 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

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并要 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 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

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

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

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 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

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火炉烟筒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 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棉厂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

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

老化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 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

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

1.5倍。

电灯应有防雨措施。

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 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 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 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辗压。

第五十九条 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

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

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

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 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 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 棉厂,棉花仓库,露天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工厂规模消防蓄水池-容积立方米数量水塔-容积立方米数量1台型厂4023012台型厂5023013台型厂6024014台型厂802501

第六十三条 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

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

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

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围出水。

第六十四条 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

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泵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

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 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 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

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

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消防监督机关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7篇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 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 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 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 要健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 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升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200市斤。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 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 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生产中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厢,清除厢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 储存保管

第三十二条 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 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 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 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条 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条 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 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 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度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12%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 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并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 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 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火炉烟筒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 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棉厂生产区、储存区与生活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老化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 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 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 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 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辗压。

第五十九条 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 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 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 棉厂,棉花仓库,露天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工厂规模消防蓄水池-容积立方米数量水塔-容积立方米数量

1台型厂402301

2台型厂502301

3台型厂602401

4台型厂802501

第六十三条 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围出水。

第六十四条 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泵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 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 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消防监督机关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8篇 某铝加工车间消防管理规定

1 管理要求

1)铝加工科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车间内实行全车间禁烟制度,车间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烟。(吸烟应在吸烟室)

3)重点作业场地、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4)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5)现场储放各类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6)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7)涂装车间不准动用明火,确须动用明火的,必须按工厂动火审批要求进行。

7)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2 操作要求

1)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2)现场作业时,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3)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禁止积水。

4)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车间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

6)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8)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过的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第9篇 粗加工管理制度规定

一、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或洗澡,勤理发勤更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上岗或返岗前必须洗手消毒。不得有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班前班后搞好各自岗位卫生工作。

三、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清洗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四、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它感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或使用。

1、肉类加工:

⑴ 加工肉类首先注意肉类新鲜度,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的禽畜肉不得采用。

⑵海鲜类不要与禽肉类混合清洗。

⑶禽、畜、鱼肉类品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⑷加工好的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

⑸ 砧板要求做到“三洁”(砧板面、砧板底、砧板边保持光洁),收市后应刮洗清洁后竖放。

2、蔬菜加工:

⑴ 蔬菜瓜果进货后必须分类放在蔬菜架上,不得随地堆放。

⑵ 蔬菜加工时必须做到一拣、二洁、三切。洗涤蔬菜要有足量清洁水清洗,洗涤后的蔬菜不得有泥沙、杂物、昆虫等。

⑶ 腐烂的蔬菜、瓜果不得食用。

五、工用具(菜架、容器)必须洁净,不得积污。下班后必须清洗水池、地面,保持沟渠畅通。

六、清洗加工好的食品原料必须用食品级的容器或塑料袋盛装,放置在货架上,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第10篇 钢筋加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钢筋加工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钢筋加工机械以电动机、液压为动力,以卷扬机为辅机者,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

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

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二)钢筋调直切断机

1、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倒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2、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坚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应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3、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

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

4、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

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5、当钢筋送入后,手与电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

6、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应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穿过钢筋再送入调直前端的导孔内。

7、作业后,应松开调直筒的调直块并回到原来的位置,同时预压弹簧必须回位。

(三)钢筋切断机

1、接送料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短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2、启动后,必须检查切刀应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

3、启动后,先空运转,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4、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

切料时必须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送入。

5、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

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

6、剪切低合金钢时,应换高硬切刀,直径应符合铭牌规定。

7、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8、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9、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10、作业后,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保养。

(四)钢筋弯曲机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要保持水平,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芯轴、成型轴、挡铁轴或可变挡轴,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2.5倍。

3、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紧固可靠,经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时,将钢筋需弯的一头插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检查机身固定销子确定安在挡住钢筋的一侧,方可开动。

5、作业中,严禁更换芯轴、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等作业,亦不得加油或清扫。

6、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7、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8、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

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9、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五)钢筋冷拉机

1、根据冷拉机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并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

卷扬机的位置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离冷拉中线不少于5m。

2、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

严禁去关人员在此停留。

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3、用配重控制设备必须与滑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没有指示记号时应有专人指挥。

配重框提起时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m以内,配重架四周应有栏杆及警告标志。

4、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必须完好,滑轮、拖拉下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均应齐全牢固,确认良好后,方可作业。

5、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看到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

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随时注意停车信号或见到有人进入危险区时,应立即停拉,并稍稍放松卷扬钢丝绳。

6、用延伸率控制的装置,必须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7、夜间工作照明设施,应设在张拉危险区内,如必须装设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泡应加防护罩,导线不得用裸线。

8、作业后,应放松卷扬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11篇 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设计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计部门的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安全、环保、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三条 设计必须考虑原油硫含量的不决策(不均匀性)所带来的影响,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按sh/t 3096-1999《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规定,合理选用设备、管线材质。

第四条 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的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保达标。

第五条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措施,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防止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备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 加氢装置的高热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用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原油采购部门应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过装置设计规定值。

第九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直属企业必须根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相应的加工技术方案,生产允许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措施,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

第十条 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的新品种原油时,应根据原油评价报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的分馏塔、汽提塔顶的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

第十二条 炼油企业应按不同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流程硫的分布图,制定有关工艺管理规定,严格岗位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艺防腐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生产的含硫化氢气体必须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禁止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第十四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须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第十五条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业,应完善工艺措施,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如果由于装置停工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的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存积的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的核查和确认工作,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石化股份炼〔2001〕89号)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01〕89号)和《关于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查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01〕89号),切实做好设备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的腐蚀规律。

第十九条 加强设备安全监测。充分考虑硫腐蚀的特点、机襾,采用先进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部分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生产装置,应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石化股份炼〔2001〕89号),落实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蚀引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 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的油品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的设备管道以及由硫介质引起的露点腐蚀问题,直属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属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二十五条 加强防硫化氢中毒管理,严格执行《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对所有相关人员应进行防止硫化氢气危害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的安全管理,严禁无组织排放,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二十八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单位应确保有足够的脱硫能力,保证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二十九条 对所有含硫污水应全部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炼厂酸性气必须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按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的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准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的原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加工高含硫原油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2001〕安字227号)和《关于严格高硫(含硫)原油加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国石化〔2000〕安字500号)同时废止。

第12篇 钢筋加工机械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a、一般规定

1、钢筋加工机械以电动机、液压为动力,以卷扬机为辅机者,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机械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b、钢筋切断机

1、接送料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2、启动前,必须检查切刀应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

3、启动后,先空运转,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4、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切料时必须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送入。

5、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

6、剪切低合金钢时,应换高硬度切刀,直径应符合铭牌规定。

7、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8、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9、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10、作业后,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保养。

c、钢筋弯曲机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要保持水平,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芯轴、成型轴、挡铁轴或可变挡架,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2.5倍。

3、作业前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紧固可靠,经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时,将钢筋需弯的一头插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检查机身固定销子确实安在挡住钢筋的一侧,方可开动。

5、作业中,严禁更换芯轴、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等作业,亦不得加油或清扫。

6、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7、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机械铬牌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8、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9、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d、钢筋冷拉机

1、根据冷拉钢筋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并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卷扬机的位置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离冷拉中线不少于5m。

2、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3、用配重控制的设备必须与滑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没有指示记号时应有专人指挥。配重框提起时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以内,配后果架四周应有栏杆及警告标志。

4、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必须完好,滑轮、拖拉小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均应齐全牢固,确认良好后,方可作业。

5、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看到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随时注意停车信号或见到有人进入危险区时,应立即停拉,并稍稍放松卷扬钢丝绳。

6、用延伸率控制的装置,必须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7、夜间工作照明设施,应设在张拉危险区外,如必须装设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泡应加防护罩,导线不得用裸线。

8、作业后,应放松卷扬钢丝绳子,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e、预应力钢筋拉伸设备

1、采用钢模配套张拉,两端要有地锚,还必须配有卡具、锚具、钢筋两端须镦头,场地两端外侧应有防护栏杆和警告标志。

2、检查卡具、锚具及被拉钢筋两端镦头,如有裂纹或破损,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卡具刻槽应较所拉钢筋的直径大0.7-1mm,并保护有足够强度使锚具不致变形。

4、空载运转,校正千斤顶和压力表的指示吨位,定出表上的数字,对比张拉钢筋所需吨位及延伸长度。检查油路应无泄漏,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作业中,操作要平衡、均匀,张拉时两端不得站人。拉伸机在有压力情况下严禁拆卸液压系统中的任何零件。

6、测量钢筋的伸长或拧紧螺帽时,应先停止拉伸,操作人员必须站在侧面操作。

7、电热张拉法带电操作时,应穿绝缘胶鞋和戴绝缘手套。

8、张拉时,不准用手摸或脚踩钢筋或钢丝。

9、作业后,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千斤顶全部卸荷并将拉伸设备放在指定地点进行保养。

第13篇 模板材料加工管理规定

模板材料及加工管理规定

1梁模板

梁底用钢管(或碗扣架)加平托作顶撑,平托上设100×100木方,18厚多层板作板面,梁帮模板用50×100木方作背楞,钢管龙骨φ14螺栓穿梁对拉,或50×100木方作水平通楞,50×50木方侧向斜支顶。

2楼板模板

楼板模板可使用早拆体系。支拆模思路为:梁与梁之间的模板,减去1.22m宽的整倍数,所剩不足整板的数值平均或凑为板缝宽度之和。板缝位置下面由φ48钢管立杆(纵向水平通拉上、中、下三道φ48钢管)、u型托、50×100木方通楞组成单独支撑系统。其余整板面部分用18厚多层板作面板50×100木方作次龙骨(与板缝平行),木工字梁(或100×100木方)作主龙骨,碗扣架支撑体系。待楼板砼达到设计强度50%时即可将多层板楼板面板、50×100木方次龙骨、木工字梁(或100×100木方)主龙骨及碗扣架支撑体系拆除。拆除同时,板缝位置φ48钢管立杆横向水平通拉上、中、两道φ48钢管。使各条板缝位置φ48钢管立杆构成稳定的支撑体系,以满足后期楼板砼强度增长和上部施工荷载传递的需要。

3楼梯模板

楼梯设在核心筒内,安装筒墙模板时,在楼梯平台处将墙模开槽,用特制开孔模板甩出平台钢筋,待墙模板拆除后,再安装平台楼梯模板。面板用18厚多层板50×100木方背楞,100×100木方龙骨钢管平托支撑。踏步及侧模板用50厚木板制成工具式楼梯模板。

4模板加工

4、1梁模板、楼梯模板、集水坑模板均在现场加工制作,梁底模板、梁侧模板加工制作成型后编号分别堆放,所制作成型的模板均应涂刷脱模剂。

4、2螺栓在指定加工地点设置螺栓加工架,丝牙要求粗牙,螺牙长度≥80mm,螺杆长度根据墙厚加工涂油分规格存放。

5施工机械设备

现场与加工场需用:电锯,电刨,手提电锯,电钻,喷枪,相应的变配电设施。应注意用电安全。大块模板需要塔吊配合,以上机械均应在进场前,检查调试运转正常。

第14篇 钢筋加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钢筋加工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钢筋加工机械以电动机、液压为动力,以卷扬机为辅机者,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3、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旁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

4、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

5、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二)钢筋调直切断机

1、料架、料槽应安装平直,对准倒向筒、调直筒和下切刀孔的中心线。

2、用手转动飞轮,检查传动机构和工作装置,调整间隙,坚固螺栓,确认正常后,启动空运转,检查轴承应无异响,齿轮啮合良好,待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3、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

4、在调直块未固定,防护罩未盖好前不得送料。作业中严禁打开各部防护罩及调整间隙。

5、当钢筋送入后,手与电轮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接近。

6、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导向筒前应装一根1m长的钢管,钢筋必须先穿过钢筋再送入调直前端的导孔内。

7、作业后,应松开调直筒的调直块并回到原来的位置,同时预压弹簧必须回位。

(三)钢筋切断机

1、接送料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短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2、启动后,必须检查切刀应无裂纹,刀架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然后用手转动皮带轮,检查齿轮合间隙,调整切刀间隙。

3、启动后,先空运转,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4、机械未达到正常转速时不得切料。切料时必须使用切刀的中下部位,紧握钢筋对准刃口迅速送入。

5、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钢筋和烧红的钢筋。一次切断多根钢筋时,总截面积应在规定范围内。

6、剪切低合金钢时,应换高硬切刀,直径应符合铭牌规定。

7、切断短料时,手和切刀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0mm以上,如手握端小于400mm时,应用套管或夹具将钢筋短头压住或夹牢。

8、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刀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动周围和切刀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9、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响或切刀歪斜等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

10、作业后,用钢刷清除切刀间的杂物,进行整机清洁保养。

(四)钢筋弯曲机

1、工作台和弯曲机台面要保持水平,并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按加工钢筋的直径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芯轴、成型轴、挡铁轴或可变挡轴,芯轴直径应为钢筋直径2.5倍。

3、检查芯轴、挡块、转盘应无损坏和裂纹,防护罩紧固可靠,经空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作业时,将钢筋需弯的一头插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检查机身固定销子确定安在挡住钢筋的一侧,方可开动。

5、作业中,严禁更换芯轴、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等作业,亦不得加油或清扫。

6、弯曲钢筋时,严禁超过本机规定的钢筋直径、根数及机械转速。

7、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筋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限制直径并调换相应的芯轴。

8、严禁在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9、转盘换向时,必须在停稳后进行。

(五)钢筋冷拉机

1、根据冷拉机的直径,合理选用卷扬机,卷扬钢丝绳应经封闭式导向滑轮并和被拉钢筋方向成直角。卷扬机的位置必须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距离冷拉中线不少于5m。

2、冷拉场地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栏杆及警告标志。严禁去关人员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至少2m以外。

3、用配重控制设备必须与滑轮匹配,并有指示起落的记号,没有指示记号时应有专人指挥。配重框提起时高度应限制在离地面300mm以内,配重架四周应有栏杆及警告标志。

4、作业前,应检查冷拉夹具,夹齿必须完好,滑轮、拖拉下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均应齐全牢固,确认良好后,方可作业。

5、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看到指挥人员发出信号,并待所有人员离开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冷拉应缓慢、均匀地进行,随时注意停车信号或见到有人进入危险区时,应立即停拉,并稍稍放松卷扬钢丝绳。

6、用延伸率控制的装置,必须装设明显的限位标志,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7、夜间工作照明设施,应设在张拉危险区内,如必须装设在场地上空时,其高度应超过5m,灯泡应加防护罩,导线不得用裸线。

8、作业后,应放松卷扬钢丝绳,落下配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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