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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污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2-12-09 热度:47

防污管理规定

第1篇 电瓷外绝缘防污闪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电瓷外绝缘防污闪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35-110kv的输变电设备,电力客户的输变电设备的电瓷防污闪工作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电瓷绝缘防污闪技术管理规定》

3 职责

3.1 在生产经理的领导下,建立由生技部、调度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防污闪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公司组成由生技部、物资公司专责人参加的电瓷防污闪工作小组。防污闪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公司高电压技术监督网承担。

3.2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定期听取防污闪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

审定全公司防污闪重大技术决策和年度防污闪工作计划。

审定落实防污闪科研课题,技术革新项目审定全公司电网污区划分规定。

3.3 公司防污工作小组,即公司高电压监督网负责全公司防污闪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各项措施。组织开展严密测量,做好污区划分和调整,及时提出调爬的具体意见。按年编制防污闪措施计划,监督实施,做好分析并及时向市公司、上报防污闪计划、技术措施,盐密测量结果、技术总结等有关技术资料。

组织调整本地区污区划分,绘制污区图,报市供电公司审定。

参加新(扩、改)建工程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的设计审查。

组织开展防污闪的科研工作,推广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

参加输变电设备污闪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建议。

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资料,及时分析,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4 班组防污闪工作小组在公司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资料和测试数据,执行各种防污闪技术措施,提出本地区污区划分和污区图修整的初步意见。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盐密测量

4.1.1 盐密是划分污秽等级三要素(污湿特征、运行经验、等值盐密)中的基础数据之一,同时它也是新建、扩建输变电设备选择绝缘爬距以及运行线路安排清扫周期的重要依据,因此盐密数值必须

具有可信性、可比性。

4.1.2 盐密测量点的选择:

4.1.2.1 对于划分污区等级所需的盐密,其测量选择为:110kv输电线路的近城、市郊地区内原则上每2.5-5公里选择一个测量点,远距城、镇的平原农田地区一般5-10公里选择一个测量点,山区和丘陵无严重环境污染的地区可酌情选取。对于明显污染、成份复杂的地区要根据环境污染范围适当增设测量点。

4.1.2.2 对于以盐密作为安排输电线路清扫周期为参考依据的测量点,选择原则为必须在采用双伞防污型悬式绝缘子的线路和最脏污地段内,根据脏污范围选择当数量的测量点。

4.1.2.3 110kv变电站内每个电压等级的设备选择1-2个测量点,而且测量点要从悬式绝缘子逐渐过渡到棒型支柱绝缘子。

4.1.3 部颁污秽分级标准中的盐密数值指以_-4.5型普通悬式绝缘子的盐密值为基准,当对防污型绝缘子测量盐密时,可将测出的盐密乘以系数2,即为换算至普通悬式绝缘子的盐密等效值。

4.1.4 盐密值的测取:

4.1.4.1 用以划分是网污区等级和以此作为新建、扩建输变设备选择绝缘爬跑的盐密,必须对同一试验点在连续2-3年测量的盐密数值中取最大值。

4.1.4.2 用以指导线路清扫周期的盐密应按具体要求,定时进行测量。一般规定从每年11月起,每隔30-60天测量一次,直到来年3月底,共测量2-4次。只要从防污型绝缘子上测得的盐密(不乘以2)不超过控制盐密值,线路的清扫周期即可延长。

4.2 污区等级划分和污秽等级分布图(简称污区图的绘制)

4.2.1 污区等级划分和污区图是防污闪技术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运行的输变电设备和新建、扩建输变电工程配置电瓷外绝缘爬距的依据。每年3月中、下旬必须安排110kv线路测量盐密最大值。

4.2.2 污秽等级划分必须按照《高压架空线路和发变电所污秽分级标准》的规定进行,并要充分考虑大环境污染的变化情况,对于工业的迅速发展要留有一定裕度;对于局部污染、规划建设的工业区,重要公路、铁路及盐雾波及地区应考虑适当提高等级。

4.2.3 污秽分布图绘制按《电力系统污区分布图绘制规定》和《关于山东电网污秽区等级调整工作的要求》两个文件进行。

4.2.4 根据污区变化,电网发展,电网污秽区等级划分(含污秽区分布图),每3-4年调整一次。

4.3 合理配置电瓷外绝缘爬距

4.3.1 配置原则:电瓷外绝缘爬距的配置,应符合电瓷外绝缘所处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重要线路、站、电网重要联络线、枢纽变电站可适当提高外绝缘爬距。

4.3.2 配置方法

4.3.2.1 新建(扩、改)建输变电设备电瓷外绝缘爬距应依经审定的污秽等级要求的绝缘水平配置,

并提出以下要求:

在1级污区内的地区,凡是电网主干线,应适当提高绝缘水平,110kv线路不少于8片普通绝缘子。35kv不少于4片普通绝缘子。

划为2级以上污区内的输变电设备应优先选用防污型设备。处于2级污区地区内,输电设备外绝缘爬距应按2级污区标准的上限配置。

处于电网4级污区内的35kv-110kv输电线路建议采用合成绝缘子。

4.3.2.2 审核输变电工程是瓷外绝缘爬距时,应以污区分布图为依据核实各地段的污秽等级与外经绝缘爬距的配置是否适应,同时应以基建投资、运行维护费用、事故损失等多方面分析,取综合费用最小为原则。

4.3.2.3 运行中的输变电设备电瓷外绝缘爬跑的配置,应依据经审定的污区等级的要求进行调整。输电线路调整绝缘爬距以更换合成绝缘子为主。

4.3.3 在潮湿、多雾或附近线路频发污闪的地区,新建、扩建输变电设备配置外绝缘爬距时,可取相应污秽等级规定爬距的中、上限。

4.3.4 在严重污秽地区、新建、扩建35-110kv电站时应采用户内配电装置,以提高变电设备的抗污能力。在没有户内式系列产品时,可选用爬电比距为1.7cm/kv的户外普通型设备。

4.4 清扫工作

4.4.1 加强电瓷设备清扫是挖掘设备绝缘裕度,防止是瓷外绝缘污闪的一个重要手段。电瓷设备清扫要逐步做到以盐密监测作指导,结合线路运行经验,便于安排清扫周期,提高清扫的有效性。

4.4.2 清扫原则

4.4.2.1 应根据设备的绝缘水平、设备周围的污源状况和设备的实际积污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清扫周期。

4.4.2.2 对运行多年或重污秽地段内的线路绝缘子可采用清洁布清扫,如杆上清扫不净时,应采用落地更换绝缘子的方法。

4.4.2.3 采用防污型绝缘子的输电线路,可按线路实际积污盐密与其绝缘爬距允许的盐密控制指标相比较,参照运行经验,用实测盐密确定清扫周期。

4.4.2.4 采用合成绝缘子的线路,可不安排清扫。

4.4.2.5 采用普通型绝缘子的110kv及以上线路在每次清扫后,应选点监测盐密(监测点应选在最严重的污秽段内),监视线路积污,如监测点盐密值超过绝缘爬距所允许的密指标时,应增加清扫次数。

4.4.2.6 涂刷rtv长效涂料的变电设备,清扫周期可根据rtv长效涂料的有效期确定,由于rtv长效涂料运行后的有效期目前还不掌握,为保证电网设备的安全运行,对rtv长效涂料涂层的有效期暂定5年,凡在有效期内,在降尘量大的重污秽地区内,每年停电时,可将效刷rtv设备的涂层表面的降尘除掉,但不能破坏rtv涂层薄膜。

4.4.2.7 室内变电设备,凡是不涂rtv长效涂料的,每2-3年应结合停电小修或预试,进行一次停电清扫。

4.4.2.8 输变电设备在带电清扫和带电水冲洗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安规中有关具体规定,以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4.4.3 清扫质理检查

4.4.3.1 班组应建立线路清扫卡和变电设备清扫登记卡。

4.4.3.2 设备清扫后应组织进行“班组自查”“公司抽查”的二级检查制,查出的问题,必须在雾季前完成补措。

4.5 采用综合防闪措施提高变电设备的抗污闪能力

4.5.1 变电设备种类繁多,目前国产变电设备的绝缘爬距不能完全适应污秽等级的要求,因此变电设备要采取综合防污闪措施来提高设备的抗污闪能力。

4.5.1.1 新(扩、改)建变电工程时,设备的绝缘水平应根据所处地区的污秽等级尽量选用与污秽等级相适应的绝缘爬距。

4.5.1.2 运行中变电设备的绝缘爬距低于设备所在地区污秽等级要求时,不易采用更换防污型来进行调爬。可根据运行条件和设备的具体情况,适当更换一部分防污型产品,绝大多数变电设备的防污闪措施应根据设备的具体条件和所在地区的污秽等级,采取一定的辅助措施来提高设备的抗污能力。

4.5.2 一定污秽等级变电站内的不同类型的变电设备,都应按照《山东省电网35-220kv变电设备防污闪技术措施》的要求完成规定的防污闪措施,且在技术措施栏中,凡有两类措施并列的,对于恶劣气候和事故频发区域的设备,应从严掌握。

4.5.3 使用防污涂料应注意有效期。

4.5.4 推广rtv长效涂料是近几年在变电设备上推广的一项防污闪新技术。要求使用中应按照使用说明,严格掌握涂料的配比,涂刷工艺、涂层厚度,注意涂层表面老化状况;对于充油设备,要采取防止渗漏油措施,从多方面积累使用rtv长效涂料的运行经验。

4.5.5 变电设备的瓷裙边上粘接一定数量的硅橡胶增爬裙,不仅能提高设备的绝缘爬距,还能提高设备的绝缘强度,而且能有效的改善电弧放电通道,使设备不易形成贯穿性电弧放电,这是目前运行的110kv变电设备提高抗污能力的一项新技术,使用中应按要求选定增爬裙的粘接数量、增爬裙的材料、造型、并严格掌握粘接工艺。

4.6 绝缘子质量管理

4.6.1 加强绝缘子质量管理是降低污闪停电事故的重要环节。

4.6.2 绝缘子(包括瓷绝缘子和硅橡胶合成绝缘子)的爬距设计、产品鉴定、定货运输、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均应按照部颁《绝缘子质量全过程管理规定》、《有关电瓷及悬式绝缘子的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4.6.3 硅橡胶合成绝缘子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一种防污闪新技术产品。由于目前合成绝缘子运行经验少,对合成绝缘子的性能掌握不全面。对此特作如下规定:

4.6.3.1 处于4级污区内的运行线路要求全部更换合成绝缘子,处于2-3级污秽区内的运行线路,可适当将防污型瓷绝缘子串更换合成绝缘子。

4.6.3.2 对于新建线路,处于4级污区内的应选用合成绝缘子,处于3级以下污区内,凡是属于特殊工业污染区(例如:线路不易清扫干净地区的线路)的可以适量选用合成绝缘子)。

4.7 定期工作

4.7.1 每年3-4月份应组织完成测量线路最大污秽盐密值。

4.7.2 3月底各单位提出防污闪工作总结和盐密测量数据。

4.7.3 9月底中旬,由生技部组织召开全公司防污闪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要求,各单位据此提出防闪措施计划。

4.7.4 9月底各单位应将防污闪措施计划报公司生技部。

4.7.5 12月底前各单位应统计出污闪措施计划完成情况,并报生技部,公司组织对部分单位防污闪计划完成质量进行抽查。

4.7.6 12月份至下年3月份,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雾天特巡。

4.7.7 12下旬至下年度1月上旬,跟踪测量普通绝缘子线路监测点盐密,提出运行意见。

4.8 建立技术档案,加强量化管理。

4.8.1 公司应建立健全下列技术档案:

4.8.1.1 110kv架空输电线路变电(站)盐密测量数据表;输变电设备外绝缘配置统计表,污秽等级明细表及本地区污区分布图;

4.8.1.2 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历年电瓷污闪事故统计及分析资料。

4.8.1.3 110kv输电线路悬式绝缘子运行监督台帐;

绝缘子型号、出厂时间、投运日期、数量、历年检出零低值绝缘子数量,更换情况(型号、厂家、日期),历年零低值绝缘子试验结果分析及劣化率。

4.8.1.4 收集各类电瓷产品样本和各种电瓷产品的绝缘泄漏比距。

4.8.1.5 历年防污闪措施计划和工作总结。

5 总结与考核

由公司生技部负责检查全公司电瓷外绝缘防污闪管理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附件:

电瓷防污闪专业年度工作总结

提纲和污闪故障专业统计办法电瓷防污闪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和污闪故障专业统计办法规定

如下:

5.1电瓷防污闪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5.1.1年度内运行的设备外绝缘情况及发生污闪故障情况

5.1.2年度内所做的工作

5.1.2.1污区划分、调整和设备爬距调整情况及费用;

5.1.2.2运行设备的清扫情况及费用;

5.1.2.3线路、电站内悬式绝缘子零、低值的检测情况;

5.1.2.4其它电瓷防污闪措施的采用情况;

5.1.2.5新技术研制、使用和技术培训情况。

5.1.3年度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1.3.1年度内设备发生污闪故障的情况和原因分析及重大污闪事故的专题分析;

5.1.3.2管理、运行维护和设备存在的问题;

5.1.3.3其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1.4下年度电瓷防污闪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5.1.5应填报的附表

5.1.5.1年度污闪跳闸统计;

5.1.5.2年度输电线路污区概况;

5.1.5.3年度变电站污级概况;

5.1.5.4年度绝缘子劣化率(自爆率)统计。

5.2污闪故障统计范围

5.2.1凡设备电瓷外绝缘在自然污秽条件下遭受雨、雾、露、雪、霜的影响,在电网电压作用下发生闪络造成设备跳闸或停电均统计在污闪故障范围内;污闪故障包括污闪跳闸和污闪事故,污闪故障专业统计不分统计和考核事故。

5.2.2属下列情况的,不统计在电网污闪故障范围内;

5.2.2.1鸟粪造成的设备外绝缘闪络或停电的;

5.2.2.2有明确责任者造成设备外绝缘闪络或停电的;

5.2.2.3由于用户设备污闪造成系统故障的。

5.3 设备污闪故障分类方法

5.3.1线路按运行电压等级分类;

5.3.2变电站按站内最高运行电压等级分类。

5.4设备污闪跳闸统计方法

5.4.1跳闸次数:

因污秽造成设备跳闸时,当重合成功,计算跳闸一次,若重合不成,连续又跳,不管强送成功与否都不再计算跳闸次数。

若重合成功(即超过重合闸时间)后又跳,应计及第二次跳闸,并依次类推。

变电站内同时有几个设备污闪跳闸时,应按电压等级分别计算跳闸次数。

5.4.2跳闸率:

跳闸度单位:线路,次/百公里·年。

变电站,次/百站·年。

5.5设备污闪事故统计方法:

5.5.1事故次数

凡污秽闪络造成开关跳闸,只要重合不成,不管强送成功与否,均统计一次事故,如果在4小时内在同一条线路上或在同一变电站发生类似情况,仍仅算做一次。

5.5.2事故率

事故率单位:线路,次/百公里·年

变电站,次/百站·年

第2篇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 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 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 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 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 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 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第3篇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第4篇 清舱作业防污染管理规定

1、在清舱船舶外铺设围油栏,确保能覆盖整个船舶。

2、在进行蒸舱时,在管线接口处放置集油盘。

3、确保船舶甲板围油栏泄水孔有效关闭。

4、作业时,在甲板放置足够的防污染用具。

5、确保管线各接口稳定牢固,防止在抽舱内污油水时,发生泄漏。

6、作业时,值班人员应随时对甲板及周围水面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有溢油现象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7、安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防污染设备的有效性(具体检查时间见附件《设备维护检查表》),并做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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