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第2篇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3篇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版]
1基本要求
1.1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1.2 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3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 以下两类人员应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相应高空作业操作证,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a) 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b)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1.5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需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许可证办理的资质。
1.6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2高处作业分级
2.1 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
2.2 直接引起坠落的11种客观危害因素
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 gb/t 4200-2008规定的ⅱ级(含ⅱ级)高温作业;
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 接触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业;
e) 作业场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距离;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 作业基准面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 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业环境;
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
2.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所2.2列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w≤5
5
15
hw>;30
a
ⅰ
ⅱ
ⅲ
ⅳ
b
ⅱ
ⅲ
ⅳ
ⅳ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辩识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风险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3.2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2.2 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领导根据基本要求1.4条款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
3.2.3 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i级高处作业作业程序进行确认,并签发许可证;开票人员所在车间的领导对ⅱ、ⅲ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签发许可证;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ⅳ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设备主管厂长签发。
3.2.4 开票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2.5 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3.3作业安全措施
3.3.1 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3.2 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3.3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为直径大于12mm的不锈钢无油钢丝索或防爆场所专用塑料长纤维索,钢丝索回绕的搭接处至少应用3个索夹正确固定,中间锚杆的锚点间距不得超过6m。
3.3.4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3.3.5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挂绿牌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
3.3.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3.3.8 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组边铺设边固定;铺设完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3.3.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3.10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4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3.4.1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在进行ⅲ级高处作业前,应提供的作业人员半年内体检合格报告;在进行ⅳ高处作业前或风险较大的高处作业,基层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登高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专项体检,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表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3.4.2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3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4.4 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5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4.6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5许可证的管理
3.5.1 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3.5.2 许可证一式三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有第一联,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第二联,各单位基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
3.5.3 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3.5.4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附件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所属单位
开票人及证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作业内容
施工地点
作业人
监护人及证号
危害识别
许可证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 分至20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2
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3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绳
4
工具不用时应放在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脚手架、吊笼、防护栏、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临边及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或覆盖,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7
在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需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8
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0
作业人员佩戴:a.空气式呼吸器b.过滤式呼吸器
11
补充
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及意见
开票人签字
及意见
审核部门签字
及意见
审批部门签字
及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施工单位签名:
基层单位签名:
第4篇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是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中国石化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hse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中国石化的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2.2各单位hse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3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考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力资源、财务、供应、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5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6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2.7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安全环保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实列支。
2.8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9各单位应对职业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3职业卫生管理
3.1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3.1.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3.1.2对于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各单位应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在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并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阶段报批工作。
3.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1.4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3.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2.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2.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2.3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2.4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2.5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需要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2.6各单位应根据新招聘、调换工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可疑职业病人员以及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各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积极进行后续治疗、诊断、观察等。
3.2.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2.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2.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如实记入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体检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及受检者本人。
3.3作业场所管理
3.3.1各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3.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第5篇 中石化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6篇 石化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入场内严禁带烟火,场内严禁吸烟,场内严禁私自动用取火用具。
第二条在工作岗位上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不得乱走乱串互相打闹,未经领导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三条上班前六小时和工作中严禁饮酒,倒班员工每天保证八小时睡眠。
第四条非岗位人员不准擅自触动和操作,不得在岗位上任意逗留。
第五条对不熟悉的物料严禁尝试,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品带入办公室或公共场所。
第六条不得随意进入设备或下水井等内,以防中毒窒息。
第七条在组织任何临时工作前,必须先采取措施,并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各种车俩,未经安全检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入内,否则严肃处理。
第九条易燃易爆得操作场所和仓库周围,不准堆放与生产无关得可燃物杂物等,要有一定安全距离。
第十条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擦洗衣物、车辆、工具和设备。
第十一条场内严禁穿铁钉子鞋。
第十二条转动设备岗位女工工作时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许露外面。
第十三条凡生产岗位人员和进入生产岗位人员豆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服装和鞋,否则不允许进入生产岗位。
第十四条严禁在生产区域内用黑色金属工具和石块等硬物敲打设备管道等。
第十五条生产岗位库房等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有效,有专人负责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严禁做任何技术试验和设备改装。
第十七条联轴节转动皮带轮等旋转部位,应安装防护罩或挡板,严禁用手触摸及维修正在转动的设备,所有设备和管道上的安全措施不准私自拆除和调试。
第十八条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擦干手,没有经批准得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九条两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蹬梯子作业时将梯子绑牢,或设专人扶持,严禁采取抛、扔方法传递物件,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
第二十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不准穿凉鞋等。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没有防护措施得高空作业场所和起重物件下通行。
第二十二条 各种废料、设备等严禁随地乱扔乱放,应放在制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机动车辆时未停稳不准上和下,不准扒车,骑自行车严禁带人或扶机动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天严禁靠近大树、电线杆、高大建筑物和避雷针。
第二十五条 凡大雷雨天气,各种可燃气体,禁止对空排放,轻质油物料和液化气体停止装车和脱水,停止做可燃气体、轻质油物料、液化气体得分析采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必须由接待人员领路,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岗位上参观学习不得妨碍岗位操作人员的正常操作,装置停工检修期间一律不接待参观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严禁带小孩入厂和到各生产岗位,严禁爬越围墙。
第二十八条 每周五定为全公司统一的“安全活动日”,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事故分析等,时间必须保证,特殊情况只能串用,不能占用。
第7篇 石化公司电气高压试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气高压试验管理,确保电气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程、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相关部门及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电气试验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在电气试验及试验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高压试验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在主管领导、电气副总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高压试验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电气设备试验及高压试验设备的选型、购置、验收、使用、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电气高压试验的年度测试计划,组织参与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承试单位应根据承试电气设备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高压试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承试单位的职责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试验资质。
2.试验设备精度、等级符合要求,并按规范要求定期检定。
3.应严格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定期试验工作,并对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4.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并判断设备的绝缘变化情况。
5.试验报告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特点,依据本规定,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电气试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负责按规程规定的预试周期、项目及设备具体情况编制电气设备预试计划,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下年度预试计划报公司电气管理处。
2.负责组织预试计划的实施及计划的落实。
3.负责监督试验单位的试验方法是否正确,试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使用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正确、是否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
4.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5.负责组织事故后或继电保护动作后对高压设备的临时性试验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高压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并使其符合实际,正确齐全。做好电气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和管理工作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负责对变电所(发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高压技术方面的知识培训工作。
8.负责绝缘监督管理,对设备绝缘配合的合理性、正确性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电气设备的试验任务由公司内取得相当电压等级电气试验资格的队伍承担。二级单位特殊情况确需外委其他有资质单位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地安排年、季、月的高压试验计划。定期试验工作应及时完成并应保证试验质量。
第十二条 预试计划的年度检测内容经电气管理处高压技术人员审查、电气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后在3月10日前下发。
第十三条 预试回路由调度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协调停电工作。
第十四条 试验单位在进入现场开展工作前必须熟知电气规程、规范和标准,试验工作中,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保护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符合设备实际安装情况的正确图纸进行现场试验工作;复杂的试验工作事先应制定施工方案及事故预案。
第十五条 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认真履行签字验收手续,保证预试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 高压试验时,应认真做好记录。试验结束时,运行人员应及时了解试验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并对高压试验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工作结束后,试验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报告,试验报告试验人、审核人,应对试验记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个预试回路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试验报告交生产单位保存,试验单位同时保存一份试验报告。每个月由承试单位上报电气管理处每月预试情况(包括进度、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在预试工作结束后11月20日前报公司电气管理处。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预试计划的要求安排现场试验,不得缺项漏项。预试计划内容调整或消项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电气管理人员填写《文件资料更改单》,按计划上报程序办理变动和消项审批手续,最终由电气管理处审批后执行;临时调试工作由用户与承试单位联系安排。
第十八条 当高压设备发生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汇报并组织检修,检修后通知试验单位组织试验。重大事故的试验工作应与公司电气管理处和安全部门商定,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对策。
第十九条 对外转供用户超周期拒不安排预试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停止供电。
第二十条 各单位装置年度大检修、日常检维修中的试验项目,必须列入装置检修计划或当月的维修计划中。
第二十一条 要求预试计划完成率和准确率均为100%,确因生产原因不能停电的回路需经电气管理处运行管理批准,否则视为无故不执行,将对计划完成率进行考核;不按计划内容完成试验项目对计划准确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试验报告的标准格式以公司规定格式为准,不得随意变动,应有本单位统一的报告编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等项目应与设备档案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试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资料保管体系,凡对外出具的正式报告,必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试验单位应随时了解掌握当前国内、外有关电气设备试验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动向,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试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
1.计划与设计部门在编制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变电所一次接线时,应考虑设备技术性能和条件,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2.新建6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应按照有关基建工程验收规程的规定,在投入运行前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进行交接试验。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提交试验报告。经组织验收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3.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竣工后,其验收主要项目如下:
(1)电气设备及线路有关实测参数完整正确。
(2)全部装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3)试验项目及结果符合试验规程和有关规程的规定。
(4)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4.新安装的设备装置投入运行前,安装单位应向运行单位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试验记录、厂家说明书及设备技术资料、制造厂随同设备供应的备品备件、生产试验仪器和专用工具等。如整理工作困难而无法全部移交时,可与运行单位协商,但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移交完毕。
第二十六条 试验单位每年12月底前,应向公司电气管理处上报一次单位、人员资质情况变更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电气试验中发现被试设备试验数据不合格,交电气管理处设备专业组织检修处理。
第三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电气管理处定期对各二级单位高压试验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讲评及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电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 故 汇 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 故 统 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报告
附件3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 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第9篇 石化企业安全投入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保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资金,根据确定的提取标准自行提取,并且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确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提取标准,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安全科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财务科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记录安全费用的提取情况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4、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478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当年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a、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b、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c、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d、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包括: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公司为从事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2、对安全投入资金的计划,由各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安全投入项目计划审批表,经安全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3、根据年底结算费用凭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填入《安全费用管理台帐》。
4、财务部应依据《安全费用管理台帐》每年出具当年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10篇 石化公司检修管理规定
为了抓好大检修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为装置长周期运转打下良好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各检修施工单位、车间。
三、检修工作程序
(一)每年10月底各车间提报详细的检修计划,经相关车间、生产部室及领导审核后,车间做检修预算计划。
(二)各车间根据审核后的检修计划,提报检修物料至供应部,供应部根据检修时间确定检修物资到厂时间。
(三)生产部负责和集团公司招标办结合办理招标申请手续,并负责发招标邀请书,做好组织工作,安全环保部和相关车间做好配合,由集团公司招标办主持招标。
(四)生产部负责和施工单位定工期协议,并和对方协商好检修相关事项。
(五)检修前成立检修领导小组、隐蔽工程验收小组、保温材料和油漆质量验收小组,并做好分工。
(六)施工单位中标后必须按公司要求时间开始检修,并按协议工期完成任务,否则按协议或合同进行处罚,生产部和相关车间负责督促。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办理相关手续。
(八)检修单位在检修前要把组织机构图及联系方式交至生产部,生产部负责汇总后并复印交至检修领导小组各成员。
四、检修要求
(一)检修人员必须有相关工种资格证书,检修前施工单位把参检人员姓名、证书等资料交安全环保部审核,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办理各种票据,检修人员应严格服从车间人员的管理。
(二)大型吊装必须先拿出吊装方案,经检修领导小组签字认可后按方案执行。
(三)检修物资到厂后由车间和施工队一起验收质量和数量。
(四)换热器打压时,车间派专人监视压力,并做好现场记录工作。
(五)施工单位应把保温材料、螺栓等可再利用物资定点存放,重新利用,不得浪费。
(六)保温材料和油漆进厂后由质量验收小组验货,保温材料选用中标单位的保温产品,离心玻璃棉容重要求不低于50 kg/m3,硅酸铝材料容重要求不低于50kg/m3,油漆选用中标单位油漆。
(七)安全环保部和检修车间负责设备安装和焊接质量把关。
(八)隐蔽工程和共检项目乙方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隐蔽。如果甲方届时不到乙方可自行检查隐蔽,并做好记录,甲方予以承认。如果隐蔽后甲方有异议提出重新检查:如质量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领用材料时施工单位开领料单,经检修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去仓库领取。
(十)施工队加盲板时必须车间和施工队双方签字。
(十一)施工单位提报材料应力求准确,不得浪费,如超出实际使用量10%时,超出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甲方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十二)检修期间施工队作息时间和本单位不符时,相关部门应有专人与其配合。
(十三)施工队在施工中临时拆除相关设施时应先与相关车间结合,具备条件后恢复至原状。
(十四)乙方应保证检修质量,若出现影响开工的焊口或其他漏点,则根据情况罚款1000~2000元/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损失赔偿。
(十五)保温铁皮按照相关规范确定铁皮厚度,选用中标单位产品。
(十六)检修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章行为,发现人应及时通知施工队经理和检修车间负责人,并开具罚款通知单,交人力资源部。
五、检修施工安全
(一)检维修前准备
1、检维修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良好。
2、凡是两人以上的检维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3、凡在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物质的设备管线上检维修必须切断对检维修和人身安全有害的气体、液体、毒物来源,将有关部位加好盲板,并进行清洗挂牌、置换分析合格。
4、凡在设备和容器内进行的高温作业,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
5、在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的容器内作业时,置换后空气中氧含量应在19.5%以上,易蚀有毒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6、任何部位的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条件、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二)检维修工作安全规定
1、生产车间必须给检维修人员提供安全检修的良好条件,检维修人员没有得到生产车间同意不得任意拆卸。
2、检维修转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相关部位应开关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关位置,应加盲板的应由专人负责加好盲板(盲板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挂上明显的警告牌。
3、检维修照明使用的安全行灯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电压值不得超过36伏),移动电动工具要有可靠接地,使用良好漏电保护开关。
(三)在易燃、易爆、易腐蚀、易中毒场所检维修时安全规定:
1、准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并做到熟练使用。
2、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加强通风。
3、在塔、槽、池、炉膛、罐、地下管道等密闭容器内检修时,应设二人以上监护,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4、检维修人员必须熟悉工作现场的情况,严禁穿化纤衣服、磨擦、碰撞和带入火种。不准单人进入危险现场作业。
5、装置内清除的硫化铁,应保持其湿润状态下及时运到指定地点掩埋并做好记录,防止自燃。
6、进入装置必须佩戴安全帽、劳保用具,严禁穿凉鞋、拖鞋。高空垂直作业,交叉作业须有安全措施,严禁从高空往下扔东西。
7、进入设备清扫前,要带好口罩,穿好工作服。设备外必须有人监护。在设备内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经常轮换,严禁单人私自进入。
8、大检修机具要安放在指定地点,施工废料、垫片、螺栓等不得随意丢弃,螺栓要摆放整齐,废垫片及时收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尽量减少、杜绝双层以上的作业,必要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层作业严禁乱扔东西,拆卸的小零件要放在桶或袋内,防止掉下伤人,工具及其它物件要放牢固,使用滑轮、抱杆、龙门架、吊葫芦等吊、拉、送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检查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吊拉用的钩、系的扣要坚固耐用,严禁用铁丝、麻绳、皮带等替代钢绳吊装。
(四)电器设备安全检维修规定
1、电器设备线路检维修时必须由电工进行,检维修前必须详细检查,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2、带电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并经电工安全员和车间主任批准。并详细交待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3、检维修用的移动电器设备,如电焊机、切割机、泵类外壳、起动装置、配电盘的金属支柱、刀闸开关的金属壳等均须有可靠接地。各电源开关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
4、雷雨时潮湿地点或身体潮湿,禁止使用电动工具。
5、电器设备修理、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警告牌。
6、外线作业,电工在爬杆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可用,要防止电杆折断和滑跌等事故。
7、停电检修时,设备、线路所用的临时安全接地,在检维修完后,送电以前,必须有专人拆除。
8、电器设备着火时应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扑救,以防触电。
(五)土方施工的安全规定:
1、动土前必须办理动土许可证,查清动土点地下情况,采取安全措施。
2、挖沟要上宽下窄,根据土质情况有一定的坡度,较深的沟要求有支撑,出土应堆放在沟沿0.5米外,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六)使用吊车或抱杆的安全规定:
1、吊车操作必须按“吊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起吊前必须对所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现场,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禁止通行”标志,不准超负荷起吊。严禁任何人站在起吊物上和在垂直下方停留、作业或通过。
3、吊运物料、设备时,注意周围环境,切勿碰坏设备、管道、电线等。
(七)高处检维修作业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
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检修过程中因施工需要割断的护栏,应及时用双股8#铁丝按原角铁和扁铁方向对缺口围堵,然后在缺口处拉好警示带,防止行人跌落;
3、禁止从高处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4、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5、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6、脚手架的架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7、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8、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八) 动火、焊接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1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在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检修竣工、验收及签证
(一)检维修竣工,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合格,安全装置恢复齐全。
(二)检维修单位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材料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及管道内,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三)检维修前检修单位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在检修完后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四)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必须把现场恢复原状,垃圾按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倒,相关检修车间负责监督。
(五)生产部负责组织检修工程整体验收,整体验收合格后乙方二十天内做好签证。
(六)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制作检修签证,签证内容先交电子版给车间审核,车间收到签证后,一周内审核完成。签证时注意以下几点:
1、平台管束抽装一定要写明高度.
2、检修项目及内容一定写清楚.
3、管线的焊接方式要标注清楚.
4、拆除只注明米数及通径.
5、假帽试压、接临时管线不签.
6、拍片只要求管径、厚度及焊口数.
7、车间审核完成后交生产部,生产部收到签证后,一周内审核完成交集团审计部,审计部审核完成后由乙方打印按签证流程签字,甲方留3份,乙方留1份。
七、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11篇 石化系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油田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油田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4 作业期间要全过程视频监控。
1.5 盲板抽堵作业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职责与分工
2.1 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 盲板抽堵作业的监督管理。
2.2 安全环保处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3 二级单位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审查、审批和现场管理。
2.4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申请。
2.5 生产工艺岗提出需求,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2.6 设备岗位对每块盲板设标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并负责组织实施。
2.7 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安排本单元岗位人员专人监护,作业全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2.8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工艺岗位进行确认。
3 管理内容与程序
3.1 危害识别
3.1.1 作业前,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开展jsa分析,并组织对盲板抽堵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及要求、作业风险与对策措施、应急方案等内容的书面交底。
3.1.2 按许可证规定填写并确认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应填写在许可证“其它补充安全措施”栏,若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应另行填写作为许可证附件。
3.1.3 针对系统复杂、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1.4 作业过程与生产系统控制室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在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盲板作业,由基层生产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监护人引导撤离至安全区域。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盲板及附件选用要求
3.2.1.1 盲板选材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和孔洞。
3.2.1.2 应根据需隔离介质的温度、压力、法兰密封面等特性选择相应材质、厚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垫片及螺栓。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探伤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2.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加拆、辨识及挂牌。
3.2.1.4 需要长时间盲断的,在选用盲板、螺栓和垫片等材料时,应考虑物料介质、环境和其它潜在因素可能造成的腐蚀,以满足正常生产运行需要。
3.2.1.5 装置停工大检修及装置开工的盲板抽堵,应组织专项风险识别,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3.2.2 作业过程管理
3.2.2.1 在盲板抽堵作业点流程的上下游应有阀门等有效隔断;盲板应加在有物料来源阀门的另一侧,盲板两侧都要安装合格垫片,所有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2.2.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通风不良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3.2.2.3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时,应采取防烫或防冻措施。
3.2.2.4 作业人员在介质为有毒有害(硫化氢、氨、苯等高毒及含氰剧毒品等)、强腐蚀性的情况下作业时,禁止带压操作,且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备用一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3.2.2.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与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与非防爆灯具;有可燃气体挥发时,应采取水雾喷淋等措施,消除静电,降低可燃气体危害。
3.2.2.6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作业,不得正对法兰缝隙;在拆除螺栓时,应按对称、夹花拆除,拆除最后两条对称螺栓前应再次确认管道设备内无压力。如果需拆卸法兰的管道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防止拆开法兰螺栓后管线下垂。
3.2.2.7 距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用火、采样、放空、排放等其它作业。
3.2.2.8 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许进行一点的盲板抽堵作业。
3.2.2.9 每块盲板必须按盲板图编号并挂牌标识,并与盲板图编号一致。
3.2.2.10 对审批手续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2.3 许可证管理要求
3.2.3.1 一块盲板、一次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盲板拆装除外)。
3.2.3.2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作业区、大队(站)、车间)生产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办理。
3.2.3.3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3.2.3.4 作业完成后,由生产管理管理岗位人员在第一联签字确认。生产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涉及受限空间、用火等特殊作业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盲板确认汇总表》应随相应作业许可证保存。
3.2.3.5 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作业内容、地点、范围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盲板抽堵作业监督、检查与考核执行《__油田hse监督与考核办法》与《__油田hse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
5 附件
5.1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第 联 共三联
盲板编号
作业类型
抽£ 堵£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车间(装置)
设备管道名称
作业人
证件号
甲方监护人
证件号
作业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设备管道情况
盲板与垫片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板材质
盲板规格
垫片
材料
垫片规格
序号
抽堵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 开展jsa分析,并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2
£ 关闭盲板抽堵作业点上下游阀门
3
£ 盲板作业点介质排放、泄压
4
£ 相关岗位知晓作业
5
£ 作业现场与控制室通风畅通
6
£ 已向作业人员书面作业交底与培训
7
£ 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物料排放、采样、动火等作业
8
£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
£ 高出作业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
10
£ 对于有毒介质,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检查备用呼吸器状态良好
11
£ 对于腐蚀性介质,佩戴防酸碱护镜或面罩等;£ 对于强腐蚀介质,应穿戴全身性防腐蚀防护用品,检查备用防护用品状况良好
12
£ 在介质温度较高£ 较低£时,有防烫£或防冻£措施
13
£ 对于易燃易爆介质,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等黑色金属敲打,并以水雾稀释
14
£ 对于必须带压(高于规定)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15
£ 同一道管上未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业
16
£ 甲方监护人全程监护
17
£ 盲板按编号挂牌
18
£ 视频监控措施已落实
19
£ 其它补充安全措施:
盲板图
监护人意见
基层单位意见
编制人签名:
确认人签名:
签名: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人签名: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第12篇 石化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大型浮顶储罐是指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
1.2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其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2选址及平面布置
2.1库址选择
大型储罐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2.2 防火堤
2.2.1 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2.2.2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宜少于2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2.2.3 单罐容积不小于1 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4罐一组布置。
2.3 安全间距和消防道路
2.3.1 大型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
2.3.2 大型储罐罐组应设路面宽度不小于6m的环形消防道路,且转弯半径不小于12 m。
3 电气
3.1 罐区照明
大型储罐罐组的照明宜采用灯具沿走道、平台、扶梯布置。
3.2 防雷措施
3.2.1 大型储罐接地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18 m,罐体周边的接地点分布应均匀,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 0 ω;大型储罐与罐区接地装置连接的接地线,当采用热镀锌扁钢时,规格应不小于4 0mm_4 mm。
3.2.2 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 3m至1.o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与引下线的连接应可靠。
3.2.3大型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对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 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4 大型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两处应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衄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5 大型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对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50 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3.2.6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7 宜采用有效可靠的连接方式对浮顶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并应满足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3 防静电措施
3.3.1 大型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3.3.2 二次密封采用i型刮板的每个导电片与浮顶均应做电气连接。
3.3.3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10 mm镀锡软铜复绞线。
3.3.4 在大型储罐盘梯进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设施。
3.3.5 大型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 m之外应各设1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3.3.6 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层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ω。
3.3.7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带应使用导静电材料。
3.3.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实测的工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 ω。
4罐体设备
4.1 密封结构
4.1.1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4.1.2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附表的规定选取。
4.1.3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土100 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4.1.4 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
4.1.5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 2809要求,除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4.1.6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轻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4.1.7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4.1.8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4.1.9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4.1. 10 二次密封的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
4.1. 11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
4.1. 12 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4.2 浮顶限位要求
4.2.1 储罐浮顶限位除设置两根量油导向管外,在浮顶下方,还应设置限位器,浮顶限位器沿径向伸出浮顶外边缘板的长度应满足密封间隙允许偏差的要求,并对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提供极限位置保护,其安装位置应避开其他部件。
4.2.2 罐内附件的设置造成浮顶漂移(旋转或平移)时,附件应尽可能对称布置,使产生漂移的外力相互抵消或尽可能减小。
5消防系统
5.1 一般规定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喷淋和泡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5.2消防水源
5.2.1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罐或消防水水池中。当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5.2.2 厂区内大型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消防水储备宜统一设置,消防水源除满足企业的消防补水需要外,还应满足大型油罐的消防需要。
5.3 泡沫灭火系统
5.3.1 大型储罐的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
5.3.2 大型油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 (min_m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60 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 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 min设计。
5.4 消防冷却水系统
5.4.1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面积保护,喷淋强度不小于2.0l/ (min_m2),并应按实际配置校核喷淋水量;移动水量应为120 l/s。
5.4.2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3 泡沫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泡沫消防给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4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 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
5.4.5 消防水应储存于两个设有联通管的水罐或水池中。当和生产用水合并储存时,应保证消防水不被使用。
5.5 辅助消防设施
5.5.1 大型储罐区服务的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为32 l/s一40 l/s。
5.5.2在防火堤外台阶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边上应设置沙池,储存不少于2 m3消防沙。
5.5.3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可设置灭火器材箱,放置2根水带和2支泡沫枪。
5.6 消防站
单罐容量不小于1 0万m3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 0万m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15万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60 l/s。
5.7其他要求
5.7.1 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0. 3m,且不小于0.9 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 m~l.2 m;泡沫堰板与罐壁间的人行通道不应少于4处。
5.7.2单罐容量大于5万m3储罐,应在罐顶梯子平台的对称位置上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应由dnloo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 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根据需要,从二分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也可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 大型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储罐上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在罐区四周通道旁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6.2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顶二次密封圈处。当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
6.3储罐的光纤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1个报警分区。
7 电视监视系统
7.1 大型储罐区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储罐浮顶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视。摄像机应设置在罐区外围较高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处,实现对罐区的远距离全景监视;当有条件时,宜能够监视到处于最高罐位一半位置的浮顶。
7.2 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应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应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7.3 电视监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火灾报警系统报警时,自动联动相关的摄像机转向火灾报警区域,以便确认火情。
8环境保护
废弃的密封材料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9施工与安装
9.1 密封的安装
9.1.1 一次密封与罐壁应贴合严密。当一次密封采用软密封,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与罐壁应有良好的面接触。
9.1.2 二次密封安装后应平整,承压板之间间隙均匀、搭接严密。橡胶刮板与罐壁应贴合严密,无缝隙,且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以适应罐壁与浮顶周边环向间隙尺寸上的偏差。
9.1.3 对密封元件和材料应提出详细的技术要求和安装施工技术条件。
9.2板材预制
9.2.1 壁板滚弧后,立置于平台检查。垂直方向上用直线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1 mm;水平方向上用弧形样板检查,间隙不得大于4 mm。
9.2.2 预制后的壁板在存放及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胎具,胎具的弧度与壁板弧度保持一致。壁板之间垫木块,且木块的摆放位置相同,以避免造成板材局部变形。
9.3浮顶安装
浮顶施工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预留出足够的焊接收缩量,以保证浮顶的施工质量。
9.4罐壁安装
9.4.1 第一圈壁板围板后,应严格控制上口水平度,以确保第一圈环缝焊接间隙的大小。
9.4.2 每次围板前应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和罐周长进行测量,满足设计要求。
9.4.3 罐壁内表面不得存在有影响密封的凸出物,焊缝应打磨圆滑且余高不应大于1 mm。
9.5 量油导向管安装
9.5.1 施工现场应控制量油导向管接管的直线度不超过5mm。
9.5.2 量油导向管安装后垂直度不应超过10 mm。
9.6其他
9.6.1 大型储罐的材料采购应严格执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
9.6.2 采购的量油导向管接管材料直线度不应超过5 mm。
9.6.3 大型储罐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验收技术条件从严监理,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以保证大型储罐和浮顶的安装、施工质量。
9.6.4应对罐壁和浮顶的焊接变形严加控制,对罐体整体的垂直度进行检测,减少局部变形和尺寸偏差,确保密封效果。
1 0运行管理
10.1检测制度
10.1.1 雷雨季节,每月检测每个储罐二次密封内、外部可燃气体的浓度。容积大于等于1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8个(周向均布),小于1 0万m3储罐检测点不少于4个(周向均布)。对可燃气检测浓度超过爆炸下限25%的储罐应及时查找原因,具备条件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在雷雨天重点加强消防监护。
10.1.2 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大型原油储罐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2检查、维护制度10.2.1 消防系统 10.2.1.1 泡沫混和液管线和泡沫比例混和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放空。
10.2.1.2 每季度清理1次泡沫发生器过滤网内的杂物,确保泡沫发生器畅通。
10.2.1.3 雷雨季节前至少试验1次泡沫系统和喷淋水系统,确保管路和喷淋水系统畅通。试验后,应及时补充消耗的消防水和泡沫液。
10.2.1.4 每月检查1次罐顶平台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应及时更换。
10.2.2罐体设备
10.2.2.1 罐顶操作平台应保持清洁,不得遗留原油和其他杂物;取样口平时应处于密闭状态。
10.2.2.2每月检查1次浮顶上和浮顶密封装置内是否有积油,并及时清理。
10.2.2.3 雷雨季节,每2周检查1次浮顶排水系统和泡沫堰板底部排水孔是否畅通,及时清除浮顶的杂物。
10.2.2.4 每2周检查1次浮顶密封装置的密封状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2.2.5 在储罐进出油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浮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10.2.2.6 雷雨季节应每周检查二次密封上的导电片与罐壁的压接情况,确保导电片与罐壁接触良好。
10.2.3 电视监控系统10.2.3.1 大型储罐区的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10.2.3.2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10.2.3.3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10.2.3.4 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10.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月应试验1次,雷雨季节每2周试验1次。若发现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火灾报警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10.2.5 电气系统
10.2.5.1 雷雨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浮顶、扶梯、罐壁之间的电气连接线有无断裂和缠绕,如有问题及时修复。
10.2.5.2 雷雨季节每月至少检查1次密封装置与浮顶、配线金属管与罐壁的电气连接情况,如有连接线松动、断裂等情况及时修复。
10.3安全运行制度(合作业要求、进油管道口的流速和液位等)
10.3.1 雷雨天原则上避免进油和出油作业。若生产工艺要求不能中断操作,应降低流速并加强监护。
10.3.2 应控制油品输入输出的初始流速和最大流速。在浮顶未完全浮起前应控制进油管口处的流速不大于1m/s,待浮顶完全浮起后最大流速不大于4.5 m/s。
10.3.3 采用蒸汽除蜡的大型原油储罐,应随季节和气温变化适时调节蒸汽用量。10.3.4 大型储罐在进油、出油和调和作业时,除标准要求之外,不应进行采样、检尺和测温。
10.3.5其他操作要求应参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10.4其他要求
10.4.1 应制定大型储罐区安全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10.4.2 大型储罐检修时,不得破坏防火堤结构。
10.4.3 制定灭火作战方案时,应对灭火时消防水及泡沫液的使用进行合理安排。
10.5 应急救援预案
各单位应按照总部关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雷雨季节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执行。
第13篇 中石化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大型浮顶储罐是指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m3的钢制外浮顶原油储罐(以下简称大型储罐)。
1.2大型储罐安全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 大型储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其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2选址及平面布置
2.1库址选择
大型储罐选址时,应对当地雷电情况进行调查,尽可能避免布置在雷电多发区域。
2.2 防火堤
2.2.1 大型储罐组的防火堤宜采用土堤。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其他结构型式的防火堤,其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2.2.2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的人行台阶或坡道不宜少于2处;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2.2.3 单罐容积不小于1 0万m3的大型储罐罐组宜采用4罐一组布置。
2.3 安全间距和消防道路
2.3.1 大型储罐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0.4倍。
2.3.2 大型储罐罐组应设路面宽度不小于6m的环形消防道路,且转弯半径不小于12 m。
3 电气
3.1 罐区照明
大型储罐罐组的照明宜采用灯具沿走道、平台、扶梯布置。
3.2 防雷措施
3.2.1 大型储罐接地点沿罐壁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18 m,罐体周边的接地点分布应均匀,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 0 ω;大型储罐与罐区接地装置连接的接地线,当采用热镀锌扁钢时,规格应不小于4 0mm_4 mm。
3.2.2 引下线宜在距离地面0. 3m至1.om之间装设断接卡,断接卡与引下线的连接应可靠。
3.2.3大型储罐不应装设避雷针,应对浮顶与罐体用2根导线做电气连接。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 mm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4 大型储罐转动扶梯与罐体及浮顶各两处应做电气连接,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衄2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2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3.2.5 大型储罐应利用浮顶排水管线对罐体与浮顶做电气连接,每条排水管线的跨接导线应采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50 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3.2.6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配线金属管上下两端与罐壁应做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7 宜采用有效可靠的连接方式对浮顶与罐体沿罐周做均布的电气连接并应满足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3 防静电措施
3.3.1 大型储罐的自动通气阀、量油孔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3.3.2 二次密封采用i型刮板的每个导电片与浮顶均应做电气连接。
3.3.3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1根横截面不小于10 mm镀锡软铜复绞线。
3.3.4 在大型储罐盘梯进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设施。
3.3.5 大型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 m之外应各设1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3.3.6 储罐内壁如使用导静电防腐涂料,涂层表面电阻率应为108-1011ω。
3.3.7 浮顶与罐体之间的密封带应使用导静电材料。
3.3.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网,实测的工频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 ω。
4罐体设备
4.1 密封结构
4.1.1 大型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在雷雨多发区域,一次密封宜采用软密封。
4.1.2 储罐罐壁与浮顶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宜按附表的规定选取。
4.1.3 在浮顶外边缘板与罐壁之间的环形密封间距偏差为土100 mm的条件下,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的密封件应保持与罐壁良好接触。
4.1.4 应尽可能减小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之间的油气空间。
4.1.5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橡胶充液管应符合现行化工行业标准《浮顶油罐软密封装置橡胶密封带》hg/t 2809要求,除具有良好的耐油性能外,还应满足强度、耐老化等要求。
4.1.6 一次密封的软泡沫塑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轻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中jm30优等品的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老化性能。
4.1.7 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所用紧固件、二次密封的压条等材料应为不锈钢。
4.1.8 一次密封的橡胶包带和二次密封的油气隔膜接头的物理性能、耐油性能以及机械性能等应不低于对橡胶包带和油气隔膜的性能要求。
4.1.9 二次密封的支撑板应采用不锈钢,橡胶刮板宜采用l型结构,以保证刮板与罐壁之间形成良好的面接触;当采用其他结构时,密封油气空间不应存在金属凸出物。
4.1. 10 二次密封的橡胶刮板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耐候性和耐油性。
4.1. 11 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安装的方式。
4.1. 12 一次弹性泡沫密封安装后,下部突出应规则,无扭曲现象,上部应平整。
4.2 浮顶限位要求
4.2.1 储罐浮顶限位除设置两根量油导向管外,在浮顶下方,还应设置限位器,浮顶限位器沿径向伸出浮顶外边缘板的长度应满足密封间隙允许偏差的要求,并对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提供极限位置保护,其安装位置应避开其他部件。
4.2.2 罐内附件的设置造成浮顶漂移(旋转或平移)时,附件应尽可能对称布置,使产生漂移的外力相互抵消或尽可能减小。
5消防系统
5.1 一般规定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喷淋和泡沫系统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的功能。
5.2消防水源
5.2.1 大型储罐的消防水应储存在固定的消防水罐或消防水水池中。当储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应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5.2.2 厂区内大型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消防水储备宜统一设置,消防水源除满足企业的消防补水需要外,还应满足大型油罐的消防需要。
5.3 泡沫灭火系统
5.3.1 大型储罐的泡沫站内泡沫混合装置应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泡沫液泵、比例混合器及平衡阀应为一用一备;泡沫站应具有快速灌装设施。
5.3.2 大型油罐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 l (min_m2),连续供给时间应为60 min。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数量按不小于3支设计,每支泡沫枪的流量应按480 l/min设计,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按30 min设计。
5.4 消防冷却水系统
5.4.1 大型储罐区的消防水量,由扑救最大罐火灾配置泡沫用水量、储罐固定冷却用水量、以及移动消防用水量组成。固定冷却用水量按着火油罐外壁面积保护,喷淋强度不小于2.0l/ (min_m2),并应按实际配置校核喷淋水量;移动水量应为120 l/s。
5.4.2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3 泡沫消防给水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且应考虑100%流量备用。泡沫消防给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还应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的要求。
5.4.4 泡沫液泵应保证在设计流量下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宜采用齿轮泵,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质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泡沫液泵应耐受时长不低于10 min的空载运行。泡沫液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泵。
5.4.5 消防水应储存于两个设有联通管的水罐或水池中。当和生产用水合并储存时,应保证消防水不被使用。
5.5 辅助消防设施
5.5.1 大型储罐区服务的消防站应配备不少于两台移动式泡沫和水两用消防炮,单台流量为32 l/s一40 l/s。
5.5.2在防火堤外台阶边、油泵房、泵棚或露天油泵边上应设置沙池,储存不少于2 m3消防沙。
5.5.3大型储罐顶部平台上,可设置灭火器材箱,放置2根水带和2支泡沫枪。
5.6 消防站
单罐容量不小于1 0万m3大型储罐且罐区总容量大于4 0万m3,或单罐容量不小于15万m3时,应在消防站内设置高喷车、泡沫运输车,高喷车流量不应小于60 l/s。
5.7其他要求
5.7.1 泡沫堰板高度应高于二次密封0. 3m,且不小于0.9 m;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宜为0.9 m~l.2 m;泡沫堰板与罐壁间的人行通道不应少于4处。
5.7.2单罐容量大于5万m3储罐,应在罐顶梯子平台的对称位置上设置二分水器和操作平台。二分水器应由dnloo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在距地面0.7 m处设置半固定管牙接口;根据需要,从二分水器上引出的泡沫混合液管道也可与固定泡沫系统连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 大型储罐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储罐上应设置无电检测的火灾自动探测装置,在罐区四周通道旁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第14篇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
2.1 用火作业申请
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
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
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 用火监护人职责
2.4.1 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 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 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 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1 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 用火分级管理
3.2.1 特级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 一级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 二级用火作业。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 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炼化企业装置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 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 炼化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3.1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 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 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48小时。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 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3.3.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3.10 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3.3.11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3.3.12 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3.3.13 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3.14 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3.15 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3.3.15.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3.3.15.2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3.3.16 雨雪天、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3.1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3.3.18 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线,与用火作业无关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3.3.19 针对高风险的特级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9.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
3.3.19.2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3.3.19.3 用火作业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19.4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并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3.3.20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作业,现场制定用火安全措施并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 用火分析
3.4.1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 用火分析有效期。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4.3 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4.5 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4.6 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3.4.7 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4.8 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5.2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5.3 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15篇 石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
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 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六条 许可证管理
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2.“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3.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4.“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七条 管理职责
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附件1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 联
编号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
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从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临时用电单位意见 年月 日
供电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
供电执行单位意见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月 日时分签名:
11位用户关注
88位用户关注
99位用户关注
84位用户关注
51位用户关注
54位用户关注
2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