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为营造良好、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都会制定职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每一位职工都要遵守!以下是:《职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全文,请阅读!
公司集体宿舍管理规定【1】
1.目的:为营造良好、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特订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含客房。
3.职责:
3.1后勤管理部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包括人员住宿安排、卫生管理、治安管理等)
3.3各部门负责维护公司宿舍的整体秩序,共同努力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4.宿舍提供对象及入住流程
4.1本公司只为在职外地员工及客户提供宿舍,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1)患有传染病者;(2)有不良嗜好者。
4.2后勤管理部负责分配宿舍并带领人员入住,做好房间号、床位号及钥匙、物品的领用管理及登记。
4.3员工离职或客户离开时,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后勤管理部,管理部即刻收回对宿舍的使用权及钥匙(钥匙不得私配,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管理部及时换锁并交纳换锁费用),员工应于离职起12小时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迁出员工应将使用的床位、物品等摆放整齐并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应先经宿舍管理员或主管人员检查,迁出宿舍时间为员工正常工作下班时间内;离开厂区时应由后勤管理部通知保安人员,由保安人员陪同离开厂区。
5.员工宿舍纪律:住宿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则,违者将给予记警告处分;如无法确定相关责任人,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5.1人员秩序管理
5.1.1 服从后勤管理部及宿舍管理员的合理管理与监督;
5.1.2 严禁任何员工未经后勤管理部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房间;严禁男女混居;
5.1.3 任何员工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包括亲友),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必须先向后勤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留宿原因。
5.1.4 使用电视、收音机、电脑时声音不得过大,严禁大声喧哗,制造噪音,以免妨碍他人休息;
5.2 安全、消防管理
5.2.1 严禁在宿舍公共区域吸烟;严禁燃放烟火和鞭炮;
5.2.2 注意安全,不准擅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不准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器具,不得使用电炉具及超负荷用电;
5.2.3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各种类型的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毯等(只能在指定的位置进行烧水);禁止做饭;
5.2.4 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5.2.5 水、电不得浪费,应随手关灯及水龙头;宿舍无人时应将电器电源关闭;淋浴的水电气用完即刻关闭。
5.3清洁卫生管理
5.3.1 各房间的卫生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
5.3.2 宿舍区内的走廊、通道及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以及饲养宠物、家禽;
5.3.3 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衣物及时清洗,避免异味;
5.3.4 污秽、废物、垃圾等应及时清理,由本宿舍值日轮流清理,严禁将污秽、废物、垃圾等放置在宿舍通道上;
5.3.5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随地大、小便,严禁从楼上抛丢垃圾、杂物和倒水;不得在墙壁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5.3.6 窗台禁放花盆、拖把、鞋子、口杯等物品;
5.3.7 除特殊情况外(如:为病号打饭),任何人不得打饭或叫外卖盒饭在宿舍食用。
5.3.8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区的秩序。
5.4配套设施管理:
5.4.1 配备设施因使用或老化关系破损,必须向后勤管理部汇报,由管理部安排更换或维修。
5.4.2 任何人不得蓄意破坏、挟带宿舍配套设施,一经发现照价赔偿并处以行政处罚;
5.4.3 应保持宿舍原有结构及配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及摆放,严禁改造或变更。
5.5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住宿权利,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5.1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监督,情节严重者;
5.5.2 在宿舍赌博(含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5.5.3 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5.5.4 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者;
5.5.5 违反宿舍安全规定者;
5.5.6 未经允许,拿用他人物品者;有偷窃行为者;
5.5.7 其它严重宿舍违纪行为。
6.贵重物品随身携带,离开宿舍注意锁门关窗,注意物品安全。
如有遗失由员工或客户自行负责。
7.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制订并负责检查与解释,人力资源管理部定期组织宿舍5s评比并张榜公示。
郑州华英包装中牟厂人力资源管理部
20__年1月27日
公司宿舍管理制度【2】
居住证
1、 员工必须遵守《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所有员工入职住宿必须办理居住证,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非法定年龄(16周岁以下)公司不予录用;
宿舍管理员监督新入职员工身份证是否真实有效;
办理未到法定年龄住宿的人,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人;
2、 新工入职当天必须交齐相关证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本人1寸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清楚房号、姓名及本人手机号码);
新入职员工监督宿舍管理员居住证是否在十五天之内办理完成,在职员工未办理、失效、过期居住证由本人备好相关证件交主管统一上交;
员工在交齐相关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好,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次。
新员工当天未上交办理暂住证所需照片、身份证,不办理住宿手续,在职员工乐捐5元/次,如派出所查出一切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3、 宿舍管理员提前15天通知张贴居住证过期在职员工名单。
各部门主管监督宿舍管理员是否提前15天通知张贴居住证过期在职员工名单。
宿舍管理员未提前15天通知张贴居住证过期在职员工名单,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
住宿安排
1、 入职办理住宿的员工,夫妻双方在职员工必须持真实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办理夫妻宿舍,(夫妻住夫妻房、其他人员住集体宿舍),服从宿舍管理员安排住宿,禁止私自调换房间(集体宿舍调换每月1号-3号办理手续);
宿舍管理员对入职办理住宿的员工,夫妻双方在职员工真实有效身份证、结婚证进行检查监督,行政物管中心副总监督宿舍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安排住宿,监督居住夫妻房的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住宿条件;
办理住宿的员工,无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宿舍管理员不予办理住宿,无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未达到规定住宿条件的人员,宿舍管理员办理住宿,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次。
未在三天内办理退房交出钥匙的员工乐捐20元/天,超过一周的40元/天。
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调换房间的员工乐捐100元/次;
2、 严禁男女混居(持有真实有效结婚证除外),夫妻单方辞职,请假超过30天(事假、病假、分娩生育)三天内退出夫妻房间并交出钥匙。
(病假超过一个月凭医院病历卡、发票);
宿舍管理员对男女混居,已办辞职手续,请假超过30天,未办退房手续的员工进行监督。
办理好辞职手续的员工整理行李必须由同宿舍的人员监督且及时搬出。
最迟不超过两天。
禁止行李、包裹在18:00后带出厂;
对证件虚假、隐瞒事实的员工乐捐20元/次,男女混居乐捐100元/次。
对已办理辞职手续未在三天内办理退房交出钥匙、腾出房间的员工乐捐20元/天,超过一周的40元/天;
3、 综合楼7、8、9楼宿舍,公司规定人员(副总、总监、外聘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房间居住,其余房间由公司在职管理人员3人或3人以上,公司在职管理人员及夫妻居住。
严禁房间内烧菜做饭、喂养宠物(辞职、请假同上第2项);
行政物管中心副总监督宿舍管理员是否按规定安排住宿,监督居住单间的人员是否达到公司规定的住宿条件,员工相互监督举报。
(辞职、请假同上第2项);
宿舍管理员未按规定办理住宿,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次,未达到公司规定住宿条件的人员,居住单间的,未在三天内办理退房交出钥匙、腾出房间的员工乐捐20元/天,超过一周的40元/天。
对烧菜做饭第一次乐捐100元/次,再次发现调离综合大楼房间住宿;
4、 对员工直属亲戚来厂探亲必须在门卫处凭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厂,询问是否住宿,住宿必须经宿管员和大堂客房登记住宿(按大堂制度办理),严禁未经登记擅自留宿。
外来住宿必须是员工的直属亲戚,严禁来访者单独在集体宿舍房间逗留,探亲访友在宿舍逗留不得超过22:00点。
保安、宿管员对员工入住宿舍,不定期检查、监督,同一宿舍员工对来访住宿者是否办理住宿手续进行监督,对未办理住宿手续,住宿的,向宿舍管理员或保安举报,被访员工对来访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被访员工擅自将来访人员留在宿舍住宿,被访员工乐捐100元/天。
同一宿舍员工知情不报、故意包庇或隐瞒来访人员而造成损失,由责任人与同宿舍员工共同承担责任,被访员工需承担双倍责任。
住宿制度
1、 在公司宿舍住宿员工,不得在楼道、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
使用音响等设备必须调音量小、静音或使用耳机,不能影响其他人休息;
宿舍管理员、保安不定时对宿舍进行巡查、监督,同宿舍员工及邻宿舍员工对影响他人休息的员工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保安或宿舍管理员举报;
宿管理员、保安如发现违规员工要立即劝阻、制止,对制止无效的来访者逐出厂外,对公司内部,制止无效的员工乐捐50元/次,并代为保管音响设备,保安与宿舍管理员接到员工举报,未在30分钟内到场处理,保安或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次;
2、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保安与宿舍管理员不定期对房间进行巡查,同一宿舍员工对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进行制止、举报。
防止事情进一步恶化;
因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对责任人乐捐200元/次,损坏他人财产和公司设施,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造成人身伤害、发现赌博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3、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灶、电热管、电热毯等高负荷、高危险电器,维护宿舍内、外配置的公共设施;
宿管员与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宿舍进行检查,同一宿舍员工对使用煤气灶、煤油灶、电热管、电热毯等高负荷、高危险电器进行监督并向宿舍管理员举报;
对使用违规电器设备将代为保管,损坏他人财产和公司设施,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造成重大损失、发生火灾等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对损坏物品隐瞒不报,故意包庇由同一宿舍员工共同赔偿,对举报者奖励50元/次,因检查不严而造成损失,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次;
4、 严禁将手机、现金、手饰等贵重物品随意放在房间内;
人员离开房间必须锁好门窗,宿舍管理员对宿舍物品不定期检查;
如保管不当造成财物失窃,自行承担损失;
5、 宿舍内配置的物品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必须及时到门卫处登记报修(报修时需填写房间号、损坏物品及时间),维修前将房间卫生打扫干净;
宿舍员工监督维修的及时性,维修员辩别是否人为损坏;
维修员在正常情况下不超过36小时维修好,延时乐捐5元/次,对故意损坏财物按原价赔偿并乐捐20元-100元/次;
6、 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宿舍内严禁使用、存放一切危险、易燃易爆等国家违禁物品,禁止吸毒。
宿管员检查擅自藏匿违禁物品,吸毒人员,同宿舍人员有权、有义务对藏匿违禁物品监督举报。
对故意损坏物品和存放违禁物品、吸毒的当事人进行举报,举报人给予奖励200元/次,发现违禁物品立即没收并对当事人乐捐100元/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由违规人员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卫生制度
1、 禁止将电瓶车、自行车和杂物放置消防通道及楼梯间,禁止将垃圾倒入通道、楼梯、便池或洗脸池内;
宿舍管理员与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住宿员工相互监督、检查,向宿舍管理员举报;
消防通道及楼梯间内停放电瓶车、自行车、堆放杂物乐捐20元/次;造成马桶堵塞,将垃圾倒在他人门口或通道责任人乐捐50元/次;对隐瞒不报,故意包庇由同一宿舍员工各乐捐20元/人;
2、 严禁高空抛物(包括高空扔垃圾、倒饭菜、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等)、不允许将衣物挂窗外;
宿舍管理员利用监控对楼梯、通道回访检查,全体员工监督,并向宿舍管理员举报高空抛物等不良行为;
因高空抛物导致他人伤害,由责任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乐捐100元/次,随手乱扔果皮纸屑、随地吐痰等,责任人乐捐5元/次,衣物吊挂空调外机上的乐捐5元/次;
3、 搞好宿舍卫生工作,检查标准:(1)地面无油腻,(2)无垃圾,(3)玻璃清透明亮,(4)马桶无黄色迹象,(5)台盆不脏乱,(6)日用品摆放整齐等,衣物堆放整齐。
同一宿舍员工相互监督,是否将垃圾带到楼下放入垃圾桶内,个人物品是否摆放整齐,整洁。
对房间卫生差的员工乐捐20元/人/次;对房间卫生好的员工奖励20元/人/次,并张贴公布。
水电使用制度
1、 住宿的员工除公司补贴,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同一宿舍住宿员工按登记入住的日期分摊。
公司补贴每个房间电费为10度;水费5月至10月每人2吨、11月至次年的4月每人1吨,超出部分按入住登记日期分摊。
每月1至5号公布上月使用水电费用,员工核对水电费用是否错误以便宿舍管理员更正,超出5号到次月调整,水电费核算错误,宿舍管理员乐捐5元/宿舍。
稽核部发现以上事项弄虚作假或负责人未执行监督对负责人处以10/次乐捐,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赔偿管理制度》赔偿。
注:
1、本制度执行由行政物管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对程序的制订、修改、解释及日常运行维护、问题点收集、回复、培训等负责;
2、本制度由稽核中心负责稽核、处理;
3、若在运行过程中遇到运作不畅等情况时,请及时知悉稽核部指导;
4、运行过程中若同变革前文件有冲突时,一律依本文件执行。
第2篇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模版
以下是关于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收益台账、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政务和村(队)务公开,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
第九条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损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报损核销的,村、队集体资产经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二)承包经营;
(三)租赁经营;
(四)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科学合理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经营者和签订经营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村、队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事项应当由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该经营合同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资产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逐步建立经营预决算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产权界定
第十四条对农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产权界定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为:
(一)村、队集体企业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镇级集体企业直接由该企业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二)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查证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村、队集体资产的审计结果先经同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企业审计结果直接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结果应当向区国资委备案,并由区国资委发函给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企业改制(产权转让)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应当按照金集资办[]31号文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村、队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方案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向区国资委备案。
镇级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方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报镇政府批准,然后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核,经审核(改制、产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后出具同意改制(产权转让)的通知,办理产权交易等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如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不得予以转让。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由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应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
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出让价格不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产权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协议转让。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单项产权转让,必须事先将转让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转让原则上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
涉及整体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安置转让企业职工和偿还债务,其余用于发展再生产和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结束后,出让方或受让方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等在3个月内到区工商、房地、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用、贪腐、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徇私、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2】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由农经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同时要履行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四议两公开”程序。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办事处“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3】
石门镇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
各村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有效防范和严格制止侵占、挪用、截留、转移集体资金等行为,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根据_江山市委组织部、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监察局、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江农发〔2022〕84号)文件精神,结合石门镇实际情况,就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各村报账员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备用金一次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
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一律视作违规行为。
二、严格现金收入管理
村集体收入提倡非现金结算,现金收入逐步由交款者向村开户银行直接缴存,凭缴款单开具收据。
凡取得集体所得收入,应及时开具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凡收取现金应在三天内缴存开户银行。
村报账员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时,应将缴款单及收据存根报代理中心经办人结报审核。
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
三、严格现金支出管理
现金支出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报账员日常零星支出从库存备用金范围内支付,超过备用金数额规定的,应将支付票据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后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转账支付。
严禁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先借款后报账,严禁跨期报镇,凡逾期两个月以上的支出票据需说明理由,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报账。
四、严格工程款支付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江山市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招投标后,应将工程建设合同书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工程款支付,村报账员应提供工程建设合同书、决算单等依据,并一律凭税务统一发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标单位支付。
增加合同外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必须有相应的工程增加联系单,并且相关程序到位,否则不得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严禁现金支付,严禁用领条或收据支付,严禁向中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
五、严格征地补偿款支付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应将征地补偿款发放清单编制一式二份,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后,一份作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开具支票或分户存单依据(代理中心会计核算时,作其他存款核算依据),一份交村报账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农户签字,待发放签字完毕后,交代理中心核对后入账。
对于零星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少的,经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可在备用金范围内用现金支付。
六、严格村干部报酬管理
由镇党委、政府发文明确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范围和标准,各项考核及专项工作经费凭镇党委、政府抄告单发放。
各村不得自立村干部工资、补贴、奖金项目和标准,凡是镇党委、政府无规定或未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发放的,一律视作违规行为。
凡是实行村干部固定工资加考核的,除生产性误工外,一律不得发放误工工资。
凡是实行村干部报酬由村全额支付的,上级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补贴和集体奖金一律收回作集体收入入账。
七、严格审核程序
收入业务发生时,村报账员对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开具《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在备注栏注明现金或转账。
付出业务发生时,经办人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经办人均应在支出票据背面注明款项用途及签名。
报账员受理票据后对票据合规性、要素完整性、内容真实性、数据准确性进行审核,然后交村监会主任;村监会主任负责召集村监会成员对款项内容及集体决议程序性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审核成员在票据背面左上角集体签名。
最后由社长(或财务负责人)在票据正面右上角签名,报账员办理现金支付或转账手续。
无经办人、村监会成员签名的票据报账员不得受理,签名无同意表达或无日期的报账员不得受理,无社长或财务负责人签名的报账员不得付款。
对于正常合理支出业务发生后, 社长或财务负责人、村监会成员无理由拒绝签字,视作违规履行职责。
八、严格报账程序
每月25日至月底为村报账员结报期间。
村报账员每月应将本期收支票据整理整齐,编制好现金及存款结报单一式二份,随同收支票据、现金缴款单、收据存根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审核,镇代理中心经办人审核通过后,双方在现金及存款结报单上签名,一份留镇代理中心备案,一份村报账员带回存查。
村报账员无故逾期二个月财务不结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对报账员予以警告或建议所在村予以调整。
九、严格会计核算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配备具有较强业务素质人员担任代理会计;要配足、配强计算机、打印机、扫描机、装订机和档案橱柜等会计服务设施;要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
代理会计要严格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做到每月记账,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明细账。
年末必须将总账及明细账送村备案。
严禁镇现职干部和大学生村官兼任代理会计,严禁聘任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担任代理会计。
十、严格收款票据管理
村集体收款票据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市农业局农村经营管理站购买,村使用时向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初次领取时,由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做好票据号码及经办人登记,再次领取时必须以旧换新。
严禁使用单位自购和印制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单位一次领取多本票据,严禁收据存根使用单位自行保管,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款款项, 严禁转让收款票据。
十一、严格村民小组财务管理
推行村民小组财务委托代理制,实行“队账村管”,加强对村民小组、自然村、山会资金管理, 村民小组、自然村、山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在户主会议上公开。
十二、严格镇监督管理
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级财务监督审核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结报、银行结算、票据审核等事项。
镇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审核程序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凡审核程序不到位的票据,一律退回不得入账,报账员库存现金超过备用金限额的或当期收入不缴存开户银行的,一律不得支取存款。
十三、严格违规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省纪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造成集体“三资”重大损失和财务管理混乱,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3篇 某机关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机关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集体宿舍安全、整洁,保持良好的生活秩序,下列各项敬请全体同志自觉遵守:
一、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煤气灶等炊事用具。
二、严禁在宿舍内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三、严禁居住人将房屋擅自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四、严禁携带闲杂人员居住或大声喧哗,扰乱公共秩序。
五、按时交纳电费。
六、自觉遵守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八、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尊重。
第4篇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模版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以下是关于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集体用餐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
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证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对膳食进行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对固定订购集体用餐的管理活动。
国家和本市对学生集体用餐和单位自办食堂供应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卫生、公安、市容环卫、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用餐配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承诺制)
本市实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与用餐单位签订订购合同时,应当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用餐单位作出承诺。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
经济开发区等集中工作区域以及新建办公楼,应当创造条件开办集体用餐食堂,提供用餐场所。
本市鼓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积极拓展集体用餐市场,实现集体用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保证集体用餐的产品质量和用餐安全。
第二章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七条(从业许可)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括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集体用餐的膳食加工、分装和分送等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并核准其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并将经核准的生产加工数量对外公布。
第八条(生产经营基本条件)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检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基本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有关人员的培训和体检)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从业人员、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其中从业人员还应当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晨检制度。
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工艺、数量要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准的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生产加工和配送集体用餐。
第十二条(原料采购)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向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依法设置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采购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采购原料和半成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证验证,查验食品质量和定型包装食品标签。
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农产品。
第十三条(原料初加工)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对原料进行初加工时,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查验、拣选、浸泡、冲洗原料,保证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加工方式及温度控制)
集体用餐的膳食可以采用冷藏、加热保温或者高温灭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进行加工。
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5℃以上。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5℃以上。
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应当将膳食盛装于密闭容器中经高温灭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
第十五条(成品运输)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集体用餐单位分送膳食应当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
车辆运输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染膳食。
运送膳食的专用车辆及其车内容器应当根据膳食的要求,设定并保持相应的温度。
第十六条(食用时间和包装)
冷藏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膳食从烧熟至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采用高温灭菌方式加工的膳食,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
第十七条(台帐制度)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原料采购、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台账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指导)
市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采购和膳食加工、储存、运输、包装等环节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
禁止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 集体用餐单位
第二十条(用餐单位负责人责任制)
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集体用餐活动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集体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集体用餐的安全,向员工公布供餐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因组织本单位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患。
第二十一条(订购要求)
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向具有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的膳食;无法订购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配送的膳食的,应当要求职工到附近具备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单位食堂、餐饮场所用餐。
第二十二条(用餐单位场所、设施、人员的要求)
集体用餐单位的膳食暂存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需要进行现场膳食分装的,还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
集体用餐单位从事膳食分装、发放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发现有咳嗽、发热、腹泻或者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膳食的分装、发放。
第二十三条(事故报告)
集体用餐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治,控制剩余膳食,并在事发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同时配合开展中毒事故的相关调查。
集体用餐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举报)
集体用餐单位员工发现本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检验)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检查、监督,定期对其生产经营的膳食依法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在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对集体用餐单位的卫生监督)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集体用餐单位用餐活动的日常监督,督促指导其完善膳食安全管理。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集体用餐单位实施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集体用餐单位的用餐场所;
(二)对集体用餐膳食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验从事分装、发放膳食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健康状况。
第二十七条(控制措施)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膳食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与食物中毒事件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体用餐单位的配餐间)以及食品加工工具、盛放容器;
(三)责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膳食;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
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集体用餐单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后,应当详细记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发生重大或者重大以上食物中毒以及发生人员死亡的,应当依法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处罚)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加工数量、供应单位情况等信息的台帐制度的;
(二)向集体用餐单位配送生拌菜、改刀熟食、生食水产品的。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集体用餐单位的处罚)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的;
(二)参与膳食分装、发放的本单位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的。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集体用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执法人员的处理)
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第5篇 物业保安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保安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九)为保证内保员集体宿舍的安全有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根据办公楼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望全体内保员严格遵守执行:1.保安宿舍是公司为方便员工提供住宿的地方,不准在宿舍区域内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2. 未经允许不准进入他人宿舍,私自动用他人物品。
3. 内保员有来访客人,需向主管讲明来访者身份,经同意后方可会客,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带来访者进入地下室。
4. 非内保员,不允许在宿舍内留宿,离职或解聘人员,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当日必须离队不准在宿舍内留宿。
5.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6. 宿舍的内务卫生,按宿舍内务卫生制度标准执行,每天有专人按时进行清理。
7. 爱护宿舍区域内公物及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公物及公共设施现象,责任按价赔偿。
8. 宿舍物品按规定摆放,不得乱放。
禁止在宿舍内抽烟。
9.宿舍内不准酗酒,传播污秽淫逸书刊录像,不准吸毒,藏匿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第6篇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一、就读我院学制三年以上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簿(经家长同意学生户口可不迁入我院)。迁入的时间,在入学当年的十月前学生向保卫处交完《户口迁移证》,学生姓名应与户口相吻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注明身份证编号及办证与否。由保卫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二、已办理进入我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均为非农业户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办证费、入户照像费及身份证照像费,由学生负担。
三、户口迁入我校并年满16周岁的学生,均应办理学院当地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于年满16周岁的当年办理,交办证费20元。要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办,交办证费40元。
四、毕业学生户口迁出的手续办理。根据市计委、市教委批准的毕业生派遗计划、于毕业的当年将学生户口迁往计划规定的相关部门。毕业生必须于毕业当年的十月底前,在学院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逾期未领取者,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五、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将本人申请,家长签字、落户地单位或公安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交招就处、保卫处备案。毕业生的户口原则上迁往原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局。
六、学生就读期间中途退学、转学等,应及时向保卫处申请并办理户迁出手续,退学学生的户口一律迁往原籍,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不及时申请办理户口迁出的后果自负。
第7篇 某学院教工集体宿舍院内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技术学院教工集体宿舍院内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师资队伍的不断壮大,教工人数的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工集体宿舍采用租赁方式并在签定租赁协议后安排入住。
二、教工集体宿舍优先租赁的人员范围:
教工集体宿舍用于安排非常州市区居住的确需安排住宿的下列人员:
1、在我院工作的在册在职未婚教职工。
2、在我院工作的未婚聘用制合同工。
3、在我院工作的已婚但夫妻两地分居且在常州无住房的教职工。
4、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引进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三、教工集体宿舍租赁安排程序:
1、由人事处确定需优先租赁的教工名单并送后管处。
2、后管处根据人事处的名单安排宿舍。
3、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教工、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租赁安排。
四、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
1、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为30元/床位月。
2、教工集体宿舍的床位按每户为3间房,每间房为2个床位计算。
3、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五、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的期限:
1、单个床位每次租赁期最长一年。
2、单个房间每次租赁期最长一年。
3、一户每次租赁期最长半年。
六、教工集体宿舍的管理:
1、教工集体宿舍由后管处负责管理,住宿的教工必须服从安排。
2、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得私自换门锁,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用途,不得私自装饰,不准转租或转借给他人居住。
3、必须保持宿舍内环境卫生的整洁。
4、必须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损坏丢失的公共财产由住宿教工负责赔偿。
5、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安全责任自负。
6、必须按时交纳所住宿舍的水、电、气等费用,其中电、气费用按实计算,水费每人每月定扣5元。必须按时交纳所住宿舍的房租。
7、住宿的教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经教育仍不改进,学院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第8篇 学校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学校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身教工集体宿舍(以下简称“单教宿舍”)的管理,保证单教宿舍的正常流转使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相关房改政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单教宿舍管理及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单教宿舍的安排对象范围
新进校博士及以下学位管理人员、硕士及以下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制和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同时原籍非__市辖区(含_区、_区、_区、新区、工业园区、相城区和吴中区)户口,且在__市辖区无住房的单身教职工。
二、单教宿舍的管理
(一)凡符合安排单教宿舍条件的新进教职工,凭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入校报到证,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单教宿舍。
(二)单教宿舍视住房实际情况安排入住人数。原则上12平方米以下房间住一人(一般照顾年龄30岁以上且中级职称教师);12平方米以上房间住两人。
(三)单教宿舍床位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从进校之日起算)。因特殊原因租住超过三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视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单教宿舍租住协议一年一签,明确租住期限、租金标准、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每年个人需申明是否符合租住条件,如有虚假、瞒报等行为,一经查实视同为恶意占房。
三、单教宿舍的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1、三年租住期内,单教宿舍每个床位租金标准为100元/月;
2、经学校批准的二年延长期内,单教宿舍每个床位租金标准为300元/月;
3、学校未批准延长或批准延长二年期满后,不退还学校单教宿舍的,每个床位租金标准为500元/月;
4、单教宿舍床位租金按照租住协议约定,由财务处负责每月在工资中代扣。
5、若学校调整单教宿舍床位租金,则从出台调整新标准次月起执行。
(二)租住学校单教宿舍的教职工,不得私自更换门锁;不得改变宿舍用途;爱护所住房屋及家具、设备。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当年租金标准的3倍,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单教宿舍床位租金,直至改正为止。
(三)两人及以上的单教宿舍有人退房时,如因学校无安排进人,床位租金不变;如学校安排人入住,而原租住人员拒绝新安排人入住,按照当年租金标准的3倍,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单教宿舍床位租金。
(四)凡出租、转借单教宿舍、不服从学校调整管理等行为,一经查实视同为恶意占房,按照当年租金标准的5倍,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单教宿舍床位租金。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停止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在其职务、职称晋升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校外租房的补贴
(一)凡符合单教宿舍安排条件,而在校外自行租房的教职工,学校给予校外租房补贴2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校外租房补贴向后勤管理处申请,需提供标准租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租住双方个人详细信息、租住期、租金等信息。其所在单位协助核实租房合同中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并在租房合同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其他规定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若仍在单教宿舍租住协议期内的,有关租金或租房补贴仍按照协议执行;协议期已满或未和学校签订租住协议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的下月起实施,原有相关单教宿舍管理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9篇 外语学院集体备课管理规定
集体备课有利于平行班的教学,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年轻教师的成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适用于我院各专业、高职学院、协和学院以及闽南科技学院的各门课程):
1、集体备课的召集人由教研室或系主任指定。
2、集体备课的主要目的为:博采众长,集思广益,资源共享,规范教学。
3、集体备课的主要内容为:统一教学进度、确定本单元的教学重点、难点、教材内容的增减、作业的最低限量及作业批改要求等。
4、每学期第一次集体备课应制定本学期的教学进度表。
5、每次集体备课应有备课主题及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填写备课组教研活动纪要表;并注意对新任课教师做好传帮带。
6、期中、期末考试后,集体备课时应对试卷的难易度、学生的学习及考试状况做出分析。
7、需要集体备课的课程每学期至少集体备课四次。
第10篇 项目施工现场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项目施工现场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1、宿舍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各类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住宿人员应做到单人独铺,严禁在宿舍内设置通铺。
3、不准使用煤油炉、煤油灯和煤气包等明火照明和做饭。
3、宿舍内不准摆放易燃、易爆和易挥发中毒的物品。
4、宿舍内电线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铺设,线路均应套管铺设,各类插座应在墙壁上固定,禁止严禁乱接电源,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取暖和做饭。
5、养成良好习惯,倡导文明新风,在宿舍内严禁大声喧哗,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6、严禁在宿舍内开展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第11篇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职 责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 各级机构管理职能
(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三)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执行。
(四)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工作。
(五)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
(六)对涉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实行“重大隐患确认和撤消程序”,督促问题及时解决。
(七)负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对有关事故进行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监察的程序
(一)在计划内的工程,施工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编审标准》的要求,具备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以及设计纲要和施工方案(措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单位(部门)。
(二)集体企业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在审批施工作业方案时,根据工程特点,如有必要,应选派现场工程项目技术总协调,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安监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三)一个单位有二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范围、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施工作业单位应派出安全员担任现场“安全总监”。
(四)二个及以上单位多个班组在同一作业现场作业时,除施工单位应派出安监人员外,安全监察部应指派一名“安全总监” (可由安监部门派出或指定单位安全员担任)。
第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实施安全监察职责及内容
(一)监督、检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危险辨识开展情况和人员到位情况,杜绝管理性违章;
(二)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布置情况,消除设备、环境安全隐患;有无装置性缺陷和人员行为性违章;
(三)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程制度、作业指导书,防止作业人员行为性违章;
(四)监督、检查施工、安装工艺、质量和反措执行等情况,防止出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
(五)在技术上、业务上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六)讲解、宣贯安全工作规程及两票。
第六条 安全监察的范围和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应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生产现场到岗到位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监督规定(试行)》、《江西省电力公司反违章工作规定(试行)》和《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下生产现场工作规定(暂行)》要求,深入生产现场,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基建等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地安全监察。
(二)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本单位管辖的用户侧进线、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察和检查。
(三)凡是新入公司员工的转正定级、上岗和员工转岗前必须经过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严格考试并记录个人培训档案。
第七条 安全监察到岗到位工作要求
(一)集体企业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至少每季度深入生产现场3次,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
3. 22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4.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80人。
5. 江河大跨越施工。
6. 大型集中抢修。
(二)集体企业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应至少每月深入生产现场4次,并在以下情况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220kv及以上高压断路器大修;
3. 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作业或复杂作业;
4. 110kv及以上重要联网线路重大异常处理;
5. 特殊杆塔组立;
6. 大型构件吊装;
7. 特殊跨越(铁路、高等级公路、通航河流、110kv及以上带电电力线路);
8. 临近带电体施工;
9.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60人。
(三)集体企业安监部每周至少深入生产现场巡查2次,技经部等职能部门应至少每周深入管辖的生产、施工现场巡查1次。在以下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大修吊芯。
2. 110kv及以上断路器大修。
3. 重要施工工序、特殊高处作业;
4. 大型脚手架(跨越架)搭设;
5. 起重机接近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6. 多工程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7. 同一工作现场或同一施工任务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达到40人;
8. 在变电站同时作业单位三个以上或专业班组3个以上。
(四)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30人的其他工作。
(五)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分管生产副经理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巡视现场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20人的其他工作。
(六)集体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并在以下情况下应到现场巡察作业情况:
1. 11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变压器停电检修、试验。
2. 110kv及以上主变、母差保护的调试和试验工作。
3. 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保护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如联切、联跳、远切、自投、减载、失灵)保护的校验工作。
4. 变电站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
5. 新建变电站主设备安装、构架组装、母线安装工作。
6. 组立杆塔和架线工作。
7. 停电检修工作,工作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达到10人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八)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要求,对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章 安全监督考核
第八条 对于因专业或项目分管(部门)不落实技术措施的或可能酿成重大事故的隐患,按有关规定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酿成事故者,按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考核或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生过“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不安全现象及行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评先”资格。
第十条 发生过未遂事故和六级及以上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监察质量部有权取消其本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本标准的实施情况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分管领导对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12篇 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活动对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是指: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进行的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考察参观、德育教育、班会、郊游等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
(二)“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校长是外出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外出活动班主任或领队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三)“安全、就近、就地”原则出行路线、目的地要提前弄清情况,有所安排,做到心中有数。
不安全、不了解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外出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珠三角范围。
学生班级郊游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星期
六、星期日或节假日,严禁动用学习时间或调课外出郊游。
(四)宜少不宜多原则原则上以班级(或部门)为单位组织学生活动,不得在校外住宿。
组织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00人。
(五)适宜性原则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次数适宜,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备案管理,严格申报程序1.外出活动,组织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报教育指导中心批准备案。
在申报时,组织者要提前5个工作日,并提供以下材料报批:1.填写《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两份);2.外出活动安全方案(含活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3.参加活动人员名单;4.所用车船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若由旅游公司组团活动,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书”。
学校审核部门要在接到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组织者必须在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并组织外出活动。
(二)加强活动管理,落实“六定”措施每次外出活动必须做到有班主任或领队教师带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组织能力强、有责任心、富有安全管理经验的协管教师。
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定费用”六项措施。
(三)做好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六严禁”“四必须”外出活动前,学校要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做好各项准备,落实各项措施。
严禁乘坐无牌无证和超载的车、船等交通工具;
严禁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
严禁学生爬树、爬岩;
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
严禁追逐打闹;
严禁到池塘、水库、海滩等安全不明区域洗澡、游玩。
必须注意饮食卫生;
必须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
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
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
四、应急处置1.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要树立“救人救急第一”的思想,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按程序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
学校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3.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家长安抚工作)。
五、责任追究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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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 集体食堂管理规定办法
集体食堂是员工进餐的场所,保持餐厅的环境清洁、卫生,是保证员工正常进餐和员工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集体食堂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学院食堂的管理,规范服务,确保学院饮食卫生安全,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学院的发展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学院食堂管理规定。
一、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学院食堂管理是学院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必须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校园的高度给予重视。
学院要把食堂管理工作要纳入学院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计划中,切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
学院法人代表是食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学院后勤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二、健全组织,明确责任。
学院要成立了食堂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由院长担负,负责全面工作。
副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学院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堂管理指导。
成员由党政办、后勤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处室领导组成,后勤处具体负责师生食堂的监督管理。
同时,学院成立了学生膳食委员会参与食堂管理工作。
膳食委员会要加强日常督查。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对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和销售、环境卫生、安全、价格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回监督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并向学院领导和后勤处报告。
尤其要及时处理好院长信箱、经理信箱、食堂意见箱的投诉问题及师生关注的热点问题,正确引导舆论方向,积极化解矛盾,牢牢把握、掌控舆论环境与氛围,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就餐环境学习和生活环境,以保证食堂管理工作行之有效地进行。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和销售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回监督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同时报告县教育局。
三、为了规范食堂管理工作,增强自己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学院定期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食堂人员、膳委会会议,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习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让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使他们真正明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道理。
教育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时时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真正做好防患未然,确保师生健康安全和学院稳定发展。
四、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予案和报告制度》、《食堂卫生检查制度》、《餐具消毒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食堂岗位责任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全面推行食堂物资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废油回收制度》等制度,并汇编成册,使食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预防饮食卫生安全事故,杜_源性、水源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做到防范于未然。
五、学院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
同时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才能上岗。
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并主动接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卫生指导与监督。
六、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突出了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这个重心,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严把“四关”,即:采购、验收、加工制作、分发前检验这四关,在采购管理上,绝对禁止购买腐烂变质食品、病蔬菜、问题蔬菜和“三无”食品,所有物资购进后由专职验收员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或加工制作,对入库物资经常性地进行检查,要建立健全食物留样制度。
在搞好食品安全管理的同时,食堂必须有完善的安全制度,配有专职安全卫生员白天打扫食堂周边卫生,夜间进行安全巡逻,严禁与食堂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食堂内部区域,食堂歇业期间门窗等各种对外通道必须能上锁封闭,食堂内的食品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投毒事件发生,以实现了安全管理、安全服务的工作目标。
七、加强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同样是食堂管理的重点,食堂由于油烟重、电气设备多,操作人员操作水平掺差不齐,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消防事故,因此在食堂管理中一定要加强消防安全的管理。
①消防设备要配置齐全,并定期检查有无损坏、灭火器能否正常使用。
②定期对食堂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消除不安全隐患。
③及时清理食堂油垢,防止操作不慎引起火灾事故。
④电气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下班时应检查水电气是否关好,确保安全。
八、学院必须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
要对全体员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服务流程,强化窗口服务形象管理,使用文明和善语言,提供文明、满意服务,使学生在进餐时受到了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教育。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工作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销售场所内吸烟。
配合学校加强就餐秩序管理,进餐时要求学生把食品废弃物放在规定的配餐盘空格内,用餐后把餐具送到指定地点,从方方面面、一点一滴上培养和教育学生勤劳节约、艰苦朴素、讲究卫生、谦让他人、讲究公德等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质,更使食堂成为学校育人的第二课堂。
九、认真落实上级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学生食堂工作指示精神,强化学生食堂管理,确保食堂饭菜价格稳定。
加强原材料采购环节管理。
采取原材料区域性联合采购、定点直供等积极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流通中间环节,最大限度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以保本微利原则完善食堂饭菜价格运行机制,食堂饭菜定价公开、公正、合理、诚信,坚持明码标价,不随意涨价;师生餐饮需求是多样化的,因此,食堂的服务功能及档次应多元化,及高,中,低档相结合,尤其注意解决贫困生的就餐问题,坚持基本大体的稳定和主体地位。
加强食堂价格和伙食质量监管,努力降低伙食成本,提高食堂办伙效益。
十、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构建和谐关系。
学院要定期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是直接与学生日常生活交往最多的学生膳委会、后勤处、保卫处、医务室等负责人,直接与学生代表面对面交流。
同时,学院每学年组织1-2次学院主要领导亲自参加的师生座谈会,沟通信息,介绍学院发展规划,通报学院关于改善食堂条件和提高服务水平的措施等。
使同学们感受到学院领导和老师们的关心和厚爱。
让同学们知道了学院为同学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所付出的辛苦努力,理解了学院对建设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并正在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求得师生对学院和食堂工作理解与支持。
十一、要注重对食堂建设的持续投入,不断改善食堂就餐环境。
餐厅要注重人性的设计布置,要有必行文化建设,要有隆厚的文化文化氛围,以满足师生的心理需求。
十二、学院必须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旦有影响食堂稳定事件的发生,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全力做好我院食堂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三、建立学院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
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将按规定追究领导、管理人员、当事人的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集体食堂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食堂管理,为职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__就餐的职工。
第三条 办公室、工会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投诉。
第二章 食堂工作管理
第四条 食堂管理实行“主管负责制”,即由食堂主管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__全体职工提供一日三餐。
第六条 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适宜,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第七条 食堂用膳一天三餐,式样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肉、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污染、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第八条 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
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第九条 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第十条 餐厅要清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工作,应采用防蝇门帘、纱窗、电子灭蝇器、灭蝇纸、灭蝇拍、定时喷撒药剂、实行垃圾袋装等各种防护措施,将餐厅蝇蚊污染减低到最低限度,做到无苍蝇、无蟑螂、无飞虫叮咬。
第十一条 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月大检查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
第十二条 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二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食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第三章 就餐管理
第十五条 在职工食堂搭伙的所有职工要缴纳搭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__食堂原则上提供早餐与中餐,但可以为在__借宿的人员、晚上加班人员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人员提供晚餐。
需要晚餐搭伙的,需提前申请。
第十七条 各处室如有来客需在职工食堂搭伙的,3人(含)以下当天向办公室申请,3人以上必须提前一天申请。
第十八条 办公室受理搭伙申请,并负责通知食堂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菜肴标准原则上为3荤2素1汤以下。
职工要文明就餐,应充分考虑当天就餐人数,打菜适量,遇有来客时尽量少打,避免出现菜肴不够的现象。
第二十条 来客较多,有关处室又没有及时申请的,该处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先安排客人就餐,自己请食堂人员另外解决。
第二十一条 食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垃圾,不得大声喧哗。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评分。
考核内容以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要求为准,具体评分标准由办公室、工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考核形式可以采取公开考评,也可以组成考评组考核。
办公室要设置信箱,受理职工意见和投诉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月考评一次。
评分满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以上(含)为良好,60分以上(含)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三次不及格者,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评为优秀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集体食堂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分公司食堂的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用餐环境,保证膳食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堂开放对象__公司的在职员工,暂不对外服务。
第二章 食堂主管工作职责
第三条 负责带领厨工遵守食堂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卫生制度,端正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把具体工作安排落实到个人。
第四条 负责对食物的质量验收、数量复核、价格监督和食物保管。
第五条 负责每天收集开饭的员工人数,有计划安排采购,尽量使食物不余不欠。
第六条 负责每天及时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第七条 负责每日公布当天的食物采购价格和数量。
第八条 负责食堂的成本核算,提高饭菜质量,防止过度亏盈。
第九条 负责每月汇总员工伙食费,每月5日前报分公司财务在工资中扣回。
第十条 负责督促厨工搞好清洁卫生,做好消毒工作,定期提醒厨工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安全、消防管理,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鼠、防虫、防变质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每月组织餐具用具清仓盘点工作,追究不正常损坏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定期向膳食管理小组汇报食堂工作及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负责收集、保存食堂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负责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厨工守则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分公司各项规定,穿着整洁,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洗头,不随地吐痰。
第十七条 工作时必须自查食物是否变质、变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时不准吸烟,安全操作,排除消防安全隐患,熟练消防器材使用,发生火灾马上扑灭,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餐具要清洗干净,煮沸开水消毒,整理后有规律地摆放。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开饭人数和伙食标准精打细算,尽量做到色香味美,品种多样。
第二十一条 食物在整个烹食过程必须清洗干净,蔬菜至少清洗两遍,严格按照食物卫生要求去处理,防止食物中毒,并按时、按质、按量供给。
第二十二条 每天一清理,每周一大扫除,确保食堂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所有需要购买的厨房用品都必须呈报食堂主管,报由办公室指定人员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食物,以物美价廉为原则,配合有关人员对食物质量、数量和价格的审查,对不合格食物,拒收并按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标准登记好员工伙食费,交由主管办理垫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妥善保管餐具,未经许可,不能让任何人将餐具拿走供私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每日必须对餐具进行一次清点,除正常损耗外,如有数量不足,及时查明原因和向主管汇报。
第四章 员工用餐公约
第二十八条 需要就餐的员工,须在当天上午8时15分前完成用餐登记,登记而不食用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按食堂开放时间进餐,食堂开放时间如下: 中餐:12:00—12:50 晚餐17:15—18:30,具体用餐时间按各部门下班规定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员工打饭打菜要排队,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互相礼让,不插队,无特殊情况一人不要打多份。
第三十一条 提倡文明用餐,要有良好姿态,在食堂内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高声喧哗,不故意撞击餐具妨碍他人用餐。
第三十二条 提倡省俭节约,杜绝浪费,用餐完毕各自整理桌面,果核骨肋,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应倒置指定桶内。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物,餐具仅限食堂内使用,用餐完毕应把餐具放到指定位置。
第三十四条 员工加班如错过食堂开放时间,所在部门须提前通知厨房,否则,造成用餐不便由所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___会议讨论通过,从___年___月__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分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14篇 _医院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医院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1、每月对集体宿舍进行一次卫生检查,每季开展评比活动一次。
2、宿舍内实行轮流排班值日制,值日名单上墙,并报后勤保障科。
3、宿舍内清理的垃圾及时放入大门外的垃圾箱内,以便及时清理。
4、闲杂人员不得留住在宿舍内、不得饮酒、抽烟、乱丢烟头,禁止赌博活动。
5、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
6、出入宿舍及时关门、锁门,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汇报保卫科。
7、居住集体宿舍的条件为淳溪镇无住房、单身男、女,此条件不符合者必须及时交出房间钥匙,腾出床铺,移走私人所有物品。
8、居住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居住地点和床铺,未经许可不得单人独占一房间。
9、集体宿舍电费实行分室抄表,所在居住人员人人摊派。
10、集体宿舍房租费每月在工资中扣除,房间内2人以上居住者房租每月每人15元,水费每月每人10元。2人以下居住者房租每月按实际面积计算分摊。
第15篇 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 14 号
现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 ℃或低于10 ℃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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