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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2-12-09 热度:20

液体管理规定

第1篇 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6、业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落实;一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物体虽不足20t,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7、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查,业主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8、吊装作业委托外协单位的,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外来施工人员须经港区派出所审查教育合格,经众安公司和业主单位现场安全教育合格,报众安公司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

5.9、吊装作业实行统一报备制度,在进行施工备案同时向众安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吊装作业报备并填写《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报备作业最长允许时间为一个月,超过报备时间应重新报备;各业主企业根据报备情况开具《作业证》后方可执行施工,《作业证》应按照一个施工地点开具一张《作业证》,《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0天,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5.10、作业前及作业中必须做好

5.10.1、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0.2、业主单位应做好吊装作业前的风险辨识,吊装作业前应书面通知相邻企业并进行会签,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必须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5.10.4、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车辆防火罩。

5.10.5、业主单位、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动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5.10.6、吊装作业要有专人管理,业主方、作业方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5.10.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完工后

6.1、每天作业完工,应做到工完场清。

6.2、吊装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清理作业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标志、路障及禁戒绳等。

6.3、各种吊装设备、工具不准在化工区过夜,确因生产需要应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及防盗措施。

6.4、施工结束要做好收工验收工作。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众安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件1: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

第2篇 osha关于易燃及可燃液体的储存管理规定

osha 29 cfr 1910.106a19可燃液体:可燃液体是指属于ii级、iii级等级的化学液体【闪点≥100℉(37.8℃)】

osha 29 cfr 1910.106a19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是指属于ia-ic类的i类化学液体【闪点<100℉(37.8℃)】

osha 29 cfr 1910.106d3安全储存柜的设计、构造及存储容量:

最大容量:单个安全储存柜,可最大储存60加仑(230l)i类或ii类化学品液体,可最大存储120加仑(460l)iii类化学品液体;

抗火灾性能:安全储存柜的设计及构造必须能限制安全柜的内部温度在162.7℃(325℉)以下。按照nfpa251-1969建筑结构和材料防火试验标准规定,通过作标准时间-温度曲线评估的方法进行10分钟的防火测试,燃烧后,安全柜内部所有链接件及接缝连接件需保持紧密链结,柜门需保持安全闭合状态。安全柜需贴上醒目的警示标签。钢制安全储存柜按下列方式设计制造将被认为符合法规:安全储存柜底座、顶部、柜门及柜子各侧面均需采用双层钢板构造,两层钢板之间保持38mm的中空空气层,并且所使用的钢板材质需使用厚度至少为1.0mm钢板;门柜需使用三点联动锁,门柜底边高于安全柜底座不小于5.08cm。

osha 29 cfr 1910.106a29:安全罐是一类被认为容积小于5.3加仑(20升)的储存容器,具有弹簧闭合封盖,若火灾发生时可安全地缓解罐体内部压力。

osha 29 cfr 1910.144a1:颜色识别-红色 红颜色应为便于安全识别的基本色。危险性 除运算所使用的容器,对于闪点≤80℉(27℃)的液体所使用的安全罐或其他便携式储存容器、易燃液体(为开杯所测)台式容器需喷涂红颜色,另需呈现可清晰识别的黄颜色带状罐体标签,或需将容器盛装的液体名称以钢印形式或喷涂黄颜色字样显示标志于罐体。

osha 29 cfr 1910.125:被液体浸渍过的碎麻布在使用后需立即摒弃至废物垃圾桶内,并且每个工作结束后需妥善处理。

第3篇 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osha易燃及可燃液体储存管理规定

osha 29 cfr 1910.106a19可燃液体:可燃液体是指属于ii级、iii级等级的化学液体【闪点≥100℉(37.8℃)】

osha 29 cfr 1910.106a19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是指属于ia-ic类的i类化学液体【闪点<100℉(37.8℃)】

osha 29 cfr 1910.106d3安全储存柜的设计、构造及存储容量:

最大容量:单个安全储存柜,可最大储存60加仑(230l)i类或ii类化学品液体,可最大存储120加仑(460l)iii类化学品液体;

抗火灾性能:安全储存柜的设计及构造必须能限制安全柜的内部温度在162.7℃(325℉)以下。按照nfpa251-1969建筑结构和材料防火试验标准规定,通过作标准时间-温度曲线评估的方法进行10分钟的防火测试,燃烧后,安全柜内部所有链接件及接缝连接件需保持紧密链结,柜门需保持安全闭合状态。安全柜需贴上醒目的警示标签。钢制安全储存柜按下列方式设计制造将被认为符合法规:安全储存柜底座、顶部、柜门及柜子各侧面均需采用双层钢板构造,两层钢板之间保持38mm的中空空气层,并且所使用的钢板材质需使用厚度至少为1.0mm钢板;门柜需使用三点联动锁,门柜底边高于安全柜底座不小于5.08cm。

osha 29 cfr 1910.106a29:安全罐是一类被认为容积小于5.3加仑(20升)的储存容器,具有弹簧闭合封盖,若火灾发生时可安全地缓解罐体内部压力。

osha 29 cfr 1910.144a1:颜色识别-红色 红颜色应为便于安全识别的基本色。危险性 除运算所使用的容器,对于闪点≤80℉(27℃)的液体所使用的安全罐或其他便携式储存容器、易燃液体(为开杯所测)台式容器需喷涂红颜色,另需呈现可清晰识别的黄颜色带状罐体标签,或需将容器盛装的液体名称以钢印形式或喷涂黄颜色字样显示标志于罐体。

osha 29 cfr 1910.125:被液体浸渍过的碎麻布在使用后需立即摒弃至废物垃圾桶内,并且每个工作结束后需妥善处理。

第5篇 制氧站液体充装管理规定

为加强液体充装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充装现场清洁、安全、文明,特制定本规定。

一、 销售程序

1、由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联系客户,并开具液体发货通知单,写明单位、车辆牌号、需求数量。

2、由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制氧站主控室操作人员去地磅房,与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共同接车、过磅,写明车皮重量。

3、由制氧站操作人员将车引入制氧站,到达指定位置。

4、槽车充满后,再由制氧操作人员将车送至地磅房,同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共同监磅。地磅人员填空车、重车、净重数量,开具四联单,制氧人员带回一联,客户拿一联到财务部交款,其余两联由地磅房和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留存。

二、充装管理规定

1、进入制氧站充装液体的人员,必须遵守制氧站的各类管理规定,服从制氧工作人员的安排。

2、进入制氧站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按指定地点停放。

3、制氧操作人员负责对客户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安全设施不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予充装。

4、车辆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驾驶证、押运证、资格证等证件不全时,不予充装。

5、由制氧操作人员记录车辆牌号,装车前后液位和实际拉货重量。

6、检查合格后,方可将槽车软管接到槽车充装口。

7、槽车工作人员检查连接完毕,可向制氧操作人员说明,由操作人员打开低压液氧罐充液阀,向槽车充液氧,由槽车工作人员调整槽车进液速度和工作压力。

8、槽车充满,向制氧操作人员说明,先关闭低压罐出液阀,再关闭槽车进液阀,最后打开排液小阀,排净管内液体后,方可拆除连接软管。

三、安全注意事项

1、充装助燃液、气体的操作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具敲击阀门、管道、卡扣,应用胶制或木制器具敲击;驾驶人员不能离开充装现场。

2、凡与氧或强氧化介质接触的人员,其手、服装、工具均不得沾有油脂,也不得使油脂沾染到阀门、管件、垫片等一切与氧气接触的物件上。

3、充装过程中随时检查充装接头、管道是否漏液。决不允许一边漏液一边充装。

4、充装液氧时,应特别注意防火,决不允许在槽车周围有任何动火行为。槽车充液完毕,也要间隔15分钟后方可发动车辆行驶。

5、绝不允许在充氧或排放氧气的过程中发动或驾驶车辆。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有坡度的地方必须采取车辆防滑坡的有效措施。

6、注意检查车辆不得漏油,不允许槽车司机在装液氧时打扫卫生,污染现场。

7、时刻注意检查充装情况,由槽车仪表查看装满情况,防止出现过充,一旦发现,须将多余部分倒回储罐内。

第6篇 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7篇 液体储运进厂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承运单位负责人或调度每天对驾驶员入厂前进行安全讲话、检查安全附件、交代注意事项.

2、车辆在停车场按规定,一次排齐不得乱停乱放,司机劳保着装要整齐,严禁携带烟、火入厂,严禁穿带铁钉鞋和非防静电服进入装卸区域,手机必须交于地�间保管。现场讲究文明礼貌,否则将处于驾驶员停止装卸物料

3、运输危化品车辆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标志灯、标志牌。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经过有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装卸。

4、运输危化品车辆安全附件(尾部接地带、安全阀、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齐全完好,并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处于有效期内,压力正常。否则不予装卸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厂,严格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强超抢道,超速行驶。否则将对超速车辆驾驶员,不予装卸。

6、车辆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故障,立即通报岗位人员,严禁在装卸区域内修理车辆。司机上车操作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夜间装卸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7、装卸车过程中,司机负责检查槽车液位变化及阀门状态,冬季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冻凝,发现异常及时与岗位人员联系;冻凝车辆严禁继续装卸车,不允许在现场进行排放、解冻作业。

8、装卸车过程中司机不允许私自关闭装卸车阀门。装卸车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界面进行操作,严禁司机开关装置工作界面内气相、液相线上的控制阀,槽车部分的阀门、液位计等附件由司机操作,岗位员工不得操作槽车部分的阀门。

9、为保证公用工程联合车间液体储运装置装卸车物料安全有序地运行,经车间合理规划,决定常压罐车从新建地衡进出,地�间和装车人员注意控制车辆,避免和轻烃车辆交叉作业(轻烃进车时,新地衡禁止进出车辆)。新地�运行由�间班长根据现场车辆调整运行方式,望各承运单位遵照执行 。

10、车辆进入装置区域严格服从统一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或现场严重违章者,无理取闹者,停止装卸,严重妨碍生产者,不听劝阻,交付公安机关处理。

11、现场损坏的配件(包括:静电接地夹、垫木、标示牌、安全带、鹤管、金属软管等配件,损坏者,依照原价赔偿)。

12、现场联系取样,白天联系地�间夜间联系装卸班值班人员严禁取样现场乱排乱放。举报电话:_______________

13、车间根据视屏监控和不定期巡视检查现场情况,区域出现违规停止装卸。

14、要求进车场车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南北方向停放,要求每车熄火后必须垫放枕木,防止车辆溜车。停车场严禁夜间停放车辆。雷雨天气和风力5级以上严禁取样和装卸车。

第8篇 低温液体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内容 2

2.1.充装流程 2

2.2.规定和要求 2

2.3.液体质量 7

2.4. 其它 7

第一章 总则

1.1 加强对低温液体灌装、司磅过程的规范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优质服务的液体灌装和司磅程序,更好的树立对外窗口的良好形象。

1.2适用范围:杭氧气体中心所辖气体公司低温液体灌装岗位、司磅岗位和充装区域。

第二章 内容

2.1.充装流程

液体槽车通过公司门卫准入检查后自大门进入,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至指定的泄压区,泄压后经地中衡过磅,然后再充装。灌装结束过磅后从大门离开。

所有液体槽车在充装前都必须到指定的停车场进行登记。

公司门卫负责检查准运证。

槽车司乘人员在过磅前接受检查。

液体槽车在充装前接受安全设施检查。

在充装过程中,充装现场、槽车及司乘人员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司磅人员负责与停车场联系。

运行班长负责与销售人员联系。

2.2.规定和要求

公司与客户必须签订“低温液体安全灌装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方可进入公司充装低温液体。

充装和司磅岗位人员贯彻执行公司对液体充装的安全生产指令和要求,全面具体负责装置界区内所有低温液体充装和司磅的操作和安全。

充装岗位人员必须通过有关低温液体特性、充装规定和充装操作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在岗期间要随时接受公司有关安全、技术人员的检查、考核,并有责任提醒、告知外来人员有关安全事项。

低温液体应引到专门设施内排放.如需直排应对地面、设施采取防护措施.

在充装或排放低温液体时,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要预防因阀门填料泄漏,软管连接不严等导致液体喷溅。开启阀门应缓慢。

在氩、氮排放处要预防因局部空间氧含量减少而引起窒息。

液氧蒸发成气氧时能被衣服等织物吸附,应在空气流通处通风置换。

严禁液氧与可燃物质接触。

在充装液氧和处理接触液氧的设施时,不得穿戴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凡被油脂沾污过的衣服和防护用品必须更换;不得穿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有钉鞋。

储罐和槽车的充满率不得大于95%,严禁过量充装。

纯度低于产品指标时严禁充装,并查明原因。

阀门开关不动时应采取措施,严禁用力扳动。

储罐出现不正常升压,外部出现冷凝迹象或结霜时,应停止充罐,查明原因。

低温液体管道两端阀门关闭时,应先排尽管内液体。

怀疑压力表、液位计指示不准、安全阀整定压力不符合工艺要求时,应及时检查、校对。

在充装槽车时,应防止气体或液体倒回储罐内。

较长时间储存液氧时,应按时分析碳氢化合物含量。

外来液体灌装设备,必须具备经有关劳动部门检验和相关部门审验的相关证件。液体槽车必须有固定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并经过低温液体充装操作培训。

所有槽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场等候,不得停靠在公司的道路上。

客户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进入灌装现场要服从充装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对于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司安全人员和岗位人员将责令其纠正。

变更充装介质的槽罐要进行评估,在经过审核后,再做相关的置换和分析工作。变更充装介质仅局限于液氧、液氮、液氩。

槽车驶上地�前速度要控制在5 公里/小时以下。

司磅岗位人员必须对进入现场的槽车按发货单核对车号、吨位、灌装介质,填写确认表。充装岗位检查槽车安全设施,填写确认表。

公司内所有充装接口全部为cga 接头,在没有车辆充装时,以加锁方式防止未经许可的使用,且灌装现场不放置软管。

对于cga 接头液体槽车,可使用随车携带cga-cgb软管进行充装。

对于非cga 接头的液体槽车,如果是经登记确认(固定介质)的长期来公司充装车辆,准予使用随车cga-cgb 软管进行灌装。

对于临时用户槽车,经销售人员及灌装管理人员对槽车介质进行确认无误后,在办理软管(或过渡接头)借用登记手续后,才能进行充装。

充装岗位人员按照运行要求,安排槽车充装位置,熄火、拉手刹,充装岗位人员督促驾驶员用滑动块将槽车固定。停车后驾驶员将车钥匙交充装岗位人员保管。

所有充装槽车,必须经过以车钥匙换取接头开锁钥匙的过程才能进行灌装,灌装完毕后,以开接头锁钥匙换取车钥匙方能启动汽车。

槽车上的阀门和连接金属软管由槽车押运员负责,押运员在槽车泄压后将软管连接至充装阀门接口。槽车溢流阀必须开启,增压阀必须关闭。

充装阀门由充装岗位人员负责打开,充装泵由充装岗位人员操作。打开阀门前检查车辆的泄压情况和金属软管的连接状态,打开阀门后检查泄漏等情况,观察液体的充装过程是否正常,充装过程中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充装岗位人员在启动液氧、液氮、液氩装车泵前应首先确认液氧、液氮、液氩泵是否在线运行,还要确认有否液化氧、液化氮进入大槽。

在整个充装过程中,不得用金属工具敲打阀门、管道,充装槽车上要自备金属软管、脱脂兼容工具及消防器材。必须穿戴合格的ppe。

充装量按槽车允许量,不得超载。充装结束时岗位人员停泵,关闭液体充装阀。岗位人员在关闭液体充装阀门、确认无泄漏后,监督客户单位押运人员卸下充装软管,静置5 分钟以上,方可拿回汽车钥匙启动汽车发动机离开。

严禁灌装岗位人员及槽车司机、押运员在现场吸烟、喝酒。

严禁现场用水冲洗车辆,现场不得检修车辆、不得乱倒垃圾和油脂类物品。

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充装:

槽车安全设施不灵,无阻火器,无静电接地,无消防器材;

槽车属首次充装液氧且无脱脂合格证明;

压力容器使用证过期的;

上次充装介质不明的;

变更充装介质没有得到销售、生产主管或相关技术人员批准的;

司机或押运员有酗酒状态的;

槽车上没有押运员的,或没有押运证的;

槽车内压力过高。

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低温液体充装:

现场有检修、动火项目;

液氧(氮)储槽、液氧(氮)泵处于生产紧急情况过程中;

雷雨等恶劣天气;

高温期间、周边生产装置停车排放物料或公司明令禁止灌装液体期间;

储槽液位降至规定最低液位时。

司磅规定:

空车过磅前必须在指定区域泄压,余压不超过0.15mpa;

槽车停放位置正确;

空车过磅驾驶室内不得留人,地磅上不得留有杂物;

客户无发货单、证照不齐、无生产区通行证,或发货单据的日期、充装介质、充装吨位、车牌号等与实际不符;

电脑不能正常工作时,只有经运行经理同意后,有运行班长和司磅人员一起进行人工计量。

司磅岗位不得擅自更改车号。充装岗位不得擅自增加发货单以上量,不得擅自变更充装介质。

2.3.液体质量

出库液体质量以液体充装阀前为界,提供的液体产品质量分析单即为充装阀前的液体质量。

2.4. 其它

灌装岗位操作人员要自律,树立良好的公司窗口形象。

第9篇 空分低温液体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 对槽车的检查内容

1.对用户汽车槽车随车必带的证件和资料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1.1.汽车槽车使用证。

1.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槽车准驾证。

1.3.押运员证。

1.4.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1.5.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

2.对用户汽车槽车的安全附件,消防 设施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2.1.充装设备、管道、车载防静电是否接地正常

2.2.充装车辆配套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液位计等)应完好

2.3.车载灭火器是否齐全,放在规定位置且能完好使用(至少车辆两侧各一具,驾驶室内一具)。

2.4.易燃液体充装过程中不得使用黑色金属工器具,充装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防护装置(液氧充装时应使用相应的铜金属工具)。

3.对用户汽车槽车的漆色、字样、标志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3.1.罐体颜色

3.2.字样、字迹

3.3.环形色带

3.4. 图形标志

3.5.危险品标志

4.严格执行“七不充装”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不得充装:

4.1.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4.2.汽车槽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3.汽车槽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4.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的

4.5.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槽车,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已投入使用的不能判明上次充装介质的

4.6.余压不符合规定的。

4.7.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的。

二、做好充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安全充装创造良好的环境。

1.汽车槽车安检合格后,应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进入充装工位

2.汽车槽车进行工位后,发动机必须熄火,并使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的应加防滑块。车辆阻火器规范完好,并打到阻火位置

3.封闭四周道路并挂警示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

4.挂接专用安全接地线。

5.充装现场及槽车操作箱不得有易燃 易爆物品。

6.连接充装尾气排放装置对罐内余气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高空放散,不得对地排放。

7.用四氯化碳对阀门接头、软管进行 清洗脱脂。

8.连接充装软管时,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9.充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10.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充装作业:

10.1.遇有雷雨天气时;

10.2.附近有明火时;

10.3.附近有检修作业时;

10.4.空分排放液氧时;

10.5.罐内压力异常时;

10.6.夜间照明不良时;

三.实施全过程安全监控,确保充装作业安全无事故

1.充装人员、司运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现场。

2.充装操作必须缓慢进行,充液管线冷却要缓慢均匀。

3.充装期间,汽车发动机不得起动,不得进行车辆检修,不得使用对讲机、手机等。

4.充装人员要经常观察罐内压力,检查各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汽车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充装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充液阀门, 排放管内残液、余压,拆除连接软管。

7.确认现场空气中含氧量合格后,方准汽车槽车离开。

8.认真做好充装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有追溯性。

第10篇 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必须由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并留存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备案。

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 燃料箱、液路、燃料阀门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二) 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三) 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四) 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五) 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六) 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三、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四、 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五、 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防暴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

六、 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

七、 醇基燃料安全操作使用规则

(一) 点火前,打开燃料箱开关并检查开关及管路有无漏液现象。

(二) 点燃引火棒再打开燃烧器开关。

(三) 燃料流入燃烧器内开始点火,燃料流入不宜过多。

(四) 燃料引燃后逐步加大风门风量并调节油阀,风和燃料要匹配,调节到最佳状态使用。

(五) 根据需要随时调控火势,以便节省燃料。

(六) 停火后,关闭燃烧器开关、燃料箱开关防止燃料外溢。

八、 醇基燃料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一) 燃料箱要远离火源,要有防火措施。

(二) 本产品只做燃料使用,严禁食品及其它用途。

(三) 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溅到眼睛时立即用清水冲洗。

(四) 定期检查燃料箱及管路防止泄露引发火灾。

(五) 操作空间应安装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

(六) 如果不慎引发火灾可用水或干粉灭火器自救并拨打119火警电话。

第11篇 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 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 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 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炼钢厂高温液体专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炼钢厂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必须要实现专业安全对口管理,查找消除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组长:邢义彬

副组长:郭彦津

组员单位:转炉工段 连铸工段 天车工段

三、管理职责:

1. 专业管理小组负责高温液体专业安全管理小组的日常管理。

2. 负责制定转炉、钢包、中包、混铁炉、连铸、天车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3. 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漏炉、漏包等事故发生的概率。

5. 参与事故分析、制定各种应急预案。

四、管理措施

1. 及时召开专业组会议,形成例会制度,研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倾向性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日常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2. 按照检查表,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

3. 由于本专业组不仅有技术及工艺上的特点,而且有季节性的特点。专业组要按照季节的变化,对各单位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在夏季不仅要防止高温液体渗漏,而且要防止炉下积水。通过运行,总结出季节性的规律,并且对各阶段进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 各单位对每项安排的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五、近期目标

1. 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定责任人。

2. 建立起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

3. 建立起严格的管理体制,严把砌筑关、修补关、检查关、使用关,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4. 定期检查总结,进行经验交流,使信息反馈迅速敏捷。

5. 加强现场检查,特别确保混铁炉后期的安全运行。

6. 工作重点:

(1) 杜绝混铁炉漏炉;

(2) 杜绝炉下积水;

(3) 防止转炉漏炉;

(4) 防止钢包漏钢、滑板钻钢;

(5) 防止中包翻包、漏包事故。

六、具体工作安排

1. 各单位对所管辖的工作岗位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岗位日常检查表、监控表。

2. 每周各小组成员对所辖区域高温液体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汇总。

3. 每半月由各班调度汇总本前段时间各工段高温液体安全活动情况(包括事故分析、统计、措施),并向生产厂长汇报,同时将汇总材料上报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材料由生产厂长签字)。

4. 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工段高温液体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现场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5. 每月对高温液体安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将总结材料报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备案。

炼钢厂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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