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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6 热度:58

中国管理规定

第1篇 中国石化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高风险作业的管理,避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2 按照“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高风险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相应作业。

1.3 作业现场负责人在作业许可前,必须组织人员运用jsa等方法进行危害识别及风险分析。

1.4 作业许可的审批人必须在现场确认和审批,作业过程全程视频监控。

1.5 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应经过作业许可管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

1.6 作业许可过程中,要从严控制作业次数、作业时限、作业人员和许可审批。

2 作业许可范围

2.1 凡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动土、起重和盲板抽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2.2 承包商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其他临时性作业(日常及有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除外)必须实行许可管理。

2.3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确定需要增加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的范围,制定相应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3 管理和职责

3.1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前的风险辨识、许可条件确认、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实施和核验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3.2 安全监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监管责任主体。要对作业许可管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作业许可审批人、监护人的资质培训和认定;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定期归档管理。

3.3 企业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作业许可的管理责任主体,提供业务技术咨询和现场管理,对作业许可全过程的管理负责。

3.4生产基层单位是作业许可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参加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的工艺、环境处理,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协助作业单位做好作业前的jsa分析和现场安全交底,落实现场监护和作业条件确认;按照审批权限进行作业许可审批;负责现场作业监护和作业结束的核实、关闭、现场恢复。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各企业应将作业许可的管理纳入检查与考核范围。

4.2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2篇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舍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进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涉及用水、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内容及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许可证办理程序、作业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的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1)危害识别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内。

(2)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②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有关的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许可证办理程序

①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许可证。

②各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③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时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4)作业安全措施

①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②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③ 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 带的安全绳。

④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⑤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确需进行交叉作业时,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其中对于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⑥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⑩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5)作业人员的职责

①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许可证方可进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处作业。

②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③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④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⑤在作业中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6)许可证的管理

①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

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②许可证一式两联,各单位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

③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3篇 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是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2中国石化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hse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中国石化的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2.2各单位hse委员会负责指导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3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考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人力资源、财务、供应、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5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2.6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2.7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安全环保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实列支。

2.8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9各单位应对职业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3职业卫生管理

3.1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3.1.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3.1.2对于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各单位应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在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并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阶段报批工作。

3.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1.4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3.2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2.1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2.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2.3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2.4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2.5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需要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2.6各单位应根据新招聘、调换工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可疑职业病人员以及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各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积极进行后续治疗、诊断、观察等。

3.2.7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2.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3.2.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如实记入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体检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及受检者本人。

3.3作业场所管理

3.3.1各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3.1.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第4篇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5篇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5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2  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

2.3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2.4  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作业危害识别(jsa)

3.1.1  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2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2.2.1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3.2.2.3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3.2.2.4  拆除固壁支撑应从下而上,更换支撑应先装新的,再拆旧的。

3.2.2.5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2.3  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严禁在离电缆1米距离以内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应急逃生通道;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3.2.4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2.5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2.6  施工结束时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3.3  作业过程管理

3.3.1  动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护。

3.3.2  动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进行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3.3  作业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按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3.4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围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3.3.5  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3.6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3.6.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3.6.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3.6.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3.6.4  需要进行爆破的。

3.3.7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3.7.1  立即停止作业。

3.3.7.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3.7.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3.7.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3.7.5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3.8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9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动土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与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3.4  许可证管理

3.4.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4.2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4.3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4.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3.5  其它区域的动土作业参照执行。

3.6  中国石化队伍在系统外区域进行动土作业时,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6篇 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消除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风险,保障营业场所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公司自建、购买或租赁房产,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自行设立或委托运营管理,面向公众开展营销服务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条件,有效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对直营店、委托经营店的安全管理。带店加盟店、授权代理店等渠道店面以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和专业公司设立的营业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安全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服从中国移动相关部门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营业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 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gb13495.1-2015)的规定。

第十九条 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 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 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第7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更新日期:2016年05月21日

1  液化烃球罐区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1.1  液化烃球罐区及球罐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1.2  液化烃球罐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的有关法规和报批程序。建设项目中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和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  术语

2.1  液化烃

在15℃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1mpa(g)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2  紧急切断阀

安装在球罐进出口管道上、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能够快速紧密关闭(tso)的阀门,紧急切断阀的允许泄漏量等级应达到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该阀门应具有热动、手动及遥控手动(带手柄的遥控)关闭的功能。

2.3  关闭时间

紧急切断阀靠液压、气压或电信号关闭时,由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操作者发出关闭信号开始至液流完全关断为止所经历的时间,以秒(s)表示。

2.4  全压力式储罐

液化烃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5  半冷冻式储罐

液化烃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存储的液态储罐。

2.6  热动

指受高热(如火烤)情况下启动或动作。

3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及区域布置、设计要求、运行管理和施工管理

3.1  选址及区域布置

3.1.1  选址

液化烃球罐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油田企业、城镇燃气、油库等炼化板块以外的企业液化烃球罐区应执行相应行业的国家标准。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液化烃球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1.2  罐组

3.1.2.1  液化烃球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不应高于0.6m,且不应低于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高度。

3.1.2.2  液化烃球罐不得与其他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同组布置,但全压力式液化烃球罐可与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3.1.2.3  球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3.1.2.4  同一罐组内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且不超过2排。

3.1.2.5  两个罐组相邻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1.3  道路

3.1.3.1  液化烃罐组周边应设环形消防通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m,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3.1.3.2  罐区内的产品运输道路距离球罐外壁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3.2  设计要求

3.2.1  一般要求

球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4、《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 3059等各专业现行规范的有关规定。

3.2.2  设备材质

3.2.2.1  球罐选材除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a)采用低温钢时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如p、s含量及冲击功要求等。

b)采用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工艺上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3.2.2.2  对于气候潮湿,且最低设计温度t<0℃球罐的阀门、螺栓、导淋管、管帽应选用可适用于液化烃介质且耐大气腐蚀的材质。

3.2.2.3  球罐保温材料应使用具有阻火作用的材料,保冷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3.2.2.4  操作平台和梯子应根据当地区气候条件选用耐腐蚀材料。

3.2.3  工艺要求

3.2.3.1  球罐应至少设2个安全阀和1个紧急放空线(安全阀副线),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安全泄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前后均应设手动全通径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入口口径,正常保持全开状态,并加设铅封或锁定;气体紧急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3.2.3.2  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3.2.3.3  球罐应根据存储介质的特性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切水设施。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切水接管应位于球罐最低部位。如采用二次脱水系统,脱水罐应为压力容器,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球罐的压力等级,设计温度应按照所存介质常压沸点考虑;与球罐之间的管道系统应为压力管道。寒冷(最冷月平均温度0-10℃)、及严寒(最冷月平均温度<-10℃)地区的脱水系统应采取保温伴热等防冻措施。

3.2.3.4  液化烃球罐应视存储物料的性质设置合理的注水设施。注水设施的设计以安全、快速有效、可操作性强为原则。

3.2.3.5  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管道应有泄压的安全措施或设施。

3.2.3.6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有关规定;低温管道器材的选用应符合《石化管道器材选用设计通则》sh3059的有关规定。低温气体如未设专用排放系统,则在排入全厂性火炬总管前应设置气化器。

3.2.3.7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液相部分应有液位指示仪表。

3.2.3.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进出口管道上采取吹扫措施;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对于含水物料的安全阀进出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2.3.9  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丁二烯球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a)设置氮封系统;

b)储存周期在两周以内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使球罐外表面温度保持在30℃以下;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使丁二烯温度保持在10℃以下;

c)丁二烯球形球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3.2.3.10  液化烃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可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系统。

3.2.3.11  在非正常条件下,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g)的压力容器应设安全阀;当设备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g)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安全阀。

3.2.3.12  液化烃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3.13  相邻液化烃球罐宜设联合平台,联合操作平台应设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至少两个是斜梯,斜梯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大于42°),作为安全疏散通道。

3.2.4  仪表自控

3.2.4.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置仪表控制系统完成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控、报警及过程控制任务。控制系统可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scada)和现场总线控制系统(fcs)等。

当罐区操作中有安全联锁要求时,应设置安全联锁回路及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联锁回路中的测量元件(包括传感器、变送器等)、逻辑控制器和执行元件(包括电磁阀、控制阀、切断阀等)均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要求。

3.2.4.2  液化烃球罐罐顶应设压力就地和远传仪表测量气相压力,压力表与压力变送器不得共用同一开口。宜单独设置压力高报警设施,压力高报警检测元件可采用压力开关或独立的压力变送器等可靠性强、有广泛应用的元件。

3.2.4.3  液化烃球罐应设就地和远传液位计。就地液位计可采用磁翻板液位计、钢带液位计、雷达或伺服液位计的罐旁指示仪,不应使用玻璃管(板)液位计。当就地液位计采用雷达或伺服罐旁指示仪时,球罐还应设一种不同类别的液位远传仪表。寒冷及严寒地区使用的磁翻板液位计应采取伴热或保温措施。

3.2.4.4  液化烃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联锁切断进料措施。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独立设置,可采用超声波、音叉、浮球或电容式液位开关,并宜与雷达、伺服等远传液位计的高高液位信号组成“三取二”联锁切断进料,高高液位联锁的检测元件应能在线校验。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球罐的设计储存液位。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球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3.2.4.5  紧急切断阀

a)液化烃球罐液相进出口处应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可选用气动型、液压型或电动型(优先选用气动)。当切断阀的执行机构为气动执行机构时应选用单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故障安全性型);如已采用气动双作用气缸执行机构时应配事故空气罐。当执行机构为电动型时,其电源应通过电气ups供电,其电源电缆、信号电缆和电动执行机构应做防火保护。

b)紧急切断阀应与工艺控制阀相区别。其密封结构应采用耐火结构并符合ansi/api std607标准;允许泄漏量应符合ansi b16.104(fci 70-2)class v级或以上级。

c)液化烃球罐区防火堤外及控制室操作站(硬开关或软开关)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联锁按钮,当球罐液位高高报警或发生火灾时,操作员能够遥控或就地手动关闭紧急切断阀,在紧急切断阀关闭后,自动联锁停止进料泵。紧急切断阀的关闭时间按下表:

紧急切断阀的完全关闭时间

公称尺寸dn(mm) 完全关闭时间(s)

≤50 ≤5

65~350 ≤10

d)紧急切断阀应能保证在易熔元件自动切断装置温度达到75±5℃时自动关闭。

e)选用的紧急切断阀应为故障安全型。

3.2.4.6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现场声/光报警设施。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信号应接入现场声/光报警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及报警设定值的设定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3.2.4.7  液化烃球罐区现场远传仪表及仪表控制系统应采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ups的后备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

3.2.4.8  电缆宜按防火堤外桥架或埋地敷设,堤内埋地方式敷设,至设备处穿钢管保护。埋地敷设的电缆应考虑防止地下水的侵蚀。如果堤内采用仪表汇线槽盒架空敷设时,应选用阻燃型电缆。

3.2.4.9  液化烃球罐区应根据所在地区雷击概率及相关标准设置相应的电涌保护器。

3.2.4.10  液化烃球罐区仪表及控制系统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2.5  安全监控系统

3.2.5.1  液化烃球罐区应设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室外安装的摄像机应置于接闪器有效保护范围之内;摄像机的视频线、信号线宜采用光缆传输,电源采用ups供电,各类电缆两端加装浪涌保护器;摄像机应有良好的接地,接至接地网。

3.2.5.2  远离生产厂区或独立的液化烃罐区应设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能与工业电视监控系统联动。

3.2.6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

3.2.6.1  液化烃球罐应设防雷接地。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长均匀分布,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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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  液化烃球罐支柱应设接地板,球罐的接地板直接焊接在支柱上,接地线应采用螺栓与接地板可靠连接(如果1台球罐设有n根接地引下线,则至少n-1根需要螺栓连接,另外1根可以直接焊接于接地板上,能消除基础沉降产生的应力)。

3.2.6.3  接地引下线以及接地极宜采用铜材料,如果使用热镀锌扁钢,则腐蚀性土壤条件下宜采用75mm×5mm热镀锌扁钢,其余地区不应小于40mm×4mm。采用铜线或圆铜材料的接地引下线的有效截面积应≥50mm2。

3.2.6.4  与罐体相接的电气、仪表配线(铠装电缆除外)应采用金属管屏蔽保护,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在相应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3.2.6.5  液化烃储罐及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在管道进出设施、泵房、防火堤处设静电接地。

3.2.6.6  在防火堤外人行踏步处、液化烃泵房门口以及球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3.2.6.7  4根及以下螺栓连接的工艺管道法兰及阀门应做电气连接。

3.2.6.8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系统,实测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2.6.9  接地网应设检测井

3.2.7  消防

3.2.7.1  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油田、油库等另有专门规范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3.2.7.2  消防水源

a)液化烃球罐区的消防水源应可靠,供水时间不低于8h。当球罐区附近有合适水源时,可设置为消防备用水源,消防备用水源上设可靠的取水设施。

b)液化烃罐区应设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g)。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罐区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c)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其能力不得小于最大1台泵的能力。消防冷却水泵供水能力除满足额定工况要求外,在满足150%额定流量时,水泵扬程不低于65%额定扬程。稳压泵的流量不宜小于启动1只消火栓时的流量。若考虑备用动力源,应考虑100%流量备用。

d)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3.2.7.3  球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

a)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b)消防冷却水管道应在防火堤外安全位置设置控制阀,控制阀前的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以及铜管、不锈钢管;控制阀后的管道应采用前述材质的管道。当控制阀前管道采用不防腐的钢管或者不能避免出现锈渣、焊渣及其他可能堵塞喷雾(喷淋)喷头的杂质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管道可焊接连接;阀后管道应采用避免出现焊渣、锈渣的连接方式。阀后的镀锌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严禁在预制及施工过程中损坏镀锌层。

c)容积大于等于1000m3的液化烃球罐的消防水喷淋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程序控制系统,同时具备现场手动操作功能。

3.2.7.4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3.2.7.5  液化烃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但每个球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2.7.6  有液化烃球罐(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如单罐容积大于等于1000m3或液化烃球罐区总容积大于等于2000m3时,应配置干粉消防车。

3.2.7.7  出罐区防火堤污水管道(沟)应设水封井及切断阀。

3.3  运行管理

3.3.1  检测制度

3.3.1.1  液化烃球罐的定期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的相关规定。球罐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检测时提出温度计套管和球罐支柱的检测要求。

3.3.1.2  安全阀的检测检验要严格执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

3.3.1.3  压力管道的检测检验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3.3.1.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检测,周期不大于1年,并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测周期要求。

3.3.1.5  防雷接地应每半年检测1次(可结合法定检测进行,1次法定检测,1次管理检测),并在每年的雷雨季节前进行防雷接地的法定检测,检测时应先断开断接卡后进行测试。

3.3.1.6  对已建在采空区、煤田、软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上的液化烃球罐,应每年对罐区地基进行独立沉降观测,或者经过充分论证,制定适合当地条件的监测周期。新建球罐应避免建于上述不良地质条件地区。

3.3.2  检查、维护制度

3.3.2.1  设备检查

a)操作平台以及扶梯等通道应保持完好、畅通、清洁,不得遗留其他杂物。

b)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阀门、法兰、导淋、放空管等细小设施的检查,检查腐蚀情况以及盲板或法兰盖的配置情况等。

3.3.2.2  电视监控系统检查

a)电视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有人负责监视。

b)确保电视监控系统运行良好,如有故障及时维修。

c)保持摄像镜头清洁,图像清晰。

d)电视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1周。

3.3.2.3  仪表电气系统检查

a)每年在雷雨季节来临前组织专业人员对球罐区的等电位和接地系统进行检测,经评估必要时,应挖开地面抽、检查地下隐蔽部分锈蚀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b)定期对仪表系统进行调试及维护,确保仪表灵敏好用。

3.3.2.4  消防系统检查

a)每年清理1次消防喷淋管网及喷头内的杂物,确保喷头畅通。

b)每月检查1次消防箱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消防水带是否老化、破损,不合格的水带及其他消防器材应及时更换。

c)每月对球罐的喷淋(雾)系统出水情况测试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2.5  注水堵漏系统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确保系统完好。

3.3.3  安全运行制度

3.3.3.1  液化烃罐区应定为一级要害部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管理。液化烃球罐区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球罐区周边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应分析球罐区周边设施的危险有害性及其重要程度(是否需要特殊保护等),判断其是否会威胁球罐区的安全运行,同时评估球罐区事故状态下的影响范围,分析在事故状态下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合理可行的应急方案。一旦周边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3.3.2  液化烃罐区大门明显处或者未单独设出入口的罐区明显处应设置“人员进入安全须知”告示;罐区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和危险危害告知牌。对于泄漏有没有堵漏措施和堵漏设备,是否能够实施堵漏,能否采取倒罐措施均需给予说明。

3.3.3.3  独立或远离厂区单独的液化烃球罐区应实施封闭化管理,厂区内的化烃球罐区可依托厂区进行封闭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门禁管理制度,配备完备的门禁设施,对人员和车辆实行严格管控,对各危险源实行实时电视监控。

3.3.3.4  编制合理的液化烃罐区《工艺技术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应控制工艺参数,不超压超温超液位指标;应控制好物料脱水,坚持三不脱水,即夜间不脱水,大雾天不脱水,雷、暴雨天不脱水,脱水时不得离人(如夜间、雾天必须脱水时,应由当班班长批准,并加强监护);收、付、倒料作业的流程设定应实行双人确认;物料采样作业应采用密闭方式,并由操作人员进行监护;实行物料管线卸压的规范化操作;认真落实员工的现场巡回检查责任和控制系统监控责任。

3.3.3.5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应编制冬季防冻防凝方案,落实防冻防凝措施,并责任到人。对物料系统可能含水部位必须加伴热保温并及时排水。

3.3.3.6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规范和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应按规范要求定期组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不超期使用;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完好;做好在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备用设备的定期切换运行,运行动设备应实行点检,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对故障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不带病运行。确须超期使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3.3.7  对液化烃罐区配备的各种消防、气防设备设施,各种检测、报警仪表或系统等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记录。

3.3.3.8  液化烃球罐或系统停用检修前应编制停用工艺处理方案,按方案组织工艺处理,并用盲板隔绝,经分析合格并确认后方可交出。新球罐及系统首次投用或检修后投用,应编制投用方案,必须经吹扫、置换、气密、保压、分析合格,并按确认表的要求进行逐项确认签字后方可投用。液化烃球罐首次投用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对于烷烃类介质氧含量应小于6%,对于爆炸范围较宽的介质氧含量应小于3%;当贮罐介质对氧含量有特殊要求时,氧含量不应超过其要求的安全值。

3.3.3.9  液化烃罐区的直接作业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并办理相应手续。要严格控制用火作业,采取严格用火措施,各种用火(含可能产生火花)作业不得与工艺处理、采样等可能产生物料泄漏的作业交叉进行;机动车进入液态罐区必须安装阻火设施;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严格控制电子器械的使用;液化烃罐区的操作应采用防爆工具;维修时应依据现场作业条件,确定是否采用防爆工具;液化烃罐区应采取其他控制火源的措施。

3.3.3.10  定期组织液化烃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应变突发事件的能力。液化烃罐区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操作资格证和企业颁发的岗位操作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

3.3.3.11  按照《应急程序》中物资清单配备备用应急物资,做到定人管理,定点摆放,取用方便,并做好物资清单记录,进行实物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3.4  施工管理

3.4.1  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关专业的施工资质。

3.4.2  企业要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范围,并作出标记,告知存在的危险源、可能引发的后果及控制措施。

3.4.3  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业主审核后,向所有作业人员交底。

3.4.4  进入液化烃球罐区所有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4.5  在液化烃球罐区动土、动火、临时用电作业及车辆进入该区域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否则不得作业。

3.4.6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落实职责、编制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

第8篇 中国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

1.3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

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

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2管理职责

2.1  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2.2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

2.3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2.4  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

2.5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6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

2.7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安全管理

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1.2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3.1.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1.4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门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3.2  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

3.2.1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3.2.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2.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2.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3.2.5  核实天气情况。

3.3  安全措施

3.3.1  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3.3.2  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3.3  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3.3.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3.3.5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3.6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4.1  按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4.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3  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3.4.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

3.4.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4.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
<11035110220330500
安全距离(米)2.03.04.05.06.07.08.5

3.4.8  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3.4.9  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4.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4.11  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4.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3.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5.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3.5.2  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5.3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3.5.4  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3.5.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3.5.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

3.5.7  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

3.5.8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3.6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3.6.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3.6.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

3.6.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6.4  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3.6.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3.7  许可证管理

3.7.1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

3.7.2  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9篇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4  作业期间要全过程视频监控。

1.5  盲板抽堵作业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职责

2.1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申请。

2.2  生产工艺岗位提出需求,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2.3  设备岗位对每块盲板设标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并负责组织实施。

2.4  基层单位应安排本单元岗位人员专人监护,作业全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2.5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工艺岗位进行确认。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

3.1.1  作业前,基层单位应开展jsa分析,并组织对盲板抽堵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及要求、作业风险与对策措施、应急方案等内容的书面交底。

3.1.2  按许可证规定填写并确认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应填写在许可证“其它补充安全措施”栏,若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应另行填写作为许可证附件。

3.1.3  针对系统复杂、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基层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1.4  作业过程与控制室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在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盲板作业,由甲方监护人引导撤离至安全区域。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盲板及附件选用要求

3.2.1.1  盲板选材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和孔洞。

3.2.1.2  应根据需隔离介质的温度、压力、法兰密封面等特性选择相应材质、厚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垫片及螺栓。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探伤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2.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加拆、辨识及挂牌。

3.2.1.4  需要长时间盲断的,在选用盲板、螺栓和垫片等材料时,应考虑物料介质、环境和其它潜在因素可能造成的腐蚀,以满足正常生产运行需要。

3.2.1.5装置停工大检修及装置开工的盲板抽堵,应组织专项风险识别,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3.2.2  作业过程管理

3.2.2.1  在盲板抽堵作业点流程的上下游应有阀门等有效隔断;盲板应加在有物料来源阀门的另一侧,盲板两侧都要安装合格垫片,所有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2.2.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通风不良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3.2.2.3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时,应采取防烫或防冻措施。

3.2.2.4  作业人员在介质为有毒有害(硫化氢、氨、苯等高毒及含氰剧毒品等)、强腐蚀性的情况下作业时,禁止带压操作,且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备用一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3.2.2.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与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与非防爆灯具;有可燃气体挥发时,应采取水雾喷淋等措施,消除静电,降低可燃气体危害。

3.2.2.6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作业,不得正对法兰缝隙;在拆除螺栓时,应按对称、夹花拆除,拆除最后两条对称螺栓前应再次确认管道设备内无压力。如果需拆卸法兰的管道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防止拆开法兰螺栓后管线下垂。

3.2.2.7  距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用火、采样、放空、排放等其它作业。

3.2.2.8  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许进行一点的盲板抽堵作业。

3.2.2.9  每块盲板必须按盲板图编号并挂牌标识,并与盲板图编号一致。

3.2.2.10  对审批手续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2.3  许可证管理要求

3.2.3.1  一块盲板、一次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盲板拆装除外)。

3.2.3.2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生产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办理。

3.2.3.3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3.2.3.4  作业完成后,由生产管理岗位人员在第一联签字确认。安全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涉及受限空间、用火等特殊作业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盲板确认汇总表》应随相应作业许可证保存。

3.2.3.5  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作业内容、地点、范围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10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第11篇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12篇 中国石化井控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井控管理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理念,切实加强管理,严防井喷失控和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

1.2井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维修检验、安装验收、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计划、财务、培训和安全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把关。

1.3 本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勘探、开发、地下储气全过程的井口控制与管理,包括钻井、测井、录井、测试、注水(气)、井下作业、油气生产、储气注采和报废井弃置处理等生产环节。

1.4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之一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1.5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单位”是指提供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试油(气)等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本规定所称“油气生产单位”是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开发生产的采油、

采气和地下储气库运营等单位。

1.6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陆上石油与天然气井控管理;海上井控管理应根据海上井控特殊要求,在本规定基础上修订完善-3-执行;境外油气生产应根据资源国的特殊要求修订完善执行。

1.7 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

1.8 各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均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油气生产和施工作业实际,认真开展区域井控风险评估,并针对不同区域风险级别,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报井控办公室备案。

2 井控管理基本制度

2.1井控分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井控管理实行“集团公司领导,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安全监管局监管”。“四大业务板块”专业化对口管理,企业是井控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的井控分级管理制度。

2.1.1集团公司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股份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油田企业的副总经理和高级副总裁担任,成员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安全监管局、能源与环境保护部、外事局、物资装备部、生产经营管理部、发展计划部、集团(股份)财务部和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加挂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归口管理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统筹负责集团公司井控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2.1.2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集团公司境内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境外油气生产和地下储气库等“四大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应设置井控管理部门或岗位,并配置井控高级专家,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与井控监督工作。

2.1.3 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全、工程、地质、生产、设备、计划、财务、人事、教育培训、供应、设计和监督等部门(单位)

负责人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技术部门成立井控办公室,负责日常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重点地区成立专门的井控管理部门及设立井控高级专家。

2.1.4 各工程施工单位、油气生产单位以及设计、监督、井控设备检测维修等单位均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2.1.5 各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的基层队伍,应成立以队长为组长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叉作业或联合作业现场,应成立以井控责任主体单位为组长,业主与相关单位参加的现场井控领导小组。

2.2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井控”和“管专业必须管井控”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管理职责,应明确制定井控管理责任制。

2.2.1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职责

2.2.1.1 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标准,健全井控管理和监督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

(2)负责审定集团公司井控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年组织1次井控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管理重大问题。

(4)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井控监督部门和事业部(专业化公司)的井控工作汇报;组织召开年度井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5)审批重大勘探开发项目,保证井控本质安全。

(6)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

(7)发生井控突发事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抢险。

2.2.1.2 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行业和企业井控安全标准、制度,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井控安全标准、制度。

(2)负责监督各业务板块的井控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集团公司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实施。

(4)负责筹备并组织年度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5)及时汇报井控监督检查工作,筹备集团公司年度井控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6)参与井控应急抢险与指挥,组织ⅰ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2.2.1.3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职责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行使井控管理责任主体职能和甲方井控管理职能,代表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行使办公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协调的责任。专业化管理以境内业务为主。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的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业务板块井控培训计划及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制定油气勘探开发总体规划方案、区域滚动开发方案的井控技术措施,以及预探井、高风险井、重点开发井的工程设计审查,确保井控本质安全。

(6)负责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市场井控安全准入资质准入,并负责监督管理。

(7)组织集团公司井控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业务板块开展井控日常检查工作及井控年度工作会议。

(8)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组织ⅰ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组织ⅰ级和ⅱ级井控事

故调查处理。

2.2.1.4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编制业务板块的井控培训计划和实施。

(6)负责预探井、高风险井、重点开发井的井控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7)参与集团公司井控安全专项检查,组织业务板块开展井控日常检查工作。

(8)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参与ⅰ级和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参与i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2.2.1.5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职责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分别为境外油气勘探开发业务板块、地下储气库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管理主体和井控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井控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标准、制度和规程,并认真组织落实。

(2)审批业务板块的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并组织实施。

(3)定期向集团公司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板块井控管理工作。

(4)负责相应井控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5)负责编制业务板块井控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制定总体部署安排、重点工程方案的井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7)负责业务板块的市场准入、承包商资质审查,并负责监督管理。

(8)定期组织业务板块的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9)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事故管理,参与ⅰ级和组织ⅱ级井控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业务板块的井控应急管理,并参与i级井控应急抢险指挥。

2.2.1.6安全监管局职责:安全监管局总体监督集团公司的井控工作。主要包括:

(1)建立完善的井控监管体系并督促实施。

(2)参与井控应急处置。

(3)参与调查i级井喷事故。

(4)负责组织调查涉及人员伤害或造成火灾爆炸等的i级井事故。

2.2.1.7生产经营管理部全面跟踪并详细了解井喷失控等应急事件的发展动态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中国石化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2.2.1.8其他部门职责

能源与环境保护部重点做好应急过程环境保护工作,外事局重点做好境外企业的井控监督检查工作,物资装备部重点做好井控设备购置并对质量负责,发展计划部和集团(股份)财务部重点做好井控工作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人事部重点做好井控管理机构定岗定编和井控培训计划管理工作。

2.2.2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及其所属油气生产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督机构和井控设备检测维修单位,分别为各级井控安全责任主体,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企业(单位)及部门及其岗位的井控工作职责。技术部门负责井控管理与井控技术工作;安全部门负责井控监督工作。

2.2.3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油气生产单位等均应设置井控管理部门或井控高级专家或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2.3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总部每年度1次,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每半年1次,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

2.4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工作例会。其中,总部每年度1次,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每半年1次,并将会议纪要上报油田事业部(井控办公室),工程施工单位和油气生产单位每季度1次,基层单位每月度1次。

2.5井控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2.5.1 “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2.5.1.1 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的领导及管理(含监督)人员: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勘探、开发、生产、钻井、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5.1.2油田分公司和地区石油工程公司领导及管理(含监督)的人员:行政正职,主管勘探、开发和安全的企业领导;勘探、开发、生产、钻井、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

控管理的人员。

2.5.1.3工程施工单位与油气生产单位的领导及管理(含监督)人员:行政正职,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5.1.4施工队伍

(1)钻井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书记、钻井工程师(技术员)、钻井液工程师、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机长、钻井现场操作工。

(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队(平台):平台经理、正副队长、作业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作业技师、大班、现场操作工。

(3)测井队、录井队、固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采油(气)队:正副队长、技术人员、安全员。

(5)地下储气库:正副主任、技术人员、安全员。

2.5.1.5其他人员

(1)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等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2)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从事欠平衡钻井/控压钻井、气体钻井、试油(气)、钻井液、取心、定向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2.5.2 “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2.5.2.1 机关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油气开发的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

2.5.2.2现场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试油(气)、井下作业、专业化服务和油气开发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2.5.3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总部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

a类井控培训取证由总部指定的井控培训机构负责。其余实行专业化培训。

2.6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2.6.1 从事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2.6.2 承担“三高”井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地质设计人员应有高级以上职称;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2.6.3 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有专门章节对井控

工作提出系统的要求。

2.6.4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由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或首席审批。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

2.7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2.7.1所有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2.7.2现场监督人员除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

2.7.3对钻井、试油(气)和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2.8 井控和h2s防护演习制度。基层队伍应根据施工需要,经常开展井控和h2s防护演习。演习按照程序进行,并通知现场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参加。演习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和参加人等。井控、防h2s演习记录中应附综合录井仪截图曲线。

2.8.1钻井井控演习分为正常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4种工况。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钻开油气层前需另行组织1次;高含h2s井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钻开含h2s油气层100米前应按预案程序组织1次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2.8.2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分为射孔、起下管柱、诱喷求产、拆换井口、空井等5种工况组织井控演习。常规井演习应做到每井(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1次;含h2s井在射开油气层前应按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h2s防护全员井控演习。

2.8.3采油(气)队、地下储气库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井控演习,含h2s井每季度至少应组织1次防h2s伤害应急演习。

2.8.4含h2s油气井钻至油气层前100米,应将可能钻遇h2s层位的时间、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500m范围内的人员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组负责人。

2.9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2.9.1油田分公司、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应明确井控设备管理机构,制定设备管理、检测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

2.9.2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中国石化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所有井控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范围内必须能长时间有效密封。具有气密功能的闸板防喷器出厂应做气密检验,各项检验指标应满足《闸板防喷器出厂气密封检测技术规范》要求。

2.9.3 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防喷器报废年限为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13年。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用于“三高”气井的钻井四通不应超过7年。对于无明确标牌、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防喷器组、钻井四通等不允许在“三高”油气井使用。

2.10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2.10.1 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者不得从事相应级别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2.10.2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2.10.3 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分别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先低压,后高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进行等压气密检验,且满足《在役防喷器气密封检测规范》要求。

2.10.4用于“三高”气井的节流管汇、压井管汇和采气树进场维修应解体和清洗,并逐一更换闸阀密封件;壳体和管道应进行无损探伤,重新组装后应双向试压合格;节流管汇现场进行整体试压后应对各闸门按要求进行正反向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钻井四通应无放喷记录并检测合格、钢圈槽、主侧通径等有维修记录的钻井四通不能在“三高”气井使用。普通井的钻井四通应有明确的使用档案。钻进四通的报废按相关标准执行。

2.10.5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井口“四通”等使用维修档案。送检单位应提交装置在现场上的使用数据记录。

2.10.6实行井控设备检测维修质量定期抽检制度,且抽检率不低于年维修量的2%。抽检工作由总部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

2.11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2.11.1基层队应按设计要求,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2.11.2 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采油(气)使用的井口设备、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

2.11.3 钻井与试油(气)防喷器除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外,应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对浅井、中深井、深井、超深井防喷器的具体检查频次,油田企业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2.11.4防喷器使用期满6个月应进行检测;使用期满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经现场试压检验合格,待施工结束时,再送回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检测。

2.11.5钻井、试油(气)、井下作业和固井作业使用的各类高压管汇,每半年由专业检测维修机构进行检测维修。

2.11.6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2.12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2.12.1钻井、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

2.12.2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检查验收合格后,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

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2.12.3承钻“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

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2.13 钻(射)开油气层审批(确认)制度

2.13.1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2.13.1.1 钻开第一套油气层100米前,地质人员提前3天以上、以书面形式向钻井队提出钻开油气层的地质预告;施工企业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一个月未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气井应地区石油工程公司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验收,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层,验收间隔达30天以上,则每钻开一层,需组织验收1次。

2.13.1.2 业主企业检查验收由主管部门牵头,工程、安全、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并依据相关标准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应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否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13.1.3 “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应由业主副总师或以上领导带队,地质、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监督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2.13.2 射开油气层确认制度。下入射孔枪前,施工主体单位应向业主单位提出射开油气层申请审批,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同意后,方可射开油气层。

2.14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钻井施工、试油(气)和井下作业均应实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开发井从钻开产层前100米,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期间,均应有干部带班作业;“三高”井试油(气)作业,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2.15 坐岗观察制度。探井自安装防喷器至完井,开发井自钻开油气层前100米至完井均应安排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坐岗观察由钻井人员、钻井液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坐岗记录时间间隔不大于15分钟,溢流井漏应加密监测。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施工应安排专人观察井口,发生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

2.16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2.16.1 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和油气生产井应按照“一井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防井喷失控、防h2s泄漏和防油气火灾爆炸等子预案。

2.16.2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井下作业防井喷失控和防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及操作岗位等。

2.16.3钻井队、试油(气)队和井下作业队分别是钻井施工、试油(气)施工和井下作业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2.16.4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2.17井控事故管理制度

2.17.1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控事故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重点“三高井”的设计应报安全监管局和油田事业部备案。

2.17.1.1 ⅰ级井控事故:井喷失控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井口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逸散且未能及时点火。

2.17.1.2ⅱ级井控事故:发生井喷事故或严重溢流,造成井筒压力失控,井筒流体处于放喷状态虽未能点火但喷出流体不含h2s,或虽含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但已及时点火等。

2.17.1.3ⅲ级井控事故:发生井喷事故,72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

2.17.1.4ⅳ级井控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72小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

2.17.1.5 关井套压大于35mpa,建立井筒压力平�困难时,业主单位可报请油田事业部(集团公司井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团公司内井控高级专家协助其制定方案。

2.17.2发生井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和ⅱ级井控事故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总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控事故应及时逐级上报总部进行应急预警。

2.17.3发生各级井控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其中,ⅰ级事故由油田事业部组织调查处理,有人员伤亡、火灾等由安全监管局组织调查处理,ⅱ级事故由业务板块井控管理主体单位(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安全监管局备案,ⅲ级事故原则上由油田分公司调查处理,ⅳ级事故原则上由油气生产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调查处理。

2.17.4井控事故责任追究应依据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分别追究甲乙各方责任。

2.17.4.1因人为原因造成地层设计压力与实际压力出入过大,设计存在严重缺陷,承包商准入把关不严,甲方所负责材料存在质量缺陷,或因重大应急处置决策失误而造成事故发生,由甲方企业承担责任。

2.17.4.2因违反设计违规作业或违章操作,施工设备出现故障,工程或所负责的材料存在质量缺陷,作业人员素质过低,应急物资组织不及时,或因现场应急处置不当等原因而造成事故发生,由乙方企业承担责任。

3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3.1 井位选址基本要求

3.1.1井位选址应综合考虑周边人口和永久性设施、水源分布、地理地质特点、季风方向等,确保安全距离满足标准和应急需要。在采矿区选址时,应同时考虑矿井坑道分布、走向、距离和深度等。井位选址安全风险评估不过关的不能布井。

3.1.2井场道路应能满足标准要求,乡村道路不应穿越井场,“三高”气井及含h2s油气井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3.1.3油气井井口间距不应小于3米;高压、高含h2s油气井井口间距应大于所用钻机钻台长度,且最低不少于8 米。

3.2表层套管下深

3.2.1表层套管下深应能满足井控装置安装和封隔浅部复杂层段(浅油气水层、疏松层、砾石层等)需要,且坐入稳固岩层应不小于10米;固井水泥应返至地面。

3.2.2含h2s天然气井,表层套管下深宜不少于700米;井口与河流、沟谷水平距离小于1000米的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低于河床、沟谷底部不少于300米;井口与河流、沟谷水平距离为

1000-2000米的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低于河床、沟谷底部不少于100米。

3.3钻井井控基本要求

3.3.1钻井施工应安装井控设备。防喷器压力等级应与裸眼井段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尺寸系列和组合形式应视井下情况按标准选用;压井和节流管汇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应与防喷器最高压力等级相匹配。当井筒地层压力高于现有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级别井控装置时,井控装置可按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用。“三高”气井井口段套管抗内压强度宜达到闸板防喷器额定工作压力。

3.3.2区域探井、高压及含硫油气井钻井施工,从第一层技术套管固井后至完井,均应安装剪切闸板。

3.3.3钻井队应按标准和设计要求,规范安装风向标、通风设备及固定式检测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监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充气机、报警装置、备用气瓶等。

-22-3.3.4每次开钻及钻开主要油气层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地质、工程和应急预案等井控措施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

3.3.5探井“三高”气井应安装双四通、双节流、双液气分离器;新区第1口探井和高风险井宜安装双四通、双节流、双液气分离器。钻开主要目的层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评估建议和评审意见,控制井控风险。

3.3.6“三高”气井应确保3种有效点火方式,其中包括1套电子式自动点火装置。有条件的可配置可燃气体应急点火装置。

3.4钻开油气层应具备的条件

3.4.1管理基本条件。加强随钻地层对比,及时提出可靠的地质预报;进入油气层前50~100米,应按照下部井段最高钻井液密度值,对裸眼地层进行承压能力检验,承压能力不能满足安全钻开产层要求时,不得钻开产层;应安排专人检查邻近注水(气、汽)井停注和泄压情况;页岩气井钻井及相邻井压裂应进行联动风险评估。

3.4.2 应急基本条件。高含h2s油气井钻开产层前,应组织井口500米内居民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并撤离放喷口100米内居民。

3.4.3井控基本条件。钻台应备好与防喷器闸板尺寸一致且能有效使用的防喷单根;“三高”气井应对全套井控装置及井口段套管进行试压,并对防喷器液缸、闸板、控制部分作可靠性检查。“三高”气井使用顶驱钻进时必须安装上下旋塞。

3.4.4实行防喷器闸板胶芯定期更换制度。胶芯在含硫油气井、高压高产气井或一般油气井连续工作时间,分别达到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时,钻开油气层前应予更换。

3.4.5物资储备条件。按照标准及设计要求,认真落实储备钻井液、加重剂、堵漏材料和井控配件等储备数量;对于距离远、交通条件差和地面环境复杂的井应适当提高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3.5进入油气层主要井控措施

3.5.1发现设计地层压力与实钻不符时应及时报告甲方;变更钻井液密度紧急情况可先处理、后补报。

3.5.2按照要求进行低泵冲试验。起钻前应测油气上窜速度,确保油气上窜速度满足标准;下钻完毕应测油气后效。高压气层排完后效再正常钻进。

3.5.3起钻完毕应及时下钻,检修保养时井筒应有足够数量的钻具并加强坐岗观察。空井状况严禁检修保养。

3.5.4进行泡油、混油作业,或因其它原因需降低井筒液柱压力时,应确保液柱压力能压稳地层。

3.5.5在含硫油气层钻进,钻井液中应提前加入足量除硫剂,并保证ph值应在9.5以上,并按设计书严格执行。

3.6 溢流和井漏处置及关井原则

3.6.1处置溢流应执行“发现溢流立即关井,疑似溢流关井观察”的基本原则。

3.6.2岗位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司钻,做到溢流量1m3发现、2m3关井。

3.6.3发现气侵应及时排除,钻井液未经除气不得重新入井。对气侵钻井液加重时,应首先停止钻进,严禁边钻进边加重。

3.6.4起下钻发生溢流时,应尽快抢接钻具止回阀或旋塞;条件允许时应抢下钻具,然后关井。抢接旋塞后,若要抢下钻具,必须打开旋塞再下钻。关井后应及时求压和确认溢流总量。

3.6.5合理控制关井套压,未下技术套管的井,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应不超过井口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和薄弱地层破裂压力的最小值。已下技术套管的井,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应同时不超过井口装置额定工作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的

80%。3.6.6 气井关井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井口压力过高;空井关井后,应根据溢流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强行下钻分段压井法、置换法和压回法等措施进行处理。

3.6.7 压井施工作业应有详细方案,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设备检查、施工条件确认,并落实岗位操作人员;压井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压井作业单。

3.6.8 节流压井过程应严格控制液气分离器进液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工作压力的80%。如发现液气分离器抖动明显或超过其额定天然气处理量的50%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3.6.9 每次节流压井后,应对地面井控装置进行试压检查,“三高”气井立即更换节流阀。

3.6.10钻进中如发生井漏,应将钻头提离井底至合适的位置以便观察,处理时遵守“先保持压力,后处理井漏”原则。

3.7 井喷失控处理原则

3.7.1 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井口装置,严防井喷着火和事故继续恶化。

3.7.2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响应,同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及当地政府。

3.7.3制定井喷及井喷失控应急抢险方案时,应同时考虑环境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环境事故。抢险方案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

3.7.4含h2s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在人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撤离无望,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井口控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弃井点火。

3.8 下套管固井井控基本要求

3.8.1 产层固井设计应有井控技术措施。

3.8.2 下套管前应压稳地层,油气上窜速度应小于10米/小时。起钻钻井液进出口密度差不超过0.02g/cm3。

3.8.3 下套管、固井施工过程应有专人坐岗观察,并控制套管下放速度。发现溢流或井漏,应停止下套管作业并进行处理,排除风险或采取可控措施后,方可进行下步作业。

3.8.4 揭开储层或非目的层揭开高压地层流体的井,下套管作业前,应更换与套管外径一致的防喷器闸板芯子并试压合格。实施悬挂固井时,如悬挂段长度不足井深1/3,则可采用由过渡接头和止回阀组成的防喷单根。使用无接箍套管时,应备用防喷单根。

3.8.5固井和候凝过程应确保井筒液柱平衡地层压力,并专人坐岗观察;候凝时间不足,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3.9裸眼井中途测试基本要求

3.9.1施工应有专项设计,设计中应有井控要求。

3.9.2必须测双井径曲线,以确定坐封井段。

3.9.3测试前应调整好钻井液性能,确保井壁稳定和井控安全;测试阀打开应先点火后放喷。

3.9.4封隔器解封前必须压稳地层,如钻具内液柱已排空,应打开反循环阀,进行反循环压井方可起钻。

3.9.5含硫油气井中途测试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符合测试条件应制定专项测试设计和应急预案。

3.9.6含硫油气层禁止使用钻杆进行中途测试,应采用抗硫封隔器、抗硫油管和抗硫采油气树、抗硫地面流程。对“三高”气井测试时,应提前连接压井流程,并准备充足的压井材料、设备和水源,以满足正反循环压井需要。

3.9.7 含h2s的“三高”气井不允许进行裸眼中途测试。

3.10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3.10.1液相欠平衡钻井实施条件

3.10.1.1对地层压力、温度、岩性、敏感性、流体特性、组分和产量基本清楚,且不含h2s气体。

3.10.1.2裸眼井宜选择压力单一地层,若地层存在多个压力系统,则各层压差值不应超过欠平�钻井允许范围。

3.10.1.3在主要目的层进行欠平衡钻井,上层套管下深及固井质量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3.10.1.4 欠平衡钻井技术服务队伍应具备相应资质。

3.10.2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设计

3.10.2.1 井控设计以钻井地质设计提供的岩性剖面、岩性特征、地温梯度、油气藏类型、地层流体特性及邻井试油气等资料为依据,并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

3.10.2.2 选择钻井方式和确定欠压值应综合考虑地层特性、孔隙压力、破裂压力、井壁稳定性、预计产量、地层流体及钻井流体特性,以及套管抗内压、抗外挤强度和地面设备处理能力等因素。

3.10.2.3选择钻井井口、地面设备、钻具和井口工具,应根据设计井深、预测地层压力、预计产量及设计欠压值等确定。

3.10.2.4欠平衡钻井应安装并使用一套独立于常规节流管汇的专用节流管汇及专用液气分离器。

3.10.3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前期条件

3.10.3.1 成立现场施工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3.10.3.2 组织落实施工作业准备、技术要求、作业交底、开工验收等事项;编写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10.3.3 对欠平�钻井装备进行安装并试压合格;按标准和设计要求储备加重钻井液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并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

3.10.3.4配备综合录井仪,且监测设备应能满足实时监测、参数录取的要求。

3.10.4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作业

3.10.4.1发现返出量明显增多或套压明显升高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井求压,并根据压力调整钻井液密度。

3.10.4.2钻井队、录井队和欠平�服务队值班人员应分工明确,实时观察并记录循环罐液面、钻井与钻井液参数、气测全烃值、返出量、火焰高度等变化,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3.10.4.3套压控制应以立管压力、循环液面和排气管出口火焰高度或喷出情况等为依据,并以保持井筒压力稳定,钻井液密度不持续降低为原则,经综合分析后进行处理。

3.10.4.4每次起钻前,应对半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每次下钻前,应对全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

3.10.4.5钻柱至少应接2个止回阀,其中钻具底部至少接1个常闭式止回阀。每次下钻前,应由专人检查确认钻具止回阀功能完好后方可入井。

3.10.4.6钻进或起下时,如发现旋转防喷器失效时应视现场情况确定下步施工措施或紧急关井。

3.10.5进行液相欠平衡钻井时,如地层溢出流体过多应立即调整钻井液密度或控制套压进行控制,如发现返出气体中含h2s,钻具内防喷工具失效,设备无法满足工艺要求等情况时,应立即终止欠平�钻井作业。

3.11 气体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3.11.1气体钻井施工基本条件

3.11.1.1地层压力剖面和岩性剖面清楚,井身结构合理,裸眼井段井壁稳定。

3.11.1.2地层出水量不影响井壁稳定和气体钻井工艺实施,且所钻地层不含h2s气体。

3.11.1.3实施空气钻井井段,返出气体中全烃含量应小于3%;实施氮气钻井井段,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应在8×104m3/d以下。

3.11.1.4实施气体钻井的队伍应具有相应资质。

3.11.2气体钻井井控设计特殊要求气体钻井井控设计应纳入钻井工程设计,至少应包括:分层地层压力系数、地表温度和地温梯度;准确预告所钻井段油、气、水层和预测产量,提供地层流体组份和性质;气体流量设计;气体钻井井控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燃爆检测系统、消(气)防器具配备和安装使用;应急处置措施等。

3.11.3气体钻井准备及施工特殊要求

3.11.3.1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气体钻井设备及监测仪器,配齐消(气)防器具及防护器材,并按要求储备钻井液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

3.11.3.2施工作业前应进行作业交底和检查验收,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应由气体钻井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和井队工程师联合进行。

3.11.3.3编制气体钻井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3.11.3.4 在钻柱底部(钻头之上)至少安装1只钻具止回阀。

3.11.3.5实施气体钻前,应关闭内防喷管线靠近四通的平板阀,且每趟钻活动1次;每趟钻至少应用喷射接头冲洗1次防喷器;下完钻应在钻杆顶部接1只可泄压止回阀。

3.11.4气体钻井终止条件

3.11.4.1全烃含量连续大于3%或井下连续发生2次燃爆,应立即停止空气钻井并转换为其他钻井;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超过8×104m3/d,应立即停止氮气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进。

3.11.4.2钻遇地层出油,应立即停止并转换为其他钻井方式。

3.11.4.3钻井过程发现返出气体含有h2s,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井。

3.11.4.4大风天气且风向使排砂口处于井场上风方向并危及井场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

4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4.1 录井队负井控监控职能。录井队对起下钻过程中的灌浆,出口流量,液面变化等现象应提醒施工方及提交书面异常报告。

4.2录井队应结合钻井队应急预案编制防井喷、防h2s应急预案,并参加联合应急演练。

4.3在含h2s区域或新探区录井作业时,应按标准安装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声光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4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司钻及井场提供终端接口及通讯系统。

4.5“三高”气井录井,每个循环罐、加重罐、灌浆计量罐等均应安装体积传感器,并定期与钻井队的计量传感器校正并记录。

4.6现场录井人员应加强地质分析,钻开油气层前应向井队预告。钻开油气层后,每次起下钻均应进行后效录井,测量油气上窜速度等。

4.7发现有油气或h2s显示,应先向当班司钻报告,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

4.8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等非钻进过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发现井漏、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并录取井控相关资料、溢流取样分析及异常通知单。

4.9发生井喷或h2s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

5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5.1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前,应与钻井队、录井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5.2“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应有测井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

5.3 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方,并距井口25米以上。

5.4测井队应由测井监督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通报井眼状况、油气上窜速度、测井安全施工时间等,明确配合事项,确保安全施工。

5.5 含h2s井测井,入井仪器和电缆应具有良好的抗硫性能,钻台配置移动式h2s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h2s检测仪配备宜达到每人一具。

5.6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电缆起下速度,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钻井液。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且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使用。如发生溢流,应服从钻井队指挥。

5.7测井前应进行通井循环,保证井眼通畅、钻井液性能稳定和压稳油气水层。测井作业应在井筒安全时间内进行,超出安全时间应通井循环。

5.8测井过程中发生溢流,应首先考虑剪断电缆并按空井溢流进行处理。

5.9 带压测井应制定专门的井控应急预案,并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并安装防喷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置压力级别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要有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 试油(气)与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要求

6.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应有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设计应包括井控和h2s防护内容,长停井作业井控措施应充分考虑区域地质特点和该井含油、气现状。

6.2井场设备就位与安装应符合作业区域的有关规定,道路及井场布置应能满足突发情况下的应急需要。

6.3在含h2s区域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应按规定配备气防设施。

6.4井控装置安装要求

6.4.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应安装井控装置,气井、高气油比井和高压油水井应安装液压井控装置,压力等级原则上应同时不小于施工层位目前最高地层压力和套管抗内压强度的额定工作压力。

6.4.2储层改造作业,选择井控装置压力等级和制定压井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大量作业液体进入地层而导致地层压力异常升高的因素。

6.4.3井控装置组合方式由企业根据标准选择,“三高”气井应安装剪切闸板。

6.4.4井筒存在多种规格管柱组合时,防喷器通径应能满足不同外径管柱的井控要求,内防喷工具应配有相应的转换接头,并能迅速完成连接。

6.5电缆射孔应安装全封闸板防喷器、电缆防喷器、放喷管线和压井管线,并有专人观察井口和放喷管线出口,发生溢流时应迅速关井。

6.6连续油管作业时,应安装连续油管防喷器及控制流程;含气抽油井进行起下抽油杆作业时,应安装抽油杆防喷器。

6.7存在管柱上顶潜在风险的井进行起下作业时,应制定防止井内管柱顶出措施。起管柱过程中,应向井内及时补充压井液,并保持井筒液柱压力。

6.8 采取不压井作业应使用专用设备并安装液控防喷装置。井口控制装置应固定牢靠并有防顶(飞)出措施,同时现场应储备井筒容积1.5倍的压井液。

6.9 不连续作业时,应关闭井控装置。

6.10进行抽汲、气举、泡排、连续油管、替喷、酸化压裂、钻磨、冲砂、测试等作业,应执行相关井控要求。

6.11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施工时,拆卸采油(气)树部件要清洗、保养备用,严禁使用闸板阀控制放喷或将防喷器作采油树使用。

6.12含h2s油气井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审查备案,同时将h2s气体及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告知500m范围内人员。

6.13当2支以上队伍联合作业时,责任主体队伍应与配合(协助)队伍在施工前相互进行施工交底,交底内容至少包括设计、现状、操作程序、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由责任主体队伍组织联合演练。

6.14在已开发油气区进行试油(气)与井下作业时,井口安全距离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应由油田分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环境评估,并按评估意见处置。

6.15利用井下作业设备进行钻井(含侧钻和加深钻井)时,应执行钻井井控标准。

7 油气生产井井控管理要求

7.1 采油(气)井、注入井应根据压力等级、流体特性选择井下和地面井控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采油树额定工作压力应与油藏相适应,采气树额定工作压力应高于气藏1个压力等级。

7.2“三高”气井、高压含气油井应安装井口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含h2s井场应安装固定式h2s检测仪和防爆排风扇等,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气防器具。

7.3采油(气)井、注水(气)井的开关井作业和一般性维护,应严格执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气井、“三高”井投产前应编制开关井操作规程,规程应包括井控及硫化氢防护内容。

7.4采油(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开展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含h2s、co2等酸性气体的采气井,应按照工艺设计要求采取防腐、防垢、防水合物等工艺措施。

7.5出砂气井应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针型阀、油嘴等节流装置和井口装置、管线冲蚀情况检查检测制度。

7.6 气井、“三高”井、含气油井配套的井口装置和管汇,应对其配件定期进行完整性、灵活性和密封性,以及腐蚀状况检查和保养,定期试压检测,并做好记录。

7.7油(气、水)井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生产测试、检维修等作业施工前,应提前预测压力变化,并编制施工设计书,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及防喷措施。

7.8 加强岗位巡检管理,岗位巡检应包括井控内容,“三高”井、采气井、含酸性气体的生产井应加密巡检。巡检人员配置井控应急处理专用工具、h2s防护监测设备及气防器具。

7.9长停井井控管理要求

7.9.1 具有较高井控风险的长停井应及时治理,并纳入正常生产井管理。

7.9.2 长停井应在地面明确标示,并具有完整的井口装置,其压力等级和完整性能应满足长期停产的井控要求。“三高”井应根据停产原因和停产时间,采取可靠的井控措施。

7.9.3 长停井应逐井建立完整档案,准确记录井场位置、投(停)产(注)时间、停产(注)原因、井下管柱、井下工具、流体性质、井口装置,以及地面配套情况、危险类型和程度等。

7.9.4 建立长停井定期巡检制记录制度。“三高”井、采气井、含酸性气体的长停井,每月检查应不少于1次;采油井和注入井每月应检查1次。并应根据巡检记录对地下流体流动性和机械完整性进行评估。

7.9.5 长停井应根据风险类型、风险程度、救援难度等,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8 废弃井井控管理要求

8.1 对已无开采价值或无法恢复生产的井,应按照油、气、水井工程报废和地质报废标准,由采油气厂报油田分公司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按废弃井处置有关标准进行封井处理。

8.2废弃井封井作业应按标准设计,并按程序审批。作业前应进行压井,压稳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8.3 废弃井封堵作业结束,应对井筒进行试压检验。

8.4采油(气)及注入井废弃封堵后,井口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用厚度不低于5毫米的圆形钢板焊牢,钢板面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气井及含气油井废弃时,应安装简易井口,装压力表。

8.5建立已封废弃井(含探井、开发井)档案及封井数据库,明确废弃井坐标位置、废弃方式等。

8.6建立废弃井实行定期巡检制度,并记录巡井资料。含h2s、co2等酸性气体的井每至少半年应巡检一次,其它井每年至少应巡检一次。

9 地下储气库井控管理要求

9.1建设时期要求

9.1.1 注采井在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等施工过程中,井控管理应执行相关专业标准和本规定相关要求。

9.1.2 油气藏型气库应对同一构造上相关层位的原有油气井(含利用井和未利用井)进行封堵,封堵施工应严格按标准设计,确保有效封隔储气层。封堵施工完成后,套管接头应露出地面,并安装简易井口和压力表。

9.1.3封堵井应逐井建立档案,包括井位坐标、处理日期、封堵工艺等相关作业资料。

9.1.4 盐穴型气库井控安全应重视井筒和腔体气密试压、注气排卤、腔体监测。注气排卤施工应严格执行设计参数,并认真监测气液界面,确保井控安全。

9.2修井作业时期要求

9.2.1 注采井在修井作业期间,井控管理应执行气田井下作业标准和本规定相关要求。

9.2.2 当油管壁厚低于最小设计强度要求的壁厚时,或油管

柱、井下封隔器、井下安全阀等密封失效时应进行更换作业。

9.3生产运营时期要求

9.3.1 注采井和观察井的地下、地面井控装置均应根据压力选定并进行定期检测;盐穴型储气库注采井采气树同时应考虑盐穴上限压力,并满足防腐、盐穴密封、注气排卤、起排卤管柱以及注采气的要求。

9.3.2注采井采气树、生产套管头、油管柱应满足气密封要求。

9.3.3注采井完井管柱应配置封隔器和井下安全阀,环空应注套管保护液,井口应设置自动高低压紧急截断阀。

9.3.4储气库应每日定时巡检注采井、观察井和封堵井,巡检部位至少应包括井口、套管头、采气树的腐蚀情况和密封效果,以及安全关断装置、泄放系统的灵敏可靠性。

9.3.5 盐穴储气库应定期检测腔体形状,并监测库区地面沉降情况。

9.3.6 油气藏型储气库应针对出砂井采取防砂、控砂措施,并制定冲蚀状况检测制度。

9.3.7注采井在开关井作业前,应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并按操作规程实施开关井作业。

10附则

10.1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区分公司、地区工程公司结合本地区或施工区域油、气和水井的特点制定井控实施细则,经审核后报井控办公室备案作为企业标准实施。

10.2 陆上co2气体井控管理应参照本规定修订完善执行。

第13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14篇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版]

1基本要求

1.1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1.2 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3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 以下两类人员应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相应高空作业操作证,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a) 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b)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1.5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需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许可证办理的资质。

1.6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2高处作业分级

2.1 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

2.2 直接引起坠落的11种客观危害因素

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 gb/t 4200-2008规定的ⅱ级(含ⅱ级)高温作业;

c)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 接触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业;

e) 作业场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距离;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 作业基准面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 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业环境;

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

2.3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所2.2列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w≤5

5

15

hw>;30

a

b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辩识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风险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3.2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2.2 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领导根据基本要求1.4条款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

3.2.3 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i级高处作业作业程序进行确认,并签发许可证;开票人员所在车间的领导对ⅱ、ⅲ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签发许可证;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ⅳ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设备主管厂长签发。

3.2.4 开票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2.5 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3.3作业安全措施

3.3.1 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3.2 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3.3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为直径大于12mm的不锈钢无油钢丝索或防爆场所专用塑料长纤维索,钢丝索回绕的搭接处至少应用3个索夹正确固定,中间锚杆的锚点间距不得超过6m。

3.3.4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3.3.5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挂绿牌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

3.3.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3.3.8 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组边铺设边固定;铺设完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3.3.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3.10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4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3.4.1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在进行ⅲ级高处作业前,应提供的作业人员半年内体检合格报告;在进行ⅳ高处作业前或风险较大的高处作业,基层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登高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专项体检,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表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3.4.2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3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4.4 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5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4.6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5许可证的管理

3.5.1 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3.5.2 许可证一式三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有第一联,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第二联,各单位基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

3.5.3 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3.5.4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附件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所属单位

开票人及证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作业内容

施工地点

作业人

监护人及证号

危害识别

许可证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 分至20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2

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3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绳

4

工具不用时应放在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脚手架、吊笼、防护栏、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临边及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或覆盖,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7

在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需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8

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0

作业人员佩戴:a.空气式呼吸器b.过滤式呼吸器

11

补充

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及意见

开票人签字

及意见

审核部门签字

及意见

审批部门签字

及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施工单位签名:

基层单位签名:

第15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硫化氢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储运、销售、检维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建议。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制定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

第八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该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定期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 在粗气油罐、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出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个人专门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然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蒸馏装置、催化装置、焦化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以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一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检测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七条 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三十一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培训与应急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山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指定完善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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