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地铁盾构施工进出洞安全管理规定
盾构机进出洞是隧道施工中一项高风险的分部分项工序,人机交错、立体施工的特性十分显著。整个施工作业环境处于一个整体的动态之中,蕴藏着土体坍塌、环境破坏、管线事故、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多种事故发生的可能。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工程风险,如果没有严密的专项施工方案、精心的施工组织、严格的过程监控,还有可能造成对隧道上部、工地周遍建筑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破坏。为了确保进出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施工所必备的管理资料
1、施工单位
①进(出)洞施工专项方案。(经总承包方总工程师批复)
②安全技术交底(由分管安全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实施)
③安全专项教育(由项目安全员实施,全体施工人员签字)
④安全设施验收(包括对进出洞脚手架、高空临边围护设施、吊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设备员共同验收)
⑤进出洞作业人员中特殊工种的操作证复印件
⑥危险作业监控记录(由安全员填写,使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表式)
⑦进(出)洞施工前的专项安全检查
2、监理单位
①对进(出)洞施工方案的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②对进(出)洞施工的旁站监控记录
③进(出)洞施工前的专项安全检查
二、组织人员保证
为了在进出洞施工中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从而确保施工安全、有序的进行,要求各施工、监理单位在投标时所承诺的到位人员,必须全部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离岗位,如发现有类似情况将按责任违约进行经济处理;如确需人员变动的,应向所在项目公司提出申请按程序调换,调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资质。
三、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
1、所有进场的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深圳市机械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包括租赁设备),其他设备必须由现场项目经部自检,经总承包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单位)安全部门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挂牌施工(如:电焊机、卷扬机以及其他施工机械)。
2、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具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专项教育,以履行签字手续为准。
3、避免交叉作业,必须交叉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规范作业人员得操作规程及安全意识。 .
4、合理配备进出洞施工所必须使用的起重工具(包括钢丝绳、卸克、滑轮、绳卡、环链葫芦、千斤顶、撬杠)等,这些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
5、为了便于施工,必须确保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通道畅通。(包括上下井钢梯、人行通道)。
6、凿除洞门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规范jgj130-2001》,并经过验收(审批程序同前)。
7、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采取两级起重指挥(地面和井下各设一名指挥)。
8、在地下动火区域动用明火时,必须按照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证,并落实专人监护严格监控,在动火时必须远离易燃物品,特别是防止洞门橡皮圈和气囊燃烧,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现场的氧气、乙炔皮管必须理顺,严禁乱拖乱拉。
9、在洞门土体暴露的情况下,应设置警戒线,禁止人员靠近。
10、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开关电箱,严格执行两级漏电保护要求,各类电源线严禁乱拖乱拉(具体参照施工用电管理)。 。
11、上下起重指挥人员与行车司机进行密切配合,严格进行现场监控指挥,做到重物下不得站人。
12、洞门凿除要连续施工,尽量缩短作业时间,以减少正面土体流失带来的安全隐患。开凿、清除顺序:由下至上。整个作业过程中,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全过程监督,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安全。
四、应急管理
一旦在进出洞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伤害事故以及土体流失引起的建筑物沉降和位移,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将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工伤事故的救援和处理
①井下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将其平稳的转移到地面,因此应当配备一只应急救援吊笼.施工现场还应配备担架、止血物品。
②井上并下要保持良好的信息畅通渠道,同时必须配备好四部以上的对讲机。
③工地大门、出入口、施工通道,都必须确保畅通,以保证紧急情况下救护车辆的顺畅通行。
④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我公司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2)突发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理
对地质条件差、井口上方有各类建筑物、地基加固效果不佳的出洞,应当在现场配备水泥、黄沙、聚胺脂、压浆泵等材料和设备,施工人员随时待命,应对将发生的突发情况。
第2篇 人员、车辆、货物进出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区的保安管理,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港口生产和生活环境,维护港口正常营运和作业秩序,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员,是指包括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所有员工、承包公司员工、船员、船员家属、来港办事的一切人员及司机(除国家执法机关人员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包括公司的交通及运输车辆、外来交通及运输车辆(除国家执法机关车辆外)。
第四条 所有进出码头的人员、车辆、货物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及码头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人员进出码头
第五条 凡进入码头的人员、车辆应自觉出示证件;进出码头都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及闸口检查员的检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车辆谢绝进港。
第六条 所有人员进出码头,均须凭本公司核发的有效证件乘坐港内交通车进出码头。
第七条 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员工证进出。
第八条 承包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码头服务上岗证》进出。
第九条 驻港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进出码头时凭本公司核发的《人员出入证》进出。
第十条 外来施工人员(建筑施工、维修及设备技术安装及维修等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临时进港证》进出。
第十一条 参观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参观证》进出。
第十二条 国内非外派船员凭船员证、船舶排簿进出码头。
第十三条 外派船员、外籍船员凭《护照》、《登陆证》进出码头。
第十四条 港澳台船员凭回乡证进出码头。
第十五条 相关政府人员,穿制服凭工作证进出码头。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查验一切人员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发现人员的资格凭证与本人身份不符时,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暂扣资格凭证,并由当事人部门或单位出具书面材料保证不再有同类事件发生,安全保安人员对当事人给予违规警告。
第三章 车辆进出码头
第十八条 本公司车辆进出码头凭《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进出。
第十九条 外来集装箱拖车进闸凭《码头作业单》在闸口办理有关手续或凭《短期车辆进港证》进码头。出港时,凭《作业指南》到出闸口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 外来给船方送货的车辆(称供给车)或加油车,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后,核发一次性《临时车辆进港证》进出码头。
第二十一条 外来参观人员随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港,如需进港时,经安全保安部审核后由接待部门派员办理一次性《临时车辆进港证》后随车参观。
第二十二条 运载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出码头时除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须持有危险货物《准运证》方可进港。
第四章 货物进出码头
第二十三条 散货进港凭《码头作业单》查验进港。
第二十四条 散货出港凭有效的《散货出港证明》查验放行。所有物品均须凭公司相关部门开具的出港证明查验放行。
第五章 证件的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员工证》,并将员工名单抄送安全保安部备案。来港参观人员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参观证》。
第二十六条 劳务承包公司员工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名单由安全保安部核发《码头服务上岗证》。
第二十七条 外来施工人员由工程发包部门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办理《临时进港证》。
第二十八条 驻港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单位出具证明,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核发《人员出入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离职员工《员工证》收回,送综合事务部注销,并将名单抄送安全保安部。
第三十条 承包公司员工因公司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承包以及承包公司辞退其员工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其《码头服务上岗证》,并送安全保安部注销。
第三十一条 外来施工、维修人员的《临时进港证》由工程发包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负责统一收回。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车辆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车辆因报废、失窃或其他原因不再在码头行驶的,由综合事务部收回《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的核发及收回均应抄送安全保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外来集装箱拖车由所属车队填写《短期车辆进港证申请单》,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办理《短期车辆进港证》,有效期半年,每半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四条 《临时车辆进港证》的办理,船舶物料供给车,需经操作部确认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到安全保安部办理单次有效的《临时车辆进港证》;工程承包、施工单位运送材料的车辆,需经工程发包单位确认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办理《临时车辆进港证》;加油车需凭工程技术部申请单到安全保安部办理《临时车辆进港证》,其它外来车辆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和《机动车辆行驶证》由安全保安部核发《临时车辆进港通行证》,并在离港时收回。
第六章 人员、车辆进出码头通道
第一节 人员进出码头通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员工以及外来人员(除海员及其家属外)一律从进港路最北边的闸口(北1闸口)通道进出码头。
第三十六条 船员及家属从海员通道进出码头。
第二节 车辆、货物进出码头通道
第三十七条 集装箱车辆从进港路北5、6、7、8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5、6闸口出码头。
第三十八条 超限(如超宽)车辆从进港路最南边闸口(北16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12闸口出码头。
第三十九条 船舶物料供给车、加油车及其它非集装箱车辆从出港路最南边的闸口(南1闸口)进闸,从南2闸口出闸。
第四十条 公务车辆从进港路最北的闸口(北1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12闸口出码头。
第七章 人员、车辆、货物进出码头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与摩托车(执行公务人员除外)禁止驶入港区。
第四十二条 禁止影响码头正常作业或对人员、财产构成危险的带病车辆进入码头。
第四十三条 人员、车辆只准进入与其它进港工作有关的地段。非操作人员和车辆不准进入操作区。外来参观人员及车辆需进入操作区的,必须由接待部门派员陪同,且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同时,陪同人员应负责向参观人员说明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四条 海关监管货物必须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安全保安人员在码头上发现违规或可疑人员、车辆时,有权查问,必要时可将其带出码头并作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车辆人员进出码头除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司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安部负责解释。
第3篇 某别墅园区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别墅园区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一、园区内所有物品出入须严格进行登记和经过保安人员的检查。
二、园区内员工携物外出,必须有本部门主管签发的出门条,保安员应仔细核实携出的物品和出门条上的内容相符后,方可放行。出门条留在警卫室备案,同时警卫在出门条上签名。
三、对于没有出门条的,必须让其到警卫室与本部门主管电话确认,经本部门主管同意后,警卫登记核实相符,方可放行。
四、上班时携带进入园区的大件易混物品应当在园区警卫门岗处填写登记,下班拿出园区时到警卫门岗处经过查验无误后方可将物品带出园区,值班警卫要在登记表上注明物品的带出时间并签上自己的姓名。
五、公司各部门所运出的各类维修材料和其他物品,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出门条上的签字,经保安员检查核实相符后,保安员签字,方可放行。
六、对于搬迁的住户,在搬迁车辆进入园区前,警卫门岗应先进行登记,在请示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让搬迁车辆进入园区。对搬出的物品同样需请示管理处,经管理处同意后,保安员进行登记,方可放行。
七、对于住户所雇用的佣人带出的大件包裹、物品等,必须有业主/客人签发的出门条,对于没有出门条的,警卫要上报管理处,经管理处与业主/客人核实无误后,警卫进行登记,方可放行。
八、对于施工队带入园区的物品、工具,在施工队带入园区时,警卫门岗应让其在《携物进出园区登记表》上将携带的物品、工具按照登记表上的要求填写清楚,然后才可以带入园区;如需将物品、工具带出园区,要有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认可,并到警卫门岗处与登记表上所记录的内容核实无误后,方可将物品、工具带出园区。
九、警卫人员要克尽职守,对出入园区的物品严格检查、登记,所有物品进出园区都要履行登记,对手续不全的物品出入,必须进行核实。
十、注意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及危险性物品进出园区,对有强烈气味及遗洒污染地面的物品进出时要立即制止。
第4篇 s售楼处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售楼处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1、所谓的物品是指销展中心内的固定资产、大件物品、贵重物品等,所有物品的进出各人员都必须按照此制度执行,如因未遵守此制度而造成物品丢失的,服务方有权不予受理此事件,由丢失方自行负责处理。
2、所有物品管理将实行只进不出的管理服务原则,以防止物品的流失;
3、若有物品出门必须持有该物品产权单位/部门的有效出门单,若大件贵重物品需核实后方可放行;
4、所谓有效出门单是指:有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发、写明出门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相关特点、物品部门原因等,指定经办人姓名及产权单位的有效盖章,缺一不可;
5、物品出门单位需配合保安完成出门单与物品的各项核对,并作好出门物品登记工作,确保无误后方可放行;
4、严禁所有人员携带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物品进入展厅内,因此造成后果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直接负责,保安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5篇 船舶进出浮船坞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船舶进出浮船坞的操作,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船舶进出浮船坞管理。
本规定主要针对浮船坞船舶进出坞作业,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企业船舶建造进出坞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企业船舶进出坞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3说明
各企业应结合当地水流、潮汐合理设定船坞的首尾方向和锚位。
4职责
4.1 船舶进、出坞作业中,引水员与坞长应加强配合,确保船舶进出坞安全。
4.2 坞外靠船时,船队应派人至坞外船舶进行监视,配合松紧缆绳,确保坞外船舶的安全及不影响船坞操作。
4.3 指挥权的划分:
4.3.1 进出坞船舶的离、靠泊及拖轮的动作由引水员指挥。
4.3.2 船坞锚机等设备的动作由坞长指挥。
4.3.3 进出坞操作的指挥:进坞阶段,在首部拖轮解缆离开前,由引水员指挥,坞长全力协助,在首拖拖轮解缆离开后,由坞长指挥控制船艏,引水员协助控制船艉,在尾拖解拖后全部由坞长控制;出坞阶段,在尾拖拖轮带缆前,船舶均由坞长控制、指挥,在尾拖拖轮带妥缆后,由引水员配合指挥控制船艉及位移速度,坞长控制船艏,使其勿与两侧坞墙发生碰擦。
4.4 引水员应将船舶在坞内的船位、行进趋势等信息及时通告坞长,避免出现险情。
4.5 各拖轮船长应密切接听引水员指令,确保执行及时准确。
4.6 带缆人员及辅助人员必须协调一致带好牵引钢缆及拖轮绑拖缆绳。
4.7 进出坞操作前,坞长必须对船坞上各操作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4.8 船坞各锚位操作人员及机舱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9 船坞安全员负责船舶进出坞过程的安全、环境监督工作。
4.10 为避免造成水域污染,船舶进出坞前,坞长必须检查船坞甲板的施工垃圾的清除情况,确认已清除干净。
5作业程序
5.1 准备、策划
5.1.1 在造船工程部确认进坞船舶后,坞长应提前获取船舶相关参数、图纸资料,并根据船坞技术状态确定船舶水尺调整事宜。
5.1.2 坞长查阅、分析船舶进坞图及天气、潮汐信息、船舶进坞状态布置表,确定进坞方案:包括计算船舶进坞搁墩位置、坞墩调整计划、船坞安全吃水深度等(非平底型船舶必须调整坞墩以适应船体线型)。
5.1.3 进出坞前,应对钢丝绳、绞车、工具等认真检查,船坞两侧定位钢缆滑道内外必须无任何有碍操作及安全的物件(包括脚手架、扶梯、电线、风管、水管、氧气/天然气管等)。
5.1.4 船舶进出坞前,必须按港监有关信号规定,悬挂进出坞信号标志。
5.2 进坞
5.2.1 引水员在船舶准备离泊(包括锚地)前告知坞长抵达坞口的时间。
5.2.2 船坞坞桥吊移,坞吊复位。
5.2.3 坞长指挥船坞在预定时间内沉坞至相应深度,等待船舶移泊进坞。若坞外有靠船,须得到船队确认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进坞操作。
5.2.4 引水员和坞长应密切配合,做到职责明确、指挥准确、操作有序,确保船舶由坞外拖移至坞内过程安全可靠。
5.2.5 船坞各锚位应根据指令牵引船舶到达预定位置后进行拉线、定位,使船舶能正确搁墩。
5.2.6 定位完毕,各锚位保持艏艉钢缆有一定的张紧力,把好刹车,开始浮坞。
5.2.7 中央控制室启动各排水主泵进行排水浮坞,排水上浮至工作吃水深度,对船坞进行调平,以便坞吊行走。
5.2.8 坞吊移位,吊装引桥。
5.2.9 值班人员应密切注意坞内船舶压载水排放情况,随时对船坞进行调整。
5.2.10 坞长和水手长等下坞检查和记录船舶的搁墩情况及坞墩状况,以便及时调换和修理。
5.2.11 进坞结束。
5.3 出坞
5.3.1 出坞前,企业应确定出坞方案。
5.3.2 检查坞甲板是否有人员、设备未及时撤离,检查坞上各主要设备是否正常,等坞长确认后,准备出坞。
5.3.3 旱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
5.3.4 若坞外有靠船,须得到船队确认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出坞操作。
5.3.5 出坞工作人员应及时到位,坞上人员带好艏、艉牵引钢缆,坞吊吊去引桥后,复位固定、刹车。坞长命令沉坞开始,并通知相关人员,下沉深度应控制在船舶不脱坞墩为宜,并注意调节船坞状况。
5.3.6 船坞各锚位待命;引水员指挥拖轮坞外待命。
5.3.7 经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岸电脱离,通知坞长及引水员准备船舶出坞。
5.3.8 坞长接到出坞通知后,指挥船坞下沉到安全吃水深度,船舶脱墩。
5.3.9 各锚位听从坞长指令,牵引船舶出坞,引水员应及时提醒坞长稳住船位,以便及时带妥尾部拖轮。
5.3.10 船舶离开坞艉长度约为1/3时,引水员通知坞长稳住船位、坞长通知引水员解除艉缆并指挥尾绑拖拖轮靠上船舶,并带上拖带缆绳,坞长指挥船坞艉钢缆收回。
5.3.11 此时由引水员指挥控制船舶动态,坞长协助指挥船坞锚机动作。
5.3.12 引水员指挥船舶继续移出,在将要脱离船坞时,引水员指挥首部拖轮靠上,并带好拖带缆绳。
5.3.13 引水员通知坞长解脱船坞艏牵引钢缆,并指挥拖轮拖带出坞船舶到预定地点停泊。
5.3.14 出坞结束,为下一条船舶进坞做好准备。
5.4 船舶进出浮船坞过程中,浮船坞的中央控制室、泵房间、机舱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其安全职责如下:
5.4.1 中央控制室:
a.中央控制室的通讯系统必须保持完好、畅通,否则船坞不得进行进出坞作业。
b.中央控制室必须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随时观察船坞平稳状态,并做好值班记录,如有情况应立即向坞长汇报。
c.按海事局有关信号规定,悬挂信号标志。
d.操作人员要巡回观察各种仪表以及供电是否正常如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汇报、检修。
e.船坞沉浮时,要严格控制好船坞各泵舱的进水、排水情况,并随时与船坞其他操作人员保持联系。
f.操作时要集中思想,坚守岗位,协调配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4.2 泵舱间:
a.泵舱间工作时,必须与中央控制室保持联系,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中央控制室汇报。
b.泵舱间的机械、电气、泵、水舱指示器等设备要经常检查、保养,并使之保持完好。
c.各水管及泵不得漏水。船坞沉浮结束后,必须将进出水阀全部关闭,并作认真检查。
d.冬季冰冻期间应打开保温设备,防止水泵和管系发生结冻冻坏,当泵舱内湿度偏高时,应开启通风机,使之保持干燥。
5.4.3 机舱间
a.严格遵守各种发电设备、电气设备的操作顺序,按中央控制室的指令进行动车、停车、送电、停电操作。
b.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的贮油、贮水,必须保持在工作时所需的用量。空气瓶必须保持所需的启动压力,各种辅机油管、水管、安全保险装置必须保持完好。
c.工作时操作人员必须巡视各种仪表,当发现异常情况,如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应立即汇报中央控制室,在得到其同意的指令后,采取必要的措施。
d.负责做好主发电机、应急发电机、各辅机等定期保养工作,发现故障时应立即与中央控制室取得联系,严禁带病操作。
e.冬季冰冻期间,应将停用的各台机器的冷却水放掉,防止冻坏。
5.4.4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央控制室、机舱、各设备场地。
5.4.5 浮船坞岸电的停、送工作,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5.5 其它安全要求
5.5.1 船舶进出浮船坞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酒后作业。
5.5.2 进出坞作业时,船坞外档船舶的作业或周边作业要受到限制,不能影响船舶进出浮船坞作业。
5.5.3 在顶甲板栏杆外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系好安全带。
5.5.4 在牵引船舶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顶甲板栏杆外部,并注意牵引钢缆状态,以便随时做好钢缆断裂的规避准备。
5.5.5 中间配备坞门的船坞,尾段有大型船舶进坞时,首段施工人员要撤离。
5.5.6 旱坞船舶船务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作业过程中,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5.5.7 船舶建造初次出坞(下水)其它要求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宜进坞:
6.1 凡遇大雾可见度小于2000米或风速达6级以上(不包括6级)天气时,不得作业。如确有特殊需要进坞时,必须制定严格的进坞方案和安全措施,报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坞。
6.2 汛期落潮太急不得作业。
6.3 不了解船舶的有关技术资料时不得进出坞作业。
6.4 进坞船舶吃水差和横倾经调整仍无法达到规定要求时不得作业。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6篇 华联大厦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金融大厦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1、目 的
本制度旨在加强、规范物品的搬出、搬入管理,有效控制偷盗、破坏等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大厦业主及用户的利益和安全。
2、物品搬出申报制。大厦内业主及用户凡有大件、贵重物品搬出时,须事先向管理处申报,客服中心在出具《出门物资确认放行表》后及时向安管人员通报,以保证在搬出物品时提供方便;
3、物品搬出盘查制
3.1大厦门岗和主巡岗负责对从大厦搬出的物品进行盘查;
3.2大厦出入口安管员须密切注意进出车辆及人员,物品搬出大厦时必须及时收回《出门物资确认放行表》并在安管员签字一栏签名确认、注明搬出时间并收回,无物品放行手续一律不得放行。
3.3进行盘查时注意礼节,以礼貌的态度请求当事人配合,尽量快速地完成检查以减少当事人之不便。在无事实依据时,如当事人不予配合,不得强行搜查当事人,但可要求其出示证件并登记;
4、物品搬入申
4.1凡有业主/用户大件物品搬入时,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中心申请物品搬入中心同意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搬入时间和为物品搬入提供必要的方便。
4.2危险、易燃易爆品和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禁止进入大厦和电梯;
5、应急处理。
大厦内发现有可疑情况并且当事人逃脱时,应立即以对讲机、电话等形式迅速与出入口执勤安管员联系,报告当事人有关特征、衣着等请求截停,安管人员接到截停请求后必须及时进行盘查;
6、案件处理。经盘查发现有违法现象时,报中心或移交派出所处理;
7、物品出入登记制。物品出入时,当班人员登记车号、时间、地点、人、事等要素在案,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领班和主管汇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相关质量记录:
1.《出门物资确认放行表》zc-09/b11
第7篇 某百货商场商品进出管理规定
百货商场商品进出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商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本着为厂家着想,为顾客负责的原则,特此规范货品检查程序:
一、所有进场货品必须先经过商检口岸接受货品检查,方可上货,在无商检书面备案的情况下,严禁货品上柜后再补检。
二、新进场品牌初次上货;货品数量大(整箱、不易打开包装、开包后难以搬运);或厂家委托外地货运公司送货(厂家不在场)不便开包情况下,可由厂家委托人、楼层业务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到商检口岸书面备案,经商检许可后先上柜,在两小时内按抽检要求提取相应数量货品到商检口岸补检。未经商检口岸或未经商检口岸备案上货的,每次罚款50元。
三、商检检验方式为抽检,抽样比例为:
a)30件或低于30件的货品实行全检,
b)超过30件低于100件的货品,按货品数量的50%且不少于30件实行抽检;
c)100件或100件以上的货品,按货品数量的30%且不少于50件实行抽检;
四、商检时,供货商必须主动打开包装箱,主动出示货品接受检查。严禁供货商在无楼层业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或商检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货品经其它通道任意调换。
五、《非自营商品进店登记表》由供货商上货前填写,需将货品的品牌、货号、数量、单价、产地等填写清楚,并在主管一栏中签字,在商检时随货出示。
六、商检员在验证货品价物相符、数量相符、标识相符,货品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在审核一栏签字生效。柜组人员验收货品无误后,在收货人一栏中签字生效。补货、退货均要求交录入两联《非自营进店登记表》,分别由录入留存一联,转会计部一联;新品初次上货要求交录入三联,其中一联在记录新品编码后返还柜组。
七、货品退货必须货随单走。先由楼层经理在红退《非自营进店登记表》'主管'一栏中签字,再经商检员核实数量、编码后,方可退货。退货数量大于80件者,楼层业务经理、综合业务部部长签字,方可办理。严禁先退货后补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除品牌撤场外,严禁供货商将已商检退货的商品滞留在柜组内。
第8篇 安检门进出管理规定及保安职责
为加强仓库安全管控,防止偷盗等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人员必须通过安检门进出,如遇安检门报警时,必须无条件接受保安人员用手持探测器进行再次检查,并经保安人员许可后方可出入,当一名人员接受检查或通过安检门时,其他人员一律站在一米以外等待;
二、本单位员工进出仓库时必须穿着工作服,正确佩戴工作证,试用期员工或经领导批准不须穿着工作服的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工作证方可进出;
三、外来人员进出仓库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出具相关业务联系单据,经保安人员允许后进行登记,外来人员必须出据本人有效证件,遵守仓库的管理规定,服从保安人员的检查。
四、仓库外来人员出入库区登记每天8时30分前必须更新存档;
五、所有进出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携带包裹、香烟、打火机、手机、照(摄)像器材、钱包、钥匙等金属及电子产品进入库区;
六、所有人员在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时,必须在指定区域内立正站好,双手沿身体两侧平举,不得随意摆动身体,态度要端正。
七、保安人员在检查时要严肃认真,在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要自上而下匀速对全身进行扫描(帽子到鞋袜),遇到探测器报警时,要进行反复检查和确认,对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
八、保安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确需离岗超过20秒钟的,必须向领班要求换岗,20秒钟之内的不得使本岗位脱离视线,且此期间进出人员必须在安检区等待检查。
九、此岗位值班保安在换岗时,接班保安必须对交班保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保安人员在换岗、巡逻或经允许进出仓库时,必须经安检门进出,履行正常的检查手续。
十一、保安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如确需离岗超过20秒钟的,必须向领班要求换岗,20秒钟之内的不得使本岗位脱离视线,且此期间进出人员必须在安检区等待检查。
十二、当遇到停电等影响安全工作的情形时,应立即关闭所有通道,严格控制人员随意走动,当供电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三、当遇到抢劫、偷盗等恶性突发事件时,保安人员应立即关闭所有通道,迅速启动报警装置,控制现场态势,灵活、冷静应对各种情况,观察对方行踪和外貌特征,适时制服违法犯罪分子,保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
第9篇 进出口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总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
(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检验别
不锈钢制法兰 公斤 b
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 公斤 b
其他钢铁制法兰 公斤 b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零售包装用 公斤ab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台/公斤 ab
8402l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台/公斤 ab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台/公斤 ab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台/公斤 ab
过热水锅炉 台/公斤 ab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台 ab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公斤 ab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公斤 ab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公斤 ab
煤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水解气体发生器 公斤 ab
减压阀 套/公斤 b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 套/公斤 b
止回阀 套/公斤 b
安全阀或溢流阀 套/公斤 b
未列名阀门 套/公斤 b
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求进行商检,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
一、锅炉、压力容器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1)产品的安全管理:必须满足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如短期内不能完全执行,在征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用国际上成熟、完整的体系,并被多数国家采用的技术标准,但锅炉要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对用钢、结构、检验、安全附件、仪表、出厂文件等要求,压力容器要满足技术资料、铭牌、设计、用钢、制造、检验等要求。
(2)企业制造许可要求: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境外企业的鉴定评审机构设在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3)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我省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由省特检院承担。
3、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交外贸经营单位持此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检。出口设备的监检工作按照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如不需要出具监检报告,监检机构可不出具监检报告。
4、《关于调整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2006]107号):
(1)对于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抽样标准抽取样品送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贸易关系人应持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直接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须再经省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
(2)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当地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
5、《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
第五条 一切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经过检验。
第十二条 ……承担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不再执行,与22号令不一致)
6、《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
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二、压力管道
1、依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
2、具体条款: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2)《关于对进口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安全监察的意见》(质检锅函[2004]4号):要求对境外制造单位首批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焊接钢管,燃气用聚乙烯管材、管件,阀门,膨胀节及密封元件等)按照我国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10篇 g工厂进出厂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厂,维护本厂正常的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厂的生产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本厂职工必须准时上下班。门卫人员必须对迟到或早退人员在进出厂门时进行登记,任何人员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行政后勤人员考勤制度》主动配合门卫进行查验或登记;对拒绝登记者,不得放行进出厂门。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对不听劝阻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若故意肇事,与门卫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得罚款,属本厂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 本厂职工必须佩戴出入证进出厂上岗工作。门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厂的任何人员进行询问,查验证件。若发现不佩戴出入证者可给予每次10元的罚款。任何人员在进厂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不得刁难滋事,若不听劝阻、故意肇事,按第一条规定处罚;
三、 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并佩戴出入证(10元/个)进出厂,由保卫组对该类人员建档管理;外来人员,应自觉到保卫组办理临时出入证(交押金10元);总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允许其佩戴公司出入证,若不能出示总公司出入证者,必须在入厂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 因公来厂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证)在入厂时填写会客单,且在门卫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进厂接洽工作人员出厂时交回会客单经门卫核对注销后方可出厂。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凭其公司出入证即可放行进厂,不能出示公司出入证者,仍按前规定执行。
五、 本厂拒绝小孩进厂。无论本厂职工子女或外来小孩,均不允许放行进厂。若发现有小孩在厂区游逛,对当班值勤门卫和小孩监护人分别罚款30元/次。若不能追究到小孩监护人的,对当班值勤门卫加倍处罚。
六、 无论因公因私的进出厂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携带与本公司类似物资进厂,若随身携带有与本公司类似物资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带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方可出厂,若发现带物出厂,而手续不全者,将对携带者给予50-100元罚款;若查实属携带本厂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理。
七、 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驾驶室,或后备箱),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进厂,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到门卫交验物品,方可放行出厂,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者,将对出门条项目签批负责人和车主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若驾驶员不听从执勤门卫人员的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产品与出门条上标识品种、状态或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组,保卫组有权对业务员或驾驶员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本厂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八、 值班门卫有权对任何人带出厂门的任何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若发现夹带本厂生产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九、 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刁难。若徇私枉法从中作弊,发现一次,给予20-200元罚款,同时对举报者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
十、 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
十一、 本规定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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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涂装分厂人员进出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加强武汉工厂涂装分厂封闭式的管理,规范相关业务人员的服务工作,减少人员进出涂装分厂带来的安全、质量风险,保障涂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
1.2使用范围及时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武汉工厂涂装分厂的任何人员。
本制度适用于非安全紧急状态下的任何时间。
2 相关文件
《涂装分厂进出管理规定》
《涂装分厂进出人员着装规范》
《涂装施工单位管理细则》
3 术语
a类人员 涂装分厂员工、神龙公司其他部门常驻涂装分厂员工
b类人员 非涂装分厂的神龙员工(不包括a类人员)
c类人员 已办理临时出入证、且有资质进入涂装分厂的常驻相关方
d类人员 无资质进入涂装分厂的相关方
4 职责
4.1 涂装分厂厂长职责
涂装分厂厂长是涂装分厂的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对所有进入涂装车间人员(包括神龙员工、相关方)的出入资质全面负责。负责对常驻相关方人员进出车间资质的审批,或授权相关经理审批。
4.2 涂装分厂经理
涂装分厂经理是本区域的安全消防第一责任人,对所有进入本区域人员(包括神龙员工、相关方)的出入资质全面负责。
4.3 涂装分厂am1
负责对本班人员及本区域其他外来人员着装规范进行确认,有权劝离不符合着装要求的人员。
4.4 保卫消防室
负责对所有进入涂装车间人员(包括神龙员工、相关方)和物资进行管控;负责对违规人员和事件的处理。
4.5 安全环保室
负责对所有进入涂装车间人员(包括神龙员工、相关方)安全行为的监管,有权要求违规人员立即离开涂装车间;协助保卫消防室对违规人员和事件的处理。
4.6保卫人员
负责对所有进入涂装车间人员的劳保穿戴进行检查,有权拒绝劳保穿戴不规范者进入;负责对所有进入涂装车间人员(包括神龙员工、相关方)的资质和物资进行检查和确认;负责对所有物流门、人行门的上锁管理;协助保卫消防室处理违规事件。
严格控制人员随意进出涂装车间。
5 管理规则和流程
5.1 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挥发性、放射性物资进入涂装车间。
5.2 进入涂装车间人员需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包括员工工作证、出入证、来访单、身份证等)并接受保卫人员检查;穿戴好劳保用品后方可进入车间,离开时及时归还劳保用品。
5.3 人员进出管理
5.3.1 a类人员
凭工作证进出涂装分厂。
5.3.2 b类人员
凭工作证在门卫处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由相关部门人员到门卫接待,需要进车间的凭工作证在门卫登记后,按照涂装分厂着装要求着装方能进入车间。
5.3.3 c类人员
填写《涂装分厂相关方准入人员》表格,经分厂厂长批准,在涂装分厂登记注册,自备劳保用品,并在门卫处备案。进入车间时需登记,并将临时出入证放涂装分厂门岗,离开时取走。
5.3.4 d类人员
凭相关证件,在涂装分厂门岗处与涂装分厂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由涂装分厂相关部门人员到门卫接待,并填写《外来人员来访审批单》方可进入。神龙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在门岗登记,并要求d类人员穿戴好劳保用品,经风淋门进入生产现场,接待人员需要全程陪同。
5.4 物资出入管理
带入车间的物资,由指定保洁公司负责进行鉴定,确认为对车间环境质量没有影响方能进入。
5.5 施工管理
按公司《相关方管理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凭《项目施工安全预控书》和临时出入证登记,并按照c类人员进行管理。生产期间禁止施工,动火作业前必须到涂装分厂报备并填写《动火申请单》,施工单位负责人持《动火申请单》到保卫消防办理《动火审批单》。
5.6 所有进入车间人员必须从风淋门进入,不得从车间其他安全、物流通道私自进入。
5.7 凡进入车间的人员须遵守《涂装分厂进出着装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非工作需要,严禁拍照;公司外人员,一律严禁拍照。
6 记录保存
相关记录保存期限 2年
第12篇 物业员工携物进出社区管理规定
物业员工携物进出社区规定
(一)社区内各部门需出社区的物品,包括处理废品时,均应由部门认真填写《携物出门单》,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保安部备案后方可出社区。
(二)各部所属员工如需携物出社区,也应履行上述手续。
(三)员工严禁将酒精、脱漆水、炸药、硝磺等危险品带入社区内,一经发现,物品没收,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四)凡未经本部门和保安部批准擅自携带物品出社区者,所带物品一律扣留,并予10倍罚款及行政处理。
第13篇 技术学校物品进出校园管理规定范本
技术学校物品进出校园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私有财产的安全,防止学校财产流失,进一步规范物品出入管理秩序,切实做好门卫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携带教育教学设备、基建材料、实训设备器材等公物出门,须持后勤处和保卫处共同开具的物品外出单,方可出门。安保人员须收回物品外出单预留备查。同时安保人员有权查验,对可疑、手续不全物品有权扣留待查。各类公物夜间(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出门。
二、师生携带电脑或其它私物出门,请自觉接受安保人员核实和登记后方可外出(学生须凭借班主任签条认可)。
三、部门或个人有处理废弃物需要出门,必须要有主管部门领导和保卫处的签字认可,再凭借“物品出入单”方可出校门。
四、校园内食堂、超市及各类营业场所的物品进出校区时,请相关负责人主动提前到保卫处办理相关证明,在进出校园时向安保人员出示,在安保人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出。
五、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带入校园,一经发现立即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如因工作需要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校园,须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到校门口接洽确认后,由专人负责,方可进入。
六、处理的废弃物、污染物等有害物品,应预先告知保卫处,并由后勤处协同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回收并在指定地点统一销毁处理。
七、所有出入物品,须按安保人员指定的路线搬运,以免影响校园正常秩序。
八、校园“物品出入单”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印制,发放各处室系部。
九、本规定自二
第14篇 某某公司财务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第二章出口业务第四条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第五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第六条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第七条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第八条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第九条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第十条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第十一条对核销单的管理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2、报关单: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4、外贸发票。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1、出口退税申请表: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4、报关单;5、外贸发票;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第十四条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第三章进口业务第十五条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合同审批表》;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第十六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第十七条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2、银行开证申请书;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第十九条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第二十一条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行提交下述资料:1、购汇申请书;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报关单;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第二十三条代理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第二十四条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第二十五条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附表一:经贸合同审批表 送审单位:送审日期: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对方名称:资信等级:□是□否需要政府准许性文件□是□否利用总公司信用承办人员对该业务的说明,(包括:1、国内外市场对同样货物的报价情况2、业务难点及风险3、风险防范措施)承办人:送审单位负责人对承办人员所作说明的确认意见: 签 字:财务人员审核意见: 签 字:计划部审核意见:签 字:法规人员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并盖法规审核章: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签 字:特 批 程 序经贸业务论证小组意见:组织人签字:总公司领导特批意见: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附表二: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申请部门:年月日合同号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规格数量 出口销售收入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预计换汇成本核算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出口采购总成本(人民币)换汇成本及盈亏情况出口销售收入 进货成本 外汇调剂价: 换汇成本盈亏点总盈亏:减:国外费用 预计有关费用 其中:佣金 其中:利息 运费 保险费减:退税 出口销售净收入 出口销售总成本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财务主管:附表三: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书申请部门: 年月 日经办人 付款日期付款金额合同号 商品名称 业务方式出口进口自营 代理 自营 代理 付款方式信用证(no:) 托收 汇况 转帐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帐号 付款用途说明 附注:外贸合同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许可证机电证明进口证明外贸发票报关单代理协议核销单部门经理财务部经理签署副总经理批示总经理批示 附表四―1bill of e_changeno:-------------------------date & place--------------------e_change for-------------------------------------------------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e_change(first of e_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drawn under l/c no.-----------------dated---------------------issued by:----------------------------------------------------to------------------------------------------------------------------------------------------------- --------------------------- (盖章) 附表四―2bill of e_changeno:-------------------------date & place--------------------e_change for-------------------------------------------------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e_change(first of e_change being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drawn under ----------------------------------------------------------------------------------------------------------------to------------------------------------------------------------------------------------------------- --------------------------- (盖章) 附表五:自营进口商品收入成本预算单申请部门:年 月日 合同号 到货日期 到货地点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规格数量 进口商品成本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项目营业利润预算商品销售净收入(rmb)进口商品采购成本(rmb)调剂外汇及盈亏情况销售净收入 到岸价格 外汇调剂价:盈亏点总盈亏:增值税 增值税 关税及消费税 预计其它费用 其中:利息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总成本 说明: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财务主管:附表六:信用证开立申请书申请部门:年月 日经办人 信用证金额 期限 合同号 商品各称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通知行 受益人名称 所附单据进口合同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许可证机电证明进口证明财务审核 法规审核 申请转入保证金帐户金额 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经理签字副总经理批示总经理批示
第15篇 工厂进出厂管理规定
工厂进出厂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厂,维护本厂正常的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厂的生产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厂职工必须准时上下班。门卫人员必须对迟到或早退人员在进出厂门时进行登记,任何人员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行政后勤人员考勤制度》主动配合门卫进行查验或登记;对拒绝登记者,不得放行进出厂门。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对不听劝阻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若故意肇事,与门卫人员发生冲突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据情节轻重处以20-100得罚款,属本厂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本厂职工必须佩戴出入证进出厂上岗工作。门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厂的任何人员进行询问,查验证件。若发现不佩戴出入证者可给予每次10元的罚款。任何人员在进厂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不得刁难滋事,若不听劝阻、故意肇事,按第一条规定处罚;
三、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必须办理并佩戴出入证(10元/个)进出厂,由保卫组对该类人员建档管理;外来人员,应自觉到保卫组办理临时出入证(交押金10元);总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允许其佩戴公司出入证,若不能出示总公司出入证者,必须在入厂时办理临时出入证。
四、因公来厂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证)在入厂时填写会客单,且在门卫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进厂接洽工作人员出厂时交回会客单经门卫核对注销后方可出厂。公司人员来厂公干,凭其公司出入证即可放行进厂,不能出示公司出入证者,仍按前规定执行。
五、本厂拒绝小孩进厂。无论本厂职工子女或外来小孩,均不允许放行进厂。若发现有小孩在厂区游逛,对当班值勤门卫和小孩监护人分别罚款30元/次。若不能追究到小孩监护人的,对当班值勤门卫加倍处罚。
六、无论因公因私的进出厂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携带与本公司类似物资进厂,若随身携带有与本公司类似物资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带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方可出厂,若发现带物出厂,而手续不全者,将对携带者给予50-100元罚款;若查实属携带本厂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理。
七、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驾驶室,或后备箱),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进厂,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并让接洽部门到门岗处与门卫共同核实后,填写“物资出(入)门条”,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到接洽部门完善出门手续后到门卫交验物品,方可放行出厂,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者,将对出门条项目签批负责人和车主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若驾驶员不听从执勤门卫人员的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产品与出门条上标识品种、状态或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组,保卫组有权对业务员或驾驶员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本厂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八、值班门卫有权对任何人带出厂门的任何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若发现夹带本厂生产物资出厂,交保卫组按盗窃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同时按罚款金额的20%给予保卫组奖励,按罚款金额的10%给予值班门卫个人奖励。
九、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刁难。若徇私枉法从中作弊,发现一次,给予20-200元罚款,同时对举报者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
十、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
十一、 本规定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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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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