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险源风险评价管理规定
1、危险源划分的依据,是根据引发事故“四要素”为依据,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环境条件。
2、危险源风险评价级别确定的规定
(1)a级由总公司确定,并对b级进行审查批准
(2)b级由分公司确定,并对c级进行审查批准
(3)c级由分公司车间确定,并对d级进行审查批准
(4)d级由分公司车间班组长确定,并开会讨论后上报车间审查批准。
3、危险源评价管理程序
(1)由班组按工种和作业内容进行讨论确定本班组危险源。
(2)危险源确定后进行分级,并由班组讨论控制措施,汇总上报车间。
(3)车间将所属班组上报危险源汇总后,召开技术人员、班组长、老工人参加的研讨会,对班组确定的危险源、控制措施、责任人是否妥当,进行认真研讨后上报分公司。
(4)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主持,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对分公司危险源进行综合论证确定后,并研究具体危险源管理办法上报总公司。
(5)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召集有关部室、人员对分公司上报的危险源进行综合论证,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制定具体管理方法,上报安委会。
4、危险源管理分工
a级——由公司各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相关职能部室负责检查,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分公司由经理负责,车间主任负责管理,班组长负责日常管理。
b级——由分公司副经理负责,相关职能科室检查,安全科监督管理,车间主任负责管理,班组长负责日常管理。
c级——由车间副主任负责,车间安全组及队长、班组长负责检查,安全组负责监督管理,班组长负责日常管理。
d级——由班组长负责,岗位工人负责检查,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
第2篇 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店塔发电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性评价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安评工作采用各单位自查评、“专家组”查评和复查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安评依据:《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第二版)》和《安全性评价查评依据》
第四条 安评自查评是整个安评工作的基础,按照“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安评指导思想,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是安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贯彻落实本规定,成立安全性评价机构。
(二)负责编制年度查评计划和审批各单位安评专家组查评申请;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单位安评“专家组”查评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安评自查评开展的情况;
(五)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安评整改计划。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是各专业小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各专业安评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安评自查评工作;
(三)负责安评专家组查评的配合、协调、沟通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安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安评内容:安全管理综合评价、生产设备安全性评价、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
第九条 每年应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原则组织开展一次安评自查评,并结合春、秋检工作开展,排查安评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并组织开展一次安评复查和新一轮初查工作。
第十条 基建电厂机组投产一年内应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初次安评须由电力行业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每三~五年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一次“专家组”查评。
第十二条 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安评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安评工作,对安全生产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制定并落实相应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的超前预控。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安评工作由自查评、问题整改、“专家组”查评、分析与评估、再整改与复查六个环节组成(流程见附录1)。
第十四条 在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前,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制订整体自查评工作计划,成立由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各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安评领导小组和各专业自查评小组,各专业自查评小组主要由各专业的技术人员(含运行、检修)、安全及技术管理人员组成,专业自查评小组组长由各专业主管担任。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按照自查评工作计划安排,下发经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批准的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通知(一般在自查评开始前3天内),明确自查评组织机构、查评时间、阶段安排、查评要求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班组按照自查评通知要求对照查评标准,按照“边查、边分析、边整改”的原则组织开展安评自查评工作,并编写自查评报告上报自查评专业小组和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组织各专业查评小组在自查评开始前一周内进行必要的集中安评培训,使查评人员进一步明确和掌握查评目的、要求、方法、标准。
第十八条 各专业小组在分析各部门自查评报告的基础上,依据查评标准和查评分工,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编制专业查评计划。
第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根据查评计划和查评标准采取资料查询与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自查评工作。
第二十条 自查评工作结束后,由各专业查评小组组长负责编写本专业自查评报告(见附录2),并汇总到本单位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各专业自查评报告编写本年度自查评总报告(见附录2)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编写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主要负责人批准的自查评总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自查评总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编制整改计划或整改措施(重大问题的整改应优先考虑,对于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立即整改、且符合逐步消除条件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分析报告,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报请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下发安评自查评整改计划(见附录3),并和本单位自查评总报告一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整改计划必须明确注明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自查评工作后,可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专家组”查评申请(一般提前2~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上报的“专家组”查评申请和自查评总报告,结合年度安评专家组查评计划,组织“专家组”专家查评。
“专家组”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能正确掌握、应用评价标准;
(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能严格要求自己,高标准完成查评任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要求,能圆满完成查评任务;
(六)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能自觉保守被查评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开始时,“专家组”与被电厂共同召开首次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专家组”组长向被查评单位介绍“专家组”成员和查评分工;
(二)被查评单位介绍自查评开展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专家组”组长提出查(复)评的总体安排和要求;
(四)被查评单位指定各专业联系人。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初评天数一般为10天,成员人数为15人左右;“专家组”复评天数一般为8天,成员人数为12人左右。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按照安全性评价标准,为各部门提供安评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采取资料查询与现场查评相结合的模式查评生产设备、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查评或复评期间,“专家组”应认真核对和自查评和上次专家查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对查评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 “专家组” 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由各专业查评小组分别编写专业查评或复评报告;“专家组”组长编写本次查评或复评总报告,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结束时,“专家组”与被电厂共同召开末次会议,主要内容:
(一)各专家查评小组组长分别通报本专业查评或复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二)“专家组”组长通报本次查评或复评总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查评或复评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专家组”组长将正式总报告和各专家小组报告提交电厂和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在完成每轮自查评或“专家组”查评后,应针对查评中发现问题“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分析、评估、整改。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复评一般在查评后半年至一年内进行。复评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查评相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安评工作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检查整改项目的完成情况,统计整改完成率(一般问题整改率为100%,涉及到设备改造的重大问题整改率为8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检查、监督各部门安评工作开展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能扎实开展安评工作、整改项目完成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开展安评工作或整改项目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通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安全分管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和督促整改计划完成情况,并结合春(秋)检等工作,对未完成的整改项目和已完成的重点整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提出或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减低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并对未按整改计划及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安评开展情况,并将安全性评价的整改等情况作为每年春、秋季等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组织经验交流,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对能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全过程动态管理和整改绩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安评工作或整改项目落实不到位的部门给予批评;对整改不力而酿成事故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安全性评价流程
附录2:安全性评价查评报告
附录3:安全性评价查评整改计划
第3篇 某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 用者和电厂所在社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发电厂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 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__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制定《____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规章、规定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客观科学 地辨识设备、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安全风险,提出预控措施,有效地防止重特大或恶性事故 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合现代电力生产和安全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投入商业运行的发电厂。
第五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和专家查评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电厂安全监 察室负责本单位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监察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 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 3 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 根据发电厂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 3-4 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 15 人。
第十一条 专家组代表公司对发电厂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自查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成立包括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安全性评 价专业小组的安全性评价组织和机构。第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企业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企业生产副职担任,成员由企业相关部门的负 责人及有关专工等组成。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2)妥善解决评价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办公室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机构,由主任和若干成员构成。主 任一般由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办公 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全性评价的日常工作。
(2)负责检查督促、分析解决安全性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3)指导安全性评价工作按实施方案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必不可少的技术专业组织,由组长和若 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生产技术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监 督部门以及企业二级机构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查评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专业技术质量;
(2)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把关;
(3)监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
(4)对评价项目依据的准确性、数据的正确性、专业技术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被查评单位应在公司组织专家查评前,按照《____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形成安评自 查报告,这是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过程和工作重点。主要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收集资料
1.设备资料收集 开展安全性评价之前,对评价的生产设备的技术说明、大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查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生产设备资料应包括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设备大修报告、设备维修报告、设备的试验数据、设备缺陷记录等。收集的设备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原始资料;
(2)资料要完整全面,不能缺漏;
(3)数据要可靠、准确、真实。
2.各类安全工器具统计分类及资料收集根据评价项目将需要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台数、厂家等进行统计,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技术说明、检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各类工器具的统计分类是指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型号、台套数、生产厂家等,按照电气安全器具类、机械安全器具类、其他安全器具类等进行统计和分类,并将统计和分类的结果按照要求规 范地填写在表格中。包括各类安全工器具的数量(台、套);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入网证书等。各类工器具的资料应包括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修报告、维修报告、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等。要求资料完整全面、数据可靠准确并以原始资料为准。
3.安全管理资料收集 安全管理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文件、规定、标准、责任制度等资料,以及这些文件、规定、标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例如:安委会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分析会 记录、安全网例会记录、“两措”计划和管理办法及检查考核记录、责任制度、培训制度、防火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资料等。安全管理资料要求完整、可靠,并以原始记录为准。
(二)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 自我查评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步骤。查评方法包括静态查评(通过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来发现问题)、动态查评(通过现场观察、检测、 考问、试验等手段发现问题)、逐级查评(班组自检自查,部门自查并制订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汇 总,组织企业专家查评,对查评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专业评价报告和评价工作报告)。企业各级在自查自检时,要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将结果填写 在报表中。报表应做到:
(l)规范完整。规范完整是指一定要按“e_cel 报表”的格式填写,采用统一的页面设置(一般 采用标准的 a4 横排),对查评结果、查评人、查评时间等填写清楚。
(2)报表要经领导审核。企业各级填写的自检报表一定要有主管领导的审查意见。这是为了防止 查评漏项、走过场等现象,确保查评质量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企业各级必须认真履行。在查评过程中,班组必须逐项逐条地查,防止漏项,电厂对各部门和班组的查评应严格执行评价 标准要求,按比例抽查,抽查结果要能够反映企业的全貌。
安全性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 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一般性问题,应边查边改,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对企业确 实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提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和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报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l)按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三大部分分项填写自查报告、报表。
(2)自查报告、报表要有企业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专业人员的审查意见。
(3)自查报告、报表要经企业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并签字。
(四)提出《安全性评介验收申请报告》
电厂完成安评自查,达到和满足了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标准和条件,经过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以文件形式上报上级公司,申请报告要简述开展 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经过、取得的成果和申请理由,并附以下有关材料及其电子版文件:
(l)《安全性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4)《安全性评价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 整改建议)(e_cel 文档);
(6) 《安全性评价项目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第四章 安全性评价检查要求
第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初评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安全性评价自查实施步骤”、安评项目、查评依据、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自 查,形成如下报告:
(l)《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文档);
(4)《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价得分、整改建议)(e_cel 文档);
(6)《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两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中附件电子版文件按专业分工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专业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安全性 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初评工作报告》(word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④《安全性评价初评 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⑤《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⑥《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电厂根据公司专 家的意见,制订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企业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
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以《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中《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的为重点,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人 员进行复查,形成如下报告:
(1)《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_cel 文档);
(3)《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_cel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复查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及公司《安评初评评审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 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 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_cel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_cel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程序
(一)电厂开展定期安全性评估工作,并向公司上报定期安全性评估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抽查;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性评估(1 年一次或 2 年一次),形成如下报告:
(1)《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2)《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总报告及各专业自查评估分析报告)(word文档);(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 司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 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改建议)、《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各专业自查评估 分析)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 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电厂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定期安全性评估总报告》(word 文档);
③《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④《定期安全性评估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⑤《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⑥《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意见。
第4篇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 作者:lusir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879更新时间:2005-1-31文章录入:admin ]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之前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
凡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开工在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补做安全卫生预评价;几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已经竣工投产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对其安全卫生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安全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电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仍执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文)。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将安全卫生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专题审查项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向国家(省人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l.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务本规定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评价管理规定
一、项目工程经理部应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月度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并将月度安全总结 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另外公司第季度要进行一次季报全面安全生产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送所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二、公司安全 管理中心质安处(科)每月定期对所辖范围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总结与评价,并将总结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公司安监办。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对公司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送达安监办。
四、安监办每月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结,并对各部门 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生产安监部。
五、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评价具体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实现情况。逐条列出。
3、本工程安全管理难点、特点,。
4、本工程所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和手段及效果。
5、本工程安全资金投入。
6、本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包括无工伤事故)。应详细列出事故损失的子项及金额。
7、有无发生投诉情况(安全文明方面),投诉内容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8、本工程在各级、历次检查中所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及相对应的整改措施单。
9、安全生产大事记
10、其他
第6篇 安全风险评价管理规定
1.安全风险评价管理规定的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安全风险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促进安全风险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的持续优化。
2.安全风险评价的依据
2.1现代系统的安全管理理论认为,一切事故总是可以预防的,安全管理必须从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从企业的整体出发,把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方法,使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2.2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工程项目或工业生产中潜在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估,为制定基本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2.3通过事先分析、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实现管理关口前移,实现左侧管理,实现事前预防,达到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
3.安全风险评价的范围
3.1新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及试运行阶段;
3.2正常生产装置的各单元操作,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3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进行较大改造后;
3.4非常规和异常的活动,如生产装置的开、停车操作、检修及局部改造等;
3.5发生事故及出现潜在的紧急情况;
3.6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3.7工艺、设备、材料等各类变更。
3.8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3.9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3.10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3.11气候、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4.安全风险评价的频次及要求
4.1正常情况下对正常生产的装置安全风险评价每3年不少于一次;另每年需对已评价出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内容进行一次评审,以保证其内容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4.2新装置开车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价。
4.3生产装置技改后,必须对技改部分和涉及技改的相关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4.4当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4.5停车超过三个月的生产装置,开车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4.6中、大修,停车大检修,必须在施工前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4.7其它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
5.安全风险评价的方法
5.1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实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ia)及事故树分析(eta)等方法。
5.2本公司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相结合的方法。
6.安全风险评价的组织机构与管理要求
6.1各类安全风险评价的人员组织机构:
6.1.1新上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阶段,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或向外聘专业资质的安全风险评价公司,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价,安全设计和方案评审。
6.1.2新装置开车前或生产装置重大技改后的风险评价组织:
组 长:项目总负责人 组织部门:项目组
其它成员:研发部副总、生产技术部副总、安监部负责人、项目电气仪表工程技术负责人、生产部经理和参与项目建设、装置开车的各班组负责人等。
6.1.3发生重大异常情况的安全风险评价组织:
组长:公司总经理 组织部门:安监部
其它成员:责任部门分管副总及分管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公司相关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外聘技术专家等。
6.1.4生产装置定期工艺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价:
组长:生产技术部经理 组织部门:生产技术部
其它成员:生产技术部副总、安监部负责人、三班生产调度、各班班组长及岗位操作人员。
6.1.5生产装置全部或局部停车的大、中修前的风险评价:
组长:生产副总 组织部门:生产技术部
组员:生产技术部经理、安监部负责人、各车间或各项目负责人、当班生产调度、各施工小组组长、班长。
6.1.6装置局部停车小修的工作过程危害分析组织:
组长:生产装置负责人 组织部门:各车间
组员:当班生产调度、各班班长和组员、作业组组长。
6.1.7日常电气仪表或设备检修前的风险评价或工作危害分析:
组长:机电仪负责人 组织部门:机电仪车间
组员:小组作业人员、生产装置配合的班组长、当班生产调度。
6.1.8各类变更的风险评价:
组长:变更申请的终审负责人 组织部门:变更需求部门
组员:与变更类型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各级审核人员。
6.1.9其它各类风险评价组织:
原料产品的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由物流部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各类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应急器材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6.2对各类风险评组织的管理要求:
6.2.1进行上述各类活动时,必须先行组织进行与活动相关安全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工作由上述规定的评价组组长负责,主动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价,不得以任何原因不组织进行风险评价工作,否则在进行上述工作的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组长将负有主要责任。
6.2.2各组员应积极参加相关的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提出自已的意见,配合做好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参与安全风险评价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对待风险分析工作,须对风险分析的结果负责。
6.2.3上述风险评价组组机构,不因人员调动而而变动,只有在公司职能部门职责进行调整时,才需重新确定安全风险评价的组织。
7.本公司所采用风险评价工作流程
7.1工艺安全风险分析工作流程(主要针对3.1,3.2,3.3范围内容进行)
(1)、由风险评价组的组长负责召集,相关范围人员进行工艺风险评价工作。
(2)、对生产装置的各个单元环节,按照工艺步骤,对照“工艺条件表”逐步进行危险性分析,找出本单元各种情况下存在危害及潜在的事故。
(3)、分析各类危害发生的可能性(p)和发生后影响的重要性(s),按照“高、中、低”的原则进行分等。
(4)、对有可能的生的、中度以上的危害,从工程技术、管理、培训及加强个个体防护等方面,采取控制施来降低或消除危害。
(5)、在风险分析的同时,明确各控制措施的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对采取采取措施后的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必须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接收的程度。
7.2工作危害分析流程(主要针对3.2,3.4,3.5,3.6,3.8,3.9,3.10范围内容进行):
(1)、检维修负责人或车间负责人,负责召集参加检修作业全体人员或车间相关作业人员,全部参加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2)、将检修作业或单元操作中的各个步骤进行明确通报,逐个步骤,分析各个过程可能带来的人员伤害、设备损坏或其它潜在事故。
(3)、对存在的危害,采取控制措施,如明确作业规程顺序,检查作业工具等,并在措施中明确落实的责任人。
(4)、严格按照危害分析中,要求的作业程序和控制措施作业,如有变动需重新进行分析。
7.3各类生产变更风险分析流程(主要针对3.7范围内容进行):
(1)、由变更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变更的内容、变更的依据进行说明,对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描述,填写变更申请。
(2)、然后与所有与变更相关的部门分别对变更内容、依据和风险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和相关风险分析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部门对变更内容和相关风险分析意见,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进行,重大变更需要总经理批准。
7.3项目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流程,一般外聘专门评价机构进行(主要针对3.1,3.3,3.5,3.11范围内容进行)。
8.安全风险分析的基本内容
8.1危害的定义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这种“根源和状态”来自作业环境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害的作业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
8.1.1危害的识别
8.1.1.1危害的识别就是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物性。
8.1.1.2对危害的概念要有正确的理解,需注意危害是造成事件根源或状态,不是特指事件本身,而应把导致事件的因素找出来。造成一个事件的危害可能有很多,应一一识别出来,还应将事件发生后可能出现的结果识别出来。
8.1.2危害的根源和性质
8.1.2.0在进行危害识别时,应充分考虑危害的根源及性质。
8.1.2.1危害的根源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的缺陷。
8.1.2.2危害的性质,即危害产生后果,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割伤、挫伤、擦伤、烫伤、肢体损伤)、疾病、财产损失、停工、工艺中断、违法、影响商誉、工作环境破坏、水和空气、土壤、地下水及噪音污染。
8.2控制措施的定义
8.2.0安全风险分析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8.2.1控制措施包括:
a、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b、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d、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8.2.2控制措施还应考虑:
a、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b、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c、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
d、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9.安全风险的控制
9.1重大风险控制
9.1.1各责任部门、责任人,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落实,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9.1.2对风险发生可能性高、危害性大的且当前所采取的措施无法降低到可以接程度的项目应确定为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应制订隐患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确定安全方法、技术方法、材料计划以及时间序时进度表,并按照时间表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治理方案有效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9.1.3对确定为重大风险(重大隐患)的控制,由生产技术部每6个月对控制措施进行一次复查,确认各措放控制有效;对常规类风险评价分析的风险控制措施,由生产技术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风险分析文件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以保证文件有效。
9.2重大危险源
9.2.1经过专业安全风险评价公司评价,对已经过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较大可能性和危险性的危险场所和危险环境,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相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
9.2.2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定期预演。
9.3风险控制其它要求
9.3.1各责任部门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控制措施,包括修订和新制订的操作规程,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教育,让相关人员熟悉其岗位和工作环境中的风险,发生风险时应采取的措施,从而保护生命安全,保证安全生。
9.3.2风险评价与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为生产技术总,各部门所进行的安全风险评价资料,最终需汇总到生产技术部进行汇总存档,并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跟踪,保证各类风险得到持续有效控制。
10.安全风险评价应形成的文本文件
10.1安全风险分析要及时整理,并形成受控文本文件。
10.2文本文件包括:
a、工艺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b、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输出清单;
c、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时间、责任人)
d、验收报告(整改情况和剩余风险状况)。
10.3表单包括:
a、工艺风险分析人员签到表
b、工艺条件和工艺步骤分析表
c、工艺风险分析记录表
d、重大风险控制措施输出表
e、风险及控制措施定期检查表
f、安全隐患重大事故档案
g、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拟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发放范围: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7篇 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安全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安全工作过程管控,健全安全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对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公平、合理的评价,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巩固和提高“两抓一建”工作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____公司开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以及《意见》明确的安全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将2022年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内容分为5类26项,每项列出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作为各发电单位贯彻公司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的综合评价标准。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分为目标评价和过程评价两部分,其中“安全目标”针对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情况,过程评价包括对“安全重点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和奖励”完成情况。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在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考核有关规定的同时,将《意见》落实情况及日常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评价,作为检验各发电单位安全工作成效的综合指标,引导各单位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实现2022年安全工作目标。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安全指标考核得分最高为19分,年底减去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评价扣分与安全管理过程评价扣分,所得分数为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安全指标考核得分(最低为0分)。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评价(1-7项)实行扣分办法,年底扣分之和得出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评价扣分;安全管理过程评价(8-26项)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年底最终考核累计扣分与奖励得分之和乘以0.19系数,得出年度安全管理过程评价扣分。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各单位月度安全生产和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每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单位,同时在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上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由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
____公司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一、安全目标
1
安全百日个数
比公司规定每少1个扣5分。
2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死亡1人,扣19分;每重伤1人扣5分。
3
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①每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扣19分;
②每发生1起五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10分;
③每发生1起六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5分;
④每发生1起七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2分;
⑤每发生1起八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1分。
4
不发生火灾事故
①每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扣19分。
②发生火灾事件的,根据后果扣3~10分。
5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每发生1起,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扣2~8分。
6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每发生1起,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扣3~19分。
7
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每发生1起,按照事件性质和责任大小扣5~19分。
二、安全重点工作
8
“安全年”活动
①未成立安全年活动组织机构,扣10分;
②未细化“安全年”活动方案,扣5分;
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对活动亲自部署、未亲自督办,扣5分;
④没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扣5分;
⑤未制定分级管控目标,扣5分;
⑥未落实具体措施和要求,每项扣0.5-1分;
⑦活动开展不务实、走形式,每项扣0.5-1分;
⑧无活动记录,每次扣0.1-0.5分;
9
安全性评价
①安评查出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每项扣1分;
②安评查出问题未按期完成,每项扣1分;
③自查评开展不深入、不彻底的,每项扣0.2-1分。
10
隐患排查治理
①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扣10分;
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健全,扣0.1-0.5分;
③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扣0.1-0.5分;
④隐患治理未做到闭环管理,每项扣0.2-0.5分;
⑤未按期完成隐患治理,每项扣0.5-1分;
11
安全设施标准化
①未成立组织机构,扣10分;
②未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化实施方案,扣5分;
③未按计划完成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每项扣0.2-1分;
④安全设施配置不完善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扣0.1-0.5分;
⑤安全设施标准化试点,未按期通过国网验收,扣20分。
12
安全生产反违章
①未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扣10分;
②反违章制度不健全,扣5分;
③反违章监督检查不到位,每发现1次扣0.1-0.5分;
④未对反违章检查进行月度总结,每次扣0.2分;
⑤未建立反违章处罚管理档案,每项扣0.3分;
⑥未对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处罚,每发现1次扣0.1-0.5分;
⑦未及时对违章现象进行曝光,每发现1次扣0.1分。
三、日常管理工作
13
安全监督体系建设
①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扣2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配置安全监督人员,扣1-2分。
14
安全例行工作
①企业负责人“四个一”要求落实不满足要求,每项扣1分;
②未召开季度安委会,每次扣5分;
③未召开月度安全分析会,每次扣5分;
④未召开安监网例会,每次扣5分;
⑤安全分析会会议纪要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⑥未召开班前会、班后会,每次扣0.2分;
⑦安全日学习流于形式、内容空洞,每次扣0.1-0.5分;
⑧未发布《月度安全简报》,每次扣0.2分。
⑨上级布置的安全专项活动未及时组织传达实施,每次扣1-5分。
15
“两措”管理
①未制定“两措”年度计划,扣10分;
②未按计划实施“两措”,每项扣2分。
16
应急管理工作
①未按公司要求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扣1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每项扣1分;
③未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每项扣2分;
④未制定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扣2-5分;
⑤未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每项扣0.5-2分;
17
安全教育培训
①公司对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安规》考试,每出现1人次考试不及格,扣1分;
②未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扣5分;
③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每项扣1分。
18
春、秋季及其他专项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
①未制定春秋季安全检查工作计划,扣10分;
②检查表及检查标准制定不全面,每项扣0.2-0.5分;
③对自查以及公司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每项扣0.1-2分。
19
定期报送工作
①各类报表、报告、总结以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未按要求上报,每次扣0.2-0.5分
②报送材料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20
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告
①发生机组状态转变,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每次扣1分;
②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5分;
③发生瞒报,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0-100分。
21
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①发生不安全事件单位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每次扣1-5分;
②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复发生相同不安全事件的,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5分;
③未按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每次扣3分。
22
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不满足要求扣0.1-5分
四、其他
23
基层单位工作不到位,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性质不同,每次扣1-10分。
五、奖励
24
安全管理典型经验被公司推广
每项加1-2分
25
出色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每项加1-2分
26
单位获得国家电网或省级以上级别先进安全奖项(含安全专项活动)
每项加3-5分
第8篇 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自评价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通过对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评价,提高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2依据
《国家电网项目部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5
《国家电网项目部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7-2015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规定;
项目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和目标;
项目部对所有相关方的管理承诺。
第9篇 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评价管理规定
一、项目工程经理部应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月度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并将月度安全总结 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另外公司第季度要进行一次季报全面安全生产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送所在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二、公司安全 管理中心质安处(科)每月定期对所辖范围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总结与评价,并将总结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公司安监办。
三、各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对公司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送达安监办。
四、安监办每月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结,并对各部门 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生产安监部。
五、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评价具体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实现情况。逐条列出。
3、本工程安全管理难点、特点,。
4、本工程所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和手段及效果。
5、本工程安全资金投入。
6、本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包括无工伤事故)。应详细列出事故损失的子项及金额。
7、有无发生投诉情况(安全文明方面),投诉内容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8、本工程在各级、历次检查中所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及相对应的整改措施单。
9、安全生产大事记
10、其他
第10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育琶;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公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正、客观。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监督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价机构提出并网安评报告;
(六)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评审并网安评报告,公布并网安评结论。
第五条 并网安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第六条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网安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
(二)审查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八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并网安评工作: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区域电监局可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区域内有关城市电监办制定本区域的并网安评管理实施细则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办法,并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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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解读【2】
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入,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目前不仅成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应用技术,而且在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风险控制的现代化、科学化进程中,起到推动作用。
2004年,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公布施行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
自实施以来,原《规定》对加强甲级、乙级评价资质分级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进一步转变和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满足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发展的需求。
经多方调研、讨论、研究,新制定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旨在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拓展技术服务领域,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使之成为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的重要推进和补充力量。
明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到2010年,全国安全评价机构的总量要控制在甲级资质200家、乙级资质500家以内,总体上达到安全评价机构发展与市场需求相平衡的工作目标。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今后要重点发展专业能力较强的评价机构,加快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具有评、学、研于一体的规模化安全评价机构。
正式实施安全评价师及其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安全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安全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
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原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11月,批准设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2008年2月正式颁布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由低到高将其分为三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发展。
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以积极发挥基层安监部门和煤监机构的作用。
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提高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存在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
新《规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
一是申报条件由“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法人资格”。
二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要求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
三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
四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五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重新划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新《规定》第六条对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即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评价活动。
此外,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大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活动则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原《规定》中没有对上述重大项目、大型企业该由哪一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作出规定。
加强审批后的监督
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作为一项重要监管措施(详见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并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备案。
对在资质规定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核减其业务范围;对连续两年没有业绩的,取消其相应业务资质。
原《规定》中并没有对如果考核进行明确。
防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总局“双五条”规定要求,新《规定》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跨省开展评价活动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
加大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原《规定》中相关处罚规定并不明确,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
新《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行政处罚条款,强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形成威慑力。
如对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便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原《规定》中的处罚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新《规定》明确了处罚下限,即处于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近年来新出现的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资质证书的情况也纳入其中进行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活动时将会受受罚的违规行为,新《规定》作出了调整,并增加为10项,并在原有处罚条款基础上,对情节严重的增加了暂停资质半年的处罚(见第三十六条)。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
评价行业可通过会员加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制定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实施技术仲裁管理办法等方式,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诚信建设,实现自律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13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进一步减少和降低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选择合理、可靠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保证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吉化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检维修施工作业。
2职责
2.1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2.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2.3公司机动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2.4公司生产部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机动部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和生产运行部门配合本单位的安全、基建、设备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的风险评价工作。
2.5生产和建设单位(以下称为业主)在装置检维修前要向检维修施工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检维修和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的正确性和完善性进行审查。
2.6相关方在施工作业前,按照业主提供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等要求,在业主的协助和指导下开展风险评价,并认真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2.7业主和相关方按照双方职责划分,将《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施工现场。业主交付检维修的施工装置和设备必须具备安全施工状态,相关方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同时,要必须保证交回的装置和设备具备安全开车条件。
2.8业主在施工作业前要向相关方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业主和相关方要互相监督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落实。业主要对相关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不落实的、违反业主安全规定的,按照业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业主自行施工的检维修作业,由业主组织开展风险评价,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的范围
3.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
3.1.2装置停工大检修、计划检修;
3.1.3装置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
3.1.4装置抢修。
3.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
3.2.1风险评价程序
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方案以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
a) 确定评价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复杂,同时包含起吊、安装、搬运、用电、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并交叉进行或边生产边施工。首先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流程,按作业种类或作业区域划分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对象。
b) 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所包括的具体作业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调查表法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作业人、设备、物料、法规标准、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1、表2及表3。
c) 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个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等。在全面深入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历史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8),尽可能把开展本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
d) 进行风险评价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矩阵法(参见表7),对预测到的每一项风险,从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排序,确定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可承受风险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也可选用lec法等风险评价方法)
e) 风险分析
利用事故树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详细分析不可承受风险发生的原因,并画出事故树图或鱼刺图,针对原因,提出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4。
3.2.2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
相关方汇总各评价对象形成的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表4及其它相关附件和材料,形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
3.2.3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a) 风险评价报告书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由业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边生产边施工项目,由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
b) 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业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安全部门批准。各部门审查意见填写在附录a的表5中。
3.2.4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纳入到施工方案中,并以报告书为依据,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报告书是业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施工现场。
c)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d)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合格的检修工器具、设置警戒区域、明确的职责、各种作业票证等。
3.3停工大检修和计划检修的风险评价
3.3.1风险评价程序
在编制检修施工方案以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的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
a) 确定评价对象
针对检修计划书中确定的检修项目,以检修项目为评价对象,逐一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价。复杂的检修项目,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项目,以子项目为评价对象,进行风险评价。
b) 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所包括的具体施工作业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调查表法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
c) 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个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等,在全面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历史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8),尽可能把开展本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
d) 进行风险评价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矩阵法(参见表7),对预测到的每一项风险,从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排序,确定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可承受风险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也可选用lec法等风险评价方法)
e) 风险分析
利用事故树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详细分析不可承受风险发生的原因,画出事故树图或鱼刺图,针对原因,提出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4。
3.3.2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
相关方汇总各评价对象所形成的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及其它相关附件和材料,形成停工大检修或计划检修施工“检维修施工作业的风险评价报告书”。
3.3.3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a) 风险评价报告书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后,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
b) 按检修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业主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安全部门批准。各部门审查意见填写在附录a的表5中。
3.3.4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纳入到检修施工方案中,并以报告书为依据,对参与检修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报告书是业主的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对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检修施工现场。
c)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检修施工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d)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合格的检修工器具、设置警戒区域、明确的职责、各种作业票证等。
3.4装置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的风险评价
对于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日常的维修活动如用火、临时用电、进有限空间、高空作业、拆修机泵,抽加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票的具体单一的维修作业,在办理作业票证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的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报告表后,方可办理作业票证。风险评价程序如下:
3.4.1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作业的具体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危险因素调查表法对作业全过程中存在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2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项作业活动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灼烫、机械伤害等,在全面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9),尽可能把开展本项维修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3事故(风险)原因分析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分析每一个事故的成因和途径,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4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事故或风险成因,提出具体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并按要求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配置合格检修工器具、警戒区域。
3.4.5风险评价表的审批
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由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办理作业票证。
3.4.6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表是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依据,业主和相关方必须以此对参与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表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作业现场。
c) 作业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作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对于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日常的如更换垫片、添加助剂、装卸“三剂”、清洗过滤器、清理油池、管线冻堵处理等不办理作业票的作业活动,在作业前由作业人员按以上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作业。
3.5装置抢修的风险评价
3.5.1对于装置停工抢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业主应保证在抢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针对抢修项目和特定的作业环境,以抢修项目为评价对象,逐一按照3.4中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后,报业主抢修领导小组确认。并以此作为编制抢修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据,提出的措施必须落实到施工现场。
3.5.2对于装置局部抢修,如带压堵漏、局部停车泄压、在线调校阀门等时间紧,危险性大的项目,按照3.4中的程序,业主应保证在抢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态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针对抢修项目和特定的作业环境,以抢修项目为评价对象,现场识别评价,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现场报抢修领导小组确认,并给参与抢修的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的措施必须落实在施工现场。
4记录
4.1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
4.2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4.3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表
第14篇 “公司精品”评价管理规定
“公司精品”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精品战略的实施,规范公司“铂业精品”评价工作,加强对“铂业精品”的监督管理,推动各事业部实施精品战略,引导和支持各事业部培育“铂业精品”,争创“云南省名牌”乃至“中国名牌”,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公司“铂业精品”的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铂业精品”(简称“精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成品率、毛利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公司生产,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为确保“铂业精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铂业精品”的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质管部
(一)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铂业精品”的评价工作;
(二)负责统计申报产品的退(换)货次数,统计顾客对申报产品的抱怨次数。
二、生产部
负责公司“铂业精品”的日常管理;负责确认申报产品的一次交检合格率和成品率。
三、市场营销部
负责统计申报产品的销售额及其增长水平、毛利及毛利率、市场占有率及其增长水平、顾客满意率。
四、贵金属商务部
负责统计申报产品的出口金额。
五、技术部
(一)负责统计各部门的科研经费投入;
(二)负责确认申报产品的知识产权。
六、人力资源部
负责统计各部门的培训情况。
七、财务部
负责为表彰和奖励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八、各事业部
负责组织本部门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负责本部门精品的日常管理。
九、生产、营销副总经理
负责对在创精品工作中成绩显着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公司培育和发展的“铂业精品”以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导产品、优势产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申请公司“铂业精品”产品称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公司产业化发展方向。
(二) 实物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地位,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知名度在国内(同类产品)位居前列。
(三) 具有稳定可靠的工艺和装备,产品严格按照工艺文件的规定组织生产。
(四) 对于该产品公司已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 部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六)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成品率高、一次交检合格率高。
(七) 顾客对该产品的满意程度高。
(八) 产品利润率高,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近三年没有较大滑坡。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铂业精品”评价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其中:
(一)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市场销水平、市场占有率两项指标,反映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及用户对产品的认可、接受程度。
(二)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两个方面。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指成品率和产品一次交检合格率,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生产线(或班组)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生产线质量体系运行及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三)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毛利和市场占有率增长情况两个指标,主要评价参评产品的生产经营业绩。前者反映生产成本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后者反映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社会效益。
(四) 发展评价指标主要从产品生产部门及产品本身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部门的技术开发投入水平、产品的销售额增长水平及毛利率高低三个指标。主要评价生产部门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部门发展、产品前景及市场适应状况。
第五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质管部负责组织评审组实施公司“铂业精品”的专业评价工作。评审组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八条 质管部按照产品类别(纯金属及其合金制品类,贵金属粉体材料及浆料、贵金属化合物及传感器)分别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铂业精品”评价的各项指标,并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确定不同指标的权数分配和评分标准。
第九条 评审组根据《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铂业精品”评价管理办法》和《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铂业精品”评价手册》等相关文件对各部门的推荐产品进行评价,按得分高低提出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铂业精品”建议名单。
第十条 不能直接量化的指标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由质管部最终确定。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铂业精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上半年由质管部公布“铂业精品”评价范围及受理“铂业精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二条 各事业部生产线(班组)如实填写《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铂业精品”申请表》中表一、表二、表三,报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产品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质管部。
第十三条 质管部汇总各事业部申报材料后,组织评审组对事业部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出“铂业精品”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质管部根据评审组评价意见,对建议产品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初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的精品,授予“铂业精品”称号,在全公司公布,并列入公司精品名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精品经评价认定后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质管部将组织当年度“铂业精品”评审组按评价程序对该产品进
行重新审核,决定是否继续保留该产品的精品称号,准予保留称号的产品,称号保留期同样为三年。
第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铂业精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顾客反映强烈,生产线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将暂停甚至撤销该产品的“铂业精品”称号。
第十八条 “铂业精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牌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参与“铂业精品”评价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保守该产品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对获得“铂业精品”称号产品的生产部门,公司除了给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5000~10000元),评审组提出奖励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附件
附件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铂业精品评价体系》
附件二:《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纯金属及其合金材料精品评价实施细则》
第15篇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办法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你了解这个规定吗,下面带来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安全评价师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22〕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信息识别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管理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信息。
第二章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信息,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审查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信息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色扫描件;
(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六)从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 从业登记《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彩色扫描件;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第十条 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师变更从业机构或从业机构的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信息卡》有效期。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信息卡》原件;
(四)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应提交与变更前、变更后从业机构分别依法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宗旨,依法从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从业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信息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不得设置本规则规定程序之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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