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速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1 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 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
施工方案;
施工图纸;
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 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
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 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22)。
4.1.10 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
1 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 2 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
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
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 3.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
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
4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
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
5 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
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
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2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3篇 公路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摘要:分析了公路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公路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 公路养护机械化是大势所趋
随着交通事业突飞猛进地发展,公路养护任务的逐年加重,社会对公路养护的技术、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械化养护是确保公路实现良好快捷和安全经济的必要条件,是加快养护进度,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减轻劳动强度的重要保证。公路养护作业也逐步从以人为主到机械化养护的转变之路,养护单位都添置了不少机械设备,如扫地车、打草机、沥青综合养护设备、洒盐车等等。随着机械设备的增多,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那就是我们如何安全有效地使用机械设备。
二、 公路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养护任务繁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增多,路面抛洒及路面病害也越来越严重,道班和小修专业队人员不充裕,即使改善了养护机械设备也不能及时完成路面保洁和路面病害处理,使得公路养护任务比较繁重。养护机械操作人员每天都在车水马龙的国省道主干线工作,点多面广线长,再加上长期的单一机械性的工作造成了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于车来车往的大环境习以为常,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由此产生了一定的事故隐患,对于自身的工作环境的危险性程度认识不足,且一旦发生事故自救能力较差。
(二)公路养护机械设备陈旧落伍,更新配置速度较慢。
目前配备的公路养护机械普遍较为老化,有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部分机械不适应基层养护工作实际需要,造成了大量机械设备的闲置,许多已到报废年限或标准的机械设备不能及时调整更新。繁重的公路养护任务就不得不使用老旧安全性能差的设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 设备重使用,轻保养。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少养护现场的负责人为完成工作任务,对机械设备只注重使用,一味追求加快工作进度,而对其维护保养不闻不问或者只进行简单的保养,这就使得机械操作人员为了完成领导指定的工作任务,没有时间维修保养机械设备,经常使机械设备带着小毛病作业,如此以来,便形成忽视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往往是小毛病造成大毛病直至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四) 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差。
有些养护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操作人员本身文化层次较低又加上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就直接上岗,有的是上岗操作一段时间后补办操作者,更有甚者,有的操作人员有事离岗后随便叫一个没有操作经验的人来代替。有时为了应急,不少单位会随意找一个略懂一二但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来进行机械设备的操作,而对操作人员的实际培训工作都做得很不够,许多操作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就上岗作业或者培训工作过于形式化,没有针对性和实际性。
(五) 存在侥幸心理,强行降低成本。
很多单位心存侥幸心理,对那些比较陈旧的老化的机械设备,只要还能使用,就舍不得淘汰掉,国家要求检测的特种设备不愿去检测,老是觉得花钱去搞设备检测是“投入没有产出”的行为,不愿意去花这个“冤枉钱”。这种做法的后果可能近期会不出事,但是终究会出现安全事故。
三、 减少安全隐患的几项措施
(一)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为提高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经常组织开展机械安全的宣传教育。各班点负责人在机械手上岗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提示,在作业中全员都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同时对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机械设备相关生产活动的人,都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上至领导,下到一般工作人员,甚至包括生产者的家属,要让他们知道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其安全的重要性和防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方法,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做好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有针对性。一要抓好机械操作人员的准入关,将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到位;二是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操作规程手册,发给现场的每一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学习;三是做好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对机械的操作和维修人员,不仅要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方面的培训,还要确保其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落到实处,重点是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发生的实际能力以及设备危险性意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有效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对新添置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应邀请设备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开专题讲座并到使用现场,对机械操作人员和机械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在操作人员上岗之前,达到正确操作,安全驾驭的要求。做到机械设备的持证上岗率100%,坚决杜绝无证作业。
(三) 及时更新设备,淘汰老旧设备。
随着机械设备使用时间的增多,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越来越短,这个时候,我们要及时的引进新设备,淘汰旧设备,不能抱丝毫侥幸的心理去继续使用。对以下几种设备应坚决淘汰不用:
(1)到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的。
(2)因事故等原因设备主要结构性能损坏严重,无修复可能或修复费用超过更新设备价60%的。
(3)能耗高、功率低、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技术改造又不经济的。
(4)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5)自制非标准专用设备,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四) 做好机械保养
养护单位严格要求机械操作人员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设备每天开机前、作业中和停机后的“一日三查”的例行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予以排除,这样既确保了设备在完好状态下安全运行,又有效地控制了设备的维护成本。
针对设备运转周期,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控制设备一、二级维护,落实专业机修人员到施工现场按工艺流程规范维护,现场机械操作人员做好配合、督促、监督,并由专业检验人员验收质量,保证设备现场维护质量。
严格执行机械设备退(转)场之间进车间实施二保带修制度,强化二保带修的预检、过程中检验和竣工终检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最终将合格的设备按施工生产需要进入现场使用或移交安机科保存。
(五)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修
在生产过程中,特种设备比一般性生产设备具有更大的潜在危险性。由于特种设备是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易发生事故造成操作者本人或他人的伤害,以及机械设备,公共设施等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保证其正常运行必须进行定期和巡回检测检验,以避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特种设备必须经技术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对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特种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对那些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又无法检测合格的设备强制报废。
四、结束语
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课题,除了把好管、用、养、修关之外,还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各级机械管理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配合人员之间责任明确,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记录清晰,并注重强化机务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只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保持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就一定能够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机械设备安全优质高效地为我们的养护工作服务。
第4篇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
建物维修工
a.按《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规程》与《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的内容要求进行修缮养护;
b.每月一次按《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要求》对小区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设施进行巡查;
c.将周期巡查、养护结果记录于《共用部位巡查、养护记录表》内;
d.房屋、设施修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e.房屋、设施发生异常,及时报告设备主管,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设备主管
a.负责房屋、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按房屋完好情况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房屋、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房屋养护、修缮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d.对每次周期巡查养护记录、维修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e.每季度组织建物维修工检查房屋、设施的使用状况,记录《房屋、设施检查表》,根据日常巡视及季度检查记录按照《房屋完好程度评定办法》,填写《房屋完好程度鉴定表》、《房屋完好情况分类记录表》,经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供配电设备】
电工
a.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配电房设备,并记录《配电房巡视记录表》;
b.配电房每周打扫一次,配电柜每月清洁一次。双电源柜(箱)'运行'与'备用'每月切换检查一次,并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c.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e.供配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设备主管
a.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配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e.每月定期组织电工检查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供配电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f.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g.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h.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消防设备】
日常巡视
a.设备维修工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及风机房设备,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和《风机设备巡视记录表》。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定期检查
a.由设备维修工负责每月一次消火栓泵、喷淋泵、送风排烟机、双电源启动测试,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记录表》;
b.由设备主管组织,并由保安主管、保安人员和设备维修工参与操作,每年一次进行消火栓、喷淋进行系统测试;送风、排烟系统测试;电源、控制联动功能以及报警安全系统的测试。记录《消火栓、喷淋系统测试记录表》,《消防送风、排烟系统测试记录表》。
维修保养
a.设备维修工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b.设备机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消防泵'运行'与'备用'每月定期启动后交替更换一次;
c.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消防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设备主管
a.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消防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消防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e.每月定期组织设备维修工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消防及报警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5篇 公路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摘要:分析了公路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公路养护;
机械设备;
安全管理
一、 公路养护机械化是大势所趋
随着交通事业突飞猛进地发展,公路养护任务的逐年加重,社会对公路养护的技术、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机械化养护是确保公路实现良好快捷和安全经济的必要条件,是加快养护进度,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减轻劳动强度的重要保证。
公路养护作业也逐步从以人为主到机械化养护的转变之路,养护单位都添置了不少机械设备,如扫地车、打草机、沥青综合养护设备、洒盐车等等。
随着机械设备的增多,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那就是我们如何安全有效地使用机械设备。
二、 公路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养护任务繁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增多,路面抛洒及路面病害也越来越严重,道班和小修专业队人员不充裕,即使改善了养护机械设备也不能及时完成路面保洁和路面病害处理,使得公路养护任务比较繁重。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每天都在车水马龙的国省道主干线工作,点多面广线长,再加上长期的单一机械性的工作造成了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于车来车往的大环境习以为常,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由此产生了一定的事故隐患,对于自身的工作环境的危险性程度认识不足,且一旦发生事故自救能力较差。
(二)公路养护机械设备陈旧落伍,更新配置速度较慢。
目前配备的公路养护机械普遍较为老化,有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部分机械不适应基层养护工作实际需要,造成了大量机械设备的闲置,许多已到报废年限或标准的机械设备不能及时调整更新。
繁重的公路养护任务就不得不使用老旧安全性能差的设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三) 设备重使用,轻保养。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少养护现场的负责人为完成工作任务,对机械设备只注重使用,一味追求加快工作进度,而对其维护保养不闻不问或者只进行简单的保养,这就使得机械操作人员为了完成领导指定的工作任务,没有时间维修保养机械设备,经常使机械设备带着小毛病作业,如此以来,便形成忽视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往往是小毛病造成大毛病直至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四) 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差。
有些养护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操作人员本身文化层次较低又加上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就直接上岗,有的是上岗操作一段时间后补办操作者,更有甚者,有的操作人员有事离岗后随便叫一个没有操作经验的人来代替。
有时为了应急,不少单位会随意找一个略懂一二但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来进行机械设备的操作,而对操作人员的实际培训工作都做得很不够,许多操作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就上岗作业或者培训工作过于形式化,没有针对性和实际性。
(五) 存在侥幸心理,强行降低成本。
很多单位心存侥幸心理,对那些比较陈旧的老化的机械设备,只要还能使用,就舍不得淘汰掉,国家要求检测的特种设备不愿去检测,老是觉得花钱去搞设备检测是“投入没有产出”的行为,不愿意去花这个“冤枉钱”。
这种做法的后果可能近期会不出事,但是终究会出现安全事故。
三、 减少安全隐患的几项措施
(一)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警钟长鸣,为提高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经常组织开展机械安全的宣传教育。
各班点负责人在机械手上岗作业前要进行安全提示,在作业中全员都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
同时对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机械设备相关生产活动的人,都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上至领导,下到一般工作人员,甚至包括生产者的家属,要让他们知道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其安全的重要性和防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方法,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从而达到从源头上控制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 做好人员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有针对性。
一要抓好机械操作人员的准入关,将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到位;
二是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操作规程手册,发给现场的每一位作业人员并组织学习;
三是做好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对机械的操作和维修人员,不仅要对其进行安全技术理论方面的培训,还要确保其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落到实处,重点是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发生的实际能力以及设备危险性意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有效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对新添置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应邀请设备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开专题讲座并到使用现场,对机械操作人员和机械维修人员进行培训。
在操作人员上岗之前,达到正确操作,安全驾驭的要求。
做到机械设备的持证上岗率100%,坚决杜绝无证作业。
(三) 及时更新设备,淘汰老旧设备。
随着机械设备使用时间的增多,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越来越短,这个时候,我们要及时的引进新设备,淘汰旧设备,不能抱丝毫侥幸的心理去继续使用。
对以下几种设备应坚决淘汰不用:
(1)到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的。
(2)因事故等原因设备主要结构性能损坏严重,无修复可能或修复费用超过更新设备价60%的。
(3)能耗高、功率低、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技术改造又不经济的。
(4)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5)自制非标准专用设备,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四) 做好机械保养
养护单位严格要求机械操作人员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设备每天开机前、作业中和停机后的“一日三查”的例行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予以排除,这样既确保了设备在完好状态下安全运行,又有效地控制了设备的维护成本。
针对设备运转周期,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控制设备
一、二级维护,落实专业机修人员到施工现场按工艺流程规范维护,现场机械操作人员做好配合、督促、监督,并由专业检验人员验收质量,保证设备现场维护质量。
严格执行机械设备退(转)场之间进车间实施二保带修制度,强化二保带修的预检、过程中检验和竣工终检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最终将合格的设备按施工生产需要进入现场使用或移交安机科保存。
(五)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修
在生产过程中,特种设备比一般性生产设备具有更大的潜在危险性。
由于特种设备是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易发生事故造成操作者本人或他人的伤害,以及机械设备,公共设施等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保证其正常运行必须进行定期和巡回检测检验,以避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特种设备必须经技术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对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特种设备立即停止使用,对那些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又无法检测合格的设备强制报废。
四、结束语
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课题,除了把好管、用、养、修关之外,还必须做到领导重视,各级机械管理人员、机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配合人员之间责任明确,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记录清晰,并注重强化机务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只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保持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就一定能够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机械设备安全优质高效地为我们的养护工作服务。
第6篇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为维持和恢复物业原有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控制和减缓房屋的损耗速度,延长使用年限和美化环境,体现物业服务公司的良好形象及优质服务,特制定物业修缮和养护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可依据物业情况和管理处配备的技术力量,组织技术员或外判专业单位进行修缮和养护工作。
1、结构工程由于不均匀沉降或其它原因引起上部结构或砌体弓凸、倾斜、开裂或变形的情况,需征询原设计院、施工队及相关单位共同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拆砌或补强,确保结构的承载力和抵御风雨的能力。
2、门窗工程所有的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外观平整、美观,玻璃无破损或开裂现象,锁、把手、搭扣、百页等五金件完整,无损缺,功能完好。
3、地面工程公共区域的地坪、地砖、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人造石无破损,无严重裂缝,修补后昼量无色差。
水泥地面应平整、不开裂、不起壳、不松动、不剥落。
4、屋面工程屋面应牢固安全,隔热保温层完好,防水层无破损,无漏水现象,排水管和渠沟畅通。
5、外墙工程外墙上的玻璃无破损、裂缝,面砖无脱落,涂料及油漆的外墙,视情况二至三年做一次粉刷或油漆。
6、内墙工程公共大堂由大理石墙面无严重裂缝、无脱落,墙纸无起壳、无破损,抹灰墙面接缝平整,色泽协调,无起壳、无剥落,粉墙面无严重变色、起壳和剥落。
7、楼梯工程楼梯台阶及楼梯边角线无缺损,扶手无断裂、毛刺,墙面无污迹。
8、油漆粉刷工程所有油漆和粉刷工程不起壳、不剥落、无锈迹,色泽均匀,尽量保持和原色调一致,油漆和粉刷通常二年做一次周期性保养。
9、金属构件金属构件应保持牢固、安全、灵活,发生锈蚀的要及时处理或更换,缺损的要配齐,破损严重的要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10、小区环境工程小区的围墙、栏杆、大门、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化粪池、照明灯及小品等有损坏、堵塞或缺损,应及时修复、疏通或补齐(尤其在刮大风及雷暴雨前)。
11、标志铭牌工程物业内所有的标志、铭牌应完整,字迹清晰,无缺损,地面、地库行车标志二年一次翻新油漆。
第7篇 园区电器设备养护管理规定
一、用电量的分配、级路的级径大小,空气熔断器的选择,嵌入式熔断器保险丝的安放等,必须经过严密的计算,这些方面会影响到使用过程中电容器故障的形成和系统的损坏。
二、电器维修属于特种作业,无论照明、空调电梯等的维修人员必须有专业的上岗证书。
三、维修人员巡视检查中范围较广,包括变配电房、泵房、配电箱、监控室、电梯机房、卫视机房、每户进户电箱等,巡检的内容很多:如变配电房、电梯卫视机房的温度,各种机电运行的声控灯的好坏,公共地方照明灯完好。
(一)所有巡检都应有详实的记录。
(二)公共地方的照明灯要定期更换。
(三)公共地方的电源插座、接级盒箱等有无脱落和缺盖。
(四)电梯应坚持自保、月保、季保、年保制度。
(五)消防及喷淋电机须三个月进行一次试运行,烟感器也应半年进行一次认为试验,保证报警系统完好。
四、经常检查各用户进户电表箱、配电箱,了解用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有无超负荷的。检查方法是各户进级是否发烫,接级牌螺丝是否松动,级头是否焦黄,发现问题须及时解决。
六、避雷装置的检查要观其避雷针与引级连接是否可靠,有无损伤及锈蚀,每两年要用兆欧表对避雷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一般应为5欧姆。
第8篇 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规定办法
【房屋、建筑设施】
建物维修工
按《房屋、设施维修养护规程》与《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的内容要求进行修缮养护;
每月一次按《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要求》对小区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设施进行巡查;
将周期巡查、养护结果记录于《共用部位巡查、养护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修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房屋、设施发生异常,及时报告设备主管,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设备主管
负责房屋、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按房屋完好情况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房屋、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对房屋养护、修缮提供工作指导及检查监督;
对每次周期巡查养护记录、维修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度组织建物维修工检查房屋::、设施的使用状况,记录《房屋、设施检查表》,根据日常巡视及季度检查记录按照《房屋完好程度评定办法》,填写《房屋完好程度鉴定表》、《房屋完好情况分类记录表》,经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供配电设备】
电工
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配电房设备,并记录《配电房巡视记录表》;
配电房每周打扫一次,配电柜每月清洁一次。双电源柜(箱)'运行'与'备用'每月切换检查一次,并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供配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配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电工检查供配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供配电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消防设备】
日常巡视
a.设备维修工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及风机房设备,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和《风机设备巡视记录表》。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定期检查
a. 由设备维修工负责每月一次消火栓泵、喷淋泵、送风排烟机、双电源启动测试,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记录表》;
b.由设备主管组织,并由保安主管、保安人员和设备维修工参与操作,每年一次进行消火栓、喷淋进行系统测试;送风、排烟系统测试;电源、控制联动功能以及报警安全系统的测试。记录《消火栓、喷淋系统测试记录表》,《消防送风、排烟系统测试记录表》。
维修保养
a.设备维修工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b.设备机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消防泵'运行'与'备用'每月定期启动后交替更换一次;
c.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
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消防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设备主管
a.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消防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消防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e.每月定期组织设备维修工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消防及报警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给排水设备】
管道工
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设备,并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
水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生活水泵'运行'与'备用'每二周交替更换一次;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每周巡视水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管道工检查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给排水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每年二次组织实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记录《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弱电设备】
分承包方维保人员
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弱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弱电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
弱电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及时排除异常和故障。
电工
每日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信号接收机房设备及卫星天线,记录《信号收视设备巡视记录表》;
信号接收机房每周打扫一次,信号接收设备每月清洁一次;
发现弱电设备异常和故障及时通知分承包方维保人员并报告设备主管,督促维修保养。
保安人员
负责监控中心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每班清洁监控室及设备表面,每次交接班时巡视周界报警系统探头和设备,每班一次巡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对讲系统的设备,并记录《监控、对讲设备巡视记录表》;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保安主管、设备主管。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联系委托保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组织实施弱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并按《设备维修保养分承包方服务质量监管办法》对分承包方进行监管。对弱电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验证;
每周巡视弱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每月
定期组织分承包方维保人员和电工检查弱电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保安防盗系统检查表》和《摄像监控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按《应急预案》规定负责处理应急事件;
【电梯设备】
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
每周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电梯设备维修保养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定期保养,同时负责清洁电梯机房环境,并将结果记录表内;
电梯设备维修工作记录《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
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于《设备故障记录表》上,并及时处理。
电工
每日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电梯设备,填写《电梯房巡视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并报告设备主管,督促维修保养;
负责电源部分的维修保养及运行操作。每月一次切换检查双电源设备,记录《设备定期启动表》。
设备主管
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联系委托保养工作;
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实施电梯设备的运行管理,按《设备维修保养分承包方服务质量监管办法》对分承包方的监管。对电梯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验证;
每周巡视电梯机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
每月定期组织电工和分承包方电梯维保人员检查电梯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电梯设备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水泵设备】
管道工
a.每日一次按照《房屋、设备、设施巡视内容与程序》巡视泵房设备,并记录《水泵房巡视记录表》;
b.水泵房每周打扫一次,机组每月清洁一次。生活水泵'运行'与'备用'每二周交替更换一次;
c.按《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和《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规程》的内容要求进行周期检查、保养,并将结果记录于《设备、设施::周期检查、保养记录表》内;
d.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工作记录于《房屋、设备、设施维修记录表》内;
e.给排水设备发生异常和故障及时报告设备主管,记录《设备故障记录表》,并在设备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和故障。
设备主管
a.负责设备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的配件,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b.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
c.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d.每周巡视水泵房设备,检查巡视记录、交接班记录;
e.每月定期组织管道工检查给排水设备的运行状况,填写《给排水系统检查表》。按日常巡视记录及定期检查记录,根据《设备完好率标准》填写《设备完好率月度统计表》交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部门;
f.对每次周期检查保养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进行检查验证;
g.每季汇总设备故障情况,填写《设备故障记录(季度)汇总表》,报经理审核后,交公司主管部门;
i.每年二次组织实施水箱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工作,记录《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第9篇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办法规定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依据《公路养护技术》、《养护纲要》等资料,结合养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所有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文书、声像、科技、电子资料。 第三条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求管理规范、归类准确、保存完整。
第二章资料分类 第四条养护中心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工程管理类: ⑴专项工程资料; ⑵养护工程月报:①施工单位上报②报高路集团; ⑶年度计划; ⑷季度计划; ⑸养护工程台帐; ⑹来往函件; ⑺养护计划总结资料; ⑻招标文件; ⑼合同文件。 2、巡查检查类: ⑴安全巡查简报; ⑵质量检查简报; ⑶文明施工检查结果。 3、养护评定报告类:养护质量评定报告。 4、计算机管理类: ⑴路面管理系统路面分析报告; ⑵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⑶电子文档(所有存档文件的电子备份)。 5、技术类: ⑴桥梁类; ⑵路面类; ⑶路基类; ⑷绿化类; ⑸交安类。 6、科研开发类。 7、四新技术类: ⑴新材料; ⑵新工艺; ⑶新设备; ⑷新方法。
第三章管理方法 第五条养护中心建立专门的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放各种技术资料(文书、声像、科技、电子),同时统一购置档案柜、档案盒、录音笔、刻录机、光盘等。 第六条内业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日常管理类资料可按需汇编成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资料应装订成册;对于计算机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定期用软盘或光盘备份,以保证各项资料的准确、完整、有序。 第七条文书版的资料要求保存其相应的电子版,声像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光盘。 第八条保密资料要专门放置在专门档案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四章资料报送及收集方法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按照《养护中心公文处理办法》定期向养护中心报送施工资料,养护中心各相关负责人将其整理后送至养护中心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所有函件必须统一到养护中心内业管理员处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工程办公室负责每月施工单位例会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养护中心技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附表: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编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主管机关
建设单位 一、 工程管理类 专项工程资料 长期 长期 养护工程月报 长期 长期 年度计划 长期 长期 季度计划 长期 长期 养护工程台帐 长期 长期 函件 长期 长期 养护规划 长期 长期 合同 长期 长期 二、 巡查检查类 安全巡查简报 短期 短期 质量检查结果 短期 短期 文明施工检查 短期 短期 三、 评定报告类 季度养护评定报告 长期 长期 四、 计算机管理类 路面管理系统报告 长期 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长期 电子文档 永久 五、 技术类 桥梁类 长期 长期 路面类 长期 长期 路基类 长期 长期 绿化类 长期 长期 交安类 长期 长期 六、 科研开发类 永久 七、 四新技术类 新材料 长期 长期 新工艺 长期 长期 新设备 长期 长期 新方法 长期 长期
第10篇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11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 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 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 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 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 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 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 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 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 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 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 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 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 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 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 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 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 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 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 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 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 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 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 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 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 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 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 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 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 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 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 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 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 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 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 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 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 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 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 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 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 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 〕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2篇 电器设备养护管理规定
一、用电量的分配、级路的级径大小,空气熔断器的选择,嵌入式熔断器保险丝的安放等,必须经过严密的计算,这些方面会影响到使用过程中电容器故障的形成和系统的损坏。
二、电器维修属于特种作业,无论照明、空调电梯等的维修人员必须有专业的上岗证书。
三、维修人员巡视检查中范围较广,包括变配电房、泵房、配电箱、监控室、电梯机房、卫视机房、每户进户电箱等,巡检的内容很多:如变配电房、电梯卫视机房的温度,各种机电运行的声控灯的好坏,公共地方照明灯完好。
(一)所有巡检都应有详实的记录。
(二)公共地方的照明灯要定期更换。
(三)公共地方的电源插座、接级盒箱等有无脱落和缺盖。
(四)电梯应坚持自保、月保、季保、年保制度。
(五)消防及喷淋电机须三个月进行一次试运行,烟感器也应半年进行一次认为试验,保证报警系统完好。
四、经常检查各用户进户电表箱、配电箱,了解用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有无超负荷的。检查方法是各户进级是否发烫,接级牌螺丝是否松动,级头是否焦黄,发现问题须及时解决。
六、避雷装置的检查要观其避雷针与引级连接是否可靠,有无损伤及锈蚀,每两年要用兆欧表对避雷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一般应为5欧姆。
第13篇 高速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
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 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 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4.1.10 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1 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2 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3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4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5 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14篇 a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
物业设施修缮和养护管理规定
为维持和恢复物业原有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控制和减缓房屋的损耗速度,延长使用年限和美化环境,体现物业服务公司的良好形象及优质服务,特制定物业修缮和养护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可依据物业情况和管理处配备的技术力量,组织技术员或外判专业单位进行修缮和养护工作。
1、结构工程
由于不均匀沉降或其它原因引起上部结构或砌体弓凸、倾斜、开裂或变形的情况,需征询原设计院、施工队及相关单位共同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拆砌或补强,确保结构的承载力和抵御风雨的能力。
2、门窗工程
所有的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外观平整、美观,玻璃无破损或开裂现象,锁、把手、搭扣、百页等五金件完整,无损缺,功能完好。
3、地面工程
公共区域的地坪、地砖、大理石、地毯、木地板或人造石无破损,无严重裂缝,修补后昼量无色差。水泥地面应平整、不开裂、不起壳、不松动、不剥落。
4、屋面工程
屋面应牢固安全,隔热保温层完好,防水层无破损,无漏水现象,排水管和渠沟畅通。
5、外墙工程
外墙上的玻璃无破损、裂缝,面砖无脱落,涂料及油漆的外墙,视情况二至三年做一次粉刷或油漆。
6、内墙工程
公共大堂由大理石墙面无严重裂缝、无脱落,墙纸无起壳、无破损,抹灰墙面接缝平整,色泽协调,无起壳、无剥落,粉墙面无严重变色、起壳和剥落。
7、楼梯工程
楼梯台阶及楼梯边角线无缺损,扶手无断裂、毛刺,墙面无污迹。
8、油漆粉刷工程
所有油漆和粉刷工程不起壳、不剥落、无锈迹,色泽均匀,尽量保持和原色调一致,油漆和粉刷通常二年做一次周期性保养。
9、金属构件
金属构件应保持牢固、安全、灵活,发生锈蚀的要及时处理或更换,缺损的要配齐,破损严重的要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10、小区环境工程
小区的围墙、栏杆、大门、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化粪池、照明灯及小品等有损坏、堵塞或缺损,应及时修复、疏通或补齐(尤其在刮大风及雷暴雨前)。
11、标志铭牌工程
物业内所有的标志、铭牌应完整,字迹清晰,无缺损,地面、地库行车标志二年一次翻新油漆。
第15篇 电器设备的养护管理规定
一、用电量的分配、级路的级径大小,空气熔断器的选择,嵌入式熔断器保险丝的安放等,必须经过严密的计算,这些方面会影响到使用过程中电容器故障的形成和系统的损坏。
二、电器维修属于特种作业,无论照明、空调电梯等的维修人员必须有专业的上岗证书。
三、维修人员巡视检查中范围较广,包括变配电房、泵房、配电箱、监控室、电梯机房、卫视机房、每户进户电箱等,巡检的内容很多:如变配电房、电梯卫视机房的温度,各种机电运行的声控灯的好坏,公共地方照明灯完好。
(一)所有巡检都应有详实的记录。
(二)公共地方的照明灯要定期更换。
(三)公共地方的电源插座、接级盒箱等有无脱落和缺盖。
(四)电梯应坚持自保、月保、季保、年保制度。
(五)消防及喷淋电机须三个月进行一次试运行,烟感器也应半年进行一次认为试验,保证报警系统完好。
四、经常检查各用户进户电表箱、配电箱,了解用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有无超负荷的。检查方法是各户进级是否发烫,接级牌螺丝是否松动,级头是否焦黄,发现问题须及时解决。
六、避雷装置的检查要观其避雷针与引级连接是否可靠,有无损伤及锈蚀,每两年要用兆欧表对避雷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一般应为5欧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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