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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01 热度:55

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 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 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 登高架设作业;

六、 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 爆破作业;

八、 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 年满18岁;

2、 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四) 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 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 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 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2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我公司从事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含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操作工(含电梯操作工)、汽轮机工、司炉工、水质化验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规定内容

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公司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 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各部门需要增加特种作业人员的,需要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企业管理科核准后,安全科组织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3.11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企业管理科、安全科同意,方可变动。

3.12企业管理科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3.13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复审或初审,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办理。

3.14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告知安全科。

3.15安全科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和档案。

3.16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相关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第3篇 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规定

1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安监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1审查承包商进场的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

1.2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取得国家(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如果起重机械为租赁设备,施单位应与出租方签定安全协议,监理应审查双方约定的安全责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准用证”“操作许可证”和租赁设备的安全协议应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备案。

1.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监员、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已到位,职责与分工已明确、清楚。

1.4参建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查、体检,无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

2特殊工种是指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主管部门考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作业的工种,如焊工、爆破工、高空作业工、压接工、测工、吊车司机等。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

2.2监理工程师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后,批准其上岗施工;对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

2.3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应巡视检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施工操作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及时整改。对产生不合格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监理有权提出撤换。严禁无证上岗。

2.4监理人员在进行高空登塔检查、高空压接检查、附件安装检查等作业时,检查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能力并且持有高空作业证。不具备作业能力和相应资质证件的严禁作业。

第4篇 a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_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_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关于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特种作业工种范围

本公司目前的特种作业工种是指:

1.电工(安装、照明、维修)由市供电部门培训发证。

2.起重机械作业(塔吊、汽吊、施工电梯、开机和指挥)由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3.金属焊接(气焊、电焊)有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4.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市公安局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发证。

5.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吊装工)由市劳动局培训发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对操作人员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者。

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本单位的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外,必须取得本工种规定的专业部门培训考核的合格证书,才能上岗独立操作。持有学习证、实习证者,必须有师傅带领在场一起操作,不准单独顶岗操作,没有取得本工种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该工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定期复审,超出规定期限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本工种独立作业。

四、[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的检查,认真查处违章作业行为。

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规定,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工种作业。

公司劳务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档案管理,掌握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在工程项目的配备、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及取证后的教育培训等情况。定期检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的有效性情况,及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复审工作。

第6篇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认真和自觉遵守安全工作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现场安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本质岗位,做到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2. 熟知本岗位工作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尤其要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3.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陡坡、悬崖、临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经常检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并及时更换。

4. 严禁赤脚、赤膊、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5. 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通道行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6.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说笑打闹,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严禁喝酒。

7. 要注意各种危险标志、信号、安全警示,不可通过“禁止通行”的区域;切忌坑内、洞口、陡坡、岩石下等危险处所休息。

8. 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安全警示标志,确实需要临时变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

9. 再油库、炸药库、电锯房、木料加工场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吸烟及携带明火、引火物入内

10. 严禁再同一断面或其附近进行上下双层或多层作业。若无法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高处作业不得向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工具等物件

11. 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时,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第7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原条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增加一款)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文: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8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9篇 车队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工作和劳动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行车,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遵守本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中驾驶员的雇用、解雇、岗位职责、日常行为规范、考勤、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均依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不再另定。

第四条、驾驶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车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文明开车,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劳动纪律,对玩忽职守、延误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者,除承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后的损失外,一律予以从重处罚。

第六条、树立主人翁思想,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公司和部门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十不准”的原则,即:

1、不准无证(或不带证)驾驶。

2、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3、不准酒后开车。

4、不准驾驶带病车辆。

5、不准穿拖鞋驾驶。

6、不准争道行驶。

7、不准超速行驶。

8、不准强行超车。

9、不准违章装载。

10、不准疲劳驾驶。

第八条、驾驶员岗位职责:

1、根据调度安排负责货物运输、转运、配送及货物交付工作。

2、负责车辆随车物品、证照及其它相关手续的保管以及车辆、运营证年审工作。

3、负责车辆的例行检查工作,确保随车证、照、卡、和有关运输手续齐全,随车工具、轮胎及其它必备物品齐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部门车管人员处理。

4、负责提、送货手续的办理并确保货运物资安全。

第九条、驾驶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交通检查。2、保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车容要保持整洁。

3、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4、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5、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车和汽车站或车行人多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7、行驶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迅速报告值班交通民警或打112报警电话并向车队领导报告。

第十条、驾驶员行车纪律:

1、不准违章行车。

2、不准驾驶室内超员乘车。

3、不准饮食、闲谈、戏闹或接、打手机或使用耳机。4、不准擅自交车交给他人驾驶。

5、不准擅自更改行车路线办私事。

6、不准超速行驶、强行超车。

7、不准酒后开车、

8、不准带故障出车。

第十一条、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积极配合装卸作业人员,确保车辆、人身、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对该车辆货物负责,并确保以下事项:

1、货物装运前,应仔细检查货物:查看货物有无擦伤、变形、包装、有无雨淋湿痕迹等货物状况,确认上述无异后,可装运,否则应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2、货物装车过程中,应观察是否采用专用吊装索具,是否发生过碰撞,有着地标签货物是否正确放置,确保货物安全,方可在货运单上签字认可。

3、背运集装箱时,必须确保箱体与车体对位牢固,必要时应用钢索加固。

4、货物到达客户库房后,应立即与客户当面验收,收回有客户认可的送货单。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并作好记录备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随车的各种证件、工具等,不得遗失。

第十五条、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爱护车辆及设备,搞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清洁卫生,认真做好油料、消耗、行车、维修记录登记。加强安全防治工作,做到安全无事故。

第十六条、驾驶员经常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收车后、出车前要擦洗车辆,保证车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如出现故障、机件损坏或刮蹭,要立即报告部门管理人员,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按时按量完成运输任务,完善提、送货手续。

第十八条、对驾驶员日常进行考核,包括迟到、早退、病事假、行车安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服务质量以及工作态度,对考核未位者进行淘汰,考核周期一年。第一次谈话教育,第二次扣款200元,第三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不准借故拖廷时间和拒不出车,对调度安排认为欠妥的,必须先执行。事后可向车队主管反映情况,一年内,对不服从调度安排的,第一次谈话教育,在早点名会上作书面检查,第二次扣款200元,第三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为保证在车站范围内汽车行驶安全及工作环境卫生,在车站范围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10公里。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二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三条、执行任务期问,驾驶员要做到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在执行对外运输时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端庄整洁。

第二十四条、运输车辆执行任务时严禁不相关人员(如管理员、行车工、吊车工、装卸工等)到驾驶室内乘坐。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超出自检范围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填“报修单”,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二十六条、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和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随身备品(如:维修工具、灭火器、应急标志等)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驾车必须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严禁作任何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条、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车内不准吸烟。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员,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三十二条、上班时间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在汽车待班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它办公室。有事确需离开外出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调度室报到,以便调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身上必须带有通迅工具(手机、小灵通)。保证二十四小时电话畅通,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应尽快接听。不接听者扣除当月电话费50元,情况特殊确实不能接听的,两小时内必须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保管,团结村基地停二库3、4、5、6、号门。东站停大门指定停车位,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一次扣款50元,第二次扣款200元。停放后不准私自出车。私自出车者,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车辆抵达客户库房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运输货物单据”交厂商点收,厂商验收完毕后应让其在“运输货物单据”收货人处签字,驾驶员必须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可签收。

第三十七条、配送的货物装车后,驾驶员必须认真检查车厢内的物资及集装箱放置是否安全、坚固,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纠正,在确认安全后方能出车行驶。

第三十八条、运输任务配送完成后,驾驶员应立即将车厢内进行清扫,保持车厢内整洁。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四十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奖励10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安全抵押金500元。

第四十一条、车队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用为每月发放浮动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本情况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辞退,并进一步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每天驾驶员必须参加车队点名会,对未出车又不参加点名的,第一次扣款50元。第二次扣款2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请假制度,驾驶员请假须提前一天写请假条,交当班调度员,调度员应根据当天车队实际业务情况,如车队业务忙,车辆安排困难,调度员应提出意见,报车队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将按保底工资扣发每天60元工资。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10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0 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骆 琳

二○__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的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第11篇 对从事运输工作的工人,在安全方面应该如何教育和管理?对从事运输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有何规定?

在《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规定: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驾驶。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第12篇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l  目的与范围

1.1为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的安全要求做出了规定。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2  总则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是指: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l,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1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3  职责

3.1安全监察室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2设备动力部是特种设备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改造、报废,负责指导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特种设备。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档案。

3.3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组织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定期检查和抽查;

2)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和复训教育;

3)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设备点检、保养。

4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4.1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4.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4.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13篇 物业安全事务装修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物业安全事务管理(装修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人员进出凭证

(一)施工作业在三个工作日以上,凭管理处办理的《装修人员出入卡》进出;

(二)施工作业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含),安全岗登记有效证件进出。

二、卡证管理

(一)《装修人员出入卡》的办理

1、《装修人员出入卡》为正/副卡,装修户数量大、较为集中时宜单纯采用正卡,但装修区域与生活区域应进行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2、正/副卡上应当按规定填写具体内容;

3、正/卡上须张贴持卡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并盖上管理处的印鉴;

4、在正/副卡连接处的中央位置盖上(管理处印鉴的)骑缝章。

(二)《装修人员出入卡》使用

1、正/副卡须配合使用;

2、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将正/副卡同时交护卫员验证;

3、验证完毕后,装修人员将正卡带走,副卡则留在安全岗;

4、安全岗值班员有权拒绝无卡人员进入小区。

5、装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出入卡》正卡,副卡作为装修人员出场及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与清场的依据。

三、装修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作业;

(二)作业时间:7:00-12:00和14:00-19:00;

(三)禁止装修施工人员窜栋、窜楼、窜户;

(四)对小区的装修人员,统一由指定的道口进出;

(五)禁止从事装修作业的人员在小区留宿;(对确需留宿的作业人员,应由业主作出书面担保,管理处办理手续后方能留宿,每户仅限2人)

(六)23:00以后,未经管理处同意,施工留守人员不得再出入小区。

(七)禁止作业人员在小区、楼层自由流动。如有违反,可移交管理处处置或令其立即离开小区。

四、装修巡查

(一)巡查时间:每班必须对小区装修户巡查1次;

(二)巡查内容

1、作业人员是否佩戴《装修人员出入卡》,对无卡、借卡或卡、房号不一致的人员,应清理出场;

2、有无私拉乱接管线;

3、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一般按每50平方米一个);

4、是否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5、有无做饭、取暖或高热灯等;

6、有无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情况发生。

7、其他。

五、装修清场

(一)作业人员必须于每天19:00停止作业,19:30以前自觉从其进入的道口离开小区,同时取走自己的《装修人员出入卡》副卡。

(二)对于未取走副卡的人员,视为未离开小区。

(三)管理处须于19:30集中组织人员对所有装修户清场(除批准留守人员外);

(四)20:00-24:00,管理处应组织人员,对各个装修点至少组织一次巡查,重点检查有留守人员的装修点,避免装修人员擅自留宿、替换或在小区自由流动。

第1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2管理职责

2.1人力资源部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牵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2hse管理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各部门、分厂、车间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流程

3.1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种类:

l锅炉作业

l压力容器作业

l压力管道作业

l起重机械作业

l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

l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l特种设备管理

l电工作业

l高处作业

l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年龄在18周岁以上;

l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l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l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l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l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办法

3.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3.3.2每年11月底以前由人力资源部汇总下年度培训取证计划。

3.3.3 特种作业人员如因工作需要从事另一特殊工种时需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安排转岗培训。

3.4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办法

3.4.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其操作证自行作废。

3.4.2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

3.4.3 各部门、分厂、车间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做好每次复审工作。

3.5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5.1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工种。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调配、增减,但必须将变化情况报给人力资源部、hse管理部。

3.5.2 各单位如工作需要聘用的临时特种作业人员,该人员必须持有效操作证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并到hse管理部备案,否则不能聘用。

3.5.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其重新进行实际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5.4 各部门、分厂、车间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对作业过程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以确保作业安全。

3.6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要追究其领导和操作者本人责任,并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相关文件

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5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6术语和定义

特种作业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7附则

本制度主要起草单位: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制度起草人:王继刚。

本制度审核人:李 锋。

本制度批准人:张瑞兵。

本制度编号:q/gl-hse-016-2022。

本制度自2022年07月10日起正式执行,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q/gl-hse-016-2009)同时废止。

第15篇 纺织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1.1为加澳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和杜绝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良发展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

2总则

2.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害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行车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2对于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维护, 凡在特种设备作业区域员工均应具备安全知以及必要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外来人员必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遵守本制度,按照需要进入特种设备作业区域。

2.3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3职责

3.1生设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特种设备选购、安装、使用、修理(保养)、改造、检验、注册、报废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

2)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负责特种设备登记注册的申报、查验和发放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中心数据库;

3.2特种设备的使用

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使用部门应下设技术责任人。

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对特种设备技术人员的检查和培训。

3.3特种设备维护

①使用部门机械保全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维护。

②保全负责人要单独对特种设备进行记录管理,定期上报部门责任人。

4管理要求

4.1各职能部门、车间必须指定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及其

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4.2生设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3各车间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技术特性。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应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车间设备管理员负责对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操作人员要按规程操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生设部负责监督检查。

4.4生设部每年12月组织各车间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技术状态普查及专业安全检查,分析、统计普查结果并按时上报企管办。

4.5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报废

4.5.1新装、移装的特种设备经检验、验收合格后,由生产办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注册手续。压力容器管道完成注册后,核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完成注册后,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厂内机动车辆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4.5.2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则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报废注销申报表》,由生设部办理特种设备的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将车辆牌照交还企管办。

5定期检验

5.1生设部负责组织、申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5.2对于检验中的不符合相,由装备部或车间进行整改,生设部负责初步验证,然后由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5.3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名称检验项目检验周期
固定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移动式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汽车罐车、长管拖车: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3年进行一次。铁路罐车:1、2级:每4年进行一次;3级:每2年进行一次。罐式集装箱:1、2级:每5年进行一次;3级:每2.5年进行一次。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年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每年进行一次
机动车辆每月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台帐

6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6.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如实地向企业管理办公室报告。

6.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7.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7.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由设备处组织,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审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拒绝违章指挥;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其他有关规定。

8考核

8.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8.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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