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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管理规定10篇

发布时间:2022-12-01 热度:85

破土管理规定

第1篇 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2篇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第四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 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破土作业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了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防止地下设施遭到损坏和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职责

3.1 电工车间负责埋地电力电缆现场交底。

3.2 电信站负责埋地电信电缆现场交底。

3.3 给排水车间负责地下供排水管线现场交底。

3.4 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动土作业的施工安全管理。

3.5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所属区域动土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6 安环处负责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4工作程序

4.1 破土作业工作程序

序号

人员

时间

场合

工作内容

方式

1

工程主管部门

施工前3天

——

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书面

2

工程主管部门

施工前

施工现场

组织电工、电信、给排水、安全、区域所属单位、设计、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地下情况交底。

现场勘察或审核图纸

3

工程主管部门

施工前

--

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书面

4

工程主管部门

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前

——

在许可证上填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书面

5

电工车间

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前

——

在许可证上填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书面

6

电信站

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前

——

在许可证上填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书面

7

给排水车间

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前

——

在许可证上填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书面

8

工程主管部门

大型作业时

――

安排施工单位制定施工作业方案。

书面

9

安环处

大型作业时

--

审核批准施工作业方案。

书面

10

工程主管部门

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前

现场

安排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

11

电工车间、电信站、给排水车间

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时

――

分别确认施工安全措施。

书面

12

施工主管部门

审批时

――

审批许可证。

书面

13

施工区域所属单位

审批时

――

审批许可证。

书面

114

工程主管部门

作业前

--

办理其他相关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许可证。

书面

15

工程主管部门

作业前

――

组织安排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

16

工程主管部门

作业时

现场

检查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

17

工程主管部门

破土许可证生效后

现场

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措施开始施工。

――

18

工程主管部门

施工时

现场

安排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督施工过程的安全。

――

19

工程主管部门

发现不明设施

现场

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敲击、移动,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相关部门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现场确认

20

工程主管部门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a)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b)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要进行爆破的。

――

报告安环处、消防支队。

审核同意

21

工程主管部门

夜间

现场

安排施工单位设置警示灯、围栏、警告牌示。

――

22

工程主管部门

作业时遇可疑情况

特殊作业环境现场

提醒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

23

工程主管部门

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

现场

组织施工单位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机动处、安环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

24

工程主管部门和区域所属单位

工程结束后

现场

对工程进行验收。

签字

25

工程主管部门

工程结束后

--

保存破土作业许可证1年。

存档

4.2 破土作业其他安全规定

4.2.1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4.2.2 在破土开挖前,工程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2.3 工程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4.2.4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许可证管理

4.3.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施工区域所属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留存,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4.3.2 如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油库内等处施工,增加一联,由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4.3.3 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保留期1年。

4.4 检查与考核

4.4.1 安环处负责动土作业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4.4.2 检查情况纳入周检考核中。

5相关文件

5.1 中石化集团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6.1 破土作业许可证

7附加说明

本规定编制单位:安环处

本规定编制人:张景林、郑绪平

本规定审核人:谷彦坡

本规定批准人:周庆水

第4篇 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e)破土作业点是否按照施工区域划线明确区域。

4.2.3 批准作业

4.2.3.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均应在破土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2.3.2 大型破土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办理申请、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管辖单位或场所主管责任人初审,油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4.2.3.3 其它《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3 作业实施

4.3.1 安全交底

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清楚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4.3.2 系统及人员保护

4.3.2.1 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4.3.2.2 当挖掘深度超过1.5m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防护系统,

4.3.2.3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设计。

4.3.2.4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3.2.5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缘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障碍物。

4.3.2.6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4.3.2.7 人工挖土工具应坚实可靠,施工人员应保持在2m以上的距离,防止工具伤人。

4.3.2.8 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3.2.9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3.2.10 车辆或挖掘设备穿越地面油气、水管线、电信及电缆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在油气场所破土作业时排气管应配戴防火罩。

4.3.2.11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4.3.2.1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4.3.2.13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4.3.3 进、出口

4.3.3.1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4.3.3.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4.3.3.3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设置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4.3.4监督监护与安全观察

4.3.4.1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等油气聚集区、危险区施工,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4.3.4.2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护和作业过程hse观察。

4.3.4.3 监护人应经hse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应按照《破土作业过程hse观察卡》随时监控作业现场情况;破土过程中应按要求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破土作业现场。

4.3.4.4 监护人发现破土作业过程中与《破土作业许可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异常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有权停止破土作业。

4.3.4.5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4.3.4.6 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4.3.5 变更与应急

4.3.5.1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3.5.2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暴露出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4.3.5.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a)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b)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c)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d) 需要进行爆破的。

4.3.5.4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a) 立即停止作业;

b)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c)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d)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e)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4.4 作业关闭

4.4.1 破土作业结束后,破土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解除相关隔离措施。

4.4.2 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4.4.3 记录管理

4.4.3.1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4.4.3.2 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文件

5.2 记录

hn/hse6.2.5.01-2022《破土作业许可证》

hn/hse6.2.5.02-2022《破土作业过程hse观察卡》

第5篇 破土工程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 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 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 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 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 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 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 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 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 造成塌方。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 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 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 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 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 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 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 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 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 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 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 距离不少于 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 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 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 离不大于 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 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 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 工。

第二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 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 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 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 宽至少要大于 700mm。

第二十八条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 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三十条 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 1m 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 打眼作业 第三十四条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 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 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 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 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三十五条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 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 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 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 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第6篇 破土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防止地下设施遭到损坏和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职责

3.1 电工车间负责埋地电力电缆现场交底。

3.2 电信站负责埋地电信电缆现场交底。

3.3 给排水车间负责地下供排水管线现场交底。

3.4 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动土作业的施工安全管理。

3.5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所属区域动土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6 安环处负责本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4工作程序

4.1 破土作业工作程序

序号人员时间场合工作内容方式
1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前3天——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书面
2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前施工现场组织电工、电信、给排水、安全、区域所属单位、设计、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地下情况交底。现场勘察或审核图纸
3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前--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书面
4工程主管部门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前——在许可证上填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书面
5电工车间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前——在许可证上填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书面
6电信站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前——在许可证上填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书面
7给排水车间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前——在许可证上填写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书面
8工程主管部门大型作业时――安排施工单位制定施工作业方案。书面
9安环处大型作业时--审核批准施工作业方案。书面
10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前现场安排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11电工车间、电信站、给排水车间签署破土作业许可证时――分别确认施工安全措施。书面
12施工主管部门审批时――审批许可证。书面
13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时――审批许可证。书面
114工程主管部门作业前--办理其他相关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许可证。书面
15工程主管部门作业前――组织安排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6工程主管部门作业时现场检查作业人员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7工程主管部门破土许可证生效后现场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措施开始施工。――
18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时现场安排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督施工过程的安全。――
19工程主管部门发现不明设施现场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敲击、移动,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相关部门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方可再施工。现场确认
20工程主管部门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a)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b)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要进行爆破的。

――报告安环处、消防支队。审核同意
21工程主管部门夜间现场安排施工单位设置警示灯、围栏、警告牌示。――
22工程主管部门作业时遇可疑情况特殊作业环境现场提醒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
23工程主管部门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现场组织施工单位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机动处、安环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
24工程主管部门和区域所属单位工程结束后现场对工程进行验收。签字
25工程主管部门工程结束后--保存破土作业许可证1年。存档
4.2 破土作业其他安全规定

4.2.1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4.2.2 在破土开挖前,工程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2.3 工程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4.2.4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许可证管理

4.3.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施工区域所属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留存,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4.3.2 如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油库内等处施工,增加一联,由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4.3.3 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保留期1年。

4.4 检查与考核

4.4.1 安环处负责动土作业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4.4.2 检查情况纳入周检考核中。

5相关文件

5.1 中石化集团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6.1 破土作业许可证

7附加说明

本规定编制单位:安环处

本规定编制人:张景林、郑绪平

本规定审核人:谷彦坡

本规定批准人:周庆水

第7篇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8篇 河南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9篇 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 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 深度在 2.5 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 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 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 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 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 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 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 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 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 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 造成塌方。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 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 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 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 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 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 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 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 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 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 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 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 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 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 距离不少于 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 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 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 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 离不大于 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 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 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 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 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 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 工。

第二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 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 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 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 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 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 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 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 宽至少要大于 700mm。

第二十八条 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 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 第三十条 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 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 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 1m 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 打眼作业 第三十四条 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 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 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 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 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 第三十五条 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 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 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 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 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 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 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 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 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 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第10篇 油库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油库破土作业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库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会签,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公司施工现场责任人和库、站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生产作业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四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全面负责。在油罐区和要害部位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公司审核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和输油管线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输油管线等地下设施。

第六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八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油罐区、要害部位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示,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示、警示灯。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油气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二条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地问题后方再施工。

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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