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气瓶安装及后续各项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中的灭火系统舱室是指船舶的二氧化碳室/间。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设计部门负责制订船舶建造灭火系统舱室作业、气瓶安装及系统交验工艺,明确作业过程中的施工和技术安全要求。
3.2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灭火舱室内的作业项目,做好施工的整体协调,避免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结合施工项目,严格做好灭火舱室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4 企业安监部负责灭火舱室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
4.1 施工前的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和策划,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控制,并制定灭火舱室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2建立灭火系统舱室作业审批制度,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严格管理。
4.1.3灭火系统舱室内进行的各项施工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确定施工时间,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4.1.4作业人员应经过作业专项安全交底,并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
4.1.5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4.2 气瓶安装要求
4.2.1气瓶进舱安装前应满足:
a. 所有气瓶阀的保护罩必须完整齐全。
b. 舱室内固定支架安装完毕,各种固定、紧固件备件完整齐全。
4.2.2气瓶的安装要求
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安装要求进行安装作业。
4.2.3气瓶安装后的安全要求:
a. 各种气瓶的连接管路未完成前,禁止将瓶阀的防护罩取下。
b. 灭火系统舱室的其他施工作业未完成前,禁止将气瓶接入管路。
c. 释放主管阀后的盲板应安装到位。
d. 舱口应挂有“禁止入内”的警示牌,舱室门应上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e. 主管部门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 气瓶安装后舱室内作业及相关安全要求
4.3.1灭火系统舱室内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之间要互相做好监护。
4.3.2施工人员进入舱室后,必须将所有门窗打开,保持良好通风,施工完成后将门窗关好。
4.3.3除系统交验外,主启动气瓶禁止在交船前接入系统。启动气瓶泄放操纵杆应锁死或卸开连接阀头,防止有人误碰操纵杆发生意外。特殊需要时,由项目负责人落实系统接入后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下达指令。
4.3.4施工过程中严禁碰撞,敲击气瓶或在气瓶头上承压物件;严禁在气瓶或承压元件周围进行热加工作业,防止电焊、乙炔或天然气火焰热能触及气瓶而发生意外。
4.3.5热工、脚手架搭拆、油漆作业等危险作业除应进行灭火系统舱室施工审批许可外,还应针对具体施工项目做好审批工作。
4.4 灭火系统交验(调试)作业安全要求
4.4.1系统交验前,应检查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4.4.2系统交验时,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互相配合,严格按照系统交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未经许可任何人员禁止擅自启动气瓶。
4.4.3灭火系统密性试验和交验时,必须将启动器与瓶头接口脱节,泄放管与启动管应分开进行密性试验。
4.4.4二氧化碳系统调试前,报警系统和风油切断要调试结束并正常工作,二氧化碳瓶头阀出口要保持闷堵并拧紧,以防止二氧化碳泄放至二氧化碳室。
4.4.5原则上灭火系统禁止进行现场气体泄放试验。如有特殊需要时,必须落实好泄放试验的各项安全措施后,检查确认泄放区所有人员已撤离,满足泄放试验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试验。
4.4.6调试和检验人员进入泄放区前,必须征得安全人员同意,在佩带空气呼吸器和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后,方可进入。
4.4.7泄放试验结束后,要立即对泄放区进行通风换气,经测氧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
4.5 系统调试后的安全要求
4.5.1系统交验后,二氧化碳系统控制箱及二氧化碳室门需上锁,控制箱上加挂警示标志。
4.5.2航海试验出发当天,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施工单位拆除泄放阀的盲板,使系统处于可用状态。
4.5.3试航过程中二氧化碳室及控制箱的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并在钥匙上注明控制箱号或控制位置。
第2篇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范围
为了加强对拆船过程中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拆船过程中的密闭舱室作业。
2.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99)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规程》(gb16912-1997)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2550-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2551-92)
3.术语定义
3.1密闭舱室(空间),是指有1~2个出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狭小舱室。
3.2密闭舱室作业,是指进入密闭、狭小舱室(空间)内的切割、清理作业(以下统称密闭舱室作业)。
4.能力和培训
4.1公司安全办、拆船车间相关人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4.2监护人必须经本程序培训,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
4.3拆解劳务队作业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5.职能职责
5.1安全办负责密闭舱室的测氧测爆。
5.2拆船车间主管负责密闭舱室作业的许可审批。
5.3拆解劳务队负责人负责密闭舱室的作业。
6.工作程序/规定
6.1密闭舱室作业准备
6.1.1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氧、乙炔(或丙烷)软管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6.1.2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长期封闭的)的密闭舱室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置换,使用测氧测爆仪经检测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全办批准,办理动火手续。
6.1.3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拆解队负责人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6.1.4密闭舱室内平台如有水平孔,或因作业需要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防止坠落。
6.1.5拆解劳务队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工作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安全管理要求
6.2.1密闭舱室外,安排一名现场监护员,监护观察密闭舱室作业的情况,有权停止密闭舱室作业和撤出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现场监护员的指挥。
6.2.2凡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员保持联系,作预防性保护。密闭舱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得“舱内有人作业”的标志牌。
6.2.3作业前,应视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第3篇 密闭狭小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各类事故的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2.具体要求
2.1凡需在密闭、狭小舱室内进行作业,都必须实行“双人制”,若空间位置只能容纳一人作业时,其中一人不准离开,应在舱口外负责监护。
2.2各车间生产主管,施工队带班长,在安排密闭狭小舱室工作时,应对作业环境内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并指导、教育员工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3对进入较长时间没人作业的舱室及密闭狭小舱室,首先要进行通风,排除舱室内有毒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
2.4严禁用氧气,压缩空气等工业气体通风,吹扫舱内的灰尘等,以免误用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害。
2.5使用氧乙炔(天然气)皮管,焊割炬,必须确保完好,无泄漏,无老化,进入密闭狭小舱室作业,先装接焊割炬,关闭焊割炬的控制阀,后接通气源,严禁先接通气源,后安装焊割炬的错误做法,严禁用氧乙炔(天然气)气照明。
2.6焊钳、焊线,必须绝缘良好,无破损,不准用焊线作二次照明灯电源,在密闭狭小舱室内作业照明用。
2.7凡在密闭、狭小舱室内,从事涂装,抹油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使用的照明灯及风机都必须是符合等级标准的防爆型器具。
2.8工作结束或班后,必须切断气源并将焊线、氧、乙炔(天然气)皮管拖出舱外。不准先拔下焊割炬,把皮管放入工具箱,再切断电源。应先切断气源,然后再将皮管放入工具箱内。
3.记录
sf-qr-222-06《风机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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