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行政管理部负责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
3.2安全部对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进行监督。
4.工作要求
4.1车辆管理
4.1.1机动车辆(包括翻斗车、电瓶车、特种车辆)在生产厂区内行驶必须办理牌照和生产厂区通行证,保证安全可靠,并且在行政管理部登记后方可使用;私家车、摩托车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4.1.2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度应当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凡年审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使用。
4.1.3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刹车、灯具、阻火器等)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1.4机动车在生产厂区内限速为30千米/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要减速、谨慎驾驶,驾驶室按规定乘坐人员;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人货混装。
4.1.5车辆要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影响生产区交通安全。
4.1.6公司自备车辆的通行证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1.7所有进入生产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液氨、甲醇、杂醇、硫磺等车辆)必须到运销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车辆不得进行相关业务。
4.2车辆行驶
4.2.1小车队的小型汽车凭绿色通行证出入生产区。
4.2.2非生产区的小型汽车凭绿色通行证出入生产区,行驶线路为北门--合成电站循环水北马路--综合楼。
4.2.3施工单位和外来单位的自带工作车辆入场须接受公司临到审批;进入生产现场只允许停放在规定区域,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出门时需办理出门证,接受门卫检查。
4.2.4锅炉拉灰、拉渣车辆只能从西门出入,行驶线路为西马路。
4.2.5提货、送货的车辆凭提货单、供货合同一律从北门进入,不需办理通行证。但进门必须登记、出门必须接受门卫检查。
4.2.6所有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内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
第2篇 车间内场车辆通行及装卸货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生产目标,为加强车间内场车辆进出装卸货管理,避免各种车辆随意进出、停放。为维护好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人身生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部门:
公司经营、生产、盾构项目组等职能部门及其他外来单位。
三、原则
1、以车间作业为主,合理安排装卸货。
2、进入车间的车辆,须遵照车间规定,走各定置的安全通道,并控制车速在20km/h以下,遵守制造车间相关人员的指挥。
3、所有车辆未经允许进入车间,车间调度员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进入车间车辆需配合物品装卸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半天以上告知制造车间装卸货信息,以便车间做好事先计划安排或及时装卸货物。
4、对于中小零部件,原则上由本部门人员完成装卸货。
5、参与卸货的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卸货位置,禁止货物乱摆乱放。
6、车间调度人员结合生产计划和生产节点,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及人员管理规定
1.1 进厂机动车辆(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严禁进出车间,须按照公司规定停放于车间外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
1.2 车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装卸货车辆进出仓库按照生产管理室相关规定执行。
2.1进入仓库装卸货车辆,在车间调度人员的指挥下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先鸣喇叭一次并打开车头灯,按照车间规定的安全通道行驶。
2.2 进出仓库装卸货车辆,应填好《生产管理室车辆进出车间通知单》,并在车辆到达前半天以上通知车间调度人员,原则上由生产管理室自行装卸货。
2.3 装卸货车辆的物品需要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时,须提前填好《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申请表》及进出库清单(标明重量),到车间调度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车间引导下进出车间。
2.4 遇如下情况,车间配合生产管理室卸货的作业人员可拒绝协助卸货:
(1)物品表面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隐患;
(2)装卸货车辆不听指挥;
(3)因与车间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冲突时。
3、大件物品车间装卸货车辆管理规定
3.1 所有装卸在车间的车辆,须按照2.2及2.3的管理规定,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3.2 原则上,所有车辆应在车间人员的指引下,从车间北门或东北门进出车间,特殊情况下,从东南门进出车间并在南边消防通道装卸货的车辆,司机或生产管理室的相关人员应协助拉好警戒线并摆上“临时占用通道”警示牌。
3.3 若遇管理规定2.4的情况,车间作业人员可拒绝装卸货。
4、制造车间工装、工具、辅料及承运托架等物品卸货管理规定
4.1 送货单位应与车间主管技术员办理好相应手续,手续不全者禁止进入车间。
4.2车间主管技术员确认后通知调度人员或起重作业人员,按照3.2的管理规定装卸货。
五、其他部门及外来单位的车载物品的装卸货流程,请参照上述情况执行。
第3篇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定
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七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船)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可行举手礼。
第十一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二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对外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交通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三条升国旗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立正。
第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举手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并注视受礼者;
(二)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约2厘米处(戴无帽檐帽时,微接太阳穴上方帽下沿;未戴制式帽时,微接太阳穴处),手心向下,微向外张(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
(三)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注目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向受礼者成立正姿势;
(二)注视受礼者,并且迎目送(左、右转头角度不超过45度);
(三)礼毕时将头转正,恢复立正姿势;
(四)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第4篇 厂内场车辆通行及装卸货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生产目标,为加强车间内场车辆进出装卸货管理,避免各种车辆随意进出、停放。为维护好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人身生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部门:
公司经营、生产、盾构项目组等职能部门及其他外来单位。
三、原则
1、以车间作业为主,合理安排装卸货。
2、进入车间的车辆,须遵照车间规定,走各定置的安全通道,并控制车速在20km/h以下,遵守制造车间相关人员的指挥。
3、所有车辆未经允许进入车间,车间调度员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进入车间车辆需配合物品装卸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半天以上告知制造车间装卸货信息,以便车间做好事先计划安排或及时装卸货物。
4、对于中小零部件,原则上由本部门人员完成装卸货。
5、参与卸货的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卸货位置,禁止货物乱摆乱放。
6、车间调度人员结合生产计划和生产节点,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及人员管理规定
1.1 进厂机动车辆(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严禁进出车间,须按照公司规定停放于车间外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
1.2 车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装卸货车辆进出仓库按照生产管理室相关规定执行。
2.1进入仓库装卸货车辆,在车间调度人员的指挥下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先鸣喇叭一次并打开车头灯,按照车间规定的安全通道行驶。
2.2 进出仓库装卸货车辆,应填好《生产管理室车辆进出车间通知单》,并在车辆到达前半天以上通知车间调度人员,原则上由生产管理室自行装卸货。
2.3 装卸货车辆的物品需要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时,须提前填好《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申请表》及进出库清单(标明重量),到车间调度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车间引导下进出车间。
2.4 遇如下情况,车间配合生产管理室卸货的作业人员可拒绝协助卸货:
(1)物品表面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隐患;
(2)装卸货车辆不听指挥;
(3)因与车间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冲突时。
3、大件物品车间装卸货车辆管理规定
3.1 所有装卸在车间的车辆,须按照2.2及2.3的管理规定,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3.2 原则上,所有车辆应在车间人员的指引下,从车间北门或东北门进出车间,特殊情况下,从东南门进出车间并在南边消防通道装卸货的车辆,司机或生产管理室的相关人员应协助拉好警戒线并摆上“临时占用通道”警示牌。
3.3 若遇管理规定2.4的情况,车间作业人员可拒绝装卸货。
4、制造车间工装、工具、辅料及承运托架等物品卸货管理规定
4.1 送货单位应与车间主管技术员办理好相应手续,手续不全者禁止进入车间。
4.2车间主管技术员确认后通知调度人员或起重作业人员,按照3.2的管理规定装卸货。
五、其他部门及外来单位的车载物品的装卸货流程,请参照上述情况执行。
13位用户关注
74位用户关注
9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