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2篇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与安装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管理规定。
2.总则
为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前期准备、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需要并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保证实现总承包项目安全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施工前,审批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2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必须包括安全施工部分),并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3 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施工前,做好施工方案,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3.4 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有关安全装置和安全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
3.5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要求
3.5.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3.5.2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标准、规程、规定及公司现行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3.5.3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结合施工方案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针对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害、机械损坏和职业病、中毒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6 现场布置及管理
3.6.1 施工现场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和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作业区、休息室、办公室、仓库、茶炉房、搅拌站、铆焊场、施工材料堆放场,所有安排必须经安全防火部门批准。
3.6.2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3.6.3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
3.6.4 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6.5 电气焊、起重、电工、各类机动车、吊车司机、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必须携带特种作业证,办好相应的作业手续(如动火证,进罐作业证,高处作业证,电工操作票等),否则不准作业。
第3篇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 理 职 责
第三条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四条各级计划规划部门是资本性投资计划过程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五条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六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等工程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七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生产过程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八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运行、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九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是安全环保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安排的隐患治理项目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条各级消防部门是消防设施、消防灭火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三章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归口部门对所管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二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中“变更管理”的要求,形成变更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同意不能实施变更。
第十三条业务归口部门应该根据业务的变更内容,组织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变更过程中安全环保受控。
第十四条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对业务变更的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对变更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和违反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在日常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原计划的现状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变更、方案变更、人员变更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各管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与安装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管理规定。
2.总则
为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前期准备、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需要并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保证实现总承包项目安全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施工前,审批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2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必须包括安全施工部分),并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3 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施工前,做好施工方案,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3.4 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有关安全装置和安全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
3.5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要求
3.5.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3.5.2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标准、规程、规定及公司现行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3.5.3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结合施工方案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针对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害、机械损坏和职业病、中毒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6 现场布置及管理
3.6.1 施工现场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和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作业区、休息室、办公室、仓库、茶炉房、搅拌站、铆焊场、施工材料堆放场,所有安排必须经安全防火部门批准。
3.6.2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3.6.3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
3.6.4 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6.5 电气焊、起重、电工、各类机动车、吊车司机、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必须携带特种作业证,办好相应的作业手续(如动火证,进罐作业证,高处作业证,电工操作票等),否则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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