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三、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四、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五、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
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
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测系统、瓦检仪、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
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
六、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
3、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证书。
七、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验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八、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
九、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十、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十一、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十三、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
十四、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账,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五、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果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维修按标准进行。
十六、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
矿负责:
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
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
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
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
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
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
2、维护保养;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七、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试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
十八、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
十九、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付诸奖惩。
第2篇 物业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五)安全员警用器材包括对讲机、强光手电、警棍等。
为了加强通讯联络以便更好地完成安全安全工作,制定警用器材管理规定如下:
一、对讲机有固定的频率,安全员不得擅自调换频率,影响正常工作。
二、对讲机由指定值班人员专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严格对讲机交接制度,由当值班长专人负责,发现非正常丢失,照原价赔偿,及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四、警用器材要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玩耍、拆卸安全员器材。
五、严格使用对讲机通话术语,不得在通话中讲与工作无关的话,更不准用对讲机聊天。
第3篇 对讲机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0 目的
保证对讲机、警用器材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0 范围
适用于各楼盘保安部所有对讲机、警用器材使用管理工作。
3.0职责
3.1 保安部经理负责对对讲机、警用器材的申购、发放、送检、保养。
3.2 保安部内勤负责对讲机、警用器材的保管、发放并予以记录。
3.3 当值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4.工作内容
4.1 对讲机维护与管理
4.1.1 保安部内勤负责建立对讲机通讯器材台帐。
4.1.2 对讲机只能提供部门管理者、巡逻队、消防专员和当值保安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由保安部经理同意方可。
4.1.3 对讲机严格规定使用频率、严禁保安员、干部私自乱拆乱调其它频率否则按专违纪处理。
4.1.4 对讲机电池充电6小时以上再使用,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4.1.5 保安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部门经理。
4.1.6 专人领取使用对讲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
4.2 头盔、警棍的使用
4.2.1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头盔、警棍,严禁使用警棍嬉戏打闹或给他人玩耍。
4.2.2 所配头盔、警棍只提供保安员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4.2.3 严禁头盔、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保安部经理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4.2.4 交接班时,对头盔、警棍进行检查并记录于《值班记录》上。
4.3 手电筒、雨衣的使用
4.3.1 保安员要爱护使用手电筒、雨衣,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已用。
4.3.2 对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布擦拭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值中队助理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卸出。
4.3.3 交接班时,对雨衣、手电筒进行检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在《保安部值班记录》上,发现问题及时报部门经理。
5.0 相关文件
无
6.0 记录表格
无
第4篇 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区域作业人员日常工作和检修期间的健康和安全,的安全,依据科学预防的原则,正确合理安装、配备使用煤气检测及固定式报警装置,避免煤气造成的伤害,特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炼钢生产过程中煤气泄漏,设备设施检修及区域煤气含量日常检测。
3、责任区域:转炉塔楼老区12米、24米(新区30米、36米、43米)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除尘运行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18米(新区19.5米、24.5米)平台由该炉座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30米(新区47米)各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上料工段负责;未涉及区域固定式报警器按照设备设施划分明确标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4、相关规定
4.1设备科负责对防护器材的资源配备做好计划申报工作,做好防护器材定期校验工作。
4.2安环科每班掌握煤气岗位配备固定式co监测情况,每周对防护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超标或故障,及时联系辅助维修处理;
4.3工段每天对煤气报警器进行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4.4、各班组岗位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确保报警器电源、声光、数值等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5各转炉、连铸主体生产单位及除尘运行、钢包、混铁炉各岗位配备便携式煤气检测仪一部,用于本区域日常例行监测或检修作业时的煤气含量监测;
4.6各生产单位有煤气设备设施的岗位班每天对所属区域和煤气管网、设备进行监测,发现煤气超标应及时查找原因,按程序上报处理。
4.7各单位对煤气岗位所配置的co检测仪器、氧气检测仪、氢气报警仪、固定式煤气co检测仪建立健全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灰,设备确保表面干净,显示器清晰可读,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5、使用规定
5.1各区域使用的co检测仪不能用水、酒精擦拭、不得接近火源和热源;同时严禁用烟头等试报警器;不能频繁开关电源,不使用时关闭电源。
5.2使用便携式报警器时应用链子(或带子)拴好防震防摔防坠落。
5.3各单位不得私自设定、调整煤气报警器的参数,严禁在作业场所拆卸,出现故障或缺电,上报安环科。
5.4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在煤气区域点检、抢、检修期间检测co含量,严禁在高温、高湿及潮湿场所连续使用,必须使用时要采取防高温、高湿措施。
5.5各单位定期检查报警器合格证,确保报警器在有效期内使用。
5.6各单位便携式检测仪不得转借,损坏、丢失。
5.7辅助维修应日常巡检、检查报警器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电缆线接头、传感器的反应灵敏度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单位及安环科。
5.8检修作业使用便携式报警器在未做工艺性理论评估吹扫合格的情况下,不得用报警器反复进行检测。
5.9除尘运行负责应急器材: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管理工作,确保各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出现故障及时上报设备科、安环科。
5.10所有防护救护器材必须放置在班组显眼位置,摆放整齐,整洁,背板气瓶压力充足,各连接部件密封灵活可靠,并确保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6、煤气危险作业监测及审批规定
6.1按照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分类标准,危险作业分为三类:
一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申请,分厂安全部门监测并审批;
二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监测并审批,主管厂长同意;
三类危险作业:由所属单位安全员监测并审批,单位主管同意。
附:区域煤气含量及工作时间标准: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第5篇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一、警用装备器材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非巡逻队员不得使用,不得私自将器材借予他人。
二、严格按照配备用途使用,熟记各种器材的使用说明;不得私自拆卸。
三、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做到“数、质量清楚。账、物相符”。
四、凡具有攻击性的器材(如电警棍、伸缩警棍);必须在自身及受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此类器材进行打逗或威胁他人。
五、严格执行警用器材的交接制度;做到交接有记录。发现人为损坏、丢失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是因公或自然损坏的药做好登记,及时申请更换,以保证工作中的使用。
六、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警用装备器材,防止带故障工作。
七、所有充电式器材在充电时,要认真做好记录,以防因充电时间过长烧坏器材。
八、除执勤、训练和备勤外,不准将警用装备器材带离单位或用于其它途径。
第6篇 某物业项目保安员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保安员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一)保证对讲机警用器材功能完好,使用正常,由专人统一领用、配发、送检、保养。
(二)对讲机只能提供部门管理者,当值班上班人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由保安负责人同意方可;
(三)对讲机严格规定频率,严禁保安员、干部私自拆乱调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对讲机电池充电6小时以上可使用,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五)保安员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六)专人领用对讲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
(七)保安员要爱护使用警棍,严禁使用警棍嬉戏打闹,或给他人玩耍;
(八)警棍只能提供保安员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戴和使用。
(九)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保安负责人批准的,严禁携带警棍外出,一切责任由提供者负责;
(十)保安员要爱护使用手电筒、雨衣、雨鞋,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己用;
(十一)对雨天用过的雨衣、雨鞋要及时用抹布擦拭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班负责人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抠出;
(十二)交班时对对讲机、警棍、雨衣、手电筒、雨鞋进行检查后,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在《保安员值班记录》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7篇 炼钢厂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区域作业人员日常工作和检修期间的健康和安全,的安全,依据科学预防的原则,正确合理安装、配备使用煤气检测及固定式报警装置,避免煤气造成的伤害,特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炼钢生产过程中煤气泄漏,设备设施检修及区域煤气含量日常检测。
3、责任区域:转炉塔楼老区12米、24米(新区30米、36米、43米)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除尘运行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18米(新区19.5米、24.5米)平台由该炉座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30米(新区47米)各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上料工段负责;未涉及区域固定式报警器按照设备设施划分明确标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4、相关规定
4.1设备科负责对防护器材的资源配备做好计划申报工作,做好防护器材定期校验工作。
4.2安环科每班掌握煤气岗位配备固定式co监测情况,每周对防护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超标或故障,及时联系辅助维修处理;
4.3工段每天对煤气报警器进行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4.4、各班组岗位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确保报警器电源、声光、数值等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5各转炉、连铸主体生产单位及除尘运行、钢包、混铁炉各岗位配备便携式煤气检测仪一部,用于本区域日常例行监测或检修作业时的煤气含量监测;
4.6各生产单位有煤气设备设施的岗位班每天对所属区域和煤气管网、设备进行监测,发现煤气超标应及时查找原因,按程序上报处理。
4.7各单位对煤气岗位所配置的co检测仪器、氧气检测仪、氢气报警仪、固定式煤气co检测仪建立健全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灰,设备确保表面干净,显示器清晰可读,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5、使用规定
5.1各区域使用的co检测仪不能用水、酒精擦拭、不得接近火源和热源;同时严禁用烟头等试报警器;不能频繁开关电源,不使用时关闭电源。
5.2使用便携式报警器时应用链子(或带子)拴好防震防摔防坠落。
5.3各单位不得私自设定、调整煤气报警器的参数,严禁在作业场所拆卸,出现故障或缺电,上报安环科。
5.4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在煤气区域点检、抢、检修期间检测co含量,严禁在高温、高湿及潮湿场所连续使用,必须使用时要采取防高温、高湿措施。
5.5各单位定期检查报警器合格证,确保报警器在有效期内使用。
5.6各单位便携式检测仪不得转借,损坏、丢失。
5.7辅助维修应日常巡检、检查报警器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电缆线接头、传感器的反应灵敏度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单位及安环科。
5.8检修作业使用便携式报警器在未做工艺性理论评估吹扫合格的情况下,不得用报警器反复进行检测。
5.9除尘运行负责应急器材: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管理工作,确保各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出现故障及时上报设备科、安环科。
5.10所有防护救护器材必须放置在班组显眼位置,摆放整齐,整洁,背板气瓶压力充足,各连接部件密封灵活可靠,并确保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6、煤气危险作业监测及审批规定
6.1按照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分类标准,危险作业分为三类:
一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申请,分厂安全部门监测并审批;
二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监测并审批,主管厂长同意;
三类危险作业:由所属单位安全员监测并审批,单位主管同意。
附:区域煤气含量及工作时间标准: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第8篇 物业安管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安管消防器材使用与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要求,适用于各物管中心对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
2安管/消防器材的管理
2.1管理基本原则为:统一配制、分工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
2.2安管/消防器材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职责分工为:
a)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各类安管/消防器材的购买申请,报物管中心负责人审批;对讲机需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和统一采购。
b)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管/消防器材的配置、领取、保管和发放;
c)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管器材的统计和发放登记;
d)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登记和定期检查;
e)安管员负责消防器材的巡视检查。
2.3发放范围与配置标准(见表1)
表 1
类别名称发放范围配置原则备注
通讯对讲机当值固定岗、巡视岗/管理员定岗定机随时充电
防护警棍当值安管员按需发放集中保管
雨衣固定岗、巡视岗雨天发放,人手一套提前准备
雨鞋固定岗、巡视岗
照明手电巡视岗、车管岗夜间及停电时发放随时充电
消防消防斧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防毒面具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防护服中控室按需配置集中保管
灭火器公共区域、停车场、机房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
注:本表仅供一般情况下参考,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2.4保管与发放
2.4.1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管/消防器材分类台帐,统一编号。填写《安管器材配置表》(表380-22)和《消防器材配置表》(表380-21),登记编号、名称、数量、配置地点/岗位、时间等信息。由个人或班组使用、保管的器材还应做好领用登记。
2.5物管中心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管/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以确保器材能够正确使用。
2.6器材发生损坏或丢失,安全管理部门应书面上报物管中心负责人,并及时修复、补充相关器材。。
2.7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核对检查器材,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
2.8安全管理部门严禁将器材转借他人或私自使用,严禁将器材占为己有,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3安管器材的使用与维护
3.1对讲机的使用与维护
3.1.1对讲机只供当值的安管班长、安管员、维修工和服务员使用,实施定岗定机的管理,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须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
3.1.2对讲机电池应按相关使用规定或使用说明进行充电。
3.1.3各岗位人员做好电池充电及交接工作,使用人在交接岗时须干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检查对讲机外观,性能是否完好和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与上一班人员确认,并上报领班/主管,记录损坏的情况和损坏原因。
3.1.4对讲机应按规定频率使用,严禁私自拆卸、破坏或随意调至其他频率。
3.1.5使用人在联络对方时须使用代码,不得直呼其姓名,并讲清自己的代码。被联络人在对方呼叫三声之内必须应答。
3.1.6使用对讲机通话时要简单明了,不得说与工作无关的事。
3.1.7使用人可根据执勤情况适度调节对讲机的音量,避免音量过大影响到客人,过小自己听不清楚。
3.1.8在岗人员应随时检查对讲机通讯状态,如电量不足应立即联络领班安排人员更换电池,不得擅自脱岗。
3.1.9遇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对讲机。
3.1.10使用人携带对讲机到信号较弱或无信号的地点,应事先告知领班所去的位置或联系电话,以便紧急情况下联络。
3.1.11为了确保不影响客户的办公秩序以及保守内部机密,特殊岗位人员应配备对讲机耳机。
3.1.12对讲机须佩戴在使用人的右后腰处。冬季着大衣时,须将对讲机佩戴在大衣正面武装带的右侧。
3.2警棍的使用
3.2.1安管员要爱护使用警棍,严禁用警棍媳戏打闹或交给他人玩耍。
3.2.2所配警棍只供安管员在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值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3.2.3严禁将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安管部负责人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3.2.4交接班时,应对警棍进行检查并记录在相应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记录》(表380-4)。
3.3手电、雨衣、雨鞋的使用
3.3.1安管员要爱护使用手电、雨衣、雨鞋,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雨鞋、手电筒、电池等占为己用。
3.3.2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干布擦拭干净,折叠整齐后交当值班长保管。
3.3.3手电使用完毕后,用干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卸出。
3.3.4交接班时,对雨衣、手电进行检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于相应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记录》(表380-4)。
4消防器材的使用与维护
4.1消防斧、防毒面具、防护服等消防器材的使用与维护
4.1.1消防斧、防毒面具、防护服等消防器材统一放置在监控中心/消防值班室,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1.2在紧急情况或消防演习中,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4.1.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斧、防毒面具、防护服等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和使用性能的检查工作。
4.2灭火器的使用与维护
4.2.1各物管中心的公共区域和重要部位需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4.2.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物管中心所有的灭火器材进行详细登记,记录配置地点、数量、器材型号、购置/年检日期、品牌等信息。
4.2.3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区域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并适时对灭火器更新,确保灭火器正常使用。
4.2.4安管员和各部门员工均应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灭火器的使用培训。
4.3消防设施的管理
4.3.1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各类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不准随便挪动、占用。
4.3.2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每半年由维修工程人员进行出水测压的实验,并检查供水系统的运行状态。
4.3.3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和清洁,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安全管理部门。
4.3.4维修工程部门应设专职/专人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将维修、保养计划,运行状况进行备案。
5记录
5.1《安管器材配置表》(表380-22)
5.2《消防器材配置表》(表380-21)
第9篇 年度消防器材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按照所属部门区域进行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三、各部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需设立专管人员,建立台账,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
四、各种消防器材应合理分布,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做好“防雨、防晒、防尘”等防护工作,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品接触,严禁挪作他用或改变位置。
五、消防水带使用后,需及时清洗干净、晒干、归位(消火栓箱位)。
六、灭火器使用后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并将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空瓶送到安全科报存。
七、各部门领导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作好记录,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还好有效,随时可用。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工作失责,造成公司生产、财产或其他受到不应有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规定自2022年6月10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小区健身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小区健身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遵守社会公德、爱惜公共设施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为了加强居民健身器材使用的管理,为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健身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1、小区居民健身器材是供居民健身使用,居民应遵守健身器材使用规则,爱惜体育设施及健身器材。
2、健身可根据自身年龄、体质、及身体状况选择不同的健身器材进行健身活动。中老年人要特别注意健身量力而行,儿童健身需要在家长监护下进行。
3、健身者应注意健身活动的自我保护,如有违反操作规定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其责任自负。
4、对破坏健身器材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教育,屡教不改者,将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5、倡导科学健身、文明锻炼,不得喧闹扰民影响居民休息。
6、维护健身场所环境,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纸屑等脏物,保持器材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11篇 警用装备器材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一、警用装备器材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非巡逻队员不得使用,不得私自将器材借予他人。
二、严格按照配备用途使用,熟记各种器材的使用说明;不得私自拆卸。
三、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做到“数、质量清楚。账、物相符”。
四、凡具有攻击性的器材(如电警棍、伸缩警棍);必须在自身及受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此类器材进行打逗或威胁他人。
五、严格执行警用器材的交接制度;做到交接有记录。发现人为损坏、丢失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是因公或自然损坏的药做好登记,及时申请更换,以保证工作中的使用。
六、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警用装备器材,防止带故障工作。
七、所有充电式器材在充电时,要认真做好记录,以防因充电时间过长烧坏器材。
八、除执勤、训练和备勤外,不准将警用装备器材带离单位或用于其它途径。
第12篇 对讲机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2)
对讲机、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二)
1.0 目的
保证对讲机、警用器材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0 范围
适用于秩序维护部所有对讲机、警用器材使用管理工作。
3.0职责
3.1 秩序维护部主管负责对对讲机、警用器材的申购、发放、送检、保养。
3.2 秩序维护部班长负责对讲机、警用器材的保管、发放并予以记录。
3.3 当值秩序维护员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4.工作内容
4.1 对讲机维护与管理
4.1.1 监控中心值班员负责建立对讲机通讯器材台帐。
4.1.2 对讲机只能提供部门管理者、巡逻队、消防专员和当值秩序维护员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由物业经理同意方可。
4.1.3 对讲机严格规定使用频率、严禁秩序维护员、干部私自乱拆乱调其它频率。
4.1.4 对讲机电池充电6小时以上再使用,充电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交班时要用布擦拭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清晰听到)位置。
4.1.5 秩序维护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交接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报部门负责人。
4.1.6 专人领取使用对讲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
4.2 头盔、警棍的使用
4.2.1 秩序维护员要爱护使用头盔、警棍,严禁使用警棍嬉戏打闹或给他人玩耍。
4.2.2 所配头盔、警棍只提供秩序维护员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4.2.3 严禁头盔、警棍提供给他人使用,无特殊情况或未经物业经理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
4.2.4 交接班时,对头盔、警棍进行检查并记录于《值班记录》上。
4.3 手电筒、雨衣的使用
4.3.1 秩序维护员要爱护使用手电筒、雨衣,非晚间或下雨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手电筒、电池占为已用。
4.3.2 对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布擦拭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巡逻班长保管,对使用完毕的手电要用布擦拭干净并将电池卸出。
4.3.3 交接班时,对雨衣、手电筒进行检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记录在《秩序维护部值班记录》上,发现问题及时报部门负责人。
第13篇 物业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5)
物业警用器材使用管理规定(五)
安全员警用器材包括对讲机、强光手电、警棍等。为了加强通讯联络以便更好地完成安全安全工作,制定警用器材管理规定如下:
一、对讲机有固定的频率,安全员不得擅自调换频率,影响正常工作。
二、对讲机由指定值班人员专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严格对讲机交接制度,由当值班长专人负责,发现非正常丢失,照原价赔偿,及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四、警用器材要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玩耍、拆卸安全员器材。
五、严格使用对讲机通话术语,不得在通话中讲与工作无关的话,更不准用对讲机聊天。
第14篇 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按照所属部门区域进行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三、各部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需设立专管人员,建立台账,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
四、各种消防器材应合理分布,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做好“防雨、防晒、防尘”等防护工作,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品接触,严禁挪作他用或改变位置。
五、消防水带使用后,需及时清洗干净、晒干、归位(消火栓箱位)。
六、灭火器使用后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并将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空瓶送到安全科报存。
七、各部门领导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作好记录,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还好有效,随时可用。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工作失责,造成公司生产、财产或其他受到不应有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规定自2022年5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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