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通信工程及维护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规定
1.1 一般安全须知
1.1.1 工作场地
1.1.1.1在下列地点施工,必须设立信号标志。
a. 街道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b. 在街道上有行人或车辆处。
c. 在跨越马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暂时停止时。
d. 架空电(光)缆接头处。
e.高空作业有落物危险范围内。
1.1.1.2 信号标志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立即撤离。
1.1.1.3 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交通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1.1.1.4 在施工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进施工地区。
1.1.2车辆行驶
1.1.2.1 司机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及交通规则。
1.1.2.2 精心爱护、保养和使用车辆,全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1.2.3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注意道路的变化和不同车辆、行人的活动,提前做到应急准备,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1.2.4 严禁酒后开车。
1.1.2.5 不得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及安全设备不全的车辆。
1.1.2.6 乘车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不得做有碍正常行车的行为。
1.1.2.7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外,以防受伤。
1.1.3消防设施
1.1.3.1材料库等处应设置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置于明显地方以便于取用,并定期检查以保证有效。
1.1.3.2所有施工人员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均需了解,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1.1.4野外工作
1.1.4.1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1.1.4.2 进入山区和草原施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攀登山岭应注意活动的石块,更不能站在有裂缝的土石地方。
b. 注意防火,禁止吸烟。在护林防火区内,应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
c. 不食野果野草,不喝山中流水。
1.4.3 铁路沿线工作,注意下列要求:
a. 不许在铁轨、桥梁上休息和闲谈。
b. 携带较长工具时,工具要与路轨平行。
2.1其它注意事项
2.1.1到达施工作业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周围环境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1.2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安全牢固。
2.1.3在离开施工地点时,应清除现场杂物,并清点工具防止遗失。
2.1.4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
2.1.5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用其作业时,需根据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暴或防寒措施。
3.1工器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3.1.1 一般安全规定
3.1.1.1工程项目中需保管的器材防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3.1.1.2作业时必须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各种工具器材按器材的保管要求设有防火、防晒、防潮、防尘、防盗以及防破坏措施,要定期检查。
3.1.1.3 不得使用无柄、坏裂柄或装柄不牢的锉刀、手锯、起子、锤子等。
3.1.1.4 各种锋刃的工具,不得插入腰带上或放在衣服口袋里。
3.1.1.5 锋刃的工具要经常检查,以免伤人。
3.1.1.6 用手锤、榔头不许戴手套操作。
3.1.1.7各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变质和失效。
3.1.1.8 使用钢锯时应注意:
a. 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
b. 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锯条折断伤人。
c. 锯长物件时,要时用支架或由人扶持,以免物件摆动。
3.1.1.9各种扳手应合理使用,符合规定尺寸,口牙和活动部件完整有效,钳口夹紧,不要用力过猛,或加长扳手的把柄。
3.1.1.10皮卷尺和测量绳里面有金属丝,使用时应避免触碰电力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2篇 通信工程维护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规定
1.1 一般安全须知
1.1.1 工作场地
1.1.1.1在下列地点施工,必须设立信号标志。
a. 街道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b. 在街道上有行人或车辆处。
c. 在跨越马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暂时停止时。
d. 架空电(光)缆接头处。
e.高空作业有落物危险范围内。
1.1.1.2 信号标志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立即撤离。
1.1.1.3 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交通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1.1.1.4 在施工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进施工地区。
1.1.2车辆行驶
1.1.2.1 司机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及交通规则。
1.1.2.2 精心爱护、保养和使用车辆,全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1.2.3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注意道路的变化和不同车辆、行人的活动,提前做到应急准备,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1.2.4 严禁酒后开车。
1.1.2.5 不得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及安全设备不全的车辆。
1.1.2.6 乘车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不得做有碍正常行车的行为。
1.1.2.7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外,以防受伤。
1.1.3消防设施
1.1.3.1材料库等处应设置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置于明显地方以便于取用,并定期检查以保证有效。
1.1.3.2所有施工人员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均需了解,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1.1.4野外工作
1.1.4.1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1.1.4.2 进入山区和草原施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攀登山岭应注意活动的石块,更不能站在有裂缝的土石地方。
b. 注意防火,禁止吸烟。在护林防火区内,应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
c. 不食野果野草,不喝山中流水。
1.4.3 铁路沿线工作,注意下列要求:
a. 不许在铁轨、桥梁上休息和闲谈。
b. 携带较长工具时,工具要与路轨平行。
2.1其它注意事项
2.1.1到达施工作业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周围环境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1.2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安全牢固。
2.1.3在离开施工地点时,应清除现场杂物,并清点工具防止遗失。
2.1.4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
2.1.5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用其作业时,需根据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暴或防寒措施。
3.1工器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3.1.1 一般安全规定
3.1.1.1工程项目中需保管的器材防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3.1.1.2作业时必须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各种工具器材按器材的保管要求设有防火、防晒、防潮、防尘、防盗以及防破坏措施,要定期检查。
3.1.1.3 不得使用无柄、坏裂柄或装柄不牢的锉刀、手锯、起子、锤子等。
3.1.1.4 各种锋刃的工具,不得插入腰带上或放在衣服口袋里。
3.1.1.5 锋刃的工具要经常检查,以免伤人。
3.1.1.6 用手锤、榔头不许戴手套操作。
3.1.1.7各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变质和失效。
3.1.1.8 使用钢锯时应注意:
a. 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
b. 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锯条折断伤人。
c. 锯长物件时,要时用支架或由人扶持,以免物件摆动。
3.1.1.9各种扳手应合理使用,符合规定尺寸,口牙和活动部件完整有效,钳口夹紧,不要用力过猛,或加长扳手的把柄。
3.1.1.10皮卷尺和测量绳里面有金属丝,使用时应避免触碰电力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3.1.1.11工具上下传递,不可掷下或抛上,重工具或材料必须平放,工具和材料不可混放,避免损坏和伤人。
3.1.1.12线缆断面应做保护措施,存放时要注意曲率半径的要求。
3.1.1.13客户器材保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须做好标识。
3.1.1.14对用电设备的带电操作,要作好对使用工具的绝缘处理,防止短路。
3.1.2 梯和高凳
3.1.2.1上梯前应检查梯子是否完好,上下梯子不得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在梯子上工作时不得用力过猛,不得一脚踩梯,另一脚踩其它物件,或用脚移动梯子。
3.1.2.2上下较高及树立点容易滑动和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要有专人扶梯。
3.2.1电气用具
3.2.1.1用电器用具前,必须检查有无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插头和插座破裂松动、零件螺丝松脱、外体是否带电等不正常现象,发现不妥之处,应立即停止使用。裸露的带电体必须设安全防护和明显警示标志。
3.2.1.2 各种电器用具和电源相接之处应设置开关和插销,不得随意插挂,必要时外壳接地线。。需加防雷地的设备要加防雷地线,接地电阻要符合设计要求。
3.2.1.3在施工过程中器具、仪表需外接电源时,不得从其他通信设备正在使用的配套电源引电,并且总负载功率不得超过外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
3.2.1.4 设备加电时应从配电设备总电源引入端至用电设备逐级测量电气性能,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再按以上顺序逐级加电。
3.2.1.5电器用具的电线必须放置妥当,特别是在室外使用时,要防止绊住过往行人和被车辆轧坏。
3.2.1.6电烙铁不得放在地面和木板上,在机架上工作时,电烙铁应挂在不易碰着的地方,并防止烧坏线缆或设备。在带电设备上使用电烙铁时,电烙铁不应接地。禁止用电烙铁烘烤易燃物品,未冷却的电烙铁不可放入工具箱。
3.2.1.7使用移动式的发电设备、配电设备和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操作,检修时应尽量停止使用,切断电源。
3.2.1.8 工过程中不得操作不了解的电器设备,必须操作时须经有关电源厂家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3.2.1.9.对电源设备带电操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要作绝缘处理。
3.2.2仪器仪表
3.2.2.1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2.2.2 仪表的正负极不得接反。
3.2.2.3 使用交流电源的仪表,在市电波动较大时,要经过稳压器后再供给仪表。
3.2.2.4 交直流两用仪表,在插入电源塞孔和接引电源时,要严防交直流电源接错而烧坏仪表。
3.2.2.5 干电池使用完毕应及时从仪表中取出,以防日久电池蚀烂损坏仪表。
3.2.2.6 禁止用仪表的低量程量高信号值。
3.3高空作业
3.3.1 登高
3.3.1.1凡参加高空作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凡距地平面两米以上施工即为高空作业)必须经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空作业。
3.3.1.2 高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如手锤、扳手等)应放好、放牢。
3.3.1.3 塔上作业前施工人员须相互认真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做到不留任何隐患。塔上作业人员须将安全带系于铁塔的安全、牢固部位。塔上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全神贯注、认真工作,不得嘻闹,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危险动作。
3.3.1.4施工人员上塔过程中,必须从安全通道(安全护栏)上至塔顶(例行维护除外),严禁由护栏以外上塔。塔上运送天馈线部件、测试设备时必须保证天馈线部件、测试设备安全,不留任何隐患。
3.3.1.5 遇有雨雪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塔上作业,并做好吊装构件、机械等稳固工作。
3.3.1.6塔下施工人员进入工作区必须戴好安全帽。塔下施工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塔上施工人员。
3.3.1.7作业人员上塔作业必须着工装、穿工作鞋。
3.3.1.8 塔上施工人员施工时,塔下施工人员除工作之外,必须远离塔基十五米之外,防止被坠落物砸伤。代维工程车停放于远离塔基十五米之外,防止车辆被坠落物砸坏。
3.4 其 它
3.4.1 其它要求
3.4.1.1 施工人员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做到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使用前对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1.2特种作业人员(如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2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4.2.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2.2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4.2.3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3篇 供配电维护项目工程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公司维护项目新增工程的管理需要,充分调动各维护项目部和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程管理流程,现对公司2008年度供配电维护项目工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工程项目的划分:
1、 一般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2、 零星工程项目:单项工程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 原中标工程增补项目:两年质保期内与原中标工程有关的维修项目和增补项目,其管理主体为公司,本维护项目部负责实施。
二、 承包形式
1、费用承包,责任包干,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一般工程项目实行认标制,本桥梁维护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认标人(由公司测算费用,如本维护项目部经理放弃则在公司范围内按工程项目认标程序进行重新认标,或由公司指定承包人);零星工程项目和原工程增补项目由本桥梁项目部实施,项目经理为承包人。
三、工程费用管理:
1、一般工程项目的工程施工费用组成如下:
(1)、施工人员工资:套用江苏省安装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为26元,不计取调试和低压电缆头定额),人工费总价乘以系数(合同总额在30-100万元部分,取20%;100-500万元部分,取15%,超过500万元部分,取10%)。
(2)、辅助材料费:套用江苏省安装工程定额,辅助材料总价乘以40%。
(3)、机械费:单项工程施工机械费用(含机械设备租赁费、吊装费等),套用江苏省安装工程定额,机械费用总价乘以40%。
(4)、施工现场费用:用于现场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费用、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费用、油料费、零星制作费用等,按人、材、机三项定额小计的10%计价。
(5)、车辆费用(含工地运输):按合同额的3‰计列。
(6)、招待费用:从项目跟踪至交工时工程款回收到合同规定的额度(仅剩余质保金)所发生的一切招待费用(包括公司要求变更供货厂家费用、联合设计变更费用、增补项目变更费用、公司领导为本项目在项目现场而发生的招待费用等),30-100万元项目按合同额(不含甲供材部分)的1.5%计列、100—300万元部分按1%累加、300—800万元部分按0.5%累加、8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0.3%累加。
(7)、主材费:按物资管理部分有关规定,列入由项目部在现场购买的主材费用。
2、零星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标准为其开票总值的18%(开票税金由公司承担)。
3、原中标工程增补项目:施工费用由公司测算,设备和材料由公司负责采购或委托采购(成套设备部出指导价);涉及到机械费用和运输费用征得公司同意,按实报销。
四、工程物资管理
1、一般工程项目的工程物资管理:
(1)、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和主要材料(同类材料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由公司统一采购配送给项目部。
(2)、工程所需的小型设备和一般材料由项目部自行采购。
(3)、公司委托项目部购买的主材,其采购价不得高于成套设备部的指导价。
(4)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差额奖励:设备的最终结算价与采购价相比有结余的,按其差额的20%奖励给项目部;材料的最终结算价与采购价相比有结余的,按其差额的30%奖励给项目部。
(5)、设备和材料的数量节余奖励:设备和材料在最终结算时有数量节余的(未采购),设备类按其总价的15%奖励,材料类按其总价的20%奖励。
(6)、剩余的设备和材料部分奖励:已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在工程交工后有剩余的,按其利用价值,设备类奖5%,材料类奖10%。
(7)、设备和材料在最终结算时有亏空的均由项目部承担。
(8)、工程废旧物资(主材类)的处理权属公司,项目部不得擅自处理,在工程完工后列清单报公司,其处理所得提40%奖励给项目部。
(9)、其它参照《工程项目施工费用大包干实施细则(2008年度)》中的有关规定。
2、零星工程项目的物资由项目部自行负责购买。
五、其它规定:
1、项目主承包人需向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为合同额的1%,连带承包人需交纳风险抵押金为合同额0.8%。风险抵押金的扣除参照《工程项目施工费用大包干实施细则(2008年度)》中的有关规定。
2、对于一般工程项目,项目部需向公司借款时,其额度累计不得超过承包费用总额的70%;零星工程项目,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额的50%。借款月利率为15‰。
3、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和工程外包管理均参照《工程项目施工费用大包干实施细则(2008年度)》中的有关规定。
4、其它未尽事项可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无参照时可由公司经营班子研究决定。
六、本细则从二oo八年十月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公司经营班子。
第4篇 维护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规定
1.1 一般安全须知
1.1.1 工作场地
1.1.1.1在下列地点施工,必须设立信号标志。
a. 街道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b. 在街道上有行人或车辆处。
c. 在跨越马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暂时停止时。
d. 架空电(光)缆接头处。
e.高空作业有落物危险范围内。
1.1.1.2 信号标志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立即撤离。
1.1.1.3 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交通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1.1.1.4 在施工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进施工地区。
1.1.2车辆行驶
1.1.2.1 司机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及交通规则。
1.1.2.2 精心爱护、保养和使用车辆,全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1.2.3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注意道路的变化和不同车辆、行人的活动,提前做到应急准备,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1.2.4 严禁酒后开车。
1.1.2.5 不得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及安全设备不全的车辆。
1.1.2.6 乘车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不得做有碍正常行车的行为。
1.1.2.7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外,以防受伤。
1.1.3消防设施
1.1.3.1材料库等处应设置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置于明显地方以便于取用,并定期检查以保证有效。
1.1.3.2所有施工人员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均需了解,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1.1.4野外工作
1.1.4.1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1.1.4.2 进入山区和草原施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攀登山岭应注意活动的石块,更不能站在有裂缝的土石地方。
b. 注意防火,禁止吸烟。在护林防火区内,应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
c. 不食野果野草,不喝山中流水。
1.4.3 铁路沿线工作,注意下列要求:
a. 不许在铁轨、桥梁上休息和闲谈。
b. 携带较长工具时,工具要与路轨平行。
2.1其它注意事项
2.1.1到达施工作业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周围环境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1.2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安全牢固。
2.1.3在离开施工地点时,应清除现场杂物,并清点工具防止遗失。
2.1.4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
2.1.5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用其作业时,需根据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暴或防寒措施。
3.1工器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3.1.1 一般安全规定
3.1.1.1工程项目中需保管的器材防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3.1.1.2作业时必须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各种工具器材按器材的保管要求设有防火、防晒、防潮、防尘、防盗以及防破坏措施,要定期检查。
3.1.1.3 不得使用无柄、坏裂柄或装柄不牢的锉刀、手锯、起子、锤子等。
3.1.1.4 各种锋刃的工具,不得插入腰带上或放在衣服口袋里。
3.1.1.5 锋刃的工具要经常检查,以免伤人。
3.1.1.6 用手锤、榔头不许戴手套操作。
3.1.1.7各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变质和失效。
3.1.1.8 使用钢锯时应注意:
a. 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
b. 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锯条折断伤人。
c. 锯长物件时,要时用支架或由人扶持,以免物件摆动。
3.1.1.9各种扳手应合理使用,符合规定尺寸,口牙和活动部件完整有效,钳口夹紧,不要用力过猛,或加长扳手的把柄。
3.1.1.10皮卷尺和测量绳里面有金属丝,使用时应避免触碰电力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3.1.1.11工具上下传递,不可掷下或抛上,重工具或材料必须平放,工具和材料不可混放,避免损坏和伤人。
3.1.1.12线缆断面应做保护措施,存放时要注意曲率半径的要求。
3.1.1.13客户器材保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须做好标识。
3.1.1.14对用电设备的带电操作,要作好对使用工具的绝缘处理,防止短路。
3.1.2 梯和高凳
3.1.2.1上梯前应检查梯子是否完好,上下梯子不得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在梯子上工作时不得用力过猛,不得一脚踩梯,另一脚踩其它物件,或用脚移动梯子。
3.1.2.2上下较高及树立点容易滑动和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要有专人扶梯。
3.2.1电气用具
3.2.1.1用电器用具前,必须检查有无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插头和插座破裂松动、零件螺丝松脱、外体是否带电等不正常现象,发现不妥之处,应立即停止使用。裸露的带电体必须设安全防护和明显警示标志。
3.2.1.2 各种电器用具和电源相接之处应设置开关和插销,不得随意插挂,必要时外壳接地线。。需加防雷地的设备要加防雷地线,接地电阻要符合设计要求。
3.2.1.3在施工过程中器具、仪表需外接电源时,不得从其他通信设备正在使用的配套电源引电,并且总负载功率不得超过外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
3.2.1.4 设备加电时应从配电设备总电源引入端至用电设备逐级测量电气性能,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再按以上顺序逐级加电。
3.2.1.5电器用具的电线必须放置妥当,特别是在室外使用时,要防止绊住过往行人和被车辆轧坏。
3.2.1.6电烙铁不得放在地面和木板上,在机架上工作时,电烙铁应挂在不易碰着的地方,并防止烧坏线缆或设备。在带电设备上使用电烙铁时,电烙铁不应接地。禁止用电烙铁烘烤易燃物品,未冷却的电烙铁不可放入工具箱。
3.2.1.7使用移动式的发电设备、配电设备和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操作,检修时应尽量停止使用,切断电源。
3.2.1.8 工过程中不得操作不了解的电器设备,必须操作时须经有关电源厂家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3.2.1.9.对电源设备带电操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要作绝缘处理。
3.2.2仪器仪表
3.2.2.1 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2.2.2 仪表的正负极不得接反。
3.2.2.3 使用交流电源的仪表,在市电波动较大时,要经过稳压器后再供给仪表。
3.2.2.4 交直流两用仪表,在插入电源塞孔和接引电源时,要严防交直流电源接错而烧坏仪表。
3.2.2.5 干电池使用完毕应及时从仪表中取出,以防日久电池蚀烂损坏仪表。
3.2.2.6 禁止用仪表的低量程量高信号值。
3.3高空作业
3.3.1 登高
3.3.1.1凡参加高空作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凡距地平面两米以上施工即为高空作业)必须经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空作业。
3.3.1.2 高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如手锤、扳手等)应放好、放牢。
3.3.1.3 塔上作业前施工人员须相互认真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做到不留任何隐患。塔上作业人员须将安全带系于铁塔的安全、牢固部位。塔上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全神贯注、认真工作,不得嘻闹,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危险动作。
3.3.1.4施工人员上塔过程中,必须从安全通道(安全护栏)上至塔顶(例行维护除外),严禁由护栏以外上塔。塔上运送天馈线部件、测试设备时必须保证天馈线部件、测试设备安全,不留任何隐患。
3.3.1.5 遇有雨雪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塔上作业,并做好吊装构件、机械等稳固工作。
3.3.1.6塔下施工人员进入工作区必须戴好安全帽。塔下施工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塔上施工人员。
3.3.1.7作业人员上塔作业必须着工装、穿工作鞋。
3.3.1.8 塔上施工人员施工时,塔下施工人员除工作之外,必须远离塔基十五米之外,防止被坠落物砸伤。代维工程车停放于远离塔基十五米之外,防止车辆被坠落物砸坏。
3.4 其 它
3.4.1 其它要求
3.4.1.1 施工人员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做到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使用前对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1.2特种作业人员(如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2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4.2.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2.2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4.2.3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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