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供电公司防误闭锁装置管理规定规定
1.目的
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的专业管理,做好防误闭锁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工作。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莱芜供电公司电气设备及配电装置。
3.职责
3.1生产副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全公司防误闭锁装置的管理工作,负责批准防误闭锁装置管理规定,批准防误闭锁装置的措施、方案、计划。
3.2生产技术部
3.2.1生产技术部是防误闭锁装置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我公司防误闭锁装置专业的统一管理。
3.2.2负责审核、组织编写防误闭锁装置管理的措施、方案、计划、标准、规程等。
3.2.3制定年度防误工作计划,确定防误工作方案,协调落实资金,报请生产副总批准后执行。
3.2.4参与防误闭锁装置的验收。
3.2.5每年一月底前对上年度防误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
3.3安全质量监察部
3.3.1安全质量监察部是全公司防误闭锁装置管理工作的安全质量监察部门,负责审核防误闭锁装置的安全监督工作。
3.3.2参加防误闭锁装置的设备选型。
3.3.3参加防误闭锁装置的验收。
3.3.4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防误工作总结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对其它要求填报的表格按时上报。
3.4调度所
3.4.1负责监督运行人员正确使用防误闭锁装置。
3.4.2负责指挥协助防误闭锁装置的缺陷消除工作。
3.5变电运行工区
3.5.1负责对全公司微机及程序闭锁装置的安装管理。
3.5.2负责对全公司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
3.5.3负责编写防误闭锁装置专业有关的措施、方案、计划等。
3.5.4负责防误闭锁装置的验收和运行工作。
3.5.5负责防误闭锁装置异常分析及处理工作。
3.5.6负责防误闭锁装置的评级和缺陷上报工作。
3.5.7负责无人值班变电站运行工作的总结及专业报表的汇总、统计、分析、上报。
3.6修验场
3.6.1负责全公司电气联锁和电磁锁的安装、调试及缺陷处理工作。
4.内容与要求
4.1防误闭锁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原则
4.1.1凡有可能引起误操作的高压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防误闭锁装置,装置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
4.1.2防误闭锁装置应实现五防功能:
①防止误分、合断路器;
②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③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④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⑤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高压开关柜及间隔式配电装置(间隔有网门时),应满足“五防”功能的要求。
4.1.3新定购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具有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的防误闭锁装置。
4.1.4新设计的变电工程中的防误闭锁装置,必须与主设备同时验收、同时投运。
4.1.5防误闭锁装置力求结构简单、可靠、操作维护方便,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
4.1.6防误闭锁装置应有专用工具(钥匙)进行解锁,防误装置应能满足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
4.1.7防误闭锁装置所用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
4.1.8防误闭锁装置应做到防尘、防异物、不卡涩,户外防误闭锁装置还应有防水、防潮、防霉的措施。
4.1.9“五防”中防止误分、合断路器可采用提示性的装置;其它“四防”应采取强制性措施。
4.1.10新设计的户外110kv及以上复杂接线,应优先采用微机闭锁、电气联锁或电磁锁方案。
4.1.11使用解锁钥匙(工具),必须经防误闭锁专责人到现场确认、批准并监护完成全部操作(事故处理除外)。非防误闭锁专责人无权批准解锁。严禁采用电话等不到现场核实的方式批准解锁。
4.2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
4.2.1防误闭锁装置作为一套独立的运行设备,由变电运行工区管理和使用,严禁其他人员动用。
4.2.2防误闭锁装置运行操作中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值班负责人,查明原因,确认无误后,并经防误闭锁专责人现场确认批准,并在防误闭锁专责人和值班负责人的监护下方可进行解锁操作。4.2.3微机或程序闭锁的缺陷由值班员汇报变电运行工区,并记入缺陷记录簿,由变电运行工区负责处理。
4.2.4电气联锁或电磁锁的缺陷由值班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并记入缺陷记录簿,由值班调度员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4.2.5在巡视电气设备的同时必须巡视防误闭锁装置,同时每年必须对防误闭锁装置进行两次专项检查,填写检查记录。
第2篇 供电公司宣传信息报导网络管理办法规定
供电公司宣传信息报导网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超越自我、奋力争先”的企业精神,为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助威鼓劲,使我公司通讯报导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网络构成
1、通讯报导网络分级构成,一是公司网络;二是部门(单位)网络。
2、公司网络由公司通讯员和部室宣传员组成,归思政部领导,依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通讯员组成并统一安排部署报导任务。
3、部门(单位)网络归属党支部及各部门领导,及时完成部门的通讯报导及宣传工作。
二、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
1、通讯员必须由政治、思想、业务和文化素质较好、热爱通讯报导工作、并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的职工担任。
2、通讯员的权利有:一有参加通讯报导培训的权利;二有参加部门级生产会议的权利;三有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四有了解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发问的权利,各部门负责人要对通讯报导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3、通讯员应尽的义务有:一积极报导发生在本公司、本部门有新闻宣传价值的事件,亦可及时将宣传报导线索提供给公司思政部或本公司、部门其他通讯员;二每月至少投1篇以上的新闻稿件;三按时完成公司思政部布置的其他采访及宣传报导任务;四为公司宣传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促进公司宣传网络的发展;五自觉提高个人写作技艺,加强自身业务水平。
三、对外通讯报道
1、大力开展对外通讯报道,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向社会宣传我公司的工作动态、精神面貌以及社会对供电工作所关注的事宜,力争实现全公司大的动态“报刊、网络有载、电台有声、电视有影”,为我公司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2、对外报导我公司稿件,需经公司思政部、党总支审校、签章发稿。重要稿件应经思政部、公司分管领导、党总支三级审校。
四、通讯报导工作考核
1、通讯报导工作纳入月度考核。
2、思政部每半年考核各党支部(部门)通讯报导工作一次。
3、思政部对各党支部(部门)的通讯报导情况及用稿情况每月在政工例会上通报。
4、思政部负责作好年度总结评比工作,发放新闻稿酬,评选好新闻若干篇,评选优秀通讯员、通讯报导工作先进集体及支持通讯报导工作的好领导若干,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奖励制度
1、稿酬奖励办法:
被《__供电报》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1倍。
被省级和地市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2倍。
被国家部委级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3倍。
被国家级新闻单位采用的稿件,内部奖励为稿酬的4倍。
《创建工作简报》所采用的稿件,稿酬以每篇简讯____,消息、通讯、评论每千字2____计发,各支部奖励自行制定。
对报导失实的稿件,取消奖励。
2、同一篇稿件,被数家新闻单位采用,其中一篇按相应倍数兑现,其他各篇按稿酬额50兑现。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思政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__供电公司通讯报导管理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第3篇 供电公司生产用电职工生活用电管理规定考核办法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公司系统职工用电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加强公司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司降损节能工作、树立公司依法经营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成立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管理委员会。
二、各单位生产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并由管委会核定生产用电量指标,每月结算一次,当月节余电量,集存到下个月结算;
三、公司所有员工(含内退、离退休职工)必须按对外普通用户一致的标准装表计量,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激纳电费;
四、职工用电应按照等同普通客户一样的有关用电规定进行用电,严禁违章窃电行为,并不得向外转供电;
五、新装职工用电应按正常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请,严禁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线用电。
六、各供电所应每月按规定时间向公司用电稽查大队上报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报表;
七、用电稽查大队每月应对全公司范围的生产用电及职工用电情况张榜公布,并对职工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有计划地对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进行检查;
八、各单位生产用电超过用电量指标,按市场价结算电费,查出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追补电量、电费,并依《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九、查出职工生活用电违章用电、窃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领导班子成员罚款2000元,并予通报。
2、中层干部罚款1500元,并予行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3、职工罚款1000元,并予行政警告处分。
4、内退、离退休职工罚款500元。
5、村电工、临时工罚款500元,并予以解聘。
十、窃电、违章用电职工取消一年电贴补助,非生活用电窃电、违章用电依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4篇 供电公司计量管理标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根据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的要求和我公司现行机构设置具体情况,现制定《计量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计量班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审定:
审批: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计量班负责解释。
龙海市供电公司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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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标准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计量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
3 管理职能
成立以分管经理或总工程师为主、各有关部室领导、计量专责人为成员的计量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建全管理网络。在公司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客户中心是公司计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计量专责人一名,负责全公司计量管理和计量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3.1 职责
3.1.1 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法规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1.2 绘制本公司的计量网络图。
3.1.3 根据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制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和最高标准的按时送检,保证量值传递可靠。
3.1.4 统一管理的计量器具、计量设施,负责计量技术工作。
3.1.5 开展计量测试,提供计量保证。
3.1.6 负责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并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初评和申报。
3.2 权限
3.2.1 审查全公司计量器具检定计划。
3.2.2 审查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的更新报废,审查非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更新、报废。
3.2.3 对未经审核批准而购置的计量器具,有权给予否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2.4 未经审核批准而添设的计量器具,材料部门有权不予采购。
3.2.5 对无证和超期的计量器具,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3.2.6 制止违反计量法和本标准的行为。
3.2.7 处理计量纠纷。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计量器具的购置
龙海市供电公司2006-12.01发布 2007-01-01 实施
q/302z-215.001-2007
4.1.1 各单位添置计量器具,应先写出申请购置计划,经计量负责人审核汇总报计量管理部门审批列入计划下达执行。
4.1.2 计量器具的采购由材料部门负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由主管部门办理。
4.2 计量器具的入库检验
4.2.1 采购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经计量专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检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4.2.2 计量器具入库必须开箱检查,不合格的应付上退货原因和检定数据,交材料部门办理退货。
4.3计量器具的领用和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
4.3.1 各单位需要计量器具时,按材料管理标准办理出库领用手续。验收合格后建卡、立户、编号。4.3.2 对在用的标准计量器具,由公司计量负责人编制周检计划,并督促执行。
4.3.3 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部门填写历史记录卡和原始记录,并签发合格证和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则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4.3.4 计量器具的检定
按“计量器具检定管理标准”执行。
4.4 计量器具的修理
4.4.1 标准计量器具和测试计量器具的修理,必须送法定检定机构或取得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修理单位进行。
4.4.2 不能检修的计量器具,应征得单位领导的同意后,进行委外检修。
4.4.3 修理后的计量器具达不到原来的精度,而符合较低级别的精度时,可降低使用标准、并有明显的标志,若达不到规定的最低精度时,则应办理报废手续。
4.4.4 计量器具修理前后都要经计量人员检定。检定结果填入历史记录卡。
4.5 计量器具的报废
4.5.1 在现有的设备和技术条件下,不能修复到原有的精度或精度已降低到最低限度时,即可提出报废。对于改型、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受任何限制,可随时报废。
4.5.2 属于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报废,由使用单位向客户中心提出申请报废的报告,经分管公司批准后,方可报废。属低值易耗品的一般计量器具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报废。
4.5.3 报废后的计量器具,要贴有“报废”字样的标签,并隔离存放,销毁器具历史记录卡及其它管理资料。不得重新使用。
4.6计量器具的封存
4.6.1 对长期不用的计量器具可报公司计量专责人,申请封存。
4.6.2 对批准封存的计量器具应进行清洗,加封条。
4.6.3 已封存的计量器具。在封存期内任何人不准擅自启封,如急需使用可向公司计量专责人提出,
批准后方可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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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计量器具启封后,要按鉴定规程规定的检定项目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7 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
4.7.1 计量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具有有效合格证。
b具有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
c具有符合等级的,有效检定的人员。
d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4.7.2 标准器具、精密仪器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取得检定人员证书者不得擅自动用计量设备。
4.7.3 计量器具要落实专人,每周依次维护 ,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以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7.4 使用标准器具,精密仪器,应做好记录。常用计量器具每次用后应擦净、涂油,不常用的计量器具应注意保养。
4.7.5 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整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规程要求。对易变型的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流放。
4.7.6 选用计量器具要合理,使用得当,严禁摔、碰、砸,用后分类保养,并恢复正常状态。
4.7.7 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检定证书,发现检定证书丢失或超期者要查明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4.7.8 在用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客户中心汇报。对大型、精密贵重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拆修,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4.8 计量器具的资料管理
4.8.1 所有被检计量器具,必须有检定原始记录。数据记录清楚、准确、齐全、完整。
4.8.2 记录本要有检定人,审核人签名、审核人必须是检定负责人。
4.8.3 最高标准计量器具的所有原始记录,随机技术资料,说明书一律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
4.8.4 各计量室检定的原始记录,应保留三年。
4.9 计量技术管理
4.9.1 计量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目录和依法管理目录,建立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清册(分账)周检计划和抽检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绘制量值传递系统图。
4.9.2 计量管理机构指定并认真执行各项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有:
4.9.2.1 公司计量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4.9.2.2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4.9.2.3 计量标准室、检修室、仪表室等管理制度。
4.9.2.4 各级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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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5 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4.9.2.6 计量器具检定、测量、修理劳动工时定额标准。
4.9.2.7 计量采购、入库、流转、降级、报废制度。
4.9.2.8 计量(测量)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4.9.2.9 计量档案,技术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4.9.2.10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9.2.11 计量人员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4.9.2.12 计量器具抽检等制度。
5 检查与考核
5.1 计量管理工作由公司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5.2 公司计量负责人按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计量领导小组审查。
5.3 奖惩
本标准所列各项管理事项分别纳入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并与业绩考核办法挂钩考核。
第5篇 供电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签发程序,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须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二、动火级别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划分,一般分为二级(“四大”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及禁止明火区。
三、动火区域
1、一级动火区:调度楼内部所有场所、220kv变电站主控室、电缆层(室)、蓄电池室、注油设备、宾馆。
2、二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其他场所。
四、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四、动火现场监护
1、二级动火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五、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六、动火工作票使用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七、动火工作票填写使用要求
1、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须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有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第6篇 供电公司送电线路运行管理标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电网送电线路运行的管理职能、管理程序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电网送电线路运行管理。
2管理职能
2.1组织机构
生产副经理领导公司送电线路运行的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为送电线路运行管理技术主管部门;线路工区是送电线路运行具体管理部门。
送电线路运行管理组织机构图:
2.2组织机构中各部门职责
2.2.1生产副经理
1) 领导送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
2) 审批送电线路运行管理制度;
3) 审核线路运行工作计划。
2.2.2生产技术部
1)负责送电运行的技术管理;
2)审核送电线路运行工作计划;
3)审查设备运行工程材料计划和工程预算,审查外出加工配件图纸;
4)按规定安排公司设备运行资金的使用,掌握费用不超预算;
5)审批设备运行临时用工的使用;
6)审核汇总各专业设备运行总结和技术监督总结;
7)负责设备运行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
8)负责审核送电设备运行的专业报表;
9)负责组织送电设备评定级。
2.2.3线路工区
1) 负责送电线路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
2)编报线路运行建议工作计划;
3) 制定并向主管部门提报本部门的“两措”建议计划;
4) 负责送电设备的评定级;
5) 负责送电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上报、消除;
6) 负责送电线路防护通道清理和管理;
7) 制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2.2.4 安监部
负责审核送电设备运行安全措施。
2.2.5供电所
1) 配合线路工区做好所辖送电线路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2) 参与所辖送电设备缺陷的统计分析、上报、消除;
3) 配合做好所辖送电线路防护通道的清理和管理工作;
4) 制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2.2.6 调度所
1)负责送电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
2)负责送电设备操作和事故处理的调度指挥;
3)负责送电设备运行方式的管理。
2.2.7保卫科
1)负责护线网的管理工作。
2)负责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
3 管理程序和要求
送电线路运行管理流程图:
3.1送电设备运行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和《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3.2线路工区制定并组织实施《输配电运行责任分工》。对送电设备巡视设定专责人,并进行了明确分工。
3.3线路运行工作流程:线路工区根据规程、结合工作实际编制线路运行工作计划,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组织实施。运行班长按照线路运行计划组织运行人员进行工作。巡线人员向运行班长汇报当日巡线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运行班长做好“线路运行记录”。
3.4线路缺陷管理具体执行《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3.5 运行班长每月组织运行人员对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做好“线路运行分析记录”。
3.6送电设备的评定级,具体执行《设备评定级管理标准》。
3.7线路工区及各供电所要做好防护区的管理,发现侵犯送电设备防护区、危及送电设备安全运行的及时汇报生产技术部、安监部、调度所,并向责任单位下发 “危及线路安全供电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对破坏电力设施的,发现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汇报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报告保卫科及有关部门。
4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大纲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7篇 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4. 试验与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试验。
4.2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3.2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3.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4.4.1《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4.4.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4.4.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4.4.4 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4.4.6 gb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4.4.7 gb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4.4.8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4.9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单位应按部门、班站分别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三份(试验单位、部门、班站各存一份),并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合格样式符合国家电力公司规范标准),注明试验负责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个部门试验完毕,都应由部门安全员迅速上报安监部本次试验情况,其中包括试验品名称、数量、不合格或报废情况。
4.6 对于本地不具备安全工器具试验能力的产品,各工区上报,由安监部负责联系,送达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进行周期性试验,经试验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试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试验报告,以备查验。
4.7 不需要作定期试验的安全用具,工区安全员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试验的时间,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两次检查,并在安全用具登记本中签名填上检查日期。
5. 检查及使用
5.1 检查及使用:
5.1.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5.1.2.1查看器具上贴(挂)试验合格证标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或未试的器具;
5.1.2.2检查器具是否清洁、完好;
5.1.2.3检查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无锈蚀断裂现象;
5.1.2.4查看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变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现象;
5.1.2.5是否符合操作电压等级。
5.1.3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5.1.4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1.5新领用或经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未经试验不准使用;
5.1.6有声、光等双功能的安全工器具,当有一种功能失常时,严禁使用;
5.1.7自己研制的安全工器具未经测试和主管局长或总工批准,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 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电容型验电器、核相器、绝缘靴、绝缘胶垫、接地线、梯子、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方法必须按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3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按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识。各部门应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计划内。
6. 保管与存放
6.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与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6.2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6.3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6.4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专用包装盒内。
6.5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
6.6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6.7 各生产性单位应库存一定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同所属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试验,以备及时补充使用中损坏的安全工器具。部门库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7. 报 废
7.1 安全工器具必须按厂家说明书和有关规定使用,损坏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试验时,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安监部备案,报废或不合格工器具应交回安监部统一处理。
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7.2.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7.2.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7.3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7.4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8. 附 则
8.1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组织制订。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8.3 本规定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8篇 隆兴供电公司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资产报废管理,理顺资产管理秩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承德供电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我分公司所属各科室及有关资产管理单位。
3、凡已划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工器具、运输工具、机器、机械设备在进行报废管理中均执行本规定。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具备的条件
1、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2、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3、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4、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6、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7、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8、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上报程序
1、各单位发现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情形的,应立即报告“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
2、“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应立即派出有关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勘察,写出资产报废毁损报告,提交“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
3、“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确认后,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单报到财务科,由财务科按照规定权限上报或进行帐务处理。
四、管理标准
1、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应严格按我分公司的生产管理制度及管理程序进行。
2、准备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退出运行一个月之内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个人无权确定设备的报废及退出运行设备的调转。
3、各单位应加强闲置设备的管理,闲置设备应视为备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帐登记,设专人管理。
4、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残值回收的管理,对残值回收过程进行监督,未经分公司领导同意,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如需变卖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负责及时回收变现资金,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5、分公司“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设备分析鉴定会。
6、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毁损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
7、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9篇 海龙供电公司三大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中“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以下简称“三大措施”)的管理,保证电网安全、设备安全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包施工队伍,在生产工作中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新建、扩建、大修、更改、大型检修等生产工作中“三大措施”的管理。公司所属单位承包外部电力建设工程,也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参照原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与上级颁发的文件有抵触者,以上级颁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条各级人员职责
1. 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
审批重大试验项目,重大检修(施工)项目,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等的“三大措施”。
2. 生技部
负责组织公司所属生产部室设备的大修、更改、重大检修及新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等“三大措施”的制定,对规定范围内的“三大措施”进行审批,并对“措施”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督促各单位措施的学习和执行。
3.安质部
参加审查各项目的“三大措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组织学习和执行。
4.部室主任
参加或组织制订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三大措施”,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三大措施”进行审查,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对按规定报批后的“措施”组织实施。
5.部室分管业务副主任(专工)
负责组织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改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三大措施”,经批准后对工作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并布置、指导、检查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和交底工作。
6.班组(站)长
负责组织编制本班组(站)责任范围内的设备检修(施工)等的“三大措施”;经批准的“三大措施”,对涉及本班组(站)的分项检修(施工)项目的“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第六条“三大措施”的编制
1.公司所属设备大修、更改、重大检修及新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等的“三大措施”由生技部组织,按照设备管辖范围在开工前10天由各生产部室编制完成,上报公司付经理(副总工)审批。
2.公司所属新建、扩建输变电工程的“三大措施”,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0天编制完成上报公司生技部、副总工审批。
3.外包工程的“三大措施”由承包单位和设备管辖单位共同编制,于开工前10天编制完成上报公司审批。对有可能造成停电、触电、机械伤害、中毒窒息和其他生产事故的工作任务,双方应在措施中明确责任,分别落实。
4. 公司所属设备的小型检修、常规带电作业项目等工作实行工作票加现场安全补充措施票,由工作班组在开工前制定完成,上报主管部室审批。
5. 公司所属单位承包非本企业电力工程,施工“三大措施”由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0天制定完成,上报公司生技部、副总工审批。
第七条“三大措施”的审查
1.公司所属35kv及以上设备大修、更改工程;重大检修工作;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公司所属新建、扩建输变电工程;公司所属单位承包的非本企业电力工程等,由生技部、安质部审查。
2.上报公司审批的“三大措施”;各部室首先应进行审查。
3.设备管辖单位要对非本单位承担的设备大修、更改工程的“三大措施”进行审查。
第八条“三大措施”的批准
“三大措施”按照分级批准的原则进行,批准人应履行签字手续。
1. 110kv主变大修、设备扩建、更改工程;新建110kv变电站、线路;新开展的带电作业项目及其他有明确规定的工作,其“三大措施”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批准。
2.110kv输变电设备(第一项中以外)的大修、更新改造工作;35kv及以下设备的大型、复杂检修工作;35kv-110kv站内设备扩建;新建35kv变电站、10-110kv线路;其“三大措施”由生技部主任批准。
第九条“三大措施”的执行
“三大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开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同时要保证学习效果。学习完成后每个参加学习的人员必须在“三大措施”后的学习记录附表上签字。没有参加学习的人员严禁进入检修(施工)现场。
检修(施工)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已经批准的“三大措施”;对大型工作各分项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对措施进行补充,但不允许简化。
大型检修、施工工作,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每个施工阶段或每天的工作内容进行风险分析,与“三大措施”中的相关内容一并形成书面的安全工作措施,每天开工前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生技部、安质部将对“三大措施”学习、现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三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10篇 某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第11篇 供电供电公司班组建设管理标准规定
海市供电公司班组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1.2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班组建设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能源部《电力企业班组建设规定》(试行)
水电企协《供电企业班组管理手册》
3 职责
3.1 职能与分工
龙海市供电公司企业管理办公室是班组建设工作的归口部室,各有关职能部室是班组管理的专业管理部室。
3.2 职责与分工
3.2.1 企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制订班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班组建设管理标准的修订;
负责班组升级标准的修订;
负责对全公司班组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评;
负责组织班组升级工作的考评与验收;
负责规范班组各种记录、台帐、统计报表;
协助部室健全班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
负责对班组生产物资管理的指导检查;
负责推行班组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应用;
负责加强班组设备管理和技术管理;
3.2.2 各有关职能管理部室对班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
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生技部
班组政治思想政工部
班组民主管理工会
班组编制的调整人事部
班组的定额管理人事部
班组的劳动纪律考核人事部
班组成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人事部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开展争创星级班组工作。
以《龙海市供电公司星级班组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为考评标准
4.2 按照上级部室对班组建设管理的要求开展班组建设管理工作。
4.2.1规范班组管理资料,协助部室健全班组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标准。
4.2.2 落实班组的设备管理责任,定期检查、考察评比。
4.2.3 健全质保体系,推行工序卡制度,严格三级验收,严把检修规程和质量标准。
4.2.4 明确班组技术员职责,加强班组技术培训。
4.2.5 指导班组加强缺陷管理,抓好“两票三制”的贯彻执行。
4.2.6 指导班组开展正常的安全活动,制订安措、反措,开展反事故演习和反违章工作,监督班组“两票三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4.2.7 对班组进行基本路线、法制、职业道德教育,抓好班组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协助部室做好班组的政治学习、轮训,深入班组了解和报送好人好事。
4.2.8 培养、考察、选拔班组长,配备技术骨干,配齐班组技术人员,及时调整班组编制,合理设置定员,指导班组按定额组织生产,监督班组劳动纪律、提高班组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4.2.9 制订班组岗位培训大纲,做好岗位培训工作,综合平衡培训计划,跟踪考察培训效果。
4.2.10 指导班组制订主要材料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抓好班组物资计划管理,按定额控制工具等物资的领用,定期对班组仓库进行检查和考核,使仓库达到帐、卡、物相符,储备合理,并符合定置管理的规定,支持班组搞好剩余废旧物资的回收工作和班组修旧利废、节约代用活动。
5 考核与奖罚
5.1 星级班组实行动态管理,对复查中达不到标准的班组,给予警告。连续两次复查均未达标的摘牌,并取消一切公司授予的集体荣誉称号,取消当年各种集体荣誉称号参选资格。
5.2 对班组建设中各项工作,参照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12篇 供电公司电力安全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工器具的管理,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工器具”系指电力作业、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登高、绝缘、起重等专业工器具。专业工器具的种类见附件二。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工器具(以下简称工器具)的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在购置、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工器具的管理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工器具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新购置的各类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
第七条 在用的各类工器具必须进行周期性检验。绝缘和登高工具可由内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即绝缘工具统一由修试中心试验车间进行检验,登高工具统一由南区供电公司登高工具检验室进行检验。起重机具由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外送检测的工器具,送检单位应及时向检测单位索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禁止使用超过试验周期的工器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材料库管理职责
(一)工器具的采购及发放执行上级部门物资供应流程的制度规定。
(二)采购的工器具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三)应选用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厂家,并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取试用的方法购进新型工器具。
(四)工器具入库前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所验收工器具的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编号(如无编号且检验合格的,验收单位应自行编号)等,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发放到使用单位,不合格者予以退货。
(五)建立工器具采购、发放档案和台账。
第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关于工器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编制总公司工器具内部检测有关操作规程和检验标准。
(二)定期组织对内部检验单位检验工艺进行专业性检查。
(三)定期组织对工器具检测设备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购置工器具专用检测设备,并及时建立在用工器具检测设备档案,制定检修、维护、保养、校验及更新制度。负责校验、更新、停用(或临时停用)、拆除和报废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器具检测设备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负责对工器具检测设备运行状况、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建立在用工器具台账,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工器具的配备、校验情况。
(二)定期组织对工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报废及人员培训等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
(三)根据检测单位和使用单位上报的在用工器具检测和使用的异常情况,及时发布特殊批次工器具的继续使用、停用或报废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检验单位职责
(一)绝缘、登高工器具应参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性试验。
(二)检验单位应建立检验台帐。对送检工器具应按批次、分单位统计检验结果。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20%(含20%)的工器具,该批次工器具应统一报废。对于同批次检验不合格比例超过10%(含10%)的工器具,检测单位应根据送检工器具单位和专业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检验单位应分单位按批次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包括送检单位、工器具编号、规格型号、检验日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送检单位和检验单位保存。保存期限至工器具报废1年后。
(四)检验合格的工器具应在适当位置(不妨碍工器具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统一粘贴 “检验合格证”标签。检验合格标签须注明检验人、检验日期及下次检验日期。
第十四条 三级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负责编制符合实际的工器具配置计划,每年列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配足工器具。
(三)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领取和发放使用的工器具应统一编号。
(四)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进行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五)负责组织人员每半年对各基层单位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定期检验报告、检查记录应齐全。
(六)负责每半年将工器具台帐抄报安全监督部门。
(七)负责定期组织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送检时,将工器具台帐同时送达检测单位。将下列工器具送检: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工器具。
2、维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工器具。
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工器具。
4、出现质量问题的同批工器具。
5、在使用中突然损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坏的工器具。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器具管理制度、分工和工作标准。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组织员工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
(二)负责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建立工器具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定期将在用的工器具送检,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工器具及时上交三级单位报废销毁,并将全过程资料及时、准确地记入台帐。
(三)公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交。个人工器具自行保管。工器具严禁它用。
(四)每季度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班组管理职责
(一)执行上级工器具管理制度,组织班组成员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明确工器具管理的专(兼)责人。
(二)建立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对岗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工器具。
(四)每月对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岗位员工职责
(一)参加工器具使用的培训,熟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
(二)使用工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三)对超出使用期限的、未按检验周期进行检验的、标识不清的工器具,有权拒绝使用,并及时上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检查及使用
第十八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三级单位应定期统一组织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工器具的岗位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
(三)使用人员在使用工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四)对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停止使用。
(五)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六)使用绝缘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十九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顶衬、下颚带、后扣(或帽箍扣)等组件应完好无损,帽壳与顶衬缓冲空间在25~50mm。
(三)安全帽戴好后,应将后扣拧到合适位置(或将帽箍扣调整到合适的位置),锁好下颚带,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四)高压近电报警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其音响部分是否良好,但不得作为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按照《安全带》(gb6095-85)的要求,一般为3~5 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工作环境恶劣、使用频度高的电力线路架设专业,使用期不应超过1年。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 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双重保护。
第二十一条 脚扣
(一)脚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金属母材及焊缝无任何裂纹及可目测到的变形;
2.橡胶防滑块(套)完好,无破损;
3.皮带完好,无霉变、裂缝或严重变形;
4.小爪连接牢固,活动灵活。
(二)正式登杆前在杆根处用力试登,判断脚扣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三)登杆前应将脚扣登板的皮带系牢,登杆过程中应根据杆径粗细随时调整脚扣尺寸。
(四)特殊天气使用脚扣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五)严禁从高处往下扔摔脚扣。
第二十二条 绝缘手套
(一)绝缘手套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若发现有发粘、裂纹、破口(漏气)、气泡、发脆等损坏时禁止使用。
(二)进行设备验电,倒闸操作,装拆接地线等工作应戴绝缘手套。
(三)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内。
第二十三条 绝缘杆
(一)使用绝缘杆前,应检查绝缘杆的堵头,若发现破损,应禁止使用。
(二)使用绝缘杆时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三)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罩的上口应与绝缘部分紧密结合,无渗漏现象。
第二十四条 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一)绝缘隔板只允许在35kv 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用于10kv 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应小于3mm,用于35kv电压等级时不应小于4mm。
(二)绝缘隔板和绝缘罩使用前应检查表面洁净、端面不得有分层或开裂,绝缘罩还应检查内外是否整洁,应无裂纹或损伤。
(三)现场带电安放绝缘档板及绝缘罩时,应带绝缘手套。
(四)绝缘隔板在放置和使用中要防止脱落,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第二十五条 电容型验电器
(一)电容型验电器上应标有电压等级、制造厂和出厂编号。对110kv 及以上验电器还须标有配用的绝缘杆节数。
(二)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验电器的工作电压应与被测设备的电压相同。
(三)非雨雪型电容型验电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恶劣天气时使用。
(四)使用电容型验电器时,操作人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鞋),手握在护环下侧握柄部分。人体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使用抽拉式电容型验电器时,绝缘杆应完全拉开。
(六)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测试确证验电器良好。如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核相器
(一)核相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二)核相器绝缘杆部分的使用与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绝缘杆”中的要求相同。
第二十七条 绝缘靴
(一)绝缘靴使用前应检查:不得有外伤,无裂纹、无漏洞、无气泡、无毛刺、无划痕等缺陷。如发现有以上缺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二)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筒内,并要避免接触尖锐的物体,避免接触高温或腐蚀性物质,防止受到损伤。严禁将绝缘靴挪作它用。
(三)雷雨天气或一次系统有接地时,巡视变电站室外高压设备应穿绝缘靴。
第二十八条 绝缘胶垫
绝缘胶垫应保持完好,出现割裂、破损、厚度减薄,不足以保证绝缘性能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 接地线
(一)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长度应满足工作现场需要;接地线应有透明外护层,护层厚度大于1mm。
(二)接地线的两端线夹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动。
(三)接地线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等不得使用。
(四)装设接地线时,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以防止感应电触电。
(五)装设接地线,应先装设接地线接地端;验电证实无电后,应立即接导体端,并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连接。
(六)设备检修时模拟盘上所挂地线的数量、位置和地线编号,应与工作票和操作票所列内容一致,与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一致。
(七)个人保安接地线仅作为预防感应电使用,不得以此代替《安规》规定的工作接地线。只有在工作接地线挂好后,方可在工作相上挂个人保安接地线。
(八)个人保安接地线由工作人员自行携带,凡在 110kv 及以上同杆塔并架或相邻的平行有感应电的线路上停电工作,应在工作相上使用,并不准采用搭连虚接的方法接地。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所挂的个人保安接地线。
第三十条 梯子
(一)梯子应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
(二)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如需接长时,应用铁卡子或绳索切实卡住或绑牢并加设支撑。
(三)梯子应放置稳固,梯脚要有防滑装置。使用前,应先进行试登,确认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员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应有人扶持和监护。
(四)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5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在距梯顶不少于2 档的梯蹬上工作。
(五)人字梯应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
(六)靠在管子上、导线上使用梯子时,其上端需用挂钩挂住或用绳索绑牢。
(七)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准放在门前使用,必要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八)严禁人在梯子上时移动梯子,严禁上下抛递工具、材料。
(九)在变电站高压设备区或高压室内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梯子,禁止使用金属梯子。搬动梯子时,应放倒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 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
(一)使用防毒面具时,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温度为-30~45摄氏度,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闭容器环境。
(二)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三)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颜面密合,无明显压痛感。
(四)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和滤毒罐失效。
(五)防毒面具的过滤剂有一定的使用时间,一般为30~100 分钟。过滤剂失去过滤作用(面具内有特殊气味)时,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二条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
(一)使用者应根据其面型尺寸选配适宜的面罩号码。
(二)使用前应检查面具的完整性和气密性,面罩密合框应与人体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三)使用中应注意有无泄漏。
第三十三条 sf6 气体检漏仪
(一)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工作人员进入sf6 配电装置室,入口处若无sf6 气体含量显示器,应先通风 15 分钟,并用 sf6 气体检漏仪测量 sf6 气体含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四条 紧线器
(一)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无裂痕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转动部分灵活、无卡涩现象。
(二)紧线器必须有自锁装置(不自动缓扣) 、保险装置。螺纹和杆套(螺母)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啮合长度。
(三) 应经常润滑保养。出现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现象时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五分之一有效丝杆长度。
(四)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地线有卡、挂住现象,应松线后处理。处理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卡线处外侧,采用工具、大绳等撬、拉导线。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五)紧线应在白天进行,如遇五级以上大风、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特别情况下,应制定完备的防护措施。
(六) 紧线作业一般以一个耐张段为作业单位,紧线时要严密监视耐张杆塔变形情况。
(七)抽余线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防止导线突然弹起打伤工作人员。
(八)对交叉跨越处要有看护,防止导线脱出而造成危险。
第三十五条 钢索式速差防坠器
(一)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无裂痕或显著变形;
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转动部分灵活、无卡涩现象。
(二)速差防坠器必须高挂低用,使用时应悬挂在使用者上方坚固钝边的结构物上。
(三)使用速差防坠器前应试锁2~3次,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使用速差防坠器进行倾斜作业时,原则上倾斜度不超过30度,30度以上必须考虑能否撞击到周围物体。
(五) 速差防坠器关键零部件应定期加润滑剂进行维护保养。
(六) 速差防坠器严禁安全绳扭结使用。严禁拆卸改装,并应放在干燥少尘的地方。
第四章 保管及存放
第三十六条 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七条 绝缘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第三十八条 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第三十九条 绝缘杆应架在支架上或悬挂起来,且不得贴墙放置。
第四十条 绝缘隔板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或垂直放在专用的支架上。
第四十一条 绝缘罩使用后应擦拭干净,装入包装袋内,放置于清洁、干燥通风的架子或专用柜内。
第四十二条 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盒或绝缘工器具存放柜内,置于通风干燥处。
第四十三条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者专用包装盒内。
第四十四条 安全带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和尖锐的坚硬物体,不准长期曝晒。
第四十五条 脚扣、防坠器、紧线器等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
第四十六条 橡胶类绝缘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第四十七条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防毒面具的滤毒罐(盒)的贮存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过期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遮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安全工具柜内。不得出现严重磨损、断裂、霉变、连接部位松脱等现象;遮栏杆外观醒目,无弯曲、无锈蚀,排放整齐。
第五章 报废
第四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第五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工器具。
第五十一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清理、销毁,不得与合格的工器具存放在同一库房内。
第五十二条 报废的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电力管理总公司组织制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参 考 标 准
1.国家标准 gb 2811~2812-1989 安全帽及其试验方法
2.国家标准 gb6095~6096-1985 安全带及其检验方法
3.国家标准 gb11176-1989 电绝缘橡胶板
4.国家标准 gb7059.1~3-1986 移动式梯安全标准
5.国家标准 gb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
6.国家标准 gb12022-2000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
7.国家标准 gb12022-1989 防静电工作服
8.国家标准 gb17620-1998 带电作业用绝缘硬梯通用技术条件
9.国家标准gb12168-1990 带电作业用遮蔽罩
10.国家标准gb13398-1992 带电作业用绝缘杆通用技术条件
11.国家标准gb17622-199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12.国家标准gb2890-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1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 电力行业标准 dl/t879-2004 带电作业用便携式接地和接地短路装置
15.电力行业标准 dl740-2000 电容型验电器
16.原第一机械工业部 jb 2413-78 绝缘操作杆、测量杆
17.国家电力公司 2002 年发布实施的《电力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18.《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19.《电力管理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20.《国家电力公司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21.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22.电力行业标准 dl5009.2-200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23.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24.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工器具规范手册》(修订版)
25.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466号)
第13篇 南龙供电公司物资材料管理规定
龙南供电公司二级仓库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龙南供电公司二级仓库物资材料管理一般规定,以及物资材料申报、领用、消耗、报废管理的流程。
2.职责与权限
2.1车间(部门)主任对二级仓库物资材料管理工作负责,本车间(部门)物资材料采购计划必须经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2.2车间(部门)应设材料员(可兼职),在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车间(部门)物资材料的计划审核、提报、领用、保管、出入库管理统计等工作。定期核查班组领用物资材料的使用、保存、消耗情况。
2.3各班组应设兼职材料员,在班长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物资材料的申报、领用、保管、消耗管理工作,建立班组消耗性材料领用记录。定期对本班组物资材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物资材料计划管理
3.1.1物资材料计划分类
a.季度维修材料――指年度成本指标中的消耗性材料。
b.技改、维修工程材料――依据公司综合计划开展的电网设备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中的设备类物资和工程安装材料、用于本工程的消耗性材料等。
c.备品备件材料――用于电网设备定期维护检定用装置部件等。 d.其它专项材料-因临时性工作安排,经相关程序审批立项项目的物资材料。
3.1.2物资材料计划编制依据
a.季度维修材料计划,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按月或季度进行编制。
b.技改、维修工程材料计划,应按批准的项目规模、设计以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c.备品备件材料计划,应根据相关设备检定维修周期批次编制。 d.其他专项材料计划,应根据批准立项的项目规模、设计以及有关资料进行编制。
3.1.3物资材料计划编制审批程序
a.物资材料计划填报应认真、准确,并填用“龙南供电公司限额领料折”。(格式见附件1)
b.物资材料计划按照双轨流程进行审批,即纸质材料计划为正式认定材料计划,电子版材料计划作为辅助手段,便于工作联系和汇总统计。(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c.所有物资材料计划的审批流程必须完整,流程不完整的材料计划物资公司有权拒绝执行采购。财务部门也不能进行结算。
d.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向商家赊借物资、材料。
3.1.4物资材料计划编制一般规定
a.物资材料计划应填用“龙南供电公司限额领料折”,不得随意更改填报格式。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应准确,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相关技术协议或图纸等说明文件。
b.工程用物资材料计划,应根据项目性质提前编制,以满足设备订货或生产加工周期需要。
c.。
3.1.5物资计划的补充和变更因工程项目计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物资材料计划变更的,应根据相关的设计变更资料或项目变更申请,编制本工程物资材料补充计划或调整物资材料计划内容,与相关的变更说明材料一并提交审批。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材料计划。
3.2物资材料的出库、保管、使用
3.2.1车间(部门)材料员应根据已完成审批程序的物资材料计划办理物资出库手续,领用物资材料。
3.2.2车间(部门)材料员应现场核对领用物资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如物资数量、规格、质量等不符合材料计划的,应待核实清楚后方可领用。
3.2.3车间(部门)材料员对物资材料的技术文件负有保管责任,在物资材料领用、设备开箱验收时,应对物资材料附带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图纸资料等技术文件一并建档保存。
3.2.4车间(部门)材料员对已领用的物资材料负有保管责任。各车间(部门)应建立物资材料仓库台帐,记录物资领用、使用、损耗情况,如实记录领用材料的消耗情况、使用方向、数量等,定期盘点核对物资材料,做到账、物、卡相符。
3.2.5车间(部门)应对本部门工程余料、报废物资材料独立建档,应严格遵守“龙南供电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3.2.6车间(部门)应完善本部门物资仓库管理制度,定期维护整理物资仓库,加强仓库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管理,对仓库安全负有管理责任。
第14篇 供电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机制、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司属各相关部门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营销(2007)49号 《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
3 职责与要求
3.1 营销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客户用电安全管理过程的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
3.2 营销部负责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并协调组织专业部门开展客户受电装置试验、消缺、以及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整定、传递、校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3.3 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积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客户受电装置安全运行及健康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4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与检验
4.1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以有关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的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导采用降低能耗的先进技术和产品。
4.2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并督促客户按照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审核内容包括客户自备保安电源及其投入切换装置。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时间,低压客户不超过10天,高压客户不超过一个月。
4.3 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用电检查人员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及施工质量抽检,包括电缆沟和遂道,电缆直埋敷设工程,接地装置工程,变压器、断路器等到电气设备特性试验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消除安全检查隐患的指导意见,提高受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4.4 营销部应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调度及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的重点是与电网连接的一次设备安全性能,电气设备特性试验,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其与客户内部保护之间的配合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电源及保安电源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帮助、指导客户提高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5 受电装置试验与消缺
5.1 营销部用电检查班负责组织实施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继电保护检验规程》等技术规程或技术标准,建立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档案。对高压供电的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告知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试验及检验周期要求,并由客户签收。主动提供安全用电及发现、消除受电装置缺陷等不安全因素的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帮助。
5.2 对客户委托的受电装置电气试验、保护及通信装置检验等工作,营销部应立即协调生产、调度等专业部门组织安排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安排计划答复客户。
5.3 主动跟踪客户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督促客户消除受电装置的安全隐患。帮助客户分析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3.1 对客户受电装置存在的缺陷、没有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及保护检验等安全隐患,应向客户耐心说明其危害性和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留下整改意见,并由客户签收。
5.3.2 指导帮助并监督高压供电客户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客户不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并危及电网或公共用电安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予以处理,并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停电。
6 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与检验
6.1 与电网相连接的客户进线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备自投电源、同期并列、低周减载等)的服务是客户安全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由营销部统一组织实施。
6.2 生技部负责客户进线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度所审核计算结果,提交工程设计单位,并下达相关施工单位实施,用电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检查,并向营销部报告现场检查的异常情况,营销部统一组织对异常情况的整改处理。服务管理流程如下:
6.2.1 客户提供定值计算所需的基础资料;
6.2.2 生技部进行定值计算;
6.2.3 调度所进行定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定值单执行程序;
6.2.4 施工单位根据定值的计算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营销部;
6.2.5 营销部用电检查班向客户移交定值检验报告。
6.3 调度所负责审核客户内部继电保护方式与其进线保护方式的相互配合,防止因保护定值配合不当,客户内部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发电网越级跳闸事故。
7 电安全检查
7.1 营销部用电检查班负责客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工作。在用电安全检查服务时,必须遵守《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客户有关现场安全工作规定,不得操作客户的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
7.2 用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性检查。定期检查可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7.2.1 定期检查是指根据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客户安全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的检查工作。低压动力客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10kv客户每一年至少检查一次,35kv客户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7.2.2 专项检查是指每年的春季、秋季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专业性检查,检查重点是客户受电装置的防雷情况、设备电气试验情况、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情况。对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每年必须开展春、秋季安全专项检查。
7.2.3 特殊性检查是指因重要保电任务或其它需要而开展的用电安全检查。
7.3 用电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7.3.1 自备保安电源的配置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7.3.2 闭锁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7.3.3 受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7.3.4 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7.3.5 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情况;
7.3.6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7.3.7 安全用电防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7.4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危及电网安全的用户,应责令其停电整改,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供电。
8 附则
8.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2 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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