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业区电梯日常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电梯日常管理规定
1、电梯发生故障停留空中时,乘客按响紧急呼救铃后,值班员立即通知保修人员迅速修理,同时用电梯内对讲机善言安慰被困乘客,请其耐心等待,切勿自行开启电梯门,以免发生危险。
2、劝喻用电梯搬运物件者,不可超重,防止造成事故。
3、乘搭电梯人数过多时,应维持秩序,指导分批搭乘,以免超载发生危险。
4、住户应留意,切勿让幼儿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以免发生危险。
5、保安值班员时刻注意闭路电视、警惕坏人恶意破坏电梯或梯内设备。
6、经常清除电梯门路轨内积存的垃圾,以免影响梯门开关。
7、如发现电梯有震荡、不正常的声音或电梯有损坏时,应即通知保修人员进行修理。当修理人员到达时,管理员应详述电梯不妥之处,以便研究毛病,一切详细情况,必须详细记录送物业公司。
8、狂风暴雨时,如发现机房顶或接近电梯的门窗有水渗入时,应即尽量阻止雨水流入电梯槽,暴风雨过后,必须根治漏水情况。
9、凡有水渗入电梯,应即停止使用,以免触电,并设法将电梯升高至较安全地方。
10、电梯槽底有积水时,应即报告上级处理,同时研究水的来源,及早修理。
11、电梯机房钥匙及电梯门钥匙,除修理人员或保安消防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
12、电梯每年'年检'一次,并取得年检合格证。
13、冲洗走廊和楼梯时,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14、火警发生时,劝喻住户切勿乘搭电梯,因电梯可能随时在半途停顿,将人困于电梯内,被困者可能因浓烟而致命。
15、经常检查电梯机房是否有足够的通风,温度是否过高,气窗玻璃是否完整。机房门须特别上钥,加上'不准擅闯'之类告示牌。
16、电梯内求救警钟、电风扇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以免紧急时无法求救及导致窒息。
第2篇 电梯日常管理检查规定办法
1、 货梯、手扶梯严格执行分流使用。禁止用手扶梯运载货物。商场专设货梯,严禁超载运行。
2、 货梯在无人和自动行驶中,各类人员使用时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和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
3、 货物进出货梯轿箱,须注意不能碰撞电梯门及轿箱内壁,如对电梯造成损坏,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4、 不得超载运作,当超载讯号鸣响时,人员或货物应自觉退出,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强制关门。
5、 部室电梯常规检查分月检、季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6、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 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备监护人,操作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月检和季检工作。
8、 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9、 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10、 严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梯内装饰物。
11、 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意外时,请按警铃,等待保安前来解救,切勿拍打按钮,强行撬门等违章行为。
12、 使用电梯须服从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的管理,如不服从管理,管理者有权禁止违章人使用电梯,严重者汇报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13、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14、 货梯的正常使用时间由物业安全部进行合理安排。为保证货梯的使用安全,在正常使用时间之外货梯停止使用。
15、 为节约能源,降低损耗,货梯在不载物的情况下,严禁人员单独乘坐。
第3篇 电梯日常管理检查规定
1、 货梯、手扶梯严格执行分流使用。禁止用手扶梯运载货物。商场专设货梯,严禁超载运行。
2、 货梯在无人和自动行驶中,各类人员使用时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和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
3、 货物进出货梯轿箱,须注意不能碰撞电梯门及轿箱内壁,如对电梯造成损坏,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4、 不得超载运作,当超载讯号鸣响时,人员或货物应自觉退出,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强制关门。
5、 部室电梯常规检查分月检、季检、年检和不定期抽查四种。
6、 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人员必须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 电梯常规检查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备监护人,操作维护人员按照《电梯日常(月度)检查表》内容负责具体月检和季检工作。
8、 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协助领导,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抽查。
9、 电梯日常检查和保养的内容、项目参照《电梯月度检查表》和电梯产品随机文件所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10、 严禁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梯内装饰物。
11、 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意外时,请按警铃,等待保安前来解救,切勿拍打按钮,强行撬门等违章行为。
12、 使用电梯须服从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的管理,如不服从管理,管理者有权禁止违章人使用电梯,严重者汇报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13、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进行处理,并就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14、 货梯的正常使用时间由物业安全部进行合理安排。为保证货梯的使用安全,在正常使用时间之外货梯停止使用。
15、 为节约能源,降低损耗,货梯在不载物的情况下,严禁人员单独乘坐。
第4篇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
1. 平层情况;
2. 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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