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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项目管理规定5篇

发布时间:2022-11-23 热度:40

监理项目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 事故等级及含义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设备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灾事故

2.3.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 事故报告内容

3.4.1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 附则

4.1 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 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第2篇 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为保证工程平稳有序进行,在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管理和现场施工条件的充分准备,避免条件不具备而仓促开工,特制订工程开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1监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开工审查纲要,交承包商。

1.2承包商应按监理要求提交开工申请,应有详尽的附件支持。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1.3监理项目部在收到开工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仔细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逐条核实。

1.4经检查,各项条件已经具备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申请报告上签字认可。如不合格,退回承包商并限期整改合格后,再报。

1.5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

1.6承包商申报的资料及允许开工函等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2. 为加强本工程工程管理,保证高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能够安全、优越、连续顺利地施工,确保工期按计划进行,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杜绝不安全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2.1当监理或业主认为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质量隐患时,符合停工条件时,监理项目部向施工单位下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令”后,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部位和时间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并应根据停工原因积极进行整改。在暂停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负有保卫、安全和维护的责任。

2.3在具备恢复施工或安装条件时,施工单位可保送复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保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报施工单位备案。

2.4监理单位接到复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申请表,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报送建设单位。

2.5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复工后,施工单位方可复工。如果认为某方面尚不具备复工条件,不同意复工,施工单位将继续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填报“复工申请表”。

2.6当重大项目或重大事件需要停工,但会影响到工程里程碑进度或关键路径的工期时,监理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出工程暂停令。

2.7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所发生实际情况,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继续施工。

2.8建设单位批准复工申请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第3篇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 事故等级及含义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设备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灾事故

2.3.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 事故报告内容

3.4.1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 附则

4.1 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 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第4篇 监理项目部策划文件编制审批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监理项目部监理技术资料的及时性、符合性和完整性,加强工程技术资料的储备管理,努力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根据监理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家电网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吉林省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建设监理规划》、《创优监理实施细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编写。编写的内容要结合所监理工程的特点和难点进行编写,不能简单复制和抄写。编写完成后报公司审查,并根据公司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最终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2.《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由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编写完成后报监理项目部总监审批。

3.《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工作方案》、《监理旁站方案》、《监理项目部专项现场应急处理预案》等专业性文件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第5篇 工程开工暂停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 为保证工程平稳有序进行,在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管理和现场施工条件的充分准备,避免条件不具备而仓促开工,特制订工程开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1监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开工审查纲要,交承包商。

1.2承包商应按监理要求提交开工申请,应有详尽的附件支持。支持性文件和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1.3监理项目部在收到开工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仔细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逐条核实。

1.4经检查,各项条件已经具备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申请报告上签字认可。如不合格,退回承包商并限期整改合格后,再报。

1.5根据建设管理单位的授权,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

1.6承包商申报的资料及允许开工函等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2. 为加强本工程工程管理,保证高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能够安全、优越、连续顺利地施工,确保工期按计划进行,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杜绝不安全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暂停及复工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2.1当监理或业主认为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质量隐患时,符合停工条件时,监理项目部向施工单位下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接到“工程暂停令”后,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部位和时间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并应根据停工原因积极进行整改。在暂停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负有保卫、安全和维护的责任。

2.3在具备恢复施工或安装条件时,施工单位可保送复工申请表和整改报告等有关资料,保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报施工单位备案。

2.4监理单位接到复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复工申请表,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报送建设单位。

2.5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复工后,施工单位方可复工。如果认为某方面尚不具备复工条件,不同意复工,施工单位将继续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填报“复工申请表”。

2.6当重大项目或重大事件需要停工,但会影响到工程里程碑进度或关键路径的工期时,监理单位应事先与建设单位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出工程暂停令。

2.7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时,监理单位应如实记录所发生实际情况,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继续施工。

2.8建设单位批准复工申请后三个月内,监理单位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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