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z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校园者,应当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讲卫生,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的规定,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学院师生员工应佩带“校徽”,外来人员应在门卫登记。
二、驶入学院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院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三、严禁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按规定张贴在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五、在校内设置、安装临时设施,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设施。
六、禁止在学校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八、禁止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内留宿。
第2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 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_、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_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_、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 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 z校园秩序管理补充规定
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补充规定
一、校园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校园内玩火、烧荒、焚烧垃圾,确需烧荒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做好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二)禁止在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区楼道燃放烟花爆竹;校园内燃放烟花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并在指定地点做好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三)禁止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和在校道、图书馆广场、教学区域溜冰、开展轮滑活动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营运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出校园。特殊车辆如:搭乘老、弱、病、残、孕的出租车须在门卫值班室登记、检查,获得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出;开展教育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需进出校园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必须由主管部门、系(部)提供证明,获得保卫处治安科批准备案后方可出入。
(五)非学院组织的活动未经批准禁止在教学区、图书馆广场等学习场所开展。
(六)外单位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各类活动(含培训班),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校园的,只能安排在周末,不得影响和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学院负责引进的部门、系(部)必须严格把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将活动方案以及安全管理方案等送学院综治办(保卫处),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场所,一律凭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出。
(八)校园内禁止开荒种植庄稼、蔬菜,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
(一)禁止在院内饲养家禽家畜。家禽主要指:鸡、鸭、鸽子、鹅等。家畜主要指:猪、牛、羊、马、驴、骡、兔、犬等。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院内圈养。
(二)教职工个人及其家属养的宠物(本规定所指宠物为体态较小的动物品种),须经贺州市防疫站办理注册免疫手续,持《防疫证》在我院综合治理办公室登记注册后,在本人住宅范围内拴养或圈养;不得带宠物进入学院公共场所。
(三)院内禁养狼犬、家犬。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养犬,须经饲养部门或单位写出申请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报贺州市相关机关审查,经畜牧部门免疫,持畜牧管理部门颁发的《防疫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犬类准养证》,在指定区域内饲养,并定期免疫。
(四)校园办公、教学区(含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所和周边)及学生生活区(含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体育场馆和周边)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猫、兔子等动物。禁止将动物带入学生宿舍区域内,或在学生宿舍区域内暂存、寄养。
(五)禁止校外养犬户入校遛犬。
(六) 各部门、各系(部)要教育教职工及其家属自觉遵守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经教育劝阻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没收等处罚。所养宠物伤人的,主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治,负担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伤者的其他损失。凡有违规养犬、猫等宠物或遛犬行为的,保卫处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于进入校园无主流浪动物和违规饲养的动物和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无人看管的动物,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将会同贺州市相关管理部门给予处置或捕杀。
三、乱搭乱建等违章行为的管理
(一)凡未经学校统一规划、批准的建筑均为乱搭乱建。凡未经学校批准、长期(七天以上)在非指定地点占用公用场地(含楼道)存放物品的行为均为乱堆乱放。
(二)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的,学校职能部门向本人下达书面通知,同时通知行为人所在部门、系(部),限期拆除(清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的,由职能部门予以拆除清理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四、责任分工
为了将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落到实处,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一)校园安全管理:1-4条由保卫处负责;5-6条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继续教育中心协助管理;7条由已按装门禁系统的部门负责(学生宿舍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图书馆区由图书馆负责)。
(二)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的管理:由保卫处牵头,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工会协助管理。
(三)乱搭乱建等违章行为的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中的第8条由国有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处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不得力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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