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精神,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工作责任机制,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二条 学院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副院长,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院学工处、教务处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新生复查
第四条 新生复查由院长牵头,学工处(招生办)、教务处共同负责,各系部等部门参加,制定复查措施与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将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新生资格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学籍注册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工处制定学籍注册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新生信息进行注册。此外,每个学年学工处要据实、准确办理学生学籍异动和学年电子注册。
第六条 建立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系部、学工处、教务处和学院院长分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规范学籍变动处理程序,优化成绩登录流程,有根有据变动学生学籍。
第八条 规范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条件,依据审核程序,把好审批关。具体操作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院提倡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专业课程,制定制度,规范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成绩、学分认定,学院将逐步完善跨系辅修等有关协议和规定,推进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跨系辅修。
第五章 学历证书注册
第十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发证前将学生毕业信息落实到位。
第六章 申诉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完善申诉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学生学籍学历方面的申诉。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建立学籍学历管理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重大群体性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保证学籍学历管理在系统内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学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2篇 职业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文化舆论占领网络阵地,建立安全高效的网络信息平台,现就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下文简称《规定》):
一、校园网信息发布的依据和信息员制度
(一)学院内网及外网信息的交流,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有二级子网站和开设有ftp空间的各部门应成立网络信息工作小组,由该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并设置1名网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网络信息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党委宣传部及图文信息中心备案。
(三)各部门对本部门上传的数据信息要严格审核,严格杜绝涉及黄色、淫秽、暴力、_等不良信息上传到网站。
二、校园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总体信息:包括介绍学院概况、学院领导、学院机构设置及学院新闻信息等。
(二)部门信息:包括部门通知、工作职责、教育科研工作进展情况等,以及其他需要并适宜于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
(三)教学科研资源:包括精品课程建设、适用于共享的学术成果、常用软件或数据的下载等无版权争议或不违反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
三、信息发布与管理
(一)学院网站内容在学院宣传部的统一管理下实施发布,信息上传技术服务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
(二)各部门有责任将本领域的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发布到网站,对外信息发布的审核由各部门领导负责。
(三)学院网络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学校网站的直接管理者,负责为各部门的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各部门对本部门上传、下载或其它形式交流的数据信息要严格审核,严格杜绝涉及黄色、淫秽、暴力、_以及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等不良信息通过我院内外网传播。
(四)发布信息时要注意信息的完整性(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教育意义等)、真实性、及时性等,标题要能完整精确地反映信息内容(字数控制在20个左右),严禁涉嫌非法转载他人信息,开通bbs论坛的部门,务必指定专人对论坛内容严格审核。
(五)各部门负责上传信息、审核信息的有关人员,务必管理好用户名和密码,如因密码泄漏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该密码管理员及相关部门承担。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性、敏感性和广泛性特点,做好网络信息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师生的思想动态,做好正面信息的引导和有害信息的过滤处置工作。
(二)上传信息实行谁上传、谁管理、谁负责的制度。涉及评论性内容,凡不能准确把握新闻方向的要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审定;任何人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各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学院负责网络安全的技术部门,要及时做好技术更新工作,防止网站或网络信息的恶意修改。
(四)违反本《规定》,对学院的安全稳定及社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泄露国家秘密的,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律、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网上传播的有关信息或发表的有关言论影响学院安全稳定或有损学院社会形象等重大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酌情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信息中的新闻、文字、图像、视频的政治把关及审核工作。党委宣传部对在网站信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具体意见,责成有关单位或网络信息员尽快做出处理。
(六)学院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全院网络技术的支持和监控工作。对网络监控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进行技术查处。
五、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及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3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 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_、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_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_、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 某职业学院消防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学院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学院所有部门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院保卫处设消防科,负责指导学院消防管理、宣传、监督和检查工作(消防科设专职消防员二名)接受公安局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向公安局消防部门汇报学院消防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学院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使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同时协助保卫处消防科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全院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院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对危害消防工作的行为都有权制止。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七条 全院实行四级防火责任制,院为一级,系、部、处、室(处级单位)等为二级,科室、教研室为三级,班级、各楼宇、宿管站、食堂、超市为四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应与学院和下属人员分别签订《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院建立教工和学生两支义务消防队。(保安队员为义务消防员)
第九条 学院防火重点部位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十条 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部门在任免、调动消防安全员时,应当及时到保卫处进行备案。
第三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的消防规划按设计规划部门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划拨专门消防经费,由学院保卫处消防科负责实施,对全院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换药、保养以及更换。
第十三条 学院对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实行统一配置,各部门如需新增灭火器,应提出申请,由学院保卫处消防科审批后方可配置相应品种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在学院内进行经营承包或租赁的个人和单位所需的消防器材,由学院统一配置,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对学院配给的消防器材和所属消防设施应落实到专人保管签定“消防器材委托管理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非火警时使用和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重点部位,应设有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做好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记录,书写认真,交接清楚。
第十七条 学院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的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室内外消火栓的使用。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承包、经营和各施工单位应与各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安全安生责任书,并加强对其管理,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竣工后,经过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或改建工程交付后,使用部门严禁擅自改变楼内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 校内的电工、电焊、气焊、锅炉工等重要岗位必须持证上岗。电焊、气焊等工作作业时遵守动火制度,作业地点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门举行大型活动,主办部门事先制定消防应急方案,报保卫处消防科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严禁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燃烧废纸、杂物、树叶等物品。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消防通道、安全门、安全楼梯等应当有消防标志,并保持通畅,严禁在消防通道等存放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每月定期组织学院有关部门对学院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同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定期出安全简报,对严重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发放火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电气线路的铺设和电器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范。未经学院批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七条 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每年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重新确立、审查、备案,并上报上级消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灶具周围严禁烟火,灶具检修期间现场要有警示,并在校内宣传栏中公示,现场周围严禁烟火。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和检查的部位、时间、次数。巡查具体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2、安全通道、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防火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时立即报警和及时扑救。
第三十条 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1、隐患的整改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等是否完好。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及记录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及记录情况。
防火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填写清楚检查日期、部位和情况,所有参加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每年定期对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器等重要设施进行测试。
第三十二条对学院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有隐患存在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确保不发生火灾情况下,报学院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隐患整改完毕后,部门负责人将整改情况报送到学院保卫处消防科进行复查,符合安全要求后,签字存档备查。
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
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学院每年定期由保卫处消防科在学生或教职工中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张贴宣传图片,利用学院的广播、网络、闭路电视收听、收看消防知识和宣传教育片。
第三十六条每年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训练、演习。
第三十七条学院消防预案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预案内容张贴公示。
第七条奖惩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签定的安全责任书年底与部门评优、评先进挂钩。个人签定的安全责任书与个人聘任、进级挂钩。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予以行政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1、经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按规范进行整改。
2、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用途造成火灾隐患。
3、未经学院保卫处消防科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建筑。
4、未经学院保卫处消防科同意,关闭或停用消防设施。
5、电焊、气焊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进行作业。
6、非火警时动用消防灭火器材或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1、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和出口。
2、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擅自使用违章电器。
3、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私拉乱接电线,造成火灾隐患。
4、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使用蜡烛等明火,尚未造成后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或一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的部门,将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执行,并下发处罚通知书。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见《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作息,按学院要求出入校门;出入校门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出入证等),自觉接受学院领导、老师、保安人员的检查和督促。
三、教室和宿舍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要保护好房屋及内部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等,禁止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禁止在墙壁凿洞,禁止随意搬动桌椅和架床,禁止随意调换床位。
四、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教室和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
五、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六、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教室和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七、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八、禁止外宿和留宿外人。
九、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一、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__、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二、禁止参与社会上不良行为,如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票等。
十三、周一至五禁止外出,课余时间禁止到学院教学区、住宿区外的地方游玩;禁止到校外偏僻、不安全的地方。
十四、禁止破坏和侵害附近村民的财物。
十五、双休日确实需要外出时,禁止单独外出,必须结伴而行,必须下午5∶30前回校。
十六、禁止到校区附近不洁净的摊点饮食,确保身体健康。
十七、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发现有不按时返校的同学要及时向学院领导、老师报告;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十八、凡违反《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作息,按学院要求出入校门;
出入校门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出入证等),自觉接受学院领导、老师、保安人员的检查和督促。
三、教室和宿舍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要保护好房屋及内部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等,禁止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禁止在墙壁凿洞,禁止随意搬动桌椅和架床,禁止随意调换床位。
四、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教室和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
五、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六、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教室和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七、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
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八、禁止外宿和留宿外人。
九、禁止进入异性宿舍。
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别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一、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
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反党反社会、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二、禁止参与社会上不良行为,如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票等。
十三、周一至五禁止外出,课余时间禁止到学院教学区、住宿区外的地方游玩;
禁止到校外偏僻、不安全的地方。
十四、禁止破坏和侵害附近村民的财物。
十五、双休日确实需要外出时,禁止单独外出,必须结伴而行,必须下午5∶30前回校。
十六、禁止到校区附近不洁净的摊点饮食,确保身体健康。
十七、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
发现有不按时返校的同学要及时向学院领导、老师报告;
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十八、凡违反《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贵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二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为规范校园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车辆进校
1、学校公用车辆和本校教职工私用车辆凭校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进入校园,通行证应置于前挡风玻璃内侧。通行证一年一核。
2、通行证分公车、私车、外协车和工程车四种。公车凭单位证明、行驶证办理,私车凭工作证、行驶证办理,外协车凭合同和学院的相关协议和行驶证办理,工程车凭学校工程管理单位证明、行驶证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注明通行有效期。
3、部门送货凭通行证,在上午9:30分前和下午16:30后准予进入校园,只能驶往目的地,不准随意停靠。搬运车由雇用单位向保卫处通报,批准后方可时入校园。
4、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和其它来宾进校车辆,由学校有关接待部门到校门引导或用电话通知保卫处办公室,由门卫放行。
5、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修车辆,可进入校园。
6、原则上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对确需乘坐出租车进入校园(老、弱、病、残、孕等)的,由门卫从来掌握,登记核证后时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
1、进校园后,须严格按交通标志牌指示的线路行驶,严禁逆行。
2、进入校园内的各类车辆行驶时,一律限速20公里/小时。
3、消防、救护、抢修、_、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可按临时方案行驶或停靠。
三、车辆停放
1、所有车辆必须停入在学校规划的停车场,不许随意沿途停放。
2、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车在停车场停放,白天不收费,其它车辆白天收费。所有车辆夜间过宿收费(学校公务车辆除外)。
四、违规处理
1、进入校园的车辆违规行驶和停放,由院保卫处责令纠正。
2、经规劝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达到规劝其改正违规的目的。
3、违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学生处会同保卫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4、必要时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五、其它
1、本暂行规定适用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
2、本暂行规定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8篇 某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加强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维护好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禁止商贩进入学校内设摊、叫卖、收购。特殊情况根据师生员工需要,经总务处和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经营。但摊点的设置要本着方便师生员工生活的原则,在指定地点按指定的项目进行。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应“四证”(工商、税务、卫生、校园经营许可证)齐全,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出售酒类及麻醉物品,严禁学生饮酒,划拳喧闹。如学生在店内饮酒,一经发现要按《学生守则》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还要追究店主的责任。
第四条 学生宿舍各商业铺位,营业时间至夜间10:30分必须关门,若经检查不按时间关店者,处以教育或罚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议总务部门取消校区区域经营资格。
第五条 对校属各单位在校园内出租的门面,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严格管理。
第六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物。个人或群众组织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须经校宣传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已经设置、安装的,保卫处有权令其拆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可强行拆除,费用由设置、安装者负担。
第八条 师生员工和群众团体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众活动(不包括学校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集会以及学术报告等活动),事先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集会、演讲等活动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九条 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办理,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学院职能部门有权令其组织者以及其它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条 校园内一律不准个人经营台球、录相、游戏机、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为丰富师生员工文化娱乐生活而经营的娱乐项目,必须定点、定时经营,控制开放时间,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严禁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领导为治安安全负责人,主办单位要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篇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我院新校区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保证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一律在校内住宿,不准外宿。
二、学生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后,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人数作出安排,系(部)对所属班级再作具体安排,到宿舍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后,方能到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宿舍;用毕后,要向所在系(部)清点移交,再由系(部)向宿舍管理中心移交。
三、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坚持做好卫生值日工作,注意维护和保持宿舍内外的清洁,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中的卫生规定,人人参与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宿舍内务做到清洁、统一。宿舍卫生状况太差的宿舍应按要求整顿,经整顿仍不改进的应通报批评。
四、住房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住宿学生不得任意移动和损坏宿舍内及公用部位的一切生活、消防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灭火器、消防栓等;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不得在墙壁凿洞;凡损坏公物者需照价赔偿。
五、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柴火等明火工具。
六、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七、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八、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九、禁止留宿外人。
十、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一、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二、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__、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三、禁止吸烟、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等,违者按校规处罚。
十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如汽油、酒精、鞭炮、刀具、铁棒、酒瓶、玻璃片等进入宿舍;不允许佩带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进入宿舍。
十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丢失被盗。
十六、发现宿舍门锁、灯管电线、水道等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后勤处安排水电工维修;发现宿舍财物被盗,首先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或保安人员、辅导员。
十七、亲朋好友来校探访,不得进入宿舍,可在值班室或会客室接待;如学生的直系亲属需要入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十八、住宿学生须听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劝告和管理,宿舍管理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对进出宿舍的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携带物品出校门须开具出门证,至少有本宿舍同学或辅导员证明。
十九、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或宿舍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发现有不良行为、危及宿舍安全行为或违纪行为;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进入宿舍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二十、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违反纪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10篇 职业学院车辆进出停放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车辆进出及停放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校园交通管理,整顿停车秩序,促进平安校园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停车场所安排
(一)办公楼前道路边停车区域:因场地有限仅供学院公车,外来联系工作的车辆停放。
(二)办公楼前1号停车区域、后侧面2号停车区域,均为校内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
(三)其余地点有划定停车位的均可停放车辆。
(四)自行车及摩托车均可停放在上述(二)(三)地点,也可停放在划定的专门区域。
二、车辆进出校门的管理规定
所有教职员工(含聘用)私家车,持卡进入,未办理通行证的,尽快到保卫处办理。并请各车主保管好通行证,不得借用他人,一经发现,将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等大门道闸建设完毕后,请各车主到保卫处登记一卡通号码,到时将实行刷卡通行。对外来办事车辆将使用临时通行卡进行管理。
三、处罚原则
对不按照规定区域停放车辆者,物业公司将对其车辆进行上锁,车主到保卫处接受处罚后(违规占用学校场地,交占用费现金100.00元),方可放行。
本规定从20__年11月起执行。
保卫处
第11篇 职业学院学生干部培养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一批专业精湛、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或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使用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大局意识,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不良现象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5)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两门以上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无法进入班级前5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组织指导教师;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和学生可以向校学生监事委员会提请组织调查,由校学生监事委员会负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党委学工部决定处理,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和学生处。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干部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党组织;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各系及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系党组织及学生处。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培养应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压担子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德化陶瓷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规定第九条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各级党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有调查材料的要一并收录,建立学生干部考核资料入档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德化陶瓷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陶瓷学院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综合测评时享受相应的加分。
第十九条 各级团学组织应提供条件并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表现优秀、有要求入党的,应向学生干部所在院系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轮岗制,即学生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到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校学生会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系团总支、系学生分会各部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班委、团支部干部;
(2)校艺术团队(部)副职(含副职)以上干部;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校学生广播台。
第12篇 职业学院基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一、术语和定义
1、设备安全装置:设备出厂时附带的和企业增加的,用以进行安全防护或职业危害控制的设备组成部分或附属装置,应包括安全联锁装置、安全报警装置、职业危害现场通风和现场除尘装置等。
2、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施。
3、防护用具:指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毒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二、职责
1、学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学院及基建办对施工项目里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各施工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管理规定
1、设备设施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1)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设备的购入、验收、使用、保养维护、检修、报废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职责。
(2)设备设施操作人员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操作。
(3)本规定的设备设施为烟草企业通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电气设施和防雷系统安全管理参照对应的管理文件。
2、设备设施采购安全管理
(1)设备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设备采购前,项目实施部门应对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及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应满足设备本质安全要求,并保留记录,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设备安全性能、安全装置等选型和评审。采购过程要特别强调设备结构的安全性,操作点必须没有危险。
(3)设备设施出厂时的合格证明、技术要求、设备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保留并建立档案台帐。
3、设备设施安装及调试安全管理
(1)设备安装及调试过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确保安全装置的完好性和可靠性,因工作疏忽造成安全装置缺失、失效的,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隐患问责。
(2)设备安装及调试现场内的坑沟孔、高压电器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及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监护。各种防护装置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转移。
(3)设备安装及调试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飞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4、设备设施验收及交付安全管理
(1)涉及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装置较多的设备验收时,应由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
(2)设备交付时,由设备使用部门对设备安全装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并由操作工签字存档。
5、设备设施使用安全管理
(1)各施工单位设备设施使用部门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制定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定人定机制度、操作证制度、安全检查、检验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2)设备使用前由设备设施厂家技术人员对设备操作工进行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
(3)设备设施使用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取消和改变安全装置。关键要害部位,实行两人操作确认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避免出现操作失误,导致重大人身事故的发生。
(4)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罩、网和防护栏应符合gb/t 8196的要求;凡传动外露于设备外部,距操作者站立平面≤2 m的旋转部件,均应装设有效的防护罩(门)、网或禁止人员入内的防护栏;网罩及与设备运转部位的距离应符合要求;防护网、罩等材质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安装应牢固,工作时不应与可动部件有接触或产生摩擦,机械运转时防护装置无振动或松动。防护罩(门)透明度良好,外观完好、无破损,各种螺丝连接紧固、不缺失;联锁装置的位置无位移、无变形,无被碰撞、破损现象。
(5)生产现场地面的防护栏的高度应不低于900 mm;距地面高度大于等于2 m并小于20 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 mm。
(6)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应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露;控制按钮应齐全,且动作准确。
(7)设备走台和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连接;梯间平台不应悬挂在梯段上;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
(8)汽、气、水、料等各类管道应完好,无跑、冒、滴、漏;管道各类阀门完好,启闭灵活,性能可靠。热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隔热防护层,并完好有效,无法加保温隔热防护层之处,应有防止烫伤的警示标志。
6、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
(1)设备设施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2)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零件的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设备本质上的安全性;定期检修保养严格执行设备设施保养的周期和内容、记录要求。
(3)各施工单位涉及设备设施大修的,应制定设备设施年度或季度的定期检修计划,其中应包括对设备安全装置的检修;设备大修后应进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时应对安全装置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列出验收结论。设备设施维修过程有相关方参与的,须办理相关方施工许可证,确保安全施工维修。
(4)设备保养清扫时,应正确作业,宜采取湿式作业、擦抹等方法,避免扬尘。
(5)设备清扫和维护检修应做到
a) 设备清扫和维护检修包括润滑、保养、排除故障等,应关闭设备,停机作业,应停电并悬挂警示牌。
b)使用酒精应防止泄漏,严禁烟火,使用后及时收回到存放点或库房保存。
c)使用压缩空气,应防止喷头甩出伤人,禁止高压气体面向人员方向。
d)维保过程中临时用行灯必须用低压36伏。储罐、沟道,潮湿区域必须用16伏,绝缘良好。
e)进入筒体、柜体内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后方可进入,作业时应设监护人,严禁关闭门、孔等通风口;作业前将隔离开关放在关闭位置,用挂锁锁住或拔下钥匙自带,或由现场监护人员保管;在筒体、柜体内电焊作业时,应穿戴防滑鞋,应防止中毒、窒息等危害发生,属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在作业中对含氧量进行检测,并现场准备空气呼吸器;电焊作业前后应清理现场可燃物。
f)进入设备内部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先关闭电流主开关,挂上警示牌;将隔离开关放在关闭位置,用挂锁锁住或拔下钥匙自带。警示牌上宜写上相应的维修人员的名字,联系电话,执行谁挂牌、谁摘牌的制度。保养检修工作结束后,确认设备内无人,关闭检修门、所有人员离开工作现场,方可启动设备开机。
g)设备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和设备原理、构造、性能的教育培训,并确定日常点检的项目编制点检表。
(6)特种设备检查维护安全管理,执行q/hnzy g ab011《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7)检修后恢复
维修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安全装置的完好性进行检查,设备操作人员和设备使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7、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管理
(1) 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台帐或清单,主要包括安全联锁装置、安全报警装置、职业危害现场通风和现场除尘装置技术资料、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保养记录、各类设备安全装置定期检修、大修方案、保养情况记录,设备设施改造记录、登记设备设施的购买使用日期及重要零部件更换情况、设备完好情况。设备设施保养指导书或规范性图示,设备点检卡。
(2)设备设施所在车间应明确管理和检修责任班组或责任人,建立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台帐,并定期更新。
(3)急停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开关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按钮应突出其他按钮的外平面,按钮头应有醒目的红色标记。周边无障碍物。
(4)各施工单位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在操作人员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自动停机、制动。安全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新的危险源。并避免其于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5)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确定责任人进行维护,保证灵敏好用。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应经安全保卫部同意;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6)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员每季度对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情况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保存记录。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gb/t 18831的要求,其中:
a)防护罩(门)打开后,绿色准备灯应立即熄灭,红灯应该亮起,或操作显示屏上显示报警信息。
b)设备相应部位应立即停止工作;关闭后,人工在控制程序上进行复位,确认故障消除后才能重新运转。
c)防护罩(门)透明度良好,外观完好、无破损,各种螺丝连接紧固、不缺失;联锁装置的位置无位移、无变形,无被碰撞、破损现象。
d)严禁人为变动、破坏或拆卸安全联锁装置。
(7)机械手应符合gb/t 20867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a)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
b)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设安全销和光电保护等防护装置或上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接触设备运转部位、设备误启动。
c)液压管路或气压管路应连接可靠,无老化或泄露;控制按钮应齐全,且动作准确;
d)执行机构应定位准确、抓取牢固;如有自动锁紧装置,应灵敏、可靠。
(8)管道和压力容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汽、气、水、料等各类管道应完好,无跑、冒、滴、漏;管道各类阀门完好,启闭灵活,性能可靠。
b)热蒸汽、热水管道应加保温隔热防护层,并完好有效,无法加保温隔热防护层之处,应有防止烫伤的警示标志。
c)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应设置上限红线标志,压力控制在红线所示安全工作范围内;压力表应有定期检验合格的标志。
8、设备设施安全标识管理
(1)设备设施所带的安全标识完好、清晰、不被遮拦;外文安全标识应翻译后张贴中文标识。根据设备设施风险程度,可增加相应的安全标识,使用中文并完好、清晰。
(2)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的防护栏;必备的检修门和开口部位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设安全销和光电保护等防护装置或上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接触设备运转部位、设备误启动。
第13篇 职业学院教学软件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教学软件管理规定
教育教学软件与材料包括各种教学挂图、图片、投影片、幻灯片、录音带、电脑光碟及各种应用软件,以及与之配套的文字材料等,是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须加强管理。
一、教学挂图、图片、部分录音带等归各相关专业部保管,其余由行政部总务处管理。
二、所有软件、材料均须科学分类、编目、编号、造册和分类有序存放,并将详细目录,及时向教师通报。同时做好防潮、防霉、防尘、防火、防盗、防变形和防磁化等工作,确保软件、材料安全。
三、根据实际,经常与教学人员研究购置、收集、开发新软件材料,不断更新、充实软件材料库,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四、教师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借用软件、材料等,需严格履行借用、归还相关手续。
五、重要珍贵的软件、材料,可复制的一律复制,并以复制品出借。
六、借用软件、材料过程中,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由__市zz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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