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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处罚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2-11-17 热度:68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1篇 z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为加强本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凡在本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3.员工或到酒店的施工人员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如入以上场所的;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的;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的;

(6)未到保安部办理用火手续,在内擅自用火作业的;

(7)未经保安部门批准,擅自在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拜神的;

(8)未经保安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的;

(9)写字楼、外包租赁单位未办施工许可证和未经消防培训,擅自施工、装修的;

(10)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

(11)当值期间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的;

(12)拒绝、刁难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13)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14)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的;

(16)其他轻微行为。

4.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刑事责任者,赔偿为造成的损失,并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谎报火警给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的;

(2)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火,造成火灾的;

(3)发生火灾后延误报警、不报警、阻拦报警的;

(4)在灭火、抢险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指挥人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5)其他严重行为。

以上的款项,非人员到财务部缴纳,员工,由保安部报员工所在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在工资内扣除。

第2篇 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护泰安中行项目部、客人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本泰安中行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以下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携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气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用品。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按价赔偿后进行处罚)。

6、未到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中心办理用火手续,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擅自用火作业。

7、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在泰安中行项目部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9、未经保卫部门批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安中行项目部。

10、外包、租赁单位或个人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等。

11、在施工现场吸烟或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轻微火险事故。

13、拒绝、刁难泰安中行项目部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4、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项目部内违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7、其它轻微行为。

第3篇 国际会议中心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__国际会议中心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酒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中心'的公共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结合本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在本酒店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外适用本规定。

二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由人事部下发的书面警告,酒店通报批评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焊、气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违章作业。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造成的损失按坐赔偿)。

6、未到酒店消防中心办理用火申请表,在酒店内擅自用火作业及工程维修。

7、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批准擅自在酒店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8、未经保安部批准,擅自携带易燃物品进入酒店使用存放。

9、外来施工单位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进行施工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到保安部办理出入证等。

10、在施工装修现场吸烟的,或违反施工消防管理安全规定的。

11、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火险事故。

12、拒绝、刁难本酒店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3、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4、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5、在酒店内违章用火,损坏消防设备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6、因保管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的。

17、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同意,擅自移动消防器材、设施和动用消防器材的。(如部门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灭火器材,须写明所用原因、时间地点、数量,并及时报告保安部消防中心以便补充)。

18、违反防火制度,不听劝阻,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不按时整改,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9、其它轻微行为。

三条:有下列行为一,构成弄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谎报火警给本酒店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

2、违反酒店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火,造成火灾。

3、发生火灾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

4、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挥员指挥,如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之一的个人或部门,将追究当事人或部门第一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张贴公布。

第4篇 会议中心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国际会议中心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酒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中心”的公共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结合本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在本酒店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外适用本规定。

二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由人事部下发的书面警告,酒店通报批评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焊、气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违章作业。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造成的损失按坐赔偿)。

6、未到酒店消防中心办理用火申请表,在酒店内擅自用火作业及工程维修。

7、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批准擅自在酒店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8、未经保安部批准,擅自携带易燃物品进入酒店使用存放。

9、外来施工单位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进行施工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到保安部办理出入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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