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炼钢厂放射源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在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下,特制定连铸机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相关放射源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5、不稳定原子核在发生变化的同时会发射各种各样的射线,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分为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
6、生活中处处都有放射性,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人们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约有82%来自天然环境,约有17%来自医疗诊断,而来自其他活动大约只有1%。
7、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
8、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炼钢厂使用的铯--137属密封源。
9、防治和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
(1)、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少。
(2)屏蔽防护:选用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
(3)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
三、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厂长(正职)
副组长: 主管生产副厂长( 常务) 安全环保科科长
成 员: 连铸车间主任(正职) 连铸浇钢四班机长
四、保卫细则
1、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放射源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对放射源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连铸机设备安装之前放射源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保管,连铸车间(共14枚)根据放射源包装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规格、防盗措施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环保科负有监管权。
3、连铸机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正常后进入液面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线电气安装,然后由安全环保科把放射源转交给连铸车间,连铸车间登记接收时间及放射源状况,在车间安全管理小组指挥下,安排具体人员把放射源装入结晶器内,并做好放射源记录台帐。其间在调试安装阶段的安装及取出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程跟踪。
4、做好放射源泄漏、丢失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和布置。
5、其他未尽事宜,在以后生产中由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部指导修改和补充。
五、管理细则
1、放射源的使用、更换、存放由连铸车间日常管理,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公司环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责任人,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长和环保科为第一责任人;炼钢厂由主管生产副厂长和安全环保科科长为第一负责人;连铸车间由车间正职为第一负责人;浇钢由甲、乙、丙、丁四班机长为第一负责人。
2、放射源由连铸机当班机长具体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放射源的状态。
3、放射源的库存柜钥匙由机长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机长和车间负
责人两人操作(实行双人双锁制),其他人员严禁掌管库房钥匙。
4、需要拆、装放射源时,由机长通知维修班长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5、装好放射源后要用石棉布将放射源源盒包好,避免被钢水烧坏。
6、检修时将源盒拆除后要及时做好标记放入库存柜,并将库存柜门锁好。
7、发现放射源泄露和丢失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炼钢厂相关机构和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
8、以上规定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凡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给予100~500元考核,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除正常考核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炼钢厂
第2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第3篇 炼钢厂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在建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建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在建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在建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在建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安全联络挂牌制和《检维修作业安全指导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的工程(或安全)例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在建车间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在建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4篇 炼钢厂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八条规定
第一条 对所有涉及交叉检修作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对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检修作业构成安全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和消除作业风险。
第二条 同一作业区域内检修或施工。应尽量避免平面及立体交叉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第三条 双方在交叉作业或发生相互干扰时,必须根据作业面具体情况,由业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所有检修单位,共同商讨制定安全措施,详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定现场安全监护负责人,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因检修需要必须同时发生的同一垂直面立体交叉作业,必须填写《交叉作业联系确认告知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单)。告知单由上层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共同填写,作业前送达至下层施工单位。多单位交叉作业,应分别送达。所有层面施工的各在建车间负责督促告知单的传达落实。
改造工程涉及到的交叉作业,由改造办具体负责督促告知单的传达落实。
第五条 对平面及立体交叉作业可能构成安全影响或存在潜在威胁的设备及动力介质,必须实施断能锁定和安全联络确认。
第六条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设备产权单位的断能锁定,必须填写《交叉作业停送电通知确认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单)
第七条 确认单由涉及交叉作业的各单位安排专人签发,送达、签收和回执。
第八条 针对确认单所列停送电(含介质停送)项目,由设备产权单位生产岗位人员(或电气室值守人员)具体执行,由设备产权单位区域电气点检确认准确性,由确认单签发单位项目点检员确认可靠性。并执行岗位、点检、检修人员“三挂牌、三确认、三签字”。
备注:交叉作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检修单位(或同一检修单位的不同工种、不同班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平面或垂直面),受项目、人员、设备、工器具、环境等因素影响,可能对双方作业人员构成安全威胁的所有检修作业行为。
第5篇 炼钢厂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1氧气
1.1氧气管网的设计、作业和检修,应符合gb 50030、gb 16912的规定;从事氧气管道检修、维护和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炼钢车间管道中氧气最高流速:碳钢管不大于15m/s;不锈钢管不大于25m/s。
1.3新敷设的氧气管道,应脱脂、除锈和钝化;氧气管道在检修和长期停用之后再次使用,应预先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彻底吹扫。
1.4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不应选用闸阀。
1.5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冻结时,可采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不应采用火烤、锤击解冻。
2乙炔
2.1乙炔站应符合gb50031的要求;其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
2.2乙炔工作压力为0.02~0.15mpa时,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过9m/s。
2.3乙炔管道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压力为0.02~0.15mpa的中压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且管内径不大于90mm;
——内径大于50mm的中压管道,不应使用盲板或死端头,也不应采用闸阀。
2.4使用乙炔氧气点火枪应远离电气柜,点火枪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2.5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室内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
第6篇 炼钢厂动火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炼钢厂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动火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
⑴禁火区域;
⑵油罐、油箱、油槽车,储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⑶各种受压设备;
⑷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⑸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⑹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⑺油库(站)、变配电所 (站、室)、液压站(设备本体、管道管路)、电缆遂道、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加工场所、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可燃物)、填料式冷却塔、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
⑻aq 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规定的特殊动火作业;
⑼其它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
⑴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非可燃物);
⑵新、老空压机站区域(不包括各种受压设备)
⑶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其它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都属于三级动火范围。
(二)《动火证》审批程序
1、《动火证》由施工单位提供,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安监部统一编制的《动火证》。
2、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全科复检签字后,报分管厂长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改、扩建项目中的二级动火作业由改造办专责审核,改造办分管主任审批。
4、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办法: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审核,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终审批准。
5、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期间,原则上禁止一、二级动火作业。如生产或检修需要必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夜间一级动火作业,车间设备主任必须到现场确认,而后由车间点检员在《动火证》审核栏签字,车间设备主任代厂领导负责终审批准,车间设备主任到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监护,待安全科人员及厂领导到厂后签字。
三、《动火证》签订要求
1、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
2、施工动火单位人员持办理好的《动火证》到动火区域,车间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工段长、作业长、班组长)向施工动火单位人员交代本区域内的危险因素,施工动火单位人员同车间点检员、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后,在《动火证》中“同意动火开始人”处签字方可动火。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到现场确认并签字。
3、动火过程中,施工单位要设监护人、车间要设检查人,做好全过程的监护工作。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车间安全员要对动火作业项目进行监管。
4、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人员找到该动火作业项目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在《动火证》中“同意动火结束人”处签字,施工动火方可结束。将《动火证》第1联返给安全科。施工改造区域由改造办项目管理人员到现场确认并签字。
四、《动火证》管理要求
1、《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2、《动火证》必须由动火执行人或动火单位的现场监护人(负责人)保管随时备查。
3、《动火证》的动火期限,必须准确填写动火审批时间和结束时间。
4、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5、动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花、焊花溅落、飘散措施。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管理
1、动火作业前在线车间必须将动火区域的安全状况、危险因素、安全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告知、交底。施工单位应及时传达给具体施工人员。
2、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清理干净,严禁用纸箱、篷布等可燃物作挡火板,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3、动火作业期间,现场不得设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有使用必要,用后必须将现场清理干净后方可作业,严禁同一部位动火作业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交叉进行。
4、多层动火作业,上层必须保证下层部位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地面作业必须保证地下部位的设备、材料、人员安全,上、下层必须做好多层监护。高空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焊花、火花,喷溅及坠落的措施。
5、动火作业现场应根据作业性质配备相应类型的灭火器材。
6、在靠近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灭火消防设施的部位动用明火作业, 应采取措施, 防止设备非火灾条件下启动。
7、电焊、气焊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开放置,间距在 5 米以上,气瓶距火源10米以上,乙炔气瓶应有防倾倒支架;
②氧气瓶、乙炔气瓶压力表必须完好,乙炔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气瓶与软管连接处要牢固,防止脱落;
③严禁液化气罐替代乙炔气瓶使用;
④电焊机线路应按用电规范执行;
⑤动火过程中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护,防火巡检人员和作业区域工作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消除。
8、动火区域的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点检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区域动火过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证》。对《动火证》审批手续不完备,现场防火措施不落实或存在安全防火隐患的作业,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和义务。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动火监护人同车间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动火作业现场。
六、固定动火点管理
1、由于检修作业必需,长期在一个固定区域从事检维修、加工的三级动火作业可设立固定动火点。
2、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实行每月审批《动火证》。固定动火点的《动火证》应在“动火部位”一栏注明“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动火证》应统一保管,随时备查。
3、固定动火点《动火证》的审批办法:固定动火点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车间点检员或作业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审核,车间分管领导终审批准。
4、固定动火点每日动火前该区域的点检员、区域负责人(工段长、作业长、班组长),应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动火施工。
5、动火作业结束后,由施工单位找点检员及该区域岗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安全情况,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施工方可结束。
6、固定动火点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煤气水封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7、室内固定动火点应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并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8、固定动火点由车间上报安全负责审核、确认、登记,由厂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安监部备案。
9、固定动火点由所在区域车间主管领导负责管理,应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固定动火点应明确区域范围,落实防火负责人,现场设置明显的固定动火点标识及专门的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10、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禁止设立固定动火点。
第7篇 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钢炼钢厂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均必须遵守本规定。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前管理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机动科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维修队伍,并负责资质审核。
第五条 所有作业项目必须双方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具体内容、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大修、中修、定修、联合性检修、密闭空间、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要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外委检维修作业,由机动科组织制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检修方案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包括:检修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负责人等。
第七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和检维修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安全协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协议必须一事一签。长期承担维保检修的队伍,可一年一签。
第八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车间必须向检维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清:作业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质衔接、主要技术难度、危险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有联系确认制度,必须确定工作票、操作牌、检修牌、登记确认等联系确认方式, 指定责任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作业负责人填写,必须分步骤写清安全措施及其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负责确认、审批,要害部位、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必须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工作票一式两份,生产岗位和检修作业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检修牌由生产运行人员挂摘,操作牌由检维修作业人员保管,生产运行控制室或岗位要建立挂牌登记台帐,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登记,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切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停电、送电必须听从统一口令,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停电、送电。
第十三条 由点检员、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必须在控制台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第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配合作业的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隔离、设备的清洗、置换由机动科负责组织,设备清洗、置换后必须有取样分析报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双方确认、签字。本单位内部检维修作业,由机动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生产部门负责审批能源介质停送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上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由检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同时派人现场告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电气和传动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或操作开关,并挂牌或上安全锁,防止误启动。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好爬梯、平台、防护栏、防护网、安全带挂接点。
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始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点检员必须向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讲解作业安全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控制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现场必须备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时,不得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调整、注油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规范放置,远离火源,并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要设置检修禁入区,设立警示标识,专人监护,夜间要设信号灯。吊车检修要设置铁鞋、红灯、红旗、警戒带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吊运备件、备品不得在通道、人员上方通过,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碍安全通道。作业现场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须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加强对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的部位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与运行的设备设施、能源介质隔绝。对可能窜入煤气、氮气、氩气等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加堵盲板;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通风、检测及人员防护工作。电气设备检修必须进行验电,并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区域,要使用防爆器械,严防产生火花。
第三十一条 检修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
第三十二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手持行灯电压必须低于36v。
第三十三条 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响,工具、物件不准上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绳索传递的方法。
第四章 作业结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清理检修现场,撤出检修设备、工具、物料,拆除临时作业平台、电源等,恢复安全设施、装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点检员、生产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销(阀)、盲板、接地线等临时防护设施的恢复情况、盖板、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达到试车条件后,由车间组织试车、验收,多单位相互关联的由生产科、机动科负责组织协调。试车前要确认好人员位置、设备状态,无误后方可试车。
第三十六条 试车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撤除安全标志、信号等,取消检修禁入区。
第五章 检维修的监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对整个检维修的安全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确保检维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每一个检维修作业区域都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三十九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要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条 煤气等有毒有害区域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作业,携带气体检测仪,并随时保持监护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大型煤气作业要事先报请制造部总调度室安排消防车现场做好应急准备。煤气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必要时准备好救护车、消防车和煤气防护人员,并有专人联系、指挥。
第四十二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组织单位要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监督,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指导。
第四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将安全协议、交底、检修单位及人员资质、检修方案、危险源辨识清单、特种设备清单、安全检查和考核记录、验收记录等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8篇 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 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
4.1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4.1.1密闭设备:指贮罐、塔(釜)、除尘器、蓄热器、真空泵、箱体、烟道及锅炉等。
4.1.2地下受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井、地窖、污水池(井)及化粪池等。
4.1.3地上受限空间:包括料仓、气体阀室等封闭空间。
5作业许可证管理
5.1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许可证采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见附件)。
5.3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和安全员确认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发。
5.4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运行控制室或岗位人员保管、登记;第二联由作业人员作业时携带。
5.5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周期,当作业内容或现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5.6许可证应具体写清危险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采样分析数据由业主单位专业人员填写。
5.7作业负责人、车间(科室)主管领导对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面性、可靠性负责;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对现场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员负责整个过程监督。
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 厂属密闭设备、受限空间必须在明显处设有文字提示:所属部位;气体性质;危害类型;先通风、后确认、经检测、再进入的标识。
6.2凡密闭设备、有限空间附近,必须设置空压风管道或风机,作为净化密闭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
6.3作业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护。
6.4 作业前
6.4.1车间点检员下工作票,对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安全告知,作业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签字。作业负责人负责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告知。
6.4.2 当作业场所同时存在有害气体管路时,作业前,车间负责组织采取可靠措施阻断所有对作业场所产生安全影响的能源介质,负责清洗置换空间内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并经双方确认。
6.4.3作业前,作业人员负责在开关、阀门、受限空间入口等处挂警示牌,必要时上锁或派专人监护。
6.4.4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进行气体采样分析。车间负责受限空间气体采样分析,取样应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氧含量控制在19.5~23%之间,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不合格不得许可作业。作业期间应连续监测,并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在气体采样分析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6.5 作业中
6.5.1受限空间必须保持良好通风,进入空间人员必须携带报警器,必要时,佩戴空气呼吸器。
6.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和特别潮湿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工具,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
6.5.3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6 主要防护措施
6.6.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6.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23%之间。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6.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6.6.4 当存在因缺氧窒息、中毒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6.6.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6.6.6 在作业人员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6.6.7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6.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6.6.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中毒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6.6.10 严禁无关人员进人受限空间及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6.6.11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6.6.12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19.5~23%之间。
6.6.13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罐体等,须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6.6.14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窗。
6.6.15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6.6.16 在受限空间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人作业场所。
7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应掌握的安全知识
7.1 对作业负责人
7.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制度。
7.1.2 产生缺氧、中毒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中毒的急救知识
7.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 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
7.2.1 受限空间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2.3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 事故应急救援
8.1 对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 当发现缺氧、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出现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救援,不得盲目施救,防止因救援而致事故扩大。
8.3 发生缺氧、中毒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 对已患缺氧症及中毒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9附则
9.1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受限空间作业许证
第9篇 炼钢厂高温液体专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炼钢厂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必须要实现专业安全对口管理,查找消除深层次的安全隐患,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
二、组织机构
组长:邢义彬
副组长:郭彦津
组员单位:转炉工段 连铸工段 天车工段
三、管理职责:
1. 专业管理小组负责高温液体专业安全管理小组的日常管理。
2. 负责制定转炉、钢包、中包、混铁炉、连铸、天车安全技术措施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3. 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4.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漏炉、漏包等事故发生的概率。
5. 参与事故分析、制定各种应急预案。
四、管理措施
1. 及时召开专业组会议,形成例会制度,研究、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倾向性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日常管理,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2. 按照检查表,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
3. 由于本专业组不仅有技术及工艺上的特点,而且有季节性的特点。专业组要按照季节的变化,对各单位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在夏季不仅要防止高温液体渗漏,而且要防止炉下积水。通过运行,总结出季节性的规律,并且对各阶段进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4. 各单位对每项安排的工作落实到责任人。
五、近期目标
1. 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落实责任、定责任人。
2. 建立起完善的考核激励机制,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
3. 建立起严格的管理体制,严把砌筑关、修补关、检查关、使用关,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4. 定期检查总结,进行经验交流,使信息反馈迅速敏捷。
5. 加强现场检查,特别确保混铁炉后期的安全运行。
6. 工作重点:
(1) 杜绝混铁炉漏炉;
(2) 杜绝炉下积水;
(3) 防止转炉漏炉;
(4) 防止钢包漏钢、滑板钻钢;
(5) 防止中包翻包、漏包事故。
六、具体工作安排
1. 各单位对所管辖的工作岗位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岗位日常检查表、监控表。
2. 每周各小组成员对所辖区域高温液体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汇总。
3. 每半月由各班调度汇总本前段时间各工段高温液体安全活动情况(包括事故分析、统计、措施),并向生产厂长汇报,同时将汇总材料上报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汇报材料由生产厂长签字)。
4. 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工段高温液体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现场运作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5. 每月对高温液体安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将总结材料报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备案。
炼钢厂
2010年1月1日
第10篇 炼钢厂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1氧气
1.1氧气管网的设计、作业和检修,应符合gb 50030、gb 16912的规定;从事氧气管道检修、维护和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1.2炼钢车间管道中氧气最高流速:碳钢管不大于15m/s;不锈钢管不大于25m/s。
1.3新敷设的氧气管道,应脱脂、除锈和钝化;氧气管道在检修和长期停用之后再次使用,应预先用无油压缩空气或氮气彻底吹扫。
1.4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工作压力大于0.1mpa时,不应选用闸阀。
1.5氧气管道和氧气瓶冻结时,可采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不应采用火烤、锤击解冻。
2乙炔
2.1乙炔站应符合gb50031的要求;其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
2.2乙炔工作压力为0.02~0.15mpa时,管中最大流速不得超过9m/s。
2.3乙炔管道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压力为0.02~0.15mpa的中压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且管内径不大于90mm;
——内径大于50mm的中压管道,不应使用盲板或死端头,也不应采用闸阀。
2.4使用乙炔氧气点火枪应远离电气柜,点火枪附近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品。
2.5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室内管道,应每隔25m接地一次。
第11篇 炼钢厂燃油管道及煤气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燃油管道是否采用伴热和保温措施,应根据油品种类、粘度一温度特性曲线及当地气温情况来确定。
2燃油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要求应符合gb 50235的规定。
3 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且应引出厂房外。
4车间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gb6222的要求。
5炼钢车间煤气间断用户,不宜使用高炉煤气或转炉煤气。
第12篇 炼钢厂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区域作业人员日常工作和检修期间的健康和安全,的安全,依据科学预防的原则,正确合理安装、配备使用煤气检测及固定式报警装置,避免煤气造成的伤害,特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炼钢生产过程中煤气泄漏,设备设施检修及区域煤气含量日常检测。
3、责任区域:转炉塔楼老区12米、24米(新区30米、36米、43米)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除尘运行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18米(新区19.5米、24.5米)平台由该炉座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30米(新区47米)各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上料工段负责;未涉及区域固定式报警器按照设备设施划分明确标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4、相关规定
4.1设备科负责对防护器材的资源配备做好计划申报工作,做好防护器材定期校验工作。
4.2安环科每班掌握煤气岗位配备固定式co监测情况,每周对防护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超标或故障,及时联系辅助维修处理;
4.3工段每天对煤气报警器进行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4.4、各班组岗位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确保报警器电源、声光、数值等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5各转炉、连铸主体生产单位及除尘运行、钢包、混铁炉各岗位配备便携式煤气检测仪一部,用于本区域日常例行监测或检修作业时的煤气含量监测;
4.6各生产单位有煤气设备设施的岗位班每天对所属区域和煤气管网、设备进行监测,发现煤气超标应及时查找原因,按程序上报处理。
4.7各单位对煤气岗位所配置的co检测仪器、氧气检测仪、氢气报警仪、固定式煤气co检测仪建立健全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灰,设备确保表面干净,显示器清晰可读,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5、使用规定
5.1各区域使用的co检测仪不能用水、酒精擦拭、不得接近火源和热源;同时严禁用烟头等试报警器;不能频繁开关电源,不使用时关闭电源。
5.2使用便携式报警器时应用链子(或带子)拴好防震防摔防坠落。
5.3各单位不得私自设定、调整煤气报警器的参数,严禁在作业场所拆卸,出现故障或缺电,上报安环科。
5.4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在煤气区域点检、抢、检修期间检测co含量,严禁在高温、高湿及潮湿场所连续使用,必须使用时要采取防高温、高湿措施。
5.5各单位定期检查报警器合格证,确保报警器在有效期内使用。
5.6各单位便携式检测仪不得转借,损坏、丢失。
5.7辅助维修应日常巡检、检查报警器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电缆线接头、传感器的反应灵敏度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单位及安环科。
5.8检修作业使用便携式报警器在未做工艺性理论评估吹扫合格的情况下,不得用报警器反复进行检测。
5.9除尘运行负责应急器材: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管理工作,确保各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出现故障及时上报设备科、安环科。
5.10所有防护救护器材必须放置在班组显眼位置,摆放整齐,整洁,背板气瓶压力充足,各连接部件密封灵活可靠,并确保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6、煤气危险作业监测及审批规定
6.1按照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分类标准,危险作业分为三类:
一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申请,分厂安全部门监测并审批;
二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监测并审批,主管厂长同意;
三类危险作业:由所属单位安全员监测并审批,单位主管同意。
附:区域煤气含量及工作时间标准: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第13篇 本钢炼钢厂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钢炼钢厂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检维修作业,均必须遵守本规定。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作业前管理要求
第三条 所有作业需要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机动科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维修队伍,并负责资质审核。
第五条 所有作业项目必须双方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具体内容、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大修、中修、定修、联合性检修、密闭空间、重点部位和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要事先制定检修方案。外委检维修作业,由机动科组织制定方案,双方签字确认。检修方案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包括:检修步骤、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时间及部位、联系确认方式、安全防护措施及其负责人等。
第七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和检维修单位双方必须签定安全协议,针对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措施,协议必须一事一签。长期承担维保检修的队伍,可一年一签。
第八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车间必须向检维修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清:作业部位的上下工序和能源介质衔接、主要技术难度、危险源、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有联系确认制度,必须确定工作票、操作牌、检修牌、登记确认等联系确认方式, 指定责任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管理责任。
第十条 所有检维修作业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检修作业负责人填写,必须分步骤写清安全措施及其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负责确认、审批,要害部位、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高作业必须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工作票一式两份,生产岗位和检修作业负责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检修牌由生产运行人员挂摘,操作牌由检维修作业人员保管,生产运行控制室或岗位要建立挂牌登记台帐,双方必须进行签字登记,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多项目多组作业需在同一电源处切电的,需分别挂牌和摘牌。停电、送电必须听从统一口令,情况未明、确认未清的情况下禁止擅自停电、送电。
第十三条 由点检员、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的设备设施检查、调整作业以及生产运行前准备、故障性停机等相关作业,必须在控制台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警示牌,执行“谁挂牌,谁摘牌”制度。
第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配合作业的设备设施停机、开机以及风水电气等能源介质的停送、隔离、设备的清洗、置换由机动科负责组织,设备清洗、置换后必须有取样分析报告。检维修作业前,必须双方确认、签字。本单位内部检维修作业,由机动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生产部门负责审批能源介质停送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设施上和现场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由检维修作业人员实施。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同时派人现场告知、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电气和传动设备检维修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或操作开关,并挂牌或上安全锁,防止误启动。
第十七条 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置好爬梯、平台、防护栏、防护网、安全带挂接点。
第三章 作业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始作业前,项目负责人、点检员必须向检维修作业负责人讲解作业安全要求。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检维修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控制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维修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现场必须备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设备运行时,不得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调整、注油和清扫。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附件和防护设施必须齐全。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接线,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规范放置,远离火源,并与电气设备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 检修现场要设置检修禁入区,设立警示标识,专人监护,夜间要设信号灯。吊车检修要设置铁鞋、红灯、红旗、警戒带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工器具及物件要妥善保管,禁止高空落物。
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吊运备件、备品不得在通道、人员上方通过,所有物件不得侵占或阻碍安全通道。作业现场道路的特殊地段必须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加强对各种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维修的部位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与运行的设备设施、能源介质隔绝。对可能窜入煤气、氮气、氩气等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加堵盲板;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通风、检测及人员防护工作。电气设备检修必须进行验电,并按规定装设接地线。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区域,要使用防爆器械,严防产生火花。
第三十一条 检修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
第三十二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必须有足够的照明,手持行灯电压必须低于36v。
第三十三条 立体交叉作业必须设置必要的防护,采取措施避免相互影响,工具、物件不准上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绳索传递的方法。
第四章 作业结束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作业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清理检修现场,撤出检修设备、工具、物料,拆除临时作业平台、电源等,恢复安全设施、装置。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会同点检员、生产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销(阀)、盲板、接地线等临时防护设施的恢复情况、盖板、护栏、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达到试车条件后,由车间组织试车、验收,多单位相互关联的由生产科、机动科负责组织协调。试车前要确认好人员位置、设备状态,无误后方可试车。
第三十六条 试车结束后,检维修人员要撤除安全标志、信号等,取消检修禁入区。
第五章 检维修的监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对整个检维修的安全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确保检维修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每一个检维修作业区域都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第三十九条 检维修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要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条 煤气等有毒有害区域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作业,携带气体检测仪,并随时保持监护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要害部位、危险区域动火、大型煤气作业要事先报请制造部总调度室安排消防车现场做好应急准备。煤气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必要时准备好救护车、消防车和煤气防护人员,并有专人联系、指挥。
第四十二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组织单位要安排人员定期检查、监督,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危险作业必须派专人监护、指导。
第四十三条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委检维修作业,业主单位必须将安全协议、交底、检修单位及人员资质、检修方案、危险源辨识清单、特种设备清单、安全检查和考核记录、验收记录等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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