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1.目的
确保起重吊运作业满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2.适用范围:
施工项目的其中吊运作业控制。
3.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编制本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3.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重大起重吊运作业的技术方案,监督、检查项目的工作,党群综合部负责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管理。
3.3施工项目部负责各类起重吊运作业的方案编制及实施,综合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工作。
4.参考文献
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4.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
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4.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5.规定内容:
5.1 通则
5.1.1 起重作业人员上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不准看书报、不准打瞌睡、不准开玩笑等。
5.1.2 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5.1.3 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5.1.4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1.5 非起重机驾驶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起重机驾驶室。检修人员得到起重机司机许可后,方可进入驾驶室。
5.1.6当起重物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装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5.1.7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或手轮置于零位。
5.1.8 起重机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开动或脱离起重机。
5.1.9 驾驶起重机应用手操作手柄,不许用人体其部位去转动控制器,正常情况下不要用安全装置停机,以防在异常情况下来不及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5.1.10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因停电使重物悬挂半空时,起重作业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并应立即将危险区域围栏起来,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5.1.11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把重物妥放置地面。
5.1.12多人挂钩操作时,驾驶人员应服从预先确定的指挥人员的指挥。吊动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人都可发生停止作业的信号,驾驶人员应紧急停车。
5.1.13起重机起吊重物时,一定要进行试吊,试吊高度h≤0.5m,经试吊发现无危险时方可进行起吊。
5.1.14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5.1.15在吊运过程中,重物一般距离地面0.5m以上,吊物下方严禁站人。在旋转起重机工作地带,人员应站在起重机动臂旋转范围之外。
5.1.16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17起重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人员。
5.1.18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要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先将控制器转动零位,再换反方向,否则吊起的重物容易晃动或因销子、轴等受到过大扭力而发生事故。
5.1.19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20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5.1.21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索具、辅具、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1.22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5.1.23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准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5.1.2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动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到80%,也可由项目总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项目总工及机材负责人应在场指挥。
5.1.25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作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5.1.26 起重机不应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1规定。
5.1.27 严格遵守起重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作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下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光线明暗视线不清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角物件没有防护措施不吊;
(10)钢液包过满不吊。
5.2起重指挥人员
5.2.1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者。
5.2.2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技术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
5.2.3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gb5082-85标准与起重机司机联络时做到准确无误。
5.2.4指挥人员应熟知gb6061-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ld48-9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5.2.5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
5.2.6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
5.2.7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
5.2.8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5.2.9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2.10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
5.2.11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
5.2.12指挥起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
5.2.13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5.2.14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
(1)应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
(2)在所指定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
(3)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4)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送信号。
5.3起重司索人员
5.3.1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
5.3.2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与索具。
5.3.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5.3.4起升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3.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5.3.6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5.3.7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5.3.8禁止司索或其它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物下。
5.3.9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3.10应做到经常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5.3.1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
5.3.12应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
5.3.13在高处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5.3.14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防止吊物移动时,拉住沿途人员或物件。
5.3.15吊运成批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衡,不得相互碰撞。
5.3.16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件要加支撑,保持平衡,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齐平衡。
5.3.17卸往运输车辆上的吊物,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
5.3.18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件》有关规定。
5.3.19工作结束时,所使用的绳索吊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吊索要及时更换。
5.4车辆装载
5.4.1用机动车辆装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如遇必须运送超宽、高、长物件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外,还须确定妥善的运输方法和安全措施。
5.4.2装载物要捆绑稳固牢靠,圆筒形物件卧倒装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
5.4.3装车时,不得人货混装,随车人员要注意站立位置,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5.4.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要轻搬轻放。搬运场地禁止吸烟。
5.4.5装卸时,应根据吊位变化,注意站立位置,严禁在吊物下操作。
5.4.6铁路车辆装运物件,不得超过车辆允许高度和宽度。铁路两侧1.5m范围以内,不得堆放装卸物件,不得在车辆底下或顶上休息。
5.4.7在高栏车厢装卸货物时,起重机司机无法看清车厢内的指挥信号时,应设中间指挥,正确传递信号。
5.5手拉葫芦
5.5.1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轮轴及制动器等是否良好,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并在传动部分加润滑油。
5.5.2不得超载使用,接链人数应根据葫芦能力的大小而定,如拉不动时,应检查葫芦是否损坏,严禁增加拉链人数。
第2篇 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吊装伤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避免企业的财产损失,根据《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移动式起重机是指移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吨的起重机。
第三条 公司对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a类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隔离执行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吊装作业指挥人员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七条 司索工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司机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和控制措施;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九条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及吊装方式分为普通吊装和关键性吊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参见附件1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
(一)货物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七)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检查
(一)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1. 新购置的。
2. 大修、改造后。
3. 移动到另一个现场。
4. 连续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
5. 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
6. 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
7. 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
8. 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二)经常性检查
起重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有安全装置被损坏或失效(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三)定期性检查
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起重机进行定期性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除此之外,移动式起重机还应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验。从设备启用到报废,定期检查均应保留检查记录。
(四)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1. 对闲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照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对闲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3. 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的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起重机械检查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维护和修理
(一)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移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二)每一台移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三)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四)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五)起重机的修理应由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3. 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六)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1. 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地面,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上,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2. 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3. 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4. 维护时,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子、绳鼓和滑轮组。
5. 在穿钢丝绳时应使用木棒或铁棍。
6. 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7. 凡2米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其他。
(七)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配置有金属标牌。标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拥有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起重机、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等。
2. 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3.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4.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十二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司机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三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第十五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生产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到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通吊装作业可采取区域巡监的形式,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司机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持续作业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需,则应中途休息或配备双司机轮流作业。
第十七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
(二)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
(四)起重机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五)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
(六)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
(七)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
(八)所有主臂副臂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九)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十)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钓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十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较复杂的吊装作业还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hse作业计划书)。
(二)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
(三)指挥信号明确并符合规定。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四)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或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五)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司机应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是否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起重机司机应与指挥人员保持可靠的沟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 视觉联系。
2. 有线对讲装置。
3. 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八)密切注意货物摆动、提升、下降对起重机稳定性的影响。
(九)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严禁斜拉斜吊。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十)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十一)起重机吊钩的防脱钩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十二)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十三)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 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 操作手柄未复位。
3. 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 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 门锁未锁好。
(十四)在起重机运行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起重机上。
(十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十六)严禁在使用钢绳悬吊的载荷上进行焊接;严禁使用钢丝绳、吊带吊装气瓶。
第十九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一)指挥信号不明、错误或乱指挥不吊。
(二)重量不明,埋入地下或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捆绑不牢、棱角未包未垫、捆绑方法错误和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焊接时不吊。
(四)吊索具不合格或报废时不吊。
(五)吊物上有人,用人作配重或吊物上有散浮件时不吊。
(六)光线不良,照明不良不吊。
(七)歪接斜吊(大于5%)不吊。
(八)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九)起重机电铃、吊钩限位器缺陷时不吊。
(十)制动器等部件不可靠时不吊。
第二十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三)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第3篇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吊装施工,明确各部门权力及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承包商在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及施工现场的吊装作业。
二、管理规定
(一)起重作业分级
1.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及条件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个等级。具体划分依据如下表所示。
等级 | 条 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符合条件) | ||||
工作重量 | 吊装工艺 | 卧式安装长度 | 立式安装高度 (设备总高) | 工件结构 | |
大型 | 100吨以上(含100吨) | 新工艺或多台吊机抬吊同一工件 | 直线长度大于50米以上 | 50米以上 | 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 |
中型 | 40-100吨(含40吨) | - | 直线长度30-50米 | 30-50米 | - |
小型 | 40吨以下 | - | 直线长度小于30米 | 30米以下 | - |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
(1)复杂环境下的吊装作业
①窄小空间下吊装重量大于20吨以上的吊装作业;
②易燃、易爆、易碎、有毒环境下的吊装作业;
③道路路面、基础不正常情况下的吊装;
④精密仪器和设备的吊装;
⑤需要跨越管架或框架的且重量超过10吨的设备。
(2)安装基础高度在50米以上,吊重大于5吨以上构件和设备。
(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1.起重吊装作业施工方必须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识,所用手势、哨音、旗帜等,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信号要明确,禁止喊话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2.参加起重作业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统一听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禁起重作业中多头指挥。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3.在起重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现场工作环境,重物的形状、体积、重量、起吊方向及安装位置,然后确定使用的工具,制定起吊方案和操作规程,人员要分工细致、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起吊;
4.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施工方必须编制书面吊装施工方案,并报安全部、设备部、工程部及项目负责单位审核、会签,方可实施。在施工中未办理方案变更申请任何人不得改变方案;
5.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夜间不允许进行吊装作业,因生产急需原因确需吊装的,按大型设备吊装要求执行;
6. 起吊作业前要进行试吊,检查各部机具是否灵活好用,起重机严禁超负荷使用,禁止用起重机械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吊物;
7.根据吊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物就位及固定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换热器芯吊装必须使用吊装带;
8.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吊勾偏角不大于3度);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在输电线附近进行起重作业,钢丝绳、吊车臂、重物与电线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米,6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线的垂直下方禁止带电进行作业,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0.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在通道两端设置红灯及标志牌;
11.起吊过程中,起重物件上和重物下面严禁站人,并不准在吊臂下逗留或通行;
12.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道路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安全部门允许后方可作业;
13.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吊物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在停工或休息时,也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1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现场警戒,未经批准,在任何情况下绝对严禁斜拉歪吊。
(三)起重吊装作业管理
1.起重及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齐全有效,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始吊装施工,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票证不全者,不允许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
2.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签署,因生产及辅助车间检修、改造等施工产生的吊装由申请吊装车间设备员负责签署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在生产厂区进行的新项目吊装施工,项目部作为申请吊装单位负责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许可证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申请吊装单位负责人、设备部、等相关单位审核、会签后方可实施吊装。
3.生产车间作为吊装施工现场的管理所属部门,对处在本车间的所有吊装施工负有监督、管理、监护责任,对任何在本车间范围内施工的吊装作业进行监督、监护,对违章、违规吊装作业有权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纳入设备部考核。
4.三修车间进行设备维修需要吊装的,如在装置区内由装置所属车间申请并组织吊装,如在装置区外由三修车间申请吊装;
5.远离生产装置的公司未投产的新上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产生的吊装作业由项目部参照起重吊装管理规定自行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吊装审批及管理,如该新项目建设需在生产厂区吊装施工时,必须按照起重吊装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办理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未开具作业票者禁止施工,同时该区域所属车间设备员也必须在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吊装作业指挥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材料卸车等施工产生的中、小型吊装作业,没有施工队参与,由施工申请方及施工组织方自行指挥施工;
7.中、小型吊装车间设备员必须全程在现场监护,大型及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设备部、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对不符合起重要求的,有权制止起重作业;
8.吊装作业过程中,申请吊装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护,负责检查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要求监护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吊装作业内容必须与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相符,严禁涂改、转借吊装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起重作业安全许可证当车当日有效,不得跨日开具。
三、附则
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 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 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用合格证,参与起重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吊机手),驾驶员应有驾驶证。这些机具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单,待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车辆必须购买了保险。
第五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第六条 从事起重吊装、校正工作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第七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项目管理部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做吊装锚点。
第八条 起重重物时要栓溜放绳,吊装构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作业人员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第九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经特殊作业人员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试吊时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大型吊装必须有华胜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经允许后方可起吊;
第十条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索具必须进行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构件或设备吊装要设警戒区,防止坠物伤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吊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相关票证的管理。
本规定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本公司吊装机具指公司使用的:桥式起重机、装卸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安全作业管理基本要求
4.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 gb 6067。
4.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4.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安全部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5.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进入__公司检修现场吊装作业前必须按照__公司下达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或《装置施工任务书》的要求与相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并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分、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对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5.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着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6.11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3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4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5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7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第6篇 大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epc 项目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总承包epc 项目范围内的现场大件设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使用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卷扬机、叉车、电动葫芦、升降机等吊装设备进行的作业;
二、吊具、索具: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轮箍和挂钩等;
三、吊装设备的额定负载能力: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四、起吊重量: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五、作业半径: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六、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起重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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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来完成结构吊装和设备安装,其作业属于危险作业,作业环境复杂,技术难度大,安全风险大,必须由总包方与分包方共同把关,严格管理。
第五条
起重吊装作业前施工分包方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业主方(监理)、总包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安全风险点及预控措施等。重大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作业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条
重大起吊作业、特殊作业、重要施工工序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总包方项目部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一)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0%;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
(三)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如锅炉、脱硫、脱硝、空冷、风电等大件设备吊装);
(四)移动式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五)起吊危险品;
(六)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七)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移位及负荷试验;
(八)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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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属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吊装作业时吊装区域应置警戒隔离区,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
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信号清晰准确。
第十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物0.5m 左右,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十一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作业;必须作业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二条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 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第十四条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十五条
起重作业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
(一)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确不吊;
(三)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带有活动件不吊;
(五)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六)工作场地昏暗,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七)氧气瓶、乙炔瓶等爆炸品、危险品无可靠安全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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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带棱角、刀口物件未垫好或未包边(防止磨损钢丝绳)不吊;
(九)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吊;
(十)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十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起吊:
(一)当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
(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三)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任何人严禁进入危险区;
(四)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应经核算。利用构筑物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包括额定荷载、静载、动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静、动负荷试验由施工单位、总包单位、监理等部门监督进行,试验结果交监理、总包方备案。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司机守则;
(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四)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二)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装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路连接是否正常。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等高架起重机机械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第四章起重吊(索)具
第二十五条
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由施工方按要求逐件检查验收,经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所使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性能试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正常使用的各种规格的钢丝绳由使用部门统- 7 -
一在绳头100mm 范围内涂红色标记,并挂上铭牌。
第二十七条
各施工方所使用的起重索具、吊具要建立台帐,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起重工具检查及试验的周期和要求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起重机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操作人员职责及要求:
(一)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等均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安全规程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二)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 以上,无色盲;听力应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三)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常识;
(四)操作人员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如指挥信号不明或将引起事故时,操作人员应拒绝并立即通知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都必须听从;
(五)大型起重机械操作工,两人同岗操作,禁止轮流值班,必须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第三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的职责及要求:
(一)起重机指挥人员必须按照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指挥。
(二)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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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进行指挥时,看清身后行走路线,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及障碍物。
(四)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五)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六)凡是指挥大型起重机具吊运物件,必须使用哨子和旗子指挥。对讲机只能做为辅助工具,不得直接用对讲机发布指挥信号。
(七)在无法使用旗、哨和视线不足等情况下,用对讲机作为起重指挥联络信号时,必须保证对讲机有充足的电源,讲话、收听清晰明确,如起重司机没有听到连续信号时,应停机确认。如因对讲机缺陷或故障,未能发出正确信号造成事故,追究对讲机持有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方项目管理部对分包单位重大起重吊装作业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包括:
(一)起重机械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查,目的是消除起重机械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二)起重作业安全施工条件检查,主要是检查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措施是否能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施工。
第三十二条
吊装作业票管理规定
(一)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
1.关键性吊装作业;
2.本规定明确要求须办理作业票的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票的审批
吊装作业单位制定完成起吊方案并填写起吊前安全检查单后,向项目部提出吊装作业票许可申请,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批。
(三)吊装作业票的取消
总包项目部吊装作业的安全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要求时,有权将吊装作业票取消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作业票被取消的原因。
(四)吊装作业票的时限
吊装作业票期限在审核起吊计划时确定,并在作业票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作业票。
(五)吊装作业票的分发
吊装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作业现场负责人;第二联交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第三联由总包项目部留存。
(六)吊装作业票的关闭
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作业负责人与作业票批准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作业票第一联签字关闭。
(七)吊装作业票的存档
吊装作业结束后,由项目部将已关闭的作业票的第一、三联存档一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事业部工程项目部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单位,项目部有权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限期纠正。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
2.1 大型吊装作业: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
3. 职责
3.1 项目组的职责
3.1.1 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3.1.2 项目组负责人/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 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
3.1.3 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 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 风险评估表。
3.2 施工单位职责
3.2.1 吊装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3.2.2 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3.2.3 项目安全监督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 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
4. 管理内容
4.1 吊装作业前
4.1.1 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4.1.2 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
l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
l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l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
l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
l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l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l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
l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 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
l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l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l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 级、能见度良好)。
l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l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l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4.1.3 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4.2 吊装作业中
4.2.1 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4.2.2 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4.2.3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4.2.4 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4.2.5 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 左右,应停顿1 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4.2.6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4.2.7 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4.2.8 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4.2.9 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4.3 吊装作业完成
4.3.1 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4.3.2 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5. 相关文件
5.1 bfcec-mr-20 作业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8篇 吊装、搬运船舶构件及设备管理规定
1.定义
船舶构件:肋板、纵横舱壁、框架、牛腿箱柱、舷墙、舱口围等易倾倒的构件。
2.船舶构件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2.1构件在吊装前认真检查吊码是否安全,正确选用适当的钢丝绳,生钩要平稳可靠。
2.2构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从人的上方越过。
2.3构件吊装定位时,定位焊接要牢固,且支撑打好确认安全后,方可摘钩。
2.4构件在吊装定位时,严禁碰撞相邻构件,相邻构件必须临时支撑牢固,防止相撞、倾倒伤人,吊挂工应提前通知相关危险区域的操作人员离开。
2.5构件的支撑必须根据构件的大小、重量使用足够强度和钢度的材料(如角钢、钢管、t型材、工字钢等),严禁使用扁铁做支撑材料,支撑的焊接部位必须焊接牢靠(要双面焊,包脚焊好)。
2.6构件支撑点应设在构件高度的三分之二处,支撑的水平夹角在40°-50°之间。
2.7支撑每个构件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支撑:高度小于2米的,两边应一边设两个,另一边设一个支撑;高度在2-4米的,两边应各有2个支撑;高度在4米以上的每增加2米高度,两边各增加1个支撑。具体应由工艺人员及现场生产管理人员确定之后强制实施。
2.8高度在6米以上的纵横舱壁及构件,安装前工艺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安装方案,方案应表明临时支撑的用材及支撑设置的位置、根数,确保舱壁等安装过程的安全。
3.拼板吊装(此规定限重15吨及以下重量的拼板)
3.1拼板的吊码应选用厚度不小于12mm,长度各110mm的板材制作,中间圆孔直径为40mm,应用机械切割。
3.2吊码的焊接方向应和吊运时钢丝绳受力方向一致,吊码焊接好后,应清除焊接药皮,要有专人检查。
3.3每块拼板应有明显的重量标记,吊码应有防护圈保护。
3.5吊挂工在吊运拼板前,如发现吊码有严重变形,影响吊运安全,应向有关人员反应,及时修改。
3.6吊挂工要根据拼板重量,正确使用吊索具,其水平夹角不得小于45°。
3.7因特殊原因需要吊运的拼板,吊挂工如无法确认可以安全操作,应向有关人员反映,有关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给予解决。
4.设备进舱
4.1凡人力可以搬动进出船舱或分段的设备、船舶构件等,必须相互配合,小心搬运,以免砸伤人员或损坏设备。登梯和高处作业时,要落实防范安全措施,防止坠落事故。
4.2凡需用起重设备吊运的,须向吊挂人员讲清构件、设备的特点、重量及吊装注意事项,吊挂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吊运操作方法。
4.3散装构件进入船舱,吊挂人员针对散装构件的特性,指导构件属主把散装构件摆放好,捆绑牢固,在吊运前,要及时将船舱内的人员喊出,以免构件意外散落砸坏人员或设备。
4.4大型设备进入船舱,吊挂指挥人员,必须认真了解所吊设备的特 性,吊装运行路线,正确选用吊索具和吊装方法,在多人操作的情况下,吊挂指挥人员应首先注意其他协助人员的位置,提醒协助人员作好安全工作,确保吊装正常操作。
4.5对于使用手拉葫芦进舱的设备,起重作业人员首先要确保手拉葫芦的性能完好,严禁使用带缺陷的葫芦。在吊装进舱定位过程中,葫芦一定要生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以防葫芦滑脱或吊码撕裂,使人员受伤。
4.6吊挂指挥和起重作业人员,在吊装设备进舱定位前,要及时清除舱内杂物,对作业条件较差的环境,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自身安全。
4.7使用手拉葫芦,严禁设备及构件长时间悬在空中,更不允许构件悬挂过夜。因工作原因,须构件暂时悬挂空中时,手拉葫芦一定要打死,以免葫芦摇动,发生坠落事故。
第9篇 起重机吊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10篇 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大型)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
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
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
3.职责
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
3.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3.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
3.4.1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
3.4.2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
3.4.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3.4.5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
3.4.6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
3.4.7批准和取消作业。
3.5 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
3.5.1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5.2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3.5.3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
3.5.4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5.5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3.6起重指挥人员
3.6.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6.2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3.6.3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3.6.4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3.6.5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3.7司索人员(起重工)
3.7.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3.7.2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 的吊具与吊索;
3.7.3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3.7.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3.7.5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起重机司机
3.8.1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
3.8.2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3.8.3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3.8.4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3.8.5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3.8.6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3.8.7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4.作业许可管理
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
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
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
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
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
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6.1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
4.6.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
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
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
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
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
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⑹其他相关资料。
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4.7.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
4.7.2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4.7.3一份作业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严禁涂改、转借临时吊装(搬运)作业许可证。
4.8许可证取消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许可证取消
4.8.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4.8.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4.8.3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8.4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4.8.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4.8.6禁止无现场负责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作业;
4.8.7事故状态下。
4.9临时吊装作业若涉及搬运、高处作业或临时占道作业妨碍道路通行时,需要编制相应安全措施,纳入吊装方案中,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
4.10许可证的使用
许可证一式三联,审核批准后,一联由作业单位存根、一联交承运单位、一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持证组织施工;
5.作业实施
5.1 项目部按照临时吊装作业计划(《搬运hse计划方案》),完成人员、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准备,对作业人员确认。
5.2 临时吊装(搬运)作业和涉及的挖掘、临时占道作业等许可证都已经审批完成。
5.3许可证记载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满足作业要求。
5.4 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相关许可作业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5.5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作业的危险及工作步骤、责任划分、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并进行人员清点。
5.6 项目部作业现场负责人,落实各项措施、现场教育完成,下达实施作业指令。
5.7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
5.8吊装作业一般规定
5.8.1现场负责人应监督相关责任人对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从另一个现场调入、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5.8.2起重机操作员与指挥员应始终保持听觉或视觉上的联系;
5.8.3在货物吊装的调整、升降或起重机的移动过程中应持续鸣笛;
5.8.4在将起重机移入某一区域时,确保起重机的稳定和不损坏地下设施以及不伤到人员。
5.8.5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
5.8.6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
5.8.7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
5.8.8确保起重机水平度;
5.8.9工作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5.8.10确保起重货物上没有人员。
5.8.11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⑴指挥信号不明;
⑵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⑶斜拉重物;
⑷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⑸重物下站人;
⑹重物埋在地下;
⑺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⑻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⑼重物越人头;
⑽安全装置失灵。
5.8.12电网附近的起吊作业
⑴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
⑵在电线附近起吊作业应制定书面的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
⑶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⑷专人负责警戒。
电压(kv)
6以下
6至10
10至35
35至110
110至220
220以上
距离(m)
2.5
2.7
3.0
3.2
4.6
5.2
5.8.13在管道附近的操作
⑴如在管道附近1.5米或管道上空进行吊装,应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
⑵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气管道附近作业应编制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
⑶应在操作区域设置警戒带,任何非直接参与操作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
⑷应事先拟定处理管道被碰或断裂状况的应急措施;
5.8.14开始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货物离开地面20-30cm,停留60秒,确认正常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5.9吊装作业实施
5.9.1作业前,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满足吊装设备安装的条件、吊装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5.9.2拆除吊装物的关联附件,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
5.9.3所有参加吊装的设备、人员按规定时间就位;
5.9.4现场负责人安排各责任人检查:人员设备、绳索、工具就位情况,气象条件符合吊装要求,设置吊装安全警戒区,确定准备工作完毕;
5.9.5检查确认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由现场负责人,对所有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任务交底,交底完成后无关人员撤离作业区,吊装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5.9.6起重指挥员按吊装实施方案,指挥吊装。吊装指挥人员须持证上岗;
5.9.7项目部hse监督员对吊装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9.8严格执行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
5.9.9设备吊装就位固定符合要求后,由吊装指挥人员指挥起重设备与吊装物脱离。确认安全后,吊装结束。
5.10大件搬运一般规定
5.10.1大件搬运:大型货运汽车(平板车、半挂车等)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后,从地面算起高度超过5米;宽度超出侧面车厢0.5米;长度超过车厢后面达车厢长度1/2以上的,含其中之一者为大件搬运。
搬运方案由承运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总工审核、项目部经理审批、发布后实施。
5.10.2搬运前准备
⑴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搬运物进行实物测量,确定其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
⑵现场负责人根据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测量结果,对从启运地到目的地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察,综合勘察情况优选运输路线;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路经的道路、桥梁及有其它障碍物的,大件搬运前应做加固、维护和障碍排除,以满足运输需求。
⑷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力拆除吊装物的关联附件,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不可拆除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或控制措施。
⑸现场负责人负责应对搬运物的装卸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满足装卸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
⑹项目部根据作业许可证、搬运方案叙述的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等参数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申请;
5.10.3搬运实施
⑴所有参加搬运的车辆、人员按要求到起运点报到,项目部清点、核实搬运的车辆、相关人员资格;
⑵现场负责人负责对人员设备、器材、工具就位情况,具体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⑶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有搬运人员进行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教育、任务交底及具体要求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
⑷项目部安全监督员对搬运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5.11许可证关闭
当吊装、搬运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确认:
5.11.1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地貌;
5.11.2申请人(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无任何隐患后;
5.11.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关闭;
6.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6.3凡违反本规定作业者,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11篇 大型吊装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二、术语
大型吊装作业: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
三、职责
1、项目组的职责
(1)、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编制。
(2)、项目组负责人或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
(3)、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 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 风险评估表。
2、施工单位职责
(1)、吊装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
(2)、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3)、项目安全监督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
四、管理内容
1、吊装作业前
(1)、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
(2)、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
a、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
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b、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
c、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
d、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
e、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
f、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
g、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 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
h、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
i、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
j、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 级、能见度良好)。
k、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
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m、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
n、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
(3)、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
2、吊装作业中
(1)、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
(2)、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
(3)、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
(4)、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
(5)、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 左右,应停顿1 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
(6)、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
(7)、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
(8)、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
(9)、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
3、吊装作业完成
(1)、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
(2)、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五. 相关文件
bfcec-mr-20 作业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六、记录
1、bfcec-mr-20/r01 作业安全分析表
2、bfcec-mr-27/r01 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第12篇 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6、业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落实;一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物体虽不足20t,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7、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查,业主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8、吊装作业委托外协单位的,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外来施工人员须经港区派出所审查教育合格,经众安公司和业主单位现场安全教育合格,报众安公司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
5.9、吊装作业实行统一报备制度,在进行施工备案同时向众安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吊装作业报备并填写《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报备作业最长允许时间为一个月,超过报备时间应重新报备;各业主企业根据报备情况开具《作业证》后方可执行施工,《作业证》应按照一个施工地点开具一张《作业证》,《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0天,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5.10、作业前及作业中必须做好
5.10.1、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0.2、业主单位应做好吊装作业前的风险辨识,吊装作业前应书面通知相邻企业并进行会签,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必须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5.10.4、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车辆防火罩。
5.10.5、业主单位、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动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5.10.6、吊装作业要有专人管理,业主方、作业方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5.10.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完工后
6.1、每天作业完工,应做到工完场清。
6.2、吊装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清理作业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标志、路障及禁戒绳等。
6.3、各种吊装设备、工具不准在化工区过夜,确因生产需要应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及防盗措施。
6.4、施工结束要做好收工验收工作。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众安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件1: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
第13篇 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nf e52-122:1975, neq)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14篇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5篇 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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