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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管理规定9篇

发布时间:2022-11-15 热度:45

炼铁厂管理规定

第1篇 炼铁厂氧气设施维护点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特制定氧气设施维护点检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炼铁厂范围内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3点检内容

3.1定期检查管道焊缝、法兰连接处有无氧气泄漏,每月一次。

3.2定期检查氧气专用截止阀的阀杆外露部分保护措施是否完好,是否有灰尘和油污等的污染,“禁油”标记是否醒目,氧气截止阀门开度指示是否醒目,手轮上 “开—关”方向的字样及箭头是否醒目,每月一次。

3.3定期检查氧气调压阀组平台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棉纱,油污等易燃物品的存在,每周一次。

3.4定期清理管道调节阀前过滤器上的积尘和杂物,半年一次。

3.5定期检查阀门的端法兰连接导线是否有腐蚀、断裂现象,每月一次。

4点检结果处理

4.1每次的点检结果要及时、如实的填写在所属区域的《设备点检台账》上。

4.2在点检中,发现的可以自行处理的问题(如因螺栓上紧力不够引起的泄露),点检人员要及时处理,并按要求详细记录在小组的《设备点检台账》上。

4.3需要维修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工进行处理,并将问题和处理结果,填写在《设备点检台账》上,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要列入周检计划,予以解决。

4.4对点检中发现的因管道泄露,压力、流量调整装置等故障造成的严重问题,必须休风处理的,要列入检修计划,并记录在小组《设备点检台账》和《设备隐患、故障和事故台账中》,按《氧气管道操作检修维护规程》进行检修。

4.5对点检中发现的因管道泄露,压力、流量调整装置等故障造成的必须立即休风处理的问题,马上通知维修单位、设备科、调度及相关人员,经确认后,要紧急处理,并填写在区域《设备点检台账》和厂《设备点检卡》上。

5考核

5.1《设备点检台账》和《设备点检卡》及《反馈表》要及时填写,不准回忆填写,否则处罚责任人30分。

5.2《设备点检台账》记录要齐全、完整、认真,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记录的,扣除责任人30分。

5.3因点检不到位,造成设备事故的,扣车间责任人40分。

第2篇 某炼铁厂氧气设施维护点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特制定氧气设施维护点检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炼铁厂范围内氧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3点检内容

3.1定期检查管道焊缝、法兰连接处有无氧气泄漏,每月一次。

3.2定期检查氧气专用截止阀的阀杆外露部分保护措施是否完好,是否有灰尘和油污等的污染,“禁油”标记是否醒目,氧气截止阀门开度指示是否醒目,手轮上 “开—关”方向的字样及箭头是否醒目,每月一次。

3.3定期检查氧气调压阀组平台是否干净整洁,是否棉纱,油污等易燃物品的存在,每周一次。

3.4定期清理管道调节阀前过滤器上的积尘和杂物,半年一次。

3.5定期检查阀门的端法兰连接导线是否有腐蚀、断裂现象,每月一次。

4点检结果处理

4.1每次的点检结果要及时、如实的填写在所属区域的《设备点检台账》上。

4.2在点检中,发现的可以自行处理的问题(如因螺栓上紧力不够引起的泄露),点检人员要及时处理,并按要求详细记录在小组的《设备点检台账》上。

4.3需要维修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维修工进行处理,并将问题和处理结果,填写在《设备点检台账》上,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要列入周检计划,予以解决。

4.4对点检中发现的因管道泄露,压力、流量调整装置等故障造成的严重问题,必须休风处理的,要列入检修计划,并记录在小组《设备点检台账》和《设备隐患、故障和事故台账中》,按《氧气管道操作检修维护规程》进行检修。

4.5对点检中发现的因管道泄露,压力、流量调整装置等故障造成的必须立即休风处理的问题,马上通知维修单位、设备科、调度及相关人员,经确认后,要紧急处理,并填写在区域《设备点检台账》和厂《设备点检卡》上。

5考核

5.1《设备点检台账》和《设备点检卡》及《反馈表》要及时填写,不准回忆填写,否则处罚责任人30分。

5.2《设备点检台账》记录要齐全、完整、认真,发现一次不按规定记录的,扣除责任人30分。

5.3因点检不到位,造成设备事故的,扣车间责任人40分。

第3篇 炼铁厂矿槽清仓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炼铁厂矿槽上料特点,特别是冬季生产特点,为保证安全生产尤其是人身安全,特制订矿槽清仓安全管理规定。

一、清仓安全准备

1、清仓人员首先确认料仓安全设施齐全可靠,篦子及护栏必须保证完好、牢固。

2、每次清仓先行确认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3、矿槽岗位,必须备足安全带,绳子。要求绳子:承载力不少于150kg/条,长20m.安全带、安全绳在现场储存,随时可用。

4、到料仓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危险须知。要求人员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

5、准备清仓时,必须由作业长或安全员组织,不少于5人。

6、无特殊原因,每次清仓主要在白天8——17点进行。

7、仓内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及灯具。

符合以上条件,方可进行清仓

二、清仓安全监护

1、清仓时,至少二人进行监护清仓人员,其中包括作业长1人或安全员。

2、确认清仓人员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方可进仓作业。

3、绳子一端系在矿槽上部牢固可靠。安全带一端系在进仓人员身上,一端挂在绳子上。

4、矿槽上绳子固定端与进仓站立处且人身固定端的空余量不得超过300mm,且绳子为垂直固定。需要扩大清理范围时,通知矿槽上监护人员按空余量进行松绳操作。松绳操作时,槽上至少两人进行,槽上与槽内人员联系好,防止因松绳时发生安全事故。

三.作业审批

蓬仓作业严格按蓬仓作业许可证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蓬仓作业许可证》《蓬仓作业证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附件一 蓬仓作业许可证

附件二 蓬仓作业证办理流程图

第4篇 某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氮气、蒸汽,特制定氧气、蒸汽、氮气管道使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氮气、氧气、蒸汽压力管道。

3内容

3.1压力管道和设施,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

3.2压力管道和设施上的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一经管理部门调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3压力管道上的阀门、电仪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现任人100元。

3.4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压力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5富氧管道、设施之间必须用金属导体连成连续导电体,连接用的金属导体不得有腐蚀、断裂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6压力管道、设施需气、电焊时,必须经厂安全部门批准。

3.7压力管道、设施必须按时点检,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领导,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8压力管道、设施上仪表每年校验一次,排污阀每半年清理一次。

3.9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严禁烟火,保持各调压阀组平台整洁、干净,无杂物。不得在氧气平台、管道设施上点火烘烤、吸烟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10压力管道上防腐、保温层必须完整,无破损、跌落,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设备科,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11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攀登,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5篇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氮气、蒸汽,特制定氧气、蒸汽、氮气管道使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氮气、氧气、蒸汽压力管道。

3内容

3.1压力管道和设施,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

3.2压力管道和设施上的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一经管理部门调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3压力管道上的阀门、电仪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现任人100元。

3.4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压力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5富氧管道、设施之间必须用金属导体连成连续导电体,连接用的金属导体不得有腐蚀、断裂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6压力管道、设施需气、电焊时,必须经厂安全部门批准。

3.7压力管道、设施必须按时点检,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领导,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8压力管道、设施上仪表每年校验一次,排污阀每半年清理一次。

3.9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严禁烟火,保持各调压阀组平台整洁、干净,无杂物。不得在氧气平台、管道设施上点火烘烤、吸烟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10压力管道上防腐、保温层必须完整,无破损、跌落,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设备科,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11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攀登,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6篇 炼铁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环境综合指标实施工作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冶金工业环境实施细则》,依据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正字【2009】04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炼铁厂涉及环境污染的各个操作岗位。

2.2本规定包括厂区环境管理、厂内环境设施管理,厂内环境监测管理、环境未达标考核内容。

三、环境管理

3.1厂部环境管理工作工作区域负责制,除尘岗位实行车间负责制

3.2各车间对公司下发的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传达到每一位员工,认真填写环保设备台帐,环保设施使用及运行台帐,环保设备点巡检和维修记录。

3.3各除尘岗位要对重大污染事故进行汇报,所在除设备的运行与维修,岗位工要及时汇报到生产科。

3.4公司每年要组织至少一次全员环境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使每一位员工都能体会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每一位员工都要积极的参加。

3.5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或发生不合格项的,岗位工要及时上报,并采取预防措施上报安全科,对不落实的单位追究责任。

3.6高炉休风尽量在夜间,并缩短放散的时间,高炉短期休风对煤气管道进行保压,长时间休风时尽量缩短煤气的放散时间,并对管道进行吹扫。

四、环境设施管理

4.1环保设施是公司固定资产,由设备部统一管理工作,设备科负责厂区内的除尘设备, 不得任决停用或拆除,如必须停用,拆除或报废向厂生产科、设备科汇报,拆除和报废由设备科上报设备部审批,并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2各车间要做好日、月、季、年环保设备运行检查台帐,使环保各项指标落实全面、准确、无误。

4.3环保设备启动后,不得任意停车外,如发生设备故障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车,应立即上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向公司安环部汇报,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启动。

4.4在启动需要除尘和生产设备时,应提前10-15分钟启动除尘设备,生产设备停止5分钟后,除尘设备方可停止运转,并将停机原因报告生产科。

4.5环保设备要定期检修,以达到除尘效果,每日做好对除尘设备的点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6除尘设备的运行管理

4.6.1每日检查吸尘罩、管道清扫孔、法兰连扫处以及器安装的气密性是否良好,防止密封不严漏风。

4.6.2定期检查风管内有无积灰现象,并及时清扫。

4.6.3出铁场除尘进口手动阀门,几号铁口出铁开几号进口,关未出铁除尘口进口阀门。

4.6.4定期检查箱体滤袋是否完好,注意清灰换袋。

4.6.5对布袋除尘器、静电除尘器、文式除尘器的各类风机定期进行检查,如在问题及时和理。

五、环保检测管理

5.1生产安环部环境临测站负责环保监测管理工作,定期监督检查,各环保岗位积极配合检测工作,为环保治理措施提供数据。

5.1.1工业污水,生活污水每月进行三次监测,各生产岗位要积极配合。

5.1.2厂界噪声每月进行三次监测,各被检测岗位要积极配合。

5.1.3废气检测占不少于50%的覆盖面,每月进行一次监测,被检测进各岗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数据,以便更好的完成检测工作。

5.2监测数据进行存档,同时将检测结果反馈各环保岗位。根据监测结果(不合格项)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预防措施,上报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六、考核

6.1凡公司建成投产并已验收合格(或符合厂定标准)的环保设备,必须投入运行,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对责任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6.2限期整改的污染治理项目或治理措施,整改完毕后对责任岗位进行考核。

6.3为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对厂区内环保设施的同步运转率及完好率进行考核,并对岗位操作工进行考核。

6.4凡因污染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出受到罚款的单位,其罚款金额合部由现任岗位承担。

6.5生产安环部对污染点的考核,查明实际情况后对相应的岗位进行考核。

6.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或表扬。

6.6.1对发现环保设备的重大隐患(包括:风机,电除尘、布袋除尘、管道等部位)积极主动地反映或及时解决的。

6.6.2对环保设备发现有人故意损坏者,不论损失大小,及时上报的;

6.6.3对环保设备的整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的;

6.6.4环境无污染,粉尘达标一个月内无黑、红冒烟外溢现象的;

6.6.5对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环境重大事故发生者。

6.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予500-3000元罚款。

6.7.1炼铁厂炉前、出铁场造成冒红烟、黑烟等污染物的。

6.7.2外委施工清理粘包、粘罐作业,不听分厂调度指挥的。

6.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予200-300元罚款。

6.8.1布袋除尘器因损坏,磨损,未及时处理和汇报,并未按时修理的。

6.8.2对各吸尘点未做到时开,停时关,造成风量损失的。

6.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予100-200元罚款。

6.9.1吸尘点联锁失灵不能及时修复的。

6.9.2任何情况停风机未汇报、未采取措施的。

6.9.3检查,维护,保养,维修不到位的。

6.9.4收尘点的密封罩或门,随意拆除或打开的。

6.9.5槽下、槽上吸尘罩损坏和槽上扬尘明显外溢的。

6.9.6拉灰、拉尘泥、拉渣的车辆撒料、污染的。

6.9.7对于卸灰、尘泥口因清理不及时造成灰或尘泥大面积堆积的。

6.9.8清理转运站、皮带通廊不及时造成积灰、积料严重的。

6.9.9清理转运站、皮带通廊往下倒灰、倒料的。

6.9.10除尘设备出现故障,岗位工未及时汇报的。

6.9.11除尘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处理的。

6.9.12维修人员未认真执行设备点巡检制度的。

6.9.13除尘设备放灰未加湿造成二次扬尘的。

6.9.14除尘卸灰因输送机、加湿机等设备故障造成二次扬尘。

七、附则

7.1本规定由生产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炼铁厂

2022.9.25

第7篇 炼铁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目标:

1、因工死亡事故为零。如发生因工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1.1、发生死亡事故否决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50%。

1.2、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1.3、事故单位区长扣罚3个月工资,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扣罚兼职安全员当月工资,发生活费300元。

1.4、事故主要责任人待岗培训3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

2、因工重伤事故为零。

2.1、公司对炼铁厂的处罚由事故单位全额承担,炼铁厂按公司处罚额度2倍进行处罚。如当月无力承担全部罚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月进行处罚。

2.2、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2.3、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2.4、伤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事故单位全部负责,待伤者出院后由炼铁厂统一解决。

2.5、事故单位区长扣罚2个月工资,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扣罚兼职安全员当月工资500元。

2.6、事故主要责任者待岗培训2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

3、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为零。

3.1、炼铁厂主管领导、安全员按公司规定处罚。

3.2、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20%。

3.3、事故单位区长罚款1000元,兼职安全员罚款500元。

3.4、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并待岗培训2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处理。

4、厂区铁路及交通事故为零。如发生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扣罚

5、千人负伤率控制在5‰以内。如发生轻伤事故,按以下规定执行:

5.1、发生轻伤事故隐瞒不报,扣罚事故单位每次5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1000元。

5.2、发生一次轻伤事故,属管理不到位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200元;属违章操作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长2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50元。

5.3、同一个车间连续发生两起轻伤事故,属管理不到位的,扣罚事故单位3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2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400元;属违章操作的,扣罚事故单位每次1000元,扣罚事故单位区长500元,扣罚事故单位兼职安全员100元。连续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工资总额20%,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给予解聘处理。

5.4、伤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及陪护人员由事故单位负责,待伤者出院后,由炼铁厂统一解决。

5.5、违章操作的事故责任者及其他事故责任者待岗安全培训1个月,期间发生活费300元/月,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工作。

二、基础工作

1、各单位每月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传达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及任务,宣讲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责任制、安全生产形势及任务。一次不开,扣罚作业区区长100元,兼职安全员50元。

2、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检查隐患整改记录、事故分析记录、消防会议记录、检查考核记录等基础记录必须详细、完整、齐全。记录不全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每项10元,记录不认真、不详细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每项10元。基层班组安全记录不认真、详细,每项扣罚所在班组班长2元,并株连所在作业区大班长、兼职安全员、区长每人10元。

3、三级安全教育档案、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设备档案齐全,未建档案或档案不全、漏项,每处扣罚作业区兼职安全员5元。

4、各作业区每周至少组织对本作业区安全检查一次,将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炼铁厂备案。

如作业区安全检查不细,被炼铁厂、公司检查发现有违章人员及安全隐患,除正常扣罚当事人外,株连作业区内部比当事人职务高人员的管理责任。

5、4小时以上计划检修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并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报炼铁厂安全员;4小时以上临时检修必须提前3小时将安全保障措施报炼铁厂安全员。否则,每次扣罚作业区区长100元,兼职安全员50元。

6、炼铁厂安全员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事故分析会等安全会议,一次不参加,扣罚所在作业区兼职安全员30元,并扣罚所在作业区全体员工每人1元。

三、安全教育培训

班组长半年至少培训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新上岗、转岗、工种变动员工安全教育率达到100%。培训、安全教育率达不到100%,每少1%扣罚责任单位10元,责任人5元。对不参加培训、安全教育者,每次扣罚20元。 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

第 5 页共 26 页 对重新上岗、转岗、工种变动人员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者,处罚所在作业区区长

100元/人,班长50元/人,兼职安全员50元/人。

四、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违章作业

1.1、员工工作劳保着装不整,每次罚款30元,并株连在场人员每人5元,所在单位领导50元;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未加以制止罚款50元。对违章作业造成的工伤事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并追究事故责任。

1.2、在检修设备时,维修人员应互相联系,必须挂禁止操作牌或设专人监护,必须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否则每人次罚款30元,并株连责任单位领导50元。造成安全事故,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处理。

1.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该人每次5元,并株连该作业区当班班长、大班长(段长)、兼职安全员、区长每人10元。

1.4、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对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人次。

1.5、从事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系统检修、工作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罚款100元/人次,并株连班长、大班长100元,区长500元。

1.6、特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一次违章作业罚款50元,并株连单位领导100元。

1.7、各作业区本车间内部检修及作业区与作业区之间检修,必须沟通联系好,做好防护措施,通知炼铁厂调度室备案。

1.8、必须保证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可靠,每发现一处部位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9、防火设施、消防器材不准乱动、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对责任人加罚200元。

1.10、危险部位、要害岗位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1.11、在煤气区域、危险部位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造成安全事故者,根据事故类别处理。

1.12、炼铁厂全体员工佩戴安全帽必须将下颚带带上,每发现一人不按要求带罚款20元,并株连所在单位各级领导每人20元。

1.13、乙炔瓶、氧气瓶使用时必须距离5米以上,不得同时进行吊装,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30元。

1.14、油库、材料库、备件库、风机房、液压站、配电室、主控室等易燃易爆部位和关键岗位炼铁厂安全规章制度汇总

第 6 页共 26 页 严禁吸烟,在以上部位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人次,株连该车间所有领导每人5元;发现有烟头,扣

罚岗位负责人10元/个,株连该车间在场所有人员每人2元。

1.15、严禁高炉、布袋私自放散,否则每发生一次按重大险肇事故处理。

1.16、严禁坐安全帽,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严禁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人员罚款500元,并株连所在单位各级领导300元,如领导在场未加以制止,扣罚1000元。对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当月发生活费300元,后果严重者解聘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检查、隐患整改

1、从炼铁厂班子做起,每天对各作业区安全、现场、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调度室设排查记录本。

2、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扣罚作业区区长50元,兼职安全员30元。

六、奖励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指标的作业区区长按责任状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2、对完成好的基层安全员,每月奖励100元。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_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第9篇 关于炼铁厂矿槽清仓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炼铁厂矿槽上料特点,特别是冬季生产特点,为保证安全生产尤其是人身安全,特制订矿槽清仓安全管理规定。

一、清仓安全准备

1、清仓人员首先确认料仓安全设施齐全可靠,篦子及护栏必须保证完好、牢固。

2、每次清仓先行确认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3、矿槽岗位,必须备足安全带,绳子。要求绳子:承载力不少于150kg/条,长20m.安全带、安全绳在现场储存,随时可用。

4、到料仓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危险须知。要求人员身体健康,无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

5、准备清仓时,必须由作业长或安全员组织,不少于5人。

6、无特殊原因,每次清仓主要在白天8——17点进行。

7、仓内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及灯具。

符合以上条件,方可进行清仓

二、清仓安全监护

1、清仓时,至少二人进行监护清仓人员,其中包括作业长1人或安全员。

2、确认清仓人员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方可进仓作业。

3、绳子一端系在矿槽上部牢固可靠。安全带一端系在进仓人员身上,一端挂在绳子上。

4、矿槽上绳子固定端与进仓站立处且人身固定端的空余量不得超过300mm,且绳子为垂直固定。需要扩大清理范围时,通知矿槽上监护人员按空余量进行松绳操作。松绳操作时,槽上至少两人进行,槽上与槽内人员联系好,防止因松绳时发生安全事故。

三.作业审批

蓬仓作业严格按蓬仓作业许可证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蓬仓作业许可证》《蓬仓作业证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附件一 蓬仓作业许可证

附件二 蓬仓作业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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