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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管理规定9篇

发布时间:2022-11-12 热度:57

火灾管理规定

第1篇 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规定

甲醇公司火灾报警系统由公司仪表车间归口管理,仪表工负责日常巡检及维护。

1、仪表人员应将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列入正常设备巡检的内容,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维修。

2、各级运行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装置的正确使用方法,应定期组织火灾报警装置的学习培训活动,运行人员均应了解装置的各类报警信息。

3、 甲醇装置区内应定期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4、 火灾报警装置出现重大缺陷,维护人员应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或更换的建议。

5、 运行人员不得随意解除火灾报警装置。

6、 当火灾报警装置启动后,运行人员应迅速赶往报警地点,查看灾情,参加或组织火灾抢险活动。

7、 监控人员应将火灾报警装置的信息做为监视内容之一。

第2篇 大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原电力部《电力设施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在发电主控室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水喷雾、喷淋灭火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第三条火灾报警系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因此,在该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后,必须委托专业公司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安监部是本厂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消防部门及大唐公司、厂部有关火灾报警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

二、 组织制定并落实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三、 定期组织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查出的隐患应限期改正。

四、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火灾报警系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负责制定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做好经费的预算和落实工作;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必要时应向当地消防机关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担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公司的“资质”审查和“合同”的执行。

第六条厂设备、策划、财务等部门应协助安监部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火灾报警系统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圈占和挪用。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练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能排除一般故障,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二、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做好系统运行日志,并将资料存档;

三、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安监部报告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突发事故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火灾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建立定期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十条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聘请或委托专门从事检测、清洗维修保养的企业进行。

第十一条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化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运行专业化管理,即委托“专业公司”(指专门从事火灾报警系统施工、检测、维修保养的企业或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有关规程,协助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维修服务,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技术服务工作,并建立维修档案;

三、定期检验,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在“专业公司”的协助下接受消防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安监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第十三条安监部和相关部门应与所委托的“专业公司”签订《电力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安监部必须委托“专业公司”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及防火门等进行检测一次。

第十五条在火灾报警系统中,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由“专业公司”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

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

2、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品种及数量由矿长确定。

3、每一采煤工作面及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少装备两台灭火器。其它地点灭火器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检查制度。由矿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矿长应签阅检查记录,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失效、失修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

二、防火措施

1、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尽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4、井下电缆必须为不延燃型,电器设备必须确保防爆、隔爆性能。

5、井底车场、井筒、主要绞车房、机电硐室、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炸药、雷管的选择,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长度、质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三、自然发火的防治

1、我矿属自然发火矿井,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在进行开采设计时,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形式。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必须留设煤柱,煤柱宽度的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

3、采煤面回采结束后至多一个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密闭,因回收材料不及时,造成不能封闭的,要追究矿生产科及影响单位责任。如因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追究通风区长的责任。

4、必须搞好全矿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旬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墙内外、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高冒点及总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温、水温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观测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预测预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签阅,通风工区备案。

5、对高冒点要实行挂牌编号管理,定期进行防火预测预报。观测要求同4,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四、灭火措施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和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引导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灭火救灾时的通风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决定,未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必须先撤出原进风侧人员。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3、在抢救人员灭火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严防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

4、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火区,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封闭顺序应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5、接火警后,矿要根据情况,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第4篇 物业区域火灾时电梯管理规定执行标准

物业区域火灾时电梯管理规定执行标准

一.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中止电梯的运行,并及时与消防部取地联系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发生火灾时对与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立即按动'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与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接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与火灾未蔓延的楼层。

三.使乘客保持冷静,组织疏导乘客离开轿厢,从楼梯撤走,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有手关闭厅外门并切断总电源。

四.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疏导乘客离开轿厢,从楼梯撤离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灭火。

五.共用井道中有电梯发生火灾时,其余电梯应立即停于远离火灾蔓延或交消防员使用以灭火器使用。

六.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免因火灾而停电梯造成困人事故。

第5篇 火灾紧急异常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在一旦发生火灾时,出现的紧急异常情况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减少更大的损失、提高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意识、防护能力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各种火情发生时的紧急情况。

3、职责与权限

(!) 管理部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和更换、替代、管理;

(2) 各重点防火场所和设备由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管理。

4、管理办法

( 1) 化学危险品发生火灾

在化学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应备有沙土、灭火器等消防物品。

① 发现者应首先切断电源、气源、并电话通知当地消防部门,通知部门负责人,

消防责任人尽快赶到现场;

② 消防责任人组织人员尽快移去周围其他可燃物,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

生次生灾害,将火灾和爆炸的危险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③ 消防人员应配带防毒面罩,吸入有毒气体时,应将伤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并拨打

120进行抢救。

(2) 仓库发生火灾

① 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消防责任人,并指出发生火灾的具体仓库名及其位置;

② 利用就近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用灭火器灭火时应先拉开保险销,再按压把手并和前来支援的人员迅速转移现场附近的可燃部品或对其进行隔离,以防灾情扩大;

③ 切断电源,以防引起次生灾害;

④ 若事态难以控制,立即向消防部门求援,打电话119。

(3) 可燃气体泄漏并起火燃烧

① 现场发现者应迅速切断通向火灾、爆炸设备的各种可燃气管线;

② 通知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

③ 若气源能被可靠切断,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及时组织人员尽快扑灭火灾,减少事故损失。

④ 若现场气源无法关闭时

a、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应立即报告总经理、管理者代表并向消防部门求援,打电

话119

b、现场责任者或管理者组织人员对已被引燃的可燃物和危险品实施降温灭火,若周围无可燃物存在则不需将火全部扑灭,尽可能让泄漏出来的可燃气体燃烧完。

第6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火灾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火灾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原电力部《电力设施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在发电主控室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水喷雾、喷淋灭火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第三条 火灾报警系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因此,在该系统投入正常运行后,必须委托专业公司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或不执行本办法者,应按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安监部是本厂火灾报警系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消防部门及大唐公司、厂部有关火灾报警系统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文件;

二、 组织制定并落实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三、 定期组织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对查出的隐患应限期改正。

四、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火灾报警系统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五、负责制定火灾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做好经费的预算和落实工作;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必要时应向当地消防机关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担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公司的“资质”审查和“合同”的执行。

第六条 厂设备、策划、财务等部门应协助安监部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 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火灾报警系统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圈占和挪用。

第八条 火灾报警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经消防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并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练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能排除一般故障,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二、认真履行岗位操作责任制,做好系统运行日志,并将资料存档;

三、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安监部报告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突发事故不能排除时应立即报告。

第四章 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 火灾报警系统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建立定期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十条 火灾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聘请或委托专门从事检测、清洗维修保养的企业进行。

第十一条 火灾报警系统的使用、维修保养专业化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运行专业化管理,即委托“专业公司”(指专门从事火灾报警系统施工、检测、维修保养的企业或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并根据有关规程,协助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维修服务,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技术服务工作,并建立维修档案;

三、定期检验,即委托“专业公司”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在“专业公司”的协助下接受消防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 安监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做好火灾报警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第十三条 安监部和相关部门应与所委托的“专业公司”签订《电力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安监部必须委托“专业公司”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及防火门等进行检测一次。

第十五条 在火灾报警系统中,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由“专业公司”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7篇 火灾应急、爆炸管理规定

火警火灾应急处理规范

1 目的

规范公司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的具体程序和应急疏散方案,切实保护员工的生命、公司的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火警、火灾事故处理的控制。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火警火灾事故处理过程的监控。

3.2办公室下属保安人员坚守岗位,负责火警的处理及火灾现场的组织扑救,引导消防车辆进入指定位置。

3.3义务消防队员随时集合接受指令参加扑救。

4 程序

4.1操作要求

4.1.1消防人员必须熟悉火警、火灾事故处理程序。

4.1.2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接受过良好的火警、火灾事故处理培训。

4.1.3办公室负责人必须迅速来到火灾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如现场有公司高层领导在场则听从其指挥),集合保安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自救。

4.1.4办公室负责处理善后及事故调查。

4.2操作程序

4.2.1当发现或接到火警报告后,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立即到现场予以确认,并立即拔打119火警电话,报告公司总经办负责人和公司其他领导,组织值班人员,召集义务消防应急分队,进行灭火自救。

4.2.2保安人员应打开所有疏散通道,疏散厂区员工。

4.2.3当班电工应立即切断配电室电源,全力保障配电室安全。

4.2.4办公室负责人应在现场设立指挥中心。

4.2.5根椐火灾发生地点,组织人员保护危险品仓库的安全。

4.2.6根据火势情况,现场义务消防应急分队成员应就近利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4.2.7组织人员切断火源,把火源附近的货物迅速转移,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

4.2.8立即起用就近的消防栓,消防泵,一面控制火势的蔓延,一面在场区通道口做好准备随时与消防队保持联系,等消防队到达现场做好交接工作。

4.2.9组织人员把有关帐册和原始凭证,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转移到安全地带。

4.2.10随时准确地判断火势情况,积极地调动一切有效力量扑灭火势。

4.2.11对柴油等易燃易爆品爆炸引起的火灾,应采用沙土及相应灭火器灭火,不能用水进行灭火。

4.2.12对由于爆炸引起的火灾,应迅速疏散人群,以免二次爆炸造成更大损失。

4.2.13现场一切听从现场指挥中心的指挥和调动。

4.2.14安排保安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及厂区治安。

4.2.15各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调查。

4.3事故处理

4.3.1上级消防部门针对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

4.3.2办公室对火灾发生部门的事故原因展开调查,确定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并出具事故、紧急情况处理报告,上报总经理,见《纠正预防控制程序》。

4.4工作质量检查与处理

4.4.1总经理对整个火灾事故处理过程进行可行性监控,并对操作过程指出具体整改意见。

4. 4.2办公室对公司消防检查中发现隐患,负责人将责令整改。

5 各类火灾扑救要领

5.1一般仓库火灾:

仓库起火时,灭火人员可采用手提消防灭火器进行扑救。火灾的火势较大时,可采用消防栓,进行紧急扑救,扑救同时应注意组织人员抢运易燃物品至安全区域。

5.2化学危险品火灾:

化学危险品起火时,首先应必须关掉火源的阀门或桶盖以防火势蔓延,然后用消防设备如消防灭火器、沙桶进行灭火扑救,当火灾火势较大时,对化学危险品罐起火要采取能灭则灭,不能灭进行冷却,同时备足力量一举扑灭;如液体流散,则先控制流散火,同时用消防栓冷却罐壁。

5.3电气类火灾:

电器设备及电线起火时,首先应拔掉电器设备的插头或关掉电线的电源开关,然后用消防灭火设备如消防灭火器进行扑救,当火势较大时也可用消防栓进行灭火,使用水进行灭火时必须先确认电源已经切断。

5.4扑救同时的人员疏散:

当发生火灾时,疏散指令的发布是由火灾现场职务最高的灭火指挥根据火灾影响范围及火灾的扑救具体情况作出疏散人员的指令,并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疏散指挥。发布人员疏散指令的方法为:由管理人员组织进行人员疏散,义务消防队员对各区域进行快速巡视检查,一边检查一边呼喊。疏散引导应组织有序,严防员工疏散过份拥挤导致疏散不畅通。疏散的主要途径为,引导员工通过各出口的疏散通道,到达公司围墙靠道路的空间地带,不能堵塞消防车辆的进出,之后进行人员清点后解散。

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一、目的意义:

1、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防止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和减少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公司的利益和广大员工息息相关,通过危机管理,可以进一步团结广大员工,增强凝聚力,共同抵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火灾、爆炸灾害。

3、建立危机管理机制,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和减少由于突发事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对此应形成统一共识。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公司所属各部门。

三、处理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解决、分工负责、快速处理的原则。

2、尽快恢复生产、减少经济损失的原则。

3、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

四、应急原则

1、火灾危险源的识别:

1)喷涂作业(略)

2)电、燃油产生意外事故(略)

3)焊接车间的氩气在使用过程中的意外事故(略)

2、设立紧急疏散通道:

在所有车间和办公楼均应设立紧急疏散与逃逸通道,并标有醒目的指示牌。

3、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成立义务消防队伍,人员由各车间和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加。义务消防对要坚持每个季度训练一次,并进行应急响应的演练。

4、健全消防器材设施:

在本公司设立个消防器材放置点。

五、组织领导:

成立火灾、爆炸应急预案指挥部。

(一) 公司指挥部:

总指挥:章日平

副总指挥:谢晓东

成员:刘晓华、吴中魁、王新宇及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

六、火灾、爆炸应急预案处理程序

1、火灾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员工或管理人员要立即拨打119报警,并迅速向上级领导报告。详细报告发生火灾的单位、时间、地点、原因、经过、门牌号、燃烧物及其它情况。

2、各单位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必须在5分钟以内向本单位领导和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火灾预案。

3、火灾预案各组及有关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指令后,要快速到位,果断处置。

4、执行组及时介入后,要根据火势状况、研究制定扑救方案,并向总指挥请示批准后迅速实施。

5、如发生爆炸事故,应及时撤离有关作业人员,保证人身生命安全。并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和应急指挥部,保证救援工作的及时进行。

6、如发生严重火灾、爆炸事故,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财产入过保险的要通知保险公司。

7、事件处理完毕,要写出事件处理报告,报办公室和有关管理部门。

七、职责

(一)、指挥部:

全面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批准施救方案;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调动;指导协调现场有关工作;宣布解除应急状态;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二)、办公室:

具体负责各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执行总指挥的指令;协助总指挥做好指挥工作;负责事故报告等有关材料的管理、总结的具体工作。对各单位和各小组反映问题、认真对待,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向总指挥报告,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管理人员都有控制突发事件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工作,防患于未然。自己没有能力解决的,应立即向上一级汇报。

(三)、全体员工:

减少事故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是每一位员工义务和责任。公司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密切配合处理突发事件,一旦接到处理突发事件的指令后,要义不容辞地快速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或拒绝执行。

八、保障措施

1、指挥部成员要保证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的正常使用。

2、车队要保证交通运输车辆完好率高于90%以上。

3、后勤库房要准备应急照明工具与消防员的防护服、呼吸器等装备。

4、单位绘制一份现场地形图,自留一份,交办公室一份备用。

5、成员要定期(每年至少一至两次)演练,不断提高现场应急作业能力。

九、总结表彰

1、火灾、爆炸事故平息后,要写出调查报告。明确突发事件的责任人和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立功人员。对责任人要给以严肃处理。

2、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提出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品意见和对立功人员提出表彰意见。

3、吸取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进行评价,评估各项方案的可实施性。

4、向全公司员工通报事故经过及处分与表彰情况。让全体员工吸取教训。

十、其它

1、本预案下发至车间一级,向全体员工传达。

2、本预案于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3、相关成员离开本公司或工作调动的由接替者自动顶替。

签发:徐登平

2010年3月10日

第8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__年6日1月起施行。

第9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加油站(点)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负责指导加油站(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十)体育、人民防空部门分别负责指导体育场(馆)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行社和旅游景点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容纳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体育场(馆);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三)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阅览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宗教场所;

(五)四星级以上且客房数量在三百间以上,以及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六)核定人数超过二千人的室内演出、放映场所,以及核定人数超过五百人的其他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七)床位数量在三百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以及床位数量在五百张以上的医院或者疗养院病房楼;

(八)床位数量在一千张以上的学生、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楼。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易燃易爆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总储量大于一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二)总储量大于三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场所;

(三)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且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第十一条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下建筑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地下商场;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地下歌舞娱乐场所;

(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部分;

(四)高速公路超长隧道。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或者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省级以上粮食(食用油)储备仓库;

(二)储存可燃物资价值二亿元以上的其他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三)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筑;

(四)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高速公路超长隧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营业或者运行期间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执勤点,确定执勤人员,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建筑物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标识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组织、平面图、建筑消防设施、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等资料。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消防安全信息通过陕西消防信息网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四)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及其维护保养情况;

(七)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八)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情况;

(十)消防安全评估情况。

备案内容有变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变更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火灾高危部位进行实时监控,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各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除不燃材料外,其燃烧性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提高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缓降逃生等有利于人员疏散的装置、器材。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不得在营业或者运行时间进行改(扩)建或者装修施工。

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评定机制,根据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评估情况等做出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但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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