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艺违章考核管理规定模版
为规范工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识,确保生产处于安全、稳定、高产、低耗状态,制定本规定。
1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按照规程操作者发现一次考核50元。
2 对公司控制指标超标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指标连续一个班不合格的对主操考核20-50元,连续两个班以上不合格对车间考核50-100元,特殊情况根据影响生产情况另行处罚。
4 因工艺指标影响生产或超出范围较大的按工艺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发现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的工艺调整,一次对调整人员考核50-100元。
6 对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工艺调整造成工艺事故的,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内工艺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落实,如到期不能完成的,对责任人考核10-50元。
8 对于巡检人员查出的工艺隐患由厂长办负责落实,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的,对相应责任单位考核50-100元。
9 原始记录不真实引起的工艺事故,一律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管理干部支持和故意制造假结果的将按违章指挥处罚。
11 对书写不认真、记录不及时或记录表不清洁的发现一次考核10-20元,对连续不清洁书写不认真的岗位,同时挂钩主操10-20元。
12上报的假记录,每次考核上报人20元。
第2篇 炼化工艺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h, ]) ~8 r0 j! t9 _7 r) ~5 q
第一条 为了规范炼化工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优化生产过程,提高炼化技术经济指标,特制定本规定。# c) {- v) h7 d1 t% z$ k5 q6 b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e% r! a2 j0 t% c
第二章 管理体系! q0 ~- f9 ^+ e! /9 p% a
第一条 炼化工艺技术管理采用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统一指导下,各地区分公司组织实施的管理体系。+ p) w2 i+ |! b; a3 c& c
第二条 炼化工艺技术管理包括现场工艺管理、规程与指标、技术进步、技术报告等内容。
(一) 现场工艺管理包括:操作平稳率、工艺纪律检查、工艺技术资料、工艺记录、工艺联锁、交接班记录、工艺管理系统。; [( `5 y$ r/ i/ + c8 e' a$ j
(二) 规程与指标包括:操作规程、操作卡、工艺卡片、达标管理、定期工作制度。
(三) 技术进步包括:工艺优化、新工艺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艺技术攻关、工业化试验。4 d) w9 w j/ b
(四) 技术报告包括:工艺技术台帐、技术年季月报、技术报表、技术总结、装置技术标定。
第三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是炼化工艺技术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9 m5 f, `3 h; g9 o4 l6 h+ d
(一) 制定炼化工艺技术管理规定,指导、检查各地区分公司工艺技术管理工作。
(二) 组织股份公司总部审批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的初审。! e9 `9 v% b8 c8 j5 l
(三) 组织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权限范围内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的审查。
(四) 组织对现役装置存在的重大工艺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攻关,组织重大非计划停车和安全事故的技术分析。
(五) 总体组织和协调炼化工艺优化工作。
(六) 组织重大炼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 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型“三剂”的重要工业试验工作。
(八) 负责炼化“三剂”的技术准入,组织技术评价。2 l$ ` ~) n' e k% ~
(九) 组织开展达标工作,分解下达考核指标,汇总相关技术报表,开展主要装置对标分析。
(十) 检查督促地区分公司开展装置技术标定。
(十一) 组织编制技术年季月报。
(十二) 跟踪和研究国内外先进的工艺技术管理经验,整理国内外技术发展信息,开展相关技术调研。! `7 p5 w1 _0 d5 y1 p5 v
(十三) 组织工艺技术交流,管理炼化专业技术协作组。
第四条 各地区分公司在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指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工艺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各基层单位工艺技术工作并进行考核。
(二) 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预审或审查。
(三) 组织地区公司权限范围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四) 组织开展工艺技术攻关。
(五) 组织开展炼化工艺优化工作。' _4 m, e+ f& v
(六) 提出本公司新技术应用需求,组织应用新技术。
(七) 配合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型“三剂”的工业试验现场工作。
(八) 负责本公司“三剂”的技术管理,配合完成“三剂”技术准入工作。
(九) 组织实施本公司达标及其他竞赛工作。
(十) 按规定进行装置标定。( d1 |. c) f1 p) l2 p
(十一) 组织编制技术年季月报,按规定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9 l3 @; t8 i. m' r5 e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一条 操作规程的管理
(一) 操作规程是企业组织生产的技术依据,是生产指挥和岗位操作的技术法规,各级生产指挥和操作人员均需严格执行。% l, _0 q8 `2 e% u, s7 u! e
(二) 地区分公司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操作规程制(修)订、审核、上报与发布,负责组织操作规程的年度评审。% p5 y6 @! _1 v$ q4 u! o
(三) 操作规程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生产装置操作规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操作卡的管理
(一) 装置操作卡包括装置岗位操作卡、装置开工操作卡、装置停工操作卡、专用设备操作卡、事故处理操作卡、单项作业操作卡、通用设备操作卡、其它操作卡等八种。
(二) 操作卡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生产装置操作规程管理规定》执行。% j! |0 w/ e) d_ j4 p+ p$ v( k4 p
第三条 工艺卡片的管理
(一) 工艺卡片是安全生产、满足工艺要求的重要保障措施,在生产组织和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艺卡片,不得随意更改。% n& m2 n1 p- `; n6 r; q4 _/ f
(二) 地区分公司技术部门负责确定工艺卡片的分级原则、编制内容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艺卡片的使用情况。7 q8 y, q_ k7 o' y( n2 p6 g3 ~3 f
(三) 工艺卡片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工艺卡片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操作平稳率管理3 j7 ) o. u7 a6 f
(一) 提高装置平稳操作水平,是确保装置运行受控、加强装置生产运行管理的重要措施。# /' p- {, _ n. @5 d$ l
(二) 地区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操作平稳率的统计和考核。
(三) 操作平稳率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操作平稳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艺记录的管理
工艺记录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工艺记录管理规定》执行。3 z) g% b7 ; w+ i' u# s8 @
第六条 交接班记录管理2 v6 f_ e3 z$ r g+ f& d
(一) 交接班记录包括班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工程师交接班记录。3 /- q. c% }% v2 y, b
(二) 运行工程师交接班记录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工艺记录管理规定》执行。4 ^' w7 s8 k& /1 f' f/ q1 d! r
第七条 技术年季月报的管理+ t$ n w% t' l6 ^
(一) 技术月报由装置工艺技术人员编写,装置负责人审查后报分厂,分厂汇总后报分公司主管部门。8 g8 ' {; m3 u! n1 t) e
(二) 地区分公司技术季报、年报由技术管理部门编写,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季报应于季后第一个月末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年报在次年元月末上报。
(三) 技术年季月报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技术年季月报管理规定》执行。6 m. @( b9 k_ y
第八条 工艺联锁的管理4 w+ w- t& `( g, l# m- n
(一) 联锁采用分级管理,一级联锁由地区分公司管理,二、三级联锁由分厂或车间(装置)管理。
(二) 工艺联锁、报警变更必须经过安全评估,由工艺技术、机动设备管理及安全部门审核,分厂或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 工艺联锁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自动化联锁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艺技术资料的管理_ i. o; b8 f) l: d: [: c
工艺技术资料包括:各级工艺技术管理制度汇编;生产装置工艺技术规程;生产装置岗位操作法(规程);工艺卡片;专题(项目)技术总结;操作图;装置技术标定方案、装置技术标定报告;新产品开发及总结;技术攻关开题报告及总结;新“三剂”试用方案及总结。
第十条 技术台帐的管理0 w- w1 2 t( v' r
地区分公司各级工艺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需要建立健全技术台帐,各装置必须建立健全以下技术台帐:《工艺技术台帐》、《工艺参数检查台帐》、《工艺参数控制指标变更台帐》、《工艺技术管理考核、检查台帐》、《工艺联锁、报警管理台帐》、《工艺技术年季月报》、《“三剂”管理台帐》、《工艺操作指令台帐》、《技术改造项目台账》、《工艺事故、事件台帐》、《装置大事记》、《工艺技术分析会记录》、《操作记录》等。
第十一条 技术标定的管理5 v, s2 y' e! t' `
(一) 主要生产装置应定期进行技术标定,要求至少每三年标定一次;其它装置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技术标定。4 b( s2 b0 a% p1 q6 k' _; ]
(二) 以下情况必须进行标定,并须将标定报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4 y4 /9 n1 o9 y1 k! n/ e) d
1. 新装置投产后;2 c3 k+ p' @0 v' z( f
2. 装置重大技术改造前后;
3. 重要原料(原油)和催化剂首次工业应用前后;
4. 新产品新牌号指标和生产技术定型后。+ o2 z3 k s4 t5 h; y
第十二条 工艺纪律检查的管理8 z_ o5 _5 _' _. k/ a
(一) 工艺纪律管理内容:装置工艺卡片执行情况;装置操作规程、开停工程序(或方案)、开停工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工艺调整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装置交接班、巡回检查情况;装置各类工艺记录情况;装置工艺联锁投用情况;装置工艺技术资料保存、管理情况;装置各类工艺技术报表完成情况;装置工艺技术问题分析解决情况;操作变动的确认情况。! ^; m7 c v7 l5 l
(二) 工艺纪律检查的管理严格按照《炼化企业工艺纪律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艺技术管理系统
(一) 炼化工艺技术管理系统是炼化生产工艺管理平台,工艺技术管理的相关文档、数据通过该平台存档和上报。9 i_ u0 n+ _ f1 h) p9 o
(二) 各地区分公司通过工艺技术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工艺卡片、标定方案、标定报告、技术年季月报、操作卡、工艺台帐、历年大事等技术文档的上报和存档管理。: ]: k+ k( _1 l$ c
(三) 各地区分公司通过工艺技术管理系统每月初5日前上报炼化装置技术经济指标、产品产量、原燃料消耗、加热炉月报等数据。$ u3 o: f5 w1 e7 e. _6 a% h$ @4 _# `
第四章 达标管理
第一条 达标考核分装置达标考核和专业达标考核。_ f& y' a# ~6 b$ k3 a; g! q# ~
(一) 装置达标考核内容包括产量、物耗(或产品收率)及加工损失率、能耗、产品质量合格率、环保综合合格率、非计划停工次数及时数、大检修周期、安全事故、设备完好率和静密封点泄漏率等指标。_ p2 k% q$ o4 r0 g1 u$ o6 j
(二) 专业达标分炼油、化工两个专业。
炼油专业达标考核内容包括:全厂综合能耗、全厂综合商品率、综合损失率、单位能量因数耗能、吨油新鲜水消耗、高附加值产品产率。
化工专业达标考核分乙烯、合成氨。乙烯专业达标考核能耗、双烯收率、乙烯加工损失率;合成氨专业达标考核综合能耗。; t1 k c' s_ u, r m
第二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和各地区分公司成立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达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达标年度考核指标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在上一年度12月底下达。考核包括达标指标和达标管理工作考核两部分,考核于次年1月份进行。; m9 o8 ~8 g# r4 f2 o6 {) l+ n1 c( w
(一) 达标指标考核
装置达标标准为装置所有单项指标全部达标。8 y9 a' _' ]4 e
专业达标标准为纳入股份公司达标考核范围的所有装置全部达标、专业达标指标完成考核要求。' u0 i- f4 c1 i
(二) 达标管理工作考核
达标管理工作考核是考核地区分公司对达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和实施措施。地区分公司应定期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报送达标报表和相关报告,不按时提交或提供虚假报表、严重漏报相关信息者,达标考核不通过。
第五章 新技术推广应用0 @1 q, o' k- q: o$ a
第一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主要指除重大基础建设项目外,用于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的新技术。
第二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统筹安排各地区分公司的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条 地区公司应采用国内外行业成熟有效的新技术。; r+ v+ }_ f# _6 |8 |
第四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流程
(一)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下发《炼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南》。地区分公司根据《炼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南》提出应用申请,编制初步技术方案,经地区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核、备案。: r y6 _. t7 q; m: y_ y
(二) 对于未在《炼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南》中列出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地区分公司必须进行相关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与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
(三)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同意立项后,地区分公司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8 e9 p/ m; t5 ^
(四) 项目实施后,地区分公司组织技术标定并形成新技术应用总结,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第六章 工艺技术攻关
第一条 工艺技术攻关是指为解决影响装置运行、产品结构、经济效益、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等技术问题组织的攻关。工艺技术攻关包括工艺技术改造、技术改进、技术引进等工作。- a( z_ ]7 g$ _! m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全过程参与攻关项目的立项、技术方案审查、生产准备组织和技术标定,并负责技术方案把关;参与非计划停车和事故技术分析,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条 对于影响重要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属于《股份公司投资管理规定(试行)》(石油计[2008]380号)一、二、三类项目地区分公司须将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方案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初审(一、二类)或审查(三类)。# k4 h; d$ a_ i$ n8 g4 j9 w0 e
第四条 对于需要引进的国内外技术,地区公司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须进行技术和经济比选,形成技术方案,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查、备案。
第五条 攻关项目完成后,地区分公司应形成技术总结,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s0 c' ^( d7 b& w! q
第七章 工艺优化
第一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总体组织和协调工艺优化工作。% t0 1 z' u6 g% t9 l/ e_ m
第二条 地区分公司在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的指导下组织本地区分公司的工艺优化工作。- b' d7 h8 4 o# `$ m
(一) 应根据原料、市场、效益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产品方案、装置负荷等技术方案,实现工艺优化。 t' l! c1 y6 p; m
(二) 对于涉及新建装置流程及现有装置流程、原料结构、产品方案改变的优化工作,实施前须将技术方案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查。5 q3 n' q6 _7 c1 b6 q
(三) 优化工作完成后,地区分公司形成总结,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6 {- a _( _- n% o1 p
第八章 工业化试验
第一条 新工艺、新产品工业化试验是指在已有试验基础上进行的放大规模生产验证和技术集成,通过考核其可行性及规模生产的合理性,实现产业化的目标。
第二条 工业化试验的管理。6 r0 c/ t- m_ d( __ k
(一) 审批程序
1. 项目申报单位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项目建议书;
2.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并组织技术方案、经济性、安全评估等方面的相关论证;- k$ d, e' v' d/ y5 a6 b_ m
3.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通过。
(二) 试验过程管理6 b# /7 u4 t' w, p- p, v# s_ 9 k/ l! o
1.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报告试验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如发生研究内容、经费、完成时间、考核指标、计划进度等方面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 _. j/ c5 z) f' _% z
2. 据项目进展情况,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估和中期评估。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成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向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提出中断或撤销申请,经批准后予以中断或撤消。
3. 项目验收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评估。# r1 e# o' s_ j- u1 f9 h
(三) 组织技术标定和总结
1. 由技术部门进行项目效果跟踪检查,在项目实施投用三个月内进行技术标定,分析是否达到改造目的及存在的问题;: r- w% t: q8 g
2. 编制总结报告,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第九章 工艺变更. h_ e2 c+ ]- a; c0 n% i, ~! w
第一条 工艺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工艺参数改变的变更,包括物料、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及操作卡、“三剂”、工艺控制参数、产品质量指标等的改变。: y. a9 q5 b) m4 b- h
第二条 工艺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填写变更申请审批表、制定变更方案、审查批准、技术交底和人员培训、实施变更方案和总结等程序进行,使整个变更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条 变更申请审批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变更目的和内容;相关基础资料;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影响分析及应急预案;更新后的操作规程、操作卡等文件;技术交底和人员培训要求;变更的限制条件;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9 ]& ) w9 q' m- v& /2 m
第四条 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目的、原材料特征、产品分布、质量要求、工艺条件、操作方法、安全环保措施等方面内容。还应当明确变更对人员健康、环境、产品质量、工艺系统安全、操作与检维修作业程序的影响,应当进行风险评价。
第五条 在工艺变更的同时,还需对相关工艺、设备、安全资料进行相应的连带变更,包括更新工艺流程图、管线与仪表图、设备数据表、报警和联锁设置值、操作与检维修程序、材料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 工艺变更完成后,应当提交总结报告。同时完成以下工作:更新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必须恢复从前状况;完成变更及连带变更所更新的相关文件的归档,同时废止变更前的旧档;补齐紧急变更申请审批表内容,查验归档。. p+ a3 `% g5 v7 k, u: f
第十章 “三剂”技术# n. o( r8 f0 h l
第一条 “三剂”技术管理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业务归口管理,地区分公司具体实施。6 _2 a# a3 { c6 t: c% {, a
第二条 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主管领导、相关处室和地区分公司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炼化“三剂”技术管理小组,承担以下工作:7 o' a5 r' {1 |+ t! ^' `1 o
(一) 负责炼化“三剂”供货厂商和监造单位的资质认证、质量技术准入管理;
(二) 组织重要炼化“三剂”的技术评价、质量检验和评审;
(三) 组织新型高效“三剂”的推广应用;0 |$ |_ c! b7 r+ u, ]1 t$ v) ^3 l
(四) 跟踪国家和行业关于炼化“三剂”的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9 b! ^, n4 ( r+ l/ _; z7 ]5 l5 |
(五) 组织炼化“三剂”质量抽检工作。
第三条 地区分公司根据股份公司和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相关规定,负责本企业的“三剂”管理。
(一) 制定“三剂”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二) 具体实施新型高效“三剂”的推广应用,形成技术总结报告;新型“三剂”要在使用一个周期后形成应用总结报告
(三) 及时反映“三剂”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7 |4 g1 c3 b q& k. u' t8 o( w
(四) 参与炼化“三剂”供货厂商和监造单位的资质认证与管理工作;0 w! g: f' o5 w
第四条 “三剂”更换的管理- r- t+ b' t, t8 k$ z_ j
(一) 装置“三剂”更换类型、供货商,地区分公司应组织进行技术审定,由地区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r' f# w9 /5 c' ]5 l
(二) 列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大宗大额或主要装置“三剂”的更换须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备案。# f; $ b, a5 k, w% {6 ~
第五条 “三剂”首次应用的管理- l4 y. r. t# e: d, b; i7 y6 m4 n' w
(一) 对于尚未在同类型、同等规模工业装置上实现应用的“三剂”,地区分公司应组织进行技术和风险评估,并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审批、备案,必要时进行工业化应用试验。, u; l+ /4 o6 l
(二) 工作完成后,地区分公司对“三剂”首次应用工作形成总结,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0 o( q( ^$ z, d
第十一章 附 则0 l6 t; y6 ]' k& w/ y_ t2 q8 p; q
第一条 各地区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工艺技术管理制度、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同时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备案。
第二条 各地区分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艺技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查找存在差距,交流管理工作经验,总结检查情况。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将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第三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s; n+ k) @( f_ e9 f( }
第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内浮顶罐工艺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一、内浮顶罐的结构和用途
内浮顶罐是立式圆筒形金属油罐的一种,由于其在降低油品损耗、减少火灾危险性以及满足环保要求等方面较其它形式油罐更具优势。内浮顶把介质即罐内储料和空气有效隔绝,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等级,内置浮盘是漂浮在油面上的金属质顶盖。
浮盘的结构特点:骨架设计成蛛网状,将整个浮盘分成若干个小单元,再将盖板固定在骨架上部。浮盘的浮力元件浮筒,采用无缝挤压成形,焊缝少密封好,可靠性强,安全性好。浮筒与结构采用分体式,方便调整浮力大小及浮力分布,使浮力分布均匀,使浮顶运行平稳。目前,在炼化企业大量使用内浮顶罐储装汽油及其它易挥发性油品。
二、内浮顶罐验收安全要求
内浮顶罐设计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2003)规范,在使用前按照设计规范和设计参数进行严格验收和进水试验,达到要求时方可投入使用。在投用过程中应达到以下安全要求:
1.内浮顶在全行程上应能无阻碍地正常运行,在升降和静止状态应处于水平漂浮状态。
2.内浮顶周边缘板、浮顶支柱及浮顶上所有开口接管,应至少高出液面150mm。
3.内浮顶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互相电气连通,并通过罐壁与罐外部接地件相连,各部位导电性良好。
4.支柱、导向装置等穿过浮顶部位密封良好。
5.内浮顶上排液设施试用正常。
6.浮顶上装设的自动通气阀应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自动开启;当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自动关闭,并应密封良好。
7.内浮顶的浮力元件均满足气密性要求。
8.当内浮顶处于最低支撑高度时,浮顶及其以下附件不得相互碰撞;当浮顶处于最大设计液位高度时,支柱不应与固定顶相碰撞。
9.内浮顶罐高液位报警装置投用正常。
10.浮顶密封不得影响液面指示装置和溢流孔的正常作用。
三、内浮顶罐使用工艺管理规定
1.内浮顶罐不得进入和储存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氢气压缩机凝液等)组分的油品。
2.正常使用时不得使用蒸汽、氮气向罐内扫线。必要时必须用水顶之后,用水量为管线容积的6倍以上,以不带油花为合格。顶线后允许用蒸汽、氮气扫线,但必须注意蒸汽、氮气不能进油罐。
3.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压缩风向罐内扫线。
4.内浮顶罐油品贮存温度、输入油品温度应控制≯38℃(汽油),其它油品严格按照工艺指标控制。
5.当内浮顶罐的液位低于进油管时,进油流速要控制≯1m/s;当内浮顶罐的液位高于进油管时,收油速度要控制≯4.5 m/s。
6.拔头油、c5等轻组分应储存在压力容器中,不得单独进入内浮顶罐储存。
7.内浮顶罐油品在调入拔头油、c5等轻组分时要控制调和比例不能超过10%,调和油品的雷德蒸汽压(37.8℃)≯88kpa。
8.要对各生产装置的压缩机凝液、常减压三顶瓦斯凝液和火炬罐凝液进行定期分析,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的油品,要首先进行闪蒸减压排出c3、c4及溶解氢气后,方可进入内浮顶罐。
9.内浮顶罐收油前要了解油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温度、所走流程、管线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罐,避免温度高、组分轻的油品进罐。
10.内浮顶罐正常收、付油品时,最低液位应控制在内浮顶处于支撑高度时液位以上200mm;最高液位应控制在最大设计液位高度以下300mm。
11. 内浮顶罐内收油管应设置扩散管。
第4篇 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工艺设备变更环节中产生的风险带来的危害,规范工艺设备变更环节的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是指各单位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设备变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变更应实施分类管理,基本类型包括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
(一)工艺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执行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工艺设备变更管理培训,执行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三章 变更范围
第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工艺和设备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能力的改变;
(二)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四)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六)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七)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十)软件系统的改变;
(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十二)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十三)操作规程的改变;
(十四)试验及测试操作;
(十五)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十六)运输路线的改变;
(十七)装置布局改变;
(十八)产品质量改变;
(十九)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二十)其他。
第十条 所有的变更应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正确分类。微小变更和工艺设备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a。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同类替换范例见附录b。
第四章 变更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c,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d。
第十二条 变更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变更应实施分级管理。应根据变更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所需调配资源的多少,决定变更审批权限。在满足所有相关工艺安全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批准人或授权批准人方能批准。
公司专业部门组织的工艺设备变更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单位组织的工艺设备变更由二级单位审批,微小变更由三级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
(一)变更目的;
(二)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三)变更内容;
(四)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如需要,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五)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六)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七)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八)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十五条 变更申请应经相关的工艺技术、安全环保人员审查通过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变更批准人批准。
第五章 变更实施
第十六条 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主管部门应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第十七条 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应办理安全作业许可票,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应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变更涉及的所有工艺安全相关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条 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
(一)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二)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三)承包商和(或)供应商;
(四)外来人员;
(五)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六)其他相关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主管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
第二十二条 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设备变更验收报告等。
第六章 变更结束
第二十三条 变更实施完成后,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设备变更验收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二)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三)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四)确认变更结果;
(五)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油气田分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或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控制变更风险,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q/sy1237-2009)企业标准,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包括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工艺和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变更范围
第四条 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生产能力的改变;
--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软件系统的改变;
--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操作规程的改变;
--试验及测试操作;
--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运输路线的改变;
--装置布局改变;
--产品质量改变;
--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其他。
第五条 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一,同类替换管理执行参见附录二。
第三章 变更申请、审批、实施、结束
第六条 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单位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三,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四。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包括:
--变更目的;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变更内容;
--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如需要工艺危害分析的,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七条 变更审批权限
1、工艺和设备变更。重大工艺和设备变更由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由各二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批。
2、微小变更。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的微小变更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3、同类替换。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同类替换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4、审批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结论并签字。
5、《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和《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应纳入项目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并提交现场生产单位。
第八条 变更实施
1、变更申请单位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2、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或有危险作业的,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相关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方能作业。
3、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4、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必要时,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变更涉及的人员包括:
--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相关的直线组织管理人员;
--承包商;
--外来人员;
--供应商;
--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其他相关的人员。
5、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
第九条 变更结束
1、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确认变更结果;
--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2、变更完成后,变更申请单位与批准人(或委托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结束此项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工艺违章考核管理规定范本
为规范工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识,确保生产处于安全、稳定、高产、低耗状态,制定本规定。
1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按照规程操作者发现一次考核50元。
2 对公司控制指标超标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指标连续一个班不合格的对主操考核20-50元,连续两个班以上不合格对车间考核50-100元,特殊情况根据影响生产情况另行处罚。
4 因工艺指标影响生产或超出范围较大的按工艺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发现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的工艺调整,一次对调整人员考核50-100元。
6 对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工艺调整造成工艺事故的,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内工艺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落实,如到期不能完成的,对责任人考核10-50元。
8 对于巡检人员查出的工艺隐患由厂长办负责落实,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的,对相应责任单位考核50-100元。
9 原始记录不真实引起的工艺事故,一律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管理干部支持和故意制造假结果的将按违章指挥处罚。
11 对书写不认真、记录不及时或记录表不清洁的发现一次考核10-20元,对连续不清洁书写不认真的岗位,同时挂钩主操10-20元。
12上报的假记录,每次考核上报人20元。
第7篇 工艺违章考核管理规定
为规范工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识,确保生产处于安全、稳定、高产、低耗状态,制定本规定。
1 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按照规程操作者发现一次考核50元。
2 对公司控制指标超标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指标连续一个班不合格的对主操考核20-50元,连续两个班以上不合格对车间考核50-100元,特殊情况根据影响生产情况另行处罚。
4 因工艺指标影响生产或超出范围较大的按工艺事故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发现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的工艺调整,一次对调整人员考核50-100元。
6 对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工艺调整造成工艺事故的,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7 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内工艺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落实,如到期不能完成的,对责任人考核10-50元。
8 对于巡检人员查出的工艺隐患由厂长办负责落实,由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如不能按期整改的,对相应责任单位考核50-100元。
9 原始记录不真实引起的工艺事故,一律按工艺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管理干部支持和故意制造假结果的将按违章指挥处罚。
11 对书写不认真、记录不及时或记录表不清洁的发现一次考核10-20元,对连续不清洁书写不认真的岗位,同时挂钩主操10-20元。
12上报的假记录,每次考核上报人20元。
第8篇 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公共区域管廊及工艺管道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和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生产部职责:
1. 对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的管理具有考核权和区域界定权;
2. 负责公司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管理工作;
3.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龙门架和工艺管道标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部职责:
1. 负责公共区域内管廊及工艺管道(包括管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考核;
2. 负责监督和检查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部职责:负责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检测制度的建立、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单位职责:
1. 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管廊、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巡回检查制的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2. 负责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的建立、汇总、更新和变更等工作;
3. 负责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添加、维护、技术改造和使用等日常工作;
4. 每年5月28日和11月28日前将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变更情况报生产部备案。
第三章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管理内容
第七条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定义:两个及以上单位为满足一定的生产工艺和供需要求而连接起来的管道,除了雨排和污排管道外其他管道均属于工艺管道范畴。
第八条 公共区域内工艺管道管理区域划分:
1. 地上管道:公共系统管网和各单位之间的工艺管道均以进单位的界区第一道阀门为界,由供方负责管理,界区第一道阀门至收方单位由收方负责管理;
2. 地下管道:消防水、循环水等地下管道系统由供方单位负责到进各单位的第一道阀门为界,阀门及下游管道由收方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伴热线的管理以给汽单位负责管理为主,伴热线放空在其他单位的,如放空较大属地管理单位在告知伴热线管理单位后,有权将伴热线放空关小。
第十条 为加强公共区域工艺管道的管理、监控和查询,各供方单位应对公共区域内所有的工艺管道进行规范化命名和管道编号,并将此信息录入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新建装置或项目投用3个月内,投用单位应建立车间级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台帐并报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日常维护和检测制度。
第十三条 在公共区域新建、改扩建及其局部修理和改造的工艺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由工程项目委托单位填写申请表,相关属地管理单位会签后报生产部备案方能施工。工艺管道施工结束后,由工程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公共区域项目施工申请及验收单》(见附件3),待验收合格后,施工管线方能投用。
第四章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分工:各单位界区内和围墙内的专用管廊由本单位负责管理,界区外公共区域管廊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公共区域管廊的划分原则上按照就近分配原则,具体划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新建管廊原则上由施工委托单位负责管理,当公共区域管廊归属划分出现较大争议时,由生产部负责界定和归属划分。
第十七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内容:
1. 对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的安全状态和各类施工行为负主要安全责任;
2. 负责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的巡检、异常汇报和紧急异常处理;
3. 配合公共区域管廊及其附属物责任归属单位异常状态恢复;
4. 参与属地管理区域内各类施工项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公共区域管廊管理范围:管廊垂直投影的全部空间及其附属物的日常维护、巡检、管廊基本维护以及相关事件的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1. 管廊的水泥支架、基础和钢支架的加固、维修、防腐刷漆的基本维护管理;
2. 管廊上的工艺管道(包括与管道相焊的管托等)漏项的属地管理;
3. 电话线、网线、电缆及仪表桥架的属地管理;
4. 管廊上具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异物的属地管理;
5. 管廊上各类宣传板等设施的属地管理。
第十九条 所划分的管廊区域为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区的一部分,各单位应纳入本单位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辖区内公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日常巡回检查管理制度,对检查的结果要记录。当辖区内管廊检查发现生产异常时,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异常扩大;并立刻向生产调度汇报,由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影响到生产运行的由生产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维修。
第五章 公共区域管道和龙门架标示
第二十一条 管廊龙门架编号和标示:生产部根据公共区域管廊走向对公共管廊龙门架进行编号,各管理单位根据管廊划分情况和要求统一进行喷号标示。
第二十二条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布局图:在公司生产厂区内重要管廊交叉路口,生产部根据工艺管道布局情况,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由辖区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区域管廊工艺管道标示:
1. 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标示原则:
(1)在没有工艺管道标示牌的重要管廊龙门架和区域;
(2)各单位装置界区所有工艺管道;
2. 凡符合以上标示原则的所有工艺管道,由各自工艺管道管理单位统一对工艺管道进行标示。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可根据本管理规定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开展。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埋地、地上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巡线管理规定:
1. 建设安全管理:
(1)公司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由具有相应的化工设计资质和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2)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应设置永久性明显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毁损或不清的,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试压半年后仍未投用的,投用前应重新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
(4)危险化学品管道试运行过程中应对管道沿线进行防护;
(5)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2. 运行安全管理:
(1)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① 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③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④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⑤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 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桥等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⑦ 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2)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① 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② 取土、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③ 修建厂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3)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日常巡护,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1. 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2. 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3. 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4. 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公共区域管廊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填写公共区域项目施工申请,并报生产部备案。若生产部无任何备案项目便开始施工,生产部有权终止项目施工,并扣项目委托单位200-300元;若项目从施工到结束,生产部无任何申请和验收备案,扣项目委托单位300-500元。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结束三天内,项目委托单位要组织生产部及相关属地管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对于现场验收查出的问题,项目委托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定期整改;项目委托单位未按期组织验收,根据延期情况扣责任单位100-200元,对于现场查出的问题施工单位未按期整改的,扣施工单位100-200元。因施工现场未按期整改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公司《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__发〔2013〕22号)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区域工艺管道日常维护和检测不到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异常,按《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异常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__发〔2014〕53号)进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六章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其余章节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炮采工作面支护回采工艺管理规定
顶板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便于采面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达标工作,特制定炮采工作面支护与回采工艺管理规定如下:
一、工作面支护
1、工作面切巷支护
使用2.4m或2.2mπ型钢梁配合dw22-30/100型单体液压支柱两梁五柱对棚支护, 支架排距1.0m或0.9m,棚距为0.6m,采用椽子、荆笆护顶蔽帮。
淘汰使用2.0m以下的π型钢梁。使用2.0m以下π型钢梁的矿井,在工作面复产后必须制定替换措施替换成2.4mπ型钢梁后方可生产。
新投产工作面必须使用2.4mπ型钢梁配合dw22型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按《郑新煤业公司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2、工作面安全出口支护
工作面切巷铺设40t以上运输机的,机头、机尾安全出口采用不少于四对八根3.5m至4.0mπ型钢梁配合dw22型单体液压支柱一梁三柱成对使用,交替迈步前移,每对棚距不超过0.6m,工作面机头、机尾与顺槽搭接处应架设一对抬口棚。
工作面切巷铺设30t以下运输机的,机头、机尾安全出口采用不少于四对八根3.0 m至3.5mπ型钢梁配合dw22型单体液压支柱一梁三柱成对使用,交替迈步前移,每对棚距不超过0.6m,工作面机头、机尾与顺槽搭接处应架设一对抬口棚。
有条件的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抬口棚可采用自移式端头步移支架支护。
3、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
工作面上、下出口两巷20m范围内必须进行超前支护,使用金属铰接顶梁或长钢梁配dw25-25(30)/100型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①、u型钢支护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要求,行人道宽度达到0.7m以上时,超前替棚长度为5~10m,两巷替棚段必须打双抬棚支护,替棚段外打单抬棚或点柱支护,超前支护长度不少于20m;巷道断面达不到要求的,替棚长度不少于20m,两巷距煤壁10m范围以内打双抬棚支护,10~20m范围内靠煤壁侧打单抬棚支护。
②、采用矿工字钢支护时,超前替棚长度不得少于20m,两巷距煤壁10m范围以内打双抬棚支护,10~20m范围内靠煤壁侧打单抬棚支护。
③、两巷超前支护必须连续架设,使用长钢梁的长度不小于2.4m,必须一梁三柱对接支护,使用金属铰接顶梁支护的必须一梁一柱一平销铰接支护, 超前支架与原巷道顶梁接实,不实处用木楔背实。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低于1.6m,行人道宽度不小于0.7m。
④、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必须采取防倒措施且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底板松软初撑力难以保证时,必须柱下站鞋,替棚顶空时,必须采取措施将顶背实,确保支柱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
⑤、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替棚、维护必须制定专项措施,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巷道断面、宽、高、行人间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垮落不及时的,要采取增打切顶柱、抬棚或支设木垛等措施加强支护,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二、回采工艺
1、工艺过程
工艺:破煤、装煤、运煤、支护、采空区处理、放顶煤。
流程:注水→打眼、装药、放炮(风镐或手镐落煤)→移主梁→攉煤认柱→移副梁→放顶煤→清煤移溜。
2、注水、落煤、装煤、运煤、移梁、放顶煤、移溜
⑴、注水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
①、注水流程为:泵站、高压管、截止阀、压力表、水表、卸载阀、封孔器、注水孔。
②、工作面煤厚在6m以上时,注水孔呈三花眼布置,沿煤壁距顶梁0.2m处打间距为6m,上仰角为15~35度、深5m 的一排注水孔,另沿煤壁距顶梁0.5m处打间距为6m、深5m 的一排水平注水孔;工作面煤厚3m<6m时,沿煤壁距顶梁0.5m处打间距为4m、深5m 的一排水平注水孔;工作面煤厚h<3m沿煤壁距顶梁1m处随巷道坡度打间距为4m、深5m的一排注水孔。
③、打眼时要保证钻孔的质量,防止扩孔造成封孔不严。
④、注水压力应控制在3~5mpa之间。
⑤、注水时封孔器应全部插入孔内,防止胀坏封孔器。
⑥、采面煤层潮湿(手握后煤层成团状)煤墙稳定时,不再进行煤墙浅孔注水工作,但回采期间必须加强顶板管理。
⑵、落煤
采用风镐落煤或手镐落煤,或人工打眼、爆破落煤。
⑶、装煤
采用爆破落煤的除爆破自装一部分外,主要是人工装煤;采用风镐、手镐落煤的主要是人工装煤。
⑷、运煤
工作面切巷采用刮板运输机运煤。工作面运输巷采用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刮板运输机、胶带运输机运煤。
⑸、移梁(2.4mπ型钢梁)
准备好作业工具和足够的支护材料,对作业地点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对作业地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加固支架,回主梁老塘柱并站于副梁中间,此时主梁变为一梁两柱倒悬棚,副梁变为一梁三柱。回柱前要清理好退路,挡好舍帮门,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工作面(放炮)落煤后,要及时移主梁护顶,移主梁前,提前准备好注液枪,采煤工落主梁煤墙支柱至适当位置(200mm左右),攉煤工落主梁中排巷支柱至适当位置(200mm左右),落支柱时,两人要相互配合,扶稳支柱和主梁,然后采煤工、攉煤工一起托起顶梁迅速将主梁垫步移设1.0m,主梁移到位后,及时用荆笆、椽子护顶,顶护好后迅速升紧煤墙及中排巷支柱,然后摘副梁舍帮柱站在主梁煤墙下,此时采面最大控顶距3.4m;如果顶板冒落要及时用坑木背顶,严禁空顶架棚,端头采煤工移主梁时,要从抬口棚向里逐棚进行,至少两人操作,必要时及时停机,保证作业安全。要根据棚距大小、支架歪旋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保证棚距0.6m,误差±100mm,主梁垂直煤壁。遇到长时间停电,停水,泵坏等不能升柱支护时,要及时用坑木进行支护,严禁长时间空顶。工程验收员及班组长要巡回到现场协调指挥,保证主梁移平。工作面分段采通或全部采通后,要及时移设副梁,移副梁前,用荆笆椽子把舍帮挡严,准备好注液枪。移副梁时,两人相互配合将副梁两根支柱下缩200mm左右,使副梁脱离顶板并扶稳支柱和顶梁,以两根支柱为支撑点向前移副梁,副梁到位后,将副梁中间柱和舍帮柱升紧,摘下主梁中排柱站到副梁煤壁侧梁下,升紧支柱。此时主梁一梁二柱,副梁一梁三柱,工作面保持最小控顶距2.4m。移副梁时,要按照由下向上的顺序逐棚进行。主副梁移齐成对架设,梁头抓帮,主副梁间隙不得超过50㎜。采面支架移好后要保证对棚五柱,柱距、排距、顶底板移近量、支柱迎山及直线性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棚与棚之间坡度要一致,不出现台阶。
⑹、放顶煤
工作面副梁移设后,进行放顶煤。放煤前瓦检工必须检查放煤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严禁放煤作业。放煤前放煤工要清理好退路,准备作业。放煤工作要在班组长或带班队长的指导下进行,放煤时至少两人操作,保证一人放煤,一人观山。放煤时采用分段间隔多轮次进行,放煤步距1.0m,放煤口的位置在溜子沿以上0.3m处,规格为0.3×0.3m。放煤口间距1.2m,每班同时可开2~4个放煤口,且在不同作业段内, 每轮放出煤量的三分之一,三轮将顶煤放完,直至顶板均�垮落。放煤时,严禁摘老塘侧支柱放煤,严禁在支架顶部或高位放煤。
⑹、清煤移溜
采面顶煤放完后,将浮煤清净,采高保持在1.8~2.0m之间,然后进行移溜,移溜前必须拉线,移溜后溜子要平直,运转正常,与煤壁保持一定间距。
①、推溜工作必须在支架牢固安全的情况进行,移溜前要清净浮煤,煤壁侧不准站人。
②、推溜工作必须在班长或验收员指挥下统一进行。
③、推移时只准从机头往机尾或从机尾往机头进行,不准从两头往中间推,溜子要推直,偏差不大于±150mm。
④、移溜时要按顺序进行,采取边去柱边移溜,移溜摘中排巷柱长度不超过20m,压力大或支架不稳固的地段要打上戗棚,移溜后要及时站柱,防止因空顶时间过长而发生冒顶。
⑤、留有顺接头时,溜子弯道长度不大于15m,并且每棚打上临时支柱,工作面严禁出现两个顺接头。
⑥、对压力大,支架歪旋地点必须先加固支架,必要时打上临时支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进行可移溜工作。
⑦、溜子每推20~30m时要对溜子进行试运转,防止推死溜子,溜子运转前要发出信号并且保证机头机尾压戗柱牢固。
⑧、推移过程中要及时把高压管路回出并铺设好,推溜结束后,将注液枪带入人行道内悬挂好。
⑨、推移溜子机头、机尾必须在支架齐全牢固、顶板完好的情况下进行。
⑩、溜子推移后要及时在机头机尾打上压戗柱(150型除外)并对运输机进行试运转。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10篇 油气田公司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生产运行、检维修、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或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控制变更风险,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规范》(q/sy1237-2009)企业标准,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变更包括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工艺和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微小变更是指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 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变更范围
第四条 变更范围主要包括:
--生产能力的改变;
--物料的改变(包括成分比例的变化);
--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
--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工艺参数的改变(如温度、流量、压力等);
--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软件系统的改变;
--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
--操作规程的改变;
--试验及测试操作;
--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运输路线的改变;
--装置布局改变;
--产品质量改变;
--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其他。
第五条 工艺和设备变更、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参见附录一,同类替换管理执行参见附录二。
第三章变更申请、审批、实施、结束
第六条 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单位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影响因素、范围等情况,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经过审核批准。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三,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四。
变更申请审批内容包括:
--变更目的;
--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
--变更内容;
--健康安全环境的影响(如需要工艺危害分析的,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管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
--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七条 变更审批权限
1、工艺和设备变更。重大工艺和设备变更由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由各二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审批。
2、微小变更。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工艺设备的微小变更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3、同类替换。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生产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涉及生产装置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同类替换应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工艺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4、审批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查结论并签字。
5、《工艺和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和《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应纳入项目技术资料归档保存,并提交现场生产单位。
第八条 变更实施
1、变更申请单位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2、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或有危险作业的,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相关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方能作业。
3、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4、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必要时,针对变更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变更涉及的人员包括:
--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
--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相关的直线组织管理人员;
--承包商;
--外来人员;
--供应商;
--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其他相关的人员。
5、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等。
第九条 变更结束
1、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和设备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状况;
--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确认变更结果;
--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
2、变更完成后,变更申请单位与批准人(或委托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结束此项变更。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内浮顶罐工艺安全管理规定
一、内浮顶罐的结构和用途
内浮顶罐是立式圆筒形金属油罐的一种,由于其在降低油品损耗、减少火灾危险性以及满足环保要求等方面较其它形式油罐更具优势。内浮顶把介质即罐内储料和空气有效隔绝,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等级,内置浮盘是漂浮在油面上的金属质顶盖。
浮盘的结构特点:骨架设计成蛛网状,将整个浮盘分成若干个小单元,再将盖板固定在骨架上部。浮盘的浮力元件浮筒,采用无缝挤压成形,焊缝少密封好,可靠性强,安全性好。浮筒与结构采用分体式,方便调整浮力大小及浮力分布,使浮力分布均匀,使浮顶运行平稳。目前,在炼化企业大量使用内浮顶罐储装汽油及其它易挥发性油品。
二、内浮顶罐验收安全要求
内浮顶罐设计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2003)规范,在使用前按照设计规范和设计参数进行严格验收和进水试验,达到要求时方可投入使用。在投用过程中应达到以下安全要求:
1.内浮顶在全行程上应能无阻碍地正常运行,在升降和静止状态应处于水平漂浮状态。
2.内浮顶周边缘板、浮顶支柱及浮顶上所有开口接管,应至少高出液面150mm。
3.内浮顶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互相电气连通,并通过罐壁与罐外部接地件相连,各部位导电性良好。
4.支柱、导向装置等穿过浮顶部位密封良好。
5.内浮顶上排液设施试用正常。
6.浮顶上装设的自动通气阀应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自动开启;当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自动关闭,并应密封良好。
7.内浮顶的浮力元件均满足气密性要求。
8.当内浮顶处于最低支撑高度时,浮顶及其以下附件不得相互碰撞;当浮顶处于最大设计液位高度时,支柱不应与固定顶相碰撞。
9.内浮顶罐高液位报警装置投用正常。
10.浮顶密封不得影响液面指示装置和溢流孔的正常作用。
三、内浮顶罐使用工艺管理规定
1.内浮顶罐不得进入和储存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氢气压缩机凝液等)组分的油品。
2.正常使用时不得使用蒸汽、氮气向罐内扫线。必要时必须用水顶之后,用水量为管线容积的6倍以上,以不带油花为合格。顶线后允许用蒸汽、氮气扫线,但必须注意蒸汽、氮气不能进油罐。
3.任何时候不得使用压缩风向罐内扫线。
4.内浮顶罐油品贮存温度、输入油品温度应控制≯38℃(汽油),其它油品严格按照工艺指标控制。
5.当内浮顶罐的液位低于进油管时,进油流速要控制≯1m/s;当内浮顶罐的液位高于进油管时,收油速度要控制≯4.5 m/s。
6.拔头油、c5等轻组分应储存在压力容器中,不得单独进入内浮顶罐储存。
7.内浮顶罐油品在调入拔头油、c5等轻组分时要控制调和比例不能超过10%,调和油品的雷德蒸汽压(37.8℃)≯88kpa。
8.要对各生产装置的压缩机凝液、常减压三顶瓦斯凝液和火炬罐凝液进行定期分析,含有c3、c4及溶解有氢气的油品,要首先进行闪蒸减压排出c3、c4及溶解氢气后,方可进入内浮顶罐。
9.内浮顶罐收油前要了解油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温度、所走流程、管线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罐,避免温度高、组分轻的油品进罐。
10.内浮顶罐正常收、付油品时,最低液位应控制在内浮顶处于支撑高度时液位以上200mm;最高液位应控制在最大设计液位高度以下300mm。
11. 内浮顶罐内收油管应设置扩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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