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五)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5)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 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八、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2篇 石化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一、目的
保证设备的正常维修保养,提高设备检修过程的管理水平,保障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检修期间的人身安全,确保设备长周期平稳运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生产装置的各类机泵设备的检修,规定了各类机泵设备检修时必须执行的规程,检修前应做的准备工作,检修过程中检修现场的技术规范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检修时间及检修后的试运验收等。
三、内容
1、 设备检修的项目内容、检修周期、技术标准及维修操作程序等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机动科下发的《设备检修规程》和《设备维修操作规程》。
2、 设备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2.1设备检修前首先必须安排好主修、副修、技术质量及安全监督人员,做到责任明确。
2.2准备好设备检修时所需的工具、量具、工装、配件、润滑脂、石棉垫及检修现场所需的其它必备材料。
2.3与电工岗及设备操作岗联系做好设备断电、关闭进出口阀,卸压、介质排空等工作。
2.4对于输送天然气和轻烃等易燃易爆介质及使用氨和甲醇等有毒介质的设备,检修时如需拆卸介质过流部件,修理前还必须在各进出口加盲板,并通知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卸。
2.5检修设备前,在设备检修现场必须明确划分出设备检修区域,设立出明显标志。
3、 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设备检修现场标准:
3.1做到“两不见天”,既,机件不见天,铅粉、黄油不见天;
3.2做到“三不落地”,即,零配件不落地,工、量具不落地,油物、油污不落地;
3.3做到“三条线”,即,工具摆放一条线,零配件摆放一条线,材料摆放一条线。
4、 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对于各种轴、机械密封、轴瓦及叶轮等精密、贵重配件,维修时要小心谨慎,严禁野蛮拆装。
5、 设备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达到一次试运成功,避免无谓返修。
6、 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如需使用天吊等吊装设备或器具进行吊装设备或部件等重物时,天吊的操作必须由有操作证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天吊操作规程,在吊装过程中始终要有专人指挥,吊装时要缓慢平稳,以确保在吊装过程中部件不受损坏和人身安全。
7、 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如需进行盘车,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操作,在盘车过程中严禁对设备进行其它作业。
8、 在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的情况下抢修设备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在压缩厂房、轻烃泵房及原油泵房检修设备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在有氨泄漏的情况下抢修设备时,抢修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
9、 在设备检修过程中,使用大锤时,首先要检查锤头是否牢固,同时,要注意周围人员的人身安全。在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检修时禁止进行交叉作业。在有蓖子板楼上进行检修设备时,要保障蓖子板接缝牢固,同时,下面过往人员要注意安全。
10、 在设备检修停工或完工时,必须清理好设备检修现场,搞好设备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1、 设备检修完毕后,主修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管理程序的要求详细地填好设备维修记录,包括设备维修项目,更换配件及各项技术数据等内容。
12、 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规程要求的试运验收程序进行试运验收,试运时由设备技术人员组织设备主修人员及设备使用岗位的班岗长及操作人员进行(各类设备的大修及关键重要设备的二级项修须由分公司设备专业人员及站队主管生产的副站长一起组织上述人员进行),在规定的试运时间内试运合格后方可交工,并在设备维修记录上严格进行设备维修签证手续。
13、 设备检修后的试运验收程序及试运时间规定如下:
13.1 各类设备的外协检修完毕后,必须经过72小时试运行,试运完后,修理单位必须将存在的问题处理完后方可交工。
13.2各类主压缩机及氨压机内部检修后的验收采取油运模拟及试漏方式,但正式启机时维修人员应到现场进行半小时试运监护,出现问题当时处理,运行正常后方可交工。
13.3不凝气压缩机、空压机及其它泵类内部检修后的验收修理完毕后即可进行,试运时间为半小时,试运过程出现问题当时即进行处理,各参数正常后方可交工,试运完的设备可继续投入正常运行,也可停运备用。
14、 各类设备的各级计划项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质完成,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的各种项修设备,在计算完好率时按完好计算,超过规定时间未修完的设备,视该设备为不完好设备。大修的设备及计划外的项修设备按不完好计算。设备在修理期间,设备操作岗必须在设备巡检记录上认真做好记录。
15、 各类设备的各级检修规定完成时间见下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一级项修
时间(天)
二级项修
时间(天)
大修时间
(天)
离心压缩机
29m4
1
3
7
往复压缩机
h22-260/15
3
5
30
往复压缩机
2d12-70/0.1
2
3
20
螺杆压缩机
ka20c
2
3
12
空气压缩机
2z-3(6)/8
1
2
3
不凝气压缩机
vwwj-9.3/12
1
2
4
轻烃泵
dlb2.5-15_6
1
2
3
轻烃外输泵
dl2.5-15_22
1
2
4
轻烃外输泵
dl6-15_25
1
2
4
原油泵
8sh-9
1
2
3
氨水泵
4pa-6_4
1
1.5
2
锅炉给水泵
(1-2 1/2)gc
1
1.5
2
清水泵
(200-250)sh
1
1.5
2
计量泵
zj、hjd型
1
1.5
2
齿轮油泵
2cy型
0.5
1
1.5
单级清水泵
is、b型等
0.5
1
1.5
污水泵
wg、pw型等
0.5
1
1.5
真空泵
szb型
0.5
1
1.5
盐水泵
fb25-25
0.5
1
1.5
各型锅炉风机
0.5
1
2
各型空冷器
0.5
1.5
2
第3篇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5)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 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 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 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 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 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 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八、 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 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 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4篇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公司安全附件的管理工作,容器使用部门应按《规程》要求装设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使用过程中加强维护,定期检验,使之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一、安全阀管理
1、公司所有安全阀都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有质量检验员和检查部门的印章,并载明检验下列各项:
a、检验日期;
b、制造单位、年月;
c、规格、型号;、
d、公称压力、适用介质和温度。
2、安全阀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对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产品,不准订购。
3、使用单位领用安全安全阀时,应检查有否出厂合格证,如没有合格证的安全阀,使用单位不得领用安装。
4、新启用的安全阀在使用前,必须带上安全合格证和安全附件检修、检验记录进行耐压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和定压值调整试验,试验和调整记录由试验人负责填写,定压由使用单位填写,双方应在安全阀登记卡上验收签字。
5、运行中的安全阀应定期检修和校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汽车槽车及贮罐上的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
6、运行中起跳的安全阀,如果不漏可不另行定压,但必须分析其起跳原因。
7、安全阀的定压值不得随意变更,如必须变更时,应向技术部重新申请办理手续。
8、容器与安全阀之间不得装有任何截止阀,但对易燃、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为便于安全阀的更换和校验可装上截止阀,下沉运行时截止阀必须保持全开,并由使用单位加铅封。
9、天然气贮罐,必须单独装两个安全阀,当其中一个安全阀检修时,确保另一个安全阀安全使用。
10、由于装置改造操作条件变更所涉及到容器强度核算和安全阀排放能力的核算,由技术部统一负责进行。
11、安全阀在运输、另装时应避免撞、掉、扔,调试后的安全阀应垂直存放。
12、安全阀的定压值应按设计图纸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时,可根据不同工艺操作压力按下式确定:
当pw≤1.80mpa时,则po=1.1mpa
当1.80mpa〈pw≤8.0mpa时,由po=1.1mpa
式中:pw为容器最高操作压力为mpa;
po为安全阀定压值mpa。
13、安全阀的定压值最大不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回座压力应不低于最高操作压力的90%。
14、引进设备上的安全阀定压值,可按引进装置有关规定执行。
15、压缩机、泵等转动设备上的安全阀,其定压值可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确定,在设备上自行定压,验收后加铅封试验和调整记录由检修单位填写,定压值由使用单位填写,双方应在记录本上验收签字。
16、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阀的档案资料。
17、上述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规程》不符时,则以《规程》为准。
二、压力表管理
1、压力表的采购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并有铅封,使用单位领用时要进行检查,如果没有出厂合格证和铅封的压力表不得领用。
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修应符合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并签发检验报告。
3、在运行的压力表,每年大修时必须校验一次,并重打铅封,若发现压力表无铅封、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和指示失灵等情况之一者均应立即更换。
4、低压容器装设的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2.5级,高、中压容器上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安全阀的定压和爆破片爆破压力验证时的所有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级。
5、压力表盘刻度的极限应为容器最高操作压力的1.5-3倍。一般取2倍为宜,压力表刻度应划红线指出容器的最高操作压力。
6、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安装位置应使操作人员便于观察,同时应避免热辐射、冻结和振动的影响。对安装在高温区的压力表,表壳最高温度不得高于60℃。振动严重处的压力表应有防振措施。
7、氧气用的压力表严禁油压校验并避免与油接触。
第5篇 公司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公司车辆日常检查、维修及保养管理规定
(一)车辆保养由小车班负责人按月出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实行车辆保养定人、定位、定项目、定工具,并根据维修保养项目的大小、费用等情况向财务部报预算,待财务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各驾驶员负责自己驾驶车辆的日常检查和保养。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由驾驶员申请,经小车班负责人协调同意后方可执行。当班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正常工作,未当班驾驶员跟踪修理厂所维修保养的项目。(注:跟踪的目的在于确认修理的项目、换件、修理时间无拖延,确保按时取车,保证正常工作的调度运行。)
(三)各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保养和清洁工作。
(四)小车班负责人每周不定期检查车辆的保养、清洁和维护工作。对一次保养清洁不到位者提出口头警告,对两次以上者给予书面警告。屡教不改者给予辞退处理。
(五)小车班负责人需每月向行政部负责人汇报一次月工作总结,包括各驾驶员工作情况、车辆情况、出车情况等。
(六)驾驶员在行驶中,如发现车辆有异常,应马上选择安全的地方停车检修。若不能解决,应即设法向小车班负责人讲明情况,由小车班负责人派专人处理。
(七)检查细则:
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瓶液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泵油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清除嵌在轮胎内间及表面的杂物。
3.检查手、脚制动器性能是否良好,各连接管道是否漏油。
4.检查方向机、转动轴及转向横直拉杆连接是否紧固,有效。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瓶连接线、搭铁线是否牢固清洁。
6.检查发电机皮带、风扇皮带是否正常,检查传动皮带绕度和完好情况。
7.检查票证、随车工具是否齐全。
8.按照操作规程起动车辆,察听发动机声音是否正常。
9.车辆发动后,检查各仪表、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若发现故障,马上熄车并向小车班负责人报告。
(八)排除行驶中发现的故障。
(九)放尽储气筒及油水分离器内的积水和污物。
(十)收车后按车容标准清洁车辆,然后把车开回停车场停放好。
(十一)收车后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尾盖,锁好防盗锁。
第6篇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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