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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设备管理规定5篇

发布时间:2022-11-10 热度:27

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第1篇 起重机具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_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与分工、规范性引用文件、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___公司的生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管理职能与分工

3.1 安全监察部是起重机械监督部门。

3.2检修部为公司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及使用等技术监察管理工作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4.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和手动葫芦、升降机以及电梯等。

4.3 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都应认真学习、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分册中第十四章有关内容。

4.4 所有起重工必须持有有关起重人员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无证书者,禁止操作起重设备。

4.5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劳动部门、华电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4.6 选型与购置

4.6.1 起重机械的选型不但考虑吊物的重量、形状位置,还应从其工作环境、技术性能等方面综合比较,并尽量选用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生产单位。

4.6.2 凡选用或购置的起重机械都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否则不得购进和使用。

4.6.3 各单位领用起重机械时,应认真核对其使用铭牌、随机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外观检查无裂纹、破损、锈蚀,零配件是否齐全等情况。

4.6.4 领用起重机械需经检修副总工程师(检修部主任)签字。

4.7 安装与修理

4.7.1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7.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涉及到的主要安全参数不得随意改变。

4.7.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供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4.7.4 凡外委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并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4.7.5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4.8 使用和管理

4.8.1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建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出《起

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检查、检测制度》。并定期对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8.2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4.8.2.1 设备出厂技术资料(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4.8.2.2 安装修理和验收资料。

4.8.2.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8.2.4 安全技术监督验收报告。

4.8.2.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8.2.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4.8.3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持有该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和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4.8.4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8.5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消除缺陷,严禁带病运行。

4.8.6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按有关规定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日检查:

4.8.6.1 年度检查的规定: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4.8.6.2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该做全面检查。

4.8.6.3 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4.8.6.3.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8.6.3.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4.8.6.3.3 纲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8.6.3.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8.6.3.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4.8.6.4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4.8.6.4.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4.8.6.4.2 轨道的安全技术状况。

4.8.6.4.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9 监督检验

4.9.1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由市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进行,一般检验周期为三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4.9.2 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公司统一负责向市劳动局联系,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4.9.3 购入的起重机械或使用中的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或由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专责人的责任。

4.10 报告和记录

4.10.1 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的报告、记录应当向安全监察部传递。

4.10.2 本标准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要报告、记录等,应按日常行政工作规定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公司考核结果在公司安全例会、安全简报上公布,各部门、班组应由专人负责进行统计、记录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有关记录本中,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考核均应由专人负责立卷和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各专业领导、安全员和安全监察部进行检查。

5.2 本标准按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经济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2篇 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龙门吊、汽吊、随车吊等起重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等场内机动车,强夯机、打桩机、钻孔机、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所指机具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材加工、钢筋加工、振动等施工机具。

二、工程项目部、单项工程负责人和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台帐,完善采购、使用、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四、公司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实行安全检验准入制度。工程项部应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五、进入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对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本质安全条件或提供相应资料备案留存:

1、起重类机械:机械设备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验收合格证明、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塔吊)、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安全装置、附件;操作人员资格证、牌照、驾驶证、行车证、保险;钢丝绳、钢丝扣等;

2、厂内机动车:年审合格证明、操作人员资格证等;

3、其他机械、机具: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电器绝缘、附属电器元件等。

七、经检验合格的机械、机具设备,自带自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保养,保证其机械、机具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状态应按“准用”、“停用”、“维修”等进行挂牌标识,长时间停用或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清理出场或入库。

八、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九、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十、安全工程师必须对现场使用中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十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机械机具或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十二、违反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篇 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龙门吊、汽吊、随车吊等起重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等场内机动车,强夯机、打桩机、钻孔机、空气压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所指机具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木材加工、钢筋加工、振动等施工机具。

二、工程项目部、单项工程负责人和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施工机具管理台帐,完善采购、使用、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四、公司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实行安全检验准入制度。工程项部应对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安装后必须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做好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五、进入施工现场机械、机具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要求,对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年检、维护和保养,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六、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机械、机具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本质安全条件或提供相应资料备案留存:

1、起重类机械:机械设备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验收合格证明、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塔吊)、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安全装置、附件;操作人员资格证、牌照、驾驶证、行车证、保险;钢丝绳、钢丝扣等;

2、厂内机动车:年审合格证明、操作人员资格证等;

3、其他机械、机具: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电器绝缘、附属电器元件等。

七、经检验合格的机械、机具设备,自带自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保养,保证其机械、机具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状态应按“准用”、“停用”、“维修”等进行挂牌标识,长时间停用或报废的设备应及时清理出场或入库。

八、施工机械、机具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使用倒顺开关控制设备。

九、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当使用施工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十、安全工程师必须对现场使用中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十一、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机械机具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行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机械机具或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十二、违反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4篇 项目施工机具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使进入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建设场区的所有机具设备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并对其使用过程进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建设现场的所有机具设备的管理。

3 定义

本规定中的机具设备泛指进入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建设现场的各类客运车辆、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工程设备以及其它设备等。其中:

3.1 客运车辆

包括轿车、皮卡车、面包车、越野车、客车等;

3.2 运输车辆

包括货车、半挂车、拖车、自卸车、翻斗车、洒水车、抽粪车、垃圾车等。

3.3 工程车辆

包括汽车吊、履带吊、轮胎吊、叉车、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挖掘机、拖拉机、摊铺机、砼泵车、砼罐车等。

3.4 工程设备

包括卷扬机、升降机、桩机、龙门吊、塔吊、施工升降电梯、物料提升机、电动葫芦、电焊机、卷板机、剪板机、内燃发动机、空压机、钢筋加工机械、圆盘切割机、木工加工机械等。

3.5 其它设备

包括除上述机具设备以外的原值超过2000元且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设备(含办公设备)以及集装箱工具房等。

3.6 临时车辆

凡是一次性向厂内送货或向外运货的运输车辆。

4 职责

项目hse管理部门是项目建设期各类机具设备使用与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各类机具设备办理进厂证前的检查,并办理进厂证,负责车辆的定期(一般每半年)检查和临时车辆进厂的临时检查;负责对承包商定期及日常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组负责监督、配合监理单位检查承包商施工机具设备的定期检查及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批准工程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进出场。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机具设备的定期检查及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

承包商确保所用机具设备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对机具设备进厂前的自查以及定期检查,并保存自查结果以备项目hse管理部门核查;负责机具设备落实专人管理;负责机具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管理。

5 管理要求

5.1 机具设备进厂前的要求:

5.1.1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只有经过检验合格,并粘贴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才能使用。

5.1.2 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应对设备检验标签实行专人管理,指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备的检查、检验,签发设备检验标签。

5.1.3 施工机具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操作证,当进入新的工作环境时,施工管理人员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1.4 对于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必须确保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的有效期内。

5. 1. 5 施工设备入场前,承包商应备全相关证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应具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操作上岗证》。

5.2 机具设备现场使用的总要求:

5.2.1在用机具设备应达到完好的标准:

(1) 设备零部件、附属装置完整、齐全;

(2) 清洁、润滑、防腐状况良好;

(3) 各部传动系统间隙调整合理;

(4) 各部联结紧固;

(5) 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6) 设备的机械性能稳定可靠。

5.2.2设备标识必须齐全、明显、有效,现场在用设备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即“完好标识牌”、“设备待修标识牌”等。

5.2.3室外设备(如电焊机、空压机、卷扬机、砼搅拌机等)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做到防雨、防砸,摆放整齐,防止意外损坏。

5.2.4机具设备的定期检查

所有工程设备在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经各承包商的hse人员检验合格后并粘贴相应色标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每季度由承包商组织一次复查,经监理单位复核后,对检查合格的设备按季度用不同的颜色标签予以标识,并建立检查台帐:

1月1日~3月31日红色

4月1日~6月30日蓝色

7月1日~9月30日黄色

10月1日~12月31日绿色

在指定的颜色代码更换日期的前后7天应更换所有设备的颜色代码;在这段时间内,两种相近时间段的颜色代码都是有效的;在这段时间之后,所有未经检查的设备视为不良设备,必须停止使用;

项目hse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将不定期对设备状况进行抽查,当发现不合格设备时予以标识,将向监理单位和承包商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该设备将禁止使用,经过维修后合格的设备,在使用前承包商必须书面通知项目hse管理部门或项目组验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项目hse管理部门一般每半年的对已办证的客运车辆、运输车辆、工程车辆进行一次复查,并予以标识。

5.3 设备安全使用

5.3.1客运车辆、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必须保证其安全制动设施可靠。

5.3.2工程设备应布局合理,基础坚固,做到场地平整,排水良好,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上墙张贴。

5.3.3电动设备应有绝缘防护措施,严防漏电。

5.3.4设备不允许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凡由于设备带病运转、超保失修及超负荷作业造成设备事故,应追究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5.3.5设备的噪声、排污、耗能等方面应达到环保要求,避免滴油、漏油现象发生。

5.3.6设备的旋转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等防止意外伤人或损坏设施。

5.3.7新型设备在试运和使用前,必须由设备管理人员将有关技术文件的内容、机械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向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交底,操作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并掌握操作技术后,方准上机操作。

5.4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5.4.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定岗,实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型机械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

(1) 机长的职责是:

a) 指导、检查机组人员对设备正确使用、保养和维修并建立设备检查台帐;

b) 有权禁止非机组人员操作设备;

c) 有权拒绝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可越级反映情况。

(2) 设备操作人员的职责是:

a)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保证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

b) 对于严重超保失修或有不安全因素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c) 负责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d) 应达到“四懂”(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5.4.2凡是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主要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

5.4.3承包商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登记台帐,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年龄、考核成绩及取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5.4.4检查管理

承包商检查、复查应形成“运输车辆检查表”、“工程机械设备检查表”和“起重机械检查表”。

6.记录要求

6.1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门发生、接收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记录保存

执行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门发生、接收的记录保存至项目结束时自行处置。

7.附表

“运输车辆检查表”;

“工程机械检查表”;

“起重机械检查表”。

第5篇 起重机具设备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_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与分工、规范性引用文件、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___公司的生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管理职能与分工

3.1 安全监察部是起重机械监督部门。

3.2检修部为公司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及使用等技术监察管理工作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4.2  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和手动葫芦、升降机以及电梯等。

4.3  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都应认真学习、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分册中第十四章有关内容。

4.4  所有起重工必须持有有关起重人员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无证书者,禁止操作起重设备。

4.5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劳动部门、华电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4.6  选型与购置

4.6.1  起重机械的选型不但考虑吊物的重量、形状位置,还应从其工作环境、技术性能等方面综合比较,并尽量选用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生产单位。

4.6.2  凡选用或购置的起重机械都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否则不得购进和使用。

4.6.3  各单位领用起重机械时,应认真核对其使用铭牌、随机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外观检查无裂纹、破损、锈蚀,零配件是否齐全等情况。

4.6.4  领用起重机械需经检修副总工程师(检修部主任)签字。

4.7  安装与修理

4.7.1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7.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涉及到的主要安全参数不得随意改变。

4.7.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供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4.7.4  凡外委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并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4.7.5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4.8  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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