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华大物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大华物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建立本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令,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对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或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均按本公司《奖惩条例》实施奖励或处罚。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劳务人员和借用人员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劳动纪律
1、必须准时上班,按公司规定着装,配带胸卡,进入各自岗位开始工作。
2、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集中思,做好本职工作,具体做到“八不”:
(1)不得擅自离岗、串岗、闲谈或闲逛;
(2)不得在工作场所吃零食、乱扔杂物;
(3)不得在工作时间做私事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
(4)不得打磕睡或嬉闹喧;
(5)不得无理取闹、吵骂和打架;
(6)不得在禁烟区或公司公共场所吸烟;
(7)不得怠慢来访的客人;
(8)不得在办公室接待亲友。
三、劳动纪律管理
1、员工的劳动纪律,以各级主管管理为主,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和处理日常事务。
2、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劳动纪律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四、违纪处罚和权限
1、口头警告/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经济处罚
违纪员工受口头警告处分/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经济处罚,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或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填写《惩处建议/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审批后,送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2、纪律警告
(1)违纪员工受纪律警告处分/200元以上至1000以下的经济处罚,,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或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填写《惩处建议/审批表》,经部门经理审批后,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批。违纪员工须在《惩处建议/审批表》上签名,凡拒签者,由见证人签名,同样有效;
(2)《惩处建议/审批表》一式三联,违纪员工留一联,违纪员工所在部门留一联,公司行政人事部留一联备案,并作扣款依据。
3、辞退
(1)违纪员工的辞退,由部门主管填写《人员异动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签署后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审核;
(2)公司行政人事部调查审核材料,并听取物业经理意见后,提出处分意见呈报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3)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填写《人员异动审批表》,被辞退员工须在《人员异动审批表》上签名,拒签者,由见证人签名,同样有效;
(4)《人员异动审批表》一式三联,一联给违纪员工,一联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一联存入员工档案。
4、安保人员值勤时查到员工违纪,用书面材料将违纪情况送交本部主管后,反馈违纪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按以上程序办理。
5、当值班经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公司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查到员工违纪,可直接填写相应违纪处分交公司行政人事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
6、凡受到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处罚的员工材料,每月随月度考勤送交公司行政人事部;凡受到最后警告或辞退处分的员工材料,必须在事发后的两天内,送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手。
7、凡违纪扣款,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在月工资中扣除。
8、凡受到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满一年后,应予撤消。
9、凡受到警告处分的,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将有关处分资料入该员工档案。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z石化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护品名称 使用年限 备 注
1 单胶鞋 一年
2 单皮鞋 三年 皮面鞋可二年
3 棉皮鞋 五年
4 防静电夏服 二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5 防静电秋服 三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6 防静电棉服 五年
7 雨衣 七年
8 雨靴 五年
9 单安全帽 三年
10 棉安全帽 五年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3篇 物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5
物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五)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公司相关规定和特点,现对本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条例,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员工每月按公司各自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考勤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逐日准时记录,做到清楚、真实,对员工的各种假期做好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管理处主任。
2.员工申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一般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主管审核批准,二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3.员工因病治疗休假,必须持就医正规医院有效证明,并办理病假申请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不予享受病假待遇。
4.员工婚、丧、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休假制度:
1.法定假期期间,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服从统一按排,否则作旷工处理。
2.保安员实行12小时全月工作制,工资包括加班费及各项福利。
三、劳动纪律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各自明确岗位职责,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情绪,遇到工作难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领导。
2.上班时不准串岗、离岗,不准任意外出,不聚众闲谈,更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3.工作期间不准吃零食,办公室严禁吸烟,外来人员吸烟,员工有权阻止。
4.为体现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员工上班须着工作服,佩带工作证,以证明本人身份,便于工作。
5.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工资、奖金等有关收入情况。
6.非必要时不打私人电话,严禁用电话聊天。
7.节约公司办公用品,电话、传真仅用于工作,婉拒客人使用公司电话。
8.工作期间,任何员工不准使用会所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如: 健身、台球、棋牌等。
四、处罚条例
1.上班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无故旷工者处以100元/次、罚款,并扣除年终奖金,累计旷工达三次者一律予以辞退。
2.保安员上夜班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累计三次者予以辞退。
3.在公司或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100元。
4.对辱骂或殴打他人,寻畔闹事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对影响极坏者予以辞退。
5.对挪用公共财物,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并赔偿窃用的财物,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4篇 纺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1.1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本企业所有员工适用本办法。
2 总则
2.1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2.2劳动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3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测合格、配备标准使
用年限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 责任
3.1企管办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依法查处。
a) 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b) 不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c) 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d) 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e) 配发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的
f) 劳动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以及职业危害的
3.2用人单位辅助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对发放进行记录,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满足从业人员的配备要求,对本部门从业人员的检举、控告及时解决和上报。
3.3总务办公室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上报、质量验收、发放和更换等工作。
4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给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4.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劳动配备劳动用品的专项经费。
4.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4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5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
5.1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因机构设置等原因,凡《标准》中未列入的工种和岗位,可参照《山东省纺织系统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相近工种的发放标准执行。
5.2凡标准中未规定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增加的护品种类,所在部门应写出书面申请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5.3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一人一本,各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劳动用品的发放的记录填写和防护用品的统一领取及发放本的管理工作。凡是长期病、事假人员,停发防护用品。
5.4凡是改变工种者,应办理工种变动手续,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发给改变工种后新增加的防护用品。同标准时原发放的防护用品应使用到规定年限。
5.5特种岗位以及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特殊的防护用品,建立专门的发放台帐,并按时进行检验和更换。
5.6采购人员应采购具有防护用品生产资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仓库管理人员要对入库的每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数量认真检查、验收,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入库,确保各类防护用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7各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向供货方更换或变更供货方。
第5篇 物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6
物业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六)
一、为减少和避免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更利于公司的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管理处/站各类人员的招用。
三、招用劳动用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男五十周岁以下,女四十五周岁以下(护卫年龄条件按原规定),身体健康,无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疾病。
2.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3.现实表现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
四、经批准招用新员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招用的新员工)必须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的待业生和有技术专长者。招聘录用员工按《员工招聘录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从事技术工种或特殊工种的,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上岗证)。
六、招用新员工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当辞退。
七、凡现有在岗在职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的员工,各管理处/站应从实际出发,平稳过渡。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须清理辞退,并理顺好劳动用工,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遇特殊情况的,特别是年龄条件不符合的,必须由各管理处/站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体检证明,才能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八、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参照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书、临时工作协议、当事人双方约定、本管理规定、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员工所属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3.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
3.1劳动合同期限:
(1)员工入职均需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签定试用期合同和保密协议。
(2)临时员工入职签定临时员工聘用协议。
(3)合同制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临时聘用员工的聘用协议期限无特殊要求均为一年。
(4)员工劳动合同或临时员工聘用协议期满,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5)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其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培训管理规定》予以变更。合同签定双方须严格遵守。
3.2试用期限:
(1)新员工入职,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2)试用期满前10天,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绩效考核表,试用期员工填写试用期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上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根据试用期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及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考勤资料、奖惩资料,填写上级评价,并签署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汇总至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综合相关部门、上下级、自评成绩,签署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上报至总/ 副经理批准后,予以转正,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4)试用期满,经评估不合格,视具体情况决定延长试用期或解除试用合同。延长试用期限的,最多延长一个月,延长试用期期间,双方可随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试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续定、终止与解除
4.1劳动合同的续定:
4.1.1员工合同期满前40天,员工所在部门对是否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做出建议,填写《员工合同期表现评估》,直属上级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和主管总经理批准。
4.1.2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于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人力资源部将《劳动合同续定/终止意向通知书》发至员工手中,员工须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复函人力资源部,决定是否续定劳动合同。未在7日内复函人力资源部的,视为同意《劳动合同续定/终止意向通知书》中的决定。
4.1.3续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双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进行续签。不续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于合同期满之日劳动合同终止。员工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4.2劳动合同的解除
4.2.1转正员工在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30天,填写《辞职申请表》。
4.2.2《辞职申请表》经直属上级签字后于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核定其最后工作日及涉及的培训费用、保密费等相关费用。
4.2.3《辞职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辞职员工的所在部门及该员工,该员工须在其最后工作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4.2.4员工在合同期内,违反《员工手册》及其它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不予国家及北京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严格按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员工所属部门须填写《处罚通知书》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充分理由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和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该员工,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4.2.5因公司经济性裁减人员、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女工孕、产、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的续定、终止,严格按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其它相关规定
5.1合同期内,员工(以下简称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有薪假期、工作餐补助等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
5.2公司各工种、岗位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出现工伤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工伤鉴定程序处理。
5.3合同期未满,非甲方责任,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未提前通知辞职的员工,应交纳合同违约金,合同违约金标准为: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
5.4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公司其它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和公司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5.5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规定执行,补偿金以员工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为标准核算。
5.6由于乙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5.7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工作岗位变动后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本人不接受调整的,视为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予补偿。
5.8其它需要明确说明的问题由劳动合同签定双方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重要问题可以签定相关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5.9劳动合同中各项条款发生任何变化,劳动合同必须予以相应的变更。
6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6.1《员工手册》
6.2《岗位职责描述》
6.3《保密协议》
6.4公司及部门的其它各项管理制度
7.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8.人力资源部有权依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最新法律法规对本规定予以修改和解释。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7篇 _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会下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后,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按离职手续办理。
第三条: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第四条: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绩效可适当提前员工转正时间。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后,发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绩效考核三次/年不合格等现象时,公司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条: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8篇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新签合同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会下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后,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按离职手续办理。
第三条 :续签合同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第四条 :合同年限
1、 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和绩效可适当提前员工转正时间。
2、 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 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后,发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绩效考核三次/年不合格等现象时,公司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条 :合同留存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第六条 :
第9篇 (企业)公司劳动动态管理规定
公司(企业)劳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已经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试岗人员和待岗人员。试岗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人员。待岗人员指未被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
三、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待岗人员:
1、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或所领导的车间(科室)、班组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中层领导、班组长;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3、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4、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严重失职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试岗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列入上岗人员。如试岗期间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新招录人员一概予以辞退;其他人员列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班组跟班学习,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出现缺编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七、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有权调整管理范围内已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
第10篇 公司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5)
公司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五)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基本原则
2.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2.1各种劳护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必须按规定发放。
2.2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集团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3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用品。
3职责
3.1生技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管理办法
4.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4.1.1生技部各职能班组及车间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生技部经理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4.1.2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4.1.3如有特殊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的,按“4.1.1”程序进行。
4.1.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生技部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生技部经理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2劳保用品的采购
4.2.1仓管员于每月25日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生技部经理助理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
4.2.2采购员根据采购单于每月3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4.3劳保用品的发放
4.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5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4.3.2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4.3.3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4.4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4.4.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劳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4.4.2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4.4.3进入油性车间在生产操作投料时必须带好防毒口罩,且每天要更换防毒口罩中的活性碳。在水性
车间高速分散投粉料,装、卸、领用粉料时必须戴好防尘口罩。
4.4.4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
第11篇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政策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政策
(1)《劳动合同》的签订
1).人事行政部确认公司同意该员工转正后一周内,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发放聘书、建立该员工调整薪资;
2).该员工试用期计入合同期。管理层员工《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聘用人员、劳动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3).公司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
4).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终止前30日,人事行政部向所属部门员工发放《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并附续订《劳动合同》。如员工无异议,双方续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解除。
(3.1)终止通知:
1).《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公司将提前30日向员工发放《劳动合同期满通知书》;
2).尚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解除。公司和员工均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2)通知期限:
1).三十天:对已转正的员工;
2).三天:对在试用期内的员工。
(3.3)薪水补偿替代:
公司及员工均可选择以薪水补偿方式提前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额按员工平均日薪(以20.92天/月计算)乘以不足天数计算。
(3.4)《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员工手册》等相关条款;
2).员工如无正当理由或事先通知,连续3天以上缺勤,则视为员工自动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需采用薪水补偿;
3).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据《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员工手册》等相关条款。
(3.5)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1).剩余年假可以薪资结算的形式支付或以年假冲抵工作日;
2).通知期间,员工应认真旅行职责。
(3.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工作规程:
a.个人提出
1)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辞职申请表》,并报所在部门;
2)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行政部;
3)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通知其部门及本人办理离职清算。
b.公司/部门提出
1)相关部门填写《员工离/辞职申请表》报人事行政部;
2)人事行政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通知其部门及本人办理离职清算。
(3.7)离职清算:
1).员工离职前,须填写《离职交接单》。该员工最后离职日及离职薪金的核算由人事行政部确定。
2).离职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后由本人持《离职交接单》到相关部门进行财务清算,归还相应物品,以各部门负责人签字为准;
3).清算结束后,本人持该《离职交接单》交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通知财务部发放最后薪金;
4).人事行政部在公司内部进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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