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 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 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 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2篇 商业广场进离场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进、离场管理规定
第1条 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依据约定,到公司财务部交纳履约保证金、租金及其他各项(含相关资料)费用等,并妥善保存票据。
第2条 到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办理商铺装修进场手续,领取本手册,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商铺接手手续。
第3条 经相关部门验收商铺装修合格后进行布展(不得将别处使用过的道具、货架等在__商业广场商铺内再次使用),经公司全面验收后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开业。
第4条 离店时到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填写《商户撤店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5条 持《商户撤店审批表》到公司财务部进行清算租金及费用,并予以确认。
第6条 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撤店。
第7条 撤店三个月后,携带各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票据及《商户撤店审批表》、商铺交接手续等到公司财务部办理费用结清手续。
第3篇 _大型商业广场营业员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营业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必须着装工整,店铺营业人员佩戴本人上岗证;违反者每人每次处50元。
第二条 保持店铺内、外清洁卫生,店铺干净、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三条 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超短裙、内衣下摆不外露,不敞怀、挽袖、卷裤腿、趿拉鞋等;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四条 淡妆上岗,不准化浓妆,不准留染奇色怪状发型,不准涂有色指甲油和留长指甲及佩戴过于夸张的饰品。违反者每次处罚10元。并令限期改正,否则,劝其离岗(营业内容与此项相关者除外,如美发店)。
第五条 不准抱肩、叉腰、插兜、前趴后仰、手搭(趴靠)商品货架(柜台)、哼小曲、照镜子、梳头、剪指甲;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元。
第六条 营业员店内定岗,不准串岗、打闹、聚伙闲聊及在柜台(厅)内会客长谈;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
第七条 不准打扑克,下棋,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第八条 不准岗上因接打电话怠慢顾客;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九条 不准酒后上岗、酗酒、赌博;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第十条不准摊位内带小孩、吃零食、看杂书、织毛衣,干与经营无关的私事;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一条 营业员不准在岗上坐着接待顾客;违反罚款10元。
第十二条 不准在商场内的任何地点(含办公室、营业厅、走廊、楼梯口、仓库)抽烟;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 接待顾客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 接待顾客不准说粗话、怪话,顶撞、怠慢、扔甩商品,否则,引起顾客不满的;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 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切勿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顾客;违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六条 顾客离开本店铺后不准再叫、拉顾客;违者处罚10-100元。
第十七条 不允许在店铺外商场规定的通道内摆货架、模特,私自侵占公共场地,私设广告和破坏公共设施,违者视情节处罚100-500元。pop陈列位置要显目合理,提交公司美工统一书写。任何pop的摆放需保持平整、洁净,不得自行涂改、书写或作他用的专柜、商铺每次给予处罚50元,并没收其pop。
第十八条 店铺员工用餐时间为12:00-13:00。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需向楼层主管请假,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公司将给予10-50元不等处罚。
第十九条 自觉服从现场管理,对辱骂、威胁管理人员,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经营者,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商户应带头遵守上述纪律,否则,给予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 营业员服务标准
1、做好'三声服务'工作;与消费者交流时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礼貌、自然、语句完整、准确、音调适中,正面回答问题,不以衣貌取人;
2、顾客浏览商品时,不可紧随其后;顾客需要时应主动介绍有关内容;
3、介绍商品和服务要真实可信,实事求是,特别要将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保养方法、不足之处清楚的告知顾客;
4、对提出特殊包装要求的顾客应尽量满足,自己无法解决的,可介绍到礼品包装专柜或找服务台寻求帮助;
5、顾客付款时,收款员应唱收唱付,主动将购物凭证(如机打小票等)递交顾客,提醒顾客保留,作为退换货的依据,按国家规定提供发票;
6、及时提醒顾客带好随身物品,发现遗失物品与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联系;遇有特殊情况(如偷窃、寻衅、可疑人、物等),须及时与现场安全人员联系或拨打电话;
7、按照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的管理要求填写《营业员交接班本》等相关运营资料,及时做好交接班及顾客建档、回访工作,并自觉接受运营管理中心检查;
8、餐饮、娱乐、服务类营业员除遵守上述标准外,还应遵守行业要求。
第4篇 某商业广场保安部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保安部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对讲机为工作时传达信息、发布指令、汇报情况使用,使用时语言必须文明,不得粗言秽语。
2)对讲机使用时,先按接话键再讲话,对讲机离嘴的距离宜为5厘米左右,用平时讲话音量即可,严禁大喊大叫。
3)当对讲机有人通话时,非特殊情况不得抢话,使用时语言要清晰简短,一般应想好再讲话。
4)禁止用对讲机讲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应随时检查对讲机是否保持在最佳的接受状态。
5)禁止用对讲机作指挥棒为商户,来访人员指引路线。
6)使用对讲机指挥时音量须调到适当位置,持机人应做到随叫随应。
7)不许将对讲机交给无关人使用。
8)要爱护对讲机,必须轻拿轻放,对讲机不得碰撞磕地,使用对讲机时频率及音量应调至适当位置,不得淋水或用手直接拉提天线。
9)谁损坏、丢失,由谁负责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公司制度追究责任。
10)门岗队员负责电池充电,严格控制好充电时间,避免过充,缩短电池的使用寿命。
第5篇 某商业广场店铺商品质检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店铺商品质检管理规定
第1条 商场要求所有经营商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商户须提供厂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授权书、商品的商标注册证和商品的质检报告书'五证'。
第2条 新品上柜必须提前报商场营运部价格管理员,经商场营运部批准后才能上柜经营。商场严禁私自上货及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一经发现商场有权终止合同,强制商品撤柜,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店铺需承担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商场保留追诉经营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商场信誉造成损失的权利。
第3条 若政府有关部门或权利人提出了经营商户销售的商品有商标侵权或质量问题,商场可立刻将该商品撤货,并暂时保管;若经营商户能证明其商品的合法性,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后,商场可以恢复该项目在店内的陈列销售。商品撤离期间的损失由经营商户负责,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的费用由经营商户承担;若该商品确实存在问题,经营商户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外,还需承担商场由此造成的经济及名誉损失。
第4条 经营食品、副食品、餐饮必须有卫生许可证、质检合格证、营业证,营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经营家电、灯具、饰品等商品必须按国家规定备齐相关证件。否则,不允许经营。
第5条 推行信誉卡制度,必须主动给顾客开据售货凭证,凭证开据规范,项目书写齐全,不允许以任何接口拒开售货凭证,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第6条 认真执行、兑现商场的售后管理制度的承诺,和今后商场陆续出台的其他承诺,不准以任何借口拖延、刁难、坑害、欺骗消费者。否则,商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商场给予封铺1个月的处罚,以及取消其合同优先续租权。
第6篇 永福商业广场停车场交接班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停车场交接班管理规定
1.0目的
规范各岗位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停车场各岗位每天每班次的交接工作。
3.0职责
3.1车场主管/当值班组长负责交接班工作的讲评、指示及检查工作。
3.2当值班长负责所辖班组的交接班工作。
3.3当值队员负责具体的工作交接。
4.0程序要点
4.1车场主管负责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下月《岗位安排表》,报经理和公司审批,全体队员依据《岗位安排表》进行当值。
4.2接班前集合。
4.2.1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有关规定,不符合公司规定和仪容仪表要求的不准上岗。
4.2.2所有接班人员应于接班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a)注意自身形象,不得相互追逐、打闹;
b)保持站立姿式,不得蹲坐。
4.2.3整理着装,当值班长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检查员工着装。
4.2.4当值班长集合队伍,点名并统计。
4.2.5班长下达工作指令,交待有关工作注意事项。
4.2.6集合过程应在10分钟内完成。
4.3接班
4.3.1所有当值人员提前10分钟赶到各自岗位进行岗位交接工作。
4.3.2交接班人员相互敬礼。
4.3.3接班人员清点区域内的所有公物,如:对讲机、灭火器、车辆数量,如发现异常、缺遗应立即向班组长提出,并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说明物品去向及做好记录。
4.3.4认真查阅上一班值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完成情况,如有需要继续跟进的工作应记录以便跟进。
4.3.5检查区域内有无异常情况,在上一班当值员的带领下,系统地检查责任区域内的工作情况,如发现有异常则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做出解释,并通知班长前来处理及做好记录。
4.3.6交接双方在确认无误后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名,并开始接岗值勤。
4.4交班。
4.4.1收费岗位在交班前30分钟需进行岗位清洁工作:
a)保持地面无明显积尘,无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无痰迹;
b)灭火器排放整齐表面无积尘,电风扇表面无污垢、整洁光亮,挂钟镜面干净无积尘,门窗无积尘,墙面无脚印,天花无蜘蛛网;
c)公物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桌椅干净无灰尘、无杂物。
4.4.2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收集整理好相关的工作证据。
4.4.3在接班人员到达岗位时,主动向对方敬礼。
4.4.4将未完成的工作如实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4.4.5带领接班人员系统地检查责任区域内的工作情况。
4.4.6互相签名后,方可离岗,并及时赶往集合地点。
4.5交班后集合。
4.5.1当值班长在全部岗位交接清楚后集合队伍、清点人数。
4.5.2各区域的班、组长对区域值班情况进行讲评工作。
4.5.3当值班长讲评本班次的整体工作表现,批评或指出不足,提出改正措施或意见.
4.5.4解散队伍。
4.6值班记录本不得撕页,记录不得涂改,记录本用完后即收回公司部统一保管,保存期2年以上。
4.7班长在上岗后1小时内,巡视所辖区域所有岗位情况,并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名。
第7篇 商业广场营业员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营业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必须着装工整,店铺营业人员佩戴本人上岗证;违反者每人每次处50元。
第二条 保持店铺内、外清洁卫生,店铺干净、整洁,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三条 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超短裙、内衣下摆不外露,不敞怀、挽袖、卷裤腿、趿拉鞋等;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四条 淡妆上岗,不准化浓妆,不准留染奇色怪状发型,不准涂有色指甲油和留长指甲及佩戴过于夸张的饰品。违反者每次处罚10元。并令限期改正,否则,劝其离岗(营业内容与此项相关者除外,如美发店)。
第五条 不准抱肩、叉腰、插兜、前趴后仰、手搭(趴靠)商品货架(柜台)、哼小曲、照镜子、梳头、剪指甲;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元。
第六条 营业员店内定岗,不准串岗、打闹、聚伙闲聊及在柜台(厅)内会客长谈;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元。
第七条 不准打扑克,下棋,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第八条 不准岗上因接打电话怠慢顾客;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九条 不准酒后上岗、酗酒、赌博;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第十条 不准摊位内带小孩、吃零食、看杂书、织毛衣,干与经营无关的私事;违反者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一条 营业员不准在岗上坐着接待顾客;违反罚款10元。
第十二条 不准在商场内的任何地点(含办公室、营业厅、走廊、楼梯口、仓库)抽烟;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 接待顾客必须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四条 接待顾客不准说粗话、怪话,顶撞、怠慢、扔甩商品,否则,引起顾客不满的;每人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 介绍商品要实事求是,切勿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顾客;违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六条 顾客离开本店铺后不准再叫、拉顾客;违者处罚10-100元。
第十七条 不允许在店铺外商场规定的通道内摆货架、模特,私自侵占公共场地,私设广告和破坏公共设施,违者视情节处罚100-500元。pop陈列位置要显目合理,提交公司美工统一书写。任何pop的摆放需保持平整、洁净,不得自行涂改、书写或作他用的专柜、商铺每次给予处罚50元,并没收其pop。
第十八条 店铺员工用餐时间为12:00-13:00。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需向楼层主管请假,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公司将给予10-50元不等处罚。
第十九条 自觉服从现场管理,对辱骂、威胁管理人员,聚众闹事影响正常经营者,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商户应带头遵守上述纪律,否则,给予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 营业员服务标准
1、做好'三声服务'工作;与消费者交流时使用普通话,用语规范、礼貌、自然、语句完整、准确、音调适中,正面回答问题,不以衣貌取人;
2、顾客浏览商品时,不可紧随其后;顾客需要时应主动介绍有关内容;
3、介绍商品和服务要真实可信,实事求是,特别要将注意事项、使用说明、保养方法、不足之处清楚的告知顾客;
4、对提出特殊包装要求的顾客应尽量满足,自己无法解决的,可介绍到礼品包装专柜或找服务台寻求帮助;
5、顾客付款时,收款员应唱收唱付,主动将购物凭证(如机打小票等)递交顾客,提醒顾客保留,作为退换货的依据,按国家规定提供发票;
6、及时提醒顾客带好随身物品,发现遗失物品与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联系;遇有特殊情况(如偷窃、寻衅、可疑人、物等),须及时与现场安全人员联系或拨打电话;
7、按照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的管理要求填写《营业员交接班本》等相关运营资料,及时做好交接班及顾客建档、回访工作,并自觉接受运营管理中心检查;
8、餐饮、娱乐、服务类营业员除遵守上述标准外,还应遵守行业要求。
第8篇 某商业广场餐饮经营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餐饮经营管理规定
第1条 从业人员要求办理健康证、严格按卫生防疫部门规定执行。
第2条 从业人员要求上岗穿着工衣,佩戴工帽,违者罚款50元。
第3条 从业人员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三不',即勤理发、勤刮脸、勤洗澡、勤剪指甲,不戴戒指、不化浓妆、不涂指甲油。违者每人每项罚款5元。
第4五条 凡制作饭菜、食品所需的主要原料和辅料如油、面、米、猪肉、酱油、醋及筷子、餐盒、食品袋等就餐用品,要做到慎重选择,不采购腐烂变质、质量低劣的原料。违者罚款500元。
第5条 瓶装饮料及定型包装食品要向供货商索要'三证','三证'不齐全的商品,不得上柜。违者每个品种罚款100元。
第6条 凡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须清洗消毒或加套食品包装专用袋后使用,灶具每日清洁,清洗,保持干净整洁。违者每次每项罚款50元。
第7条 所有食品上柜前须经检验,做到上柜食品无变质、无过期,违者每次每项罚款200元;如有将变质、变味、过期不洁的食品出售给顾客,而引起顾客投诉的、经查证属实后罚款1000元;给顾客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罚款1000元,并承担顾客的医药费等费用;如发生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8条 食品加工存放过程中生熟隔离,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售货工具或戴专用手套。违者罚款50元。
第9条 每周彻底清洗柜台、冰箱、冰柜、货架、消毒柜、微波炉等经营设施,每日清洗垃圾桶,垃圾不得过夜存放。违者每次每项罚款50元。
第10条 营业期间,公共就餐区卫生属商场保洁清理,店铺及店铺外一米内属商户自行清扫范围。
第11条 如营业期间未按照商场有关规定执行,对所出售食品质量未严格把关从而造成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其相应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并处于5000元罚款。
第9篇 某商业广场商品退换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商品退换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司信誉,强化员工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公司对所售商品的退换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营业人员接待要求退换商品的顾客时,要认真分析要求退货的原因,本着诚信经营,对顾客负责的精神,凡是符合退换货规定的,该退则退,该换则换,不得刁难推诿;
第二条 退换货的基本原则: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一律予以退换;非质量问题,有购货凭证,不影响再次出售的商品,给予退换;非质量问题,无购货凭证的(是指顾客人为原因丢失或损坏的)一般不予退换,凡符合退换货条 件的,在商品售出后一定时间内予以执行;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退换;
第三条 凡是开保单的商品(保单根据不同商品注明保修、保换、保退的条件)要求按保单规定执行;凡属商品质量问题,虽无保单,仍要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 件保退保换;一般商品,只要不脏不残,保持原样,不影响原价出售的,可以退换;因营业人员工作疏忽,售出的残次,付错尺码和份量的商品可以退换;
第四条 严格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售后服务。
第五条 商品退换规定
一、服装类、针织类商品退换规定
1、所销售的服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吊牌),内容应规范填印,商品上缝制有商标的成份、洗涤、尺码(法定)标志。真丝、羊毛类高档服装,应有穿着、保养、洗涤方法说明。
2、商品退换期限为7天。
3、退换范围:
(1)商品不污不损(7天内);
(2)尺码与实际不符;
(3)色差、严重褪色(棉、麻、毛、羊绒除外);
(4)穿着后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确认有质量问题的,15日之内可退换,并且自出售之日起,每天收取0.3%的折旧费;
4、下列商品情况不属商品退换范围:
(1)颜色(深藏色、紫降红、大红、黑色、墨绿、咖啡、老黄等)的真丝全棉织品在初洗3-4次内褪色(属褪浮色、不属质量问题);
(2)装饰品、拉链、纽扣脱落、损坏的;
(3)使用、熨烫、保养不当造成起球、抽丝、极光、蛀洞等;
(4)妇女用品、卫生用品、各种内衣、内裤、袜子非质量问题的;
(5)开封无质量问题的衬衫;
(6)羊毛衫、羊绒织品、内衣因穿着洗涤不当出现起球的;
(7)未按规定洗涤方法而造成商品起泡、起球、缩水等;
(8)特卖过季的和标有'处理品''特价'字样的。
5、经营者与消费者对服装问题有争议的,由消费者根据质量鉴定相关规定程序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认责任方,并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费用(鉴定期为10天)。
二、鞋类商品的退换规定
严格按照消协制定的《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执行,无质量问题退换期限为7天,《鞋类商品的'三包'规定》如下:
1、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期限:皮鞋90日;胶鞋、旅游鞋、运动鞋60日;合成革鞋、布鞋30日;童鞋15日。
2、皮鞋'三包'期为三个月,购买之日起7日内不影响再次销售的可以退换。出现下列情况分别实行包修、包换、包退:
(1)断跟、掉跟、开线、轻微开胶、掉漆、脱浆情况,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期限为7天;
(2)严重开胶,在一个月内修理两次仍开胶,由经销者更换,如无同类同型号更换时,可更换其它鞋类、价款长退短补,也可以退换货办理;
(3)帮裂底断、皮面严重脱浆、掉皮等影响穿着的,可按退换货处理;
(4)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时,每天按0.3%收取折旧费。
3、属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2)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3)无'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
(4)超过'三包'期限的;
(5)标明'处理鞋''一次性使用'或'短寿命鞋'的。
(6)手表、珠宝、化妆品、食品类售出后不予退换。
第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商品有争议的,由消费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费用(鉴定期为10天);
第七条 出售等外品及处理品要检验商品上应在销售凭证上标明'降价或处理'字样,要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恕不退换'。否则,发生争执,一律退换。
第八条 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原则上按购货凭证价格退换,如因季节和市场变化该种商品已变价,按变价后价格退换。
第九条 消费者在退换商品时,凭购货凭证退换,无购货凭证商户认可的,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无条 件给予退换。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如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10篇 商业广场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
ee商业广场写字楼装修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为加强ee商业写字楼租赁后的装修管理,保证大楼建筑主体结构的稳固与整体风格的完整、统一,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为写字楼租赁契约之附加约定文件,签订契约即视为认同本规定所有条款;租户在对租赁的写字楼进行装饰装修必须无条件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由ee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其中内容与国家或地方同类规章有异同之处以国家或地方法规为准。
4、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各项不在本规定的约定范围之内。
二、 一般规定
1、租户对承租区域的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① 未经大楼物业管理处批准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大楼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缩小承重主柱、支撑墙体,连接等的尺寸,拆除连接墙的砖、混凝土墙体。
③ 对楼层上、下楼板大面积打孔。
④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⑤ 损坏大楼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损坏移动采光通风与固定标识物等。
⑥ 改动电力主配线路、给排水主水管及分支管路、消防设备设施、监控设施。
⑦ 在公共区域内悬挂较大体积物体。建隔墙等,侵占公用空间,损害公共部分及设施。
⑧ 改变租赁区域或楼外立面结构,色彩、开门、开窗等有损大楼建筑外观的行为。
2、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对地板的装饰,对吊顶的拆换装饰。
②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③ 拆改供冷、供暖管道和设施。
④ 拆改电照器具、电照开关、风机开关、电源插座及有线电话网络插座等。
⑤ 室内墙壁装饰、改色。
⑥ 在公用通道及走廊、电梯口使用改动颜色,粘贴、设置广告物或其它类似行为。
⑦ 楼顶悬挂小型物体需借助管道的支撑点时。
3、租赁方对承租区域的室内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报送有关施工方案及图纸,并由物业管理处批准,方可施工。
① 装修超过大楼设计标准或规定,增加楼面载荷的,应经大楼原设计单位或者是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以及改房间卫生间、厨房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漏水试验。
③ 对本区域内的用电容量增加,应对照原大楼设计容量制定增容计划,对空开、保护装置的调整应有调整方案。
④ 对房间的隔离,水、电、暧、消防、监控、通讯设施的装修改动,都须有完整、详细的方案及平面图。
⑤ 装修施工安全措施,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三、 开工申报与监督
1、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先向大楼物业管理处申报登记并报详细装修方案,由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
2、装修施工方应具备专业资质,装修前应将装修进程日程安排及安全防范计划报物业管理处审查备案。
3、装修方案的内容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中的禁止条款,不能与之相抵触。
4、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5、装修单位及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对整个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对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即按违约追究租户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承租方的装饰装修行为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单位工作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四、 其他规定
1、装修施工方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处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及给其他租户带来的不便。
2、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按物业管理处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储运,严禁将装修材料、废弃物等堆放于楼道、电梯间或其它公共区域。
3、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用物品。
4、装修施工中占用电梯及主要通道,需事先得到物业管理处的许可并服从调度,以保证物业管理处为大楼内其他租户提供的各项优质服务不受影响。
5、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私自挪用公共部位及设施,并遵守物业管理处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应接受ee商业广场保安、工程部、物业管理处等部门管理,办理各种出入登记及其它证件。
6、装修过程中应保持对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受影响,因施工产生的垃圾应立即清除。
五、 承担责任(违约责任)
1、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员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2、租户装修人因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租户因装修对其他租户的工作环境、卫生环境等造成影响受到投诉的,应立即消除影响,立即改正。情况严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租户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处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5、租户违反本规定,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施工的处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6、租户装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款五百元以上壹仟元以下,并责令改正。
① 擅自拆改供暧、供排水主管道、主配电线路、消防、监控设施。
②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③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
④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的。
⑤ 对立面、电梯口、走道等区域擅自进行广告粘贴的。
8、租户及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9、租户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规程,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壹仟元以上壹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 说明:
1、室内装饰装修:
是指租户在租赁ee商业广场写字楼后对所租区域的装修。
2、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顶、楼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3、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经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主体、柱、柜架与墩、楼板、梁、层架、悬索等。
4、大楼由于各处情况异同,如对部分电力、通讯、给排水设施等、所改动计划将由装修前审查装修方案后制定。
5、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对入住ee商业广场的所有业主统一实施,经租户签收后租户有义务执行。
签收人:ee商业广场 层租户(单位盖章)
第11篇 _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 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 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 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12篇 _商业广场装修管理规定
__(商业)广场装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商铺装修、加强商铺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2、本规定所称商铺装修,是指业主、租户为改善商业经营环境,对使用的商铺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本规定所称租户是指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承租人和其他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
二、装修单位从业资格
1、从事商铺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装修装饰行业资质。
三、装修申报登记
1、装修申请须商户亲自到管理处申报登记(商户未能到现场的须有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商铺装修申请表》,如实申报装修项目、施工人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2、申报装修时,装修单位须带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提供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平面图、天花平面图、立面图、大门装修图、电源照明插座平面图、电气系统图、弱电系统图、空调位置图等)。
四、装修审批
1、装修资料提供符合条件者,管理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2、批准后,装修单位须办理以下进场施工手续:
领取、签署有关文件;
按规定交纳装修保证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
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个人需交小1寸免冠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五、装修施工注意事项
装修范围
(一)房屋结构
1、商铺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貌及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2、允许对商铺楼地面、内墙面、天花进行表面装修,商铺楼地面原水泥层不得凿除,禁止使用超过15毫米以上的大理石、花岗岩等超重装修材料装饰地面或内墙面,禁止用水泥、红砖在铺内砌墙或加厚楼板。
3、禁止擅自拆移住宅建筑的任何梁、柱、承重墙、外墙(墙体、门窗、空调孔)及设有暗敷专业管线的内隔墙(有插座、开关、控制器件的墙面必有管线),不得在楼板地面开槽安装水管,不得在楼面板上钻孔洞,或重击楼板。
4、禁止在楼板、屋面板、梁、柱等钢筋混凝土结构件上打洞穿管。
5、楼顶、外墙、外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调的安装及其他装修活动必须符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要求,保证建筑物外观统一。
(二)门窗及公共走道
1、业主装修时不得以重力碰撞玻璃门或震动铝合金窗户,以免引起门及窗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安全及其它因素影响,未经管理公司许可,严禁换改已安装的玻璃门、扩大门洞以及在铺位门外侧包边。
2、不得在商铺门外的公共场所走道上私设电灯及铺设地砖,不得在公共通道铺设与原施工装饰色彩有反差的或妨碍公众通道的材料设施,不得在公共通道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影响他人的物件(如反光镜、雕塑、神龛)。
3、不得在商场外墙安装任何遮光帘、花架、天线、旗杆、旗帜、灯饰、或其他任何伸出物,不可在外墙拆、堵任何门窗。
4、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改变空调的风管,冷凝水管排放点、空调其他附带设施。
(三)智能设施及管线
1、禁止更改室内外的供电、供水、有线电视、智能化管线、智能化系统所属设备的安装位置(包括配电箱、各类传感器)。
2、严禁私自拆卸或敲击专用电子设备,如报警系统等。
3、严禁更换超出原设计开关的容量进行更换室内总开关。
(四)空调安装
1、空调应严格按照原设计中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预留位置旁留有供空调出水用的下水管,请业主安装空调时一定把空调出水管装进预留的下水管里,禁止安装空调雨篷。若使用自装空调的业主,必须把室内排水管与室外排水管一并接入空调排水主管道。如原设计采用中央空调,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私自加装其他制冷装置。
2、未经管理处同意,不得改变空调的风管,冷凝水管排放点、空调其他附带设施。
(五)招牌、广告
商场内部商铺需做招牌广告,须书面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广告内容及平面图或效果图,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设立。
装修施工管理
1、在装修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修。
2、装修施工单位所聘用的装修工人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一切责任均由装修施工单位承担。百汇中央广场要求施工单位为工人购买有效之保险。
3、装修施工单位因施工所造成公共地方设施、他人人身财物之损毁或伤害,由装修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4、装修施工人员在广场内须按要求配戴出入卡;施工人员须与出入卡铺号相对应,不得窜铺施工作业。
5、商铺装修施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人员及周围业主、商户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装修施工作业应遵守消防法规定,室内进行木料加工或电工作业时必须按每4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一只4公斤或二只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不足40平方按40平方计算);如确需使用天那水、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辅助装修的,当天使用当天清离,不得在室内储放。装修需动火时必须先到管理处办理动火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6、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于乱堆放、乱弃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装修者或业主、商户承担。
7、装卸、运送物料、淤泥、废料、垃圾等,必须事先通知管理处,并按照管理处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8、厨、厕的防水工程及水、电布线工程,均须在回填隐蔽前进行检测验收,以确保装修质量。
9、所有吊顶天花必须使用轻钢或铝质龙骨及石膏板,若需木质天花或其他装饰木板必须贴防火板,或刷防火漆,均应经过管理公司鉴定认可,并且天花应预留不小于450
第13篇 商业广场商户进离场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商户进、离场管理规定
第1条 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依据约定,到公司财务部交纳履约保证金、租金及其他各项(含相关资料)费用等,并妥善保存票据。
第2条 到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办理商铺装修进场手续,领取本手册,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商铺接手手续。
第3条 经相关部门验收商铺装修合格后进行布展(不得将别处使用过的道具、货架等在zz商业广场商铺内再次使用),经公司全面验收后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开业。
第4条 离店时到公司运营管理中心填写《商户撤店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第5条 持《商户撤店审批表》到公司财务部进行清算租金及费用,并予以确认。
第6条 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撤店。
第7条 撤店三个月后,携带各项押金和履约保证金等票据及《商户撤店审批表》、商铺交接手续等到公司财务部办理费用结清手续。
第14篇 商业广场商户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商户管理规定
第1条 商户的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工商、税务、质量、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广场的相关规定。
第2条 在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守法经营,并须经营与本广场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相符的品类、品牌,不得超范围经营。如需调整经营品类、品牌,须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并更改合同或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3条 商铺内商品品种齐全、货量充足、丰满,及时引进新品,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严禁以任何理由缺货、空铺、空柜。
第4条 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所有货品必须使用物价局规定的标签,做到一物一价签;服务项目、餐饮项目明示收费价目表。经营中禁止与顾客讨价还价;杜绝销售'三无'商品和卫生标准不达标商品;计量准确。
第5条 本广场营业时间为上午9点半至下午6点半,商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广场的开闭店时间(特殊行业如餐饮业报经批准的除外);节假日营业时间如有变动,以书面通知为准;严禁在营业时间内私自闭店、停业。
第6条 营业员必须于营业前半小时到达岗位,打扫卫生、整洁地面,不得利用营业开始后的时间大面积打扫和整理。营业时间不得空岗。营业结束后营业员不能无故在商铺内逗留。遇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7条 一切与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如水杯、饭盒、化妆包、报纸等)不得摆放在商铺的明显位置。
第8条 禁止在商铺内或广场公区吸烟。
第9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备齐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置于规定位置。
第10条 商户负责看管好自己的物品。营业期间物品丢失由商户负责,非营业期间物品丢失,报公安机关处理。搬出批量的商品和装饰物品时,需到相关部门开取《物品出门许可单》,并走指定通道。
第11条 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向顾客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
第12条 商户在__商业广场所经营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同类经营场所相同商品的售价。
第13条 商户对于其营业人员的聘用、劳动保险、福利等均遵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商户应及时为其营业人员发放工资、福利等。如有违反,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对此表示认可。
第15篇 _大型商业广场商户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广场商户管理规定
第1条 商户的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工商、税务、质量、价格、计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广场的相关规定。
第2条 在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守法经营,并须经营与本广场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相符的品类、品牌,不得超范围经营。如需调整经营品类、品牌,须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并更改合同或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3条 商铺内商品品种齐全、货量充足、丰满,及时引进新品,保证经营的正常进行,严禁以任何理由缺货、空铺、空柜。
第4条 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所有货品必须使用物价局规定的标签,做到一物一价签;服务项目、餐饮项目明示收费价目表。经营中禁止与顾客讨价还价;杜绝销售'三无'商品和卫生标准不达标商品;计量准确。
第5条 本广场营业时间为上午9点半至下午6点半,商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广场的开闭店时间(特殊行业如餐饮业报经批准的除外);节假日营业时间如有变动,以书面通知为准;严禁在营业时间内私自闭店、停业。
第6条 营业员必须于营业前半小时到达岗位,打扫卫生、整洁地面,不得利用营业开始后的时间大面积打扫和整理。营业时间不得空岗。营业结束后营业员不能无故在商铺内逗留。遇特殊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7条 一切与经营无关的私人物品(如水杯、饭盒、化妆包、报纸等)不得摆放在商铺的明显位置。
第8条 禁止在商铺内或广场公区吸烟。
第9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备齐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置于规定位置。
第10条 商户负责看管好自己的物品。营业期间物品丢失由商户负责,非营业期间物品丢失,报公安机关处理。搬出批量的商品和装饰物品时,需到相关部门开取《物品出门许可单》,并走指定通道。
第11八条 商户在经营活动中应按规定向顾客提供合法有效的销售凭证。
第12九条 商户在zz商业广场所经营商品的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同类经营场所相同商品的售价。
第13条 商户对于其营业人员的聘用、劳动保险、福利等均遵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商户应及时为其营业人员发放工资、福利等。如有违反,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对此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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