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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0-24 热度:56

租赁管理规定

第1篇 教工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教工生活小区住宅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__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保护住户以及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一、z科技大学__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为__小区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凡拟出租房屋的房主或代理人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1、房主出租房屋时,首先应向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领取填写《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

2、出租户与承租户达成初步协议后,双方持《住房租赁协议登记备案表》到物业中心保卫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办理《暂住证》等治安手续后,方可签订《住房租赁协议》。

3、《住房租赁协议》签订后,由物业中心保卫部将租赁信息告知综合部,综合部将按照规定调整住户的物业收费标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承租户与出租户双方,在签订《住房租赁协议》时,承租方应给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50元管理服务费。否则,房屋租赁事务的主管部门有权通知相关部门拒签协议。

2、承租人在办理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和《暂住证》等治安手续时,需缴纳500元物业保证金(由保卫部收缴后暂存校财务处),在终止租赁关系时,如无违约、违法犯罪行为,不欠交物业管理等费用者,如数退还保证金。

3、凡承租者非本校教职工的(房屋所有人的父母、子女除外):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水、电、暖、电梯费、机动车辆停占费用加收80%。

四、房屋租赁协议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协议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在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中心)保卫部,并到保卫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出租人应将__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必须认真遵守。

六、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更不得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向境外人员出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将房屋分租、转租。在房屋需要装修时,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的水、电、暖管道和线路进行改动。承租人如发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共用部分损坏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

九、对违反下列行为的,依据《z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管理中心或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房屋出租手续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物业部门不予提供物业保障。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2、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接受处理的,从出租人工资中扣除。

3、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办法由房屋租赁事务主管部门(__小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学校批准后开始实施。

第2篇 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租赁场所租赁行为,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降低租赁场所安全风险,保障租赁场所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公司在与承租单位洽谈、签约时,须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及租赁需求,严禁将租赁场所出租给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

3、租赁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承租方须交付1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安全保证金。

4、安全管理协议中须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消防、治安等责任。安全管理协议应当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二、安全职能部门

1、对所有租赁场所每三个月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安全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2、每月对租赁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

3、督促、跟踪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4、每季度公示租赁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考评结果。

三、管理单位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租赁场所安全管理职责。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1)现场有专职管理人员且有租赁户的:每天必须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沒有租赁户的须2周巡检一次。

2)现场无专职管理人员须每二周巡检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3)租赁管理公司及租赁责任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域至少每二个月巡检-次,并填写巡检卡暨整改通知书。

4、发现隐患的,督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公司安全职能部门。

四、承租单位

1、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人须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

2、服从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及时消除承租区域内的安全隐患。

3、对被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根据整改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五.安全管理

5.1用电

1、用电必须符合《电工作业安全技术》有关安全规范执行

2、承租单位须单独安装电度表,安装熔断器和漏电保护器。

3、电表箱内排线要规范简洁,须有箱盖,导体不裸露。

4、熔断器保护线路时,熔断器应装在各相线上,严禁在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上装熔断器。

5、电线必须采用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敷设,线路走向规范。

6、塑料护套线主要用于户内明配敷设,不得直接埋入抹灰层内暗配敷设。

7、使用塑料槽板安装导线,必须内外光滑、无棱刺,导线在槽板内不得有接头,受挤压。

8、禁止私自乱拉接线路。

9、拖线板上电线不可有结头,底座上发现插座眼烧焦痕迹应立即更换。

10、三芯插头不准改为二芯插头使用,确保完好。

11、使用正规合格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

12、对废旧开关、插座、电线、电表箱等陈旧老化电气器材,须拆除和更换。

13、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

5.2住宿

1、严禁在同一防火区域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居住、生产、储存)

2、住宿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 m2,使用面积不小于4 m2。

3、严禁在宿舍内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严禁在宿舍区域内进行赌博、吸毒、色情等违法活动。

5、严禁在住宿区域内饲养家禽、宠物等。

6、严禁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区域堆放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7、严禁在床上吸烟、乱扔烟蒂、应保持室内整洁。

8、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煤油炉等。

9、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住宿区域。

5.3消防、疏散通道、报警系统

1、办公及公共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须配备到位、无缺陷,每个灭火器设置点数量不宜少于2只,并在有效期内,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2、办公及公共场所墙式消防箱内水带、水枪须配备齐全、完好;保持清洁、干燥,无锈蚀,水带盘转动灵活;消防给水管道水源须充足,水压正常;周围严禁堆物;须做好每月一次检查并有书面记录。

3、办公及公共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疏散应急照明灯停电后须保持二十分钟的供电时间。

4、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物、上锁。

5、报警系统按钮指示灯及控制线路功能须正常,所有附件须齐全完好。

6、火灾报警监控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测维修有记录;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显示屏图像须保持清晰。

5.4仓库储存

1、仓库储存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2、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如:橡胶水、汽油、酒精、油漆等。

3、不可堆放大量可燃物品,如:纸板箱、纸张、棉毛料等。

4、禁止烟火,必须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严禁物品乱堆乱放,储存物品须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间必须保持间距,照明灯与物品堆垛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米,须保持通道畅通。

6、照明灯限制60w以下,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电烫斗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临时线。

7、应保持整洁,用过的油抹布、沾油的手套等用品,必须集中处理。

8、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消防措施,动火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不留火种。

9、消防器材须有专人负责,放置在醒目地点,便于取用,周围严禁堆物。

5.5作业

1、作业人员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告知事项,并有书面记录。

2、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证件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必须到相关管理单位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证操作。动火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4、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保持接地良好。

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应能牢靠关闭。

6、导线、电器装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装设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

7、手持式电动工具、切割机、钻床、手提式砂轮机等转动设备必须要有安全防护罩。

8、氧气、乙炔钢瓶不得混放,应有防倒措施,须保持安全有效间距;乙炔钢瓶须安装回火装置。

9、室内严禁焚烧易燃、可燃物品。

六、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华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结合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七、 本安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公司所有租赁场所(室内)安全管理。

八、附件:附租赁场所室内安全巡检卡

上海华谊集团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 3 月12日

第3篇 小区商铺租赁经营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商铺租赁与经营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zz太阳城的环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铺整体观瞻的统一协调,为创建全国优秀示范小区打好基础,特对商铺租赁与经营做如下规定,敬请各位业主遵守:

一、商铺的租赁管理

商铺业主不论自行经营或转租给他人经营,双方必须一同将经营内容、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关资料交到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同时承租人须根据其经营管理内容,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相关上墙证照复印件交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二、商铺的使用功能

本小区的各商铺在设计上考虑到餐饮的油烟、娱乐的噪音、购副食品日用百货的方便,在区位区域上有规划,原则上有实用功能必须符合商铺本身的设计使用功能。即设计的百货副食品商铺禁止开设餐饮和娱乐,但餐饮商铺可用于开设百货副食品店。

三、商铺的环境管理

小区商铺餐饮经营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商铺经营产生废气、废油、噪音等,必须有消除措施并在装修前将处理方案报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如无可行措施则应改营其他项目,不得擅自施工和违规。如发现其违规行为,物业管理中心将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方面规定的要求赔偿损失。

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业公司统一划线位置,解决好出水问题。

街沿上不得摆放货物(架)桌椅、招贴、清洁用具等有碍环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铺外经营、工作,所产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内。商铺玻璃、广告请各位业主定期清洁,以与大环境相统一。如各自清洁有难处,物业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偿服务。

商铺广告灯箱钢架及走线将由物业公司统一制作标准,业主施工时按此标准制作,不得违规。业主可自行请其他广告公司制作,亦可请物业管理中心聘请的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公司按市场价格收费。其目的在于规范广告灯箱的统一和协调,使小区外观更整齐、美观。

四、商铺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小区业主/住户的安全,物业管理中心夜间有保安巡逻,但仍请商铺经营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测(夜间值守人员应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服物业管理中心备案)。为保证消防安全,商铺内都设有消防设施,业主或承租方在装修时应对该商铺的消防方案及人员培训做出具体安排,不得有消防隐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例。物业管理中心将不定期的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对所有商铺的经营者进行消防演习和消防知识培训。

第4篇 会议室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关于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

为方便学院各部门使用会议室,充分发挥学院办公室有效管理和协调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请各部门参照执行。从即日起试行。

一般会议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 、会前准备阶段:学院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前,须提前向院办预定并详细说明使用时间、会议室(大或小),需要进行设备调试的请提前半个小时,以确保会议的顺利召开。

二、会中服务阶段:开会时,如有任何需要,可与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进行协调。

三、会后整理阶段:请各部门在用完会议室后,安排人员检查电源是否拔掉,桌椅是否摆放整齐(爱护公共环境,人人有责),随身带的物品是否拿好。以确保下个会议的顺利召开。

注: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办,如有不妥之处,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或直接与院办联系,谢谢支持!

会议室纪律管理规定【2】

为了合理安排和利用会议室,提高会议的质量,体现联营体会议的严肃性,整顿会风,从而真正发挥会议的效能,特制定会议室纪律管理规定:

一、进入会议室必须着装整洁。

二、在会议室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三、办会部门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不得擅自开关电器设备,以免损坏。

四、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

五、会议室禁止吸烟,与会人员要讲究公共卫生。

六、与会人员需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离会,有事必须在会前向办会组织者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七、会议期间,凡与会人员不得中途退场(特殊情况须报告办会组织者)、不得开“小会”、不得看阅与会议无关的报刊杂志、不得干“私活”。

八、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手机、传呼机一律关闭或调为震动状态。

九、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十、凡与会人员不得带小孩或无关人员参加会议。

十一、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向会议无关人员谈论会议讨论情况。

综合管理部

二○__年九月

第5篇 小区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小区房屋租赁、转让管理规定

为保障房屋租赁、转让管理秩序,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房屋租赁、转让法律规定,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房屋租赁双方必须按公安部第24号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知》和雨花区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私有房产税收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房屋租赁双方必须到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出租物业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填写《房屋租赁申请登记表》,并须将与承租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及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管理处备案,业主对物业仍负有连带责任。

三、业主应向承租人告之“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中本小区的各项有关规定的内容,承租人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的各项规章制度,承租户应按规使用物业。

四、物业出租时,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可由承租人交纳,如承租人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时,业主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业主承担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

五、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一周内到管理处确认是否续租,若租赁终止,承租方搬离小区时,须由业主到场方可搬离。

六、物业转让时,转、受双方都应到管理处办理转让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手续,转让方应将“业主公约”、“业主手册”、“房屋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物业资料移交受让方,结清转让前应由转让方付清的费用,办理“维修基金”结算过户手续。管理处未同新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原业主仍对其物业负有全部责任。

第6篇 zz家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阳光家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维持阳光家园小区物业的正常运作,保护好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环境,维护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就小区出租房屋的管理说明如下:

一、阳光家园小区业主出租自己的房屋时,须与租赁人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二、业主出租房屋前,须带领租户或使用人到物业公司的客服中心了解小区的情况以及小区管理制度和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必须详实地告介小区情况和小区管理制度。

三、业主出租房屋时,须与租户或使用人一同到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办理有关入住手续,并留存租赁合同和租户或使用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给物业公司客服中心。

四、租户或使用人入住时,须在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填写常住(暂住)人口登记表,外地人口须在派出所办理有关暂住手续,并领取出入证。

五、租户或使用人居住小区,须严格遵守小区的《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条款,按时交纳有关费用。

六、租户或使用人居住小区期间,有生活上的不便请及时与客服中心联系,物业管理处员工将上门了解情况帮助解决。

七、租户或使用人退租前须与业主一同来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告诉有关退租时间及其他事项。

八、租户或使用人退租离开小区时,业主应该到场,租户必须将有关费用交清(否则费用由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凭业主的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方可放行生活物品。

九、业主应该不定时的来小区了解租户或使用人及小区管理情况,租期渐近应该通知客服中心,否则发生意外情况,业主自行负责。

十、租户或使用人未打招呼离开小区,客服中心知晓后必须与业主联系,并不得随意收留租户或使用人留下的钥匙。

房屋委托出租申请表

房号房型出租

价格

申请人

签名业主联

系电话出租

时间

备注

管理处意见:

签名:

日期:

出 租 房 屋 登 记 表

出租房屋业主姓名联系电话

出租用途

出租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证件名称

及号码

承租人单位

水表底数电表底数

管理处意见

签名: 日期:

说明1、业主及承租人应如实填写以上栏目;

2、业主应保证承租人清楚了解本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3、业主应要求承租人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出租房屋所产生的滞交费用物业公司最终将同业主结算;

4、终止租赁时,双方应提前三天到管理处填写以下项目。

终止租赁时间年 月 日承租人

费用交缴情况客服中心:日期:

业主意见业主: 日期:

管理处意见

日期:

第7篇 物业临时商业租赁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临时商业租赁管理规定

为规范临时性商业网点的租赁活动,保障公司、住户和商户的利益,发展繁荣有序的社区经济,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临时性商业网点租赁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职责:

1、各物业公司经营部为临时商业租赁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2、各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负责临时商户人员的证件办理与查验;

3、办公室对临时经营商户负有业务资格审查和经营行为监督的责任;

4、各物业公司经理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检查和纠正的责任。

三、临时商业招租范畴:

1、临时商业招租范畴是指租赁临时商户所经营业务的涵盖范围;

2、临时商户经营业务须符合国家法规和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许可范畴;

3、临时商户经营业务不得与卓达集团的业务相雷同或相冲突,如房地产经营与开发、物业管理、房产中介等;

4、临时商户所经营业务或产品不得带有融资或变相融资性质(保险除外);

5、临时商户所经营业务或产品不得有碍小区公共环境和秩序。

四、临时商业租赁业务流程:

1、经营部管理员负责接待经营商户和租赁业务洽谈事宜;

2、租赁业务达成共识后,经营部负责填写《临时商业租赁会签单》,报办公室主管、财务部主管和经理会签;

3、经营部带领商户凭签署完毕的《临时商业租赁会签单》到财务部交纳相应费用,财务部同时留存《临时商业租赁会签单》;

4、商户凭财务部出具的收费单据到秩序维护部办理《经营许可证》;

5、商户凭《经营许可证》到经营部指定的经营场地开展经营活动;

6、办理续租的商户,需持原交费单据提前1日到经营部和财务部办理;

7、办理退租时,商户须持交费单据于当日或次日到经营部和财务部办理;

8、经营部办理商户退租业务时,应到租赁场地查验租赁场地相关设施,确认场地设施完好后,方可办理退租事宜。

五、临时商业租赁场地:

1、室外场地主要设在广场、经营市场等小区宽阔地带,室内场地主要设在未出租商铺内;

2、场地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3、租赁商户应保持租赁场地的环境卫生,凡因经营活动影响租赁场地或周边卫生状况的,经营部应视情况予以处理;

4、商户对场地相关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六、临时商业宣传守则:

1、宣传手段或形式要文明和健康,符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2、宣传所用载体(条幅或展牌等)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有碍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和使用;

3、禁止商户进行入户宣传或上门直销产品;

4、禁止商户进行叫卖式宣传;

5、禁止商户擅自超出租赁场地散发传单、推销商品,擅自在小区公示栏、单元门口、入户门口张贴宣传品;

6、禁止商户在树木、绿化带或其它管线上悬挂、张贴宣传制品;

7、商户利用影音制品进行宣传时,所产生音响不得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

七、临时商业租赁价格:

1、各物业公司据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临时性商业租赁指导价格》。

2、《临时性商业租赁指导价格》须由各物业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方可执行。

3、《临时性商业租赁指导价格》原则上为每年(1月份)修订一次,并报物业总公司备案。

八、特别提示:

本规定的三、五、六款同样适用于小区的非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

附:临时性商业租赁会签单

编号:

租赁单位

租赁时间年月日时~年月日时

租赁场地位置:面积:

第8篇 大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9篇 _市场项目商铺租赁管理规定

大市场项目商铺租赁管理规定

一、业主在市场购买的商铺,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__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出租。

二、业主如果委托物业公司出租在市场购买的商铺,需出示房产证或其它手续(如购房发票、买卖合同等),手续齐全方可办理有关委托租赁合同。

三、业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场购买的商铺,必须先到物业公司市场管理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业主如果中途违约,造成使用人经济损失由业主负责赔偿,与物业公司无关;如使用人中途违约,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则由物业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证金,以补偿业主损失。

五、商铺使用人必须认真履行租赁合同,不能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将商铺转租、转借或者换房,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回商铺的经营权。

六、人在租赁期满时,须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七、租赁物业公司自有商铺经营须遵守租赁合同条款。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外承包、租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场所系指产权归我厂所有,承包、租赁或者委托非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一切场所,包括集团公司系统内单位与我厂相互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以及临时借用的场所(以下简称外租场所)。

二、外租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租场所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承租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三、外租场所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含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及临时借用,下同)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独立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外租场所与我厂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相关连,属非独立建筑物的,承租方应当作为我厂整体的一个部门,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我厂安监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自觉遵守我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充足、合格的灭火器材,对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培训。

3、依照约定与我厂共同承担公共消防设施的运行、保养、维护、检测、维修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

4、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从事危害我厂消防安全的活动。

五、我厂安监部若发现承租方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因承租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给我厂带来经济损失的,我厂有权向承租方索赔。

第11篇 租赁油库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油库管理,提高油库管理水平,杜绝租赁油库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自下发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 岗位职责

(一)北京销售公司派驻的租赁油库管理团队是租赁油库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租赁油库的全面管理,油库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二)租赁油库管理岗是按照管理分工的负责人,对分工的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三)租赁油库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负责人,对本班组的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四)租赁油库的计量员除对本岗位计量工作负责外,还是油库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五)租赁油库其他工作人员均按分工对本岗位工作负责。

第二条 整租油库管理职责

(一)负责油品的数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油品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油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油品数质量纠纷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油品施封、加剂工作。

(六)负责同出租方油库的沟通联系工作。

(七)协助库方做好油库安全管理工作。

(八)协助库方做好油库其它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代储油库管理职责

(一)负责油品数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油品入库计量与出库计量工作。

(三)负责油品入库质量检验与出库质量检验工作。

(四)负责油品数质量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负责油品施封、加剂工作。

(六)负责同出租方油库的沟通联系工作。

(七)协助库方做好油库安全工作。

(八)协助库方做好油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管理

(一)租赁油库要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租赁油库同出租方组成联防委员会,协助出租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租赁油库应组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我方驻库人员及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配合对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租赁油库要成立应急组织负责我方管辖区域内的应急工作,当油库发生突发事件时配合库方的应急抢险工作。

(五)租赁油库每季度会同库方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问题书面通知库方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调运物流中心安全分委会。

(六)租赁油库每月组织一次月度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发现问题书面通知库方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调运物流中心安全分委会。

(七)租赁油库各岗位人员在工作时要对油库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主任,油库主任应书面通知库方整改。

(八)整租油库承装我方油品的油罐前第二道阀门和其他需要控制的阀门要上锁并负责操作,开锁执行“作业票”双复合制。

(九)租赁油库的生产作业,原则上我方人员不参与操作,但要求积极配合库方作业。

(十)租赁油库投入使用前由我方油库同出租方油库签署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界面及其他合同中未明确的问题,整租油库特别要明确液面监控工作由库方负责,跑冒油事故由库方负责。

第五条 数量管理

(一)租赁油库要执行公司有关数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租赁油库要按规定建立《保管总账》、《散装油品计量保管帐》(整租库)、《保管帐》(代储库)、《客存帐》。

(三)租赁油库盖章后的《提油单》作为给对方油库提油的凭证,《出门证》作为我方出库的下账凭证。

(四)租赁油库收取用于换票的“派车单”,营业室收取留存“油库联”,施封岗根据用户不同,配送加油站的收取“用户联”,非加油站配送的收取“加油站联”。

(五)代储油库每日结账时要与库方做库存签认。

第六条 质量管理

(一)租赁油库要执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油品入库时要封样保存,双方签字确认,保存期至本期油品出库完毕。

(三)整租油库库存油品储存期超过2个月的要送检做全项分析化验,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四)租赁油库每日、每罐发油前要留样(代储油品留样要对方签字),并目测油品色度、外观(水分、杂质)合格后方可出库,封样7天。

(五)油品采样时要分别采上中下三部样,分别进行外观目测,留混合样。

(六)对于储存期超过一个月的油品要采用底部取样器采样目测。

(七)租赁油库要求库方提供单独的样品间或样品柜。

(八)租赁油库监督库方进行油罐水杂测试及排放。

第七条 计量管理

(一)租赁油库要执行公司有关计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代储油库油品出库密度应按公司规定频次同库方共同计量,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计量员、油库主任对计量结果负责。换罐付油时重新测量密度。

(三)油品入库计量由我方计量员操作,库方复核。

(四)油库主任负责对库方计量器具、用具检定的认定,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收付油。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

(一)油管部“油库管理”高级主管负责租赁油库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油管部安全管理主办负责租赁油库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油管部数质量管理主办负责租赁油库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奖惩

(一)每月发现一次入库验收、出库计量与实测不符,造成的损失油库主任包赔50%,计量班长包赔20%,计量员包赔30%,当月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给予处分。

(二)入库计量索赔不成功,由我方原因造成的,给予油库主任、责任人通报批评,当月发现2次以上(含2次),给予处分。

(三)整租油库发生出入库计量纠纷,责任方是油库的,对油库主任、责任人按规定罚款,当月发现2次以上(含2次),给予处分。

(四)发生质量事故,责任方是油库的,给予油库主任及责任人处分。

第12篇 _地产公司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1、公司房屋租赁,由营销部负责联系房屋中介公司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2、房屋租赁价格由营销部根据市场行情、房型等报价,经相关领导审批,总经理做最后定价;

3、客户确定租房后,由营销部负责拟草租赁合同文稿,报相关领导审阅;

4、客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营销部在公司内部网上填写《租赁合同审批表》,逐级报领导审批,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并负责将合同文本送至公司盖章;

5、营销部负责在房屋租赁时间到期的前一个月和客户确定是否续签;

6、新签租赁客户和续签租赁客户的租赁款项由营销部负责催缴;

7、财务确认租赁款付清后开具款项收据,营销部负责将收据交中介公司或客户本人;

8、营销部负责建立客户租赁档案,并将相关资料统一交公司档案员存档。

第13篇 某学院教工集体宿舍院内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技术学院教工集体宿舍院内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师资队伍的不断壮大,教工人数的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工集体宿舍采用租赁方式并在签定租赁协议后安排入住。

二、教工集体宿舍优先租赁的人员范围:

教工集体宿舍用于安排非常州市区居住的确需安排住宿的下列人员:

1、在我院工作的在册在职未婚教职工。

2、在我院工作的未婚聘用制合同工。

3、在我院工作的已婚但夫妻两地分居且在常州无住房的教职工。

4、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引进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三、教工集体宿舍租赁安排程序:

1、由人事处确定需优先租赁的教工名单并送后管处。

2、后管处根据人事处的名单安排宿舍。

3、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教工、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租赁安排。

四、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

1、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为30元/床位月。

2、教工集体宿舍的床位按每户为3间房,每间房为2个床位计算。

3、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五、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的期限:

1、单个床位每次租赁期最长一年。

2、单个房间每次租赁期最长一年。

3、一户每次租赁期最长半年。

六、教工集体宿舍的管理:

1、教工集体宿舍由后管处负责管理,住宿的教工必须服从安排。

2、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得私自换门锁,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用途,不得私自装饰,不准转租或转借给他人居住。

3、必须保持宿舍内环境卫生的整洁。

4、必须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损坏丢失的公共财产由住宿教工负责赔偿。

5、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安全责任自负。

6、必须按时交纳所住宿舍的水、电、气等费用,其中电、气费用按实计算,水费每人每月定扣5元。必须按时交纳所住宿舍的房租。

7、住宿的教工如违反上述规定,经教育仍不改进,学院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第14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15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 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 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 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 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 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 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 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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