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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放行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2-10-21 热度:57

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大厦大件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大厦大件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1.客户个人带出便携物品(个人便携物品指2个人单手携带、非手推车装载的物品)一般无需持公司证明或物业中心的放行条。

2.客户的公司产品需经常性运出大厦,须持有大厦出门条(必须是物业中心核准后的客户公司指定的物品放行模式)。

3.客户室内大件物品的放行:

4.办公时间客户室内物品的放行,大件物品是指客户室内的办公家具(如大班台、大班椅、办公台、办公椅、助理椅、保险柜、沙发、茶几、文件柜、餐台、衣柜等)和办公电器(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客户搬出大件物品,需持加盖公章的单位申请单到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申请办理出门手续后到保安部办理大厦统一印制的《大厦出门条》,经当值保安人员确认后方可放行。

5.非办公时间客户室内物品的放行:

(1)欠缴费用的客户室内的一切大件物品在非办公时间不得运出大厦。

(2)没有欠费的客户,在非办公时间必须持有管理中心的大厦出门条并及时通知该公司的联系人经确认后方可运出室内大件办公物品;客户可提前在办公时间向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申请办理出门手续。

6.客户退租大厦时室内物品的放行,如客户迁离需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退租手续,交清搬离大厦应收房租、杂费、其它费用等,到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客务部审批后方可放行。

7.客户大件物品应从统一出入口运出大厦,当值管理员(保安员)负责校对客户物业运出与物品放行条的内容是否相符,相符则予以放行,如不相符客户须在物业管理中心补办手续,保安经理在大厦出门条'放行'一栏内签名,当值保安员确认收回大厦出门条交保安部统一存档。

第2篇 小区物品放行管理规定(5)

小区物品放行管理规定(五)

一、业主物品放行

1、业主如需放行大件物品,需到物业服务中心前台办理《物品放行条》手续。

2、前台值班员核实业主有效证件(如:身份证、业主卡、护照等)后方可给予办理放行手续。

3、非业主本人办理放行物品放行手续时,需持有业主授权委托书方可给予办理。必要时值班员要电话进行核实,并详细记录好电话核实的号码、时间、业主的意见等。

二、租户物品放行

1、租户放行需电话通知业主(业主有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2、经业主同意放行后办理《物品放行》手续,在《物品放行条》上登记放行人的身份证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

三、物品放行有效时间及书写要求

1、物品放行条时间早晨:8:00---晚9:00。晚上9:00以后不予办理放行手续。

如特殊情况下,上报领导同意。

2、物品放行条的有效放行时间不的超过5小时,超过5小时以外规定时间的需经物服中心主任同意。

3、值班员办理物品放行手续时,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

4、记录要求,涉及数字的记录必须严格按照大写字体规范格式填写。

5、《物品放行条》必须盖有物业服务中心的骑缝章,没盖骑缝章的一律属无效。

四、通知放行相关部门

1、物品放行条办理后,必要时通知安管部。

2、定期收回安管部《物品放行条》,并做好归档。

.5.0支持性文件与质量记录

5.1、《物品放行条》 pr/wy-08-01

第3篇 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一、客户类(含客户单位员工和与客户有业务来往的访客):

1.在大厦内办公客户单位的任何人员(含访客),携带便携物品(单手可拿走或可双手分开拿的物品,包括手提袋、夹包、提包、滑轮皮箱等)外出时,一般无须放行条;但若发现任何可疑情况,值班员必须要求其出示放行条(凭其自己单位盖章并签名的放行条即可)并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2. 在大厦内办公客户单位的人员,携带“非便携”物品(单手携带困难或无法单手携带的物品,包括装载物品大纸箱、电脑、主机、其它大件电器、家私和大宗货物等)必须要求其出示放行条(凭其自己单位盖章并签名的放行条即可)并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3.客户公司老板、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携带任何物品外出(除搬迁外),无须放行条(其公司最高领导特别交代的除外)。

4. 客户单位任何人员(含其公司老板)任何时候搬迁(迁出),必须凭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方可放行(仅凭其自己单位开具的放行条无效)。

5.对于客户单位已经离职员工,如其单位特别交代的则按其单位的要求执行;如无特别交代的按一般物品放行程序进行。

二、装修、施工人员类:

1. 装修、施工人员退场或搬出物品时(含纸皮、装修建筑材料等),必须凭业户或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放行。

2. 装修、施工人员搬运垃圾、余泥外出时,无须放行条;但内部不得夹带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否则不予放行;除生活和办公垃圾外,其它任何垃圾(如装修垃圾或建筑垃圾等)不得丢入本大厦垃圾车内,不得堆放在大厦范围内任何地方(应自行负责清走),经管理处批准的临时地点堆放余泥时不得过夜,当晚必须由其单位负责清走。

三、送货、搬运人员类:

1. 送货、搬运人员在送货进入大厦后,如因退货又重新搬出时,须联系其接货单位负责人进行证实(可通知领班进行),退货中不得夹带其他物品,否则不予放行。

2.此类人员从大厦内搬物品外出时,须凭业户开出的放行条放行。

3.帮业户搬迁(搬出)时,必须凭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方可放行。

四、清洁人员类:

1. 本公司的清洁人员拿物品外出,须凭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放行(垃圾除外)。

2. 其他业户雇佣的清洁人员拿物品外出,须凭业户开出的放行条放行(垃圾除外)。

五、司机、车主类:

1. 在本大厦内上班的司机或车主装载物品外出须凭业户开出的放行条放行(迁出须凭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方有效)。

2. 外来司机或车主装载物品外出时,须凭业户或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放行。

六、本公司人员类:

1.董事长、各股东、法人代表、物业管理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任何时候携带任何物品外出均无须放行条(懂事会发出决议指令的除外)。

2. 本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携带贵重物品(如电脑、复印机等)外出时,须持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或征得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即可放行(可通过联系进行证实)。

3. 本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携带日常物品或一般物品外出时,无须放行条。

4.已离职的本司员工携带任何物品外出必须严格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放行。

七、综合:

1.值班员检查物品时,应先通过观察和询问以证实物品携带人的身份后,再进行上述操作。如无法证实其身份则按一般程序进行:凡属该开放行条的均应开放行条。

2. 如因非正常办公时间内或其它原因未能及时开具放行条的,值班员必须与业户单位的日常负责人取得联系(值班员可通知领班进行),证实无误后方可放行(须登记)。

3. 除迁出外,其他任何物品由其单位自己开具放行条(须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即可放行。

4. 除本房地产公司和本物业管理公司外,其它任何单位任何时候迁出时必须凭大厦管理处开出的放行条方可有效。

5.值班员检查物品放行条或出闸纸时应注意:

(1)实物的性质、种类等必须和放行条上所列一致;

(2)实物的数量不得超过放行条上所列的数量;

(3)不得夹带;

(4)放行条上签名或盖章须和客户提供的签名样板一致,经检查无误后值班员将放行条收回并签名,交管理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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