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型土石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 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 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 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 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 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 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 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 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 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 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 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 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 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 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 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第2篇 大型土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 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 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 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 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 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 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 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3土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 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 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 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 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 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 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 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4石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 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 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 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 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 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 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第3篇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
一、地方性文件:
1、市安委会《关于转发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开展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2022〕13号),2022.12.24印发
2、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泥安管〔2022〕6号),2022.3.11印发
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深建质安〔2022〕62号),2022.4.10印发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两牌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工地内泥头车安全管理的通知》,2022.5.6印发
5、市泥头车整治办《深圳市罐式车辆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深泥安管〔2022〕10号),2022.8.6印发
6、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下一阶段对列入整治范围车辆开展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深泥安管通〔2022〕33号),2022.11.26印发
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落实工地内和搅拌站内泥头车和槽罐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22〕155号),2022.12.16印发
二、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工地内和搅拌站内的泥头车安全管理,落实泥头车“两牌两证”(“两牌”是车辆号牌和档案号牌,“两证”是驾驶证和备案合格证)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文件规定:
1、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已在本工程备案承接土石方外运业务的运输企业按照“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泥头车“档案号牌”等有关手续。对未按时取得相关合法资质和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车辆,按照市泥头车整治办的统一部署要求,自2022年5月10日起,不得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运输业务。
2、各新建工程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和取得“档案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车承担土石方运输业务,并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深建质安〔2022〕62号)要求,填报土石方工程和运输企业及泥头车相关信息。
3、各在建工地要进一步落实泥头车台账管理制度,设置专人核查进出工地泥头车,登记车辆进出工地时间、“档案号牌”等信息备查。
4、工地出入口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和醒目标语宣传,实时监控泥头车进出工地情况,并留存视频信息备查,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1个月。工地加强对泥头车装载情况和冲洗保洁情况的管理,严禁无“两牌两证”车辆或列入整治违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泥头车超高装载、无覆盖、没清洗带泥上路等。
三、信息备案:
1、凡属市住建局项目管理权限的、含土石方专业工程且土石方需外运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施工许可手续的同时,施工企业应当将土石方运输合同报市住建局备案。
2、在建设单位网上报建成功后,且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前,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地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相关信息。填报程序如下:
2.1、施工单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建筑业企业及人员网上申报系统”,点击“土石方信息管理”栏目后,填写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等信息。
2.2、打印《运输合同附件--泥头车信息》(该表格作为土石方运输合同的附件)。
3、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工地土石方运输单位和泥头车相关信息成功后,15日内携相关资料到市住建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手续。
4、如工地泥头车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打印《运输合同附件--泥头车信息》并加盖合同双方公章后,及时携该表格到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泥头车信息变更手续。
5、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手续完成后,泥头车信息将在市住建网站的“专题专栏”(>/ztzl/sdlj.aspxtype=42)的“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栏目中公布,并作为执法监督机构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现场管理:
1、工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和取得“档案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车承担土石方运输业务,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参与本工程土石方运输车辆的数量、车辆号牌、档案号牌等信息,并附相应证件复印件,同时将上述资料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2、无“档案号牌”和四轴及以上泥头车不得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运输;
3、无“档案号牌”的槽罐车不得进入工地;
4、驶离工地的泥头车不得超平斗装载;
5、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设施将泥头车和槽罐车冲洗干净,严禁未密闭化、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的车辆驶离工地;
6、工地应当建立泥头车和槽罐车进出工地台帐,设专人核查进出工地车辆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登记车辆进出工地时间、车辆号牌和档案号牌等信息,并监督驶离工地的车辆做好保洁措施;
7、工地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24小时不间断监控出入口情况,视频数据留存不少于1个月。
五、违规处罚: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
1.1、对违反管理要求的,应责令工地立即整改,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指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主任,下同)黄色警示一个月;
1.2、再次违反要求的,责令工地停工整改,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黄色警示三个月;
1.3、第三次违反要求的,除责令工地停工整改外,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红色警示两个月。
2、公司对违反管理规定的项目承包人的处罚:
项目承包人除全部承担第五条第1项的相关违规处罚外,公司还需根据项目承包人与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合同)和《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对项目承包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4篇 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石方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石化公司建设项目场地平整中的土石方表层剥离、开挖、装运、回填、夯压等土石方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要有设计图纸和明确的质量验收标准,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方案预算,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含预算)实行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三级管理,各承包单位为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为初审部门,业主各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为复审部门,业主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为终审部门。
第五条 土石方工程由业主统一规划和协调,尽量避免土石方重复倒运,减少投资费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日须确认工程量,填写土方工程确认记录(见附表sy03-j012),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汇总成单位工程确认记录(见附表sy03-j013),土方确认记录是结算的依据。同一单项工程编号且属独立生产装置区内土方平�不计算运土费用。
第六条 工程实际地形图以四川石化公司正式发布的地形图为准,承包单位若对承包范围内的地形图有异议时,经工程部主管人员同意后可自己测绘地形图(方格网),承包单位在自己测绘地形图方格过程中,需经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工程部主管人员共同确认后,可作为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因土质变化、发现地下障碍物、设计修改等造成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量和费用计算及工程质量时,承包单位应立即和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处理方案和土石方调整报告,经项目经理部确认后,上报工程部。工程部应按管理权限组织技术部门、费用控制人员、审计等部门人员到现场确认,发生的土石方工程量按第五条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程部为四川石化公司项目土石方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土石方工程的总体调度平�,主管跨项目经理部之间和涉及厂外的土方调运、平衡、协调,审定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负责单位工程土石方工程量签证单的审定。土石方土质和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费用在五万元至十万元内,有权签署审定意见,涉及费用超过十万元,需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项目经理部为分管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案审查、土石方工程量确认的责任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后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的复核确认,负责分管项目之间土石方平衡及协调,负责每日土方工程量签证单的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土石方土质和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费用在五万元内,有权签署审定意见。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为土石方工程施工组织及费用、质量、安全、进度等过程控制单位,负责初步审核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对现场每日发生的土石方工程量的计量复核确认,确保土石方工程量的真实准确,保证工程质量,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平整场地
定义:平整场地是指标高在±300mm以内的土方挖填找平。
在竖向土方开挖之前,须先清理场地地面上的附属物,按自然地面标高将覆盖地表的植被剥离,以及把表面障碍物和不适用材料铲除,并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要求:
(一)植被剥离,根系随植被地上表土部分一起运出现场;
(二)树木移植到指定地点,保证98%的成活率;
(三)区内建筑物残留部分就地推倒摊平,不符合回填要求的有机物及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四)平整质量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挖土方(包括大开挖)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1.现场能进入挖掘机的,应尽量采用机械形式挖土方,以减少人工挖方费用。
2.土石方开挖尽量避免二次开挖,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雨季开挖时,应有安全措施,注意边坡的稳定。
3.土石方开挖过程中,承包单位应对土质情况、地下水位和标高等的变化经常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并绘出截面图。监理单位应对特殊情况下的土方开挖进行旁站监理。
(二)土方工程确认记录和现场签证有关要求
1.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2.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面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3.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层明确土方类别,如一类土、二类土、三类土等。
4.要明确挖方的截面以及深度尺寸,明确挖方工程量。
第十三条 挖运淤泥、流砂、软土
定义:淤泥指灰黑色,有臭味,池沼中夹杂半腐朽的细小的动植物遗体,淤泥质土接近轻亚粘土,能搓成容易断裂的3mm土条(长至少3mm),此种土壤定义为淤泥。含水率大于20%的粘土定义为软土。松散、全是砂粒、无塑性,不能搓成条、无粘滞感的土定义为流砂。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1.淤泥中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必须经过业主确认的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到指定地点。
2.淤泥、软土、流砂都必须经过特殊处理,承包单位要编制处理方案,处理程序和要求按第七条执行。
(二)土方工程确认记录和现场签证有关要求
要明确挖淤泥、软土、流砂的深度以及截面尺寸,明确工程量;
明确换运土运输距离及运输方式。
第十四条 土石方运输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1.机械(汽车)运土石方(超越装置界区的土方运输按机械运土石方计费);
2.剩余土石方尽量应用于就近工程,内部平�,减少土石方倒运的费用;
3.运输到指定地点的土石方要做好平整工作。
(二)土方工程确认记录和现场签证有关要求
1.要明确运输距离以及运输方式,数据要真实、准确;
2.审查、审核人员要签署明确的确认意见,保证公正、及时、真实。
第十五条 土方回填
(一)工作内容及要求
1.机械碾压回填;
2.夯填(含强夯);
3.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4.分层回填、压实要求、检测频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土方工程确认记录和现场签证的有关要求
1.要明确填土形式。
2.审查、审核人员要签署明确的确认意见,保证公正、及时、真实。
第十六条 外购土方
(一)特殊情况需要外购土方时,由工程部统一组织,外购土方案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才可实施。
(二)外购土要符合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和法规。
第四章土石方工程的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审批流程
(一)承包单位编制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技术人员、项目经理签字,加盖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公章;
(二)监理单位最长不超过48小时初步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公章;
(三)各项目经理部最长不超过48小时审核完毕,提出复审意见;
(四)土石方工程量在8000m3以上的、需外购土方的、挖淤泥或换土量在1000m3以上的,土石方运输距离超过1km的土方工程施工方案需经工程部审批,工程部最长不超过72小时审核完毕,提出审定意见。
第十八条 土方工程确认记录审批流程
(一)每天完工后,承包单位土方测量人员、土方记录人员共同填写土方工程确认记录(见附表sy03-j012),详细填写清楚日完成土石方工程量,包括挖方、填方、运距、挖掘深度、土质类别、施工方法、运输方式等内容,并绘制土方施工简图,签署姓名、时间。每个单项工程土方施工完成后将每日土方工程确认记录汇总成单位工程土方工程确认记录(见附表sy03-j013),单位工程土方工程确认记录由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公章;
(二)监理单位应对每天发生的土石方工程量进行实量实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单位工程土方工程确认记录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加盖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公章;
(三)各项目经理部应每天检查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项目经理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确认,单位工程土方工程确认记录由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确认,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
(四)工程部不定期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工程量不属实,将严肃查处。单位工程土方工程确认记录由工程部审核确认,土石方工程结算文件由工程部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加盖工程部公章;
(五)土石方工程内容不应肢解,签证内容相同并可共同计量的须一次办理;
(六)审计部门抽查审计。
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以确定的中标单价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采用2004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以费率进行招标的,执行中标费率。
第二十一条没有招标的工程,采用200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取除利润和企业管理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土石方工程结算的审批流程见四川石化相应管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工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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