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及处理措施
公司各处室:
盛夏来临,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一、办公区域内安全防护:
1、不超负荷用电,在没有弄清楚线路的负载之前,不要在办公室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的用电器。
2、不得在用电设备旁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散热,杜绝安全隐患。
3、遇到打雷、暴雨天气,及时关好窗户关闭用电设备,切断电源,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
4、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开、关机有序,使用完设备后要及时断开电源,避免电器长期通电引发事故,要养成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电关。
5、发现异常情况时不要惊慌,在使用中,如有异常的响声、气味、冒烟、火光等,不要试图去扑灭或徒手移开、调试设备,禁止带故障运行,首先要立即断开电源再根据情况处理、报修。
6、下班后,关闭办公室日光灯、空调,电脑,关闭打印机、微波炉(拔掉电源)等设备,防止电器线路长期使用加快老化,引发故障或事故。
7、所有用电设备都要保持良好接地和相对固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随意拉接电线和增加用电设备,如有必要,请专业电气人员或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上门安装。
二、职责范围:
1、公共区域的日光灯、储藏间微波炉、饮水机、窗户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
2、各处室日光灯、打印设备、空调、窗户等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3、员工电脑由个人负责。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5、加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三、执行措施:
1、个人电脑在下班后没有关掉和拔出电源,一次罚款100元。
2、当日值班人员在日光灯、窗户、微波炉(拔掉电源),未关的罚款100元。
3、各处室的打印设备、空调、日光灯未关的罚款500元。
4、行政处负责每日下班后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___年__月__日。
_______公司
2014年6月17日
第2篇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范例
项目安全用电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工程部和保安部。物业各部门要配合主要职能部门,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用电安全事故的零发生率。
一.严禁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的用户受电设备。
二.严禁无证操作电力供电设施。
三.严禁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四.未经供电部门许可,严禁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五.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
六.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 。严禁使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
七.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八.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九.严禁带电维修、更换用电电器设备。
十.严禁使用未经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许可的任何电器。
十一.在有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须采取防护措施。
十二.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十三.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份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十四.使用日常用电电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带有接地的电源插座。使用电器时,应由专人负责看管,人员离开时注意断电。
十五.白炽灯泡、电炉等电热器具不能靠近易燃物,电源插座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以防因长时间使用或无人看管时发生意外。
十六.项目工程部门电工人员应对项目电气线路和业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电源、电线设备发生故障, 必须及时处置,报请供电部门派员修理,以防发生不应有的事故。
十七.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十八. 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和用电灾害。项目内的外露电闸箱、配电柜等带电设备、设施应注意锁闭,并在显着位置粘贴'带电危险'等警示标识。进行带电作业或外接电源线作业时,现场应有人员看护。
十九.项目保安人员应注意对项目内施工现场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用电隐患应及时要求整改,按项目的'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各项目应对操作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二十一.发现有人员触电,应先设法断开电源(如在高处触电,要防止触电者跌落)然后进行急救。对失去知觉的触电者急救的主要方法是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请医生到现场检查处理,或送医院就医。(参见'保安安全预案手册'《人员触电事故的处理》)
管理依据:
gb/t13869-92《用电安全导则》
第3篇 低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为保证低压电气设备运行及检修的安全可靠,防止设备及人身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厂所辖的所有低压电器设备(10kv以下,不含10kv、6kv)及从事电气方面的所有工作。
二、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本专业工作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相关的规程、标准,并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合格取得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才能独立作业。电工作业人员要遵守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能正确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坚持维护检修制度,特别是检修工作的安全,必须坚持工作票、工作监护等工作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三、低压电气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应该安装在有安全高度或有安全防护的场所,必要时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示牌。
(二)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等措施。
(三)各种电气设备安装控制部件必须齐全,并确保灵敏有效。
(四)未经电气设备负责人的许可和批准,电工不得改变电气设备原有的结构和接线方式,尤其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变压器并联运行或其它双电源供电时,严禁改变原有接线方式(如相序等)。
(五)电线和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露天开关应放在配电箱内。
(六)禁止随便搭接电源和临时线路,如工作需要,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限期使用。
(七)电动设备和电动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带电线头,如需要保留线头,应将电源切断,并采取绝缘措施。
四、低压设备检修的基本要求
(一)电工人员在进行检修、实验、维护工作时,要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归口车间管理的0.4kv 低压操作,应严格按照电力系统“两票三制”进行,操作票由归口单位副职以上领导签发,各车间所属操作,必须由车间副职或以上领导现场监护,严禁违章和无票作业。
(二)在全部停电的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应首先进行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临时遮栏和悬挂标示牌,做好防止误送电的安全措施,如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加锁等,严禁约时送电。
(三)所有在低压电气设备及其附近的检修、实验、维护等工作,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均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的内容要填写清楚,不准涂改。
(四)须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有:
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盘、配电箱和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在低压电动机和照明回路上的工作可不填工作票,但应做好相应记录,该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2.非当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3.大于规定安全距离0.7米(10kv及以下)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无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
4.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在运行中改变装置原有定值时不影响一次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
5.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安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6.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及其二次回路上检修及试验工作,可以不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7.在整流设备上工作,不需停用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的。
(五)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绳),安全带(绳)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试验,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和不牢固的物件上。
(六)高处作业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架上,不准随便乱扔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拴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
(七)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工作。
(八)梯子应坚固完整,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
(九)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变、配电站的带电区域或邻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十)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十一)电工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和维护检修;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隐患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十二)各种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定期检修和保养,不准超负荷运行;所有电气设备和信号指示系统必须完整无缺且有效。
(十三)严格按标准用量选配保险丝(或自动开关),不准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凡属电气设备的保险罩、盖及插座等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十四)雷雨天气禁止在室外变电站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
(十五)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现场,现场应无遗留工具、材料等,待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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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十六)低压带电作业:
1.正常情况下,严禁带电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又必须带电作业时,必须有本单位(车间)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设专人监护。
2.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操作时相间或相对地短路,工作时应穿绝缘鞋和全棉长袖工作服,并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毯等工具。
3.工作前应先分清零、相线,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相线,后断开零线;连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相线头。
五、低压设备停、送电的基本要求
(一)工作现场应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0.35米(10kv及以下)。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两侧、上下,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二)低压设备停、送电操作注意事项:
1.低压操作前,操作人、监护人应认真研究停电方案。操作过程中,要求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为监护人。每操作一步之前须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2.低压停、送电操作时,必须两人进行,不得单独操作。
3.电工操作人员进行维护操作前,必须穿戴齐全劳保用品,并对使用的工具、仪表、安全用具等认真检查。符合标准,安全可靠方可进行维护操作。
4.停电时的操作顺序:先分开低压断路器(开关),再拉开刀开关(闸刀),或手车开关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并在开关或闸刀的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送电时的操作顺序与上述相反。
5.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应拉开闸刀,手车开关应拉至试验或检修位置,应使各方面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对于有些设备无法观察到明显断开点的除外)。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应将设备各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6.停电更换熔断器后,恢复送电时,应戴手套和护目眼镜。
(三)检修设备和可能来电侧的开关、闸刀应断开控制电源,合闸电源,闸刀操作把手应锁住,确保不会误送电。
(四)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
六、外来厂区内施工作业的用电管理
(一)外来厂区内施工作业单位不得私自接电,需用电时,施工单位提前一天进行书面申请,并安装计量及安全保护装置,经主管单位审核,报生产机电科和厂领导批准后,由相关单位设备副主任协调接线、送电事宜。
(二)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永城铝厂及电力系统相关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用电。施工作业完成后,由施工负责人向原批准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单位解除供电。
(三)各单位在未有收到申请用电审批单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供电。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若确有必要增加设备及用电负荷,必须及时告知审批单位,进行负荷安全调整。
七、事故状态下的基本要求
(一)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设备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电气设备发生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跳掉和拉开有关断路器、隔离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八、其它安全要求
(一)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事故应急照明。
(二)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三)未经允许,不得随便乱动或私自修理车间内的电气设备。
(四)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柜、闸刀开关、按扭开头、插座、插销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接零装置,保证连接牢固。
(五)严禁用铜丝等代替保险丝,并保持闸刀开关、磁力开关等盖面完整,以防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六)在移动电风扇、照明灯、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保护好导线,以免磨损或拉断。
(七)在使用手电钻、电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工具外壳要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并要防止移动工具时,导线被拉断,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板上。
(八)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用手随便触摸。
本规定自下发之一起执行。
附件:1.厂 车间 检修作业票
2.厂外来施工作业用电申请单
第4篇 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违规情况处理
机电科和安全科将随时巡查各单位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下班期间空调忘记关闭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2、对公共场所违规使用照明、空调、工业用电场违规用电等对责任人处300元罚款。
3、对所有用电场所违规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的对违规者罚款50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由违规者承担所有责任。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候村煤矿机电科
2022年4月22日
第5篇 供电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机制、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司属各相关部门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营销(2007)49号 《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
3 职责与要求
3.1 营销部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生产、调度等部门完成客户用电安全管理过程的业务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
3.2 营销部负责履行用电检查职责,并协调组织专业部门开展客户受电装置试验、消缺、以及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整定、传递、校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3.3 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用电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章制度。积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为提高客户受电装置安全运行及健康水平提供技术支持。
4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与检验
4.1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以有关设计安装、试验和运行的标准为依据,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导采用降低能耗的先进技术和产品。
4.2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客户,并督促客户按照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审核内容包括客户自备保安电源及其投入切换装置。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时间,低压客户不超过10天,高压客户不超过一个月。
4.3 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用电检查人员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等,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及施工质量抽检,包括电缆沟和遂道,电缆直埋敷设工程,接地装置工程,变压器、断路器等到电气设备特性试验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消除安全检查隐患的指导意见,提高受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4.4 营销部应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调度及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检验的重点是与电网连接的一次设备安全性能,电气设备特性试验,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其与客户内部保护之间的配合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电源及保安电源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帮助、指导客户提高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5 受电装置试验与消缺
5.1 营销部用电检查班负责组织实施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的具体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继电保护检验规程》等技术规程或技术标准,建立客户受电装置安全服务档案。对高压供电的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告知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试验及检验周期要求,并由客户签收。主动提供安全用电及发现、消除受电装置缺陷等不安全因素的专业技术指导、咨询和帮助。
5.2 对客户委托的受电装置电气试验、保护及通信装置检验等工作,营销部应立即协调生产、调度等专业部门组织安排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安排计划答复客户。
5.3 主动跟踪客户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督促客户消除受电装置的安全隐患。帮助客户分析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3.1 对客户受电装置存在的缺陷、没有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及保护检验等安全隐患,应向客户耐心说明其危害性和整改要求,以书面形式留下整改意见,并由客户签收。
5.3.2 指导帮助并监督高压供电客户完成安全隐患整改。客户不实施安全隐患整改并危及电网或公共用电安全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予以处理,并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停电。
6 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与检验
6.1 与电网相连接的客户进线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备自投电源、同期并列、低周减载等)的服务是客户安全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由营销部统一组织实施。
6.2 生技部负责客户进线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计算,调度所审核计算结果,提交工程设计单位,并下达相关施工单位实施,用电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检查,并向营销部报告现场检查的异常情况,营销部统一组织对异常情况的整改处理。服务管理流程如下:
6.2.1 客户提供定值计算所需的基础资料;
6.2.2 生技部进行定值计算;
6.2.3 调度所进行定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定值单执行程序;
6.2.4 施工单位根据定值的计算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提交营销部;
6.2.5 营销部用电检查班向客户移交定值检验报告。
6.3 调度所负责审核客户内部继电保护方式与其进线保护方式的相互配合,防止因保护定值配合不当,客户内部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发电网越级跳闸事故。
7 电安全检查
7.1 营销部用电检查班负责客户用电安全检查服务工作。在用电安全检查服务时,必须遵守《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客户有关现场安全工作规定,不得操作客户的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
7.2 用电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性检查。定期检查可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7.2.1 定期检查是指根据规定的检查周期和客户安全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的检查工作。低压动力客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10kv客户每一年至少检查一次,35kv客户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7.2.2 专项检查是指每年的春季、秋季安全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专业性检查,检查重点是客户受电装置的防雷情况、设备电气试验情况、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情况。对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客户,每年必须开展春、秋季安全专项检查。
7.2.3 特殊性检查是指因重要保电任务或其它需要而开展的用电安全检查。
7.3 用电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7.3.1 自备保安电源的配置和维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7.3.2 闭锁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7.3.3 受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及缺陷处理情况;
7.3.4 是否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气试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试验结果是否合格,试验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7.3.5 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信等安全运行情况;
7.3.6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7.3.7 安全用电防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
7.4 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危及电网安全的用户,应责令其停电整改,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供电。
8 附则
8.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2 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6篇 物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项目安全用电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工程部和保安部。物业各部门要配合主要职能部门,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用电安全事故的零发生率。
1.严禁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的用户受电设备。
2.严禁无证操作电力供电设施。
3.严禁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4.未经供电部门许可,严禁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5.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
6.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严禁使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
7.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8.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9.严禁带电维修、更换用电电器设备。
10.严禁使用未经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许可的任何电器。
11.在有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须采取防护措施。
12.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13.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份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14.使用日常用电电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带有接地的电源插座。使用电器时,应由专人负责看管,人员离开时注意断电。
15.白炽灯泡、电炉等电热器具不能靠近易燃物,电源插座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以防因长时间使用或无人看管时发生意外。
16.项目工程部门电工人员应对项目电气线路和业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电源、电线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处置,报请供电部门派员修理,以防发生不应有的事故。
17.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18.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和用电灾害。项目内的外露电闸箱、配电柜等带电设备、设施应注意锁闭,并在显着位置粘贴'带电危险'等警示标识。进行带电作业或外接电源线作业时,现场应有人员看护。
19.项目保安人员应注意对项目内施工现场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用电隐患应及时要求整改,按项目的'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0.各项目应对操作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的基本知识和触电急救知识。
21.发现有人员触电,应先设法断开电源(如在高处触电,要防止触电者跌落)然后进行急救。对失去知觉的触电者急救的主要方法是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请医生到现场检查处理,或送医院就医。
第7篇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1.0业户装修时,应在《装修施工申报表》上写明室内主要用电器的功率及数量,以便管理处掌握室内用电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0如需要改装室内用电线路及给、排水管路,必须在装修内容栏内填写清楚,并附线路改装图,经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动工。
3.0电表箱及房屋用电主干线路,给排水主干管路不允许改动。
4.0室内管道煤气由市煤气公司统一安装、开通、不得擅自改动供气管道。需要改动时,须向煤气公司申请,由煤气公司派人施工。煤气开通点火,须由煤气公司派人,禁止擅自使用。
5.0小区管道煤气开通点火后,不允许使用瓶装煤气。当发现煤气泄漏时,禁止在室内使用各种电话;禁止开、关灯、拔插头等与电有关的事项,应及时关闭供气总阀,打开门窗,利用室外消防电话等其他途径通知管理处。
6.0当煤气软管燃烧时,不要惊慌,应关闭总阀或利用消防电话通知管理处。
7.0当使用煤气蒸、煮食物时,要留心,以免发生意外。
8.0主动接受管理处定期对室内的用水、用电、用气情况进行的安全检查。如长时间外出,请关好水、电、气总阀。如遇临时停电,请将正在使用的电器开关断开,以免突然来电时电流过大烧坏电器。遇到停气时,谨记关好煤气总阀。
第8篇 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电工需有资格证;
只有获得电工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电工作业。
2、按程序使用合格电器;
应按正确程序操作,使用正确的、合格的设备、元器件和线缆,严禁使用破损的和有可能漏电的线缆和插头。电器使用完毕后一定要断开或关闭电源。电焊机应有电源防护壳罩。电源线必须腾空,不得碾压。
3、正确使用三级漏电保护器;
现场用电设备与漏电保护器的正确连接:
总配电箱:总空气开关、电源、漏电保护器
↓
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闸刀
↓
小配电箱:漏电保护器(0.1秒小于30毫安)、插座
电柜箱必须随时加锁。
4、移动脚手架应关闭电源;
移动脚手架后检查各用电节点是否牢靠,再开启开关。
5、雨天不得使用室外电器;
雨天时,室外不得使用插头、电动工具等。开始下雨应立即关闭室外用电总闸。
第9篇 花园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花园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1、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2、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请专业人员完成;如需改动燃气管道,请向燃气公司申请。
4、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每增容1kw(或1kva、5a),收增容费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的,均按1kw(或1kva、5a)计算,以此类推。
②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且电度表计算基数按20度/月或20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20度/月的按20度/月计收,以此类推。
③业主(客户)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5、已获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其缴纳的费用不退回。
6、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7、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私自增加电气设备容量,且造成新浩城花园电气线路故障的,除每增容1kw(或1kva)罚款300元~800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②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③私自启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费、燃气外,每次还将罚款1000~2000元。
④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将处以其10倍罚款。
⑤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气线路(包括通讯、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500元~1000元。
8、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0篇 购物广场商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购物广场(商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公司电工负责公司范围内一切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检查及监督工作,其他任何人不得安装、拆除、维修。
2、商场内及库房严禁使用电暖气、小太阳、速热器、电炉子、电热毯、电饭锅等电热器具和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爆物品,严禁在商场内给电动车、手机充电,一经发现,立即没收。(一楼主食加工组、面包房、二楼纤裤脚组等所使用大功率电器要有专人管理维护,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并配备一组干粉灭火器。)
3、我商场是无吸烟商场,工作人员严禁在商场内及库房、库区吸烟,并有劝阻顾客禁止吸烟的责任。
4、商场遇有停电禁止使用蜡烛、打火机等明火,只能使用应急灯和手电筒。
5、商场进行装修需使用电气焊、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随意动用明火和电气焊作业。
6、经营易燃易爆化妆品或使用、出售电器的柜组,要严格执行《商场消防安全实施细则》。调试商品,要认真负责,试完应及时拔掉电源插销。
7、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开店营业、闭店清场等管理程序,安排守口人员,每日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切断电器(包括各楼层热水器)电源。做到拉闸断电、人走灯灭。
第11篇 煤矿地面公共场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三、具体事项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四、违规情况处理
机电科和安全科将随时巡查各单位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下班期间空调忘记关闭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2、对公共场所违规使用照明、空调、工业用电场违规用电等对责任人处300元罚款。
3、对所有用电场所违规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的对违规者罚款50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由违规者承担所有责任。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候村煤矿机电科
2022年4月22日
第12篇 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分局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各种意外用电伤害事故,保障施工人员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施工生产安全用电负直接管理责任。施工现场用电岗位人员对安全用电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各单位(项目)的施工生产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二章施工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施工用电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应编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应编制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八条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
第九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后,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施工用电线路
(一)架空线路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线材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三)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
(四)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小于2m,交叉间距不小于1m。
(五)在有灰尘或潮湿低洼的地方敷设电缆,应采用橡皮电缆,如用橡皮线则须装于胶管中或铁管中。
第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
(一)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二)移动式配电箱不准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三)配电箱、开关箱,及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不允许使用木质电箱和金属外壳木质底板。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四)配电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箱门应配锁,由专人负责。
(五)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十二条接地与接零
(一)各种电器必须按设备要求配置接地或接零,杜绝疏漏。
(二)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三)当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混接。
(四)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照明
(一)露天装设的灯具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每个灯具上应设熔断器。
(二)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
(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v。工作手灯应有胶把和网罩保护。
第十四条安全距离
(一)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
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二)施工现场的机动车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6
7
7
(三)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四)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五)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8m,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与建筑物外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3m,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十五条安全标志
(一)各种电气设备应设立安全标志。
(二)配电室门前应设“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标志牌。
(三)露天变压器室进出门应上锁,并挂有“有电危险”的警告牌。
(四)处在施工中的供电设备,开关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五)高压设备工作地点和设备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六)在进行停电检修作业时,首先取下熔断器(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
第十六条配电室
(一)配电室严格按照操作制度进行操作。
(二)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使用安全用具。
(三)严禁带电作业。
(四)配电室内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五)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不得短路。不得用摇表测带电设备的绝缘电阻。
第十七条安全用具
(一)使用安全用具包括:绝缘安全用具、登高安全作业用具、携带式电压和电流检验器、防护和警告安全用具。
(二)电工作业时应服装整齐,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
(三)作业前,应检查安全用具。登高作业应检查登杆工具、安全带是否完好,确认完好无缺,方可登杆作业。
(四)安全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用具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电气器材、物质、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十八条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三分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牌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牌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1.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2.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3.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5.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或铁壳开关。
6.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照国家标准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ⅱ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ⅲ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7.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m。
8.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的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安装。
9.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10.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m。
11.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电器设备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规定
1.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2.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体、接地线及其连接必须严格按《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的要求选材和安装。接地网应定期检查、测试,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
3.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范进行安装。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始端和终端以及沿线每一公里处应有重复接地,配电箱及起重机道轨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ω。
4.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5.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断面不应小于相线载流量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6.塔吊的接地极应在轨道的两端各设一组,每超过25m,应增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7.金属脚手架、井架、塔吊和长度超过10m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配电箱安全技术规定
1.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应经过多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型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线及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零排与接地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2.ⅰ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配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集中处。
3.ⅱ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闸一机,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4.ⅲ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5.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电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源的插座。
6.各类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护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断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7.电力容量在3kw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铜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送电。
8.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铅合金熔丝,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容量在60a以上的,可以采用合格的铜熔丝。
9.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10.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5m。
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1.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上海地区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2.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合杆多层架设的层间距不小于0.6m;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
4.架空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安全载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6m2,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2。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5.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6.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5m,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7.施工现场位于高压架空线一侧,须搭设防护架,井架和脚手架高于高压线的部位必须全部张设安全网,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8.竖井(沉井)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电缆线,其固定点间距不大于3m。
9.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上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m,移动电动工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m。
10.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11.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部门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12.每幢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不得超过两路,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电箱合理配电。
13.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变配电设施安全技术规定
1.现场临时变电所及其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2.现场临时变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m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m的围墙,1000kva以下的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m×3m,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m;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3.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m×3m,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mm,屋面应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m,板前应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4.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按市供电局的检查提纲进行全面检查。
5.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讯、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6.严格执行高压停送电制度,发现变压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7.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或竖井),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队均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各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入厂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限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的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技术制度
1.严格遵守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遵守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严格遵守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严格遵守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5.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安全的行为。
6.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重伤以上的电气事故、电气火灾和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或停工10d以上的电气设备事故,必须在事发后4h内报局(总公司)主管部门。
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
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第14篇 冬季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给全体职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用电活动。
三、具体事项
1、办公室:地暖、照明灯、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设备不用时随手关闭。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严格执行地暖温度控制标准,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时可开启空调制热,温度设定不得高于16℃,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所有电器开关、关好门窗。
2、公共场所: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空调等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四、管理维护
1、办公室的电器使用由各单位负责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加强责任管理。
2、公共场所的电器使用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各楼层公共区域用电管理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
五、违规情况处理
行政部将制定专人随时巡查各单位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地暖不关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50元的罚款;
2、人为损坏或丢失空调遥控器时,维修或购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若发现有违反第二条规定使用空调者,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 50元的罚款;夜间忘记关闭空调者,每次罚款人民币100元;
4、员工凡因使用不当或者违规操作电器设备,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由违规者负责一切经济损失。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地方电力物流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0日
第15篇 商城安全用电管理规定-3
商城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三)
为维护商户的安全及财产不受损失,正确维护及安全用电是每位商户的责任,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商城管理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由经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2、各商铺均设独立的电度表,用电实行先买后用的原则,商户需要买电,可直接与经营管理公司联系;
3、商户对原设计表箱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变更应按《装修规定》向管理部申请;
4、商户如需要增加用电负荷额度,需先向商城经营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供电设施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5、商铺里电表箱内的电表以及开关箱内的接线和照明商户不能私自更换及改动;
6、空调外机的安装需向经营管理公司申请,并按指定位置安装,维护商城的外观统一;
7、各商铺不得超负荷用电;
8、各商铺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要求。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用电;
9、商户在长时间离开商铺或下班时,必须关闭商铺内的所有电源开关;
10、商城公共地方的电线、线管等设施和设备,严禁商户接驳、拆卸和改动;
11、若电路出现故障应通知经营管理公司检查、维修,不得私自触及公共配电设施。如因私自作业造成的公用电器设施损坏,责任人应负全部经济责任;若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由责任人负全责;
12、私接私用公电将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由其自负;
13、商户如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自身及他人损失,须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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