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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位管理规定9篇

发布时间:2023-02-27 热度:82

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第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防火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确立企业的防火重点部位。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是控制室、汽机厂房、锅炉区域、油罐区、氨区、供氢站、资料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及沟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第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第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动火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便利生产检修的原则下,对动火管理工作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第六条 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一)一级动火区域:

集控室;

汽机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近的汽水管道;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

锅炉燃油管道、设备;

氨区;

储氢设备及氢管道,供氢站室内;

锅炉制粉系统的煤粉管、仓和煤粉管道上方;

电缆沟道内、电缆夹层;

脱硫吸收塔;

变压器区域;

危险品仓库;

各开关室、蓄电池室

网控楼;

(二)二级动火范围:

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的区域;

氢系统20米范围内;

主厂房、锅炉区域一级动火以外的地点

输煤系统设备;

脱硫脱硝设备;

其它生产区域。

第七条 动火审批制度

(一)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一式二份。

(三)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监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四)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三)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四)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五)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

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

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

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管道未清洗干净前;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七)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九条 油罐区动火安全措施

(一)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在四级以下的动火地点应处于油库的上风位置。

(二)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三)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四)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五)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六)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七)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八)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九)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第十条 氢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一)氢系统动火应严格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批制度;

(二)动火检修时,应尽可能将需修理的部件移到氢系统外安全地点;

(三)在氢系统现场动火时,动火部件应与其它连接的管道全部拆离,并加装金属盲板,并尽可能停止相连的制氢储氢设备的运行工作。

(四)动火设备应彻底用氮气吹扫置换,包括弯头死角,经各点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五)现场应有两台以上测爆仪进行现场监视,空气中含氢量应控制在4%以下。

(六)现场应使用铜制工具,或在工具上涂黄油。

(七)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八)现场使用的气电焊设备应放置在制氢室外,并远离氢系统管道,电焊的地线严禁接在运行的氢系统设备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装置、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十三条 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应急指示标志应每天检查一次,确保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按规定对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进行维护保养。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3、防火卷帘门具有机械、电器综合性能的重要防火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或消防设施维护机构负责管理与保养工作。

4、防火卷帘门必须每月定期启动,以免出现某些部件生锈而影响使用效果;

5、防火卷帘必须每季启动1至2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6、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检查各系统紧固件是否移位或松动,各焊接部位是否牢固,电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

7、维修工作完成后,需认真填写维修完工单,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签名,以备核查。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气呼吸器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其它设备、器材等。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第十九条 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

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识。

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安监部办理。

第五章 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每日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凡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六章 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第二十八条 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第二十九条 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三十条 运行值班人员每日对消防水系统的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维护人员每半月启动电动消防泵和柴油消防泵一次,并严格执行该系统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二条 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第三十四条 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喷头,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全厂各部位水喷淋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喷淋试验,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户内消火栓应利用房屋顶部消火栓定期试验,出水水柱一般应达到10米,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非火灾未经安监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第三十八条 消防蓄水池应保持水源清洁,并定期清洗。

第七章 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第四十条 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四十一条 值班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盘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维护人员每月对灭火剂贮存和驱动装置的压力检查一次,其压力表读数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90%。

第四十三条 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第四十四条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第八章 泡沫灭火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第第四十五条 油罐泡沫消防设备是我厂油罐区重要防火设备,为了维护使用好该设备,特制定本操作方法及管理规定。

一、应急操作方法:

(一)、电动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2油罐电动阀。

(二)、机械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1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2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二、管理规定

1、消防专职和专业消防员负责油罐泡沫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2、泡沫罐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3、消防专职对该设备应做到每月定期检查、月保养,确保设备阀门开关灵活,设备功能正常安全。

4、对相关运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指导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设备。

5、泡沫罐内药品应定期进行更换,确保药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油罐泡沫消防系统正常时应处于备用状态,非油罐火警不得动用。

第2篇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关键装置为:

1.石油企业海上、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

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重点)部位为: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

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

第四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局、总厂、厂)及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和二级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队)和班组三级监控。

第五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分级管理,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二级单位界定,直属公司(局、总厂、厂)审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七条 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单位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 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2. 二级单位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完善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

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公司(局、总厂、厂)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登记台帐,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二级单位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炼化企业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5.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3篇 大学安全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部位的确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重点部位,是指对全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如:研究所、图书馆、财务处、存放历史文献和秘密资料的档案室、试卷室、有贵重仪器设备(价值高)的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高配、电教中心以及容易发生群体性安全事故的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学校各学院、部门上报保卫处后,保卫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学校的消防和安全重点部位,填写《学校重点部位审定表》,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

二、重点部位的管理原则

重点部位是学校保卫工作的重点目标。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学院为党政一把手)是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此外,名重点部位主管部门还需明确一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责任人。消防重点部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三、重点部位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职责

(一)要高度重视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能高的骨干配置到重点部位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保卫档案。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职工或临时工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经审定后方可录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熟悉操作规程。

(二)对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法纪、安全、保密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四懂(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懂得火灾的逃生方法)、四会(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会灭初期火灾、会逃生)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保密意识。

(三)要根据重点部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从实际出发,制定出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和保密等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部门,一份送保卫处,一份留本部位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和保卫处要经常督促检查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情况。

(四)加强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工作。主管部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除一般性的防范措施外,特别要重视技术防范措施,要创造条件安装防盗、防火等报警装置和监控装置,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高保卫工作的有效性。

四、重点部位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职责

(一)每月要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和漏洞要及时报告,限期整改;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

(二)负责落实各种安全制度,并检查贯彻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

(三)对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职工必须有上岗证,并加强岗前培训,严格操作规程。

(四)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报主管部门领导和保卫处,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重大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在采取得当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报主管部门领导和保卫处领导。

(五)发生火险、火灾时要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并报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要妥善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发生人员伤害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抢救,并报告主管领导、保卫处等有关部门。

五、违反本规定而发生事故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后果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重点部位设立后不得随意撤销和更改。确因工作需要更改时,要经重点部位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卫处提请校主管领导研究决定后方可改变。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4篇 石化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贯彻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

1.2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控。

2 管理职责与分工

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对二级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界定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分工进行调整,检查和指导二级单位及职能部室领导联系承包情况,每季度汇总公司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公司和职能部门领导联系情况。

2.2 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设备、电气、仪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部门管理职责,以达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2.3 公司生产管理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分别负责公用工程系统、炼油板块、化工板块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定各自部门的管理职责,以达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2.4 公司组织干部部协同安全监察部,对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情况进行考核。

2.5 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电气、仪表的完好适用和运行中的安全管理。

2.6 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工作程序

3.1 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的界定。

3.1.1 公司级关键装置共43套,其中一级20套,二级23套(具体见附件5.1)。

3.1.2 公司级要害(重点)部位共 40个(处),其中一级4个(处),二级36个(处)(具体见附件5.2)。

3.1.3 除公司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重点)部位外,各二级单位应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界定标准,界定厂(中心)级关键装置及要害(重点)部位。

3.2 对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厂(中心)两级管理和公司、厂(中心)、班组三级监控。

3.3 一级、二级关键装置和一级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按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见附件5.6)的要求进行工作。二级要害(重点)部位可设置专兼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参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开展工作。

3.4 公司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形成安全管理检(抽)查报告。

3.5 公司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本规定3.18条款要求。二级单位安排本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和各部门的正职,参加本厂公司一、二级或厂(中心)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定点联系,联系的频次为每月一次。联系情况填写在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9)。

3.6 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二级单位上报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编制“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元月15日前上报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监管局。

3.7 公司安全监察部应登记台帐(见附件5.3),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综合管理档案。综合管理档案应包括: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目录、管理概况、登记的台账、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和安全管理检(抽)查报告等。

3.8 二级单位须完善机、电、仪、操、管人员职责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其中电、仪人员职责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由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9 二级单位每季度对所管理监控的一、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按照《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检查书面报告编制要点和格式》(见附件5.4)的要求逐项进行一次专业检查,将检查出的问题登记在上半年及全年的安全检查书面报告中,检查人签字,责任人由检查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其中电、仪等相关部分由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安排检查,检查人签字,责任人由检查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后,纳入到上半年及全年的安全检查技术报告中。

3.10 二级单位要撰写本单位上半年和全年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概况”,内容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关键装置的变化情况及明细,共对多少套装置和部位进行了多少次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具体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情况、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情况、专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和变动情况、管理规定的制订和修订情况、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在95%及自控率在90%以下情况、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未达100%情况、安全阀压力容器超期未检验情况、开展综合性反事故演习和预案演练情况、发生的事故情况、其他方面的情况等。

3.11 二级单位应确定关键装置要害(重点)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并加强检查、监督。二级单位和设备检维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填写《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危险点检查表》(见附件5.5),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2 必须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预案,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实际演练并严格考核。

3.12.1 安全工程师年初将填写的《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见附件5.7)提交给主管领导批准,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于元月10日前将计划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2.2 根据上级的要求、安全生产形势及装置的安全状况,安全工程师可适当调整演练计划,必须进行变更管理。

3.12.3 根据计划,由安全工程师按照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其内容要说明“本方案是根据_____应急预案编制而成”,具体包括:演练题目、预案演练类型、演练时间、演练地点、演练内容、事故演练基本程序、指挥小组成员、参加人员及人员分工、演习评判等内容,并按时组织实施。

3.12.4 成立由相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演练考核小组,对每次演练进行考核,并填写《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考核表》(参见附件5.8)。

3.13 二级单位应建立厂(中心)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台帐和综合档案,台帐参照公司的格式,综合档案包括: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目录、管理概况、登记的台账、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等。对每套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分别建立管理档案,应包括:领导干部定点联系登记表、预案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考核表、检查技术报告、危险点分布图、危险点检查表等。

3.14 监控要求

3.14.1 工艺、安全、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进行监控管理并每月进行一次专业检查。

3.14.1.1 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4.1.2 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5‰。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好用,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关键机组实行“特级维护”,执行《燕山石化关键机组特级维护管理规定》。

3.14.1.3 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燕山石化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3.14.1.4 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等配备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3.15 班组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3.16 操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17 公司和二级单位要定期登记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台账并纳入本单位管理档案中,公司每半年登记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登记1次;二级单位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和全年的台账、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技术报告、管理概况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8 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管理要求。

3.18.1 公司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要有现职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联系(承包),各单位也必须有厂(中心)和部门领导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监督责任牌”。

3.18.2 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

3.18.2.1 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3.18.2.2 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

3.18.2.3 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3.18.2.4 帮助并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3.18.2.5 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3.18.2.6 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3.18.3 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工作联系与反馈制。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干部至少每季、公司机关职能部室领导和二级单位厂级领导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部门领导也必须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或班组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参加问题整改和事故分析会、观摩事故预案演练活动、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二级单位应及时将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活动情况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18.4 领导干部联系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活动情况由二级单位按月填写,格式见《燕山石化公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9)。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季度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4 检查监督与考核

4.1 本规定是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和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各项管理活动的规范和准则,一经颁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4.2 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履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要求实施考核。

5 附件

5.1 公司级关键装置目录

5.2 公司级要害(重点)部位目录

5.3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台帐

5.4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编制要点和格式

5.5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危险点检查表

5.6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安全职责

5.7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

5.8 燕山石化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演练考核表

5.9 燕山石化公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情况登记表

5.10 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业务流程

5.11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底稿

第5篇 学院学校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学院(学校)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学院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防止出现火灾、被盗及其它灾害性事故,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学院要害部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列选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保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人员落实保卫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2、院内各安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等档案应报保卫处备案。

3、院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如锅炉工、厨工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4、院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并安装相应的灭火和防盗报警设备。

5、学院保卫处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隐患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6、学院对在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出现不安全事故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6篇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一、目的

加强益民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消防设备设施,预防火灾发生。维护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日常消防巡查的基础上对增加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工作。消防重点部位分为设备房、宿舍、商户、仓库及停车场。设备用房包括:消防监控中心、水泵房、恒压泵房、电梯机房、高低压电房、发电机房、变压器房、空调机房、层间电房.

三、职责

1.工程部负责设备房消防安全的巡查及餐饮单元设备设施和工程部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

2.物业部负责物业宿舍和各区租户的消防安全巡查。

3.仓管员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巡查。

4.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车场、各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检查。

四、内容

(一)设备房

1、运行班各岗位当班人员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消防水泵房、恒压泵房、高低压电房、变压器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运行班值班电工负责层间电房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周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3、 消防中心负责消防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4、 各值班电工负责电梯机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二) 仓库

1、仓管员负责服务中心仓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仓库管理员休息时除外),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仓库)》。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

(三) 车场

1、 保安部负责车场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车场)》。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四)宿舍

1、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工程部负责工程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第7篇 大京发电厂防火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确立企业的防火重点部位。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是控制室、汽机厂房、锅炉区域、油罐区、氨区、供氢站、资料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及沟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第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第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动火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便利生产检修的原则下,对动火管理工作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第六条 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一)一级动火区域:

集控室;

汽机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近的汽水管道;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

锅炉燃油管道、设备;

氨区;

储氢设备及氢管道,供氢站室内;

锅炉制粉系统的煤粉管、仓和煤粉管道上方;

电缆沟道内、电缆夹层;

脱硫吸收塔;

变压器区域;

危险品仓库;

各开关室、蓄电池室

网控楼;

(二)二级动火范围:

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的区域;

氢系统20米范围内;

主厂房、锅炉区域一级动火以外的地点

输煤系统设备;

脱硫脱硝设备;

其它生产区域。

第七条 动火审批制度

(一)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一式二份。

(三)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监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四)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三)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四)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五)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

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

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

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管道未清洗干净前;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七)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九条 油罐区动火安全措施

(一)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在四级以下的动火地点应处于油库的上风位置。

(二)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三)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四)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五)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六)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七)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八)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九)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第十条 氢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一)氢系统动火应严格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批制度;

(二)动火检修时,应尽可能将需修理的部件移到氢系统外安全地点;

(三)在氢系统现场动火时,动火部件应与其它连接的管道全部拆离,并加装金属盲板,并尽可能停止相连的制氢储氢设备的运行工作。

(四)动火设备应彻底用氮气吹扫置换,包括弯头死角,经各点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五)现场应有两台以上测爆仪进行现场监视,空气中含氢量应控制在4%以下。

(六)现场应使用铜制工具,或在工具上涂黄油。

(七)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八)现场使用的气电焊设备应放置在制氢室外,并远离氢系统管道,电焊的地线严禁接在运行的氢系统设备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装置、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十三条 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应急指示标志应每天检查一次,确保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按规定对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进行维护保养。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3、防火卷帘门具有机械、电器综合性能的重要防火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或消防设施维护机构负责管理与保养工作。

4、防火卷帘门必须每月定期启动,以免出现某些部件生锈而影响使用效果;

5、防火卷帘必须每季启动1至2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6、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检查各系统紧固件是否移位或松动,各焊接部位是否牢固,电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

7、维修工作完成后,需认真填写维修完工单,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签名,以备核查。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气呼吸器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其它设备、器材等。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第十九条 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

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识。

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安监部办理。

第五章 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每日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凡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六章 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第二十八条 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第二十九条 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三十条 运行值班人员每日对消防水系统的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维护人员每半月启动电动消防泵和柴油消防泵一次,并严格执行该系统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二条 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第三十四条 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喷头,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全厂各部位水喷淋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喷淋试验,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户内消火栓应利用房屋顶部消火栓定期试验,出水水柱一般应达到10米,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非火灾未经安监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第三十八条 消防蓄水池应保持水源清洁,并定期清洗。

第七章 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第四十条 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四十一条 值班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盘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维护人员每月对灭火剂贮存和驱动装置的压力检查一次,其压力表读数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90%。

第四十三条 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第四十四条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第八章 泡沫灭火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第第四十五条 油罐泡沫消防设备是我厂油罐区重要防火设备,为了维护使用好该设备,特制定本操作方法及管理规定。

一、应急操作方法:

(一)、电动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2油罐电动阀。

(二)、机械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1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2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二、管理规定

1、消防专职和专业消防员负责油罐泡沫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2、泡沫罐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3、消防专职对该设备应做到每月定期检查、月保养,确保设备阀门开关灵活,设备功能正常安全。

4、对相关运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指导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设备。

5、泡沫罐内药品应定期进行更换,确保药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油罐泡沫消防系统正常时应处于备用状态,非油罐火警不得动用。

第8篇 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加强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关键装置为催化装置、加制氢装置、常减压装置、;重点部位为储运罐区、、装卸台、高压配电室。

第三条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1.关键装置为: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2.本规定所指重点部位为: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第四条 职责

1.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公司领导承包管理,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承包部位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整改情况;

(4)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工作;

(5)每月到承包部位进行1次安全活动;

(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2.安全部负责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部负责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生产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各单位负责按照本规定,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施安全管理。

第五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

1.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和监控。

(2)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单位进行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界定。

(3)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监控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4)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要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公司安全部每月组织安委会成员进行1次联合安全检查。

(5)生产车间领导和负责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每天至少2次对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6)各车间要建立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档案和登记台帐。建立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要认真记录并存档。

(7)各车间要明确完善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的安全管理职责,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等单位要定期对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按照定点、定时、定单位、定人员、定责任的原则,对各危险点实施全方位的监控管理。

(8)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1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等。

2.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部位的监控要求

(1)公司级监控要求:公司各职能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本规定要求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监控管理。

① 各种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② 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规定指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③ 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④ 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⑤ 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车间级监控管理要求:

① 确认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并绘制出危险点的分布图,明确承包人。

② 要定期组织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并不断完善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进行至少4次演练。使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各岗位人员会识别并按岗位职责和预案要求及时处理各种异常现象和事故。

③ 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2次上岗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④ 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⑤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⑥ 施工、检修时,要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设专人监护。

(3)班组级监控要求:

① 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② 每班对安全设施、危险点、毒害点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③ 及时报告险情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④ 凡是外来人员必须经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所在区域负责人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强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关键装置为:

1.石油企业海上、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

2.工艺生产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装置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要害(重点)部位为: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生产过程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贮存、储运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化学毒性为高度、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以及可能形成爆炸和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

4.对装置和生产安、稳、长、满、优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

第四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公司(局、总厂、厂)及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和二级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队)和班组三级监控。

第五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分级管理,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二级单位界定,直属公司(局、总厂、厂)审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各种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七条 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单位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 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2. 二级单位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完善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

关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3.公司(局、总厂、厂)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登记台帐,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对二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二级单位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

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炼化企业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

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

5.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十条 基层单位监控要求:

1.确认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关键装置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工程师或安全员;

4.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班组监控要求: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每周对安全设施、每天对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演练,使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附件1: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附件2: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考表

一、油气生产

海上钻井平台

海上、水上采油平台

海上作业平台

海上、水上井组平台

二、炼油

加氢裂化装置

热裂化装置

加氢精制装置

常减压蒸馏装置

制氢装置

汽油再蒸馏装置

催化重整装置

汽油电化学精制装置

催化裂化装置

溶剂脱蜡脱油装置

气体分馏装置

汽油脱醇装置

溶剂脱沥青装置

减粘裂化装置

气体脱硫装置

硫磺回收装置

气体脱硫醇装置

烷基化装置

液化石油气化学精制装置

润滑油加氢装置

延迟焦化装置

mtbe装置

三、

蒸汽裂解乙烯、丙烯装置

丁烯氧化脱氢制丁二烯装置

裂解汽油加氢装置

乙烯直接法制氯乙醛装置

芳烃抽提装置

合成甲醛装置

对二甲苯装置

乙醛氧化制乙酸(醋酸)装置

对二甲苯二甲酯装置

环氧氯丙烷装置

对苯二甲酸装置

羧基合成制丁醇装置

环氧乙烷装置

间甲酚装置

环乙烷装置

碳四抽提丁二烯装置

丙烯腈装置

乙烯氧氯化法制氯乙烯装置

四、合成橡胶

丁苯橡胶装置

顺丁橡胶装置

丁腈橡胶装置

五、合成树脂及塑料

尼龙6(已内酰胺)装置

聚乙烯醇装置

高压聚乙烯装置

聚脂装置

低压聚乙烯装置

聚苯乙烯装置

聚丙烯装置

abs塑料装置

六、合成氨

合成氨装置

尿素装置

七、石油化纤

涤纶装置

腈纶装置

锦纶装置

维尼纶装置

尼纶装置

《重点部位管理规定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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