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牙克石项目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项目部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项目部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条 项目部经理应及时建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条 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项目部经理要组织施工技术、机电设备人员等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针对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和安全评价,学习和掌握相关技术、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对起重吊装、脚手架、管沟开挖等作业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如:电工、电气焊、起重、机操和无损探伤检测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施工机械、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状态检查,并经项目部自检和公司设备主管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七条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电气安装规范,并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规定的安全电压。
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以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应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搭建和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
应严格分区隔离保管易燃易爆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其设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区域及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并加设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项目部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及震动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和靠近。
道路须保持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应及时购置和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新。
严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三章 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办公区、生活区要与生产作业区明确分隔,在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牌,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档、围墙,围档要坚固,围墙要稳定。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所有人员均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结构复杂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主办技术人员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交接双方均应签认,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坑及沟、坎、井、孔、洞等特殊的地形地物,均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向基础上安放设备,垫板尚未取出前,手指应放在垫板的两侧,严禁放在垫板的上、下方,垫板必须垫平、垫实、垫稳。
对于头重脚轻及其他容易倾倒的设备和构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垫实撑牢,并应设防护栏和安全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安装吊顶内线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 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
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铺设脚手板;
有触电危险的照明设施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第二十二条 从事剔槽、打洞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锤柄不得松动,錾子不得卷边、裂纹。
打过墙、楼板透眼时,墙体后面,楼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第二十三条 在平台、楼板上用人力弯管器煨弯时,应背向楼心,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大管径管子灌沙煨管时,沙子必须用火烘干后灌入。
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时,上下要错开,不得在同一立面进行交叉作业。
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第二十四条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出。
二人穿线,应配合协调,一呼一应。
高处穿线,不得用力过猛。
第二十五条 进行设备内部检查时,应使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 装卸及起重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手推车装运物料时,必须保持车体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车;
前后车距平地时不得少于2m,下坡时不得少于10m。
向槽内下料时,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车轮应挡掩,严禁猛推和撒把倒料。
第二十七条 两人抬运重物时,上下肩要同时起落,多人抬运重物,必须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同起同落、步调一致、前后互相照应,并注意脚下障碍物。
所抬重物离地高度一般以30cm为宜。
第二十八条 运料车辆未停稳前,严禁随车人员下车。
材料应按次序装卸、码放齐整,禁止以抛掷方式装卸材料。
车辆倒退时,指挥人员应站 在槽帮的侧面,并且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辆行程范围内的砖垛、门垛下不得站人。
第二十九条 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操作,轻拿轻放,不得互相碰撞或抛扔等,避免剧烈震动。
第三十条 搬运配电柜时,应有专人指挥,保持步调一致。
多台配电盘(箱)并列安装时,作业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箱)的接合部位,不得触摸连接螺孔及螺丝。
第三十一条 用井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输时,零散材料应码放整齐平稳,运长料不得高出吊盘(笼),同时必须采取防滑落措施。
第三十二条 设备开箱检查清点时,必须清除箱顶上的灰尘、泥土及其他物件,拆除的箱板应及时清理码放在指定地点。
拆箱后,未正式安装的设备与构件必须用垫物垫平、垫实、垫稳。
第三十三条 拆卸设备的零部件,应放置平稳,装配时严禁将手插入连接面或探摸螺栓孔。
第三十四条 在吊车、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测、清洗、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锁止,并且用道木或支架垫平、垫稳,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操作。
第五章 高处平台作业
第三十五条 高平台处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架设安全网,做好防雷接地措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
第三十六条 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使用的工具和零星材料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不能佩带工具袋时,工具和零星材料应装入袋中,用绳索起吊运送,严禁上下抛掷递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不相一致处,以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电气安装及调试
第三十八条 挖电缆沟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
在交通道路附近或较繁华地区开挖电缆沟时,应设置隔离栏杆和标志牌,夜间设红色警戒标志灯。
第三十九条 人工滚运电缆时,推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前方,两侧人员所站位置不得超过缆轴中心。
电缆上、下坡时,应采用在电缆轴中心孔穿铁管,在铁管上拴绳拉放的方法,平稳、缓慢进行。
电缆停顿时,将绳拉紧,及时“打掩”制动。
人力滚动电缆路面坡度不宜超过15°。
第四十条 汽车运送电缆时,电缆应尽量放在车厢前部(跟车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后面),并用钢丝缆绳固定。
第四十一条 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敷设电缆,并设专人指挥,架设电缆轴的地面必须平整坚实,支架必须采用有底平面的专用支架,严禁用千斤顶等代替。
第四十二条 人力拉引电缆时,力量要均匀,速度应平稳,不得猛拉猛跑,看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轴前方。
敷设电缆时,处于拐角的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弯曲半径的外侧。
过管处的人员送电缆时手不得离管口太近,迎电缆时,眼及身体严禁直对管口。
第四十三条 竖直敷设电缆作业,必须有预防电缆失控下溜的安全措施,电缆放完后,应立即固定、卡牢。
第四十四条 在已送电运行的变电室沟内进行电缆敷设时,电缆所进 入的开关柜必须停电,同时采用绝缘隔板等措施;
在开关柜旁操作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10kv以下开关柜);
剩余电缆较长时,必须将电缆头进行绝缘包封,捆扎固定,保持绝缘强度,严禁电缆与带电体接触。
第四十五条 在隧道内敷设电缆时,临时照明的电压不得大于36v。
施工前应清理地面,排净积水,必要时须进行气体检测,并加强通风,清除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十六条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四十七条 设备清洗、脱脂的场地必须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置警示牌。
用汽油做清洗剂,场地周围必须杜绝明火。
如用热煤油,加温后油温不得超过40℃,严禁用火焰直接对盛煤油的容器加热(中间必须用铁板隔开)。
用热机油做清洗剂,油温不得超过120℃。
清洗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要收集在金属容器内,不得随意乱扔。
第四十八条 设备试运转前,应对安全防护装置做可靠试验,试运转区域应设明显标志,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
必须按照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设备试运转操作,有条件时,应先用人力盘动,无法用人力盘动的大设备,可使用机械,但必须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加动力源,并遵照“从低速到高速,从轻载到满负荷”的原则,谨慎地逐步操作,同时做好试运转的各项记录。
第四十九条 电气调试时,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被调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专人看守或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待仪表、接地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或材料非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 行。
因故暂停或试验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
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第五十一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类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志牌,严禁合闸。
第五十二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严禁所有人员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测定后,必须放电,遇到雷电天气,停止摇测线路绝缘。
第五十三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以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的方式进行。
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采用绝缘棒放电。
第2篇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实现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学地管理好、用好设备,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矿机电设备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为了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矿成立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并配备电器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械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电设备管理技术员一名。
二、机电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1、一般机电设备的选型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结合实际使用要求,做好设备签报计划上报公司竞标采购,努力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证件齐全、经济合理,大型固定设备及采掘设备(含主要配件)要优先选择原厂订购。
2、机电设备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验收人员不签字验收,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矿处理。
三、机电设备的领用
1、各队需要增用的机电设备应根据工作计划提前申请,注明设备使用地点及负荷情况送报机运科给予批复,由机运科发放设备。
2、电气设备在下井前应经全面检查、检修并经过试运检查、验收,开出入井合格证,方可入库、发放下井。
3、凡是进矿新设备及库存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下井前必须重新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下井。
4、设备安装使用后,机运科技术人员应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建立帐卡。
四、机电设备的验收
(一)、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人员应联同生产运营科、供应部门根据购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逐一进行清点验收,查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性能,否则进行退货处理。
l、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l、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五、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查、检修
1、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4、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性能较低和精度超限时,要进行调整或检修。
5、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维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6、机运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7、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编制,由机电科编制检修计划报公司、矿领导批准后由机运科组织实施。
8、每天夜班00:30时-8:30时为全矿停产检修时间,对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全面检查检修。
9、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安排停产处理。
10、检修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机电设备的移交
1、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接。在交接单上注明设备的台数、五小及电缆数量等现场交接人员共同签字,机运科备案。
第3篇 机电设备操作管理规定办法
1.配电房操作管理规定
1.1目的
规范低压配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的操作。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辖区内低压配电设备设施的操作。
1.3配电房的操作
1.3.1操作规定
1)配电房的一切操作都应执行操作票制度。
2)配电房的一切操作都必须由两名正式电工来进行,一人操作另一人唱票及监护。
3)严格按操作票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不得任意简化。
4)当高压::电源突然停电时(非本配电房故障时)应立即拉开失电线低压配电柜总开关,启动应急发电机确保应急负荷用电,同时与上级供电部门联系,并做好相应记录。
1.3.2停电的操作步骤
1)接到停电命令后,由工程部主任填写《操作票》。
2)明确操作内容,核对要停电的设备。
3)按操作票在监控下进行停电操作。
4)停电后进行验电并接好地线,装设遮栏,悬挂警示牌。
1.3.3送电的操作步骤
1)接到送电命令后,由工程部主任填写《操作票》。
2)明确操作内容,核对要送电的设备。
3)拆除临时接地线,临时遮栏及警示牌等。
4)在监护下,按操作票进行合闸送电操作。
1.3.4配电房的日常巡查与维护
1)运行人员应隔2小时巡查一次配电房,并填写《配电房运行巡查记录》表。
2)变压器运行声音、温度是否正常、低压柜主进及各支路负荷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电流运行是否平稳。
3)电容补偿柜运行和交流接触器及配件、补偿值是否正常,三相负荷是否平衡,三相电压是否相等。
4)各低压柜内螺丝、接头是否松动。
5)巡查内容应详细记录在《配电设备运行记录》表中。
1.3.5配电房事故或故障处理
1)运行中的低压配电柜发生事故或故障(如跳闸、停电)运行人员应迅速正确地进行判断和处理,分清事故情况,事故或故障不明时,不应自行处理,以免事故扩大,处理程序见《停电应急处理规程》及《停电应急处理人员安排表》。
2)处理事故或故障时,应设法保证配电房自用电源及重要设备的电源,并将处理过程及故障详细记录在《配电房故障记录》中。
1.4配电房管理规定
1.4.1保持配电房干净、整洁、通风、无杂物。专用工具及备件摆放齐整,并有清册记录。
1.4.2配电房设立专门岗位责任人。
1.4.3进入配电房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有上岗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
1.4.4保持配电房内照明充足正常,备用电源及灯具满足要求。
1.4.5配电房应张挂配电系统图,值班人员应明了配电负荷分配情况,及时调控。
1.4.6配电房内应有相应保护措施和相关警示说明或标志,应配备安全保护用具。
1.4.7配电房之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1.5附表:
1.5.1《操作票》
1.5.2《配电房运行巡查记录》
1.5.3《配电设备运行记录》
1.5.4《低压配电柜检查保养计划表》
1.5.5《配电房检查保养记录表》
1.5.6《配电房故障记录》
2.应急发电机组操作管理规定
2.1目的
规范柴油发电机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地操作。
2.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柴油发电机的操作。
2.3应急发电机的操作
2.3.1操作规程
1)在市电停电时,应及时启
动发电机。
2)启动前须检查机油、柴油、电池、电压是否正常。水箱内水位是否足够。
3)检查风叶及传动皮带等是否正常,检查机身各处是否有漏油及其它连接松动现象。
4)一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秒,连续两次启动不成功,应间隔2分钟再启动,如重复三次不能启动,则应查明原因。
5)发电机正常供电运行后,应注意观察各仪表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
6)运行时保持机组负荷不超过客定值80%。
7)市电恢复供电后,按启动程序逆操作转换市电。停机前应保持空载运行5 分钟以上。
8)运行期间,注意打开补风机。
9)应急发电机启动后,应间隔2小时左右,记录电压、电流、油压、水温等。
10)在运行::中,确保发电机组正常安全运行,必须用看、听、嗅、摸四结合方法对机组进行检查。
2.3.2应急发电机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1)检查油箱油量及水箱内的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添足。
2)检查机油平面,不足时应添足。
3)检查各附件安装的稳固程度,地脚螺丝及各机械连接的牢靠性。
4)检查机器是否有漏油、漏水等现象。
5)检查各仪表是否正常,蓄电池电池水是否添足,检查蓄电池电压是否正常。
6)清洁机器及附件设备外表。
7)发电机平时置于自动待发状态,蓄电池置于充电状态。
2.4管理规定
2.4.1保持应急发电机机房干净整洁。
2.4.2发电机组与储油间隔离,储油间应有单独通风设施,并有防爆灯。
2.4.3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标示明确,普通灭火设施齐全,co2灭火系统处在正常监控状态。
2.4.4发电机非使用时应定期试运行,时间每次不少于15分钟,每次运行应有详细记录。
2.4.5有明确岗位责任人,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计划和记录,以及故障处理记录。
2.5附表:
2.5.1《应急发电机运行记录》
2.5.2《应急发电机运行巡查记录》
2.5.3《发电机组故障记录》
2.5.4《应急发电机维修保养计划表》
2.5.5《发电机保养记录》
3.电梯(扶梯)操作管理规定
3.1目的
规范电梯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各项性能完好、安全运行。
3.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处辖区内的电梯操作。
3.3电梯的操作
3.3.1操作规程
1)具有电梯操作上岗证者操作电梯,检查电梯轿厢相,控制箱、电梯井及井底情况,一切情况正常后可开启电梯。
2)检查机房内滑油,曳引机等是否正常。
3)检查机房内电源,观察正常后,用专用钥匙开启电梯。
4)检查电梯内各辅助开关是否处在正常位置,辅助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3.3.2日常巡查与维护
1)电动机油位,不低于油镜中线,不漏油,通风良好。
2)检查轿厢是否平稳,是否有不正常声音,警铃、对讲电话、风扇等是否正常。
3)限速器转动部分加润滑油,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
4)检查接触器,继电器是否正常,无异声,接点无打火积炭、熔焊、烧蚀等现象。
5)自动门传动机构,安全触板传动机构动作是否正常,开关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轿厢门限位开关、减速开关、门锁接点等有无损坏。
6)检查轿厢和对重导靴油盒中的油量,缺油时应及时加油。
7)检查各指示灯、按钮有无损坏。
8)检查各平层感应器是否有移位,平层准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4管理规定
3.4.1保持电梯机房内干净通风,温度不超过400c,不得
堆放易燃物品和腐蚀性物品,消防器材齐备完好,紧急救援工具齐全,其它标示明确。
3.4.2保持轿厢内通风明亮,轿厢顶、底坑等干净无杂物。
3.4.3电梯的操作和维修必须由具有上岗资格者完成,电梯必须有明确维保责任人,电弱须有明确的紧急困人解救小组和解救方案。
3.4.4电梯专用钥匙、专用工具由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使用人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4.5电梯维保时须设立防护措施,悬挂标示牌和护栏。
3.4.6电梯须有完整的维修保养记录和其它相关记录。
3.5附表:
3.5.1《电梯运行巡查记录》
3.5.2《电梯故障处理记录表》
3.5.3《电梯维修保养计划表》
3.5.4《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表》
4.电梯困人救援作业规程
4.1目的
规范电梯困人救援工作程序,确保乘客与电梯安全。
4.2适用范围
适用物业公司各管理处辖区内电梯困人的求援工作。
4.3释放被困于电梯内乘客的规则和步骤
4.3.1切断机房电梯总电源,并挂上'正在维修'示意牌。
4.3.2检查电梯机房内情况是否正常。
4.3.3机房须有足够的照明,查看钢丝绳或钢带上的楼层标记确定停放位置。
4.3.4移动轿厢前,保证轿厢门处于安全关闭及厅门关闭。
4.3.5使用抱闸扳手时,先确保电梯电源开关已切断。
4.3.6使用抱闸扳手,必须一人控制松闸而另一人转动手轮。
4.3.7将放在制动器上的抱闸扳手向下拉,使制动器慢慢松开,另一人转动手轮向左向右,以较易扳动方向为准。操作时应断续动作(一撬一放)使轿厢内逐步移动。
4.3.8当所有乘客离开电梯后,必须把厅门关好并锁紧。
4.3.9如轿厢停于最上层或最下层,不可只撬开制动器令,轿厢自由移动,而应在 撬开制动器的同时把紧手轮并用人力盘绞,使轿厢向正方向移动。
5.消防联动系统操作规程
5.1目的
规范消防联动系统的操作
5.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5.3消防联动系统的操作
5.3.1操作规程
1)火灾自动报警时,首先看其显示屏报警部位为几层几区,并到指定位置查看。
2)当确定::有火灾时,启动联动系统,切断非消防电源,切入应急电源启动发电机,把电梯全部迫降到一楼,消防梯供抢险人员使用。
3)启动消防水泵,使消防栓内水压充足,供灭火使用。
4)启动消防排烟风机,排除着火层烟雾,启动送风机给灭火和疏散提供方便。
5)发出疏散命令,打开楼层广播,通知业主疏散。
6)如没有火灾发生,是误报火警,按'复位'按钮,将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5.3.2消防联动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5.3.1检查显示屏上各种显示是否正常。
5.3.2检查火灾自动报警柜内各接口是否松动,线路是否有损伤。
5.3.3擦拭设备,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等。
5.3.4检查柜上各显示灯是否烧坏,各按钮开关是否在正确的位置上,指示准确无误。
5.3.5检查各消防报警设备,消防反馈设备的正常功能,发现故障立即检查维修。
5.4 管理规程
5.4.1消防联动监控中心须有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严格作好各种记录。
5.4.2消防联动系统维保责任人须有消防上岗证,按维保计划定期维保,确保整个系统发挥正常功能。
5.4.3消防联动设施为消防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专用工具、专用设备应保管理良好。
5.4.4发现消防联动系统
的报警须立即弄清原因,按操作规程处理,发现故障须立即排除,所有系统的报警或动作都须作详细处理记录。
5.4.5消防监控中心须保持干净整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内。
5.5附表:
5.5.1《消防联动系统巡查记录》
5.5.2《消防联动系统维修保养计划表》
5.5.3《消防联动系统维修保养记录表》
5.5.4《消防联动系统故障(或报警)处理记录表
6.水泵操作管理规定
6.1目的
规范给水设备设施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地操作给水设备设施。
6.2 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辖区内给水设备设施的操作。
6.3水泵的操作
6.3.1操作规程
1)启动水泵前应检查水泵进出水闸阀是否打开。水池内是否还有足够存水。
2)检查电压表,信号灯指示情况。
3)手盘动水泵转轴,应灵活无阻滞。
4)启动水泵,注意观察启动电流,运行3分钟至5分钟,听有无异常杂音,观察各管路是否有漏水现象等。
5)查看压力表是否达到规定压力值。
6)水泵运行中应观察各运行参数是否正常,触摸马达温度。
6.3.2水泵房的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1)检查各部的螺母、泵体与管路、截止阀、闸阀、轴承、地脚螺栓等机械部分连接是否松动及完好。
2)水池水位的高低,浮球阀是否完好。
3)起动开关柜内电气与仪表,接触器,开关是否完好,电流、电压、压力表是否正常。
4)泵房内管路系统有无渗水现象。
5)对于消防泵、喷淋泵等正常情况下不使用的设备每半月或一个月启动1-2分钟试运转,并记录在运行记录本内。
6.4管理规程
6.4.1保持水泵房及周围环境的干净整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
6.4.2水泵房的维修保养工作尽量不影响生活及消防供水,保持备用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制定周密完善的供水措施,保证水源供应不停顿。
6.4.3供水设施应与排水设施隔离,供水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卫生知识和防范知识。
6.4.4水泵的运行应有运行记录,平时应有巡查记录和维保记录。
6.5附表:
6.5.1《水泵房运行记录表》
6.5.2《水泵故障处理记录表》
6.5.3《水泵房维修保养记录》
第4篇 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的完整,为设备维护维修提供支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__花园机电设备资料、档案的管理。
3.内容
3.1机电设备资料的管理
3.1.1机电设备资料原件统一由管理处兼职资料员保管,需标识清楚。
3.1.2常用的机电设备资料可复印一份保存于机电值班室按班移交。
3.1.3机电设备资料的借用需经机电主管批准后到管理处兼职资料员处借阅,并及时返还。
3.1.4发生设备资料缺页现象由管理处兼职资料员报管理处主任严肃处理。
3.2机电设备档案的管理
3.2.1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档案由机电主管统一集中保管。
3.2.2机电设备大中修档案长期保管直到设备报废一年后销毁。
3.2.3机电设备维护维修档案的借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3.3机电设备资料、档案应保存通风良好,干湿度正常的房间。
3.4机电设备资料、档案应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第5篇 安装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各单位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单位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建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组织安全生产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全面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条 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施工技术、机电设备人员等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针对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和安全评价,学习和掌握相关技术、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对起重吊装、脚手架、管沟开挖等作业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如:电工、电气焊、起重、机操和无损探伤检测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 施工机械、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状态检查,并经项目部自检和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七条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电气安装规范,并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
第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规定的安全电压。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以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搭建和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分区隔离保管易燃易爆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其设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区域及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并加设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及震动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和靠近。道路须保持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购置和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新。严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三章 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办公区、生活区要与生产作业区明确分隔,在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牌,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档、围墙,围档要坚固,围墙要稳定。
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所有人员均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结构复杂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主办技术人员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交接双方均应签认,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坑及沟、坎、井、孔、洞等特殊的地形地物,均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向基础上安放设备,垫板尚未取出前,手指应放在垫板的两侧,严禁放在垫板的上、下方,垫板必须垫平、垫实、垫稳。对于头重脚轻及其他容易倾倒的设备和构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垫实撑牢,并应设防护栏和安全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安装吊顶内线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铺设脚手板;有触电危险的照明设施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第二十二条 从事剔槽、打洞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锤柄不得松动,錾子不得卷边、裂纹。打过墙、楼板透眼时,墙体后面,楼板下面不得有人靠近。
第二十三条 在平台、楼板上用人力弯管器煨弯时,应背向楼心,操作时面部要避开。大管径管子灌沙煨管时,沙子必须用火烘干后灌入。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时,上下要错开,不得在同一立面进行交叉作业。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停留。
第二十四条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出。二人穿线,应配合协调,一呼一应。高处穿线,不得用力过猛。
第二十五条 进行设备内部检查时,应使用安全行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 装卸及起重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使用手推车装运物料时,必须保持车体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车;前后车距平地时不得少于2m,下坡时不得少于10m。向槽内下料时,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车轮应挡掩,严禁猛推和撒把倒料。
第二十七条 两人抬运重物时,上下肩要同时起落,多人抬运重物,必须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同起同落、步调一致、前后互相照应,并注意脚下障碍物。所抬重物离地高度一般以30cm为宜。
第二十八条 运料车辆未停稳前,严禁随车人员下车。材料应按次序装卸、码放齐整,禁止以抛掷方式装卸材料。车辆倒退时,指挥人员应站在槽帮的侧面,并且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辆行程范围内的砖垛、门垛下不得站人。
第二十九条 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操作,轻拿轻放,不得互相碰撞或抛扔等,避免剧烈震动。
第三十条 搬运配电柜时,应有专人指挥,保持步调一致。多台配电盘(箱)并列安装时,作业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箱)的接合部位,不得触摸连接螺孔及螺丝。
第三十一条 用井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垂直运输时,零散材料应码放整齐平稳,运长料不得高出吊盘(笼),同时必须采取防滑落措施。
第三十二条 设备开箱检查清点时,必须清除箱顶上的灰尘、泥土及其他物件,拆除的箱板应及时清理码放在指定地点。拆箱后,未正式安装的设备与构件必须用垫物垫平、垫实、垫稳。
第三十三条 拆卸设备的零部件,应放置平稳,装配时严禁将手插入连接面或探摸螺栓孔。
第三十四条 在吊车、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测、清洗、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锁止,并且用道木或支架垫平、垫稳,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操作。
第五章 高处平台作业
第三十五条 高平台处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架设安全网,做好防雷接地措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
第三十六条 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工具和零星材料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
第三十七条 不能佩带工具袋时,工具和零星材料应装入袋中,用绳索起吊运送,严禁上下抛掷递送。
第六章 电气安装及调试
第三十八条 挖电缆沟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在交通道路附近或较繁华地区开挖电缆沟时,应设置隔离栏杆和标志牌,夜间设红色警戒标志灯。
第三十九条 人工滚运电缆时,推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前方,两侧人员所站位置不得超过缆轴中心。电缆上、下坡时,应采用在电缆轴中心孔穿铁管,在铁管上拴绳拉放的方法,平稳、缓慢进行。电缆停顿时,将绳拉紧,及时“打掩”制动。人力滚动电缆路面坡度不宜超过15°。
第四十条 汽车运送电缆时,电缆应尽量放在车厢前部(跟车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后面),并用钢丝缆绳固定。
第四十一条 必须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内容敷设电缆,并设专人指挥,架设电缆轴的地面必须平整坚实,支架必须采用有底平面的专用支架,严禁用千斤顶等代替。
第四十二条 人力拉引电缆时,力量要均匀,速度应平稳,不得猛拉猛跑,看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轴前方。敷设电缆时,处于拐角的人员,必须站在电缆弯曲半径的外侧。过管处的人员送电缆时手不得离管口太近,迎电缆时,眼及身体严禁直对管口。
第四十三条 竖直敷设电缆作业,必须有预防电缆失控下溜的安全措施,电缆放完后,应立即固定、卡牢。
第四十四条 在已送电运行的变电室沟内进行电缆敷设时,电缆所进入的开关柜必须停电,同时采用绝缘隔板等措施;在开关柜旁操作时,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10kv以下开关柜);剩余电缆较长时,必须将电缆头进行绝缘包封,捆扎固定,保持绝缘强度,严禁电缆与带电体接触。
第四十五条 在隧道内敷设电缆时,临时照明的电压不得大于36v。施工前应清理地面,排净积水,必要时须进行气体检测,并加强通风,清除有毒有害气体。
第四十六条 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四十七条 设备清洗、脱脂的场地必须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置警示牌。用汽油做清洗剂,场地周围必须杜绝明火。如用热煤油,加温后油温不得超过40℃,严禁用火焰直接对盛煤油的容器加热(中间必须用铁板隔开)。用热机油做清洗剂,油温不得超过120℃。清洗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要收集在金属容器内,不得随意乱扔。
第四十八条 设备试运转前,应对安全防护装置做可靠试验,试运转区域应设明显标志,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必须按照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设备试运转操作,有条件时,应先用人力盘动,无法用人力盘动的大设备,可使用机械,但必须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加动力源,并遵照“从低速到高速,从轻载到满负荷”的原则,谨慎地逐步操作,同时做好试运转的各项记录。
第四十九条 电气调试时,进行耐压试验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被调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专人看守或加锁,并悬挂警示牌。待仪表、接地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第五十条 电气设备或材料非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因故暂停或试验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将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第五十一条 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类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志牌,严禁合闸。
第五十二条 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严禁所有人员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测定后,必须放电,遇到雷电天气,停止摇测线路绝缘。
第五十三条 电流互感器禁止以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的方式进行。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采用绝缘棒放电。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不相一致处,以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四百六十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
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7篇 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1本项目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驾驶、登高假设、高空悬挂作业等。
主要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龙门吊、吊车、专用车辆等。
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含: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测要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6)特种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和仪表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10)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1)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3)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3. 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机电设备由施工单位机务部门统一管理,由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运转工操作。
2、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各种机械设备规定定期检修、保养,提高设备作业率和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处理。
保护装置要完善
(1)机械设备中的转动齿轮,传动皮带,传动链条,砂轮及接近地面的联节轴、转轴,皮带轮、滑轮等,必须装有牢固的防护罩;
经常开启的防护罩应与机械设备起动的电器开关构成联锁,即开启防护罩时,设备不能开动。
(2)机械设备的制动器、离合器、限位器及互锁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3)每台机床应有单独的电气开关,以便随时切断电源。
(4)机床工作灯和钳工台照明灯的电压不得高于36伏。
4、有裂纹,裂痕或强度不够的砂轮,禁止使用,安装或更换砂轮时,不能用锤敲,以免砂轮发生裂纹。
5、起重设备(吊车、龙门吊、架桥机、塔吊、升降机等):
(1)起重设备必须建立齐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作业前和作业时,必须做到“四检查”和“二不准”。
“四检查”即:检查行车、葫芦刹车的可靠性;
检查行车各部件或三脚架是否牢靠;
检查钢丝绳有否损坏,钢绳卡具是否紧固;
检查起重物件绑挂是否牢靠。
“二不准”即:起重物不准跨越人和设备上空;
起重物不准超过葫芦和行车的设备核定吨位。
6、电机设备安全管理
(1)各种电机设备必须装有完整的防雷、接地设施,并灵敏可靠。
(2)电气的防爆性能,机电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调整。
第8篇 采掘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一)责任范围:
掘进工区:
负责使用维护风电闭锁开关以内的电缆、电气机械设备(包括风电闭锁开关)。
采煤工区:
1、负责采面机轨巷提升绞车所需更换钢丝绳的领取运输到现场。
2、负责采面机轨巷回柱绞车的挪移(包括相关的电缆、开关的挪移)
3、负责采面机轨巷综保开关,煤电钻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工作面及顺槽内机械、电气设备及缆线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机电工区:
1、负责井下变电所到移动变电站高压线路及移动变电站高压侧的维护、检修及管理。
2、移动变电站要有专职配电工值班,负责移动变电站的防爆检查、卫生、停送电及各种保护试验工作和低压侧的检修维护工作。(试验要有记录)。
3、负责从变电所到各配电点。从变电所到各掘进头风电闭锁开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除以上各条明确责任单位外的机械、电气设备及电缆维护、检修和管理,以及局部供电系统改造和设备小范围调整。
(二)管理规定:
1、凡设备、开关必须确保完好,严禁失爆。所有开关必须上架并安放水平,严禁歪斜摆放,电缆吊挂整齐,设备要保持清洁卫生。
2、所有设备、开关必须吊挂“完好牌” “责任牌”或“待修牌”。
3、所有设备、开关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整定,并与标志牌上的整定值相符合,严禁超整定值运行。保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
4、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等保护必须每班有专人试验一次,煤机刮板机闭锁保护必须每班试验一次,要有记录备查。
5、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每班必须试验一次,并认真作好记录。
6、掘进工作面风机、风电闭锁必须每天在10:00钟试验一次,并汇报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7、凡需增加电缆、设备等必须提前三天报有关措施方案及图纸到机电工区,并经有关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措施方案及图纸施工。
8、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回收。拆头搬面时设备要及时回收。设备回收必须确保完整,严禁缺件。机电设备管理组要严格按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丢失、损坏缺件要进行处罚,否则由机科负责承担赔偿。
(三)处罚
1、现场对设备开关检查,一台不完好者处罚50元/次,失爆一台次罚款500元。
2、现场检查开关不上架,安放不正者,处罚20元/台次。
3、现场检查设备开关,无完好牌和责任牌子,处罚20元/台次。
4、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一台处罚50元/次,复查还没有整改的加倍处罚(200元/台次),并将其停止使用。
5、现场检查设备、开关的各种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或甩掉保护不用者处罚50元/台次。
6、检查汇报记录报表不全或不汇报的一次处罚20元。
7、凡需回收的设备、开关,机电设备管理组必须随时掌握现场实际,及时下达回收通知,使用回收单位必须按时回收。否则处罚10元/天台(件)。
第9篇 园区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规定
园区机电设备管理人员工作规定
1.目的
规范机电设备管理各类人员的工作规范,确保机电设备管理的有序和有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工程部对机电设备管理各类人员的管理。
3.内容
3.1维修员岗位规定。
3.1.1值班维修员必须全权负责设备运行期间的全面工作。
3.1.2值班维修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工作去向必须向工程主管(工程主任)报告。
3.1.3水、电维修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巡视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设备运行中的偏差,处理设备隐患。
3.1.4设备运行中遇设备故障,而值班有员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报告工程主管(工程主任),以便组织抢修。重大设备故障时,工程主管(工程主任)应立即报告公司工程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安排专业工程师协助处理。
3.1.5值班维修员必须做好本班工作记录,发现问题未记录,一切责任由当班人员负责。
3.1.6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工作。确认交接设备运行良好,使用设备齐全,值班场地清洁,值班记录准确完整后进行交接班工作。
3.1.7除紧急事故外,任何承包出去的工程项目均须按供方管理规定和统一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必须事先向工程主任(工程主管)同意方可。
3.2维修员工作规范
3.2.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管辖范围内一切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2.2每日进行维修工作时,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
3.2.3在巡视或进行维修工作时,严禁大声喧哗,打闹嬉笑或工作时吸烟。
3.2.4在巡视或维修过程中,除在维修单上做好记录外,必须在《巡视检查记录表》上的记事栏进行详细记录,以便主管随时进行检查。
3.2.5除非紧急情况(如断电、漏水、电器或电路短路等)维修员不得接受其他部门或业户的邀请私自进行维修,凡属业户委托维修项目,须由管理处统一安排方可进行,进行业户室内维修时,必须有业户陪同或业户代表在场方可进入室内维修。
3.3维修员工作安全措施。
3.3.1维修员在断开自动开关或隔离刀闸工作时,必须把'禁止合闸'的标示牌挂在手柄上。
3.3.2带电工作时必须使用绝缘柄的工具,戴好手套穿长袖和长裤的工作服。
3.3.3电气试验时必须穿绝缘鞋。
3.3.4工作完毕后,应检查工具有无遗忘,并须将拆动部分恢复原状。
3.3.5雷电时禁止进行任何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
3.3.6带电高空作业时必须二人进行。
3.3.7在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调换灯泡时须停电作业。
3.3.8在炽热高温场所作业时,必须做好通风降温措施,禁用易燃油类或挥发性液体。
3.3.9禁止在潮湿场所进行带电工作,要保持工作服干燥,养成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良好习惯。
3.3.10消防设施必须摆放在显眼处,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保持消防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4.记录 无
5.附件 无
第10篇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样本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实现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待修率、事故率,科学地管理好、用好设备,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矿机电设备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
为了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矿成立机电运输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并配备电器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械设备管理副科长一名,机电设备管理技术员一名。
二、机电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1、一般机电设备的选型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结合实际使用要求,做好设备签报计划上报公司竞标采购,努力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证件齐全、经济合理,大型固定设备及采掘设备(含主要配件)要优先选择原厂订购。
2、机电设备购置计划确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否则验收人员不签字验收,并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交矿处理。
三、机电设备的领用
1、各队需要增用的机电设备应根据工作计划提前申请,注明设备使用地点及负荷情况送报机运科给予批复,由机运科发放设备。
2、电气设备在下井前应经全面检查、检修并经过试运检查、验收,开出入井合格证,方可入库、发放下井。
3、凡是进矿新设备及库存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下井前必须重新检查、通电试运后方可下井。
4、设备安装使用后,机运科技术人员应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建立帐卡。
四、机电设备的验收
(一)、机电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人员应联同生产运营科、供应部门根据购货合同和设备到货清单逐一进行清点验收,查设备是否符合使用性能,否则进行退货处理。
l、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非防爆设备处理:
l、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五、机电设备的使用、维护、定期检查、检修
1、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必须在技术指导下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设备实行包机制,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生产的设备,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
3、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4、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性能较低和精度超限时,要进行调整或检修。
5、维修工作要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负责管辖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维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6、机运科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制年、季、月固定设备检修计划报矿批准,并纳入矿生产计划,验收工作由分管矿长组织进行。
7、根据“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每年应有12~15天停产检修日编制,由机电科编制检修计划报公司、矿领导批准后由机运科组织实施。
8、每天夜班00:30时-8:30时为全矿停产检修时间,对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全面检查检修。
9、各种设备按规定的日检、周检项目进行,由包机责任者逐一检查修复,并做好检修记录。日、周检中发现无法处理的故障、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安排停产处理。
10、检修完毕应由运转人员及检修者对设备全面检查,拆除检修辅助设施并试车运转良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机电设备的移交
1、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接。在交接单上注明设备的台数、五小及电缆数量等现场交接人员共同签字,机运科备案。
2、正使用的机电设备因生产需要进行移交时,由所在单位提出 申请移交。由生产运营科、机运科、现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分管设备负责人进行移交。如果所在单位没提出移交申请所属设备属于原单位并加以保管。没提出设备移交前对所交接的机电设备要全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机电设备台台完好,否则接收单位拒绝移交。现使用单位机电设备个别台次设备不完好,接收单位同意接收,遗留问题由现使用单位进行处理。
七、机电设备的回收
1、机电设备应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谁回收的原则进行使用。
2、各单位要把回收的设备放至指定的地点。
3、回收的设备不得缺丝少件,否则按每件原值的2倍进行罚款。
八、机电设备检查评定办法
1、根据机电设备三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95.3.1为基准每降1%分罚责任单位200元。
2、凡检查中设备有失爆,责任单位当旬完好率为0并罚1000元/台件(含责任人200元),维护班长100元;上级检查出现失爆加罚责任单位2000元/台件,加罚责任单位正职300元,维护班长200元。
九、现场设备管理奖罚
1、各种保护(漏电、过流、接地、照明信号综保)保证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否则每处罚200元。
2、随意调整开关整定值每处罚50元。
3、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每处罚100元。
4、接地极的安装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安装,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100元。
5、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检修设备,否则按失爆论处。
6、在开关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罚款100元。
7、各种电气设备严禁全负荷起动违者处以50元罚款。
8、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出线、负荷侧进线,真空起动器严禁小喇叭口引出动力线否则按失爆论处。
9、井下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
10、严禁井下防爆电气(包括五小)的机械闭锁不起作用,否则每处以100元罚款。
11、刮板机首尾及中部未按规定设置回煤坑或回煤未能清理,齿轮箱缺油罚200元,因缺油造成设备损坏按设备原值进行赔偿。机电设备缺护栏、护罩、护板每处罚200元。
12、机电运输设备用螺丝、铁销代替木销罚200元。
13、使用皮带、刮板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措施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4、绞车把钩工在每次提升前必须矿车、钩头、连接装置和保险绳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矿车挂好钩头后,必须用信号给对方联系,上、下信号联系好后,无问题时方可提升或下放。
15、井下使用煤电钻电缆不得破损,否则按失爆论处。
16、各单位回收上井的开关、电缆(10mm2及以上)、负荷线、五小综保等应上交矿仓库,不得放在本工区。
17、玩忽职守对设备不按规定保养、维护或操作,致使设备损坏,处以100~500元罚款。
18、井下闲置的机电设备接到回收单后,三日内回收上井并送交机运科指定地点,并到机运科消帐,逾期每台件罚款50/天。
19、私自拆套使用设备,被拆部件按原值100%罚款。
20、随意改动机电设备性能处以100-500罚款。
21、电缆从喇叭口截断的罚款200元/次,私截电缆以100-500罚款。
22、铁丝吊挂电缆,带电电缆盘圈8字型,电缆不按标准吊挂每处罚款50元。
23、各种电缆无护套砌入风墙,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24、井下私自拆卸矿灯按失爆论处。
25、开关不上架、五小不上板每处罚款50元。
26、电机齿轮箱有积渣,溜头、溜尾没按规定打地锚压柱及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27、隐瞒机电事故,对维护班长、队长处以100-500元罚款。
烧毁电动机按处罚标准予以罚款。
不使用安全设施或对安全设施损坏的给予单位100-500元罚款。
30、设备发现异常或启动时出现跳电的情况下,使用单位必须回报调度室否则给予100元处罚。
十、设备管理制度
1、例会制度:矿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十、二十、三十日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设备检查。于当日下午召开检查例会;每一季度召开一次设备管理工作会议。小组成员每天对设备巡查。
2、设备标志牌制度
各队的设备标志牌由机运科一次安装,需更改时由机运科进行更换标志牌,遗失或故意损坏每台次罚款50元。
十一、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矿设备管理小组。
附一:良相煤矿设备管理区域划分表
第11篇 机电设备配件修旧利废管理规定
为增强成本意识,严控机电配件消耗,努力实现节支降耗。以修旧利废节能降耗为目的,做好回收、修旧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原则是;设备设施及工具,能井下修复的在井下修复利用;对于不能在井下修复利用的如操作阀、油缸千斤顶、减速器、风动工具等配件到本单位机修室修理;单位自己难以修理的,经相关部门鉴定机厂能加工维修的,送到机厂加工,维修的单位承担材料费。
二、各单位对升井或回收来的废旧设施根据现场要求进行加工改造,对自己有能力制造的设施,如绞车档栏、材料架、车别子、设备护栏、设备架等进行焊接制造;充分利用井下闲置的设施设备、配件,把其转运到所用之处进行重新利用,如以前用在其它地点的护栏、挡车器等;加大被损坏设备设施的维修力度,多领配件少领整件,如对坏风钻、风泵、减速器的维修。
三、设备配件修旧利废的管理与鉴定验收
1、矿成立修旧利废鉴定、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由企管科、考核办、成本稽查、材料科、机电科组成;负责对各单位修复配件、机厂修复的配件质量鉴定、验收、建立台账、结算管理等工作。
2、各单位由机厂领出的设备各种零配件齐全、完好,性能符合要求,使用单位负责验收签字。否则对责任者考核100元。
3、使用单位升井入厂检修的设备,所有设备的各种零配件必须齐全,不得丢失;对丢失的部件使用单位按原值赔偿,对责任者考核200元,联责主管负责人50元;机电科设备组专人负责入厂设备的验收、管理,对不负责的验收员每次考核100元,联责负责人50元。
4、使用单位由于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设备及配件损坏,使用单位按原值价格赔偿;对责任者考核损坏设备及配件价格的50%,同时联责考核机电主管、段长各损坏设备及配件价格的20%(个人联责考核最多不超2000元)。
5、各单位井下备用机电设备、配件,必须保持齐全、完好、清洁,否则考核包机者100元,同时联责主管50元。
6、各单位更换下来在井下不能修复的配件,应及时运往机修室进行修理,修理好的配件经鉴定、验收小组验收后方可下井使用;不能修复使用的配件交回材料科,用作冲减以旧换新的数量;各单位应建立回收台帐、修旧、报废台帐。
7、成本稽查、机电设备组每月对各单位现场的设备配件管理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对使用、管理情况、执行规定情况检查;否则考核负责人200元。
8、对各单位修复的配件,矿按修复件原值的10%给予奖励相关人员;经修旧利废鉴定、验收领导小组由成本稽查牵头每月验收两次,月底统计修旧利废配件明细、费用。
9、单位交回材料科的必须是报废件,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是不能修复的方可交回,否则按配件原值的100%进行处罚。
10、材料科每月底核实各单位领新、交报废配件数量,结算修旧利废配件费;矿季度末对各单位奖励。
11、各单位对矿当月下达的配件费有结余,可转存下月使用;对季度内累计结存的单位,矿可以按配件费结余额度的10%奖励管理人员,其余90%可以继续进入配件费使用;对于年度内累计结余的可以再提10%奖励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主要设备及主要配件的维修范围
1、耙斗装岩机:制动系统、操作手把、滑轮、下部支撑、中部槽开裂缝、耐磨锰钢条及局部整形。
2、喷浆机:上下结合板、耐磨块、料盘、旋转体、搅拌器、给料系统。
3、蓄电池机车:控制器、各部导线、制动系统。
4、刮板输送机:机头架、舌板、支架、分链器、盲轴、链轮、联轴节、轴承、机尾架、机尾滚筒、机尾轴承、机尾链轮、链条、刮板、中部槽、机头机尾过渡槽、电缆槽、销排等。
5、调度绞车:闸带、闸把、连杆、拉杆、电动机风扇。
6、皮带机:主动滚筒、导向滚筒、托辊、h支架、联轴器、架子管、除尘装置等
7、采煤机:导向滑靴、支撑滑靴、截齿座、滚筒、端盖等:
8、掘进机:一运刮板机、二运皮带机、铲板、履带部件、截割部件、旋转板等:
9、装煤机:行走部件、装载部件、各油缸、高压油管等:
10支架:各种操作阀、销轴、高压胶管、各种千斤顶等非标件:
10、各种减速器、各种风动工具、各种组成部件等:
11、各种开关配件、小型电器配件(按钮、接线盒、电铃、打点机)
第12篇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安全管理规定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4.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5.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7.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8.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9.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13篇 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1本项目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机动车辆驾驶、登高假设、高空悬挂作业等。
主要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龙门吊、吊车、专用车辆等。
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档案内容应包含: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测要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6)特种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和仪表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10)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1)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3)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4)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3. 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机电设备由施工单位机务部门统一管理,由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运转工操作。
2、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各种机械设备规定定期检修、保养,提高设备作业率和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处理。
保护装置要完善
(1)机械设备中的转动齿轮,传动皮带,传动链条,砂轮及接近地面的联节轴、转轴,皮带轮、滑轮等,必须装有牢固的防护罩;
经常开启的防护罩应与机械设备起动的电器开关构成联锁,即开启防护罩时,设备不能开动。
(2)机械设备的制动器、离合器、限位器及互锁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3)每台机床应有单独的电气开关,以便随时切断电源。
(4)机床工作灯和钳工台照明灯的电压不得高于36伏。
4、有裂纹,裂痕或强度不够的砂轮,禁止使用,安装或更换砂轮时,不能用锤敲,以免砂轮发生裂纹。
5、起重设备(吊车、龙门吊、架桥机、塔吊、升降机等):
(1)起重设备必须建立齐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作业前和作业时,必须做到“四检查”和“二不准”。
“四检查”即:检查行车、葫芦刹车的可靠性;
检查行车各部件或三脚架是否牢靠;
检查钢丝绳有否损坏,钢绳卡具是否紧固;
检查起重物件绑挂是否牢靠。
“二不准”即:起重物不准跨越人和设备上空;
起重物不准超过葫芦和行车的设备核定吨位。
6、电机设备安全管理
(1)各种电机设备必须装有完整的防雷、接地设施,并灵敏可靠。
(2)电气的防爆性能,机电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调整。
第14篇 选煤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选煤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1、设备小修是指设备以检查调整为主,消除局部缺陷、更换易损件、局部防腐保温等,以维护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中修是指设备运行到一定的周期后个别总成部件的使用寿命已到了需解体检查检修时候,此时其它部件或总成仍能继续使用一定的周期,故将该检修的总成部件单独拿下来进行检修,称之为设备的中修。
3、设备的大修是指设备运行到一定的周期,经过几次中修后,整体状况已达到或接近使用寿命,如不检修,会使整台设备趋于报废的地步。检修的内容应是设备的总成件、机架、功能件全部进行检修或部分总成更新,设备大修后原则上要确保设备新度系数达到80%以上。
4、设备未运行到规定的大修周期,但损坏程度严重,经中、小修无法消除缺陷,经双方确认,不属于管理和使用不当而损坏的可按大修执行。
5、设备在运行周期内,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坏,必须经过大修才能恢复,但所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中、小修处理。
6、所有设备由乙方建立档案,每月由甲方按设备基础管理要求进行检查考核。
7、所有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相关的要求管理,定期检查及检验,甲方负责外部协调的相关工作,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设备大、中、小修主要内容
(略)
三、运输设备
1.运输设备的使用:
所有运输设备要按照相关设备的管理和有关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按要求购买相关保险。
2.运输设备的大修或更新:
根据有关车辆维护标准,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及时修理。该类设备应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或应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大修或更新。若在使用中因管理不善、维护不及时、使用不当等因素而提前报废或需要大修,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建构筑物
(一)使用要求:
1.建构筑物在使用中乙方应精心爱护:不得在建构筑物内随意进行房屋的改造和使用变动;不得利用建构筑物中的构件,作为检修或安装设备的起重支点或锚点;不得对建构筑物任意剔凿、开孔、拆除和破坏。
2.在操作中要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做到文明生产,在检修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杜绝因侵蚀性介质乱排乱放而导致的楼板、地面等建构筑物的损坏。室内地面不得积存水、油及侵蚀性液体。
(二)建构筑物的维护: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大修,若在使用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损坏需大修或重建,则所发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主厂房及皮带栈桥的钢结构的防腐处理由甲方负责完成,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四)钢结构部分根据腐蚀情况,正常为每2年做一次防腐维护。
第15篇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四百六十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
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
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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