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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3-03-02 热度:66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第1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生产范围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二、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三、有毒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控制措施

1、煤尘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尘物理性质、煤尘对人体的危害、尘肺病的发病机理、防止煤尘伤害人体的措施;

2)煤场、路面采取喷水控制扬尘;

3)炼焦煤破碎岗位设置除尘器,改善作业环境;

4)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5)职工配发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劳动布工作服、翻毛皮鞋、洗衣粉、毛巾、肥皂,做好职工的自我防护工作;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工作场所煤尘监测及评价制度;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好尘肺职业病的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2、co(一氧化碳)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co物理性质、化学性质;co人体中毒机理;co中毒后的抢救措施;co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检工作,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实时检测作业环境中的co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4)接触co岗位配置co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5)进入塔、罐等密闭空间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方可作业;

6)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苯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苯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苯对人体中毒机理;苯中毒症状;苯中毒后的抢救措施;苯的防护技能;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

2)作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工作,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接触苯的岗位配置防苯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以利异常情况下使用;

4)进入塔、罐作业,要求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5)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7)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医治处理工作。

4、煤焦油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煤焦油的理化性质;煤焦油对人体中毒机理;煤浇焦油中毒症状;煤焦油中毒后的抢救措施及防护机能;

2)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密封性,同时,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出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

3)进入机械化澄清槽、电捕焦油器等密闭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办理许可证,经取样分析后方可进入作业;

4)技改项目严格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6)制定粗苯储罐泄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7)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的苯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整改;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5、焦炉烟气

1)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内容包括:焦炉烟气的物理性质,焦炉烟气对人体的危害,焦炉烟气的发病机理,防止焦炉烟气伤害的措施;

2)通过消烟除尘车、自然通风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3)维护好除尘设备,保持设备正常有效运行,控制焦炉烟气逸散。

4)确保职工洗澡正常,现场设置应急喷淋设施;

5)做好职工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实时检测作业场所中烟气的浓度,如出现超标,则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苯职业病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的患后处理工作。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

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行政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行政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6、一旦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对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随访。

7、行政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

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防病知识。

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3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

为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伤害,保证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3 定义与术语

3.1职业病:是指作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 职业病防治方针与原则

4.1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2职业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 管理职责

5.1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做好有毒有害作业的控制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预防。

5.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指定部门归口管理职业防治的有关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测、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5.3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工作程序及要求

6.1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6.1.1集团及下属各企业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中,必须有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业健康防护方面的内容。

6.1.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充分利用班前会、安全例会对作业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6.1.3集团及下属各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其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

6.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要求,将职业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6.3集团下属各企业,应联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作业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4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对从事有害作业者,组织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6.4.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必须告知从业人员。

6.4.2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员工本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4.3应当将患有职业病的作业人员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5集团下属各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安排未成年人和处于怀孕、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6.6集团下属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6.1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6.2生产现场布局应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应分开进行。

6.6.3高温季节期间,在密闭、狭小舱室作业时,要加强通风,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为防止或减少太阳辐射热的影响,对平台、甲板等露天作业场所,可采取太阳伞、遮阳棚等措施。

6.6.4涂装、清油、敲铲、电焊、打磨等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有效通风,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中涂装和清油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业人员的轮换休息。

6.6.5对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良好能有效使用。

6.7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7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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