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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定7篇

发布时间:2023-03-03 热度:59

国际规定

第1篇 国际中心物业宠物管理规定

宠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有关规定,有萧山区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凭居委会证明材料,并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准许养犬的业主/使用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2、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3、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4、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游乐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5、允许出户的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园区内排泄粪便的,业主/养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6、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8、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如业主/养犬人违反上述1-8条规定且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及时报告犬类主管部门。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9、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业主/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为美化、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禁止在本园区或私家花园内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或其他宠物。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约宠物管理规定的,全体业主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情节向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者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公示。除业主大会决定外,全部转入园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

第2篇 国际会议中心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__国际会议中心酒店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酒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护'中心'的公共财产和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结合本酒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条:在本酒店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外适用本规定。

二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以由人事部下发的书面警告,酒店通报批评及5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

2、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3、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工操作、电焊、气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违章作业。

4、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

5、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造成的损失按坐赔偿)。

6、未到酒店消防中心办理用火申请表,在酒店内擅自用火作业及工程维修。

7、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批准擅自在酒店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烧香拜神。

8、未经保安部批准,擅自携带易燃物品进入酒店使用存放。

9、外来施工单位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进行施工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到保安部办理出入证等。

10、在施工装修现场吸烟的,或违反施工消防管理安全规定的。

11、在工作岗位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造成火险事故。

12、拒绝、刁难本酒店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13、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

14、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5、在酒店内违章用火,损坏消防设备造成消防系统报警。

16、因保管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的。

17、未经保安部消防中心同意,擅自移动消防器材、设施和动用消防器材的。(如部门紧急情况下动用消防灭火器材,须写明所用原因、时间地点、数量,并及时报告保安部消防中心以便补充)。

18、违反防火制度,不听劝阻,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不按时整改,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9、其它轻微行为。

三条:有下列行为一,构成弄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谎报火警给本酒店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

2、违反酒店消防管理规定,违章用火,造成火灾。

3、发生火灾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

4、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挥员指挥,如违反上述规定条款之一的个人或部门,将追究当事人或部门第一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张贴公布。

第3篇 z国际中心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需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持业主身份证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装修活动。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要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萧山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载荷;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三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装修行为。

第三十七条 装修禁止行为

1、未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装修备案,或备案手续不齐全;

2、未按备案图纸施工,且装修行为违反园区有关装修的要求或约定;

3、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露面负荷;

5、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6、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负荷;

7、堵塞、损坏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财产损失、

人员伤亡等;

8、将没有放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10、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1、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12、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3、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

14、自行制作、布设房屋外立面、沿街商铺等广告;

15、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

16、非依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

17、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发出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整改,经劝阻、制止无效;

1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4篇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工作票、操作票的管理,保障电力、热力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上述规程简称《安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票是检修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设备、系统上进行检修、维护、消缺、安装、改造、调试、试验等工作(以下统称“检修工作”)的书面依据和安全许可证,是检修、运行人员双方共同持有、共同强制遵守的书面安全约定。

操作票是运行人员在生产设备及系统上进行操作的书面依据和安全许可证。

第三条 在电力生产现场、设备、系统上从事检修工作,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以及工作间断、试运和终结制度。

在电力生产设备及系统上进行操作,必须执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制度、操作票制度和操作监护制度。

第四条 在实施具体检修工作、操作任务前,应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辨识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全部危险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填入工作票、操作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发电、供热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票适用范围及所列人员资格

第六条 下列工作应填用工作票:

(一)电气工作

1、需将电气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挂接地线(合接地刀)、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2、二次接线回路、计算机监控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上的工作。

3、电力电缆工作。

4、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5、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6、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7、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8、其他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二)热力(水力、风力)和机械工作

1、需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水源、油源、气源、汽(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放水、吹扫、加锁、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本规定所称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包括:电厂汽、水、氢、油、煤粉、燃气、瓦斯、烟、风、压缩空气以及输煤、脱硫、脱硝、除尘、冲灰、输灰等发电生产设备系统,和向用户输送蒸汽、高温水的管网、换热站及附属设备的供热(采暖)系统。

2、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三)控制系统工作

1、在工程师站、上位机或编程器进行组态、参数修改及代码传送(数据下载)等工作。

2、需要停运或局部停运计算机控制系统、独立监测和控制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含操作显示装置、计算控制装置、接口、电缆、电源、就地执行装置、测量装置和传感装置等设备)的检修或局部检修工作。

3、负压系统、油系统、温度超过50℃或带压设备上测量仪表的检修和校验工作。

4、在线热工试验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编制需要填用工作票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并明确需要值长、值班负责人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的具体工作任务,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下列日常维护保养、文明生产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工作许可单:

1、不需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水源、油源、气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水力、风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放水、吹扫、加锁、挂接地线(合接地刀)、悬挂标志牌、装设遮栏或围栏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2、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3、不需要将设备、系统停运、停电、退出备用或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安全措施的下列工作:

(1)在变电站、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沟、配电室、控制室、蓄电池室等区域内进行动土、植(拔)草、粉刷墙壁、整修地面、屋顶修缮等工作;

(2)更换生产区域及生产相关区域照明灯泡的工作;

(3)对电力生产区域、人员、设备安全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土建、装修、防腐、绿化、保温等工作;

(4)在电力生产区域进行搭(拆)脚手架、运送设备(备品、备件、物料)等检修辅助工作等。

第九条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要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第十条 下列工作项目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

(一)电气工作

1、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果检修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必须一次做完。

2、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

3、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成员。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4、在同一升压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

(二)热力(水力、风力)和机械工作

1、一台机组的一组热力设备(水力机械部分)或一个管路系统检修工作,若能全部有效采取隔离、消压、放水、排水、降温等安全措施时,可以签发一份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间有效。

2、在同一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范围内,有多个班组同时进行工作时,可以发给总的负责人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写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班成员。

3、在不同地点同一设备系统依次进行同类型的检修工作时,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张工作票。

(三)其他工作项目

上述工作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项目需要办理一张票时,在遵守工作票基本原则、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工作项目所在车间提出方案,企业安监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一般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后交签发人审核、签发。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见附录a。

事故应急抢修单由抢修负责人按照抢修任务布置人的布置填写,并按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和要求填写、使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风电场远程集控运行模式下,每项检修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十三条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应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纸质工作票应在印刷时排印编号,每份工作票的编号应是唯一的。微机工作票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自动过号功能。

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分别见附录c、d、e。

第十四条 在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除填用工作票外,还必须填用动火工作票,按动火工作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对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的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如母线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等可能造成主、辅设备跳闸的现场维护、校验工作,还必须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务清单,规定填票人、操作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资格、权限,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继电保护安全措施票格式见附录g。

第十六条 热工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控制系统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对一些重要设备,特别是复杂的保护装置或有联跳回路的保护装置,如锅炉fsss保护、汽机主保护等的现场维护、解投、校验工作,还必须填用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务清单,规定填票人、操作人、监护人、审批人的资格、权限,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审批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热工控制系统安全措施票格式见附录h。

第十七条 布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需要填用操作票时,必须履行操作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布置或恢复安全措施需要停送电时,若工作许可人所在班组不具备相应的资格,需要联系具有停、送电资格的班组进行停、送电时,应填用停、送电申请单,按规定办理停、送电手续。

停、送电申请单格式见附录i、j。

第十九条 工作票签发人资格

(一)工作票应由车间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车间主任提出,经发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人批准的车间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必要时也可由车间主任提出,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考核、分管副职批准的正、副班长签发。

(二)车间主任、副主任、专业工程师、技术员签发本车间所管辖的设备系统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正、副班长签发本班组管辖的设备系统,且同其他班组工作无关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不得签发公用系统、主机组及某些重要辅机(由电厂自行规定)的工作票、工作许可单。

(三)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熟悉《安规》、检修制度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3、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4、了解检修工艺。

(四)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和完善;

3、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是否适当和足够,能否胜任所承担工作;

4、确认工作是否需要设置专责监护人;

5、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二十条 工作许可人资格

(一)工作许可人一般由运行值班负责人(单元制的正、副单元长、机组长,非单元制的运行班长、副班长)担任;有能力正确执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也可担任工作许可人,但只能许可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设备、系统的检修工作。

(二)工作许可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2、对工作票所列内容有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其作详细补充;

3、检查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断,热力(水力、风力)设备系统工作中有无突然来汽(气)、来水、来油、来料(煤、粉、灰、渣等)、爆破等危险,电气工作中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机械转动设备停转检修中有无突然转动的危险;

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哪些设备带电,哪些设备不能触碰,工作场所是否有对人体造成职业伤害的因素等;

5、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共同确认工作票所有安全措施已正确执行,具体指明检修设备系统的实际隔离措施,向工作负责人现场证明设备系统已确无水压、汽(气)压(含真空)、油压、电压等;

6、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资格

(一)工作负责人一般由在业务技术和组织能力上均能胜任工作任务,并能保证工作安全和质量的人员担任。实习人员、临时工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二)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安规》的有关部分;

2、掌握检修设备情况(如结构、性能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3、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三)工作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任务及本工作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督促所有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确认签名;

2、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会同工作许可人检查所有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全过程安全检修工作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3、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对工作班成员给予必要指导;

4、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规》规定和现场安全措施;

5、确认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工作班成员变更是否合适。

第二十二条 专职监护人资格

(一)专职监护人应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安规》有关规定的人员担任。

(二)专职监护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值班负责人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接受工作票;

2、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3、审查工作票所列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是否具备资格;

4、审查工作内容是否填写详细、清楚,设备名称和设备编号是否正确,工作地点是否明确;

5、审查计划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批准的检修时间;

6、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

7、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四条 值长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是否正确完备;

3、根据批准权限,批准工作结束时间和工作延期时间。

第二十五条 工作班成员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工作开工前,熟悉工作任务内容及本工作的危险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在工作票相应栏内确认签名;

2、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实施现场安全措施,保证作业环境安全;

3、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4、落实“四不伤害”要求,互相关心工作安全,监督工作班其他成员遵守本规定,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分管副职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拟新增加的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必须经相应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分管副职批准后,随时以正式文件对其相应资格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长期(指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包括与本单位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多经施工安装企业)的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资格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但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临时承担发包单位大小修、临故修任务的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的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资格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

对本条所述,工作票签发时,必须实行“双签发”制度,承包单位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发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再次审核、签发。

非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包括供电局、基建单位、设备厂家、调试单位、与各单位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多经施工安装企业等,下同)的人员,不得在临时承担发包单位大小修、临故修任务中担任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其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但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责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非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的有关人员,在各单位电气设备上及其附近(安全距离以内)、电子间、开关室、电缆夹层内、升压站内以及主变、高备变围栏内,在热力机械设备系统上及其附近,从事短期的或临时的检修、施工工作,以及升压站、油泵房、氢站、脱硫系统等扩建、新建、改建时从事与运用中的设备有关的安装、试验工作,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发包单位检修、维护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其他生产区域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前款所述承包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人员名单由承包单位提供,发包单位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但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发包单位检修、维护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工作许可制度

(一)工作票、工作许可单由工作许可人许可,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二)事故应急抢修单根据抢修任务具体情况可由工作许可人、值班负责人或值长(调度人员)许可,按照事故应急抢修单格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作监护制度

(一)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职监护人,确定被监护的人员,并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备注栏填写具体信息。

(二)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并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三)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四)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专职监护人临时离开现场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等专职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五)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作间断、试运、终结制度

(一)工作中遇到任何威胁到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职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二)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若工作间断期间,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需要担任其他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工作许可单向工作许可人押回,并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工作时应再次办理许可手续。

(三)试运、终结有关要求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许可单的执行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检修工作较多,工作负责人数量一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变动具有工作负责人资格的人员担任有关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一)工作终结。

(二)工作间断,工作票押回。

(三)工作负责人变更。

(四)工作班成员变更。

第三章  操作票适用范围和所列人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编制填用操作票的具体电气、热机、(水力、风力)操作任务的清单,并明确操作监护等级、相应的操作人、监护人岗位和必须经值长、值班负责人审批的操作任务,经本单位分管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书面通知有关工作岗位。

监护人为值班负责人以及操作预告由值长发布的操作票,必须经值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一项操作任务有两个及以上操作项目且必须按顺序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的,必须填用操作票。

检查项目视同操作项目,并应按顺序分项填写。

第三十六条 下列热机(水力、风力)操作必须填用操作票:

1、锅炉、汽轮机(水轮机)的启动与停止;

2、主要辅助设备,如制粉系统、给水泵组、循环水泵等的启动与停止;

3、汽轮机(水轮机)冷油器、高低压加热器、发电机内冷水及空冷器的投入、停止或切换,凝结器半侧的投入和停用;

4、氢冷发电机的气体置换;

5、重要转动机械的定期轮换操作,如真空泵(射水泵)、发电机内冷水泵、给水泵辅助油泵等;

6、为办理检修工作票执行的运行隔离措施和检修设备停、送电操作,具有两个及以上操作项目且必须按顺序操作才能保证安全的;

7、风力发电机组的手动启动、停机操作应填写操作卡或操作票;

8、供热系统蒸汽、高温水主(干)管网和支线的投入与停运;

9、各单位规定的其他操作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下列热机(水力、风力)操作可以不填用操作票:

1、事故处理;

2、开、关单一阀门;

3、按下单一操作按钮。

第三十八条 除下列几项操作外,其他电气操作必须填用操作票:

1、事故处理;

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

3、拉开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拆除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4、单一保护压板的投退。

第三十九条 不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在完成后,值班负责人必须在值班记录簿内做好详细记录。事故处理时还应保存原始记录。

第四十条 操作监护等级

1、双监护操作:110kv及以上母线和220kv及以上变压器停、送电操作任务;

2、单监护操作:双监护操作以外的所有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

3、无监护操作:不需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务,可以进行单人操作,但操作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监护人资格:

1、双监护操作任务:第一监护人应为主值班员及以上岗位人员,第二监护人应为值班负责人或熟悉电气系统、运行方式的电气专业管理人员。

第一监护人职责:履行《安规》有关操作要求,对其操作正确性负责。

第二监护人职责:监护操作人、第一监护人正确履行《安规》有关操作要求,对其正确性负责。

2、机、炉启停、发电机解、并列和涉及二个及以上电气系统的操作等任务,一般应由正值班员为操作人,值班负责人为监护人。

3、其他操作任务一般由副值班员为操作人,正值班员为监护人,或由具有相应操作资格的运行人员为操作人和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 操作票应由操作人填写,操作人、监护人和值班负责人、值长分别审核并签名。

操作票执行程序及标准见附录b。

第四十三条 操作票应统一编号,纸质操作票应在印刷时排印编号,每张操作票的编号应是唯一的,使用时应按编号顺序依次使用。微机操作票管理系统必须具备自动过号功能。

操作票格式见附录f(1、2),各单位根据需要选用相应格式。

第四章  工作票、操作票保存、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 已执行和作废的所有纸质工作票、工作许可单、事故应急抢修单、操作票、附属票(简称“两票”)应按月整理,按编号顺序装订并妥善保管。所有“两票”应保存一年。

第四十五条 例行检查

(一)班组在每周(轮值)安全日活动时,对一周(轮值)的“两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月底汇总并分析执行情况,于每月初将上月已执行的“两票”及其执行情况报车间。

(二)各单位运行、检修车间技术人员每月应及时审核上月全部已执行的“两票”,做出综合分析和汇总评价,重点分析评价危险点分析是否深入及符合实际,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是否科学、合理、可靠,并在“工作票、操作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签名。

运行、检修车间的安监人员每月统计、分析“两票”的合格率(票面及执行程序),于每月初将上月“两票”统计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三)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检修、运行车间的有关人员按专业分工应随时抽查(每月至少抽查1次)正在执行的、已执行的“两票”,在“两票”评价栏内(纸质票、电子票均可)填写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并签名。

(四)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车间、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及本部门的“两票”检查情况,每月对上月全厂“两票”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汇总评价,并制订改进意见或完善相关规定。

(五)各单位领导及安全监督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运行调度部门和车间有关人员发现执行中的工作票或操作票违反《安规》和本规定时,应令其停止工作,收回工作票或操作票,并责令其重新办理。

第四十六条 统计

(一)各单位应分别统计“两票”合格率。

(二)“两票”统计方法:

合格的“两票”份数

“两票”合格率= ───────────── ×100%

应统计的“两票”份数

注:应统计的“两票”是指在统计期内已执行的及执行中的全部“两票”。合格的“两票”是指在统计期内已执行的及执行中的全部“两票”中,其填写、执行符合《安规》和本规定的“两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八条 附录a、b、c、d、e、f(1、2)、g、h、i、j为本规定的规范性附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工作要求和标准低于上级规程、规定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华电国际安[2008]783号)和《关于修订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通知》(华电国际安[2009]117号)同时废止。

第5篇 国际中心车辆管理规定制度

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内道路畅通、交通秩序和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全体业主/使用人的整体权益,创建一个文明、安全、舒适、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进入园区车辆须遵守以下车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车辆进出园区管理规定:

1、建立机动车出入证制度。凡业主自备车、公务车、接送车等需经常出入本园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出入证》,凭《机动车出入证》进入园区。《机动车出入证》由业主/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下属的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临时来访的机动车辆,必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可准许进入园区。车辆进入时,驾驶员必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临时机动车出入证》,遵守园区机动车辆行驶路线,在秩序维护员的引导下,按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车。车辆离开园区时,用《临时机动车出入证》换回有效证件。若临时车位已满,不再允许临时车辆进入园区;

3、本园区禁止出租车进入。如遇有行动不便(老幼病残)人员乘车,或有大件随身物品,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的业主/使用人或来访者,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业主/使用人(或被访者)的房号、姓名,经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如有业主/使用人预约出租车接送病患等紧急情况,可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由秩序维护员及时放行;

4、驶出园区的机动车携有体积较大物品时,为确保业主/使用人的财产安全,秩序维护员有权询问和检查。遇到情况可疑的人员和物品,需暂缓放行,请客户服务专员与业主/使用人本人联系确认后放行。业主/使用人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驶出园区,须由业主/使用人本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物品出门手续,经秩序维护员验证后方可准其驶出;

5、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各种腐蚀性物品的车辆进入园区;

6、禁止2吨(含)以上货车或10座(含)以上客车进入园区。遇业主/使用人搬家或运送大件物品,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业主/使用人的房号、姓名,经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其它特殊情况,经物业服务中心同意方可进入;

7、业主/使用人拥有的自行车、电动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各单元楼相应的非机动车停放处或集中停放处。访客进入园区须向秩序维护员说明被访业主的房号、姓名,由秩序维护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短期内需经常出入园区的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临时出入证由业主/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

第二十九条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本园区规划地面停车位允许业主先到先停,停车费用按萧山区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园区道路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及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划定车位之前园区道路禁止停放车辆;

2、已购地下车位的业主,其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地下车位中;承租地面或地下车位的业主,其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承租车位中。非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地下自行车库或地面指定地点,禁止停放在门楼、楼道以及单元门口等非停车位置。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由秩序维护员就近搬入非机动车停车库;

3、禁止在园区内非停车区域和绿化带内随意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时车轮碾压绿化带。童车、轮滑、滑板车等不准进入绿化带,主干道、地下停车库内不准滑旱冰。违者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4、业主需短时间(不超过30分钟)在地面离人临时停车的,在进入园区入口时,应主动向秩序维护员说明情况,超过规定时间的,秩序维护员有权要求其立刻离开,严重超时的按照违规停车办法处理;

5、临时进入园区的来访机动车辆应服从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在指定的车位临时停车。秩序维护员按市物价局区物价局相关规定向停车者收取临时停车费,出具统一收据;

6、禁止无《机动车出入证》和《临时机动车出入证》的机动车辆在园区内停车,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车的,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换取《临时机动车出入证》,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离开园区时用《临时机动车出入证》换回驾驶证(或行驶证),并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临时停车位已满,秩序维护员在大门口公告,不再允许临时车辆进入;

7、为了降低车辆噪音和尾气污染,临时停车的机动车辆应及时关闭发动机。上下车、关车门时应注意减少噪音,防盗报警器夜间采用静音设置,避免影响周围业主;

8、停放在地下车库或地面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应注意安全,人离车时要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谨防失窃。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劝阻和制止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和制止不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全体业主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劝诫、制止、收取违约金等;

2、进入园区的任何机动车,如擅自占用他人停车位(秩序维护员临时调度除外)或在非停车区域违反本规定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

3、对在行驶、停车中碾压绿化带和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机动车,按损毁程度等价赔偿。业主/使用人违规由业主/使用人缴纳;来访者违规,由来访者缴纳,来访者拒缴,由被访者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服从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拍照取证后,报送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处理;

4、 对违规不愿意按本规约执行的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中心在园区宣传栏、业主论坛公开曝光,有必要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违规停放车辆,可以采取闭锁、拖离等强制措施。违规五次以上(含五次),可以禁止该车辆进入园区;

5、停放在园区的车辆如发生刮擦、碰撞等事故,肇事车主应及时将受损车辆车牌号报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通知受损车辆的车主,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联系保险公司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园区内任何业主/使用人都有劝阻、投诉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使用人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体业主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情节向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者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公示。除业主大会决定外,全部转入园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

第6篇 国际中心物业公共环境管理规定

公共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为维护社区优美环境,全体业主应共同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美观,注意以下事项:

1、严禁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蒂等;

2、严禁在窗台上或阳台边放置物品;严禁向窗外或阳台外乱抛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严禁在窗户、阳台玻璃内外张贴广告;

3、严禁擅自在建筑物、树木及其他公共部位上张贴、涂写及刻画,或用锤子等各类物品刻划、撞击或敲打;

4、严禁随意采摘园区树木、花草,果实;

5、为了保证公共区域的空气质量以及环境卫生,请勿在楼道内吸烟;

6、请勿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安静的生活;

7、严禁在园区内绿化带或业主私家花园、其他公共场所擅自种植蔬菜、水果或其他与周边绿化不统一的植物等。

8、严禁业主/物业使用人不按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或在房屋玻璃上张贴各类信息;

9、请勿在窗户外面、户栏外面晾晒衣被及其他物品;

10、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1、请勿使用瓶装液化气;

12、饲养动物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萧山区政府相关规定;

13、请勿在园区任何公共区域摆放物品、神位或进行祭祀、悼念等活动,以免有碍观瞻、妨碍他人;

14、禁止其他影响业主利益的行为。

违反上述约定的,全体业主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情节向违反者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公示。除业主大会决定外,全部转入园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7篇 国际中心消防管理规定制度

消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动用消防用水。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为紧急情况下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特别是儿童,不得随意启动,以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 严禁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和楼顶的消防逃生平台,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停车;不得在楼顶消防逃生平台上堆放私人物品、杂物或搭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或启动火灾报警系统,并紧闭所有门、窗控制火势;发生火警时,不得乘坐电梯;身处火场以上楼层的人,应向楼顶天台方向逃生;身处火场以下的楼层,则向下走,前往最近的出口逃生。

第二十六条 因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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