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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3-03-04 热度:89

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1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_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2】

近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受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委托,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分类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原则。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均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为抓手,加强和改进公务员管理工作。

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解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引不进、留不住、干不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层机关压职压级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的具体思路是什么

答:公务员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与我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干部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因此,研究制定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立足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和现状,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二是坚持依法分类,在公务员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将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划分出来,实现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类别公务员的分渠道发展。

三是体现职位特点,分别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形成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

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管理特点,实行分类招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专业化建设。

四是注重平衡衔接,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三类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空间上大体平衡。

三类公务员主要立足本类别发展,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相互交流,有利于干部资源优化配置。

问: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两个《规定》稿均为6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权限;第二章职位设置,明确职位设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规定职务序列、职务级别对应关系、职数核定办法;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任职资格、职务晋升、免职降职、任职定级等;第五章管理与监督,规定分类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工资待遇、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则。

两个《规定》稿在框架上基本一致,具体内容上分别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作出了相应规定。

问:如何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答:在对机关公务员职位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分解的基础上,立足于职位职责特点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成长周期长,培养成本高。

对这类公务员,从培养导向上看,我们倾向于将其定位成技术能手和技术专家。

基于这些因素,我们考虑在制度的设计上注重使他们能够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专注专业发展。

同时满足机关对专业性人才的需求,建立符合专业性人才成长规律的吸引、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线,因此,制度设计主要考虑基层实际,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同时通过从严管理提高执法效能,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问: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后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今年是分类管理法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们要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做好法规入轨实施工作。

一是要抓紧制定出台公务员分类管理配套办法。

两个《规定》属于完善公务员管理体系顶层设计的范畴,规定相对原则,实施时需要制定配套的职数设置办法、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职务套改办法以及有关工资政策。

二是要切实摸清范围。

哪些能纳入专业技术类管理,哪些公务员能纳入行政执法类管理,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是公务员分类管理顺利入轨实施的前提和关键。

下一步要抓紧与地方和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范围。

三是要及时完善分类后各项管理工作。

在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不同类别职位特点,及时研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制度,逐步开展分类招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第2篇 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2】

第一条 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 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公务员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员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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